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斯是思史X101.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益”都不自然 “人性逻辑”系列结尾的时候,提到了西方的“自然法(natural law)”思潮。古希腊的时候,它就形成了,后来老长一段时间,还很是发达,哲学家们要是不扯点自然法,都不好意思露面讲话。从名字看,来头也的确不小,打算效法自然科学琢磨“自然”的“规律”那样子,琢磨“人性(nature)”的“法则(law)”。 也因此,它就以小林次帅擅长的“急用先学”方式,引起了俺老汉的兴趣,想看看里面有木有什么,值得汲取的东西,可惜不那么尽如人意,倒是发现了一个它从娘胎里带来的老毛病:“自然法”,“自然法”,顾名思义,就是想从“人性(自然)”的“是”那里,直接推出“法”的“应当”来,所以经常犯下,混淆实然与应然的谬误,总显得有点“不自然”,嗯哼。 换个方式说吧,要是自然法只打算发现“人性”的“规律”,如同“人性逻辑”系列那样子,木有任何问题;可它的首要目的呢,却是依据“人性”的“自然”,给大家立下一堆“法”,命令你“应当”怎么做,因而就出现窟窿啦,不是? 拿霍布斯的《利维坦》来说。这本书的部头,和它的名气差不多大,但其实呢,里面的干货不太多,也就几十页那样子,集中围绕自然法展开,原创和深刻的程度,都超过了另外那些有关“利维坦”的长篇大论,足以奠定他的顶级大师地位,不过同时也映射出了,自然法的不自然,所以很适合挑出来当靶子,嗯哼。 花了将近一百页,啰里啰唆扯了一堆意思不大的开场白后,霍布斯终于切入了“自然状态”的正题:“自然使人们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很平等”,并因此形成了,人们“在想要达成目的方面的平等”,准备用这样子的当头棒喝,为自然法奠定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平等”基础。 与以前讨论自然法的思想先驱们比,这个出发点,还透漏了他作为英国经验主义者,独树一帜的另辟蹊径:不是从“逻辑思维”的理性视角,而是从“身心能力”的感性视角,彰显人与人的平等,给“人人生来平等”,这个西方的各种宣言都喜欢炫耀的口号,注入了更丰富的新内涵。 可惜哦,一对照现实,里面的马脚就露出来了,因为日常生活中,人们在智愚强弱,高矮胖瘦,无论理性,还是感性,身心各方面的不平等,实在太常见了,足以让“世上没有两片相同树叶”的名言,成了形容林鸟效应的金句。于是乎,霍布斯鼓吹的“自然状态”,在出发点上就已经变得“不自然”起来咧,不是? 身为经验主义的他,为什么也这样子不接地气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搞混了实然与应然:他打心眼里希望人人“应当”生来平等,于是乎想当然地以为,人人也“是”生来平等的,却对摆在眼前的大量不平等现象,视若无睹,怎么瞅都瞅不着,俗话或曰“只见其所欲见,不见其所不欲见”,嗯哼。 其实吧,霍布斯并非不知道,林鸟效应会引发人际间的冲突,产生有关“权益”和“法”问题。比方说,他将“研究自然法的科学”,界定成“有关人类在交往中涉及的好坏的科学”时,曾这样子说:“好和坏是表示我们意欲和厌恶的语词,它们在人们的不同性情,习俗和学说中,各不相同……这样子就会产生纠纷争执,最后酿成战争。”相当精辟,不是? 然而呢,这样子的精辟,却没有妨碍他,打着“自然状态”的旗号,偷偷地把人与人的现实不平等一举抹平,结果从一个侧面展示出,自然法喜欢以削足适履的应然方式,扭曲日常生活实然面目的悠久缺陷。 正是从这种臆想出来的“生而平等”中,霍布斯接着推出了“自然权益”的人人平等:“论者们说的‘自然权益(right of nature)’,就是每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欲,运用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本性(生命)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这种自由,去做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觉得对自己来说,最合适的任何事儿。” 这定义听起来高大上,属于绝对的“高被引”,尤其还在“平等”的前提下,把“权益”与“自由”直接挂上钩,更让他后来经常被看成,“自由主义”的理论先驱。可是哈,暂且放下他这部代表作,主要是想论证君主一个人,在利维坦式的国家里,独掌生杀大权的正当性不谈,单就这概念的界定看,里面已经潜含着,把“是”与“应当”混为一谈的严重毛病了。 怎么讲啊?从自利的“人性(自然)”中,直接推出自保的“权益(正当)”,无疑有“自然—法”的派头,只可惜站不住脚:按照自由意志的“趋好避坏”本性,人人的确都会自利,但这显然不等于说,你为了自保干下的任何事儿,都属于你的“自然权益”,完全正当。不好意思哟,亲,直到20世纪,威名远扬的施特劳斯之流,好像还是弄不懂这条,秃羊秃神婆的道德元理,木有法子。 更搞笑的是,这样子从“自然人性”中,直接推出“自然权益”,也就等于把“权益”当成“天赋”的了,忘了另外一条同样简朴的道德元理:实然角度说,你的权益,只有通过你自己的抗争,或是别人帮你忙的抗争,才有可能达成。所以哈,鼓吹人人生来就有“权益”,尽管也有它积极的一面,但同时未免也有点忽悠各位,干等着它像馅饼那样子,从天上自动掉下来的嫌疑啦,嗯哼。 尤其搞笑的是,靠着这种自然权益的“天赋平等”,霍布斯还把“身心平等”的“自然状态”,变成了“每个人对每个人开战”的“丛林世界”:“要是两个人都想要同一个东西,又不能共享,就会成为仇敌。……也因此,合乎理性的自我保全之道,就是先发制人,运用武力或机智,控制一切能控制的人,直到没有力量危害自己。这样子做,没有超出自我保全的限度,所以一般是允许的。” 当然咯,有一点还是要肯定,因为他在此毕竟察觉到了下面的人性逻辑:人们的意欲杂多,加上可用的资源有限,势必造成人际间的冲突。不过哈,其他方面看,这段论述就有点不像人话,更接近于漏洞百出的神话鬼话咧。 先看第一个漏洞:这个世界上,有没有出现过,“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啊?哪怕回到蛮荒的时代,不同氏族之间,的确常常是先发制人地下狠手,但同一个氏族内部,各个成员之间,不是也有种种德性的行为,让现代人都汗颜么?难道他们这样子做,只是出于既“反常”,又“变态”的“非人性”吗?荒唐。 再看第二个漏洞,从第一个那里延伸出来的:只有把“自我保全”的“自利”人性,理解成单向度的“只利己,不利他”,才可能从中得出“人对人像狼”的结论,让“自然状态”等同于“丛林世界”,不是? 可是哦,别说氏族成员们,不同意这种只为自己谋利,全然不顾别人的狭隘定位,就连霍布斯本尊,在这部代表作的另外两个地方,也给了自己响亮的俩巴掌,先后宣布:“希望他人好的意欲,就是惠助、善意或慈爱;要是指向了所有人,就是善良的自然人性”;“人人相互开战的状态,任何时候都不会存在”——后面这句话也就等于说:“著名的自然状态,任何时候都不会存在”,嗯哼。 无论如何,这里他明确承认了,“自然人性”还有善良的一面,能促成人们的彼此关爱,相互帮助,不像他讨论“自然状态”“自然权益”的时候,说得那样子全盘邪恶,绝对腐坏:“自然人性竟然使人们如此分离,相互侵害和毁灭”…… 这样子看,思想大师说话,其实也是有时候比较靠谱,有时候很不靠谱滴,我们没必要一味地五体投地。当然喽,这好像不会妨碍中外的大牌们,对这些自相矛盾假装看不见,照样津津乐道于“人对人像狼”的自然状态,仿佛里面的微言大义,有多了不滴似的,却就是闭眼不看,“自然狼性”在种群内部的高尚善良…… 第三个漏洞更严重了,从事实再次直接推出了价值,因为霍布斯不仅把自然人性说成是只利己,不利他,而且还心存不良,把利己主义的规范性立场偷运进来了,凭借自然权益的概念,明目张胆地声称,先发制人“一般是允许的”。这样子说,就尤其不像人话了,因为现实生活中,只有某些人在某些情况下,才会把先下手为强的损人利己,看成是“可以允许”的“人性”兼“权益”;而另外一些人,特别在自己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压根就不觉得它们“可以允许”…… 于是乎,霍布斯讨论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益,在犯下混淆实然与应然的谬误时,还在这两个维度上,分别出了错:首先在实然维度上以偏概全,将自利人性原本是既利己,又利他的双重内涵,缩水成了单向度的只利己,不利他,从而将利己主义者的特殊偏好,也说成是所有人的普遍态度;其次在应然维度上混淆是非,宣布一切先发制人的损人利己,统统属于“生而正当”的“自然权益”。 友情提醒一声,这样子把自然状态和自然权益都搞得不自然的时候,霍布斯还特别强调了“理性”的作用,不仅主张,人人都可以凭借“理性”,去做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而且宣布,先发制人是“合乎理性”的自保之道,结果就把“工具理性”说成是,基于人性谋取私利的“正当”理据。对于一直拿“理性”当“道德”基础的主流西哲来说,这些说法好像特别反讽,不是? 温馨警示一句,这样子让“利己”与“理性”串通起来的见解,后来在西方学界还大行其道,不仅生成了著名的“理性利己主义”,强调“一个理性的(rational)行为主体,应当赋予自己的利益,至高无上的权重,其他人无论付出怎样的代价,都不足惜”,而且还扩展到了经济领域,把大力推崇市场经济的亚当·斯密,也带到沟里去了,同样主张“理性人”只利己、不利他,结果给近几百年盛行的左翼均等主义,偏激地批判“资本”,留下了顺手拈来的堂皇理由,嗯哼。 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更应该根本否定,霍布斯围绕自然状态和自然权益,首倡的种种不自然谬论,否则就别想止住,左均们的大肆泛滥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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