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本文纯属一家之言,有感而发。欢迎讨论,但请尽量就事论事,并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谢谢 本人在讨论美国统治阶级的系列文章第三《也谈是谁在真正统治美国(三):左右互搏看民主真相》一文里,讨论了一个叫做“劫位蛮得(gerrymandering)”的现象,即通过操纵选区的划分使某一党派在选举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的选举行为。简单地讲来,“劫位蛮得(gerrymandering)”就是使反对党的选民集中在尽可能少的选区中,同时使自己党派的选民的选区尽可能多,从而导致己方胜选的结果。它既是党派政治的手段,同时又是金钱资本影响选举的行为。明天是2010年中期选举的大日子,刚好在加州的选票上,今年有两个议案交付全民公决,都是关于这个选区划分的事情。所以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再来谈一谈相关的话题。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国会议员的人数是由人口普查的结果来确定的。在有的州,由于人口很少,一个州只有一个国会议员,所以这个州可能只有一个选区,因而选区划分的问题不是很大,比如阿拉斯加州,特拉華州,蒙大拿州,北達科他,南達科他州,佛蒙特州和懷俄明州。但是在有的人口大洲如加州,佛州,选区的划分就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选区的划分也影响到地方的选举,和学区,以及各种资源的分配,选区划分是一个很重要的的事情。而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和变化,选区划分也成为一个经常性的工作。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两党大致各有190个选区的支持,一般两党对自己的选区的控制保持相对稳定,所以有时候某几个州的几个竞争激烈的选区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决定全国大选的走向。所以两党都对选区划分的事情非常地重视。有些时候,一个州的多数党重划选区的行为,可能改变下一次大选的结果。比如2003年德州的选区重划,使共和党在2004年选举中大赢21席,就是如此。 “劫位蛮得(gerrymandering)”基本上是一种党派运作。通常的情况下,由州议会控制选区划分,并且某一党派在州议会占多数地位的时候,“劫位蛮得”比较容易成为可能。目前,多达36个州是由州议会决定选区划分,多数要求州长的批准。如果州长和议会多数不属于同一党派,那么,选区划分往往引起巨大争议,需要联邦法院的介入。而其他的一些州,如亚利桑那州,夏威夷,爱达荷州, 新泽西州和华盛顿五州,则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决定选区划分,以避免政治家们通过操纵选区划分来达到使自己和自己的党派永远当选的目的。而另外的一些州,如爱荷华州和缅因州,则采用一种妥协的制度,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提出重新划分权力的计划,但立法机关保留批准的权利。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选区重划必须确定人口大致相同的选区。加州州宪法要求根据联邦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的结果,调整州众议院、州参议院、州平税局(BOE: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的选区以及加州在美国众议院之国会选区的边界。过去,加州选区划分是由州议会来决定的。2008年11月选民通过了一个11号提案,规定了有关选区划分的现行法律,决定设立公民选区重划委员会,在2010年人口普查后,开始确定新的州众议院、州参议院和BOE选区。委员会十年设立一次,由14名登记选民组成——5名民主党人、5名共和党人和4名其他人士——他们根据具体规则申请这些职位并当选。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委员会无权决定国会议员选区的划分。所以加州的现行法律是上文介绍的两种方式的混合体。国会议员选区的划分的权力,还是掌握在州议会,而不是这个公民选区重划委员会的手里。 明天要投票的选票里,包含了两个与此相关的提案,即提案20和提案27。提案20的基本意思,就是要给予公民选区重划委员所有选区的划分的全权。不仅是地方选举,还要包括国会选举的选区的划分的权力。如果该议案得以通过,那么州议会就不再有权划分国会议员的选区。委员会将按照11号提案之规定其他选区的方式划定国会选区。例如,委员会不得为偏袒在任者、政治候选人或政党划定国会选区。委员会还应考虑市、县、社区和利益共同体的地理完整性。和提案11一样,选区重划应当遵守联邦法律。而提案27则完全相反,要求取消公民选区重划委员会,将所有选区划分的权力重新收归州议会。提案27有意识地将这个提案的核心隐藏在其它一些似是而非是议题之下,比方说将设立州众议院、参议院和公平委员会选区边界的权限整合给划定国会选区的当选代表。削减选区重划的预算及限定议会可支出的金额。规定选民有权否决议会批准的选区边界图。规定同一职位的所有选区须有完全相同的人口,等等,并在其argument中用这些枝节来扰乱选民的视线,这不过是民主运作中忽悠选民的一种常见的伎俩。明眼人可以看得出来,提案27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有违民主精神的提案。从此我们可以看到民主运作中一些负面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