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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力滥用取代权力滥用 2011-05-25 15:25:50

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2)

作者: 方鲲鹏


二、钱力滥用取代权力滥用

 

中国现行的司法机制,最为人诟病的是政府官员可以干预案件审理。无论政府容许或不容许将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方向,都不能改变“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讨论中最重要的话题。司法独立的诉求应当肯定和支持。

 

但是如果认为司法独立就能保证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那是一厢情愿,完全没有实证可以支持。中国曾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开放市场经济后,人们才猛然认识到市场力量原来威力无比。而在美国长期生活又深入观察过的人不难发现,市场力量其实在政治领域、司法领域也同样威力无比。如果中国实现类似于美国的缺乏监督机制的司法独立,可以预期权力滥用将被钱力滥用取代,政府官员的权力退出后,市场力量就会来填补,使得司法虽然在体制上获得独立,却没有独立于金钱和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这种改革对于靠工资生活又无知名度的小百姓没啥可以欢欣鼓舞,因为得不到实惠。

 

我为写《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文搜集资料时,下载了高瞻案在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书,顺便也下载了与高瞻案判决同一天公布的该上诉法院所有判决。包括高瞻案在内,那天共发布了22个判决书。结果我发现其中有14个是当事人自我代理的案子,他们的判决书除了封面外都只有一页,而在一页的判决书里只有以下的通用语句:

 

“某某某上诉(或请愿)某法庭的某项判决。经审阅后我们没有发现存在可推翻该判决的错误。因此我们确认该法庭的这项判决(或驳回请愿)。我们省却了双方进行法庭辩论的程序,因为书面材料已充分呈现了事实和论据,口头辩论对于我们作决定的过程不会有帮助。”

 

所有这14份没有律师代理人的判决书,都没有提及上诉或请愿的具体论据与事实,就以如此二、三句,基本上只需填写姓名的格式语句打发了。而另外有律师代理的8份判决书都不止一页,都有案情陈述,上诉或请愿的论据,上诉庭裁决分析和法律引用等内容。我下载这些判决书的方式符合随机抽样的原则,因此得出的统计结果具有代表性。

 

称为世纪大案的前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涉嫌谋杀前妻及其男友的双命案,辛普森花费了600多万美元组成一个律师团。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律师团队,即使派给辛普森10个公共辩护律师,他也肯定没命了,因为公共辩护律师只能替被告作被动辩护,没有钱去弄来这么多辩护证据和证人,来证明警察有栽赃和渎职的行为

 

美国的法律规定,同一案子只能起诉一次,辛普森获得无罪宣判后,还把杀人经过写成一本书。虽然取书名为《假如我做了》,然而作者开卷的首两句话就是:“我要讲一个你们以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故事,因为没有人能以我的方式知道这个故事。它发生在1994612日夜晚,是关于谋杀我的前妻尼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年轻朋友罗纳得·戈德曼。(I'm going to tell you a story you've never heard before, because no one knows this story the way I know it. It takes place on the night of June 12, 1994, and it concerns the murder of my ex-wife, Nicole Brown Simpson, and her young friend, Ronald Goldman.)绝大部分读者认为这本书是凶手的“真情告白”,认为若非身历其境,断难写出这些情节。而且出版商也不是傻瓜,如果是杜撰情节,绝不会愿意出350万美元的巨额稿酬买下他的故事。

 

雇律师要花钱,雇名律师要花更多的钱,在美国打官司,玩的是不化足钱,公正就没保障的游戏。而钱力的诱惑无处不在,对于金钱的追逐,律师可以把当事人作为道具玩司法游戏。那是另类的钱力影响司法怪现象,中国还不曾经历过。

 

今年3月底,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个案子的辩论听证会受到媒体广泛关注。是一个集体诉讼能否成立的案件。有6位来自加州不同沃尔玛商店的女员工,向法庭提出一个集体诉讼,控告沃尔玛公司在薪酬、升迁、工种分配等方面歧视女性雇员,要求获得赔偿。这案子的不寻常之处,是她们要求集体诉讼的原告不仅是她们6人,而是扩展到全美在沃尔玛工作或曾经工作过的约150万名女员工。

 

沃尔玛公司不同意这个案子作为全国性的集体诉讼,它认为公司有3,473个商店和170个工种,员工薪酬、升迁、工种分配等决定权在各商店管理层,不需要总公司的批准,因此集体诉讼,只能针对各个具体的商店。

 

对于这个争执,双方从联邦地区法院开始,耗费了10年时间,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现在摆在最高法院面前要裁决的问题,还不是沃尔玛公司是否歧视女员工,而是这个全国性集体诉讼是否能立案。最高法院迄今未作出裁决。3月底那场辩论会上的提问方式看,大法官们在这个案件上意见明显分歧。如果最高法院同意这6位原告可以代表全美150万沃尔玛女员工,案子将回到审判庭,在那里审理裁决沃尔玛公司是否歧视女员工。审判庭裁决后,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诉,官司又可以逐级打到最高法院。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这个歧视案不知要到哪一个猴年马月才能结案。而那6位原告已打了10年的官司,还没有进入为自己讨公道的辩论程序,一定要等到能代表150万姐妹后才动手,大有“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风范。

 

我曾对Google2005-2006年间发生的点击欺诈案做过一番研究,发现这类大型集体诉讼案,基本上遵循一个模式,极少有例外。一开始原告律师义正言辞,声称不是为了钱,是为了伸张正义,是为了替受害者讨回公道。在这阶段,原告律师拼命把事件闹大,把集体诉讼范围不断扩大,力图通过在自己操纵下的几个原告来代表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受害者。事情闹得越大,被告名誉损失就越大,也就越容易达成和解协议。另一方面,索赔案原告的律师费是按赢到的赔偿总额提成,集体诉讼案代表的原告越多,可索取的赔偿总额就越大,律师所得也就越高,这就是为什么律师恨不得要把全世界的可能原告一网收进。如果这种方式的集体诉讼得以成功立案,双方律师立刻进行秘密谈判,达成一个可以使被告控制损失和挽回名誉,而原告律师占钱大头、“被代表”做冤大头的和解协议。这时为这个集体诉讼专设的网站上,骂被告狼心狗肺黑心肠的文章一下子全部撤个精光,换成被告是如何慷慨大度的文宣;原告的律师也转眼间从代表原告争权益,变成与被告联手压制原告。

 

Google点击欺诈案为例。Google和原告律师宣称,Google慷慨地为购买Google广告服务的点击欺诈受害者提供9,000万美元和解金。然而我通过检查Google逐年的财务年报后计算出:按照协议设定的赔偿条件,所有原告得到的赔偿金总额不可能超过800万美元,还不到9,000万美元的十一分之一。另一方面,几个律师得到3千万美元的现金酬劳(原告获得的赔偿金是只能用于向Google购买广告服务的抵价券),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四以上,是几十万个原告所得到的赔偿金总和3.75倍以上。

 

前已指出,索赔案原告的律师费是按赢到的赔偿总额提成。这件案子律师费提成能高得如此离谱,是运用了障眼法。该协议规定律师酬金包括在和解金总额之内,占和解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同时又把按照赔偿条件其实8百万也用不了的赔偿方案,泡沫化为9千万美元的和解框架,从而律师取3千万,占三分之一。如果不是这个虚假的9千万美元作掩护,律师酬劳费不是占全部和解金的三分之一,而是占五分之四以上的事实,定会引起舆论大哗。这个协议用障眼法把全世界的媒体都忽悠了。

 

如果诉沃尔玛的全国性集体诉讼得以立案,原告由6人变成150万人,这就会产生一些操作性问题。比如,怎么让这150万人知道自己是原告?6个初始原告怎么代表150万原告?150万人的意见怎么汇集统一成一个声音?因为此案还没展开,不便评论,我们可以从Google一案中得到一些启发。

 

Google案为4个初始原告,在南方小州阿肯色州的一个只有4万人口的县法院提出起诉,控告按点击数结算的Google网络广告中有欺诈的点击,要求Google赔款。原告一开始只敢希望代表阿肯色州购买Google网络广告的客户,后来在Google半推半就的配合下越扩越大,居然获法庭批准,可以代表现在的和以往的Google全世界的网络广告客户。Google估计这个案子的原告有几十万,更精确些的数字Google没有提供。

 

这个覆盖全球的集体诉讼,得以在一个编制只有3名法官,小得不能再小的县法院立案,关键是Google没有真正反对,而只是装模作样摆了一下反对的姿态。而沃尔玛案不同,沃尔玛公司坚决反对集体诉讼扩大化,为这个问题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立案后按照法庭要求,由Google将“你被代表了”的信息通知所有的原告。Google保留着购买广告的客户电邮地址,于是委托第三方公司用发垃圾邮件的服务器向这些邮址发出一封通知信。因为发送方是列在黑名单上的垃圾邮件服务器,致使这个通知到达用户信箱时,绝大多数被系统自动作为垃圾删除了。而通知信的内容为:除非在限定时间内寄出正式的、经过本人签名的拒绝书到一个指定的邮政信箱,你将是这个集体诉讼案的原告之一。”所以即使没有收到通知,也在无知无觉中“被代表”而成为原告之一,失去了以后单独告Google点击欺诈的权利。这个例子说明,不管到哪里,黎民百姓总是天然“被代表”,无需他们的授权;而倘若要拒绝“被代表”,则必须履行正二八经的手续。

 

我举出Google案,是因为其中有一个案中案,披露了Google的做法具有代表性,并非特例。在和解协议达成,但法官还没批准之际,原告发生了内杠。部分被代表的原告反对这个协议,认为协议使原告只能得到象征性的赔偿,而律师酬劳却高得离谱。于是“被代表”们状告Google和“原代表”及他们的律师,要求法庭拒绝这个和解协议。这时形成4个初始原告及他们的律师和Google结成统一战线,一起对付后来加入的“被代表”原告。这是一场不对称的战争,一方是Google和名正言顺的“代表”,占有先机和主动,不听你们“被代表”的意见谁也奈何不了,法官又是明确无误地站在他们一边;而另一方只是“被代表”,并且是仓促挑战。结局没有任何意外,“被代表”们一败涂地。然而在这场内杠中,Google为了替自己辩护,列举比较了好几个著名的、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大型集体诉讼和解案,大有别人做得,为何我Google做不得之意。

 

另有一点值得指出,虽然和解协议对于几十万个原告一视同仁,4个“代表”原告也只能获得象征性赔偿,得到巨额好处的是他们的律师,但这4个“代表”一反先前对Google的好战姿态,在达成协议后不顾“被代表”的反对,积极催促法官尽速批准协议(当然都由他们的律师代言)。此种怪异现象背后的可能原因,只可意会不能言传了。

 

法官在批准律师酬劳3千万美元的命令中,称赞“原告律师们公正和充分保护了所有原告的利益”,指由于他们同Google进行长时间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因此3千万美元的律师费是适度、合理,而且很公正。这个案子的结果是律师酬劳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四以上,而几十万受害者得到的赔偿不到8百万,恰恰说明了律师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长时间的谈判是在为自己攫取最大利益,受害者只是他们用来赚钱的道具或工具。只要不是睁眼说瞎话,谁也不可能在法庭上肉麻地宣称:原告律师们公正和充分保护了所有原告的利益”。

 

我对于Google实际上颇有好感,虽然不相信它自称不作恶,但相信它遵循的道德标准高于平均水准。Google的搜索引擎也比竞争者强,是我网络搜索工具的首选。但即使是这样一个口碑比较好的公司,在点击欺诈案中的表现也极为丑陋;而且声称坚决反对网络屏蔽的Google,还采用高明的内行方法,不露痕迹地把这个案子中一些重要文件从网络搜索中屏蔽掉,这使我十分震惊。去年我写了一篇介绍文章《晒晒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点击欺诈案》,尽管对于其中许多诡异现象无法畅所欲言,写得很隐晦,我仍能说这是一篇了解美国司法运作丑陋黑幕的经典之作和敲门砖,通过此文而进一步深入了解该案细节,对于美国社会和美国司法制度会有一个比较现实的认知。

 

(待续)

 

附相关链接晒晒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点击欺诈案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66631

 

浏览(4453) (0) 评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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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6 16:45:56
民主白痴北岸,非常欣赏民主白痴凡平的智能。这奇怪吗?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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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6 09:58:47
一比就知道凡平比那个mustard聪明多了,佩服!mustard的脑袋瓜明显不够用,逻辑问题想不过来。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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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自古一生 留言时间:2011-05-26 08:20:18
中国不能也不会复制美国的司法制度,原因在于相反的哲学价值观。西方信奉人性恶,所以要有外部的约束,所以有民主,有三权分立和独立的司法制度。如果信奉人性善,则不需要这些机制。领导终生制是普遍存在的制度。从达赖到金日成,都是例证。恶的领导被推翻后,又可以有相对稳定的时期。两千年中国只有十几个朝代,比两百年美国的总统数量还少。

人性善恶是先验的命题,两个答案如果推演到极端都会崩溃。美国的司法会被钱左右,中国的司法当然要服从党意。如果要有结论,应该是中庸。中国向美国学习,而美国也只有倡导人性善,才能减少社会运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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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6 06:17:56
你凡平是这样理解的:

“钱能影响判决(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制度都是人来运作的,没有制度是完美的。”-->“傻瓜都知道不能照搬的”-->“如果拿掉这种制度是不是会产生更多的弊病?”

方博主是否同意我不知道,但我穆大法觉得这些话里有一句我是绝对同意的。 那就是 傻瓜都知道不能照搬的”- 我完全同意中国民主人士都是照搬制度的傻瓜。

不过“傻瓜”一词还是不能完全同意, 我认为“白痴”更为贴切。 民主白痴。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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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6 06:14:05
凡平老兄多抄写几遍我穆大法的语录,你这样的学习方法很对。

你把我MustaphuK老师和方博主老师教你的话多誊写几遍,天天背诵,有一天可能你会弄懂的。 不着急, 慢慢来。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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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5-26 06:06:19
赞北岸,pumbaa,冠云好评。

我是这样理解的:

“钱能影响判决(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制度都是人来运作的,没有制度是完美的。”-->“傻瓜都知道不能照搬的”-->“如果拿掉这种制度是不是会产生更多的弊病?”

不知方博主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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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6 05:02:35
凡平老兄,

你这下懂了吧,在美国法律制度的“假设两个玩家都花足钱” 的前提下,是一定不会有“公正”的结果产生的。

因为即使那时该胜的一方胜诉,他被逼所花费的巨额律师费所换来的这个“胜利”也是对他的绝对不公正。

而方博主在这两篇里所例举的,全是这类事例。所证明就是美国的司法制度,不是独立的,而是被钱左右的。

不好意思啊,一不小心,又打破了中国民主人士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幻想。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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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6 04:32:02
凡平老兄,

看来你还是找不出你的“法律保护保险”是什么东东。所以就来这里讨phuk了, 或者用你德国方言来说,来讨phik了。

其实何止北岸不懂, 你凡平可就更不会懂了。不过,不懂没关系,方博主和我穆大法就是来教你们的。

你问“假设两个玩家都花足钱,靠什么来保障“公正”?” 这个问题看上去很聪明,其实是白痴得很。凡平你莫跳啊,我来告诉你这里面的原因。

何谓“公正”?你花足了钱买来的“公正”, 就是“不公正”。 而美国司法制度的设计,就是要你花钱,还要花足了钱,再卖个“公正”给你,而且这个“公正”同时就是对对方的绝对“不公正”。 方博主所举的 OJ 这个案子,就是花足钱买“公正”给凶手,卖“不公正”给对方的实例。

你懂了吗凡平? 把你的问题再问你自己一遍就成了“假设两个玩家都花足钱,靠什么来保障“不公正”?” 靠什么? 当然是靠花钱的西方法律制度,保管给个不公正。

你看,你不是自己回答了你自己的问题? 说你白痴,这下你信了吧?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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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5-26 03:53:15
“玩的花足钱, 就能保障对花足钱的那个玩家的“公正”。西方名言 : All men are equal, some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这里的 Equal (平等)是什么意思你北岸大概不懂吧。 ”
----假设两个玩家都花足钱,靠什么来保障“公正”,phuK哈哈?

“想来北岸老兄很了解“市井常识”, 只是对“美国的司法体制” 一窍不通。而这个博客恰巧是讨论“美国的司法体制”的。 这么说来,北岸老兄是走错博客了。”
----phuK哈哈是不用了解“市井常识”的,见啥就phuK哈哈的phuK痴,不到这个博客来phuK“美国的司法体制”,倒是辜负了喜欢“不带骂的话而骂得高明有水准”的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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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22:15:52
北岸老兄开始玩白痴“逻辑”了。

北岸“推理”道:《这么推理就是说:玩的花足钱,公正就有保障?既然如此,那钱和公正不就没有直接联系?》
----- 玩的花足钱, 就能保障对花足钱的那个玩家的“公正”。西方名言 : All men are equal, some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这里的 Equal (平等)是什么意思你北岸大概不懂吧。


北岸问:《你对美国的司法体制研究这么多,这种市井常识怎么都不了解?》 ---- 想来北岸老兄很了解“市井常识”, 只是对“美国的司法体制” 一窍不通。而这个博客恰巧是讨论“美国的司法体制”的。 这么说来,北岸老兄是走错博客了。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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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5 21:40:06
狗腿子“打发”不值得打发。我只回一下算是讲道理又有风度的博主。

--- “玩的不花足钱,公正就没有保障”,其意思是可能公正、可能不公正,故谓“没有保障”。《这么推理就是说:玩的花足钱,公正就有保障?既然如此,那钱和公正不就没有直接联系?想想吧。》

而“法庭并没有因为房东有律师而随意判处房客败诉”,则是你个人经验,既缺事实,又无统计资料,不值得回答。《你对美国的司法体制研究这么多,这种市井常识怎么都不了解?》

“说中国还不曾经历钱力影响司法的怪现象。这话才贻笑大方。”
— 我哪里说了“中国还不曾经历钱力影响司法的怪现象”?我说的是中国没有经历过Google那种集体诉讼。至于“政府官员的权力退出后,市场力量就会来填补”,并不表示“钱力影响司法” 原来丝毫不存在;“填补”可以是增补加强的意思。《如果你讲的只是集体诉讼现象,那我收回这句评论。但在索赔无门的结石宝宝案例和google案例之间,你喜欢哪一个?》

最后,我没有一个字表示赞同中国的司法模式。你还是老一套,文不对题,把对手没有表达过的意思批一通。《我还是赞赏你文章的材料,但材料明显不支持结论。既然你也不赞成中国的模式,那么中国模式改革的方向朝哪? 不要一说改就说不能照搬。傻瓜都知道不能照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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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21:16:34
方兄所提到的,对自我代理案件判决书的驳回标准回复很有意思。

这就是美国法律制度在司法机构的合作鼓励下,市场化的例证。

这其实就是美国法院直接告诉被告,别想贪便宜。如果你找的是廉价的律师或者是免费的 Legal Aid,我只会假装听听你的陈述。你如果想省钱自我代理,再有证据事实,我连听都不要听,拿了我的标准印刷回复坐牢去吧。

在这个市场结构之下,形成的就是法院和律师的直接合作。法院给律师介绍生意,收费高昂的律师才打得赢官司,而司法界的大腕律师们又能直接影响法官的指定和前程。这样,这个“法律市场”链就形成了。能决定富人不受法律约束了,而穷人受冤枉破产,坐牢也没关系,反正监狱也是私有化的, 由纳税人负担超额开销。

政府职责仅限于用纳税人的钱给私人监狱买单。政府无权干预独立司法,所以“司法”就能无法无天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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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19:59:47
在上一篇方兄的博文里,北岸老兄跳将出来坐个沙发。

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公共场所意外保险和恶意赔偿官司等基本常识混为一谈。从胖八头上,成功摘取了“民主白痴”的桂冠。

在方兄这一篇博文里,北岸老兄再次成功卫冕,用以下的白痴无知言论,再次击败胖八,保持了他的民主白痴领先地位。

“会计师要花钱,雇名会计师要花更多的钱...... 医生、工程师、入托,任何行业不都一样? ”

不都一样?????? 这个概念有趣。

花大钱雇用名医、名工程师,名会计师是为了改善自身的条件。没钱的人,最多不要花大钱雇用名医、名工程师,名会计师。

雇用律师是为了让你得到公义,避免破产,坐牢的灭顶之灾。 还“不都一样”?

这就是说,北岸老兄认为花大钱雇用名律师才能得到公义,是因该的。是象“雇名会计师..... 医生、工程师、入托,任何行业” 才能得到利益一样的, 天经地义的事。

也就是说,北岸老兄以为钱力影响司法是正确的。那他还在抱怨中国的钱力影响司法做啥?

北岸老兄,你上次是个无知的民主白痴,这次呢,则是个自相矛盾的民主白痴。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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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19:42:31
MustaphuK博,
“无钱无权的大众,到东到西,都是给宰的”,这一句道出了你写评论根本没受意识形态左右,这也是我一直强调的,批评美国不等同于支持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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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19:41:29
庄一锐博,赞同你的评论。

我在回pumbaa贴时,有些也是看到你的贴后的感想,现略微改动重贴在此:

这个系列是希望司法改革设计者能高瞻远瞩,比“司法独立”这个目标看得更远,考虑更周到。

我文章中很少下结论,如果举例,是就事论事,从不以一个例子作结论。而不少读者常以为我在总结什么。从好的方面说,是写得比较成功,他们自己去归纳了。而这正合我的意,我写的目标就是让读者根据文章中的资讯去得出自己的结论,觉得这比我直说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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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19:40:18
兰冠云博,我赞成你的评论。从你的几次评论,感觉你是业内人士。从不同角度作介绍,很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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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19:39:19
pumbaa博,欢迎到访,谢谢评论。

博客的文章乃一家之言,而一个人看法在别人眼里很不以为然者多得很,所以我不会强要别人认同我的文章。同理,对于文章后的跟贴,虽然有些我不以为然,不过能坦然处之;而如果辩论对双方都没有帮助,我就免了。

另外,你如果仔细的话,会发现我在文章中很少下结论,如果举例,是就事论事,从不以一个例子作结论。而不少读者常以为我在总结什么。从好的方面说,是写得比较成功,他们自己去归纳了。而正合我的意,我写的目标就是让读者根据文章中的资讯去得出自己的结论,不一定要和我一致。

下面简单作答。

我没有反对“司法独立”,相反本篇开门见山指出“司法独立的诉求应当肯定和支持。”我这个系列是希望司法改革设计者能高瞻远瞩,比“司法独立”这个目标看得更远,考虑更周到。

辛普逊谋杀案检方失败,诚如你分析“关键是:证据确实来自非法。”本篇表达了这样的意思,证明“证据来自非法”需要化大笔的钱,因此只有公派律师的穷人对此无能为力。

“你不能据此得出:没钱就不能赢官司。”— 这个结论对于辛普逊谋杀案来说,没有错。但我没有推广到一切案子,没有讲绝对话,我说的是没有钱“公正没有保障”,并且这是在作了联邦上诉法院的抽样调查和辛普逊谋杀案分析后才作如此说。含义是,“没钱只能碰运气,有钱才有保障。”有时当事双方都没钱,而法官草率从事,这时也不能说法官有意偏袒哪一方,这是扔硬币赌输赢般的公正。

“如钱能影响判决,那么辛案的民事诉讼就不会输”,同样的道理,钱能影响判决,但不是每一次都能成功。而辛普逊的民事案只投入微不足道的钱(相对谋杀案言),结果他输了民事案,实际上还是例证了“钱能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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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18:56:46
方兄好文。

把市场(钱)对法律,政治系统的影响说得一清二楚。

所有的事情,在中国,受到权力的影响,在美国就是钱力的影响。可笑一班无知崇洋民主人士,说钱力(市场)比权力要好。

就可怜了无钱无权的大众,到东到西,都是给宰的,在权威的权力制度下给宰。在民主的钱力制度下,非但要给宰,还要给骗。

至于这类连刑事民事都搞不清楚的北岸胖八白痴之流,还不如象我这样,直接嘲笑讥讽就是了,跟他们废话什么?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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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一锐 留言时间:2011-05-25 18:50:56
对我来说,方兄讲的意味着法律的公正性不是没有疑问的,总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管在哪一种制度下,只是细节可能不同,程度也可能不同。当然不管哪种制度也都宣传自己的制度尽管不是十全十美却是基本公正的,事实上到底如何,只有真正了解社会中的真实情况的人们才知道。如果我们只从表面上看,永远得不到正确的答案。方兄的介绍就给了我们一些宝贵的资料,所以我还得细细地读。不知我的理解是否靠谱? -- 庄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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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冠云 留言时间:2011-05-25 18:32:57
集体诉讼是有它的道理的,因为有的案件不适宜单一或少数个人兴讼。比如常见的电话公司或股票公司的欺诈案件。个体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很小,赔偿金额根本不足以支付律师费。如果没有集体诉讼制度,这种官司就没人去打,大公司欺诈的情形会持续。 google案件的情形也是如此。 虽然律师从中赚取了律师费,也算维护了社会公正。大伙不要老惦记着律师赚的钱,如果律师的案子输了,时间就全白搭了,这种情形也不少见。

常见的意外伤害索赔案件,律师费按赔偿额抽成。大多数案件赔偿额不大,律师费也不多。但是由于律师喜欢以一些大额案件作宣传,社会的印象误以为多数案子都是如此。对于这些案件,如果律师不以抽成制度收费,许多当事人会由于无力支付律师费而放弃诉讼。

制度都是人来运作的,没有制度是完美的。问题是如果拿掉这种制度是不是会产生更多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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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1-05-25 18:30:29
很抱歉,我刚去维基百科查了一下,我前述有误。
1,辛普逊案的刑事诉讼是公诉,所以没有原告律师团,是检察官轮诉。
2,辛普逊案的民事追诉,是有双方律师团上庭的,当时没有电视追着播,是案件结束后才电视介绍的。
时间太久,我有搞错的地方,恳请博主与读者原谅。

还加一句:如钱能影响判决,那么辛案的民事诉讼就不会输;打官司,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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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1-05-25 18:07:14
补充:
博主说:但是如果认为司法独立就能保证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那是一厢情愿,完全没有实证可以支持。

愚见是:司法独立,在保证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这事况上;比司法不独立,要有可能得多。
但是,这并不是说,每一案例,当事人都绝对地得到平等对待;这是相对司法不独立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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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1-05-25 17:40:33
下午没看完博主的文章就发不成熟的评论,颇有歉意;现在将贵博文1,2;都仔细看完了;博主的高瞻案的案例连载也曾细看过的。
博主的文笔,叙事条理很出色,佩服得很。
但博主的逻辑,推理,归纳却不敢恭维。

博主长文,很多案子我不熟悉。这儿只是举我熟悉的案子来说。
辛普森案,当时人人都看热闹,我也不能免俗,也是追着看。他被宣判无罪的原因是:证据来自于非法取得。
他是明星,花大钱请了资深律师,但原告的律师团据我记忆,也是非常资深的。两个律师团是同一级别;关键是:证据确实来自非法。
后来,他的民事案就输了。
你不能据此得出:没钱就不能赢官司。据此案来看,钱,不是打赢官司的充分,必要的条件。

博主举的案例,都是很有名的,也是有争议的,但不是平常普罗大众所碰得到的。

其实平常的案子:交通事故,买卖合约,租约,劳工法,这些我们平时常常遇见的案子,大多数是不需律师都可理直得赢的。

当然,独立的司法制度远不是完美的,但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是万万不可的。
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底线是由法律来保证的。
而法律的正义是由程序正义来保证的。司法独立是程序正义的基石。
中国要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司法独立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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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17:17:36
北岸博,谢谢到访。

我昨天不同你辩论,是因为你提出的责难,文不对题。今天还是如此,看来要指出一下。

“‘玩的不花足钱,公正就没有保障’。 这话太以偏概全了。 最显而易见的并且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是房东房客法庭,贫穷而没有律师代理的房客往往让房东的律师受尽折磨。法庭并没有因为房东有律师而随意判处房客败诉。这怎么解释你的结论?”
--- “玩的不花足钱,公正就没有保障”,其意思是可能公正、可能不公正,故谓“没有保障”。而“法庭并没有因为房东有律师而随意判处房客败诉”,则是你个人经验,既缺事实,又无统计资料,不值得回答。

“说中国还不曾经历钱力影响司法的怪现象。这话才贻笑大方。”
— 我哪里说了“中国还不曾经历钱力影响司法的怪现象”?我说的是中国没有经历过Google那种集体诉讼。至于“政府官员的权力退出后,市场力量就会来填补”,并不表示“钱力影响司法” 原来丝毫不存在;“填补”可以是增补加强的意思。

最后,我没有一个字表示赞同中国的司法模式。你还是老一套,文不对题,把对手没有表达过的意思批一通。

恕不作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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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5 16:34:37
接着捧博主这篇心血之作。太长了,就捧一段好了。

“雇律师要花钱,雇名律师要花更多的钱,在美国打官司,玩的是不化足钱,公正就没保障的游戏。而钱力的诱惑无处不在,对于金钱的追逐,律师可以把当事人作为道具玩司法游戏。那是另类的钱力影响司法怪现象,中国还不曾经历过。”

会计师要花钱,雇名会计师要花更多的钱...... 医生、工程师、入托,任何行业不都一样?

“玩的不花足钱,公正就没有保障”。 这话太以偏概全了。 最显而易见的并且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是房东房客法庭,贫穷而没有律师代理的房客往往让房东的律师受尽折磨。法庭并没有因为房东有律师而随意判处房客败诉。这怎么解释你的结论?

说中国还不曾经历钱力影响司法的怪现象。这话才贻笑大方。 问问北京的律师他们为什么偏好接经济官司?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律师接案,客户先问有没有关系。 这关系靠友谊吗?靠的就是钱。现在行情据说是找部级关系的百万起价。所以,打关系就是比钱力。

还有最基本的一条。在中国官司的立案费与标地关联。穷人如果要打大官司连立案都立不起的。 博主如果考虑这一基本的事实,许多结论都应该改写。 呵呵。博主收集材料很费心血,可惜论据与结论距离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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