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岸:你智能版本中的“盲人摸象”和“指鹿为马”功能一直都让我深感怀念和温馨。 庭审后展现的事件过程2012年2月26日,Martin 从他生父家离开说要去买snack,监视录像显示6:23他在7-Eleven,7:09Zimmerman打电话给 non-emergency说他发现一个可疑人,通话不止一次,到7:15结束。Zimmerman最后一通电话报告他和Martin之间发生暴力冲突。Martin和他的一个女性友人通电话说有人跟踪他。Zimmerman枪击Martin在离Martin家64米的地方。警方到达7:17,Martin死亡时间是7:30。当时未知死者身份。7:52Zimmerman被带到警局接收调查。27日早Martin的父亲报告失踪,警方9:20到他父亲未婚妻家,确认死者身份。2013年3月12日Police Chief Lee宣布调查结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拘捕Zimmerman。13日探员Chris Serino出拘票提请DA能以manslaughter误杀起诉Zimmerman(虽然Chris Serino自己也认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起诉Zimmerman误杀)2012年3 月20日the U.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Middle District of Florida and the FBI接入开展重新独立调查。 2012年4月11日 George Zimmerman被控二级谋杀 2013年6月20日陪审团选择完毕6名女性成员,其中一个是有色族裔。 2013年7月11日法官同意检察官加入误杀manslaughter的指控 2013年7月12日陪审团闭门审议。 {昨天看了juror B37的interview,她关于给Z判无罪的理由是,He was just doing his job,but bad judgement。 那么这是典型的manslaughter的概念,即并非有意杀人但判断错误导致了死人的结果,那么这个jury判无罪的基础是什么?} Manslaughter不是你说什么概念就是什么概念,司法有明确解释,在13日陪审团有关于Manslaughter提出需要法庭明确解释,后又审议到晚上。做出判决的。 我知道你需要情感宣泄,能理解,希望z是华裔时,你也能站好队。
昨天看了juror B37的interview,她关于给Z判无罪的理由是,He was just doing his job,but bad judgement。 那么这是典型的manslaughter的概念,即并非有意杀人但判断错误导致了死人的结果,那么这个jury判无罪的基础是什么? 再有,doing his job,什么job?谁给了他权利do this job?Zimmerman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利行使任何这类job的职责。 至少这个juror是个不合格的,对自己的职责不负责,自己的原因与自己的决定对立。 另外,从the view对Z的两个律师的采访来看,他们承认种族的因素是明显的,尤其是Z跟踪M的动机,这是Z给警方的电话内容证明的。 可以这样对比,如果M是白人,那么被Z怀疑的可能性有没有这么大?如果没有,那么就不会有后来的跟踪而引起冲突的结果。 如果M是白人,那么出事后警方会不会在半个月内都不立案,不逮捕Z? 这些大家自己去判断。 根据the view的介绍,因为法官不允许任何种族因素在这个案子里提到,因此客观上等于把Z跟踪M,和Z与M后来的冲突分开了,好像没有关系,因此就成为了M攻击Z,Z自卫的性质,好像M无缘无故肇事。 这里有一个非常基本的很可以理解的概念,假如跟踪M的是警察,可以证明自己的身份,M绝不可能主动与警察打起来。而一个根本就不知身份的人干同样的事,那么这种confrontation的结局就是最大的可能,那么Z有什么权利“自卫”? 从Z的律师的介绍来看,并不是M主动攻击Z,因为没有任何证明。可以知道的是当时M在手机上,可以听到M问Z why are you following me? Z回答,what are you talking about? 之后就无法证明了,只有Z的一面之词。Z的律师的说法,尽管M先动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无法判断到底是谁先动手。而并非M上来就主动攻击Z,这是肯定的。那么就可以判断这个冲突是有个过程的,不是一上来就是动手。 在B37的采访中,她的说法是两个人如果有一个walk away,那么就不会发生悲剧。问题是,谁应该walk away?或谁有能力walk away?是被跟踪的,还是跟踪的?一个被跟踪的人怎么做算是walk away?这是常识问题。 对这个出来接受采访并唯一主动联系出书,而且是夫妻俩都要出书的juror我是很不以为然的,因为她的理由与她的结论是无法match的。 ABC在评论她的采访时说,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她提到Zimmerman的名字很多次,但没有一次提到Martin的名字,而是用that boy来代替。 等于在潜意识上根本就没把死者当作一个平等对待的对象,而这就是这次审判的审判员的水平。 有人用OJ的案子来对比,但OJ被判无罪是因为警方存在作假的可能。而在这个案子里,人们现在不满的是警方没有作为,这是没有可比性的。 这个案子之所以现在引起社会不满,出现抗议示威,就是因为一个人无缘无故地被怀疑有罪,被跟踪最后导致冲突被打死。如果这种事情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那么谁还有安全? 任何人,包括警察都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对待看不顺眼的人,只要把你逼到受不了,provoke你反抗就是了,尤其在没有旁征的情况下。任何骚扰,stalking的行为就都是可以接受的了,否则我可以杀死你并“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