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不惩罚烧国旗的人
每年6月14日美国国旗日前后,各地的退伍军人协会都会办一场仪式:把褪色、磨破、不宜再挂的国旗收集起来,叠好,投进火里。旁边有人吹号,有人敬礼。这种做法是写进联邦《国旗法典》的,法典说,破旧的国旗应当以庄重的方式销毁,最好是焚烧。 1984年8月,达拉斯市政厅门前也烧了一面国旗。那年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在达拉斯开会,里根准备连任。一群抗议者在城里游行了一下午,最后一个叫格雷戈里·李·约翰逊的年轻人把一面国旗浇上煤油点着,周围的人喊着"美国,红白蓝,我们唾弃你"。约翰逊按得克萨斯州的法律被判一年监禁、罚款两千美元。 同样是一面国旗,同样是一把火,前一种是礼仪,后一种是犯罪。两者的区别不在火,也不在旗,只在点火的人心里想的是什么,以及他想让旁观者想到什么。 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推翻了约翰逊的定罪;第二年,国会通过的《国旗保护法》也被以同样的票数判为违宪。很多人把这两个判决理解成"美国人连国旗都可以烧,可见自由到了什么地步"。 法院说:既然烧国旗这个动作本身法律并不禁止,那么一条只惩罚某些烧法的法律,惩罚的只能是那些烧法背后的意思。而惩罚一个人的意思,正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许政府做的事。 得州的法律惩罚的是"会严重冒犯他人"的亵渎,等于明说按内容定罪;国会的新法就特意不提冒犯,只说保护国旗的"物理完整性"。但它照样给"按旧旗处理规范销毁"留了例外。 法院一眼看穿:如果你真在乎的是那块布完不完整,就不该在乎它是被谁、为了什么烧掉的。你既然在乎,那你保护的就不是布。
烧国旗的案子常被当作言论自由的极端例子来讲,但它的根要往前追四十多年,追到一个方向正好相反的案子:不是有人要烧旗,而是有人不肯向国旗敬礼。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很多州规定公立学校学生每天早上要向国旗宣誓效忠。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认为这是拜偶像,让孩子拒绝敬礼,孩子因此被学校开除。1940年,最高法院在戈比蒂斯案中支持了学校,理由是国家团结是一切自由的基础,国旗是团结的象征。 判决之后的两年里,全国各地发生了数百起针对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暴力事件,有人被殴打,有人被逐出城镇,有的聚会所被烧。那正是美国准备参战、最需要团结的时候。 1943年,最高法院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案中推翻了自己三年前的判决。杰克逊大法官写了美国宪法史上被引用最多的段落之一,大意是:如果我们的宪法星空中有一颗恒星,那就是任何官员,无论职位高低,都不能规定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或其他观念问题上什么是正统,也不能强迫公民用言语或行动表示信奉。 判决下达的日子是6月14日,国旗日。从巴内特到约翰逊,中间隔了四十多年,讲的是同一个道理的两面。国家不能强迫你向国旗致敬,也就不能因为你对国旗表示蔑视而惩罚你。如果只禁止后者而容许前者,那尊重就不再是尊重,只是"不敢不尊重"。一个靠刑法撑着的敬意,旁人看不出它是真的还是装的,连国家自己也分不清。
站在约翰逊案对面的四位大法官,并不是不懂这个道理。他们的反对意见值得认真对待,因为那是这场争论里最有分量的另一半。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意思是,国旗不是思想市场上与别的观点平起平坐的一种观点。两百年来,它在战场上、在棺木上、在硫磺岛的山顶上,承载了一种无法用其他东西替代的情感。法律保护它,不是在压制某种看法,而是在保护一样所有人共有的东西。何况约翰逊想说的话,他完全可以用别的方式说,禁止烧旗并没有让他闭嘴。 史蒂文斯大法官说得更具体。他二战时在海军服役,他的论点是:国旗作为象征的价值是一种全民共有的财产,就像林肯纪念堂。你可以反对政府,但不能为了表达反对而在林肯纪念堂的墙上喷漆。 这个类比显出分歧所在。在林肯纪念堂喷漆,损坏的是那一座独一无二的建筑,别人从此看到的是被涂花的墙。约翰逊烧掉的那面旗,是他自己的,是成千上万面里普通的一面,他烧完之后,全国其他的国旗毫发无损。他能伤害的只有国旗的意义,而意义这种东西恰恰不在任何一块布上。如果烧掉一块布就能损害国旗的意义,那这个意义也太脆弱了。 至于"他可以换种方式说",默认了政府有权替表达者挑选表达方式。可方式本身常常就是内容。约翰逊要表达的正是对国家象征的拒绝,换成写篇文章,分量就不一样了。法院向来允许政府规定什么时候、在哪里集会,但不允许政府因为你的说法太刺耳,就要求你换个说法。 这个判决是有代价的。它要求大量真心爱国的人,尤其是那些把战友装进盖着国旗的棺材运回家的人,忍受一种在他们看来近乎亵渎死者的行为。法律没有办法让这种痛苦消失,只是认定了这种痛苦不足以成为把人关进监狱的理由。承认这个代价,比假装它不存在更诚实。
烧国旗的人,其实比对国旗无所谓的人更在乎国旗。 亵渎只对神圣之物才有意义。没有人会去焚烧一块无人认得的花布来抗议。约翰逊选择烧国旗,正是因为他知道这面旗对周围的人意味着什么,知道这样做会刺痛他们。他的愤怒是冲着这个共同体去的,他想让它听见。这是一种很难听的参与,但仍然是参与。 一个象征真正的危机,不是有人烧它,而是没有人再在乎它被烧。如果有一天美国人看到有人烧国旗,只是耸耸肩走开,那才说明这面旗已经死了。 所以惩罚烧旗的人,是把一种激烈的政治发言当成了背叛来处理。而布伦南大法官在多数意见结尾给出了另一种回应:我们想不出比挥舞自己的国旗更恰当的回应,没有比向那面正在燃烧的国旗敬礼更好的反驳。他还特意提到,那天在达拉斯,一位旁观者把烧剩的残片捡起来,带回家埋在了自家后院。在布伦南看来,这才是维护国旗尊严的方式:不是把烧旗的人送进监狱,而是由一个普通公民自愿地、郑重地给它一个葬礼。
在这件事上,美国是少数。德国刑法明文惩罚侮辱联邦国旗的行为。法国2010年专门出台规定,在公共场合以侮辱方式毁坏三色旗可处罚款。这些都是成熟的民主国家,它们并不认为保护国旗与言论自由势不两立。 美国走到这一步,跟它对政府的一贯不放心有关。美国的国旗保护法从来不是在平静的年代里出现的。十九世纪末各州纷纷立法,起初针对的是商家把国旗印在啤酒瓶和广告上;越战期间,反战者当街烧旗,国会在1968年通过了第一部联邦国旗法;约翰逊案之后,国会马上立法,老布什总统呼吁修宪;此后二十年里,众议院多次通过"国旗修正案",2006年在参议院以66票对34票落败,离三分之二只差一票。 2025年8月25日,特朗普签署第14341号行政令,要求司法部"有力起诉"涉及亵渎国旗的违法行为,并可以通过诉讼来厘清第一修正案在这个领域的例外。行政令改不了宪法,它并没有直接把烧旗本身定为犯罪,而是让检察官从烧旗事件里去找别的罪名,比如违规用火、扰乱秩序、毁坏财物。签署当天,一名在白宫对面的拉法耶特广场烧国旗的男子被特勤局带走。据报道,他自称是服役二十年的退伍军人。 每一次国家感到不安的时候,国旗就会被要求得到更多保护。 这本身说明:保护国旗的冲动,很少是因为国旗真的受到了什么威胁,更多是因为掌权者想借国旗确认,人们仍然站在自己这一边。也正因如此,美国最高法院才格外不愿把这把尺子交给政府。今天被认定为"亵渎"的是烧旗,明天会是什么,取决于那时谁在掌权、他在怕什么。 最后回到那两场火。退伍军人协会烧旧旗时,参加的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的敬意是自愿的,没有人逼他们来。正因为法律同样容许约翰逊那样的人去烧旗,这些老兵的敬礼才是真的。在一个人人都必须敬礼的地方,敬礼就什么也证明不了了。 一面不允许被烧的旗,就像一种不允许被质疑的信仰,看上去坚固,其实是在承认自己经不起考验。美国最高法院在1989年赌的是另一件事:这面旗承受得住一把火,也承受得住那些点火的人。三十多年过去,这个赌注仍然有人想撤回。但到目前为止,它还押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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