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本文純屬一家之言,有感而發。歡迎討論,但請儘量就事論事,並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則,勿用帶有侮辱性質的語言。謝謝 本人在討論美國統治階級的系列文章第三《也談是誰在真正統治美國(三):左右互搏看民主真相》一文里,討論了一個叫做“劫位蠻得(gerrymandering)”的現象,即通過操縱選區的劃分使某一黨派在選舉中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的選舉行為。簡單地講來,“劫位蠻得(gerrymandering)”就是使反對黨的選民集中在儘可能少的選區中,同時使自己黨派的選民的選區儘可能多,從而導致己方勝選的結果。它既是黨派政治的手段,同時又是金錢資本影響選舉的行為。明天是2010年中期選舉的大日子,剛好在加州的選票上,今年有兩個議案交付全民公決,都是關於這個選區劃分的事情。所以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再來談一談相關的話題。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國會議員的人數是由人口普查的結果來確定的。在有的州,由於人口很少,一個州只有一個國會議員,所以這個州可能只有一個選區,因而選區劃分的問題不是很大,比如阿拉斯加州,特拉華州,蒙大拿州,北達科他,南達科他州,佛蒙特州和懷俄明州。但是在有的人口大洲如加州,佛州,選區的劃分就具有重要意義。由於選區的劃分也影響到地方的選舉,和學區,以及各種資源的分配,選區劃分是一個很重要的的事情。而由於人口的流動性和變化,選區劃分也成為一個經常性的工作。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兩黨大致各有190個選區的支持,一般兩黨對自己的選區的控制保持相對穩定,所以有時候某幾個州的幾個競爭激烈的選區可以在相當的程度上決定全國大選的走向。所以兩黨都對選區劃分的事情非常地重視。有些時候,一個州的多數黨重劃選區的行為,可能改變下一次大選的結果。比如2003年德州的選區重劃,使共和黨在2004年選舉中大贏21席,就是如此。 “劫位蠻得(gerrymandering)”基本上是一種黨派運作。通常的情況下,由州議會控制選區劃分,並且某一黨派在州議會占多數地位的時候,“劫位蠻得”比較容易成為可能。目前,多達36個州是由州議會決定選區劃分,多數要求州長的批准。如果州長和議會多數不屬於同一黨派,那麼,選區劃分往往引起巨大爭議,需要聯邦法院的介入。而其他的一些州,如亞利桑那州,夏威夷,愛達荷州, 新澤西州和華盛頓五州,則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來決定選區劃分,以避免政治家們通過操縱選區劃分來達到使自己和自己的黨派永遠當選的目的。而另外的一些州,如愛荷華州和緬因州,則採用一種妥協的制度,有一個獨立的機構提出重新劃分權力的計劃,但立法機關保留批準的權利。 根據聯邦法律規定,選區重劃必須確定人口大致相同的選區。加州州憲法要求根據聯邦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的結果,調整州眾議院、州參議院、州平稅局(BOE: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的選區以及加州在美國眾議院之國會選區的邊界。過去,加州選區劃分是由州議會來決定的。2008年11月選民通過了一個11號提案,規定了有關選區劃分的現行法律,決定設立公民選區重劃委員會,在2010年人口普查後,開始確定新的州眾議院、州參議院和BOE選區。委員會十年設立一次,由14名登記選民組成——5名民主黨人、5名共和黨人和4名其他人士——他們根據具體規則申請這些職位並當選。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委員會無權決定國會議員選區的劃分。所以加州的現行法律是上文介紹的兩種方式的混合體。國會議員選區的劃分的權力,還是掌握在州議會,而不是這個公民選區重劃委員會的手裡。 明天要投票的選票里,包含了兩個與此相關的提案,即提案20和提案27。提案20的基本意思,就是要給予公民選區重劃委員所有選區的劃分的全權。不僅是地方選舉,還要包括國會選舉的選區的劃分的權力。如果該議案得以通過,那麼州議會就不再有權劃分國會議員的選區。委員會將按照11號提案之規定其他選區的方式劃定國會選區。例如,委員會不得為偏袒在任者、政治候選人或政黨劃定國會選區。委員會還應考慮市、縣、社區和利益共同體的地理完整性。和提案11一樣,選區重劃應當遵守聯邦法律。而提案27則完全相反,要求取消公民選區重劃委員會,將所有選區劃分的權力重新收歸州議會。提案27有意識地將這個提案的核心隱藏在其它一些似是而非是議題之下,比方說將設立州眾議院、參議院和公平委員會選區邊界的權限整合給劃定國會選區的當選代表。削減選區重劃的預算及限定議會可支出的金額。規定選民有權否決議會批準的選區邊界圖。規定同一職位的所有選區須有完全相同的人口,等等,並在其argument中用這些枝節來擾亂選民的視線,這不過是民主運作中忽悠選民的一種常見的伎倆。明眼人可以看得出來,提案27從根本上講是一種有違民主精神的提案。從此我們可以看到民主運作中一些負面的東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