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來的標題是《想在美國活得有尊嚴嗎?行使您的投票權吧!》那個標題有點兒標題黨的的嫌疑。其實本文的主旨不是想跟別人的風,討論怎樣在美國活得有尊嚴的問題。我不過是借題發揮而已。想附帶表明我的一個看法:有強烈意願想要改變中國的人,與其隔海漫罵,不如回去或改良,或革命,稍顯真誠。而我輩既然嚮往美國民主而來了美國,認真行使我們來之不易的民主權利,是一件最有尊嚴,最有社會責任感的事情。不要以為美國盡善盡美。參與到美國民主的進程中去,使之更美,是我們每一個華裔移民對我們後代的責任。
今年又是選舉年,怎樣參與選舉,是一個有意義的話題。記得前兩年讀到曹長青的網文《我怎樣成為一個美國右派》,談到怎樣選擇黨派的問題。很有意思。我以為來自大陸中國的華人,登陸之初,有一種天然的左派傾向,是民主黨的天然盟友。而在美國生活較久了之後,會逐漸向右轉,變成溫和的共和黨人。尤其是那些發揚華人勤勞,刻苦,努力工作的傳統美德,而事業小有成就之後的華人更是如此。這個話題很有意思,但在年底的大選(general election)時更有意義,所以讓我留待那時再來討論。
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由於習慣了國內的假民主,往往以為民主與自己關係不大。或者認為自己的區區一票,無關大局。殊不知行使你的權利,也是你的責任。如果你成天讚美美國的民主制度,那麼行使您的投票權吧!不然的話,你不是葉公好龍嗎?不要侈談在美國活得有尊嚴,shame on you!大選之前的初選(primary election)其實對我們升斗小民尤其重要。因為許多與我們本地地方相關的議題,會以提案(Propositions)的形式,交由各級全民公決。大到諸如允許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給非法移民駕駛執照,選區的重新劃分,允許大麻合法化;小者如同意水費的上漲,學區的重新劃分,公地交由私企經營,市政府為某項目出售債券融資。等等等等。這些議題,或者涉及到州憲法的修改,更往往關乎民生。這些提案一旦得以通過,變成法律,往往都會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以及長遠的政治生態。所以實在不可以掉以輕心。所以,同胞們,不管你是多麼的忙,請你一定要抽出時間來,投上你的神聖一票。
當然,負責任的選民,你得對你的選票負責!投票之前,你得下一點功夫,做一點研究,弄清楚今次的選舉都有哪些提案,都是些什麼候選人。你應該怎樣投下你的神聖一票。你如果是一位負責任的選民,沒人能代你做決定(You have to do your own due diligence )。下面是我自己對2010年加利福尼亞初選議題的一些研究。並給出了我的信息來源,以利於你的進一步研究。有些我已經有了決定,有些我還不清楚應當怎樣做決定。現在我提出來與你分享。希望你也能分享你的觀點。也希望在其他州的朋友,能與網友分享你對你本州提案的研究結果,庶幾可以節省一些別的網友的時間,從而幫助更多的華人朋友做負責任的選民。
2010年6月8號加利福尼亞初選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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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號提案: 規定為了抗震的目的,對建築物進行的建設改造不會引發物業稅的價值重估。並設定全州抗震加固標準。
投贊成票意味着對無加固(如磚砌)建築物的抗震修繕,在相關物業售出之前,不會導致物業稅的提高。
投反對票意味着對無加固(如磚砌)建築物的抗震修繕將繼續被排除在物業稅之外,但只有15年。
論點:
現行法律允許對其他類型的建築的抗震修繕不會引發物業稅的價值重估,並不受時間限制,直到物業售出為止。但對無加固(如磚砌)建築物的抗震修繕豁免只有15年。13號提案使該豁免對所有建築一視同仁。更加公平,並會鼓勵業主對對無加固(如磚砌)建築物的抗震修繕,以提高房屋抗震水平。
白凡:此條提案簡單明了,算是還歷史舊賬,還業主一個公平。也有益於抗震。對政府稅收影響也不大。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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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號提案:改變國會,州,以及立法選舉的程序。允許選民選擇任何候選人,而無論候選人或投票人的黨派。保證獲得最多選票的兩位候選人出現在普選的選票上,而無論其黨派。
投贊成票意味着對大多數州和聯邦職位的選舉而言,所有的選民將收到相同初選選票。 而只有兩名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不論其政黨,將列名於大選選票之上。
投反對票意味着像過去一樣,選民將根據其黨派收到初選選票。得票最多的每一黨派的本黨候選人將會進入大選選票之上。
論點:
投贊成票,您將可以投票選任何候選人出任州政府的職位或者國會議員,無論其黨派。據說以此法選出來的的代表在薩克拉門托和華盛頓將較少黨派偏見和更實際。
反方認為:該提案具有欺騙性,而並不會使初選更加“開放”。 因為候選人將不再被要求在選票上列出他們的黨籍。 他們希望自己看上去顯得比較“獨立”,而實際上他們在自己的黨派依然存在。“改革”面紗掩飾的是 一切如常的現實。
白凡:現行選舉制度將選民與黨派相聯繫。所以無黨派的獨立選民使用的選票就不會列出有黨派的候選人,獨立候選人連初選都不參加。從而導致喪失自己的代表性。新的提案使獨立選民的聲音也可得到反映。因為他們的名字也可以上初選選票了。但同時,黨派候選人可以選擇表明或不表明自己的黨派,所以他或她可以掩蓋自己的黨派傾向。而選民可以投票支持其他黨派的候選人。其結果就是有可能最後上了大選選票的兩個得票最多的候選人,是來自同一黨派。(這在現行制度下是不可能的)。同時,由於新辦法只選出兩名候選人參加大選,所以獨立候選人不再保證可以參加大選。同時,如果同一黨派的兩個候選人進入大選,可能面臨另一黨派的人放棄投票的情況。所以,該法案減少選民的選擇權。據說該法案的初衷是減少由利益集團控制的主要政黨的影響,選出不那麼黨派色彩,比較實際,比較易於妥協的政治家,以便改變薩克拉門托和國會山的黨派習氣。希望政客們可以攜起手來,帶領全國人民共度時艱。但是,反對者卻說特殊利益集團支持該法案,以利於掩蓋候選人的黨派傾向,從而選出他們支持的候選人。在現今使用兩名得票最高的候選人制度的僅有兩個州之一的華盛頓州的139次選舉中,只有一次現任候選人在初選中失利。所以14號提案有利於現任的候選人。反對方提出的另外一個理由是,現行法律規定,在大選時,如果選民不滿意選票上的候選人,還可以寫上自己中意的人選(WRITE-IN VOTES )。而新法案有一條暗藏的條款,就是禁止大選時的WRITE-IN VOTES 。 該法案不會影響總統大選和黨派領導人的選舉。此一法案情況似乎是相當複雜。不知讀者諸君中可有對此有研究的網友能夠提供您的分析,以便各位投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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