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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派正經 65. 差別原則是 “ 自由 ” 變 “ 恣由 ” 的轉折點 2025-06-06 16:34:06

 

劉派正經65.差別原則是自由恣由的轉折點

 

分析了自由原則的毛病後,現在要來揭露,羅爾斯差別原則的,更嚴重缺陷了。本來麼,要是差別原則這邊,木有多大問題,單單自由原則,有前面指出的弊端,完全可以放在,《正義啟明》裡討論,還更切合主題。所以呢,專門把老羅,拉到本系列批,重頭戲肯定要圍繞,他的差別原則開唱。清嗓。

 

大師對正義兩原則的表述,前後略有差異,實質內容不變:自由原則圍繞,人人平等的權益訴求展開,差別原則圍繞,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展開。用《作為公平的正義》的話講:1.每個人對某種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充分適當體系,都擁有同樣不可剝奪的權益訴求……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它們涉及的公職和職位,應當在機會平等的公平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二是它們應當有益於社會中,獲益最少者的最大福祉(they are to be 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

 

先行澄清一點:機會平等的訴求,通常與後果平等”“資源平等的訴求,形成了鮮明反差,甚至用來對抗,更激進的均等意向。不過唉,像大佬這樣子,把它塞進了差別原則,即便單單限於公職,貌似也會造成,某種均等式的誤解哦:張三與李四,包括能力在內,各方面差異都蠻大;擔當公職的時候,如何遵循有益於弱者的差別原則,讓他倆共享,開放性的公平條件呢?

 

無論如何,誰行誰上的封閉式做法,肯定不利於,能力較弱的李四,可難道咱們因此就應當,給他更多更優厚的機會,卻把能力更強的張三,晾在一邊麼?不好意思吔,親,老川打算中止的“DEI”,正是這樣子鼓吹滴,後果嘛,就擺在那兒喲,不管你生怕扎了眼,有多不想看見,嗯哼。

 

於是乎,要堵上爾斯兄的,稀里糊塗誤置,留下的這窟窿,就有必要將機會平等,歸於自由原則,而非差別原則啦:不管公職,還是私職,也不管哪個領域,每個人追求某個機會的,自由權益訴求,同樣平等地不可剝奪,亦即不容侵犯。

 

所以喔,要是為了有利於,能力較弱的李四,就讓他擔當或進入,他本不勝任的公職或藤校,卻因此剝奪了,由於能力較強,合格勝任的張三,理應享有的正當機會,恰恰違反了自由原則,等於打着冠冕堂皇的均等旗號,依據你弱你有理,他強他不對的差別態度,嚴重侵犯了,張三的自由權益。害人。

 

將機會平等,劃到自由原則那邊後,老羅的差別原則,就既簡單、又清晰了:人際生活中,所有的不均等現象,要成為正義,亦即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就應當有助於促進,最弱勢者的最大福祉,否則就是不義,亦即道德上不可接受的。

 

舉個例:要是張三經商成功,發了大財,但只是讓自己,先富了起來,或者僅僅順帶着,幫家人親戚、朋友老鄉等,改善了生活,甚至主要是給,他特關注的漸凍症患者,提供了慈善捐款,而對那些生活在,最底層的人們,木有任何資助,或者資助的力度,沒達到最大福祉的地步,那他在貧富差距中,擁有的高淨值錢財,就屬於妥妥的不義,亦即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啦,不是?

 

話說到這份上,各位一定發現,分析功底相當了得,邏輯推演極其嚴密,對正義兩原則的表述,更是反覆推敲了,不知多少回的羅大師,對差別原則第二部分的表述,如同第一部分一個樣,也有個大到堵不住,可要是不堵呢,又挺不像話的漏洞——不,簡直是漏斗咧,因為要是照字面摳,現實生活中,恐怕找不出幾個富翁,由於幫助過最弱勢者(不只是較弱勢者哦,親),還到了最大福祉的地步(不只是改善生活哦,親),可以擁有道德上的正當資格,足以保住他們手中,遠高出平均數的巨大財富哈。鳳毛。

 

考慮到這一點,為了不讓爾斯兄,陷入過分尷尬的境地,淺人將緊跟草台班子,不求甚解的學術大流,也把差別原則,籠統包容地解讀成:人際生活中,所有的不均等現象,要成為正義,亦即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就應當幫較弱勢者,改善生活,為他們提供福利,否則就是不義,亦即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嗯哼。

 

前一篇曰了,這樣子解讀的差別原則,直接彰顯了相互幫助,特別是幫助弱者自然義務,能夠追溯到,博大精深的自然法那裡,乃至進一步追溯到,與不可害人同樣源遠流長的,愛人助人的交疊共識那裡,儘管大咖宣布,他懵里懵懂倡導的,這條偏向最弱勢者的原則,比它們更優先。

 

現在接着考察,正義兩原則的,定性排序問題。《人和公民的自然法義務》裡,德國法哲學家普芬道夫,曾將兩條涉及到,人際關係的自然義務,都說成是普遍的,主張不侵害別個最為基本,位居第一;基於慈善和慷慨動機的,幫助弱者,則是第三條,放在了不輕視別個的,自然平等之後。

 

與道夫兄的立論差不多,對爾斯兄影響很大的康德兄,也在《永久和平論》裡,這樣子宣布:慈善(philanthropy)與尊重人的權益,都是義務,但前者是有條件的義務,後者是無條件的、絕對命令的義務,是充滿甜美之情地,想要從事施惠善行的人們,必須優先確保,不可違反的義務。

 

一方面,羅大牌的排序,與兩位前輩根本一致,也把不可害人的自由原則,放在了第一位,把幫助弱者的差別原則,放在了第二位。或許出於分析哲學,擅長的精密精準,他甚至還專門命名了,自由原則對於差別原則的,“詞典式秩序”:“轉向第二條原則之前,必須充分滿足第一條原則”,因為第一條原則,相對於後來的原則,總是具有“絕對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羅大牛的定性,又與兩位前輩有所不同,沒把差別原則的立足動機,說成是指向別個的,慈善、慷慨和施惠。前面曰過,在他看來,人們之所以在,一臉懵逼的無知之幕下,一致選定正義兩原則,主要是因為:作為理性人,他們從不考慮自己,將來成為強者的概率,只是一根筋地擔心,自己投胎投成了,獲益最少的弱者,所以雖然對其他人漠不關心,卻會憑藉寄己指向寄己的,滿腔子淳淳愛心,要求把幫助弱者的差別原則,放在自由原則後面,也當成良序社會的根本大法,防止自己將來在貧困交加中,越陷越深,拔不出來,不是?

 

甭小看了這點,微妙的定性區別,因為排除了幫助弱者的,慈善慷慨動機,將差別原則單單建立在,理性人的相互冷淡上,既是羅爾斯把它視為,正義原則的根本理據,同時又是讓他陷入,更難堪悖論的頭號原因。

 

本來麼,照老普老康之見,既然關愛弱者,源於慈善慷慨的動機,那它儘管也是人際間的,一項普遍義務,卻與不可害人不同,會受到某些條件的嚴格限制。普芬道夫儘管認為,它與不可害人,同樣具有絕對性,但又明確主張:“咱們的慷慨,不應當有害於,想要幫助的人,以及其他人;咱們的慈善,不應超出咱們的能力,還應當考慮到,每個人的尊嚴”等等。

 

至於康德大哲,除了把慈善說成是,有條件的義務外,還在《道德形而上學》裡指出:就“正義(法權,right)的義務”而言,“外部的立法是可能的(external lawgiving is possible)”,但就“德性(virtue)的義務”而言,“外部的立法是不可能的”。一旦考慮到了,法律的他律強制特徵,這樣子的區分,其實業已用猶抱琵琶的方式,半遮面地表述了,《道德元理》闡釋的,那個實然見解:德性的原則在於自律自為,正義的原則在於他律強制,嗯哼。

 

有趣的是,或許由於老康的影響,《正義論》3節里,老羅也提到了,德性原則與正義原則的區別。不過唉,他卻明確排除了,把幫助弱者、提供福利的差別原則,當成德性原則的可能性,明確宣布:既然我主要考慮,正義及其相關的原則,我就不打算在此,系統地討論德性了。

 

到了30節,他還進一步區分了,人類之愛正義感,一方面主張,二者都包含着,踐行正義的意欲,另一方面指出,人類之愛除了履行正義的義務,還準備履行,所有的自然義務,……從事本分之外的善行,因而屬於比第一德性的正義,檔次更高的道德德性

 

這樣子觀,有一點就蠻清楚了:對羅大俠來講,差別原則其實是要求人們,基於相互冷淡的正義感,“應當幫助”弱者的正義原則,構成了躲不開的分內之事,而不是號召人們,基於慈善和慷慨的動機,“願意關愛”弱者的德性原則,所以不可單靠,人們的自律自為來實施,反倒必須訴諸,外部立法的他律強制。

 

俺老漢竊以為,他這種清奇的思路,貌似是打算消解,從相互冷淡的預設,推出幫助別個結論的,那個說不圓的邏輯矛盾:既然理性人不可能,自願自律地幫助弱者,那就得想個辦法,讓他們只看重自己,成為弱者的可能,不考慮自己,成為強者的概率,從而志同道合,全體舉手,連一個唱反調的也木有,一致同意簽訂契約,把差別原則當成正義原則,最終動用政治板塊的國家機器,逼着所有人,都必須這樣子做,誰要是拒絕呢,就得讓他受到,他律強制的嚴厲懲罰。曰得更直白點:既然胡蘿蔔不管用,那就趕緊上大棒子呀,不是?

 

考慮到這樣子奇葩的想象力,比天馬行空還天馬,淺人也不再窮追猛打咧,點到為止提一下,就輕飄飄放過去,接下來再分析,老羅的政治自由主義,由於把差別原則,也當成強制他律的正義原則,怎樣淪為了,均等恣由主義。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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