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刘派正经14. 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的猫腻在此 话说到这份上,再结合《自由意志》里,对哈耶克的有关分析批判,现在就能一举洞穿,他老兄动用“自生自发”“最小限度”等,不仅蹩脚,而且不通的词儿,想要表述的自由秩序的实然面目,及其强制他律的应然内涵,从而决定性地捅破,这些困扰中外学界几十年的,匪夷所思的浅显之谜啦。欧耶。 其实吧,哈大牛主要是因为没搞清楚,自由何以在于随意任性,强制又为啥会与自由闹别扭,于是乎虽然明知道,商品交换能让人们,从心所欲地满足需要,却不肯直接从这个角度,解释市场秩序,反倒在西哲的潜移默化下,借来了说不清道不白,纯属添乱捣糨糊的“自生自发”,彰显自律自行的市场秩序,与强制他律的,“理性设计、安排、控制”的势不两立,结果画虎不成反类犬,把个相当简单的问题,弄得不伦不类,晦涩刁钻。遗憾。 本来么,从前面的分析看,市场秩序肯定不是什么,无原因的自生,更不是什么,不自觉的自发。毋宁讲,不管是谁,走进超市菜场,都一定嵌入到了,下面的因果链条中:自己产生了有关需要,不满足的话,就会出现缺失;但由于自身的深度有限,自己又满足不了,于是乎成了市场的主体,想在那地方找到另一个主体,交换彼此拥有的好东西。 说白了,许多情况下,这些需要的产生形成,甚至还能追溯到,交易双方自身之外:孩子们马上要开学了,得卖掉这些鱼,凑齐学费;老朋友来访,要买条鱼,好好款待……所以曰,无论断言:市场秩序木有任何原因,还是断言:它只有自因、木有他因,统统一眼可见地违背了,最基本的生活常识,不是? 至于说市场秩序纯“自发”、不“自觉”,更是滑天下之大稽咧:谁要是失去了自觉意识,不管是被打晕了,还是自己喝醉了,都很难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其他人当然也不可能,认真对待他在半梦半醒之间,发出的要约邀请。 毋宁讲,无论哪位,到市场里做买卖,不仅个个清醒,而且人人精明,文言又叫“人精”,大多会精打细算,展开理性的自己设计、安排、控制:我要管住自己,别一冲动,就买了那件时髦的衣服,得留着降薪后,所剩无几的钱,去买今晚要上桌,因此权重高了许多的鱼;你也得好好掂量一下,甭光想着卖高价,不然的话,鱼今天卖不出去,明天就不新鲜了喔…… 说穿了,不这样子搞好,寄己对寄己的,理性设计、安排、控制,甭说跻身于,成功的市场主体之列了,碰上了残酷的市场竞争,十有八九会赔光老本,连条底裤都不剩啦。勿谓言之不预哟,亲,嗯哼。 然而呢,恰恰是在这样子,既有原因,又很自觉的前提下,交易双方都得到了,各自想要的好东西,实现了随意任性的自由,从而用这样子,再普通不过的日常事例,再次直截了当地证明了,《自由意志》的抽象论证:自由在于每个人,都体验过的从心所欲,不在西哲的人儿们,幻想出来的自生自发,不是? 更重要的是,通过交换实现的,这种既有因、又自觉的自由,不单单是交易双方的个体自由,而且还是他俩之间的人际自由,因为遵循通义的前提下,双方都不会向对方,施加强势或强力的强制他律,硬逼着对方交出,自己想要的益品,只会通过为对方提供,对方想要的益品的途径,得到自己想要的益品。 换个方式说哈:无论交换双方,分别受到了怎样的他律作用——老友造访,或是交学费,也无论交换过程中,有过怎样激烈的讨价还价,他俩最终都是在,彼此不搞强制的前提下,以基于正义感的自愿自律方式,完成了买卖,达成了人际自由:既尊重了对方的权益身份,又满足了对方的需要意欲。不管怎样,分析性地曰:强买强卖的做法,肯定符合强盗逻辑,这种丛林里的不成文法,却显然不符合交换通义,这种市场中的伦理习俗。 最重要的是,这样子的人际自由,完全是交换双方,基于各自的自由意志(想要),凭借各自的自决选择,自愿自主、自律自行地实现的,木有受到第三者的插足干预,包括但不限于:权威的指明方向,权力的命令逼迫等——当然咯,妻管严的氛围下,老婆事前发布的最高指示,另当别论哦,嗯哼。 这样子瞧,所谓市场秩序,其实是市场主体,在既木有彼此的强制他律,又木有第三者强制他律的前提下,通过自愿自主的商品交换,自律自行地实现的,某种人际自由秩序;用斯密大师的话说就是:你给了我,我想要的东西,我也给了你,你想要的东西,以致咱俩之间,真真的美美与共了,不是? 那哈大牛为啥别出心裁,专门借来“自生自发”的拙劣说法,界定市场的自由秩序哇?除了想把它与上帝存在、灵魂不朽、柿油意志等等一起,都搞成先验形而上学的,专门研究对象外,大概是因为:他觉得这个,特指无因自生、无觉自成的晦涩概念,要比随意任性、从心所欲这些术语,更能反衬市场秩序,不受任何“他律”强制(虽然从文本看,他连引号里的这个限定,也给搞忘了),尤其不在第三者的,理性设计、安排、控制之下的自由本质,结果却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如同突然被手机导航,带进了阴沟里那样子…… 无论如何,明明是内外原因皆有,充满自觉意识,甚至包含自我强制的人际自由秩序,如同不成文的习惯法那样子,你却非要赐之以,“自生自发”的古怪头衔,来彰显它摆脱了,外来设计、安排、控制的本质特征,岂不是南辕北辙,张冠李戴,甭说八竿子咧,八十竿子也打不着呀。 难怪哈大佬自己,后来也恋恋不舍地,放弃了“自生自发”一词,改用“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界定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体制,尽管没那么蹩脚了,可惜依然抽象笼统,不仅淡化了,人性逻辑的要害情结,而且照旧羞羞答答,不肯明说这种秩序,要扩展的到底是个神马东西,结果又给粉丝们,留下个稀里糊涂的难解之谜,嗯哼。 更严重的是,哈耶克还出尔反尔,主张自生自发的自由秩序,应该将强制这种恶,减少到最小限度,于是乎又把逻辑上的,一系列软肋硬伤,以一键N连的秃头虱子方式,显现出来啦:要是市场秩序的本质,在于不受任何强制,为啥还要保留,最小限度的他律干预,特别是法律强制呢?怎样的限度,才是最小的哇?谁来设计、安排、控制,这样子的限度哦?要是有人不同意,这样子的设计、安排、控制,又该如何是好?把最小限度的强制之恶,也完全去除干净,一丢丢都不剩,岂不是更能维护市场秩序,纯之又纯的自生自发? 其实呢,照上一篇分析,谜底蛮简单:自由秩序不需要,其他任何类型的他律干预、法律强制,不管它们是大是小,也不管它们依据的,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还是左均的博爱仁慈原则,仅仅需要凭借,不可害人的唯一正义底线,展开的他律干预、法律强制,理由主要在于:第一哈,这样子的强制他律,与交换通义潜含的,正义感诉求根本一致;第二哈,非如此不足以防止,包括市场竞争在内的,整体市场秩序,受到侵权举动的不义破坏。 换个方式说哦:只有守正自由主义的,规范性正义底线,才能通过强制他律的法治体制,确保市场自由秩序,沿着不可害人的正道发展。所以哈,自律自行的市场秩序,无需其他任何类型的强制他律,只需自由主义的强制他律,坚持“坑人害人之外,不管做啥都行”的原则,俗话或曰:“不仅必要,而且最小”,文言又叫“尚同”。 正因此,俺老汉才将这样子,“建构”起来的市场体制,叫做“自由主义体制”,用这个语义清晰的概念,置换哈耶克常用的,不仅含混不清,同时还被污名化了的,“资本主义体制”一词,彰显它对侵权举动的零容忍,对不害人行为的全容忍,并借此区别于,左均打着平等博爱旗号,放纵包容坑人害人行为的,“恣由(均等)主义体制”。 这样子瞅,虽然哈大师声称,自己也是个自由主义者,却好像有点,对不住这称号啦,不仅木有突出,自由主义的强制内容,而且还用“自生自发”“最小限度”“合作扩展”等术语,界定自律自行的自由市场秩序,结果把一滩清水,搅得相当浑浊,方便了一帮家伙,包括但不限于:某位对菊花情有独钟的儒生,趁机在里面摸鱼,摸着摸着呢,居然摸到了列宁同志那边,于是乎留下了,曾经的亲密同道,在苏格兰的肃杀秋风中,自个儿孤零零地凌乱,不是? 浅人有个胡猜:另一个原因或许在于,哈大师也被当时流行的,“道德无涉(中立)”的说法忽悠了,误以为要是引进了,自由主义的应然规范,就显得自己“不科学”咧,再加上他又亲自反对,左均思潮的“社会正义”,所以才觉得,还是“自生自发”“最小限度”“合作扩展”,这类花里胡哨的玩意儿,比较保险。说破了,一旦搞错了概念语义,不滑到沟里去,都难。 结果呢,哈大佬就从自由主义立场后退了,既不敢实然肯定,市场秩序拥有的,自由、正义、平等、诚信等道德价值,也不敢应然坚持,尊重权益的自由主义底线,最终让自己倡导的“自由秩序原理”,在稀里糊涂的“自生自发”“最小限度”“合作扩展”中,炖成了一锅大浆粥,说了半天都没说清楚,自律自行的市场秩序,怎么会与不可害人的应然底线,契合一致,为什么应当自觉建构,包含强制他律因素的,自由主义的市场体制,嗯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