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啟明32. 蘇格拉底之死的悲劇根源 從探究民主何以走向,多數人暴政的機制入手,出乎俺老漢意料之外地,回歸了正義啟明的主題後,接下來再考察,幾個具體事例,看能不能印證,此前的抽象概念演繹。首先是蘇格拉底之死;這事兒到今天,還會引起激烈的紛爭,正因為它被視為,民主法西斯的,最早最經典案例。 其中呢,法制派指責說,無序的民主害慘了,西哲的開山祖師,所以必須重視,法制的約束;民主派回應道,這事兒不過是個,偶然而反常的現象,不足以表明,民主一定導致暴政,結果讓辯論的焦點,落在了民主與法制的張力,這個看似深刻的焦點上。然而嘿,面朝事實會發現,這不過是草台學界鬧出來的,另一個想當然的笑話而已。 問題在於,根據文本記載,拉底兄被處死的事件,既涉及民主,又涉及法制;更尷尬的是,不僅民主因素,完全符合法律條文,而且法制因素,也遵循了民主程序:首先麼,給蘇自知定罪的500人議會,是個通過抽籤產生(因此無需素質要求),擁有最高權威的民主機構,以城邦全體公民的名義,審理重大案件,類似於摩登時代的,大陪審團或“人民法庭”,據傳其決定,如同公民大會一個樣,體現了全體公民的意志,永遠正確,沒有謬誤。棒棒噠。 其次麼,蘇無知接受審判的過程,沒漏掉一個法律環節,包括定罪前後,為自己做了三次申辯,議會先以280對220的,多數性投票結果,定他有罪,然後又以360對140的,壓倒性投票結果(貌似無人缺席呢,親,可見雅典公民們,參政的訴求多麼執着),判他死刑,最後以蘇德性,喝下毒酒的方式,得到實施。 由是瞧之,法制派的指責,很難站住腳,不曰是張冠李戴、嫁禍於人,至少也缺乏反思精神,沒搞自我批評:鑑於整個事件,既走了民主流程,又符合法律條文,怎麼能把屎盆子,全扣在民主頭上,卻放過了法制呀?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柏學生的記述,蘇老師臨死前,還反覆叮囑高足們:法律是公民與國家立的約,即便整出了冤假錯案,自己身為公民,也得服從判決,所以說啥都不許弟子如兒子,將自己偷偷背起來,跑到法律管不着的海邊住下來,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 既然他本尊,都不提民主的事兒,反倒一心想着表白,自己對法律的尊重,將維護城邦法制的訴求,置於捍衛自身權益的訴求之上,咱們今天怎麼還能,越俎代庖地斷言,害慘他的只是雅典的民主,不包括那地兒的法制吔?毋寧講,整個案例恰恰表明,同一個體制下,由於參政主體的高度重合,法制對民主的制約,多麼脆弱。忽視了這一點,想當然地將三全分立的功能,理解成依據法制的力量,防止民主的法西斯,理論上拿衣服,實踐中狠危險。 當然嘍,雅典的法制有責任,並不意味着那地兒的民主,就是純潔無暇的白蓮花,可以輕輕放過了。不如曰,前者的責任有多大,後者的責任也有多大,結果讓民主派的辯解,變得同樣不堪一擊:既然這件事處在,民主暨法制的完全掌控下,憑什麼斷言,它純屬偶然而反常的呢? 說白了,即便一百多年中,雅典的民主制度,就犯過這一次錯,也沒法幫它脫罪啊:那可是一個人的生命權哦,怎麼就靠着投票數人頭的,法制暨民主方式,輕飄飄地給剝奪了哇?說穿了,難道咱們會因為,某人並非連環殺手,只是反常而偶然地,殺了一個無辜者,便宣布他無需擔責,受到懲罰麼?笑話。 其實嗨,淺人有個瞎猜:當時被500人議會,以“我代表人民”的方式,判了死刑的無辜者,肯定不止蘇氏一人,只不過都沒他名氣大而已。所以吔,俺們顯然沒有理由,假裝只有西哲鼻祖,那年頭才淪為了,民主法西斯的受害者,然後憑藉“民主永遠主義”的應然預設,訴諸為民主隱的方式,把這件事說成是,碰巧而隨機的現象。不管怎樣,公元前415年,平民領袖希帕波魯斯,由於黨派紛爭,先被放逐,再被殺害,結果導致陶片放逐法的終結,正是另一個民主否定民主的,著名自敗案例。 能不能把事情歸咎於,當時的民主暨法制,不夠完善呢:要是有了嚴謹細密的法律條文,規定“奸心”“奸言”不可入罪,就不會出這事了吧?再假定有個獨立機構,能夠制衡500人議會的權力,在蘇氏申辯後,發現它把莫須有的罪名,強加給了這位無辜者,便出手干預,推翻不義判決,豈不更是大快人心,普天同慶麼? 然而且慢。第一哦,雖然摩登時代,有了細密嚴謹的法律條文,規定“奸心”“奸言”不可入罪,但也沒能杜絕冤假錯案啊;謂予不信,敬請扭頭看看,據傳沒了它,同樣會萬古如長夜,以致有資格與孔三戒,平起平坐的不列顛,眼下怎樣在民主與法制的合一中,處理那些單用言論,批評某些宗教的平民百姓,就不難看出,現實的殘酷咧。 第二哦,假定當時有了,搞制衡的獨立機構,它又該如何運作呢?是不是能找到,某種完美的程序,確保它不會像那年頭的,法制暨民主一個樣,偶然而反常地犯下,差不多的錯誤呀?可是喔,倘若找得到的話,何以不將這種程序,直接用到500人議會上,卻繞來繞去兜圈圈吔?要是找不到的話,這個機構豈不是,也只能基於其成員,與那500人類似的理念訴求,根據類似的法律條文,通過類似的投票表決,確認對蘇智慧的定罪,合法不合法麼?然而嗨,前車之鑑,禿頭虱子般擺那兒,又該如何保證,這個獨立機構,合乎法制走程序的結果,就與500人議會不同,足以做到教宗式的永無謬誤哇?豐滿。 說破了,現在把500人議會的判決,定位成冤假錯案,並不是因為,它光民主不守法,或者光守法不民主,而僅僅是因為,由於在背後支撐着它的理念訴求,出了嚴重問題,導致它在正義維度犯了錯:多數議會成員投票的時候,無疑是在行使,抽籤得來的參政權益,本身無可非議;可是嘿,其中的大多數人,卻將自己的宗教信仰,凌駕於鹽論自由之上,認為蘇自知在百無聊賴之際,到處找人聊天,推崇理性神的做法,犯下蠱惑青年的瀆神罪行,必須受到懲罰,從而在這種違反正義底線、壓製鹽論自由的,錯謬理念指導下,濫用自己手中的,民主權益和執法權力,採取既民主又合法的方式,剝奪了一個單單表達了,某些新穎之見,沒有侵犯任何人權益的,無辜者的生命權,結果讓歷史上最早形成的,旨在維護自由權益的,民主暨法制變了味,憑藉多數決的程序正義,生成了坑害人的實質不義——蘇牛虻對判決的自願接受,並不足以改變它,實施多數人暴政的本質。 相比之下,即便其餘議會成員,擁有截然相反的理念訴求,以致全都認為,蘇大俠擁有想怎樣說,就可以怎樣說的鹽論自由,但他們的人頭比例,仍然比占主流地位的,議會成員少了許多,所以才被法制規定的,民主原則干翻了,最終不得不面對,不義吊打正義的結局。 不僅如此。另外還有兩點,讓這回的多數人暴政,管湧出了更沖鼻的反諷意味。第一呢,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大多數情況下,500人議會都有積極作用;抽籤參加兩次投票的成員,當然也不見得,全是品性卑劣、雞鳴狗盜之輩,或者對蘇德性,懷有偏見或仇恨,甚至有理由講,投贊成票的多數民眾,對神靈的信仰,更為虔誠堅定。然而嘿,恰恰由於這種信仰,太過堅定虔誠了,壓倒了蘇智慧的,鹽論自由權益,才導致本想推動,城邦的民主暨法制,更上一層理性樓的他,走上了不歸路。說到底,此後中世紀,以及直到今天,時有所見的,用信仰碾壓自由的事件,儘管大多沒有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程序,可倘若在限定範圍,搞票決的話,肯定也能獲得,多數信徒的支持。 由是瞟之,少數人統治的不民主制度下,照樣可能存在,多數人的暴政:眾多無法享有,參政權益的民眾,也會基於被扭曲的正義感,興高采烈地參與,針對少數異議民眾的,不義侵權活動,如同咱們那十年中,大量事例表明的那樣子。由此再次見證了,前面那個淺見:任何政治體制下,民意或民心都不會因為,占了67%、85%、乃至99%的比例,便自動具有,“得道多助”的正確性、正當性或正義性。 第二呢,假定500位投票者,是沒換人的同一撥,兩次投票結果不同,又透出了三丟丟,黑幽幽的信息:首先麼,甭說城邦全體公民,都百分百同意了,連這500位的訴求,也是一會兒站這邊,一會兒站那邊,如同烏鴉般短暫聚合,曰不准過會兒,便各奔前程分手咧,妥妥的“烏合之眾”。 其次麼,雖然第二次360對140,超過了頭一次280對220,但這肯定不意味着,判死刑的正義性,超過了判有罪的正義性。毋寧講,它單單坐實了一點:判死刑的民心,超過了判有罪的民意,那是格外的洶湧澎湃。 最後麼,最值得琢磨的是,為啥有80位公民,開頭不贊成判有罪,後來卻贊成判死刑呢?是神馬因素促使他們,在兩次投票之間,仿效樣板抓馬里,楊子榮同志的榜樣,毅然改換門庭,投靠了威虎山,而未能一以貫之,守住自由高於信仰的底線? 當然咯,年頭久遠,史料缺乏,今天恐怕找不到,確定性的答案啦。不過嘿,有木有一種可能,這80位中,許多是由於頭回投票後,發現自己成了少數,生怕因此被逐出,擁有純潔公意、眼睛比雪還亮的,純潔人民隊伍,失去雅典公民的身份,被打入充滿私意、老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冷宮,所以果斷回歸多數懷抱,學界也叫“隨大流”,於是乎一舉完成了,從不贊成判有罪,到贊成判死刑的,超髮夾式急轉彎調頭?待考。 本來麼,雅典城邦實行,民主與法制的合一,其意義肯定不在於,埋下了將來能讓歷史,終結掉的伏筆,或者為人類示範了,“最不壞”的政治制度,而在於率先建立了,允許公民通過積極參政,恪守正義底線的,自由民主體制。由是觀之,對於它製造的,蘇格拉底之死,就不必曲為解說、極力開脫了,因為它恰恰給咱們,提供了一個啟迪:再完美的民主暨法治(考慮到人的絕對有限,這種指向完美的期盼,已然是個泡影式的烏托邦了),都不足以確保正義,因為無論投票確認的,是選舉誰掌握公權力,還是如何分配益品,或者要不要判某人死刑,民眾總會由於,“一人一義,十人十義”的緣故,分成不同陣營,並且“皆是其義,而非人之義”,不少人的理念訴求,還可能嚴重背離,不可害人的底線。 所以呢,符合法制的民主程序下,出現諸如此類的,多數人暴政事件,絕非偶然而反常的;不如講,只要涉及正義維度,憑藉多數決達成的結果,都有不低的概率,走向不義的結局:鑑於兩個針鋒相對的理念訴求,通常只有一個符合應然底線,即便“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與“真理在少數人手裡”兩個命題,能夠同時成立,這個正義的理念訴求,通過投票實現的可能性,抽象曰也只是一半對一半,從而讓民主票決蛻化成,多數人蘇維埃的事件,變得像五五波那樣子,有點兒經常而必然的味道啦。 正因此,切不可想當然地斷言,符合法制的民主程序,本身就是天然正義的,以致單靠加減乘除的四則運算,整出來的數量比例,便足以判定,哪邊的理念訴求體現了,永遠正確之公意;毋寧說,只有尊重權益的應然正義,才有資格凌駕於,民主與法制之上,用來評判民主投票,以及法律判決的正當性。 進一步瞥,倘若真碰上了,民主與法制的衝突,解決的方案也必然是,既不可拿民主壓倒法制,又不可拿法制壓倒民主,而應當首先看兩者,誰才守住了不可害人的底線:符合正義的民主,必須壓倒違反正義的法制;符合正義的法制,必須壓倒違反正義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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