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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2) 2012-06-22 07:41:35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2)

 

缺乏督查機制的獨立辦案與隨心所欲的人治只隔一層紙

 

作者: 方鯤鵬

 

四、警檢方辦案可以隨心所欲

 

司法獨立的內容,除了法官審理案件不受干擾外,也包括警察和檢察官獨立偵辦案件。這個思想和理念本身沒有錯,問題出在美國司法體系缺乏有效監督。不僅如此,檢察官和法官還享有司法豁免權,如果事後證明檢察官和法官辦案或審理案件時有重大過失,仍可以免受追究。在缺乏督查機制下,警察和檢察官可以利用司法獨立的幌子,憑自己好惡,而不是依據法律和事實,任意決定一個案子要不要調查,要不要起訴,以及用什麼級別的罪名起訴。這種體制,一方面十分容易製造冤、假、錯案,或者把輕案辦成重案,如所謂的翟田田恐怖威脅案,就是生造出來的。另一方面也十分容易將大案化小,小案化無,陳果仁被害案就是一個例子。最近媒體又披露了一起警檢方吃案的轟動事件,同陳果仁案有很多相似之處。時間雖然流逝了30年,但警察和檢察官的辦案方式並沒有多大改進。

 

在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個名叫桑福德的小鎮,17歲的黑人高中學生崔旺·馬丁(Trayvon Martin),今年226在便利店購物後步行回家途中,社區民間治安組織)的自願者,28白人青年喬治·齊默曼(George Zimmerman)誤認為罪犯而盯梢,後又截住盤問,兩人爭執中齊默曼開槍擊斃了馬丁。警察到後,齊默曼說他開槍是出於自衛。但是,被射殺的馬丁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武器。而且,根據警方後來公布的電話錄音顯示,齊默曼盯梢馬丁後曾打電話向警察局報告,警方調度員得知齊默曼在跟蹤所謂的可疑人物時明確告訴他,我們不需要你這麼做。很顯然,沒有任何官方機構或人士授權齊默曼去攔截沒有任何過錯的馬丁,這“自衛”,從何談起?

 

雖然發生了命案,警檢方居然不作任何調查,不詢問任何證人,輕率地以殺人者齊默曼的一面之詞結案,認定齊默曼正當防衛,因此對他不逮捕,不起訴。

 

警檢方如此辦案,引發了當地居民,特別是非洲裔民眾的憤怒。他們認為,因為馬丁是黑人,所以遭到齊默曼跟蹤,而警檢方不調查、不追究齊默曼殺人案,也含有歧視黑人的種族因素。問題還是老問題,同陳果仁受害案的問題類似:如果齊默曼是黑人,馬丁是白人,警檢方是否會對馬丁被殺一案置之不理?答案是顯然的,警檢方一定會偵辦。

 

馬丁被殺案引起的抗議活動很快蔓延到全美,紐約、洛杉磯等大城市都爆發了大規模的抗議示威遊行,要求立刻逮捕涉嫌無故殺人齊默曼。迫於公眾的壓力,在逍遙法外一個半月後,齊默曼411日遭到逮捕,檢察官宣布將以二級謀殺罪起訴他。可笑的是檢察官在宣布這個消息時特別強調,決定起訴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並非迫於公眾的抗議示威活動。檢察官如此強調,是為了表示他們仍然堅守獨立辦案的原則,沒有屈服於輿論壓力。但是檢察官的這番表白,除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作用,還能有什麼其他意義?

 

馬丁被殺事件,原本已草草結案了,但這個案子比陳果仁案要幸運一些,還沒有被警、檢、法三方辦成一個死案,因此可以翻出來起訴。馬丁遇害案現在處於公眾的強烈關注下,可以期望此案將獲得公正審理。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如同聯邦成員國,州法院發出的逮捕令和一般通緝令,只在本州境內有效。我在《美國密蘇里州的一起冤案》中,曾敘述密蘇里州的檢方懷疑一個白人在當地組織地下賣淫活動,但是他們不逮捕這個人,卻是當着他的面,將他才雇了幾天從事合法工作的L女士,以涉嫌組織賣淫活動為名抓起來。但是L女士不會講,也聽不懂英語(當地是一個講英語的白人社區),而且從外州搬來才滿一個星期,完全不具備條件從事所控之罪。檢方的真實意圖是打草驚蛇,這個白人見狀,當晚逃出了密蘇里州。等到將嫌犯嚇跑後,州法院才對真正的懷疑目標發出逮捕令,命令密蘇里州的警察,如發現此人立即逮捕。

 

我本人曾目睹過司法部門如何技巧地將罪犯攆到外州去。

 

四、五年前的一天,我下班回家,打開門後大吃一驚,屋裡像剛被抄過家。打電話報警,來了個警察,屋裡屋外轉了一圈,告訴我竊賊是從浴室窗口進入的。我不相信,他指着浴室窗戶的紗窗下沿說,“那裡被划過了。”我仔細一看,確實。

 

這種窗結構,外層為紗窗,內層是推上打開,拉下關上的玻璃窗,而即使向上推到盡頭,也只能打開一半。平時出門,其他窗戶我都關緊了,唯獨浴室的窗留一點開着,便於流通空氣。因為這個窗很小,我一直以為沒有一個正常身材的成年人能夠通過,而且窗戶很高,雖然在一樓,但一個普通身材的成年人站在室外窗下,伸直了手也摸不到窗沿。

 

這個竊賊沿窗框劃破紗窗後,把裡層的玻璃窗向上推足,鑽進來後又把玻璃窗推回原來位置,布下疑陣。起初我看到這扇窗仍然是一小半開着,所以沒有疑心竊賊從這裡進入。

 

警察也不認為一個成年人能夠通過這個小窗戶。附近有一個初中,警察很自信地說,竊賊是一個十三歲的小個子初中男孩。到此,警察似乎覺得沒什麼可做了,於是對我說,第二天到警局去一趟,填寫一份失竊清單。在臨走前,警察想了想,又說會派個偵探(detective)來,看看能否在浴室取得指紋。

 

沒多久,偵探來了,也是警察,拿了個手提箱。他朝浴室的瓷磚牆和浴缸噴了一些黑乎乎的粉末。真是神奇,幾分鐘後,浴缸朝向窗口的邊沿上,清楚顯現出一雙手印,不僅十個指紋十分清晰,而且手掌紋也很清楚。顯然,竊賊上半身鑽進來後,先用雙手撐在浴缸邊沿上,然後整個人爬進來,所以留下了這雙手印。這是一個有經驗的慣賊,紗窗是順窗框劃破,要仔細看,才能發現。入室後,又把窗推回原處。開門出去時,還將門把手上的指紋擦掉。但是百密一疏,他卻忘了清理浴缸上的手印。

 

偵探要我第二天給他打個電話,就走了。下一天,接通電話後,他對我說已經知道作案者了,檢察官辦公室會同我聯繫。他又透露竊賊不是學生,也不住在附近,我就表示不解,他怎麼會清楚我平時的活動規律?偵探告訴我,竊賊的女朋友住在附近。

 

至此,大致可以拼出整個行竊過程了。我住在一個公寓群,公寓有前門和後門。前門在客廳,面向大草坪。後門在廚房,通向一個小型停車場。浴室的窗朝向停車場,那裡雖然不忙碌,但不定時有人出現,因此竊賊爬窗時,女朋友必定擔任望風,窗戶小而高,說不定賊頭探進去後,她還在下面推助一把。入室之後,女朋友在停車場把風,如果看到我回來了,就用手機報訊,竊賊可從前門脫身。所以,竊賊從容不迫地將我的公寓徹底翻了一遍。偵探還透露,這個公寓群最近發生了幾起入室盜竊案件,只有在我這裡成功取得指紋。

 

像這類案件,正常程序是逮捕嫌犯,交保釋金後釋放候審;可是這種偷竊罪嫌常常沒有財產可以用來作保釋金,因此就得滯留在拘留所。反正這個案子,檢方沒有打算按常規處理,而是向嫌犯發一張傳票,通知他某一天出庭,法官將安排審判時間表。同時我收到一位助理檢察官的信,告訴我已傳訊嫌犯出庭,而我作為受害人被檢方定為證人,正式審判時,要出庭作證,不過這一次審前預備庭,可以不必到場。信里還附了幾張紙,是關於受害人和證人的注意事項和權利,是統一印製的文件。

 

過了些時候,又收到助理檢察官的信,說嫌犯沒有到庭,已發出通緝令,並附給我一份通緝令的副本。這封信還警告我,嫌犯是個危險人物,我必須提高警覺,一旦看到長得像通緝令照片中的人,或發現有什麼可疑的跡象,一定得報告警方。這麼例行公事警告後,我想如果由於這個案子我有什麼三長兩短,他們就沒責任了。

 

通緝令照片中的人,一臉兇相,而使我大感意外的是,這傢伙竟然身高近190公分,體重225磅。我原來一直以為這扇只能半開的小窗,至多可鑽進像十二、三歲普通男孩身材的人。看來,一般人很容易低估了賊人翻窗入戶的能力,要警惕啊!

 

過了幾個月,我打電話給這位助理檢察官,問他通緝犯抓到沒有。他早就將這個案子置於九霄雲外了,說了半天才明白我問什麼。而一旦明白了,他馬上敷衍我,什麼“還在通緝中,只要他在本州現身,立刻逮捕他。”

 

這個竊賊顯然是個慣犯,在警方留有案底,所以警察獲取指紋後能很快確定他作案。對於一個賊心不改的累犯,這次若被判刑的話,刑期不會短,州財政負擔也會稍微沉重一點,而把他攆走,用一紙通緝令使他不敢回來,既省事又省錢。可惜這是一種零和遊戲,你以鄰為壑,把嫌犯往外趕,別人也能這樣做,把他們的嫌犯往你這裡送,結果還是大眾倒霉。

 

寫完這個小故事,突然激發好奇心,將通緝令上的那個名字在網絡上搜索了一番,居然發現此人2009年在另一個州因鬥毆被逮捕過,但後來又釋放了。我都能輕易在公共網絡上發現這傢伙在另一個州被逮捕的信息,包括逮捕時的正面半身存檔照(比那張通緝令上的照片胖了些,體重達到260磅,看來“通緝”狀態還能使他心寬體胖),如果我所在州的檢方真要追捕,早就可通過司法系統內部途徑,將他逮捕歸案了,由此可見這種通緝令是什麼回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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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krl 留言時間:2012-06-25 13:01:49
沙之舟:"如果警察及司法機關沒有很大的權力。這個社會就好了麼?".
一個有趣的現象,老美右派和華人右派都同意警察有很大的權力。共和黨的議員幾乎全數贊成票N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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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燈斯陋 留言時間:2012-06-24 01:30:04
沙之舟語:“作為一個社區保安。Z所作的是非常正常的合乎手續的流程。可以說基本是按警局的指示去接近的馬丁。”
回頭看到這一句,有必要回一下。
社區保安這個翻譯不是太確切。不是neighborhood security,“保安”那個東西好像是個paid position。實際上是neighborhood watch,社區觀望,是個自發性義務的服務性質的群眾組織。而且是個有全國性網絡的組織,有統一的規章制度。規章之一就是不帶槍。所以你說“Z所作的是非常正常的合乎手續的流程”就不符合事實。社區觀望的義工們可以注意,可以報告,但不能跨越界限充任警察去跟蹤去質詢嫌疑人。所以即使在後來發生的馬丁與齊莫曼的口角和肢體衝突中馬丁先動手,整個事件仍然是可以避免的。這個責任就是由於齊莫曼的跟蹤行為。這也是為什麼索林諾(第一個接手此案的當地警員)在事發當晚提出要以“過失殺人”罪逮捕齊莫曼,而被當時的縣法官以佛州武裝自衛法否決(縣法官武爾芬格後被解職)。
再,馬丁身上攜帶物品是一袋糖果,一罐冰茶,一個手機,此外沒有任何值得懷疑的東西。齊莫曼之所以認定馬丁“可疑”就因為人家是黑人。他在911電話中用了racial slur,很可以作為“仇恨罪”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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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3 11:11:28
西岸博,
我也有同感,齊莫曼很難全身而退, 不過“謀殺”降為“誤殺”也有可能,如果陪審員相信他沒有主動攻擊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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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3 11:10:45
偶燈斯陋博,
陳果仁案與馬丁案最使人不安的共同之處,是司法部門對人命關天的案子都敢如此草草結案,遑論一般的案子。而司法部門內部作業不透明,媒體監督只能在個別極端案件上起作用。

馬丁案如果在法庭上提出種族問題,應該屬於“仇恨罪”,而不是“歧視罪”,因此齊莫曼的族裔 是“白裔”還是 “西裔”並不是一個重要區別,大家都知道美國“非裔”和“西裔”的對立情況嚴重。不過我估計這個案子檢方不會提出種族問題,因為除非齊莫曼自己承認,沒辦法證明是種族因素驅使他跟蹤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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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3 11:08:55
莊銳博,
我寫這些故事,就是想說明法律和制度不是萬能的,一個社會能夠運作良好,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簡單認為建立所謂好的法律和制度就解決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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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2-06-23 10:28:39
在馬丁這個案子裡關鍵的概念是這個Zimmerman是什麼身份。
他是自封的街道片警,沒有任何授權去主動質詢他人的權力,至多是個neighborhood watch,那麼職責也就是個watch/report的概念。
而在這個事件裡頭他明顯是provoke整個事件的人物,而事件並不是發生在什麼“犯罪現場”,就不屬於制止正在進行中的犯罪的性質,因此也就不存在公民逮捕和自衛的概念。
而之後即使存在打鬥和他被打,也不能作為他自衛的理由,因為馬丁也是可以用同樣的心態來看他,感受到被他尾隨的威脅。其實用自己的一般思維去想想就可以理解,你若是在一個陌生的地方,半夜裡被一個不認識的人尾隨,你會如何反應?誰會更有自衛的意識?
除非在證據上出現技術失誤,比如類似OJ的情況,否則這廝沒有什麼可能逃脫謀殺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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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燈斯陋 留言時間:2012-06-23 10:10:30
Great minds think alike.很高興看到博主提到陳果仁案件與崔旺馬丁案件的相似性。不同的是時代變遷帶來的人們的觀念變化。確實美國法律系統很不完善,輿論起監督作用。
看到沙之舟提到齊莫曼的族裔身份問題,父親是白人,母親是秘魯人,因而齊本人填“西裔”。
(1)見過齊莫曼母親的照片,完全是白人模樣。在HuffingtonPost.com 有"Cora E"的署名網絡評論員提及齊莫曼“西裔”的質疑。齊莫曼父母相遇是因為齊父參加其戰友的家庭聚會,慶賀戰友的妹妹(後成為齊母)的生日,齊母當時在秘魯教書。如果齊母的兄弟能夠在美軍服役,就不大可能是秘魯公民。
(2)即使是“西裔”,也不是不可能沒有種族歧視的觀念和行為。種族歧視可能存在於任何族裔和人群中。看看華人在海外失去主流身份,但不妨礙即使是少數族裔,仍然對其他少數群組深懷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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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6-23 08:11:48
中國有一句俗話,“世上無神鬼,儘是人在鬧。” 不要說法律早已留下了空間,就是沒有空間有人也會造出來。

不管制度怎麼好,還是事在人為。實際上美國的制度根本談不上好,它的早期制度只能說至少有些方面比中國的更壞。只是在當前的世界大勢下變得更為狡猾,表面上有一套騙人的手法。中國的制度畢竟是在為人民的旗幟下建立的,你這裡的介紹我扯遠一點也就可以說,中國完全可以在現有制度下改造。

所以,華人們要懂得這個世界的真實,否則吃的虧更多。謝謝方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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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時間:2012-06-23 03:33:33
嘿嘿,

朕有時真覺得不該隨便稱讚別人。你看剛說了一句萬維真正的“右派可能”只有一個老沙,老沙可能就寂寞難耐,立馬拿出民奴作風,在這一篇和黨毫無關係的文章後頭聲討“黨的權力太大”。

既然要說共黨權力是否夠大,咱們只要看看放老兄拿出的例子就是。方老兄這篇文章非常不錯,讓大家知道了原來這通緝令還有這個妙用。但顯然,中國共黨權力不夠,發了通緝令,這上頭的人非但不象美國的同僚那樣遠遠躲開,還硬要送上門來,共黨還不敢抓他。

連通緝犯都不把他放在眼裡,老沙,你說共黨的權威夠不夠大?

說起小黑鬼給當街正法的事,聽說警局並沒有指示 zimmerman 去接近的馬丁啊,好象還叫他少管閒事呢。

那美國“左派”媒體偽造證據其實不稀奇,因為偽造中國軍警毆打藏人的證據的,也是西方“左派”媒體。“右派”的象 Fox 什麼的,連偽造證據都沒興趣,還不是想怎麼說就怎麼說。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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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21:37:01
連山博,你好。美國認罪結案的比率達到97%(這個問題我後續幾篇會着重講),但檢察官是不是同被告談認罪交易,主動權在檢察官手裡,有時也有政治因素的考量,他們要讓一個案子通過審判結案,讓媒體報道。這時檢察官一般同該案中某一些被告談交易,用輕判換取他們合作充當檢方證人,對另一些被告則不提供談認罪交易的機會。美國司法部門的水, 深不可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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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6-22 21:14:42
很久以前,曾經去旁聽過一個指控華裔間諜案的庭審,從頭到底約兩周, 深切體會樓主所說美國警察、檢察官、法官的權力太大,是一個很大的社會問題。 更加不利的地方是他們對華裔有種天然的歧視,近乎於“仇視”,那位華裔被告是早就入籍的,恐怕當年肯定也是懷着美好的願望來此奮鬥(說不定還有對原主國的怨恨,說不定哦,亂猜。。)。。。 在你所描繪的這個可以隨心所欲的系統裡全給毀了。

雖被定罪,但要說這個華裔還算“勇敢”地堅持到了最後庭審階段,屬於很不容易的,一般這裡的民主政府會竭盡全力地“促成”被告認罪來體現法律的“公正,嚴肅。。”。

這裡的華裔在法律方面認知很弱,最要命的是平時太輕信(近乎於被催眠)於這裡的所謂“世界上最好的法律制度”, 所以華裔一旦惹上官司,被“認罪率”高得驚人,老實說很多都是冤枉的,悲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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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19:33:35
沙博,
你提出“黨的權力太大”問題,有無數的人會寫,我不湊這個熱鬧。本文下面幾篇會寫得更深入一些,歡迎砸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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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時間:2012-06-22 14:29:41
那就等待方博寫一篇中國警察法院權力如何不大的文章了。

不過這麼一查豈不是就查到黨的權力太大身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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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14:17:27
沙博,
我可以說,中國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如果像美國同行一樣有很大權力卻沒有監督,中國的亂象遠甚於現在。應該補充一下,我說美國的警察、檢察官、法官權力太大,主要是指濫用這種權力,除了太極端,都不會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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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14:11:54
寄美兄,謝謝支持!
是啊,多了解些居住國方方面面,有什麼不好,兼聽則明。我寫美國問題時根本沒有聯想到中國,對我文章恨恨的人,就是因為我暴露了美國的問題,妨礙了他們罵中國,而不是因為我的文章站不住。有一天他們遇到我文章中提到的問題,恐怕要來翻我這裡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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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時間:2012-06-22 14:11:44
方博。反過來想。如果警察及司法機關沒有很大的權力。這個社會就好了麼?

任何事情都是雙刃劍。興一利必興一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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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14:09:06
沙博,
輿論監督當然重要,但只能是個別案子有此幸運,可以靠民意、靠媒體逼迫司法部門糾正,而絕大多數問題案子,特別是沒有涉及人命的案子,媒體根本沒興趣。司法部門也需要有制衡的機制,美國警察、檢察官、法官的權力太大,是一個很大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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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寄自美國 留言時間:2012-06-22 13:59:07
生活在美國,對周圍的事情多了解一下,有何不好?至少在自己遇到什麼事之前,增加些免疫力。有些人一聽到鯤鵬兄講的這些,就生氣得很,挺好玩的。我個人謝謝鯤鵬兄,長了不少見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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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時間:2012-06-22 13:58:59
還有一個小小的細節就是。Zimmerman並非咱們一般泛指的白人。父親白人。母親秘魯人。他自己的選民登記上寫自己是西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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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時間:2012-06-22 13:48:15
方博。社會輿論新聞媒體對司法的影響不可能不存在。咱們不是生活在真空裡。執法司法也是人執行的。正因為如此才需要一個存在於這個實體之外的監督力量。方博你還是希望這個系統本身就完全能夠封閉的自我完善。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

關於Z到底是不是因為馬丁是黑人而盯上。當時他和警局的通話記錄表明他是向警局請示的。警局問他是什麼樣的人種。他說看着似乎是黑人。

作為一個社區保安。Z所作的是非常正常的合乎手續的流程。可以說基本是按警局的指示去接近的馬丁。

至於說後面為何衝突。那就要看庭審的證據了。

左翼媒體在此事裡做了件非常不光彩的事兒。吧Z和警局間的對話剪輯成馬丁說看着像黑人所以才去追蹤的。直到後來原聲帶出現才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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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13:17:38
別煮啦,
幾百年來叢林規則只是演化得合法化了,很多壞事用法律手段合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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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13:16:13
沙博,
我不是要討論Zimmerman有罪還是無罪,這要審判來決定,我主要是說明,警方用法律手段可以將人命關天的案子合法滅掉。如果不是媒體涉入,這個案子就這樣吃掉了。而必須要媒體介入才使案子復活,絕對不是好現象,說明這個系統有問題。

另外,Z不是因為馬丁是黑人才盯上他的版本,不知有沒有可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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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別煮啦 留言時間:2012-06-22 12:07:15
一點都不驚奇。看得到的還不是最髒的。為了錢和貪慾而成年累月的推諉踢皮球,專欺異弱善,在數人頭的制度和弱肉強食的環境下沒什麼可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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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時間:2012-06-22 12:04:17
馬丁一案到底Zimmerman是不是自衛現在還不好說。有目擊證人說看到馬丁揪着Z的腦袋撞馬路牙子。而新聞界,尤其左派新聞界更是篡改錄音,編造出Z是因為馬丁是黑人才盯上他的新聞,後被查出不屬實。

總之除非到了真的開庭審判的時候。我們也不清楚哪些才是真的站得住腳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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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07:43:18
謝謝偶燈斯陋博主的一篇博文,提供了崔旺•馬丁被殺害事件最完備的鏈接和update:
偶燈斯陋的博客 - 關注崔旺.馬丁(Trayvon Martin)被殺害事件,http://blog.creaders.net/Oldnslow/user_blog_diary.php?did=10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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