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2) 作者: 方鯤鵬 二、錢力濫用取代權力濫用 中國現行的司法機制,最為人詬病的是政府官員可以干預案件審理。無論政府容許或不容許將司法獨立作為司法改革的方向,都不能改變“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討論中最重要的話題。司法獨立的訴求應當肯定和支持。 但是如果認為司法獨立就能保證訴訟當事人受到平等對待,那是一廂情願,完全沒有實證可以支持。中國曾長時期實行計劃經濟,開放市場經濟後,人們才猛然認識到市場力量原來威力無比。而在美國長期生活又深入觀察過的人不難發現,市場力量其實在政治領域、司法領域也同樣威力無比。如果中國實現類似於美國的缺乏監督機制的司法獨立,可以預期權力濫用將被錢力濫用取代,政府官員的權力退出後,市場力量就會來填補,使得司法雖然在體制上獲得獨立,卻沒有獨立於金錢和當事人的社會地位。這種改革對於靠工資生活又無知名度的小百姓沒啥可以歡欣鼓舞,因為得不到實惠。 我為寫《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一文搜集資料時,下載了高瞻案在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書,順便也下載了與高瞻案判決同一天公布的該上訴法院所有判決。包括高瞻案在內,那天共發布了22個判決書。結果我發現其中有14個是當事人自我代理的案子,他們的判決書除了封面外都只有一頁,而在一頁的判決書裡只有以下的通用語句: “某某某上訴(或請願)某法庭的某項判決。經審閱後我們沒有發現存在可推翻該判決的錯誤。因此我們確認該法庭的這項判決(或駁回請願)。我們省卻了雙方進行法庭辯論的程序,因為書面材料已充分呈現了事實和論據,口頭辯論對於我們作決定的過程不會有幫助。” 所有這14份沒有律師代理人的判決書,都沒有提及上訴或請願的具體論據與事實,就以如此二、三句,基本上只需填寫姓名的格式語句打發了。而另外有律師代理的8份判決書都不止一頁,都有案情陳述,上訴或請願的論據,上訴庭裁決分析和法律引用等內容。我下載這些判決書的方式符合隨機抽樣的原則,因此得出的統計結果具有代表性。 稱為世紀大案的前橄欖球超級明星O.J.辛普森涉嫌謀殺前妻及其男友的雙命案,辛普森花費了600多萬美元組成一個律師團。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律師團隊,即使派給辛普森10個公共辯護律師,他也肯定沒命了,因為公共辯護律師只能替被告作被動辯護,沒有錢去弄來這麼多辯護證據和證人,來證明警察有栽贓和瀆職的行為。 美國的法律規定,同一案子只能起訴一次,辛普森獲得無罪宣判後,還把殺人經過寫成一本書。雖然取書名為《假如我做了》,然而作者開卷的首兩句話就是:“我要講一個你們以前從來沒有聽說過的故事,因為沒有人能以我的方式知道這個故事。它發生在1994年6月12日夜晚,是關於謀殺我的前妻尼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年輕朋友羅納得·戈德曼。(I'm going to tell you a story you've never heard before, because no one knows this story the way I know it. It takes place on the night of June 12, 1994, and it concerns the murder of my ex-wife, Nicole Brown Simpson, and her young friend, Ronald Goldman.)絕大部分讀者認為這本書是兇手的“真情告白”,認為若非身歷其境,斷難寫出這些情節。而且出版商也不是傻瓜,如果是杜撰情節,絕不會願意出350萬美元的巨額稿酬買下他的故事。 雇律師要花錢,雇名律師要花更多的錢,在美國打官司,玩的是不化足錢,公正就沒保障的遊戲。而錢力的誘惑無處不在,對於金錢的追逐,律師可以把當事人作為道具玩司法遊戲。那是另類的錢力影響司法怪現象,中國還不曾經歷過。 今年3月底,美國最高法院有一個案子的辯論聽證會受到媒體廣泛關注。這是一個集體訴訟能否成立的案件。有6位來自加州不同沃爾瑪商店的女員工,向法庭提出一個集體訴訟,控告沃爾瑪公司在薪酬、升遷、工種分配等方面歧視女性雇員,要求獲得賠償。這案子的不尋常之處,是她們要求集體訴訟的原告不僅是她們6人,而是擴展到全美在沃爾瑪工作或曾經工作過的約150萬名女員工。 沃爾瑪公司不同意這個案子作為全國性的集體訴訟,它認為公司有3,473個商店和170個工種,員工薪酬、升遷、工種分配等決定權在各商店管理層,不需要總公司的批准,因此集體訴訟,只能針對各個具體的商店。 對於這個爭執,雙方從聯邦地區法院開始,耗費了10年時間,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現在擺在最高法院面前要裁決的問題,還不是沃爾瑪公司是否歧視女員工,而是這個全國性集體訴訟是否能立案。最高法院迄今未作出裁決。由3月底那場辯論會上的提問方式看,大法官們在這個案件上意見明顯分歧。如果最高法院同意這6位原告可以代表全美150萬沃爾瑪女員工,案子將回到審判庭,在那裡審理裁決沃爾瑪公司是否歧視女員工。審判庭裁決後,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訴,官司又可以逐級打到最高法院。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這個歧視案不知要到哪一個猴年馬月才能結案。而那6位原告已打了10年的官司,還沒有進入為自己討公道的辯論程序,一定要等到能代表150萬姐妹後才動手,大有“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後解放自己”的風範。 我曾對Google在2005-2006年間發生的點擊欺詐案做過一番研究,發現這類大型集體訴訟案,基本上遵循一個模式,極少有例外。一開始原告律師義正言辭,聲稱不是為了錢,是為了伸張正義,是為了替受害者討回公道。在這階段,原告律師拼命把事件鬧大,把集體訴訟範圍不斷擴大,力圖通過在自己操縱下的幾個原告來代表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受害者。事情鬧得越大,被告名譽損失就越大,也就越容易達成和解協議。另一方面,索賠案原告的律師費是按贏到的賠償總額提成,集體訴訟案代表的原告越多,可索取的賠償總額就越大,律師所得也就越高,這就是為什麼律師恨不得要把全世界的可能原告一網收進。如果這種方式的集體訴訟得以成功立案,雙方律師立刻進行秘密談判,達成一個可以使被告控制損失和挽回名譽,而原告律師占錢大頭、“被代表”做冤大頭的和解協議。這時為這個集體訴訟專設的網站上,罵被告狼心狗肺黑心腸的文章一下子全部撤個精光,換成被告是如何慷慨大度的文宣;原告的律師也轉眼間從代表原告爭權益,變成與被告聯手壓制原告。 以Google點擊欺詐案為例。Google和原告律師宣稱,Google慷慨地為購買Google廣告服務的點擊欺詐受害者提供9,000萬美元和解金。然而我通過檢查Google逐年的財務年報後計算出:按照協議設定的賠償條件,所有原告得到的賠償金總額不可能超過800萬美元,還不到9,000萬美元的十一分之一。另一方面,幾個律師得到3千萬美元的現金酬勞(原告獲得的賠償金是只能用於向Google購買廣告服務的抵價券),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四以上,是幾十萬個原告所得到的賠償金總和的3.75倍以上。 前已指出,索賠案原告的律師費是按贏到的賠償總額提成。這件案子律師費提成能高得如此離譜,是運用了障眼法。該協議規定律師酬金包括在和解金總額之內,占和解金總額的三分之一,同時又把按照賠償條件其實8百萬也用不了的賠償方案,泡沫化為9千萬美元的和解框架,從而律師取3千萬,占三分之一。如果不是這個虛假的9千萬美元作掩護,律師酬勞費不是占全部和解金的三分之一,而是占五分之四以上的事實,定會引起輿論大嘩。這個協議用障眼法把全世界的媒體都忽悠了。 如果訴沃爾瑪的全國性集體訴訟得以立案,原告由6人變成150萬人,這就會產生一些操作性問題。比如,怎麼讓這150萬人知道自己是原告?6個初始原告怎麼代表150萬原告?150萬人的意見怎麼匯集統一成一個聲音?因為此案還沒展開,不便評論,我們可以從Google一案中得到一些啟發。 Google案為4個初始原告,在南方小州阿肯色州的一個只有4萬人口的縣法院提出起訴,控告按點擊數結算的Google網絡廣告中有欺詐的點擊,要求Google賠款。原告一開始只敢希望代表阿肯色州購買Google網絡廣告的客戶,後來在Google半推半就的配合下越擴越大,居然獲法庭批准,可以代表現在的和以往的Google在全世界的網絡廣告客戶。Google估計這個案子的原告有幾十萬,更精確些的數字Google沒有提供。 這個覆蓋全球的集體訴訟,得以在一個編制只有3名法官,小得不能再小的縣法院立案,關鍵是Google沒有真正反對,而只是裝模作樣擺了一下反對的姿態。而沃爾瑪案不同,沃爾瑪公司堅決反對集體訴訟擴大化,為這個問題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立案後按照法庭要求,由Google將“你被代表了”的信息通知所有的原告。Google保留着購買廣告的客戶電郵地址,於是委託第三方公司用發垃圾郵件的服務器向這些郵址發出一封通知信。因為發送方是列在黑名單上的垃圾郵件服務器,致使這個通知到達用戶信箱時,絕大多數被系統自動作為垃圾刪除了。而通知信的內容為:“除非在限定時間內寄出正式的、經過本人簽名的拒絕書到一個指定的郵政信箱,你將是這個集體訴訟案的原告之一。”所以即使沒有收到通知,也在無知無覺中“被代表”而成為原告之一,失去了以後單獨告Google點擊欺詐的權利。這個例子說明,不管到哪裡,黎民百姓總是天然“被代表”,無需他們的授權;而倘若要拒絕“被代表”,則必須履行正二八經的手續。 我舉出Google案,是因為其中有一個案中案,披露了Google的做法具有代表性,並非特例。在和解協議達成,但法官還沒批准之際,原告發生了內槓。部分被代表的原告反對這個協議,認為協議使原告只能得到象徵性的賠償,而律師酬勞卻高得離譜。於是“被代表”們狀告Google和“原代表”及他們的律師,要求法庭拒絕這個和解協議。這時形成4個初始原告及他們的律師和Google結成統一戰線,一起對付後來加入的“被代表”原告。這是一場不對稱的戰爭,一方是Google和名正言順的“代表”,占有先機和主動,不聽你們“被代表”的意見誰也奈何不了,法官又是明確無誤地站在他們一邊;而另一方只是“被代表”,並且是倉促挑戰。結局沒有任何意外,“被代表”們一敗塗地。然而在這場內槓中,Google為了替自己辯護,列舉比較了好幾個著名的、有異曲同工之妙的大型集體訴訟和解案,大有別人做得,為何我Google做不得之意。 另有一點值得指出,雖然和解協議對於幾十萬個原告一視同仁,4個“代表”原告也只能獲得象徵性賠償,得到巨額好處的是他們的律師,但這4個“代表”一反先前對Google的好戰姿態,在達成協議後不顧“被代表”的反對,積極催促法官儘速批准協議(當然都由他們的律師代言)。此種怪異現象背後的可能原因,只可意會不能言傳了。 法官在批准律師酬勞3千萬美元的命令中,稱讚“原告律師們公正和充分保護了所有原告的利益”,指由於他們同Google進行長時間談判,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因此3千萬美元的律師費是適度、合理,而且很公正。這個案子的結果是律師酬勞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四以上,而幾十萬受害者得到的賠償不到8百萬,恰恰說明了律師充分“保護”自己的利益,長時間的談判是在為自己攫取最大利益,受害者只是他們用來賺錢的道具或工具。只要不是睜眼說瞎話,誰也不可能在法庭上肉麻地宣稱:“原告律師們公正和充分保護了所有原告的利益”。 我對於Google實際上頗有好感,雖然不相信它自稱不作惡,但相信它遵循的道德標準高於平均水準。Google的搜索引擎也比競爭者強,是我網絡搜索工具的首選。但即使是這樣一個口碑比較好的公司,在點擊欺詐案中的表現也極為醜陋;而且聲稱堅決反對網絡屏蔽的Google,還採用高明的內行方法,不露痕跡地把這個案子中一些重要文件從網絡搜索中屏蔽掉,這使我十分震驚。去年我寫了一篇介紹文章《曬曬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點擊欺詐案》,儘管對於其中許多詭異現象無法暢所欲言,寫得很隱晦,我仍能說這是一篇了解美國司法運作醜陋黑幕的經典之作和敲門磚,通過此文而進一步深入了解該案細節,對於美國社會和美國司法制度會有一個比較現實的認知。 (待續) 附相關鏈接: 曬曬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點擊欺詐案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666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