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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人性邏輯41.“應當”的強制性意蘊 2022-12-15 15:36:17


劉清平隨筆|人性邏輯41.“應當”的強制性意蘊

 

從“想要”的原點出發,說明了“能夠”和“可以”,還找到了“正當”的底線,人性邏輯是不是就到頭了呀?答案就倆字:非也。因為迄今為止,除了順口提到外,我們還沒有正兒八經地說起,有關“強制性”的重要問題呢。

 

你看哦,從“想要”中直接引出來的自由意志、趨好避壞,都是些隨意任性、從心所欲、為所欲為、肆無忌憚的東西,看不到一丟丟被迫的痕跡。接下來的“能夠”和“可以”呢,共通的意思也是“允許”,等於說同意了,批准了,放行了,答應了……,因此同樣很難發現受逼的蹤影,不是?

 

可是哈,“應當”以及“必須”,這兩個也很日常的助動詞,卻讓我們別有洞天地切膚體驗到,現實遠沒有理想那麼豐滿,而是骨感得哪哪都痛。當然嘍,它倆的意思差不多,只是程度有所不同:“必須”的強制力度,通常要比“應當”高,可以說是大號的“應當”了。日常言談里,人們也往往將二者混用,不太在乎它倆的區別,就像東北人無論啥情況,總喜歡說“那是必須滴”那樣子,嗯哼。

 

嚴格講,要到“道德元理”的系列,說起德性和法律的關係時,二者的差異才會變得鮮明起來:德性訴求的實質,首先是自己對自己說“應當”;法律訴求的實質,主要是這人對那人說“必須”;左翼均等主義的頭號流弊,就是把德性的應當,硬說成是法律的必須。不過呢,現在還顧不了那麼多,暫且籠而統之,大而化之,將兩個助動詞放在一塊,統統當成強制性的表述來分析。

 

看到“應當”二字,我們立刻會想起,前面一直說的“應然”了,二者也的確有很深的淵源:想當年休謨這小伙,原創性地提出了“事實”與“價值”的問題,用的就是“是”與“應當”這倆詞;所謂“實然”與“應然”,意思上雖然有點區別,但歸根結底,也是從它倆那裡延伸出來滴:“實然”僅僅圍繞“事實”的描述打轉轉,“應然”則偏重於非認知方面,和“應當”有關的“價值”

 

然而哦,休謨自己並沒有分得這樣子細,主要還是在廣義上理解“應當”,把它等同於“價值”了,就像他同時把“是”等同於“事實”那樣子。也因此,要是較真的話,這種等同其實有點不夠精確:“價值”的領域要寬多了,包括了所有的好壞善惡,是非對錯,評判訴求,等等等等;相比之下,嚴格意思上的“應當”,僅僅涉及其中帶有強制性的一小部分訴求。

 

值得表揚的是,在這方面,中文的用詞相當講究:首先呢,“應當”明顯和“正當”直接相關,表現在裡面都有個“當”字。其次呢,“應當”的管轄範圍,又比“正當”小了許多,不是泛指所有“可以”意思上的“正當”,而是單指“理應”意思上的強制性“正當”,所以才叫“應—當”

 

正是“應當”比“可以”多出來的這點強制性,讓它和“義務”成了同義詞:如果說由於“正義”源於“正當”,“義”字其實對應於“當”字的話,考慮到“務必”和“必須”的意思一樣一樣滴,“務”字就對應於“應”字了,所以我們有理由說,任何一種“應當”,都構成了一項廣義上的“義務”,如同“我應當認真學習”,“今晚你必須加個班”,“他應當扶老攜幼”那樣子。

 

大概由於這個緣故,西哲討論義務的本質,也把它放在好對關係的框架里了。後果論還是老一套:應當”在於做那些後果“好”或“更好”的事情,休謨的話說就是,“要解決義務界限的爭論,沒有比弄清人類真正利益更可靠的途徑了”;用摩爾的話說則是,“義務”只能理解成,“比其它任何可能的選擇,都會在全宇宙產生更大之好的行為。”你看喲,口氣多大呀,張口就是“全宇宙”,哇塞。

 

這樣子說,自然有它的道理。拿“門被風吹開了,我應當起床關上”,這個西方哲學家也提過的日常義務來看,它肯定意味着,“關門”對我來說,是件好事,有助於我擋風保暖,遮蔽隱私等等,不然我怎麼會想到,“應當”做它呀?

 

可是喔,反思一下會發現,這裡至少有兩道難題:首先吧,既然“關門”對我來說是個值得意欲之好,按照趨好避壞的人性邏輯,我豈不是只會像老鼠掉進麵缸里那樣子,樂滋滋地“想要”這件事,哪裡談得上把它當成“義務”,命令自己“應當”把門關上呢?不管怎樣,誰會被逼着去得到,自己意欲的好東西啊?

 

其次呢,如同前面討論的“捨生取義”那樣子,現實生活中,履行許多義務,非但得不到好處,反倒還會造成很壞的後果,以致人們只有採取“不計後果”的態度,才會覺得自己“應當”從事它們。這樣子看,後果論單向度地依據“好”或“更好”解釋“應當”,明顯說不通咧,不是?

 

又是在後果論力不從心的第二點上,打着“義務”旗號的義務論抓住了把柄,一如既往地主張,義務”就是無論後果“好”還是“壞”,你都“應當”去做的事情,因此不僅享有對“好”的優先性,而且還實質性地規定了“好”和“壞”。

 

康德大師正是這樣子說滴:“善惡概念不可以先於道德法則得到界定,雖然道德法則好像要以善惡概念為基礎;……道德法則首先規定了善的概念,讓它完全配得上這個名稱,並成為可能。”你看喲,他一邊承認,道德法則建立在善惡概念的基礎上,一邊又強調,只有道德法則才能規定善惡的概念;你要是能從這樣子模稜兩可,顛來倒去的彎彎繞裡面走出來,西式辯證法的智商一定很高,嗯哼。

 

不過哈,如同好對關係的情形一個樣,義務論的馬腳,還是在“義務來自哪裡”這個要害上露出來滴:由於離開了好壞的內容去考察義務,它只好強調,義務之為義務,完全在於它們自身的某些形式屬性,包括但不限於不證自明,可普遍化,合乎邏輯等等;用普里查德的話說就是,既然履行義務經常與滿足愛好發生衝突,“從事某個行為的義務感,就絕對是非派生或直接的了。”

 

可是喔,反思一下會發現,這裡至少有一道難題:單靠不證自明,可普遍化,合乎邏輯這些形式化的抽象屬性,怎麼就能讓義務具有“應當”的強制力,逼着人們“違反”趨好避壞的人性邏輯,也要把“捨生赴死”這樣子趨壞避好的行為,當成了必須的義務來履行啊?

 

要是回到“起床關門”的瑣事上,事情還會變得有點滑稽呢:如果關門對我來說,不是什麼值得意欲之好,我怎麼可能說服自己,“應當”起床履行這個義務哇?它該如何普遍化,足以讓人人都在類似情況下,覺得自己“應當”起床關門呀?倘若我就是賴床不起來,又是怎樣違反了邏輯,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呢?

 

再拿羅斯的直覺論來說,要是不僅救死扶傷和守諾履約這兩種義務本身,而且他用前者壓倒後者的做法,都是不證自明的,具有所謂的“顯見”特徵,一看就能明白,那他該如何說服別人,也照這樣子做呀?要是我宣布,我寧肯去見朋友,卻不願救傷者的做法,也是出於我自己不證自明的直覺,他又該怎樣證明,我的做法錯了,他的做法才是對的呢?壓根不可能,不是?

 

理解了後果論與義務論各執一詞,互相殘殺的困境,也就容易理解淺人的窘態咧:當年為了尋找答案,俺老漢專門拜讀了西方某些當紅人物,關於義務的專題論文,留下來的總體感覺是,雲山霧罩,雲裡霧裡,雲霧山中,頭都繞暈了,還是不知道他們究竟說了些什麼,只怪自己生性愚笨,以及腦子不太好使,嗯哼。

 

其實吧,理論上說不清道不明,還不算最要命的麻煩;最要命的是,某些大師的大話空話,聽起來美妙無比,卻又絕對的抽象空洞,一丟丟的地氣都不接,完全沒法子付諸實施,也就是絲毫不具備,前面說的“能操作性”。

 

首當其衝的,就是康德的那條絕對命令了:“你應當只依據,那種你同時也能意欲它,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行事。”這裡主張的“可普遍化”,看上去不僅理性,而且平等,對每個人都適用,可要是一較真吶,問題就來咧。

 

比方說,要是你考慮是不是“應當”履行,和對象結婚的“義務”問題時,不像羅斯爵士那樣子,訴諸不證自明的個人直覺,而打算參照康德大師的這條命令,工作量或許就有點大啦:既然你倆的個人情況,戀愛經歷等等,世上很難找到第二對差不多的了,你又如何依據可普遍化的理性原則,回答這個問題呀?不妨從這裡反思,他老先生為什麼終身未婚,一輩子打光棍的頭號深層原因:木有把人性的邏輯搞搞清楚,沉溺在教條主義的糊塗日子裡,實在害死人哎,不是?

 

位居其次的,則是摩爾說的“在全宇宙產生更大之好”:要是面對羅斯爵士的困境,我同樣不想動用不證自明的個人直覺,而準備採取摩爾大師的這個標準,就不再是工作量大小的問題咧,倒更接近於天方夜譚了,因為處在生死攸關的緊要關頭,誰還有那個閒暇的工夫,以及天才的能力,慢慢細心計算,到底是救死扶傷,還是履約守諾,更能增加全宇宙最大可能總量的好”啊……

 

說破了,效益主義鼓吹的“最大多數的最大福祉”,作為左均口號的典型代表,最嚴重的流弊也在這裡啦:聽起來不是一般的高大上,可只要一付諸實施,立馬成了浪漫空想的烏托邦,永遠實現不了,反倒忽悠起人來,是把好手,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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