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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派正經 67. 將差別原則正義化的不義悖論 2025-06-13 19:16:17

 

劉派正經67.將差別原則正義化的不義悖論

 

假如羅爾斯只是在理論上,落入了將一元正義,變成二元並立的邏輯矛盾,倒也無傷大雅:全球學界,包括西方學界,乃至英美學界中,體積龐大的草台班子,由於歪曲事實,混淆差別,偷換概念,胡說八道,信口開河等等,陷進的難以自圓其說,難道還少了麼?

 

更嚴重的問題在於,要是如同大牌本尊,衷心希望的那樣子,把他熱情鼓吹的差別原則,當成了正義原則付諸實施,其負面的影響,就不會單單限於紙面啦,而是還會由於,理論上的深度悖論,在實踐中造成,坑人害人的不義惡果,以致根本推翻了,他賦予了更高優先性的自由原則,嗯哼。

 

本來麼,如同《道德元理》所曰,任何正義的底線理念,一旦在政治板塊,通過國家機器,得到了貫徹落實,都勢必會以他律的方式,發揮強制性的管控作用,尤其是會對,違反底線的“不義”之人,實施嚴厲的懲罰。

 

這種強制他律的實施方式,也是正義作為第一德性,與其他德性的一大區別:其他德性的實現,即便有強制,也是自我強制,亦即寄己對寄己的自律,所以才能成為崇高聖潔的,諸如“我想要助人為樂”“他甘願為國捐軀”之類。正因此,如果某人沒能具備,某種高尚的德性,通常只會受到,“這樣子做不好”的批評,卻很少會受到,“這樣子做不對”的譴責和懲罰。

 

相比之下吔,雖然自願自律地實現時,正義也是一種高尚的德性,諸如“你見義勇為,值得讚揚”之類,但作為人倫衝突中的行為底線,與其他德性區別開的時候,它實施的獨特處,則是訴諸強制他律的途徑,就像各國的國家機器,會把各種嚴厲的法律刑罰,強加給突破底線的罪犯那樣子,不是?

 

應然瞅,儘管爾斯兄本尊,並未自覺地意識到,自由原則的實質,在於“不可害人”,反倒還有點瞧不起,這條自然義務,卻也以下面的方式,指認了它的強制他律效應:“每個社會成員,都被認為是不可侵犯的,這種基於正義,或所謂自然權益的,不可侵犯性,是其他任何人的福祉,統統無法壓倒的。”

 

從人性邏輯和語義邏輯,兩位一體的視角看,這裡的不可侵犯”,彰顯的正是正義底線的強制他律特徵:任何人都“不可”坑人害人,亦即“侵犯”別個的自由權益,否則就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必須受到懲罰。

 

相比之下哦,大咖表述的差別原則,遣詞造句也有不同,說的是不平等“應當”,有益於獲益最少者,口氣弱了許多。原因不複雜:他或多或少察覺到了,重福利的差別原則的強制度,趕不上重權益的自由原則的強制度,亦即強者“應當”無償援助弱者的強制度,趕不上強者“不可”侵犯弱者權益的強制度,嗯哼。

 

嚴格講,照前面的分析,這種強制度的區別,不只是量上的,更是質上的:強者幫助弱者,屬於提供福利的德性原則,僅僅號召主體“應當”,自願自律地幫助弱者,而並非主體願不願意,都“必須”遵守,否則就會受罰的,“禁止”害人的正義原則。也因此,與為國捐軀、見義勇為等德性義務不同,不可害人的正義義務,談不上崇高聖潔,而是所有人都不得不,無條件遵守的行為底線。

 

可是吧,羅大師卻基於某種,下面才會點破的扭曲動機,非把屬於德性的差別原則,也當成作為底線的正義原則,儘管減輕了它的強制度,卻通過這種質上的定位,堅持它同樣應當,通過國家機器的外部立法,強制他律地付諸實施,結果在自由主義的正義體制內,埋下了潛在認可,劫富濟貧正當性的不義伏筆。

 

此話怎麼講吔?如同65篇所引,康德兄曾曰過:就正義的義務而言,“外部的立法是可能的”,但就德性的義務而言,“外部的立法是不可能的”。撇開他把“必須”與“不可”,說成了“可能”與“不可能”不談,這樣子的涇渭分明,理據蠻充分:對於坑人害人的行為,必須訴諸外部立法,施加他律強制的懲罰;但對於不幫弱者的行為,不可訴諸外部立法,施加他律強制的嚴厲懲罰,否則就背離了,德性行為應當憑藉,自願自律的方式,實現自身的本質規定。

 

很不幸,無論中外,還是古今,都有許多體制,將大哲曰的“不可能”,變成了“我看行”,亦即掌權者基於,自己的意志偏好,將這樣那樣的德性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孝敬父母,忠君愛國,信仰神靈等,變成了強制他律的正義底線,訴諸外部立法,逼着所有人必須履行,誰要是不服從呢,便大刑伺候,結果造成了,種種坑人害人的不義後果,實際例證簡直舉不勝舉,不是?

 

類似地,要是照羅大佬的立論,將原本“不可能”的差別原則,通過“我看行”的外部立法來實施,也會造成侵犯權益的不義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在你並非心甘情願的情況下,國家機器通過,他律強制的挩收途徑,憑藉“帕累托最優解”,拿走了你遵守自由原則,怕是累得快虛脫了,江湖人稱“怕累脫”,才獲得的部分正當收入,用來幫助弱勢者,改善生活狀態……

 

表面看,這是國家一身二任,既幫弱者得到了福利,又幫你提升了境界,功莫大焉。但究其實,這與“劫富濟貧”一個路數,只不過“劫”的主體,從綠林好漢,換成了廟堂中人,可行為的“劫”之定性呢,木有實質改變,反正你要是不願,交出財富的話,肯定會因為逃挩漏挩,受到他律強制的懲罰。

 

當然咯,假如掌權者是個,博施濟眾的道德聖王,“劫富”雖然肯定不對,“濟貧”聽起來,畢竟還不錯;但比怕累脫更可怕的是,如同綠林們劫走的元寶,木有幾個給窮人,大多被他們自己,大碗喝酒,大塊吃肉,內循環地消費掉了一個樣,廟堂們打着差別原則的旗號,強制納挩得來的財富,也往往只有一部分,用於改善弱者福利,裝裝樣子,剩下的也被他們自己,大碗喝酒,大塊吃肉,內循環地消費掉咧……謂予不信?請看世界各地的指令經濟,嗯哼。

 

說白了,即便“劫”來的財富,全都用來幫弱者,達成“最大福祉”了,差別原則的他律實施,依然違背了羅大師,彰顯自由原則的優先地位時,反覆強調的那一點:正義否認為了某些人,享有更大的益好,剝奪其他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多數人享受的較大益好,能夠補償強加於少數人的犧牲——言上之意是曰:為了為弱者提供福利,劫取強者的正當財富,同樣屬於不義。

 

說穿了,所謂的詞典式秩序,非但無法幫助爾斯兄,躲開這個自敗的陷阱,反倒還彰顯了,陷阱的反諷意味:儘管它明確規定了,自由原則的實質優先性,可一旦把差別原則,強制他律地付諸實施,必然會由於剝奪了,強者正當得來的財富,根本推翻了,尊重每個人財產權,包括強者財產權的,頭號自由原則。

 

這個意思上講,無論閣下如何做,捆綁銷售的正義兩原則,都將落入不義的結局:要麼為了守住自由原則,不得不放棄差別原則,結果落入由於這种放棄,造成的不均等之不義(其實只是不好);要麼為了貫徹差別原則,不得不放棄自由原則,結果落入由於這种放棄,造成的坑害人之不義。更幽默的是,後面這種不義的定位,還是老羅本尊,親自指出來滴:正義否認為了某些人,享有更大的益好,剝奪其他人的自由是正當的。難繃。

 

不錯吔,羅大牌或許會,這樣子自我辯護:既然無知之幕的預設,已經讓所有人,一開始就同意,符合正義的良序社會,可以從強者正當獲得的財富中,走一部分,給弱者發福利,那採取他律強制的手段,貫徹差別原則,就木有違背,任何人的自由意志,因而也不算侵犯,強者的財產權啦。證畢。

 

對於諸如此類的證成,很容易懟回去:第一吧,原初狀態中的無知之幕,不僅是個純虛構的假定,嚴重背離了,現實生活的本來面目,而且渾身上下都是窟窿,邏輯上也各種講不通。所以吧,背靠這樣子荒誕,一頭沒一頭的預設,壓根不可能證成,為了給弱者發福利,侵犯強者自由權益的正當性。

 

第二吧,至於無知之幕假定,人人只會考慮,自己成為弱者的可能,卻偷偷取消了,自己成為強者的概率,更是帶有忽悠的意味,打算依據這種毫無道理、絕對片面的預設,引誘大夥同意簽訂,把差別原則當正義的契約,然後再主張:哪怕你靠正當的努力,成了先富起來的強者,也不可反悔,即便心裡一萬個不願意,還是只能委屈地認同,把你的正當財富,走了濟貧的不義做法。

 

不錯哦,按照自古以來,契約主義的核心理念:契約一旦簽訂,神聖不可侵犯,誰要是棄約,便等於背義,這種不許反悔的主張,貌似挺有道理。可是哈,如果說按照自由原則,任何訴諸欺騙手段,誤導人們簽訂的,會導致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的契約,無論多麼符合程序正義,都木有正當性的話,爾斯兄訴諸,原初狀態的虛假預設,誤導人們簽訂的,正義兩原則契約,也不會單單因為,人們在無知之幕下,懵里懵懂同意了,就有了契約主義,號稱的正當性。毋寧講,人們一旦發現受騙後,拒絕履行契約,努力捍衛權益的做法,儘管貌似違背了,契約主義的核心理念,照樣符合自由原則,無可非議。

 

這樣子觀,剛才幫老羅虛擬的,那個自我辯護,與其說證成了,將差別原則正義化的正當性,不如說顯露了,這種正義化做法的不義悖論:如果說差異原則的德性定位,意味着咱們只能,鼓勵強勢者,自願自律地將其實施的話,把它正義化,卻意味着咱們應當,在強勢者不願意的情況下,也強制性地逼迫他們,付出代價,做出犧牲,乃至剝奪他們的應得權益,以達成幫助弱勢者的高尚目的,結果違反了自由原則,實質性地突破了,不可害人的正義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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