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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 | 道德元理18. 權益與義務是怎麼對應的 2024-06-13 16:28:10

 

劉清平隨筆 | 道德元理18.  權益與義務是怎麼對應的

 

權益與義務的關係,也是西方學界中,一個眾說紛紜的話頭,像俺老漢這號,腦子不大好使的淺人,一個不留神,就會被那些彎彎繞的箭頭圖表,弄得一頭霧水、暈頭轉向咧。這不,20世紀的美國分析法學家霍菲爾德,在他那個據說是經典級的解釋里,便通過分析八大法律概念之間,既“對應”、又“相反”的複雜互動,琢磨出了人們在法律關係中,享有“權益”的四層含義。順便插句嘴哦:這個解釋的經典檔次,好像也強化了,權益屬於法律、卻與道德無關的扭曲見解,嗯哼。

 

第一層含義呢,是對某種東西的“訴求(claim)”,對應的是“義務(duty)”,相反的是“無權益(no-right)”。比方說,張三要是有權益提出,不許李四進自家園子的訴求,李四就得對應地承擔,不進張三園子的義務;反過來,要是李四不肯承擔這項義務,張三的權益訴求,就落空或不存在了。

 

第二層含義呢,是自由選擇的“特權(privilege)”,對應的是“無權”,相反的是“義務”。比方說,張三要是有進自家園子的特權(想進就進、不想進就不進的自由),就無需反過來,承擔不進自家園子的義務;李四則對應地木有權益干涉,張三隨意進自家園子,甚至把它毀掉的“自由(liberty)”。

 

第三層含義呢,是要求對方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權力(power)”,對應的是“責任(liability)”,相反的是“無權力(disability)”。比方說,法院要是有權力要求,張三擔任陪審員,他就對應地有責任這樣子做;反過來,要是張三否認了這個責任,就等於否認了法院的權力。

 

第四層含義呢,是不受某種特殊對待的“豁免權(immunity)”,對應的是“無權力”,相反的是“責任”。比方說,張三要是有,不當陪審員的豁免權,就無需反過來,承擔當陪審員的責任,法院則對應地無權力,要求他擔任陪審員。

 

值得誇獎的是,這位天才少年的考察,在汲取前人成果的基礎上,的確包含了某些洞見,頗有啟迪意義。不過很可惜,或許由於把“相反相成”的辯證精神,搞得過頭了,翻來覆去揭示了,八大概念的全方位糾結交織,甚至到了凡夫俗子,隨時受不了的高端地步,他好像又把分析的精神弄丟了,不僅混淆了某些概念,而且割裂了另一些概念,尤其忽視了人性邏輯的要害情結,結果讓這些在八大胡同里,繞過來又繞回去的煩瑣討論,產生了你不說我還清楚,你一說我更糊塗的反諷效應。

 

無論如何,如果閣下讀完這部論著,居然沒有五迷三道、顛三倒四,相反還恍然大悟,明白了權益與義務這倆術語,是怎樣如膠似漆的一對夫妻,腦子不大好使的淺人,只好由衷地恭喜您咧:腦子太好使了吔,不是?

 

闡述淺見之前,先打個預防針:此處只從道德元理的普遍視角,探討權益與義務的實然對應,既不涉及不可害人的應然立場,又不限於所謂的法律權益,同時也不會把話題,擴展到後面才討論的,政治權力、法律責任等板塊上,嗯哼。

 

問題在於,要是將霍菲爾德的見解,嵌入到人倫衝突的語境裡,權益與義務之間,就只有一種分析性的對應關係任何人提出了任何權益訴求,包括但不限於:特權、權力和豁免權等訴求,都意味着將尊重這種權益的義務,以強制他律的方式,加在其他人頭上了,以防其他人由於不履行義務,對自己造成不可接受的傷害。

 

舉個例:張三要是提出了,不許李四進自家園子的權益訴求,就意味着把不進張三園子的義務,加在李四頭上了。李四要是履行了這項義務,則意味着他尊重了,張三的權益訴求;反過來,要是李四不履行這項義務,堅持進他家園子旅遊,就會被張三看成是,侵犯了自己的權益,甚至採取強制他律的手段,不許李四進入。

 

要是這裡再引進個王二麻子,他雖然木有權益提出,不許李四進張三園子的訴求,但假如作為張三的好友碰巧在場,他卻會認為,自己不僅有“可以”的權益,而且有“應當”的義務,伸出手來幫張三一把,阻擋李四進張三園子,結果一邊受到張三的表揚:見義勇為,一邊受到李四的斥責:為虎作倀……

 

進一步瞅,打醬油路過的趙五錢六,作為湊熱鬧的旁觀者,也可能表達己見,要麼指責李四壞了“規矩”,要麼抨擊張三和王二麻子,兩個打一個“不對”。更有甚者,哪怕在相關的法律條文,還沒制定出來的地方年代,這類事情也會時常發生,足以證明:權益與義務的關係不限於法律板塊,而瀰漫在整個道德領域,不是?

 

如同剛才所講,這樣子的實然對應,也適用於權力和豁免權:一方面,張三要是有權力,要求李四不進自家園子,李四就有責任不進他家園子,不然李四要是拒絕履行這個責任,則等於否認了張三的權力。另一方面,李四要是有,進張三園子的豁免權,就無需承擔,不進張三園子的責任,張三則無權力,禁止李四進自家園子;不然的話,張三要是依然禁止,李四進自家園子,則等於否認了李四的豁免權。

 

至於霍菲爾德說的“特權”,正像不少學者所說,其實是把它,與想怎樣就怎樣、不想怎樣就不怎樣,不受強制他律干涉,因而與權益直接合一的“自由”搞混了。考慮到下一篇,還會考察這個意思上的自由,這裡只準備蜻蜓點水地指出,權益與特權的某些實然異同。

 

一般講,只是在賦予“權益”概念,“平等”意蘊的語境下,“特權”一詞才有它的特定含意:某些人由於其特定身份才可以擁有,其他人卻木有資格擁有,因而顯得“不平等”的“特定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博導才有招博士生的特權,碩導木有;離休幹部才有醫保全報的特權,退休人員木有;天子才有娶後的特權,公侯木有,至於庶人麼,更是別想吃天鵝肉了,就等着“死”吧,等等。

 

事實上,如同麥金太爾所說,早期文明的法律和習俗,主要還是列出了,特定等級成員享有的特定權益,卻幾乎木有列出,後來古典自由主義倡導的,人因為是人,就有資格享有的,追求生活、自由和幸福的 “(平等)權益”。所以哈,實然角度看,特權僅僅是權益中的一種,特就特在與特定的角色相關,而不是與霍菲爾德所謂的,無需承擔義務的“自由選擇”相關。

 

說白了,張三提出,不許李四進自家園子的權益訴求時,也無需反過來,承擔不進自家園子的義務,而李四也木有權益干涉,張三隨意進自家園子,甚至把它毀掉的自由,不然就等於侵犯了張三的權益。正因此,霍菲爾德把“特權”抽出來,單獨與“權益”並列,確有節外生枝,多此一舉的嫌疑,嗯哼。

 

於是乎,霍菲爾德大卸八塊地討論的,四層含義上的權益,都僅僅與義務保持着,一種分析性實然對應:權益的訴求者,把尊重權益的義務,用強制他律的方式,加給了其他人(義務的承擔者),要求他們履行這項義務,以免自己在人倫衝突中,受到來自其他人的侵害,無論他們是不是願意,履行自己強加的這項義務。說得更簡單些:照15篇的界定,如果我擁有某種不受害的權益,在我看來,你或他就應當承擔,莫害我的對應義務——至於他或你是不是願意,承擔這項義務,另當別論。

 

權益的訴求者,需要不需要履行神馬義務,支撐自己的權益訴求呢?分析層面也只有一個,從剛才那個順過來滴:權益受到侵犯時,採取強制他律的措施,阻止侵權行為;否則的話,要是不履行這項義務,無論嘴上怎樣反對,內心如何不滿,廢話一句地曰:權益已經被侵犯咧。

 

不用講,這樣子的對應關係,一點都不對稱,或者說一點都不平等:一方面,權益的訴求者,只是把義務,加在了承擔者身上,卻好像不必對承擔者,承擔神馬義務;另一方面,義務的承擔者,只是承擔了,訴求者強加給自己的義務,卻好像不享有,對訴求者的神馬權益。

 

可是哈,第一呢,實然視角看,任何人都有可能在這種不對稱中,對其他任何人提出權益訴求。事實上,如果說霍布斯鼓吹的:“每個人與每個人的戰爭”,有什麼理據的話,就在這種絕對抽象、毫不現實的可能性中。第二呢,日常生活中並非罕見的,某些人享有許多權益、卻承擔很少義務,另一些人承擔許多義務、卻享有很少權益的不平等現象,其形成的內在機制,恰恰與這種不對稱相關,後面還會分析。

 

至於人們頻繁主張的,凝結在訴求者身上的那種對稱統一:你要享有這樣那樣的權益,就得承擔這樣那樣的義務,否則就會失去,這樣那樣的權益,統統帶有歧異變動的應然意蘊,主要取決於主張者的規範性立場,因此不在本系列的討論範圍,如同李四聲稱:張三要是拿不出產權證,就沒理由不許他進園子;校方宣布:趙五要是不履行,發表若干A刊文章的義務,就木有資格帶博士;咱儒家強調:錢六要是當不上天子,就甭想娶到後、夫人、世婦、嬪、妻、妾……;正當自由主義主張:一個人要是不承擔,不可害人的義務,就無法享有,免受責罰的權益那樣子。

 

這樣子看,權益與義務的實然對應,和權益與義務的應然對稱,其實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且不可混為一談,以免給扭曲正義感的辨戲法,留下大把的可乘之機,讓某些人能夠放肆兜售:“你要是不履行,對陛下盡忠的義務,就不可享受,咱君王施捨的恩惠咧”,這類渾水摸魚的教化忽悠,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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