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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啟明32. 蘇格拉底之死的悲劇根源 2026-10-10 18:07:45

正義啟明32. 蘇格拉底之死的悲劇根源

 

從探究民主何以走向,多數人暴政的機制入手,出乎俺老漢意料之外地,回歸了正義啟明的主題後,接下來再考察,幾個具體事例,看能不能印證,此前的抽象概念演繹。首先是蘇格拉底之死;這事兒到今天,還會引起激烈的紛爭,正因為它被視為,民主法西斯的,最早最經典案例。

 

其中呢,法制派指責說,無序的民主害慘了,西哲的開山祖師,所以必須重視,法制的約束;民主派回應道,這事兒不過是個,偶然而反常的現象,不足以表明,民主一定導致暴政,結果讓辯論的焦點,落在了民主與法制的張力,這個看似深刻的焦點上。然而嘿,面朝事實會發現,這不過是草台學界鬧出來的,另一個想當然的笑話而已。

 

問題在於,根據文本記載,拉底兄被處死的事件,既涉及民主,又涉及法制;更尷尬的是,不僅民主因素,完全符合法律條文,而且法制因素,也遵循了民主程序:首先麼,給蘇自知定罪的500人議會,是個通過抽籤產生(因此無需素質要求),擁有最高權威的民主機構,以城邦全體公民的名義,審理重大案件,類似於摩登時代的,大陪審團或“人民法庭”,據傳其決定,如同公民大會一個樣,體現了全體公民的意志,永遠正確,沒有謬誤。棒棒噠。

 

其次麼,蘇無知接受審判的過程,沒漏掉一個法律環節,包括定罪前後,為自己做了三次申辯,議會先以280對220的,多數性投票結果,定他有罪,然後又以360對140的,壓倒性投票結果(貌似無人缺席呢,親,可見雅典公民們,參政的訴求多麼執着),判他死刑,最後以蘇德性,喝下毒酒的方式,得到實施。

 

由是瞧之,法制派的指責,很難站住腳,不曰是張冠李戴、嫁禍於人,至少也缺乏反思精神,沒搞自我批評:鑑於整個事件,既走了民主流程,又符合法律條文,怎麼能把屎盆子,全扣在民主頭上,卻放過了法制呀?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柏學生的記述,蘇老師臨死前,還反覆叮囑高足們:法律是公民與國家立的約,即便整出了冤假錯案,自己身為公民,也得服從判決,所以說啥都不許弟子如兒子,將自己偷偷背起來,跑到法律管不着的海邊住下來,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

 

既然他本尊,都不提民主的事兒,反倒一心想着表白,自己對法律的尊重,將維護城邦法制的訴求,置於捍衛自身權益的訴求之上,咱們今天怎麼還能,越俎代庖地斷言,害慘他的只是雅典的民主,不包括那地兒的法制吔?毋寧講,整個案例恰恰表明,同一個體制下,由於參政主體的高度重合,法制對民主的制約,多麼脆弱。忽視了這一點,想當然地將三全分立的功能,理解成依據法制的力量,防止民主的法西斯,理論上拿衣服,實踐中狠危險。

 

當然嘍,雅典的法制有責任,並不意味着那地兒的民主,就是純潔無暇的白蓮花,可以輕輕放過了。不如曰,前者的責任有多大,後者的責任也有多大,結果讓民主派的辯解,變得同樣不堪一擊:既然這件事處在,民主暨法制的完全掌控下,憑什麼斷言,它純屬偶然而反常的呢?

 

說白了,即便一百多年中,雅典的民主制度,就犯過這一次錯,也沒法幫它脫罪啊:那可是一個人的生命權哦,怎麼就靠着投票數人頭的,法制暨民主方式,輕飄飄地給剝奪了哇?說穿了,難道咱們會因為,某人並非連環殺手,只是反常而偶然地,殺了一個無辜者,便宣布他無需擔責,受到懲罰麼?笑話。

 

其實嗨,淺人有個瞎猜:當時被500人議會,以“我代表人民”的方式,判了死刑的無辜者,肯定不止蘇氏一人,只不過都沒他名氣大而已。所以吔,俺們顯然沒有理由,假裝只有西哲鼻祖,那年頭才淪為了,民主法西斯的受害者,然後憑藉“民主永遠主義”的應然預設,訴諸為民主隱的方式,把這件事說成是,碰巧而隨機的現象。不管怎樣,公元前415年,平民領袖希帕波魯斯,由於黨派紛爭,先被放逐,再被殺害,結果導致陶片放逐法的終結,正是另一個民主否定民主的,著名自敗案例。

 

能不能把事情歸咎於,當時的民主暨法制,不夠完善呢:要是有了嚴謹細密的法律條文,規定“奸心”“奸言”不可入罪,就不會出這事了吧?再假定有個獨立機構,能夠制衡500人議會的權力,在蘇氏申辯後,發現它把莫須有的罪名,強加給了這位無辜者,便出手干預,推翻不義判決,豈不更是大快人心,普天同慶麼?

 

然而且慢。第一哦,雖然摩登時代,有了細密嚴謹的法律條文,規定“奸心”“奸言”不可入罪,但也沒能杜絕冤假錯案啊;謂予不信,敬請扭頭看看,據傳沒了它,同樣會萬古如長夜,以致有資格與孔三戒,平起平坐的不列顛,眼下怎樣在民主與法制的合一中,處理那些單用言論,批評某些宗教的平民百姓,就不難看出,現實的殘酷咧。

 

第二哦,假定當時有了,搞制衡的獨立機構,它又該如何運作呢?是不是能找到,某種完美的程序,確保它不會像那年頭的,法制暨民主一個樣,偶然而反常地犯下,差不多的錯誤呀?可是喔,倘若找得到的話,何以不將這種程序,直接用到500人議會上,卻繞來繞去兜圈圈吔?要是找不到的話,這個機構豈不是,也只能基於其成員,與那500人類似的理念訴求,根據類似的法律條文,通過類似的投票表決,確認對蘇智慧的定罪,合法不合法麼?然而嗨,前車之鑑,禿頭虱子般擺那兒,又該如何保證,這個獨立機構,合乎法制走程序的結果,就與500人議會不同,足以做到教宗式的永無謬誤哇?豐滿。

 

說破了,現在把500人議會的判決,定位成冤假錯案,並不是因為,它光民主不守法,或者光守法不民主,而僅僅是因為,由於在背後支撐着它的理念訴求,出了嚴重問題,導致它在正義維度犯了錯:多數議會成員投票的時候,無疑是在行使,抽籤得來的參政權益,本身無可非議;可是嘿,其中的大多數人,卻將自己的宗教信仰,凌駕於鹽論自由之上,認為蘇自知在百無聊賴之際,到處找人聊天,推崇理性神的做法,犯下蠱惑青年的瀆神罪行,必須受到懲罰,從而在這種違反正義底線、壓製鹽論自由的,錯謬理念指導下,濫用自己手中的,民主權益和執法權力,採取既民主又合法的方式,剝奪了一個單單表達了,某些新穎之見,沒有侵犯任何人權益的,無辜者的生命權,結果讓歷史上最早形成的,旨在維護自由權益的,民主暨法制變了味,憑藉多數決的程序正義,生成了坑害人的實質不義——蘇牛虻對判決的自願接受,並不足以改變它,實施多數人暴政的本質。

 

相比之下,即便其餘議會成員,擁有截然相反的理念訴求,以致全都認為,蘇大俠擁有想怎樣說,就可以怎樣說的鹽論自由,但他們的人頭比例,仍然比占主流地位的,議會成員少了許多,所以才被法制規定的,民主原則干翻了,最終不得不面對,不義吊打正義的結局。

 

不僅如此。另外還有兩點,讓這回的多數人暴政,管湧出了更沖鼻的反諷意味。第一呢,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大多數情況下,500人議會都有積極作用;抽籤參加兩次投票的成員,當然也不見得,全是品性卑劣、雞鳴狗盜之輩,或者對蘇德性,懷有偏見或仇恨,甚至有理由講,投贊成票的多數民眾,對神靈的信仰,更為虔誠堅定。然而嘿,恰恰由於這種信仰,太過堅定虔誠了,壓倒了蘇智慧的,鹽論自由權益,才導致本想推動,城邦的民主暨法制,更上一層理性樓的他,走上了不歸路。說到底,此後中世紀,以及直到今天,時有所見的,用信仰碾壓自由的事件,儘管大多沒有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程序,可倘若在限定範圍,搞票決的話,肯定也能獲得,多數信徒的支持。

 

由是瞟之,少數人統治的不民主制度下,照樣可能存在,多數人的暴政:眾多無法享有,參政權益的民眾,也會基於被扭曲的正義感,興高采烈地參與,針對少數異議民眾的,不義侵權活動,如同咱們那十年中,大量事例表明的那樣子。由此再次見證了,前面那個淺見:任何政治體制下,民意或民心都不會因為,占了67%、85%、乃至99%的比例,便自動具有,“得道多助”的正確性、正當性或正義性。

 

第二呢,假定500位投票者,是沒換人的同一撥,兩次投票結果不同,又透出了三丟丟,黑幽幽的信息:首先麼,甭說城邦全體公民,都百分百同意了,連這500位的訴求,也是一會兒站這邊,一會兒站那邊,如同烏鴉般短暫聚合,曰不准過會兒,便各奔前程分手咧,妥妥的“烏合之眾”。

 

其次麼,雖然第二次360對140,超過了頭一次280對220,但這肯定不意味着,判死刑的正義性,超過了判有罪的正義性。毋寧講,它單單坐實了一點:判死刑的民心,超過了判有罪的民意,那是格外的洶湧澎湃。

 

最後麼,最值得琢磨的是,為啥有80位公民,開頭不贊成判有罪,後來卻贊成判死刑呢?是神馬因素促使他們,在兩次投票之間,仿效樣板抓馬里,楊子榮同志的榜樣,毅然改換門庭,投靠了威虎山,而未能一以貫之,守住自由高於信仰的底線?

 

當然咯,年頭久遠,史料缺乏,今天恐怕找不到,確定性的答案啦。不過嘿,有木有一種可能,這80位中,許多是由於頭回投票後,發現自己成了少數,生怕因此被逐出,擁有純潔公意、眼睛比雪還亮的,純潔人民隊伍,失去雅典公民的身份,被打入充滿私意、老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冷宮,所以果斷回歸多數懷抱,學界也叫“隨大流”,於是乎一舉完成了,從不贊成判有罪,到贊成判死刑的,超髮夾式急轉彎調頭?待考。

 

本來麼,雅典城邦實行,民主與法制的合一,其意義肯定不在於,埋下了將來能讓歷史,終結掉的伏筆,或者為人類示範了,“最不壞”的政治制度,而在於率先建立了,允許公民通過積極參政,恪守正義底線的,自由民主體制。由是觀之,對於它製造的,蘇格拉底之死,就不必曲為解說、極力開脫了,因為它恰恰給咱們,提供了一個啟迪:再完美的民主暨法治(考慮到人的絕對有限,這種指向完美的期盼,已然是個泡影式的烏托邦了),都不足以確保正義,因為無論投票確認的,是選舉誰掌握公權力,還是如何分配益品,或者要不要判某人死刑,民眾總會由於,“一人一義,十人十義”的緣故,分成不同陣營,並且“皆是其義,而非人之義”,不少人的理念訴求,還可能嚴重背離,不可害人的底線。

 

所以呢,符合法制的民主程序下,出現諸如此類的,多數人暴政事件,絕非偶然而反常的;不如講,只要涉及正義維度,憑藉多數決達成的結果,都有不低的概率,走向不義的結局:鑑於兩個針鋒相對的理念訴求,通常只有一個符合應然底線,即便“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與“真理在少數人手裡”兩個命題,能夠同時成立,這個正義的理念訴求,通過投票實現的可能性,抽象曰也只是一半對一半,從而讓民主票決蛻化成,多數人蘇維埃的事件,變得像五五波那樣子,有點兒經常而必然的味道啦。

 

正因此,切不可想當然地斷言,符合法制的民主程序,本身就是天然正義的,以致單靠加減乘除的四則運算,整出來的數量比例,便足以判定,哪邊的理念訴求體現了,永遠正確之公意;毋寧說,只有尊重權益的應然正義,才有資格凌駕於,民主與法制之上,用來評判民主投票,以及法律判決的正當性。

 

進一步瞥,倘若真碰上了,民主與法制的衝突,解決的方案也必然是,既不可拿民主壓倒法制,又不可拿法制壓倒民主,而應當首先看兩者,誰才守住了不可害人的底線:符合正義的民主,必須壓倒違反正義的法制;符合正義的法制,必須壓倒違反正義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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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四川梅艷芳 回復 白草 留言時間:2026-10-12 07:53:26

我認為,不能因為言論可能產生後果,就模糊了表達不同意見與實施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軍隊在執行命令時需要服從紀律,但這並不意味着所有不同意見都應被禁止,更不能把特殊環境下的紀律要求直接推廣到整個社會。成熟的社會治理不是要求所有人意見一致而是建立清晰合理的規則讓不同觀點能夠被表達,也讓真正危害他人的行為受到約束。尊重不同意見並不是沒有原則地包容一切而是在法律邊界內,保障一個人不因持有不同觀點就受到不公正的對待。 這恰恰是社會文明與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

回復 | 0
作者:白草 回復 四川梅艷芳 留言時間:2026-10-10 23:14:24

一個人敢於表達不同意見時,他是否依然能夠受到尊重和保護。


不同意見,在極端需要令行禁止的軍隊裡是很容易致命的。言與行並沒有明確的邊界,所以有教唆罪。空泛地尊重保護不同意見,沒有實質意義。不能規範社會行為。

回復 | 1
作者:白草 留言時間:2026-10-10 23:08:37

倘若真碰上了,民主與法制的衝突


博主看到了問題,卻沒想到正確答案。不可害人根本不是底線。世界上有戰爭,有分裂。哪個不會害人?啥叫不會害人?殺人犯不判死刑是不是對所有活人有害?正確答案是獨裁與人治。完美解決了民主與法治的缺陷。是蘇格拉底見識短,才想不到更好的社會結構。不正義的民主法制是正義的獨裁能輕易化解的。

回復 | 0
作者:四川梅艷芳 留言時間:2026-10-10 18:11:53

我覺得,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不是多數人的聲音有多響亮,而是當一個人敢於表達不同意見時,他是否依然能夠受到尊重和保護。 這或許才是蘇格拉底之死留給現代文明最深刻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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