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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主政治中的政客財產登記制度 2011-11-03 14:30:28

關於官員財產登記和公開,一直以來被視為美國民主的體制之花,大加歌頌。據說中國政府也曾經想把它作為反腐倡廉的體制加以引進。但是一定是阻力不小,迄今未見實現。並因此而成為中國政治的一個瘡疤。也成為海內外仇恨中國政體的人的一顆重磅炸彈。殺傷力不可謂不小。這事情當然也引起我的興趣。在研究美國民主運作的過程中,本人發現,這個制度的實際運作和效果,都與我原先的想像不大一樣。既然已經說到美國的政客,所以把它拿來與各位看官分享。作為中國建立相關體制的借鑑,這也應該是不無裨益的。 

其實美國的民主制度存在有兩百多年,財產申報的有關規定,也只是最近的事情。1978年,也就是在中國的文化大革命以後,美國人才有了《政府道德法》(the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而這之前並不因為沒有這個法律而使它成為非民主的國家。根據這個法律,國會兩院議員,行政當局的重要幕僚和頂級官員,必須在每年五月十五號之前,填表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在過去一年中的個人財務狀況。包括所有個人財產,負債,收入,財產轉移交割(asset transactions)和接受禮贈的情況, 等等。從理論上講,這應當是一個好的制度。得益於這個制度,美國人差可知道美國政客的大致財務狀況,了解到都是一些什麼人在統治我們。我想我們一般人也就是從一般理念這個角度來看它的顯而易見的好處。但是考察任何制度,都不能只是從表面現象,從想當然的理念出發。其實實際運作中的具體細節才有根本意義。而且我們不需要很深入的研究,也不需要很高的智慧,就可以發現這個制度的一些奇怪之處。 

比如比較奇怪的是,個人收入中,並不包括從政府得到的工資收入。這個與我們普通老百姓很不一樣。我們的財富,除了工資而外還有什麼呢?可見政客的收入,工資以外的部分才更重要。又比如,政客配偶的收入,只需要報告其來源,卻無需申報其數目。又比如,政客們在申報財產時,只需報告那些用於投資和創造收入(produces income)的財產,比方說用於出租的房產。而政客自己使用的房產就無須申報了。與這些財產相關的債務也無須申報。考慮到這些政客很多人都住非常昂貴的豪宅,這個規定無疑會影響到對政客財產以及欠債總量的嚴重低估。

另外一點,就是這種申報,通常不用具體數字,而只是使用一個範圍(in broad ranges)。所以要估計美國政客的真正財富還是困難的。比如現任美國政客的首富,來自加州聖迭戈的共和黨眾議員達瑞爾伊薩(Darrell Issa),我們只知道他的財產在2009年是在一億六千一百萬($161,050,022)到四億五千二百一十萬($452,100,001)之間。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範圍。試想如果說你要根據他的個人財富的增長,從而決定它是否在任職期間謀取了不當利益,或者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個數字有什麼具體的意義呢?從這個角度看,我看它是完全沒有意義。(注意,“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中國是一種可罰(punishable by the law )的罪。這個罪在美國好像是不存在的。希望各位看官可以有以教我。) 

另外一個更加奇怪的現象,是對於這個法律的執行和監管。在美國這樣一個事事講究制衡和監管的民主體制下,《政府道德法》不是由三權分立的執法部門來執行和監管的。與中國共產黨在各級黨委建立自己領導下的紀委完全一樣。美國人在國會下設有“國會道德委員會”(congressional ethics committees),在政府設有“美國政府道德辦公室”(the U.S.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來監察和執行《政府道德法》。哈哈,這就有意思了。是美國人不懂得沒有監督的權力容易滋生監守自盜的腐敗呢?還是覺得中國人的自我監督的體制也有可取之處呢?或者是別的什麼呢?我不知道。只是查一查他們監督執行的歷史,可以知道他們雖然有了良法,儘管可能還不完美,在其監督和執行上,也還是任重而道遠。 

根據國會山的報紙《Roll Call》的一篇報道,雖然政客和官員在申報財產時撒謊是一種聯邦罪行,但是“出錯”卻是“可以有”的。所以過往的統計表明,他們一般都維持在一個25%的“出錯”率。去年一年,有10個眾議員不得不“修正”他們先前申報的財產狀況。有12%的參議員不得不“改正”他們先前“出的錯”。這些“錯”包括“打字錯誤”(typo),“數學運算錯誤”(mathematical errors),還包括了“省略(omissions)錯誤”。有的人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這樣的“錯誤”。雖然錯誤都不嚴重,但是結果卻動輒可以輕易將自己的淨值改變數百萬元之巨。例如,眾議員布賴恩比爾博瑞(Brian Bilbray )糾正了一項家庭的稅務諮詢業務,從最低的一萬五千美金($15,000)到最高的五千萬($50 million 原文如此)。甚至於那些本人就是“國會道德委員會”成員的政客們( 比如加州民主黨議員,該委員會資深成員琳達桑切斯(Linda Sánchez)和羅瑞塔桑切斯(Loretta Sanchez)也會犯這樣的“錯誤”。這樣的事情的發生,連我這個對政治一竅不通的人,都不禁要問,既然立法人員訂立的所有法律都由具有獨立執法權的執法部門來監督和執行,為什麼在這個分權監督思想如此深入人心,並被奉為圭臬的國度里,這個監督立法人員自己的法律,包括立法權,釋法權,和執行權,獨獨例外,全部都掌握在立法人員自己的手中呢?讀者諸君可有以教我? 

好像台灣也有實行官員申報財產的制度。不知道他們執行得如何,怎樣監督?我想這個制度如果要搬到中國去,恐怕需要好好思考,起碼不可以照搬美國的這個制度和做法。這裡還只是討論了國會和聯邦政府層面的情況,就是在聯邦政府里,也不是所有官員都被要求做財產申報的。我不知道在州和地方是否有相關的法律。這個法律要是認真執行起來,是具有相當的剛性的。弄不好會適得其反。恐怕美國現在這樣做,也有其不得不這樣做的原因吧。中國政府遲遲不能實行這個做法,是不是也有它難以實行的原因呢?總之在實行之前是得要先想好了。當然這個法律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因為有了它,我們至少知道,在美國民眾當中,僅僅有1%的人可以躋身於百萬富翁的行列。而在美國國會的立法人員中,這個比列穩占40%到50%左右。而且在過去兩年中,當美國人民“水深火熱”的時候,他們還可以在個人財富上維持25%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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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參考文獻】

Financial Disclosure Reports Show 25% Error Rate 

And Congress’ Rich Get Richer: Net Worth of Lawmakers Up 25 Percent in Two Years, Analysis Demonst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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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5daziyou 留言時間:2011-11-09 17:02:25
白凡兄,讀了您的“ 南海東海黃海:以戰止戰,才有持久而公正的和平” 一文,感覺國內的很多現象確實不容樂觀,很多權貴階層把手中的一點權力到處濫用,並以此為炫耀的資本。

除了體制問題,這也是中國固有的官文化糟粕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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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8 10:18:10
謝謝山哥來訪。這一周我這裡的熱鬧,與別的地方比起來,就不算什麼了。看看這萬維,大凡認真探討問題的,比不過開口罵中國的。但是五大小兄最近的文章很好,也引起了足夠的關注,而這還是山哥你的“思項羽”引起來的。很有意義!

這個話題是有意思。這裡的討論也很不錯。給我一些啟發,正準備寫一篇“再談”。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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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哥 留言時間:2011-11-08 00:25:00
白凡這裡好熱鬧。

這個話題有意思。不過我這樣的外行,也就能看看熱鬧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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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6 21:37:59
剛剛看到的中國改革網發表的文章:<a href="http://www.chinareform.net/show.php?id=3218">我國出台財產申報法勢在必行</a>。有點意思。貼在這裡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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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穆 留言時間:2011-11-06 14:43:15
“因為如果不反腐,將亡國。但是如果真心反腐,將亡黨”

所以鄙毛你看到了,其實這個道理對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一樣。美國兩黨要是真心反腐,只怕這兩個腐敗透頂的政黨非解散不可,可謂“亡黨”。

當然,民主共和黨這兩個腐敗大黨不能就這麼自絕於美國人民,他們決定了抱着美國同歸於盡。所以你看美國現在亡國在即,弄得那 99% 都跳出來占領了。

這就是不反腐的結果啊。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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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鄙視五毛 留言時間:2011-11-06 13:19:53
雞同鴨講?還是理屈詞窮只好迴避我?

這是您的地盤,感謝您沒有刪我的貼子,就留給大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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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湯安 留言時間:2011-11-06 11:47:25
謝謝白凡的好文跟好問題,每當看到這類西方體制的糾結問題,包括看到溫家寶連續否定在中國實行官員收入的陽光政策,我就想到那個金喇叭的故事和一幅(讀者文摘登的?)一幫雙手緊吊在一個碩大酒杯的外沿的人,聽着杯外坐着的管理者完全"民主體制"的詢問徵求:"反對本議案者請舉雙手"。

老實說,解決問題的根源恐怕是解決民主共自身缺陷的兩方面的,1, 擴大法律監督(這還得經過那1%來設計,結果很可能不靈),2, 更有意義的是必須提升民眾的智力和教育水平。出問題和被騙的永遠是愚昧民眾,不是目光犀利的民眾 -----每一個美國人或者說中國人都思考你提出的問題,問題發生的空間就可能很狹小。那樣才有可能提高民眾的判斷力和降低黑箱黑幕的程度。

民主體制是法乎其中下(僅得其末)的中庸緩慢被動和被迫採用的體制,而不是民教們所故意吹噓的精英體制,因此,答案是民主本身無法杜絕1%的任何合法貪污。這也是從老子到丘吉爾等等的思考者們輕視民主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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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6 10:14:13
史語兄你好。謝謝回來!

看來我的理解局限了。這個not limited to還真的一直貫徹到底,包括了芝麻官。不過也沒有關係,反正這就是做個樣子而已,多加些小蝦米進來。更好沖淡這鍋湯。

謝謝你這樣的細節補充,尤其是因為這是你的親身經歷,所以更有意義。和樓上的鄙毛這樣的人,完全沒有辦法對話,完全是雞同鴨講。你說一件事,他扯一千件其他的事情,就是不肯在具體的問題上下功夫。又不長進,老是糾纏不清,所以我也懶得理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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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鄙視五毛 留言時間:2011-11-06 10:09:38
史語同學做為州政府下的一個“芝麻官”也需要每年申報財產,而且不是只給出一個range。不知道白凡同志對此如何解釋?

我始終認為,美國的民主制度有缺陷有漏洞,不是中國要不要民主、不能照搬的藉口。就以美式政客財產申報制度為例,中國需要做的比她更好更嚴格,而不是以一句有漏洞就耍賴,繼續探討研究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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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鄙視五毛 留言時間:2011-11-06 09:58:23
“也就是說,鄙毛認為,如果沒有“民主制度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美國貪官不會比中國少。” --- 老穆同志你算說對了。這是我跟老穆同志的根本區別,他看不起中國人,認為我們“中國人就該讓共產黨按着腦袋過日子”(老穆語錄)。而我認為,共產黨既然號稱是人民政府,就該從制度上加以約束,接受人民的監督制約。

“中國這個所謂沒有“監督”的國家,槍斃,坐牢,雙規,撤職的黨員官員不計其數, 這可算是“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 我說的是沒有民主制度的監督制約,你說的這些是專制制度對自我的監督和制約,因為如果不反腐,將亡國。但是如果真心反腐,將亡黨。所以共貪黨的反腐完全是可控反腐,抓誰不抓誰由中紀委把關。有哪一個高官的腐敗案或是醜聞是先由媒體曝光的?官員只要跟對了人,有上層罩着,安全,陳良宇就是個例子。近年來,由於網絡的普及,網民參與的監督多了起來,對監督基層腐敗有益,但畢竟是零零星星的。雖然我們不知道高層官員真正直接腐敗的案例有多少,但是他們的配偶子女經商賺錢卻是相當普遍的。然後上行下效,一個區委書記的老婆可以在當地有四家企業。

“而美國,雖然有“政府操守辦公室”,還有“根本不會先經過紀委把關的獨立的司法機構”,可是不要說槍斃坐牢,就是連被起訴的政客也寥寥無幾。” ---請參考白凡同志給出的數據:“根據國會山的報紙《Roll Call》的一篇報道,雖然政客和官員在申報財產時撒謊是一種聯邦罪行,但是“出錯”卻是“可以有”的。所以過往的統計表明,他們一般都維持在一個25%的“出錯”率。”也就是說,即使是自我監督,也抓出25%的不實申報,如果官官相護,完全可以維持在一個0%的“出錯”率。中共紀委抓出的有沒有萬分之幾?至於說如何繩之以法,如何判刑,我相信不隸屬於兩黨的司法機構可以做出獨立的判斷。FBI抓奧巴馬的州長同志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還有一條很關鍵的區別在於由於民主制度的制約,美國的政府和官員權力相對較小,例如批土地、工程的權力小,透明度高,這有賴於多黨制、獨立司法、媒體、公民團體,而這些都是中國欠缺的。

“你居然還敢說你們也不傻?” ---老穆同志你最聰明,絕對是黨的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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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語 留言時間:2011-11-06 08:47:28
凡兄:多謝回復。但必須澄清,本人州政府下面的機構做過事,確實是芝麻點的職位。你說“希望你能夠為我們華人而更加努力”是好意,但早已離開那個職務,只能是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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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穆 留言時間:2011-11-06 02:05:50
鄙毛說對了:

“其實美國人和中國人在人性上半斤八兩,也正因為此,在我們指出中國問題的時候,也都能看到美國也有問題”。

也就是說,鄙毛認為,如果沒有“民主制度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美國貪官不會比中國少。

好了,咱們來看看這是口號宣傳,還是事實。

中國這個所謂沒有“監督”的國家,槍斃,坐牢,雙規,撤職的黨員官員不計其數, 這可算是“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而美國,雖然有“政府操守辦公室”,還有“根本不會先經過紀委把關的獨立的司法機構”,可是不要說槍斃坐牢,就是連被起訴的政客也寥寥無幾。

這隻有兩種可能,1)美國人在人性上比中國人高出太多,2)美國民主制度根本就不監督他的政府官員。

從鄙毛所說的“美國人和中國人在人性上半斤八兩” 和美國破產的事實上可以看出,唯一有可能的結論就是【2)美國民主制度根本就不監督他的政府官員】。

鄙毛你同意嗎? 你是否又要自己否定自己,自打嘴巴了?

你居然還敢說你們也不傻?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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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鄙視五毛 留言時間:2011-11-05 23:26:03
"因為美國民主是我們的樣板。不是大家都想中國走美國人的路嗎?你也是想的吧?那麼我們在走的時候把這路弄弄清楚,還是可以的吧?"

白凡同志這句話我百分之一百的贊成,不過從你過去一系列文章來看,我和零加一中同學的看法一致,“感覺你的初衷是說明美國和中國的民主是半斤八兩”。

其實美國人和中國人在人性上半斤八兩,也正因為此,在我們指出中國問題的時候,也都能看到美國也有問題。但不可否認的是,有民主制度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在廉潔程度上,據說是為金主服務的美國政府要比號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中國共貪黨好很多。

“知道中國的那個自我監督的“紀委”每年揪出多少貪官嗎?殺了多少貪官嗎?” --- 就給你舉一個例子吧。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上海幫執政的時候,上海是否抓過一個高級貪官?當時我就納悶,為什麼全國各地都揪出了貪官,怎麼上海這麼幹淨?後來胡和諧當政,抓出了陳良宇和他的一個秘書,然後就沒有了,這可能嗎?黨國官員犯法,要先由黨的紀委決定抓不抓,抓多少。抓少了,肯定要亡國;抓多了,肯定要王黨。於是抓誰不抓誰就成了權力鬥爭打擊異己、鞏固自己勢力的一個手段。

“知道美國人處理了多少他們的自己人嗎?” ---你是否知道美國不僅有“紀委”,更重要的是有獨立的司法機構,根本不會先經過紀委把關。例如奧巴馬原本所在的Illinois州因為他當選總統空出了一個參議員的位置,州長有權指定一個人填補奧巴馬留下的議員空缺。這位州長想藉此發財,但FBI通過電話監聽到了,立刻逮捕。儘管這位前州長與奧巴馬關係很好很近,但是沒有用。

白凡同志您是聰明人,我們也不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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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5 22:36:21
零加一中,謝謝來訪和留言。也感謝你額外開恩,還說一聲有益。在你眼裡心裡,應該是很不容易的吧。

我的初衷,你恐怕也難以理解。因為很明顯你並沒有讀懂我的文章。

因為美國民主是我們的樣板。不是大家都想中國走美國人的路嗎?你也是想的吧?那麼我們在走的時候把這路弄弄清楚,還是可以的吧?

就這個財產申報制度而論,美國有它自己的歷史原因和背景。老穆說得清楚了。通過這個法律的議員們自己明確說過,如果是匿名投票,他們肯定會2:1否決這個法律。知道為什麼嗎?人的本性。這與制度沒有關係。關鍵問題是,中國人在引進這樣的制度時,怎樣來處理這個人性,使它成為真正能為人民監督官員的好制度,而不是像美國人這樣做個樣子。知道中國的那個自我監督的“紀委”每年揪出多少貪官嗎?殺了多少貪官嗎?知道美國人處理了多少他們的自己人嗎?

美國國會對他們自己人,最重的處罰就是開除(Expulsion), 其次是譴責(Censure)訓斥(Reprimand)和暫停(Suspension)。美國人這個自我監督的“國會操守委員會”,有史以來,美國國會眾議院只開除過五個人。其中還有三人是在內戰時期被發現為南方弄武器。參議院也是一樣。自1789年以來,參議院開除了14位參議員,其中13人是因為支持南方政府。

自從有這個《政府道德法》以來,參議院的這個“操守委員會”只開除過一人。如果你要告訴我,美國政客們道德高尚,除了此人而外絕無貪瀆,那我無話可說。(參見:http://usgovinfo.about.com/od/uscongress/a/congress-reluctant-to-punish-its-ow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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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穆 留言時間:2011-11-05 20:17:04
不過零加一老兄還是提出了個有意思的問題,就是美國議員為何會鬼摸了頭似地,通過了這一法案。

這還是要回到 1978 年,當年因為水門事件,星期六晚大屠殺等一連串國家級醜聞,政府操守成了公眾關心的話題,而且眾議院在這當口還剛投票同意給自己集體加工資,所以需要拿出個不痛不癢,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東東出來消消民憤。

你看到過幾個美國政客為這個玩意付出代價?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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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穆 留言時間:2011-11-05 20:05:16
零加一老兄,

我說這法案如匿名投票在美國也通不過,不是一種假定,而是美國政客自己承認的。

美國人不是“敢”實名投票,這有什麼好怕的? 不過是政客作秀的必需而已。

你問“為什麼偉光正的中國共產黨就不敢實名投票呢?”

這其實很簡單,你想哈,這個民主程序就是不記名投票,如果要改為記名,那就得先通過不記名投票的形式允許這個更改,如果不記名投票結果是不採用記名投票,你如一定要更改,就是違反了民主程序。

所以你要了民主就是要了貪污。如果你不要貪污,就必須專制。 所以美國才會貪污到國家破產,你想,錢是你自己印的,還能讓自己破產,這要多厲害的貪污才能做到?

你看到這個民主遊戲是怎樣玩的了嗎?

你看,我回答出了你的問題不也照樣: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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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零加一中 留言時間:2011-11-05 19:45:00
穆先生說這法案如匿名投票在美國也通不過,畢竟只是一種假定,美國人就是敢實名投票。
但問題就來,為什麼偉光正的中國共產黨就不敢實名投票呢。準備好你回答不出就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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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穆 留言時間:2011-11-05 17:43:01
零加一中老兄,

這沒什麼奇怪的。若是不記名投票,這個法案在美國國會也是 2:1通不過。

你老兄很會做算術的吧,你給我算算美國貪官比例。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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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零加一中 留言時間:2011-11-05 07:22:18
文章像以前一樣,非常有益,謝謝。
通讀文章,感覺你的初衷是說明美國和中國的民主是半斤八兩,至少在這件事是如此。
但你不知是否覺察,連美國這樣“Broad Range”的申報制度,中國從64算起也22年了,居然還通不過。這不是全民公投,或者幹部公投,連政治局這20多人都通不過。我們是否可以認為,這20多人中,至少有一半,斂財的速度顯然超出了這個問題多多的“Broad Range”。
政治局官員對此事態度如何,只知道至少一半反對,其餘細節無法得知。但有兩位全國政協委員之類的高官,卻明確表明了他們的態度。一個說,為什麼要官員申報,老百姓也要申報。另一個說,官員也是人,也有隱私,為什麼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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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穆 留言時間:2011-11-04 23:30:33
鄙毛老兄反貪果然雷厲風行,只是他要在美國這麼幹,多半自己先犯了隱私法,破壞法律程序和幾十類差不多的法律條款,就怕他還沒抓到貪官,自己先進了班房。

咱們來看看鄙毛的犯法記錄:

1.“按照美式規定,“只需要報告其來源,卻無需申報其數目”...還用查嗎?直接抓起來審問。

---- 哈哈哈,他以為這是反恐呢。要不要來個 rendition?, 外加水刑嚴刑拷問?

2.“...因此不僅幹部本人,幹部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七姑八姨等名下的房產都要申報。”

--- 鄙毛啊,等你讓民主美國各級官員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七姑八姨等名下的房產,資產,流動產,不動產,都申報出來了再說。

3. “就是這種申報,通常不用具體數字,而只是使用一個範圍(in broad ranges)。所以要估計美國政客的真正財富還是困難的”

----- 這還是鄙毛第一次聽說。 因為他實在無知得很。 “至少美國總統每年的申報都列明了他有多少收入”,這倒是, 其實稅務局也知道每個人的確切收入,所以一個不報也沒關係,再其實, 美國許多政客都是不拿工資的,有的只拿一塊,甚至還有拿五毛的。 這些人大家都知道,他們的收入就是五毛到一塊這個 range。


4. “好像台灣也有實行官員申報財產的制度。不知道他們執行得如何,怎樣監督?”

---- 按照鄙毛老兄的方式,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美國任何一個官員下台馬上逮捕就是。反正是官就貪, 把他們全抓起來拷打,一個也錯不了的。再說了,聽說百姓也不是反貪,只是反自己貪不到,所以你把沒做過官的也一起抓起來審問,多半也不會錯的。

鄙毛老兄,你的辦法很好啊,你把你自己銬起來就先解決了一個準貪官。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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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鄙視五毛 留言時間:2011-11-04 21:36:56
“同意你的看法。中國的政治,一定得增加透明,使民眾對官員的了解,包括對其個人財富的了解更多一點。但絕對不是照搬美國的辦法就可以奏效的。具體怎樣弄,是得深入研究,希望大家可以來集思廣益。”

這個在您白同志看來漏洞百出的政客財產登記制度,即使照搬到中國,同樣能發揮巨大作用。我先給您舉個真人真事。某地級市下轄的某區的黨委書記,其老婆名下有四家企業,而且在當地,黑白兩道都能擺平。下面就按照您的美式政客財產登記制度,逐條分析這個制度能否在中國起到作用:

1)按照美式政客財產登記制度,書記大人的工資不必申報,因為這部分本來就在組織的掌握之中。
2)其配偶的收入,按照美式規定,“只需要報告其來源,卻無需申報其數目”,即便如此,黨組織立刻就能知道書記老婆名下有四家企業。然後查查有沒有利益輸送,還用查嗎?直接抓起來審問。
3)“政客們在申報財產時,只需報告那些用於投資和創造收入(produces income)的財產,比方說用於出租的房產。而政客自己使用的房產就無須申報了。與這些財產相關的債務也無須申報。考慮到這些政客很多人都住非常昂貴的豪宅,這個規定無疑會影響到對政客財產以及欠債總量的嚴重低估。” --- 對啊,組織上關心的是幹部們的收入,自己使用的房產不是收入的來源,是自己花錢買的。但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幹部以權謀私的現象十分嚴重,常常一個幹部手上十幾套幾十套房。例如上海市長韓正的媽在某個黃金地段的某棟樓里就有兩套房子,因此不僅幹部本人,幹部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七姑八姨等名下的房產都要申報。
4)“另外一點,就是這種申報,通常不用具體數字,而只是使用一個範圍(in broad ranges)。所以要估計美國政客的真正財富還是困難的。比如現任美國政客的首富,來自加州聖迭戈的共和黨眾議員達瑞爾伊薩(Darrell Issa),我們只知道他的財產在2009年是在一億六千一百萬($161,050,022)到四億五千二百一十萬($452,100,001)之間。” --- 這還是第一次聽說。至少美國總統每年的申報都列明了他有多少收入,樓上史語同學也沒有說他的申報是只給出一個範圍,再說比爾蓋茨、巴菲特等億萬富豪,雖然不是官員,我們也知道他們每年的財富數目(精確到億)。我們中國共產黨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對人民負責,理應比為資產階級服務的美國政府做得更好,要求每個官員都要給出精確的收入數字。
5)“另外一個更加奇怪的現象,是對於這個法律的執行和監管。”國會、政府各自有自己的道德委員會,自己監管自己。的確令人懷疑是否有官官相護。但是令人欣慰的是,白凡同志指出:“根據國會山的報紙《Roll Call》的一篇報道,雖然政客和官員在申報財產時撒謊是一種聯邦罪行,但是“出錯”卻是“可以有”的。所以過往的統計表明,他們一般都維持在一個25%的“出錯”率。”那就是說,自我監督在美國是起到了監督的作用。我們共產黨理應做得更好,如果做不到25%的“出錯”率,那就只好交給由艾未未等熱心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獨立調查機構。我本人也願意義務免費幫忙。
6)“好像台灣也有實行官員申報財產的制度。不知道他們執行得如何,怎樣監督?” ---陳水扁執政八年,年年申報,年年顯示出財富大幅增加,反對黨年年都要質疑,在經濟蕭條、人民財富縮水的同時,總統財產卻在逐年增加。總統有司法豁免權,果然一等他下台,就抓起來法辦。

總之,就算是您說的美式政客財產登記制度漏洞百出,也值得中國照搬照抄,這是利黨利國利民啊。而不是以美式政客財產登記制度有漏洞為藉口,就耍賴我們不能照搬,要好好研究研究---已經研究了十幾年了。

白凡同志,愛國不是您這個愛法,您這是誤國,害了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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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4 13:40:41
謝謝Tichers的評論。對不起不能在論壇那邊回應你。

我的說法來源於<a href="http://www.opensecrets.org/pfds/why.php">這裡:http://www.opensecrets.org/pfds/why.php</a>:

About 1 percent of all Americans are millionaires. In Congress, that number regularly hovers between 40 percent and 50 percent, meaning elected leaders generally need not worry about the economic pressures many Americans face – from securing gainful employment to grappling with keeping a family financially afloat. Decide for yourself if these congressional millionaires are adequately representing your financial interests.

我關於百萬富翁的說法,只是在一個很寬泛的意義上使用。看了你的評論,我又去做了一些功課。這裡面的說道還真不少。比方說歷史地講,百萬富翁只是講的擁有價值一百萬貨幣單位的財富。從那個意義上講,今天很多人都超過一百萬了。加州有個房子,就有可能離百萬富翁不遠了。而實際上通常自己的住房並不算在其中。而根據實際購買力,今天的人需要有億萬財產,才能夠格吧。根據維基百科:

The number of U.S. households with a net worth of $1 million or more, not including first homes, fell by 2.5 million to 6.7 million in 2008, according to the Spectrum Group report, as reported by Reuters.

在2010年,美國有總共3,104,000值百萬美元的人。除以當時的總人口308,745,538,實際大致就是1%的樣子。這個數字還是沒有錯的。我估計這個數字經過這幾年的衰退,肯定還大大地縮水了。

請參見這裡: <a href="http://www.opensecrets.org/pfds/why.php">http://en.wikipedia.org/wiki/Millionai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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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4 13:15:29
來自論壇的評論:

美國的百萬富翁是7-8%左右.
送交者: tickers 2011月11月04日12:12:0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回 答:美國民主政治中的政客財產登記制度 由 白凡 於2011-11-03 14: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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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4 11:46:59
山月歌你好!你是常客,就不用客氣了。還給我戴高帽?

上次的博文,怎麼把評論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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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4 11:44:09
史語兄你好!

剛剛又去查了一下,該法律說:

People that must file report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he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employees and officers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Postmaster General, the Deputy Postmaster General, each Governor of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U.S. Postal Service and each officer or employee of the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or Postal Regulatory Commission.

我不知道那個but are not limited to會to多低,但我想像,你應該也不是什麼芝麻官了。如果真的如此,希望你能夠為我們華人而更加努力!

“但憑一個申報制度解決腐敗問題不現實”。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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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4 11:37:45
五大小兄你好!完全贊同你的看法!說實在的,我跟美國民主體制“過不去”,完全就是因為民教教眾給激的。他們說得那樣好,咱們就偏不信。結果就弄成這樣了。其實本人還是相信民主體制的。只不過好話都給他們說了,也不差我一個不去說。發現最近什麼德孤冠雲之類,好像稍微歸復一點理性了。但是更有偏激的人出來。正如你那篇文章中說的,“民主旗手”也“被五毛”一樣,看來我的這些文字,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謝謝你給出了日本的例子。很有意思。日本人完全是跟做美國老大哥的屁股後面跟風。其抱怨,擔憂,也和美國一樣。所以在中國的民主改革中,一直這樣的制度,確實需要有縝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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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4 11:22:51
老穆你好。說得是。美國有IRS,追稅查賬,如狼似虎的,敢於糊弄他們的人不多。而敢於糊弄他們的這些人,也不怕他們來查。要求政客們公開每年的報稅表就可以達到公開政客財產的目的。而且就算如此,政客僱傭的專門會計師也有辦法對付。所以人就算是迷信民主制度,也不能太天真。

不過問題在於,這樣一來,就不可能只給你一個broad range了。分分錢都會很清楚。所以就政客而言,如果你提出這個法,在立法院是絕對通不過的。

現行的《政府道德法》(也許按你的譯法翻成“操守”更好一些),實在尼克松水門事件的一個直接結果。發起人實際上是美國民主黨的國會,其最初的本意實際上是要限制總統和行政部門的權力。結果也要求到立法人員,不過是一個連帶的副作用。就立法人員的本意,其實並不希望如此。所以當時很多立法人員,包括民主黨的議員們,是迫於當時那個情況下的黨派的壓力而投了贊成票。司法部門也不滿意,當時就有第四權的說法,以為是分了司法部門的權力。

這個歷史很複雜,也很有意思。簡言之,一個法律的產生有其複雜的歷史背景。脫離不開產生它的土壤。所以移植起來應當相當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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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4 09:58:10
鯤鵬兄你好!謝謝來訪!

看到你多次提到出書的事情。也知道在崇美之風很深的中國出版界,你的書是不容易出版的。最近又看到你關於亞馬孫自費出書的情況。希望早日看到你的大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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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4 09:54:36
fangemin網友您好。您這個評價,是個很高的評價。也是我追求的目標。謝謝來訪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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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11-04 09:51:54
莊兄好!

同意你的看法。中國的政治,一定得增加透明,使民眾對官員的了解,包括對其個人財富的了解更多一點。但絕對不是照搬美國的辦法就可以奏效的。具體怎樣弄,是得深入研究,希望大家可以來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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