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美国投资移民议题(1) 2004-12-24 来源:匿名 一、投资移民的条件 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 新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的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用于设立一个新的商业性公司,合资和购买,以及扩展现有的企业,并雇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资格在美国工作的外籍全职员工,新移民法对于能投资100万美元以及能创造10个以上美国人工作机会的外国投资人,每年给予10000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其中,至少3000个投资名额保留给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者,并且,还对在“郊区及高失业率区”的投资额放宽为50万美元。 所谓“郊区”,是指大都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谓高失业率区,指失业率高于全国比率1.5倍的地方。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投资指提供资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资本。 投资的资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他文件,来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属于合法,但不必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该企业必须是新的,购买一项原已存在的企业,也不符合规定,但施行细则定有变通办法。 所谓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於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由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新的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所谓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但并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 美国新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即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 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用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二、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填具I一526表格,连同各项证明,向投资企业所在地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取得附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I一826表格,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由于投资移民只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申请此类人士移民的有两大不利因素: 第一,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这是许多人所不愿接受的。 第二,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因此,对于大多数有意投资美国的人来说,选择其他途径可能会更适合。如在美国设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种非移民签证(L─I签证),再以跨国公司高级人员的身份申请移民。这样,或许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资本也要少得多。
自1990年美国开放投资移民以来,投资移民以亚洲投资者占最大多数,有81%的投资移民来自亚洲,9%为欧洲投资者,5%从南美洲来,其余来自其世界其他各地。虽然,当初订定投资移民类,假想目标是 涌出的香港资金,但是亚洲投资移民却以中国的「投资者」为多。 移民局依移民法交给的投资移民EB-5报告书中,指出过去9年的时间,每年一万名额的投资移民,都因为未如预期的受欢迎,而名额都有剩余。但是在1996年对聘用的美国籍员工人数稍加放松后,加上美国的私人企业加强了到国外吸收投资夥伴后,投资移民才有逐渐上升的迹向。 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但是移民局发现,善门稍开后,也发生了不少弊端,投资者投资入投资基金,根本不必在美国重新创业,所「聘用」的员工,也是原来即存在的员工,根本没有达到创造就业的投资移民目的,不过目前都己事过境迁,投资移民开始向上攀升。 根据四个判例,美国移民局全面修订投资移民的定义和执行办 法,使投资移 民的审核将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办理投资移民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是巨 变,但是有规可循,比前几个月移民局停止受理重新审核,不知道怎么办要好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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