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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mmerman: 无罪还是有罪? 2013-07-15 08:56:14
由五个白人,一个Hispanic组成佛罗里达陪审团周六宣布George Zimmerman枪杀17岁
unarmed 黑人学生Trayvon Martin无罪,引起全美激烈争议和游行抗议。很多人认
为这是种族仇恨谋杀。尤其陪审团里没有一个黑人,白人占压倒多数,更加使得这
种人们怀疑这个判决的公正性。

我没有认真跟踪这个案件。但这个案件有没有种族的因素的影响,我认为是肯定的。
简单的说,就是把对象颠倒一下,杀人者如果是黑人,被杀者如果是白人,这个陪
审团很可能会判杀人的黑人有罪。罪名不一定叫做种族仇恨罪,叫二级谋杀罪就行
了,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说Zimmerman一定是因为Martin是黑人而有意杀他则可能有
点言过其实。检方可能受到舆论压力所以强调这是种族谋杀,想让人相信Zimmerman是
这样的人,但这很有难度。Zimmerman的妈妈是Hispanic,他自己就是跨种族的
人,如同奥巴马一样,并不是纯白人。辩护律师只要说明Zimmerman没有种族仇恨,
没有想要主动杀人就可以了。

我认为美国的种族歧视还是很严重,但露骨的表现的情况不多,常常是很微妙地表
现出来。让你感觉得到,但却很难作为证据。我就经历过很多这样的事情,一般就
忍了。只有一次想起诉一家公司种族歧视。虽然律师开始觉得我和其它中国学生是
受到了种族歧视,很有把握。但不久大概因为各方面的压力,就躲着我了,结果我
也只好作罢。后来我即使感觉到有些事情肯定有种族歧视,我也从来不提,只就抓
住那些明显不对的,违法的地方说理,结果大部分complain都得到了比较正面的结
果。

回到Zimmerman案子,虽然证明他出于种族仇恨杀人比较难。但检方没有必要一定要
安这样的帽子给他,仍然可以起诉二级谋杀,至少是过失杀人。人家就是路过,并
没有硬闯他家抢劫。如果怀疑Martin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他完全可以在家里打电话
让警察来处理。如果他不去主动干扰人家,就不会有任何冲突。而且他有枪,别人
没有。他说情况如何紧急,被迫开枪。但Martin已死,死无对证,他怎么说都可以,
只要陪审团相信就可以了。

想起文革我们老家的一起案子。两个人约好一起去打野猪。晚上上山,在一块玉米
地里,两人分开潜伏下来。夜深人静,漆黑一团。年长的一位突然看见前面不远有
一个黑影在动,就对准黑影放了一枪。以为打到野猪了,结果是把自己的同伴打死
了。因为同伴突然肚子痛,在玉米地里拉大便,搞出动静来,他误认为是野猪开枪,
结果酿成悲剧。最后他以过失杀人罪被判五年徒刑。

我觉得这比较合理,他确实是误杀。而Zimmerman明知对方是一个人,没有抢东西,没
有私闯民宅,也没有枪,而最后把他枪杀了。但是这个陪审团认为,只要Zimmerman不
是蓄意杀人,他就不用负如何责任。这等于说Martin死那是他自己找的,白死了。
这样的判决让Martin的父母怎么能接受?又怎么可以服众?

我认为Zimmerman最少应该判过失杀人罪。如果这都不算过失杀人,那我还真不知道
什么还能算得上过失杀人?有枪就是王,谁还敢在大街上走路?
浏览(4961) (1)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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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小皮匠 留言时间:2013-07-18 13:33:11
法律这事水挺深,一般人不宜看透。就像当年百姓看OJ案,都觉得他有罪,但最后无罪释放。如同不认同,大家都接受了,没上街。如果OJ是白人,杀的是黑人,那就闹大了。好在这Z不是纯白,所以选5个白人当陪审,双方都难以反对。这就是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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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识字而已 留言时间:2013-07-16 11:42:02
西岸:你智能版本中的“盲人摸象”和“指鹿为马”功能一直都让我深感怀念和温馨。
庭审后展现的事件过程2012年2月26日,Martin 从他生父家离开说要去买snack,监视录像显示6:23他在7-Eleven,7:09Zimmerman打电话给 non-emergency说他发现一个可疑人,通话不止一次,到7:15结束。Zimmerman最后一通电话报告他和Martin之间发生暴力冲突。Martin和他的一个女性友人通电话说有人跟踪他。Zimmerman枪击Martin在离Martin家64米的地方。警方到达7:17,Martin死亡时间是7:30。当时未知死者身份。7:52Zimmerman被带到警局接收调查。27日早Martin的父亲报告失踪,警方9:20到他父亲未婚妻家,确认死者身份。2013年3月12日Police Chief Lee宣布调查结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拘捕Zimmerman。13日探员Chris Serino出拘票提请DA能以manslaughter误杀起诉Zimmerman(虽然Chris Serino自己也认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起诉Zimmerman误杀)2012年3 月20日the U.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Middle District of Florida and the FBI接入开展重新独立调查。
2012年4月11日 George Zimmerman被控二级谋杀
2013年6月20日陪审团选择完毕6名女性成员,其中一个是有色族裔。
2013年7月11日法官同意检察官加入误杀manslaughter的指控
2013年7月12日陪审团闭门审议。
{昨天看了juror B37的interview,她关于给Z判无罪的理由是,He was just doing his job,but bad judgement。
那么这是典型的manslaughter的概念,即并非有意杀人但判断错误导致了死人的结果,那么这个jury判无罪的基础是什么?}
Manslaughter不是你说什么概念就是什么概念,司法有明确解释,在13日陪审团有关于Manslaughter提出需要法庭明确解释,后又审议到晚上。做出判决的。
我知道你需要情感宣泄,能理解,希望z是华裔时,你也能站好队。
回复 | 0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3-07-16 11:02:29
另外顺便评论一些跟贴的思维。
采用粗俗的语言并不意味着占有真理,甚至连自封的右派一向自我陶醉的道德优势都没有,自己不觉得可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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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3-07-16 10:57:00
昨天看了juror B37的interview,她关于给Z判无罪的理由是,He was just doing his job,but bad judgement。
那么这是典型的manslaughter的概念,即并非有意杀人但判断错误导致了死人的结果,那么这个jury判无罪的基础是什么?
再有,doing his job,什么job?谁给了他权利do this job?Zimmerman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利行使任何这类job的职责。
至少这个juror是个不合格的,对自己的职责不负责,自己的原因与自己的决定对立。
另外,从the view对Z的两个律师的采访来看,他们承认种族的因素是明显的,尤其是Z跟踪M的动机,这是Z给警方的电话内容证明的。
可以这样对比,如果M是白人,那么被Z怀疑的可能性有没有这么大?如果没有,那么就不会有后来的跟踪而引起冲突的结果。
如果M是白人,那么出事后警方会不会在半个月内都不立案,不逮捕Z?
这些大家自己去判断。
根据the view的介绍,因为法官不允许任何种族因素在这个案子里提到,因此客观上等于把Z跟踪M,和Z与M后来的冲突分开了,好像没有关系,因此就成为了M攻击Z,Z自卫的性质,好像M无缘无故肇事。
这里有一个非常基本的很可以理解的概念,假如跟踪M的是警察,可以证明自己的身份,M绝不可能主动与警察打起来。而一个根本就不知身份的人干同样的事,那么这种confrontation的结局就是最大的可能,那么Z有什么权利“自卫”?
从Z的律师的介绍来看,并不是M主动攻击Z,因为没有任何证明。可以知道的是当时M在手机上,可以听到M问Z why are you following me?
Z回答,what are you talking about?
之后就无法证明了,只有Z的一面之词。Z的律师的说法,尽管M先动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无法判断到底是谁先动手。而并非M上来就主动攻击Z,这是肯定的。那么就可以判断这个冲突是有个过程的,不是一上来就是动手。
在B37的采访中,她的说法是两个人如果有一个walk away,那么就不会发生悲剧。问题是,谁应该walk away?或谁有能力walk away?是被跟踪的,还是跟踪的?一个被跟踪的人怎么做算是walk away?这是常识问题。
对这个出来接受采访并唯一主动联系出书,而且是夫妻俩都要出书的juror我是很不以为然的,因为她的理由与她的结论是无法match的。
ABC在评论她的采访时说,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她提到Zimmerman的名字很多次,但没有一次提到Martin的名字,而是用that boy来代替。
等于在潜意识上根本就没把死者当作一个平等对待的对象,而这就是这次审判的审判员的水平。
有人用OJ的案子来对比,但OJ被判无罪是因为警方存在作假的可能。而在这个案子里,人们现在不满的是警方没有作为,这是没有可比性的。
这个案子之所以现在引起社会不满,出现抗议示威,就是因为一个人无缘无故地被怀疑有罪,被跟踪最后导致冲突被打死。如果这种事情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那么谁还有安全?
任何人,包括警察都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对待看不顺眼的人,只要把你逼到受不了,provoke你反抗就是了,尤其在没有旁征的情况下。任何骚扰,stalking的行为就都是可以接受的了,否则我可以杀死你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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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llo Kitty 留言时间:2013-07-15 22:45:50
没认真跟踪案件,就肯定有种族的因素?典型的左棍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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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识字而已 留言时间:2013-07-15 21:47:20
整个事情6分钟,庭审证据体现,时间是冬天下雨傍晚7点左右,地点townhouse住宅区,z发现一形迹可疑人,在徘徊(不是赶路),样子像磕了药或其他东西,报警并驾车尾随,跟丢,下车查看,是M拦住了Z(M女友的电话说明这点),发送暴力冲突,M比Z高,就外观体型Z不占优势。M除枪伤没有其他外伤,Z是有非常明显被攻击外伤。(M家就他枪击地点64米)

你举了个例子说明误杀
我也举个例子:
冬天下雨傍晚,一华裔赶路回家,在他前面有一个未知路人,路人阻拦问,你为什么跟踪他,并对华裔有肢体暴力,华裔用枪还击致对方死亡,算过失杀人的吗?或该华裔没枪成了重伤。该华裔活该倒霉吗?

“没有认真跟踪这个案件”,但你对你的观点的自信是从哪儿来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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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乐维 留言时间:2013-07-15 20:06:29
回复Hardsword:

M走在大街上,Z凭什么要跟踪阻拦?连警察也不能无故跟踪阻拦人。任何一个人对于平白无故被人怀疑跟踪都会很生气,何况一个血气方刚的小伙子。
在大街上这样public place可以随意跟踪阻扰行人,本身就是侵犯人权。所以是Z侵犯M人权在先。如果回避这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不客观的。
这个判决之所以有问题就在这里。它等于说,任何人可以带枪在大街上或其他public place跟踪或阻扰别人,如果别人愤怒,反应激烈时,你可以开枪杀人,这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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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dsword 留言时间:2013-07-15 19:10:56
这个案子判决本身就说明了法律的公正。

你应该详细讲述一下,Zimmerman是在什么情况下开的枪。Martin的确没有抢东西,没有私闯民宅,也没有枪,但是他对Zimmerman进行了人身攻击,而且是致命的人身攻击。在那种紧急关头,换做你,你该如何?不能因为死者是有色人种,就与种族歧视联系在一起。

这样的判决,从情理上讲,死者的父母是不能接受,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任何种族,任何情理都不能逾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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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时间:2013-07-15 15:29:39
西岸:“理由是他黑人”:你这个证据从哪里来的?
接着搅混水。
回复 | 0
作者:鄙视五分 留言时间:2013-07-15 13:52:49
凡是奴性比较强的人都害怕被指出美国存在种族主义的事实,并竭尽全力为之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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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3-07-15 12:16:25
这个案子的问题是当事人一个死了,另一个的关于案情的叙述无法证明,脑袋有上伤口并不意味Z不是后来发生争执的始作俑者。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死者M没有做错任何事就被怀疑可能是罪犯,而理由是他黑人,在晚上下雨的情况下带着hoodie走路,这是从Z对警方报警时的说法证明的。也就是说如果他不是黑人,则Z可能根本就不会去怀疑,这是racial profile的性质,属于种族主义。
如果一个人并没有做错任何事,但最终被动地被卷进一个冲突后死了,社会认为不需要任何人对此负责,那么这个社会就是非常sick,这是这个案子给人的结论。
你可以从现行法律上证明Z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同时也证明导致这种判决的社会法律是病态的,因为人的基本生命得不到尊重。
从这个角度讲,要么六个陪审员对社会是不负责任的,而如果是法官对判决的指示(陪审员必须遵守,不能超越)导致如此,那么是法官对社会不负责,如果是法官基于现行法律作出这种指示,那么就是法律对社会不负责。
因为任何一个悲剧都是有原因的,发现和改正这个原因是一个希望正常的社会的责任,否则同样的悲剧会继续出现。
有几个前提的不同是可以改变这个悲剧的,如果Z不是怀疑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M,如果Z听从警方的告诫不去跟踪M,如果Z没有枪(就没有胆子自封为治安),如果Z没有在公众场合带枪的许可,如果法律不允许个人可以自我决定自卫的标准。
这里任何一个“如果”不成立都会导致这个悲剧不会发生。
回复 | 0
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时间:2013-07-15 09:58:32
I wish 乐维 had studied the case before concluding race is a factor in the verdict.

Please read this artical. It is also biasd but at least give you some balance.
http://bbs.tianya.cn/post-338-32310-1.shtml

Please note, the defense lawyers do not even have to use stand-your-ground law to win the case; it tells me the prosecution has no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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