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卷
辛亥革命、中华民国与中国国民党
第五章
革命与复辟的持续较量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发展
三 国民党一党训政是走向宪政的应有历程
近七十年来,中共自称反对和叛变中华民国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因为“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一九四九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版的所有现代史教科书,都无例外地要同声指责中华民国南京政权,是一个“反革命的独裁专制政权”。 然而,国民党究否专制?蒋介石究否独裁?显然,要回答和澄清这样两个重大的历史诘难,唯一的办法就必须针对国民党蒋介石于北伐成功和中华民国初步统一之后,为何要实行“国民党一党训政”,怎样实现“一党训政”,以及国民党“一党训政”和共产党“一党专政”究竟有何本质区别等根本问题,分别予以论辩和澄清。
第一、训政是孙中山先生实现民主建国的重要革命方略之一
一、训政思想的由来 辛亥之后,虽然民主革命初造成功,共和国统初获创建,但是,接踵而来的袁氏公然复辟帝制,张勋公然复辟满清,和北洋军阀“假共和真复辟”的种种不幸事实,实是对民主革命的公开反扑和对共和国统的蓄意颠覆。它既给辛亥之后的中国带来了巨大的不幸,又对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民主革命派造成了极大的刺激。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当时的孙中山先生虽然还不能及时认识到民主革命与专制复辟的反复较量和残酷较量,乃是民主革命的必然历程,甚至是主体历程,并且,唯有历经了这个艰难和痛苦的历程,民主革命才能达到她最后的成功,民主制度才能得到她最后的确认和确立,但是,辛亥之后十余年复辟、混乱与混战的痛苦现实,已经使孙中山先生认识到,在民主革命已经初造成功、共和国体已经初获创建之后,为了保证民主革命不遭遇专制复辟,为了保卫共和国统不遭遇专制颠覆,则不仅要建立革命的权威统治,来保卫刚刚诞生的新国家和新秩序,而且还要自下而上地规定、并且实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造就对新国家和新秩序确认和确立的广阔社会基础。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孙中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 同时,孙中山先生亦因辛亥之后政治叠生复辟混乱的教训,而进一步明确指出:“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能荡涤,新治无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26
二、训政的历史目标 一九一三年一月十九日,孙中山在上海国民党茶话会上演说时就曾明白主张:“中国政党之间应展开竞争,一党在朝主政,一党在野监督。”并称,“假使本党设施之党纲,不为人民所信任,则地位必致更迭,而本党在野,亦当尽监督之责任。” 在此,孙先生已将中国国民党作为一个民主政党的性质,表述得十分清楚。 一九二四年国民党“一大”之后,孙先生又一再指出:“余之从事革命,建主义为标的,定方略为历程。”27 所谓主义,即三民主义;所谓方略,便是军政、训政和宪政三大历程。军政时期即“以党建国”时期,训政时期即“以党治国”时期,宪政时期即“还政于民”时期。不论军政、训政,其最终目的,都是要“还政于民”。 一九二四年四月,孙先生发布《建国大纲》,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及其各自的做法,详加规定,藉以说明中国国民党决不采用俄国一党永久专政的制度。泾清渭浊,由是而明。
三、训政的具体内容和现实目标 孙先生认为:“训政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即非“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作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力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28 对训政的具体内容,孙先生亦曾明白规定:“军政时期及训政时期,所最为着重者,在以县为自治单位;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便不至成为空文也……第一,以县为自治单位,所以移官治于民治也……第二,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县自治尚未经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何怪其茫然不知律涯。第三,人口清查,户籍悖定,皆县自治最先之务。此事既办,然后可以言选举。今先后颠倒,则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无怪选举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卓卓然有余裕……苟不如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事之根据,无怪国事操于武人与官僚之手。”29 至于国民党训政的现实目标,孙先生则在《建国大纲》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对国民党实行训政所要达到的要求,孙先生于《建国大纲》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中称:“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大会得选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30 “凡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召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大功告成。”31
四、训政的必要手段 训政的必要手段,是要在一定阶段内,以革命政党的权威统治来保护和巩固刚刚建立的新国家和新秩序,即保证训政的实行。由孙先生亲自审定的“国民党一大宣言”曾明白指出:“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按:三民主义)之一切障碍……盖惟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民众之本据……” 由是可知,孙中山交待给国民党的“训政”任务,其根本意义绝不在“一党专政”。其始,乃因军政结束;其志,乃在“还政于民”;其意,乃在“教民用权”;其行,乃在“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换言之,便是革命政府之行使统治权的目的,乃在养成“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以为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做好准备。
第二、中国国民党遵循孙中山遗教实行训政
应该说,中国国民党于北伐成功、中华民国统一之后,便立即遵循孙中山先生的遗教,在决策、理论、立法与实际上开始了推行宪政的工作。 一、就决策而言。一九二八年七月六日,当蒋介石率领参加北伐的重要将领于北京西山碧云寺祭告总理时曾称:“军政时期,从此结束;训政时期,从此开始。兹遵照遗训,已定南京为全国首都。今后当遵循遗嘱,完成所有的建国大业。” 一九二八年八月,国民党于二届五中全会宣布“训政时期”开始。 一九二八年十月三日,国民党中央召开第一百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六条:(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执行之。(六)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即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之。 该纲领确定了中国国民党于训政时期的治权与治法,任务与目标,被称为“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党政关系的最高依据和“训政时期”中国政党政治的基本原则。 二、就理论而言。除宣传孙先生有关“训政”思想之外,国民党领袖人物胡汉民、蒋介石等,均一再对国民党施以“一党训政”做法的正确性和原则性,予以了充分的论证或论述。首先,他们认为训政时期国民党在政治上负有双重的责任,即一方面要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另一方面又要监督政府行使治权。对于前者,则提出了“训政保姆说”,认为:“国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的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而训政之目的,即以保养、教养此主人之成年而还之政,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32 由是,胡汉民更进一步论述了“国民党一党训政”与“共产党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别。他说:“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不明斯义者,往往以本党之训政主义,比附于一党专政之阶级专政论,此大谬也!”33 同时,针对军阀叛乱之教训,中共仍在扩大叛乱的行径,和外患日悖的现实,面对“中国今日,实不患贫困,而独患内乱;实不患财政之不充裕,而独患国家之不统一,与地方秩序之不安定”这一严重社会局面,34 乃对于孙中山先生所一再强调的“训政时期革命政府之统治权”,力图有所加强。一九三一年五月五日,在“国民会议”闭幕式上,蒋介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挽救迫不及待之国家危难,领导素无经验之民族,是非藉经过有效能之统治权之施行不可。”他还说,“今日举国之要求者,为有效能之统治权之建设,以达到解除民众痛苦之目的”。该会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昭告全国和平统一案”和“剿灭赤匪报告书”。 其后,蒋介石在讲演和著述中多次强调指出:“在这个军政与训政的时期中,无论何种名义或何种策略,甚至于组织武力,割据地方,这种行为不是军阀,至少也不能不说是封建。这种变相的军阀和新式的封建,究竟对民族、对革命是不是有益,还是有害?大家痛斥从前把持军队、割据地方的军阀是反革命,难道这种新式封建与变相军阀就是革命?如果这样的武力割据和封建军阀的反革命势力存留一日,国家政治就一日不能上轨道,军政时期也就一日不能结束。不惟宪政无法开始,就是训政亦无从进行。这样于国家与革命的前途之妨碍和损失之大,真不知伊于胡底。”35 然而,正因为对新旧军阀大规模叛乱的征剿,和对中共武装叛乱、叛国及武装割据的围剿尚未告罄,蒋介石方才意识到:“军政尚未结束和训政必须加强。”因而他才又说道:“应该以军政时期为本,同时加强训政时期的工作。”更认为训政应从五方面着手,即:心理建设,伦理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这无疑是一个十分正确的认知。 三、就立法而言。如前所说,国民党于一九二八年十月即已宣布“训政纲领”。其时,一是东北尚未易帜,某些地方势力还只是“名号归中央却实权归自己”。中华民国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未完成初步的统一。二是因东北易帜,中华民国虽获形式上的统一,一些地方势力仍然各行其是,“坐地独裁”;某些地方军事势力,更为反对国军编遣即反对“削藩”,而公然发动了叛乱。是故,训政尚未实施,军政又复重来。因而,直到一九三零年十月新旧军阀的大规模叛乱初予平定,训政才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遵循孙中山“训政应有约法”的遗教,中华民国政府历经筹备,于一九三一年五月召开了“国民会议”,于五月五日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临时约法 ”,提出了“巩固统一与完成建设之六大要求”。即:巩固统一于尊崇法制;确认民生为建国首要;培养民族之毅力;推进教育之实施;安定地方之秩序;完成地方之自治。要求全国人民“全力维护约法之尊严”。 四、就实施而言。首先于宣布训政之日起,即明布训政期限为六年,然后继行宪政。其次,考虑到国民党治权在国家政权体制上的合法性,乃于一九二八年九月接受胡汉明、孙科提议,提早建立五权制度,36 并于是年十月三日由国民党政治会议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共六十四条),形成以行政权为中心的五院制。再者,遵循孙先生关于推行地方自治为训政之主体内容的遗教,开始推行地方自治。为此,一是于一九二八年公布《市组织法》,一九三零年修正后,又于是年七月六日公布《市参议会议事规则》,决定市参议会由公民直接选举,任期一年。北平市遂于一九二八年始筹自治,一九三三年三月开始区坊自治职员民选,同月二十六日民选市参议员告成,八月一日市参议会成立,翌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参议会闭幕。因华北敌患日张,故不得不中止继选。上海市于一九三零年即着手筹办自治,因淞沪抗战乃止。一九三二年七月再办,成立四十区公所,后因抗战爆发而停顿。抗战后一九四六年八月十三日民选议会终于成立。 盖因当时内乱连连,地方不靖;外患日亟,国难当头;加之地方官员官僚积习尚深,对地方自治并无热心,自治不易推行。一九二八年公布、一九二九年修正的《县组织法》,虽均有设县参议会的规定,一九三二年又曾公布《县参议会组织法》及《县参议员选举法》,一九三四年一月内政部还通咨各省依法组织县参议会,但各省均未及时照办。如此,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通过《改进地方自治原则》,将地方自治分为三期:第一期为扶植自治时期、即实行训政时期。县市长由政府任命,县市参议员由县市长聘任,乡、镇、村长由各乡、镇、村人民选举三人,县市长择一委任。第二期为自治开始时期、即官督民治时期。县市长由政府任命,县市参议会议员及乡、镇、村长由人民民选。第三期为自治完成时期,即宪政开始时期。县市长,县市议会议员及乡、镇、村长一律民选,人民开始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自一九三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公布“扶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组织办法 ”后,贵州、甘肃、察哈尔、云南等省即由县市长聘任县市参议员,成立县市参议会,后因抗战爆发才不得不中断。 当时,地方自治推行得较好的是广东。一九三三年,“西南政务委员会”修正并颁布了《县市自治法规》。一九三五年底,广东省九十四县已有自治组织。一九三四年八月,各县、各界之省参议员次第选出,八月十五日广东省参议会成立。 自一九二八年宣布训政,历经内战与外战,凡十四年,至一九四五年底,中华民国全国自治组织已成立者,县市参议会七百九十二个,乡镇人民代表会二万一千一百四十六个,保民大会二十四万六千七百三十五个,成立临时参议会者计有七省市。 最后,训政时期所推动的另一个极重要措施是对宪政的准备,即“五五宪草”的诞生。一九三一年国民会议之后,国民党原拟在宪法未实施前提前设立民意机构,并定名为“国民参政会”,但因筹议早日结束训政,故未实行。由是,国民党乃于四届三中全会议决:“一九三五年三月召开制宪国大,议定宪法,并为此要求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并发表之,以备国民研讨。”同时定于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召集全国临时代表会议,研讨宪法草案,时因党内纠纷而推迟;37 后又因外患内叛,干戈无止,再延至一九三五年十一月举行。一九三五年一月,立法院将宪草完成,十一月五全大会遂议决于一九三六年内召开国民大会以制宪。国民党中央还决定于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颁布宪草,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召开“制宪国大”。其后又因中日关系紧张,部分省区未能按时选出代表,故国民党中央决议再延期召开国大。不久,西安事发,国民党中央虽再决于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至一九三七年夏,虽然除河北、察哈尔、北平、天津、东北、台湾等地情形特殊以外,其余各地选举均已办成,然而抗日战争亦已全面爆发。由是,训政期间之筹备宪政只能被迫中断。 由上述可知,如若没有内忧外患之交相煎迫,则国民党一党训政的如期结束和胜利结束非但是有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这是因为国民党的一党训政非为一党“专制久安”而计,却为及早“还政于民”而行。但是,也正因为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尤其是苏俄的阴谋颠覆和日本的公开侵略既不能终,国内残余军阀和中共的叛乱叛国更不能止。加之里应外合,乱之日炽。因而,已经开始的训政时期,在实际上仍应为军政时期。否则,国内政局即成为“军政尚未结束,训政已经开始,军政不曾终了,训政遑论结束”这样一种局面。因此,原定的六年训政,只能延期,而非食言。然而,这却给了一切外逞叛乱、内怀野心者,和所谓的民主派知识分子以指责国民党“独裁专制”的口舌。此其一。 其二、国民党虽为宪政而训政,虽为还政于民而教民,但又深恐敌人与他人指责他们“假训政以独裁”,“借训政而专制”,因而忘却了“训政”—— 这个在性质上本为“善意的独裁”,38 即必须强化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确保民主的新社会秩序不被颠覆,乃是走向宪政之应有历程这样一个本意,因而对于一切公然持枪的反叛者,虽不得不决心剿除之,但对于一切不拿枪的敌人,尤其是打着革命的旗号,抱着民主这个“法宝”,以攻击国民党训政的敌人,则不敢动以训政之心,甚至一再让步,疲于应付,以宣布训政时间作保证,以筹措宪政示己心,从而迭呈被动挨打之局面,卒不敢为中华民族建立与巩固民主的新社会秩序,而甘冒被天下人指我为“独裁”的骂名,勇敢地对一切反对我训政、诬蔑我训政的敌人予以反击,将一切不利于训政的错话歪理逐一予以批驳。如此,虽然“ 过”在一时,却功在永恒。这无疑是一个至深的历史教训,当为来日之大陆所深深记取之。
第三、中国国民党一党训政与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根本区别
一、中国国民党是一个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而建立的党,故该党的革命又称“国民革命或民权革命”。她的一党训政,乃是该党为最终实现民权政治、即宪政而采取的过渡方略,亦曰历程。目的就是为了结束一党政治,以还政于民。这就在根本上与共产革命所号召的,一个阶级和一个党的永久专政,划清了民主与专制的根本界限。 二、中国国民党即便是在一党训政阶段,其仍以“确立民生发展为首要,采取自由经济,推动市场经济和保护私有制度”为基本国策,其与中共在经济上“长期以民生建设为恶,取缔自由经济,堵死市场经济和消灭私有制度”的党策,有着至为本质的区别。 三、虽然中国国民党的“训政纲要”提出要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行使政权,但除在中央“以政托党”以外,各级行政区均实行党政分离,排除一党包办。即中央以下各级党部,均不直接与各级政府发生统属关系。各县党部不满意县政府的措施时,应提出意见于省党部,由省党部转咨省政府处理;各县政府对于县党部的措施不满意时,则需提交省政府转咨省党部处理,均不得直接行动。这又与“普天之下莫非党土,从上到下党政不分,各行各业都必须以党凌政、以党代政、党政永不分家的中共一党专制即党天下”,有着霄壤之别。 四、国民党一党训政阶段,国民不仅有种种自由以为谋生,更有种种思考与表述的自由。人民不仅拥有新闻、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相当自由,甚至拥有“传播共产主义思想”和组织“左翼作家联盟”的自由。诚所谓“独尊三民”,但绝不“罢黜百家”(详见本章第四节)。甚至由共产党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的“学生运动”,虽然年复一年地罢课、示威、游行,冲击政府机关,捣毁新闻机构,甚至能几度将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围之数日而不散,39 国民党亦从来没有加害过学生,更没有用武力公然地镇压学生,甚至用坦克车和新式ak47自动步枪以公开地辗轧、扫射学生及无辜的民众。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五日,蒋介石还亲与包围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学生们“平等对话”的“故事”,只能使今天的中国大陆民众“感叹亦唏嘘”。 因此,只要稍稍地将国民党的“一党训政”和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进行一番对比,领教一下中国共产党至今仍要为“独尊马列而杀尽百家”的专制现实,我们就能十二万分地明白国民党“一党训政”和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本质区别。而也正是这个本质的区别,才告诉了我们,国民党的“一党训政”非但不是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相反,它恰恰是一个民主政党为使民权得以保养与伸张而采取的“过渡性政策”,是中国国民党为保卫民主新秩序,为维护国家和平统一和建设民主宪政基础,而不得不实行的政治方略。今天,当有人津津乐道李光耀昔日的“良性独裁”时,只要对三十年代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的“一党训政”稍作回顾与对比,便会明白国民党的“一党训政”就“良性独裁”的意义而言,亦不知比李光耀的要“良性”了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