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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力濫用取代權力濫用 2011-05-25 15:25:50

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2)

作者: 方鯤鵬


二、錢力濫用取代權力濫用

 

中國現行的司法機制,最為人詬病的是政府官員可以干預案件審理。無論政府容許或不容許將司法獨立作為司法改革的方向,都不能改變“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討論中最重要的話題。司法獨立的訴求應當肯定和支持。

 

但是如果認為司法獨立就能保證訴訟當事人受到平等對待,那是一廂情願,完全沒有實證可以支持。中國曾長時期實行計劃經濟,開放市場經濟後,人們才猛然認識到市場力量原來威力無比。而在美國長期生活又深入觀察過的人不難發現,市場力量其實在政治領域、司法領域也同樣威力無比。如果中國實現類似於美國的缺乏監督機制的司法獨立,可以預期權力濫用將被錢力濫用取代,政府官員的權力退出後,市場力量就會來填補,使得司法雖然在體制上獲得獨立,卻沒有獨立於金錢和當事人的社會地位。這種改革對於靠工資生活又無知名度的小百姓沒啥可以歡欣鼓舞,因為得不到實惠。

 

我為寫《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一文搜集資料時,下載了高瞻案在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書,順便也下載了與高瞻案判決同一天公布的該上訴法院所有判決。包括高瞻案在內,那天共發布了22個判決書。結果我發現其中有14個是當事人自我代理的案子,他們的判決書除了封面外都只有一頁,而在一頁的判決書裡只有以下的通用語句:

 

“某某某上訴(或請願)某法庭的某項判決。經審閱後我們沒有發現存在可推翻該判決的錯誤。因此我們確認該法庭的這項判決(或駁回請願)。我們省卻了雙方進行法庭辯論的程序,因為書面材料已充分呈現了事實和論據,口頭辯論對於我們作決定的過程不會有幫助。”

 

所有這14份沒有律師代理人的判決書,都沒有提及上訴或請願的具體論據與事實,就以如此二、三句,基本上只需填寫姓名的格式語句打發了。而另外有律師代理的8份判決書都不止一頁,都有案情陳述,上訴或請願的論據,上訴庭裁決分析和法律引用等內容。我下載這些判決書的方式符合隨機抽樣的原則,因此得出的統計結果具有代表性。

 

稱為世紀大案的前橄欖球超級明星O.J.辛普森涉嫌謀殺前妻及其男友的雙命案,辛普森花費了600多萬美元組成一個律師團。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律師團隊,即使派給辛普森10個公共辯護律師,他也肯定沒命了,因為公共辯護律師只能替被告作被動辯護,沒有錢去弄來這麼多辯護證據和證人,來證明警察有栽贓和瀆職的行為

 

美國的法律規定,同一案子只能起訴一次,辛普森獲得無罪宣判後,還把殺人經過寫成一本書。雖然取書名為《假如我做了》,然而作者開卷的首兩句話就是:“我要講一個你們以前從來沒有聽說過的故事,因為沒有人能以我的方式知道這個故事。它發生在1994612日夜晚,是關於謀殺我的前妻尼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年輕朋友羅納得·戈德曼。(I'm going to tell you a story you've never heard before, because no one knows this story the way I know it. It takes place on the night of June 12, 1994, and it concerns the murder of my ex-wife, Nicole Brown Simpson, and her young friend, Ronald Goldman.)絕大部分讀者認為這本書是兇手的“真情告白”,認為若非身歷其境,斷難寫出這些情節。而且出版商也不是傻瓜,如果是杜撰情節,絕不會願意出350萬美元的巨額稿酬買下他的故事。

 

雇律師要花錢,雇名律師要花更多的錢,在美國打官司,玩的是不化足錢,公正就沒保障的遊戲。而錢力的誘惑無處不在,對於金錢的追逐,律師可以把當事人作為道具玩司法遊戲。那是另類的錢力影響司法怪現象,中國還不曾經歷過。

 

今年3月底,美國最高法院有一個案子的辯論聽證會受到媒體廣泛關注。是一個集體訴訟能否成立的案件。有6位來自加州不同沃爾瑪商店的女員工,向法庭提出一個集體訴訟,控告沃爾瑪公司在薪酬、升遷、工種分配等方面歧視女性雇員,要求獲得賠償。這案子的不尋常之處,是她們要求集體訴訟的原告不僅是她們6人,而是擴展到全美在沃爾瑪工作或曾經工作過的約150萬名女員工。

 

沃爾瑪公司不同意這個案子作為全國性的集體訴訟,它認為公司有3,473個商店和170個工種,員工薪酬、升遷、工種分配等決定權在各商店管理層,不需要總公司的批准,因此集體訴訟,只能針對各個具體的商店。

 

對於這個爭執,雙方從聯邦地區法院開始,耗費了10年時間,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現在擺在最高法院面前要裁決的問題,還不是沃爾瑪公司是否歧視女員工,而是這個全國性集體訴訟是否能立案。最高法院迄今未作出裁決。3月底那場辯論會上的提問方式看,大法官們在這個案件上意見明顯分歧。如果最高法院同意這6位原告可以代表全美150萬沃爾瑪女員工,案子將回到審判庭,在那裡審理裁決沃爾瑪公司是否歧視女員工。審判庭裁決後,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訴,官司又可以逐級打到最高法院。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這個歧視案不知要到哪一個猴年馬月才能結案。而那6位原告已打了10年的官司,還沒有進入為自己討公道的辯論程序,一定要等到能代表150萬姐妹後才動手,大有“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後解放自己”的風範。

 

我曾對Google2005-2006年間發生的點擊欺詐案做過一番研究,發現這類大型集體訴訟案,基本上遵循一個模式,極少有例外。一開始原告律師義正言辭,聲稱不是為了錢,是為了伸張正義,是為了替受害者討回公道。在這階段,原告律師拼命把事件鬧大,把集體訴訟範圍不斷擴大,力圖通過在自己操縱下的幾個原告來代表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受害者。事情鬧得越大,被告名譽損失就越大,也就越容易達成和解協議。另一方面,索賠案原告的律師費是按贏到的賠償總額提成,集體訴訟案代表的原告越多,可索取的賠償總額就越大,律師所得也就越高,這就是為什麼律師恨不得要把全世界的可能原告一網收進。如果這種方式的集體訴訟得以成功立案,雙方律師立刻進行秘密談判,達成一個可以使被告控制損失和挽回名譽,而原告律師占錢大頭、“被代表”做冤大頭的和解協議。這時為這個集體訴訟專設的網站上,罵被告狼心狗肺黑心腸的文章一下子全部撤個精光,換成被告是如何慷慨大度的文宣;原告的律師也轉眼間從代表原告爭權益,變成與被告聯手壓制原告。

 

Google點擊欺詐案為例。Google和原告律師宣稱,Google慷慨地為購買Google廣告服務的點擊欺詐受害者提供9,000萬美元和解金。然而我通過檢查Google逐年的財務年報後計算出:按照協議設定的賠償條件,所有原告得到的賠償金總額不可能超過800萬美元,還不到9,000萬美元的十一分之一。另一方面,幾個律師得到3千萬美元的現金酬勞(原告獲得的賠償金是只能用於向Google購買廣告服務的抵價券),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四以上,是幾十萬個原告所得到的賠償金總和3.75倍以上。

 

前已指出,索賠案原告的律師費是按贏到的賠償總額提成。這件案子律師費提成能高得如此離譜,是運用了障眼法。該協議規定律師酬金包括在和解金總額之內,占和解金總額的三分之一,同時又把按照賠償條件其實8百萬也用不了的賠償方案,泡沫化為9千萬美元的和解框架,從而律師取3千萬,占三分之一。如果不是這個虛假的9千萬美元作掩護,律師酬勞費不是占全部和解金的三分之一,而是占五分之四以上的事實,定會引起輿論大嘩。這個協議用障眼法把全世界的媒體都忽悠了。

 

如果訴沃爾瑪的全國性集體訴訟得以立案,原告由6人變成150萬人,這就會產生一些操作性問題。比如,怎麼讓這150萬人知道自己是原告?6個初始原告怎麼代表150萬原告?150萬人的意見怎麼匯集統一成一個聲音?因為此案還沒展開,不便評論,我們可以從Google一案中得到一些啟發。

 

Google案為4個初始原告,在南方小州阿肯色州的一個只有4萬人口的縣法院提出起訴,控告按點擊數結算的Google網絡廣告中有欺詐的點擊,要求Google賠款。原告一開始只敢希望代表阿肯色州購買Google網絡廣告的客戶,後來在Google半推半就的配合下越擴越大,居然獲法庭批准,可以代表現在的和以往的Google全世界的網絡廣告客戶。Google估計這個案子的原告有幾十萬,更精確些的數字Google沒有提供。

 

這個覆蓋全球的集體訴訟,得以在一個編制只有3名法官,小得不能再小的縣法院立案,關鍵是Google沒有真正反對,而只是裝模作樣擺了一下反對的姿態。而沃爾瑪案不同,沃爾瑪公司堅決反對集體訴訟擴大化,為這個問題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立案後按照法庭要求,由Google將“你被代表了”的信息通知所有的原告。Google保留着購買廣告的客戶電郵地址,於是委託第三方公司用發垃圾郵件的服務器向這些郵址發出一封通知信。因為發送方是列在黑名單上的垃圾郵件服務器,致使這個通知到達用戶信箱時,絕大多數被系統自動作為垃圾刪除了。而通知信的內容為:除非在限定時間內寄出正式的、經過本人簽名的拒絕書到一個指定的郵政信箱,你將是這個集體訴訟案的原告之一。”所以即使沒有收到通知,也在無知無覺中“被代表”而成為原告之一,失去了以後單獨告Google點擊欺詐的權利。這個例子說明,不管到哪裡,黎民百姓總是天然“被代表”,無需他們的授權;而倘若要拒絕“被代表”,則必須履行正二八經的手續。

 

我舉出Google案,是因為其中有一個案中案,披露了Google的做法具有代表性,並非特例。在和解協議達成,但法官還沒批准之際,原告發生了內槓。部分被代表的原告反對這個協議,認為協議使原告只能得到象徵性的賠償,而律師酬勞卻高得離譜。於是“被代表”們狀告Google和“原代表”及他們的律師,要求法庭拒絕這個和解協議。這時形成4個初始原告及他們的律師和Google結成統一戰線,一起對付後來加入的“被代表”原告。這是一場不對稱的戰爭,一方是Google和名正言順的“代表”,占有先機和主動,不聽你們“被代表”的意見誰也奈何不了,法官又是明確無誤地站在他們一邊;而另一方只是“被代表”,並且是倉促挑戰。結局沒有任何意外,“被代表”們一敗塗地。然而在這場內槓中,Google為了替自己辯護,列舉比較了好幾個著名的、有異曲同工之妙的大型集體訴訟和解案,大有別人做得,為何我Google做不得之意。

 

另有一點值得指出,雖然和解協議對於幾十萬個原告一視同仁,4個“代表”原告也只能獲得象徵性賠償,得到巨額好處的是他們的律師,但這4個“代表”一反先前對Google的好戰姿態,在達成協議後不顧“被代表”的反對,積極催促法官儘速批准協議(當然都由他們的律師代言)。此種怪異現象背後的可能原因,只可意會不能言傳了。

 

法官在批准律師酬勞3千萬美元的命令中,稱讚“原告律師們公正和充分保護了所有原告的利益”,指由於他們同Google進行長時間談判,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因此3千萬美元的律師費是適度、合理,而且很公正。這個案子的結果是律師酬勞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四以上,而幾十萬受害者得到的賠償不到8百萬,恰恰說明了律師充分“保護”自己的利益,長時間的談判是在為自己攫取最大利益,受害者只是他們用來賺錢的道具或工具。只要不是睜眼說瞎話,誰也不可能在法庭上肉麻地宣稱:原告律師們公正和充分保護了所有原告的利益”。

 

我對於Google實際上頗有好感,雖然不相信它自稱不作惡,但相信它遵循的道德標準高於平均水準。Google的搜索引擎也比競爭者強,是我網絡搜索工具的首選。但即使是這樣一個口碑比較好的公司,在點擊欺詐案中的表現也極為醜陋;而且聲稱堅決反對網絡屏蔽的Google,還採用高明的內行方法,不露痕跡地把這個案子中一些重要文件從網絡搜索中屏蔽掉,這使我十分震驚。去年我寫了一篇介紹文章《曬曬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點擊欺詐案》,儘管對於其中許多詭異現象無法暢所欲言,寫得很隱晦,我仍能說這是一篇了解美國司法運作醜陋黑幕的經典之作和敲門磚,通過此文而進一步深入了解該案細節,對於美國社會和美國司法制度會有一個比較現實的認知。

 

(待續)

 

附相關鏈接曬曬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點擊欺詐案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6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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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6 16:45:56
民主白痴北岸,非常欣賞民主白痴凡平的智能。這奇怪嗎?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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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6 09:58:47
一比就知道凡平比那個mustard聰明多了,佩服!mustard的腦袋瓜明顯不夠用,邏輯問題想不過來。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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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自古一生 留言時間:2011-05-26 08:20:18
中國不能也不會複製美國的司法制度,原因在於相反的哲學價值觀。西方信奉人性惡,所以要有外部的約束,所以有民主,有三權分立和獨立的司法制度。如果信奉人性善,則不需要這些機制。領導終生制是普遍存在的制度。從達賴到金日成,都是例證。惡的領導被推翻後,又可以有相對穩定的時期。兩千年中國只有十幾個朝代,比兩百年美國的總統數量還少。

人性善惡是先驗的命題,兩個答案如果推演到極端都會崩潰。美國的司法會被錢左右,中國的司法當然要服從黨意。如果要有結論,應該是中庸。中國向美國學習,而美國也只有倡導人性善,才能減少社會運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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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6 06:17:56
你凡平是這樣理解的:

“錢能影響判決(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制度都是人來運作的,沒有制度是完美的。”-->“傻瓜都知道不能照搬的”-->“如果拿掉這種制度是不是會產生更多的弊病?”

方博主是否同意我不知道,但我穆大法覺得這些話里有一句我是絕對同意的。 那就是 傻瓜都知道不能照搬的”- 我完全同意中國民主人士都是照搬制度的傻瓜。

不過“傻瓜”一詞還是不能完全同意, 我認為“白痴”更為貼切。 民主白痴。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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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6 06:14:05
凡平老兄多抄寫幾遍我穆大法的語錄,你這樣的學習方法很對。

你把我MustaphuK老師和方博主老師教你的話多謄寫幾遍,天天背誦,有一天可能你會弄懂的。 不着急, 慢慢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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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時間:2011-05-26 06:06:19
贊北岸,pumbaa,冠雲好評。

我是這樣理解的:

“錢能影響判決(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制度都是人來運作的,沒有制度是完美的。”-->“傻瓜都知道不能照搬的”-->“如果拿掉這種制度是不是會產生更多的弊病?”

不知方博主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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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6 05:02:35
凡平老兄,

你這下懂了吧,在美國法律制度的“假設兩個玩家都花足錢” 的前提下,是一定不會有“公正”的結果產生的。

因為即使那時該勝的一方勝訴,他被逼所花費的巨額律師費所換來的這個“勝利”也是對他的絕對不公正。

而方博主在這兩篇里所例舉的,全是這類事例。所證明就是美國的司法制度,不是獨立的,而是被錢左右的。

不好意思啊,一不小心,又打破了中國民主人士對美國“司法獨立”的幻想。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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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6 04:32:02
凡平老兄,

看來你還是找不出你的“法律保護保險”是什麼東東。所以就來這裡討phuk了, 或者用你德國方言來說,來討phik了。

其實何止北岸不懂, 你凡平可就更不會懂了。不過,不懂沒關係,方博主和我穆大法就是來教你們的。

你問“假設兩個玩家都花足錢,靠什麼來保障“公正”?” 這個問題看上去很聰明,其實是白痴得很。凡平你莫跳啊,我來告訴你這裡面的原因。

何謂“公正”?你花足了錢買來的“公正”, 就是“不公正”。 而美國司法制度的設計,就是要你花錢,還要花足了錢,再賣個“公正”給你,而且這個“公正”同時就是對對方的絕對“不公正”。 方博主所舉的 OJ 這個案子,就是花足錢買“公正”給兇手,賣“不公正”給對方的實例。

你懂了嗎凡平? 把你的問題再問你自己一遍就成了“假設兩個玩家都花足錢,靠什麼來保障“不公正”?” 靠什麼? 當然是靠花錢的西方法律制度,保管給個不公正。

你看,你不是自己回答了你自己的問題? 說你白痴,這下你信了吧?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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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時間:2011-05-26 03:53:15
“玩的花足錢, 就能保障對花足錢的那個玩家的“公正”。西方名言 : All men are equal, some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這裡的 Equal (平等)是什麼意思你北岸大概不懂吧。 ”
----假設兩個玩家都花足錢,靠什麼來保障“公正”,phuK哈哈?

“想來北岸老兄很了解“市井常識”, 只是對“美國的司法體制” 一竅不通。而這個博客恰巧是討論“美國的司法體制”的。 這麼說來,北岸老兄是走錯博客了。”
----phuK哈哈是不用了解“市井常識”的,見啥就phuK哈哈的phuK痴,不到這個博客來phuK“美國的司法體制”,倒是辜負了喜歡“不帶罵的話而罵得高明有水準”的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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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5 22:15:52
北岸老兄開始玩白痴“邏輯”了。

北岸“推理”道:《這麼推理就是說:玩的花足錢,公正就有保障?既然如此,那錢和公正不就沒有直接聯繫?》
----- 玩的花足錢, 就能保障對花足錢的那個玩家的“公正”。西方名言 : All men are equal, some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這裡的 Equal (平等)是什麼意思你北岸大概不懂吧。


北岸問:《你對美國的司法體制研究這麼多,這種市井常識怎麼都不了解?》 ---- 想來北岸老兄很了解“市井常識”, 只是對“美國的司法體制” 一竅不通。而這個博客恰巧是討論“美國的司法體制”的。 這麼說來,北岸老兄是走錯博客了。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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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5 21:40:06
狗腿子“打發”不值得打發。我只回一下算是講道理又有風度的博主。

--- “玩的不花足錢,公正就沒有保障”,其意思是可能公正、可能不公正,故謂“沒有保障”。《這麼推理就是說:玩的花足錢,公正就有保障?既然如此,那錢和公正不就沒有直接聯繫?想想吧。》

而“法庭並沒有因為房東有律師而隨意判處房客敗訴”,則是你個人經驗,既缺事實,又無統計資料,不值得回答。《你對美國的司法體制研究這麼多,這種市井常識怎麼都不了解?》

“說中國還不曾經歷錢力影響司法的怪現象。這話才貽笑大方。”
— 我哪裡說了“中國還不曾經歷錢力影響司法的怪現象”?我說的是中國沒有經歷過Google那種集體訴訟。至於“政府官員的權力退出後,市場力量就會來填補”,並不表示“錢力影響司法” 原來絲毫不存在;“填補”可以是增補加強的意思。《如果你講的只是集體訴訟現象,那我收回這句評論。但在索賠無門的結石寶寶案例和google案例之間,你喜歡哪一個?》

最後,我沒有一個字表示贊同中國的司法模式。你還是老一套,文不對題,把對手沒有表達過的意思批一通。《我還是讚賞你文章的材料,但材料明顯不支持結論。既然你也不贊成中國的模式,那麼中國模式改革的方向朝哪? 不要一說改就說不能照搬。傻瓜都知道不能照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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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5 21:16:34
方兄所提到的,對自我代理案件判決書的駁回標準回復很有意思。

這就是美國法律制度在司法機構的合作鼓勵下,市場化的例證。

這其實就是美國法院直接告訴被告,別想貪便宜。如果你找的是廉價的律師或者是免費的 Legal Aid,我只會假裝聽聽你的陳述。你如果想省錢自我代理,再有證據事實,我連聽都不要聽,拿了我的標準印刷回復坐牢去吧。

在這個市場結構之下,形成的就是法院和律師的直接合作。法院給律師介紹生意,收費高昂的律師才打得贏官司,而司法界的大腕律師們又能直接影響法官的指定和前程。這樣,這個“法律市場”鏈就形成了。能決定富人不受法律約束了,而窮人受冤枉破產,坐牢也沒關係,反正監獄也是私有化的, 由納稅人負擔超額開銷。

政府職責僅限於用納稅人的錢給私人監獄買單。政府無權干預獨立司法,所以“司法”就能無法無天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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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5 19:59:47
在上一篇方兄的博文里,北岸老兄跳將出來坐個沙發。

把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公共場所意外保險和惡意賠償官司等基本常識混為一談。從胖八頭上,成功摘取了“民主白痴”的桂冠。

在方兄這一篇博文里,北岸老兄再次成功衛冕,用以下的白痴無知言論,再次擊敗胖八,保持了他的民主白痴領先地位。

“會計師要花錢,雇名會計師要花更多的錢...... 醫生、工程師、入托,任何行業不都一樣? ”

不都一樣?????? 這個概念有趣。

花大錢雇用名醫、名工程師,名會計師是為了改善自身的條件。沒錢的人,最多不要花大錢雇用名醫、名工程師,名會計師。

雇用律師是為了讓你得到公義,避免破產,坐牢的滅頂之災。 還“不都一樣”?

這就是說,北岸老兄認為花大錢雇用名律師才能得到公義,是因該的。是象“雇名會計師..... 醫生、工程師、入托,任何行業” 才能得到利益一樣的, 天經地義的事。

也就是說,北岸老兄以為錢力影響司法是正確的。那他還在抱怨中國的錢力影響司法做啥?

北岸老兄,你上次是個無知的民主白痴,這次呢,則是個自相矛盾的民主白痴。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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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19:42:31
MustaphuK博,
“無錢無權的大眾,到東到西,都是給宰的”,這一句道出了你寫評論根本沒受意識形態左右,這也是我一直強調的,批評美國不等同於支持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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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19:41:29
莊一銳博,贊同你的評論。

我在回pumbaa貼時,有些也是看到你的貼後的感想,現略微改動重貼在此:

這個系列是希望司法改革設計者能高瞻遠矚,比“司法獨立”這個目標看得更遠,考慮更周到。

我文章中很少下結論,如果舉例,是就事論事,從不以一個例子作結論。而不少讀者常以為我在總結什麼。從好的方面說,是寫得比較成功,他們自己去歸納了。而這正合我的意,我寫的目標就是讓讀者根據文章中的資訊去得出自己的結論,覺得這比我直說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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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19:40:18
蘭冠雲博,我贊成你的評論。從你的幾次評論,感覺你是業內人士。從不同角度作介紹,很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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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19:39:19
pumbaa博,歡迎到訪,謝謝評論。

博客的文章乃一家之言,而一個人看法在別人眼裡很不以為然者多得很,所以我不會強要別人認同我的文章。同理,對於文章後的跟貼,雖然有些我不以為然,不過能坦然處之;而如果辯論對雙方都沒有幫助,我就免了。

另外,你如果仔細的話,會發現我在文章中很少下結論,如果舉例,是就事論事,從不以一個例子作結論。而不少讀者常以為我在總結什麼。從好的方面說,是寫得比較成功,他們自己去歸納了。而正合我的意,我寫的目標就是讓讀者根據文章中的資訊去得出自己的結論,不一定要和我一致。

下面簡單作答。

我沒有反對“司法獨立”,相反本篇開門見山指出“司法獨立的訴求應當肯定和支持。”我這個系列是希望司法改革設計者能高瞻遠矚,比“司法獨立”這個目標看得更遠,考慮更周到。

辛普遜謀殺案檢方失敗,誠如你分析“關鍵是:證據確實來自非法。”本篇表達了這樣的意思,證明“證據來自非法”需要化大筆的錢,因此只有公派律師的窮人對此無能為力。

“你不能據此得出:沒錢就不能贏官司。”— 這個結論對於辛普遜謀殺案來說,沒有錯。但我沒有推廣到一切案子,沒有講絕對話,我說的是沒有錢“公正沒有保障”,並且這是在作了聯邦上訴法院的抽樣調查和辛普遜謀殺案分析後才作如此說。含義是,“沒錢只能碰運氣,有錢才有保障。”有時當事雙方都沒錢,而法官草率從事,這時也不能說法官有意偏袒哪一方,這是扔硬幣賭輸贏般的公正。

“如錢能影響判決,那麼辛案的民事訴訟就不會輸”,同樣的道理,錢能影響判決,但不是每一次都能成功。而辛普遜的民事案只投入微不足道的錢(相對謀殺案言),結果他輸了民事案,實際上還是例證了“錢能影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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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5 18:56:46
方兄好文。

把市場(錢)對法律,政治系統的影響說得一清二楚。

所有的事情,在中國,受到權力的影響,在美國就是錢力的影響。可笑一班無知崇洋民主人士,說錢力(市場)比權力要好。

就可憐了無錢無權的大眾,到東到西,都是給宰的,在權威的權力制度下給宰。在民主的錢力制度下,非但要給宰,還要給騙。

至於這類連刑事民事都搞不清楚的北岸胖八白痴之流,還不如象我這樣,直接嘲笑譏諷就是了,跟他們廢話什麼?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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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一銳 留言時間:2011-05-25 18:50:56
對我來說,方兄講的意味着法律的公正性不是沒有疑問的,總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不管在哪一種制度下,只是細節可能不同,程度也可能不同。當然不管哪種制度也都宣傳自己的制度儘管不是十全十美卻是基本公正的,事實上到底如何,只有真正了解社會中的真實情況的人們才知道。如果我們只從表面上看,永遠得不到正確的答案。方兄的介紹就給了我們一些寶貴的資料,所以我還得細細地讀。不知我的理解是否靠譜? -- 莊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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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蘭冠雲 留言時間:2011-05-25 18:32:57
集體訴訟是有它的道理的,因為有的案件不適宜單一或少數個人興訟。比如常見的電話公司或股票公司的欺詐案件。個體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很小,賠償金額根本不足以支付律師費。如果沒有集體訴訟制度,這種官司就沒人去打,大公司欺詐的情形會持續。 google案件的情形也是如此。 雖然律師從中賺取了律師費,也算維護了社會公正。大夥不要老惦記着律師賺的錢,如果律師的案子輸了,時間就全白搭了,這種情形也不少見。

常見的意外傷害索賠案件,律師費按賠償額抽成。大多數案件賠償額不大,律師費也不多。但是由於律師喜歡以一些大額案件作宣傳,社會的印象誤以為多數案子都是如此。對於這些案件,如果律師不以抽成制度收費,許多當事人會由於無力支付律師費而放棄訴訟。

制度都是人來運作的,沒有制度是完美的。問題是如果拿掉這種制度是不是會產生更多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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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時間:2011-05-25 18:30:29
很抱歉,我剛去維基百科查了一下,我前述有誤。
1,辛普遜案的刑事訴訟是公訴,所以沒有原告律師團,是檢察官輪訴。
2,辛普遜案的民事追訴,是有雙方律師團上庭的,當時沒有電視追着播,是案件結束後才電視介紹的。
時間太久,我有搞錯的地方,懇請博主與讀者原諒。

還加一句:如錢能影響判決,那麼辛案的民事訴訟就不會輸;打官司,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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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時間:2011-05-25 18:07:14
補充:
博主說:但是如果認為司法獨立就能保證訴訟當事人受到平等對待,那是一廂情願,完全沒有實證可以支持。

愚見是:司法獨立,在保證當事人受到平等對待這事況上;比司法不獨立,要有可能得多。
但是,這並不是說,每一案例,當事人都絕對地得到平等對待;這是相對司法不獨立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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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時間:2011-05-25 17:40:33
下午沒看完博主的文章就發不成熟的評論,頗有歉意;現在將貴博文1,2;都仔細看完了;博主的高瞻案的案例連載也曾細看過的。
博主的文筆,敘事條理很出色,佩服得很。
但博主的邏輯,推理,歸納卻不敢恭維。

博主長文,很多案子我不熟悉。這兒只是舉我熟悉的案子來說。
辛普森案,當時人人都看熱鬧,我也不能免俗,也是追着看。他被宣判無罪的原因是:證據來自於非法取得。
他是明星,花大錢請了資深律師,但原告的律師團據我記憶,也是非常資深的。兩個律師團是同一級別;關鍵是:證據確實來自非法。
後來,他的民事案就輸了。
你不能據此得出:沒錢就不能贏官司。據此案來看,錢,不是打贏官司的充分,必要的條件。

博主舉的案例,都是很有名的,也是有爭議的,但不是平常普羅大眾所碰得到的。

其實平常的案子:交通事故,買賣合約,租約,勞工法,這些我們平時常常遇見的案子,大多數是不需律師都可理直得贏的。

當然,獨立的司法制度遠不是完美的,但沒有獨立的司法制度是萬萬不可的。
社會的公平公正的底線是由法律來保證的。
而法律的正義是由程序正義來保證的。司法獨立是程序正義的基石。
中國要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司法獨立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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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17:17:36
北岸博,謝謝到訪。

我昨天不同你辯論,是因為你提出的責難,文不對題。今天還是如此,看來要指出一下。

“‘玩的不花足錢,公正就沒有保障’。 這話太以偏概全了。 最顯而易見的並且與我們生活關係密切是房東房客法庭,貧窮而沒有律師代理的房客往往讓房東的律師受盡折磨。法庭並沒有因為房東有律師而隨意判處房客敗訴。這怎麼解釋你的結論?”
--- “玩的不花足錢,公正就沒有保障”,其意思是可能公正、可能不公正,故謂“沒有保障”。而“法庭並沒有因為房東有律師而隨意判處房客敗訴”,則是你個人經驗,既缺事實,又無統計資料,不值得回答。

“說中國還不曾經歷錢力影響司法的怪現象。這話才貽笑大方。”
— 我哪裡說了“中國還不曾經歷錢力影響司法的怪現象”?我說的是中國沒有經歷過Google那種集體訴訟。至於“政府官員的權力退出後,市場力量就會來填補”,並不表示“錢力影響司法” 原來絲毫不存在;“填補”可以是增補加強的意思。

最後,我沒有一個字表示贊同中國的司法模式。你還是老一套,文不對題,把對手沒有表達過的意思批一通。

恕不作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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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5 16:34:37
接着捧博主這篇心血之作。太長了,就捧一段好了。

“雇律師要花錢,雇名律師要花更多的錢,在美國打官司,玩的是不化足錢,公正就沒保障的遊戲。而錢力的誘惑無處不在,對於金錢的追逐,律師可以把當事人作為道具玩司法遊戲。那是另類的錢力影響司法怪現象,中國還不曾經歷過。”

會計師要花錢,雇名會計師要花更多的錢...... 醫生、工程師、入托,任何行業不都一樣?

“玩的不花足錢,公正就沒有保障”。 這話太以偏概全了。 最顯而易見的並且與我們生活關係密切是房東房客法庭,貧窮而沒有律師代理的房客往往讓房東的律師受盡折磨。法庭並沒有因為房東有律師而隨意判處房客敗訴。這怎麼解釋你的結論?

說中國還不曾經歷錢力影響司法的怪現象。這話才貽笑大方。 問問北京的律師他們為什麼偏好接經濟官司?打官司就是打關係!律師接案,客戶先問有沒有關係。 這關係靠友誼嗎?靠的就是錢。現在行情據說是找部級關係的百萬起價。所以,打關係就是比錢力。

還有最基本的一條。在中國官司的立案費與標地關聯。窮人如果要打大官司連立案都立不起的。 博主如果考慮這一基本的事實,許多結論都應該改寫。 呵呵。博主收集材料很費心血,可惜論據與結論距離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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