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打黑与被黑打的人权问题 在薄熙来最春风得意的时候,我写了几篇关于打黑之中应该关注对被打对象人权的文章,当时还兴冲冲的贴在国内自己设定的博客上。结果,不仅读者了了,而且还很快就被新浪给“和谐”了。随后,我就干脆连记住在新浪博客的密码也懒得做。 想不到,才三年的时间,我当初呼吁薄熙来关注的问题,却已经成为今天的薄熙来最值得后悔,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情:对他人权利的关注,最终还是对自己权利的关心和保护。刘少奇的悲剧早就应该成为薄熙来的前车之鉴,成为所有中国历代领导者的前车之鉴。可是,在春风得意的时候,好像谁都觉得那是离自己很远的事情。等到大祸临头的时候,而且,人家对付你的手段还是非常的类似和粗暴的,像你得意之时对付他人的时候,你再想醒悟,早就为时已晚了。 我再次呼吁:为了你们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在你们位高权重,在你们手里的权力还有价值的时候,还是做点“积德”的大事,将国家的法制化向一个更高的高度推进一步吧。你这样做,最终的得益者,很可能就是你自己。特别是在今天,作为执政官群体之中的一员,每一位都处在高危的状态下。 下面是我三年前写的文章之一。现在再贴出来,似乎价值更大。如果薄熙来有机会读到这篇文章,我不知道他会怎么想,但是,如果我有机会,我会告诉他应该怎么样想!给他一个来自智者的思考和建议!!! 我当初贴在《文学城》的文章,因为被对方封博之后,我再也没有回去过那里一次,也不在乎我辛辛苦苦写的文章是不是还在那里面了。现在的,是我在谷歌查到的,被人转载的。 汪翔:薄熙来重庆打黑 为人权担忧 于 2009年11月1日 (转载的日期) 薄熙来领导的重庆打黑,重拳出击,战果显赫,人心大块。似乎是,所有人都在为之叫好。对于贪官的重击,我历来支持,问题是,这种运动式的打黑,还是让我产生了不少的担心和忧虑。 薄熙来最近在各种公开场合,一再强调:“我们历任书记、市长对这项工作都高度重视。重庆直辖以来,张德邻、贺国强、黄镇东、汪洋四位书记,蒲海清、包叙定、王鸿举几位市长,都对打黑除恶态度鲜明,而且力度很大,工作很实。打黑除恶的斗争在继续,这就像跑接力,从德邻、国强、镇东和汪洋同志手中一棒接一棒,现在轮到我们了,决不能中断! 薄熙来要求,要认真向兄弟省市打黑除恶斗争学习。广东省今年开展了‘雷霆·九’打黑除恶的专项行动。湖北省掀起了打黑除恶风暴。重庆要好好向兄弟省市学习。” 言下之意,这次大规模的打黑,没有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只是历次打黑行动的继续。但是,如果你稍微注意一下就会发现,作为重庆现任首脑,薄熙来的处境实际上也很尴尬。这可能也是在国内那种政治环境下想做点大事的人们不得不面对的共同困境。 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重拳出击开展打黑运动的,既然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的不得不为,那么,也就是说,“黑帮”已经作恶太久,根基太深,危害太大。而这也就意味着,他的历任一直在养虎为患。 但是,对于这种事实,他又不能够说出来,不仅不能够说出来,还得高调宣传说,前几任一直在打黑上尽心尽力。这些前任中的每一位,他可能都得罪不得。所以,才有了上面那段向广东和湖北学习打黑经验的“广告词”。这就是政治,也是政治斗争的艺术性,同时还是中国特色的政治环境不得不做的事情。 如果他是一位民选市长,那么,他有必要那么在乎这些依然在国家政治舞台呼风唤雨的大佬吗?民选市长只需要对自己的选民负责,而打黑本身就是对选民的最实在的负责。如此一来,他也就可以省下好多时间和精力来做很多必须做的事情。 而在中国目前这种政治结构下,他的打黑虽然能够给当地人民带来好处,结果是不是能够给自己带来政治利益,就看人们在必要时是怎么样解读的了。“好”也可以成为“坏”,反正就看不同时候人们的嘴巴是怎么动的。 除此之外,有几点我很难理解:他说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的重拳出击,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够在不需要“没有办法时”就出手呢?为什么当地的人民就得那么被动地,那么长时间忍受黑势力的作恶呢?如果他是一个民选市长,他会等待这么久吗?他是不是能够等待这么久? 如果不能,那么,从这里面,我们又能够看出目前的政治结构的什么问题呢?对于这些问题,国家是不是应该做些改革?但是,即使理论上需要改革,那么,真的就有人有积极性去做改革吗?改革带来的对既得利益的影响又会是什么呢?如果不做改革,同样的情形,会不会又一再反复呢?靠搞运动来治国,似乎不应该是,也不能是一个规范的模式。国家应该靠司法系统的持续发挥作用来运作。虽然从表面看“已经是”这样——因为这只是前任一直在重点抓的工作的继续吗。但是,这种明显的表面性的广告词,又能够说明多少问题的实质呢?。 这和开车有点类似:你得平稳开才能既让你开得比较远,同时还能让你的车开的时间比较久。如果你只是靠几次冲锋来达到一个很远的距离,不等你开到那里,你的车子可能也就已经被你折腾的给抛锚了。 作为人民的公仆,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应该是自己的本分工作。如果这样的本分工作还需要像运动式的来搞,那么,日常的管理又是怎么样在进行的呢? 还有一点,也是更重要的一点,运动式搞打黑,会不会出现过头的问题?黑势力虽然是值得痛恨,但是,犯人也有犯人的权利,他们的权利是不是得到了尊重?他们的权利又应该怎样得到尊重?谁在为保证他们的权利被尊重而工作?这个最基本的人权问题,在这种类型的打黑中,是值得大家好好注意一下的。 由于打黑的需要,很可能新闻媒体都是以支持打黑为主,这样做当然对于进行打黑的政府一方是件好事,但是,同时也可能会误导媒体或者说让媒体因此而误导读者和大众。媒体的责任应该是公正和公平报道事实,在国家越来越强调人权的情况下,媒体的独立性是不是得到尊重,监督作用是不是得到有效的发挥呢? 这些看上去似乎是“很小的”问题,但是,它们却是将中国建设成一个繁荣富强的有人性的大国所必需注意做的事情。都是一些很重要的问题。在国家富裕的过程中,对于这些人文方面的关注,和经济的发展应该是同等重要的才对。(万维) 再议薄熙来打黑与人权 (美)汪翔 我的《薄熙来重庆打黑的人权担忧》一文,在自己的博客才刚刚贴出几天时间,谷歌一下,就发现已经被数十个网站连载。有不少人同意我的观点和分析,也有人开始骂街,说我“与黑社会头目”谈人权是幼稚。问我,在对他们“手软”时,是不是想到那些被他们伤害的人的人权? 实际上,这些都是误解。人权和共产党、国民党或者美国、中国都有关系又都没有关系。人权的核心是对弱势者的保护,而对人的罪恶的治理和惩罚,则应该有一个稳定可衡量的尺度。 很可能,在一个时期,一个社会对于某些犯罪会采取比较轻微的惩罚。有时候,又会因为某种时代的原因,而对某种犯罪采取了过重的惩罚。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现在美国和中国在人权上的许多争议,实际上就是表现在这些方面:美国人按照美国的标准,发现中国对于人权尊重不够。而中国人则说,自己的法制才刚刚开始,需要时间,美国的要求太高,强词夺理,强人所难。 但是,如果大家都心平气和,不用对抗的心态来相互指责,而是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话,我相信大家都会得益多多,同时也能够节省很多不必要的浪费口舌的争论时间。 在中国出现的不如人意的法制结果,也不是说在美国历史上就没有出现过,也不能够说,现在在美国看来很合理的法治规范,在未来或者用中国人的标准看,就是合理的。人权概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尊重程度逐步改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还是你得关注和注意分寸。 简单而言,打黑是必要的,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风气日下的情况下,在人治成分还很大的情形。但是,与此同时,注意分寸,注意打击面,注意在打击时对作为公民宪法所给予的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即使是罪犯,对他们的惩罚,是不应该由执法者的个人意志来决定的。除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外,任何人都应该没有这个权利,不管你的官有多大。一旦侵犯了这个权利,那么,被侵犯者应该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宪法给予的权利。 这么说,初看上去就是在保护“罪犯”,实际上并不是。想当初,为什么连作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都可以被作为“社会的垃圾”折磨致死。为什么在中国古代,还有一个“请君入翁”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故事。实际上,这样的故事还在继续上演,这就是悲剧就是人治的结果。 在黑道猖獗的时候,他们是不需要你去“保护”的,那么,那时候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就是法律该保护的。而在这些人成为阶下囚时,就成为“弱者”了,就需要保护。为什么,因为,你怎么知道你就没有抓错人呢?你怎么就知道,你获得的信息不是“有心人”有意识的为了报复而人为编造的呢? 即使你所获得的信息是准确的,那么,是不是每一个执法的人都有能力和知识来判断“犯人”是不是有罪呢?再者,在运动的风浪尖上,是不是有用刑过度的问题呢? 一个法制社会需要的是分工合作,需要的是靠程序来定罪和执行惩罚。这样做实际上对每一个人都有好处。否则,即使你没有罪,如果你因为某种偶然的原因,在错误的时刻出现在错误的地点,而被执法部门抓住,那么,在对方的重刑之下,你招还是不招?如果你不招,你是不是可能会被整得伤残甚至是死亡。如果你招了,那么,基于你的招来惩罚你,你是该服还是不该服。 难道,你的生活就是应该基于运气吗?难道你就知道,没有人会想办法来算计你吗?这也是为什么,我对目前国内所讨论的,“对罪犯的定罪不应该再使用供词”的做法,一再叫好的原因。犯人有权利不做对自己不利的供词,即使是被迫做了,那也是无效的证词。这样做,可能会给执法带来不少的成本增加,但是,减少成本就可以草菅人命吗? 再者,我还注意到,许多罪犯,特别是黑社会的头目,都是有着很好的头衔,什么人大代表呀,什么局长、处长呀。由此,人们就说,犯罪分子“强调自己当时是人大代表,是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特权符号,念念不忘这个护身符,时时想起这个红帽子。事实上,一些黑老大热衷于漂白自己,积极渗透到政治领域,千方百计地争戴红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环在身,便可无穷妙处,一方面以红护黑、以权壮胆,另一方面则可以不断渗透政治领域,加重自身砝码。”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在掩盖目前政治管理方面的一个致命的缺陷:在将“红帽子”戴给谁的候选人选择过程上的缺陷和不足。 人们犯罪并不是因为这种人就天性更坏一些。错了,绝大多数人,如果不是所有人的话,都有为了自身利益而“犯罪”的动机。而实际上他们是不是会犯罪,完全决定于这样做的成本和收益。这就是贝克老教授一再强调的,人的理性选择决定了人的行为。 每个人都希望获得某种“红帽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顶帽子有价值,为了获得那顶帽子的付出,小于因获得它而得到的利益。这没有什么罪恶不罪恶的。强调犯罪分子这样做的罪恶性,是一种幼稚的自我安慰,是在不知道问题在哪里的时候的一种自我逃避、自我愚弄。 正确的做法,或者说,更为有积极意义的做法,是看看,我们在选择戴红帽子的人的选择过程,是不是有什么问题?也就是将眼光放在过程,而不是结果。结果的问题是来自于过程,而不是结果本身。 再者,就是看看,现有制约系统是不是给了这些戴有“红帽子”的人太多的特权,这种特权是不是有有效的制约,如果有,那么,为什么这些制约没有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又是为什么?如果现有系统还没有形成这样的制约,而且,你看来也没有办法产生这样的制约,那么,你干叫干吼,应该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同样的问题也还会一次次再出现,可能形式会有点不一样,但实质是一样的。 按照新华社一篇文章的分析,很多罪犯,在他们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前就已经是劣迹斑斑,群众对其恶行的举报就已经是不断。那么,又是为什么,相关的管理机构可以置人民的举报而不顾呢?如果对于这种情形,我们重重惩罚那些置民愤不顾的所谓“非罪犯”,并且建立一个规范的、持续性的惩罚制度,那么,这些已经有前科的罪犯,是不是就有比较小的机会获得“红帽子”呢? 指标不如治本。问题是,地方官员没有治本的积极性,因为那样会危机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说得好听一点,是会危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从而危害到当地人民群众的利益。这种高帽子和冠冕堂皇的借口,需要怎样的制约机制才能够将它们消灭在萌芽状态呢? 在问题出来以后,于是就有人开始“提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产生过程既要遵循程序和规定,还要尊重民意,不能随便把代表和委员送给一些人,否则只会让这些人更加祸国殃民,从而激起民众反弹。 这种劝告,除了自慰和给人一点迷魂药的效果之外,是不能够起到任何作用的。这样说的基础,还是假定你所面对的读者都是一群傻冒。低估人民智慧的政治家,是很愚昧的。你可以风光一时,但是,却不可能风光到永远。因为,你可以在短期内愚弄大多数甚至是全部的人,但是,你却不可能在长时期里永远愚弄所有的人。这是一位美国政治家所说的,我认为是真理。 人的本性就是自利,就是很理性地在自己所能获得的环境下,来为自己谋取最大的个人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长期的,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非物质的利益,往往是为了长期的物质利益的获得服务的。 我在这里,不是想说,在世界上就没有包青天存在,但是,对于国家的管理,靠挖掘包青天,只能是事倍功半,效果不会好,而且风险很大。容易产生出胡折腾的结果。因为,你思维的基础还是人治。而人治的问题就是无法规范。 回到薄熙来打黑的议题,下一步,应该是上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来解决长期的规范化问题,以预防为主,而不是以事后的惩罚为主。惩罚是在没有办法时的最后手段,不应该是主要手段。黑道盛行,本来就是反效率的,这就是一笔社会效率和资源的浪费。其后的打黑,又是第二次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能够做到事前控制,预防为主,借助于这次打黑的大好机会,来打造一个好的机制,那么,薄熙来才真正会成为一个伟大的政治家了。偶尔打一打,特别是在相对而言“天高皇帝远”的山城,再大的收获,其长远效果也会非常有限。 如果有一天,薄熙来能够在上海、北京也来个类似的成功打黑,那么,中国的法制可能就上了一个台阶了。我不相信他能够做到,因为他也是人,他所拥有的权力也毕竟有限,即使他非常想那么做也不成。 当年美国的斯皮策,可是在纽约市开始对金融界的“黑道”开火的,而且还成效显著。他对于美国国际集团的“毁灭性打击”,我在即将出版的《美国大败局》里,有很深入的分析和介绍,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 我写这些,无意贬低薄熙来的功劳,只是想让人们冷静一点、深入一点,来思考一些问题。薄熙来的所作所为,是值得称道的,为他的胆量也为他所获得的战果。几年前,我去武汉,就听到不少的关于黑道的“故事”,武汉的成效如何,我也将拭目以待。 『(美)汪翔,2009年11月3日』 相关的文章连接: “罪犯”,你没有权利 林彪的人生结局,到底是他个人的悲哀还是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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