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为镜发展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6) 作者: 方鲲鹏 (3)美国司法公正 美国有公共辩护律师制度,如果刑事案被告没有钱请律师,政府会指派一个公共辩护律师。因此中国民众大多以为美国司法公正,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审判。事实上,美国司法系统不遵守规定,不按照程序,草率审理,冤、假、错案的比率非常之高。另一方面,美国囚犯的日子过得还算好,使冤、假、错案的为害略为缓和(当然这不包括死刑案的错判)。囚犯们不必做苦力,监狱里一日三餐,有暖气空调,看病治疗都免费,一些贫穷囚犯与其在外面生活无保障,还真宁愿坐监,也确实有不少囚犯刑满释放后再犯案,满不在乎重回监狱。 死刑案件是最重大的刑事案,人命关天,相信对死刑案的审判是最为慎重的审判。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从1991年起开始一项美国死刑案错误率研究,前后有十多位专业人士参与(以下称为“研究组”)。哥大学法学院这个项目调查了1973年以来所有已走完上诉程序的死刑案。由于美国的死刑案上诉过程常常要费时数年,所以项目虽然一直持续到2000年,但调查的案件只能截止到1995年。 经过9年的努力,研究组于2000年6月发表了一份名为《一个破碎的系统:美国1973-1995年死刑案错误率》的研究调查报告。(“A Broken System: 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 1973-1995”网址:http://www2.law.columbia.edu/instructionalservices/liebman/liebman_final.pdf) 从1973到1995的23年间,全美的州和联邦审判庭总共判处了5,760个死刑,重大出错率有多少?10%?20%?30%?都不对。恐怕没有一位读者能猜得到:审判庭判处的死刑案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犯了严重错误,重大错误率是68%! 上诉庭驳回下级法院的判决,必须是下级法院审理过程中犯了严重错误。如果上诉庭发现下级法院犯的错误不严重,没有犯这个错误,案件的结果也不会改变,则上诉庭将维持原判。在5,760个死刑判决中,有68%的判决因为犯有严重错误而被上诉庭推翻,将案件退回审判庭。在返回审判庭进一步审理后,82%改判低于死刑的刑罚,7%证明完全是冤枉的。 研究组的报告归纳了上诉庭驳回死刑判决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辩护律师不负责,漫不经心,不寻找证据,甚至对被告提供的重要证据连看都不看;占第二位的是警察和检察官发现有利于被告的重要证据后偷偷压下,没有透露给被告律师和陪审团。 美国死刑判决有自动上诉或复核的程序,可以看成100%上诉。而一般案件只有大约10%的当事人会提出上诉。一般案件上诉后被上诉庭发回更正的比率约为10%。所以粗略地说,一般案件判决后的更正率只有1%,而死刑判决的更正率是68%。相差如此悬殊,是因为审判庭审理一般案件比审理死刑案件更为慎重,还是因为上诉庭审核一般案件没有像对死刑案件那么认真? 如果你不能否认“对死刑案的审判是最为慎重的审判”,如果你不能否认在死刑案件上表现也是漫不经心的公共辩护律师,不会在一般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称职,就不得不承认美国“冤、假、错案的比率非常之高”。在我的一篇博文后有一位网友写了跟贴,可能是业内专业人士,他说作为公共辩护律师同时要接十几个案子,向政府计时收费又有很多限制,根本没时间照顾到这么多案子,而且多劳也不能多得,所以能省事就省事,尽可能让被告认罪了事。 美国是世界上少数存在“合谋罪”(Conspiracy)的国家。合谋罪是指如果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谋策划犯罪活动,就构成一项犯罪。合谋罪不需要你实际做了什么,只要你有犯罪的企图,就可定罪。 在美国,用合谋罪起诉十分常见,这是检方的最爱。合谋罪如果被滥用,十分可怕,因为这个罪倚重于证词,一般不需要物证,很容易入罪。有个人突然接到一个久未往来的好友老婆打来电话,哭哭啼啼地说丈夫被抓了,家里现在生活太困难了,打扫房间时发现丈夫留有几包毒品,你知道有没有人想要?可以很低价格出手。这个人看她可怜相,又是老朋友,碍着面子没有一口回绝,而是敷衍了事,“那我去问问,如果有人要,我打电话给你。”这个人连毒品也没看到过,就可定罪了。来电的是警方的线人,有心害你的,电话全被录了音,“合谋”贩卖毒品罪,有证人作证、有录音带作证据,你法网难逃。 很多政府的线人不是职业执法人员,而是有把柄落在警方手里的人。那个接电话中套的人,接下来可能面临这样的交易:与政府合作判10个月,不合作判10年。所谓合作,就是作线民,向其他人打电话设类似的圈套。如此这般,最后警方“挖出”了一个“贩毒集团”。 以上举例,是《我在美国坐牢 - 美国联邦监狱揭密》一书中作者的一位狱友讲述的案子,那位狱友还告诉作者,警方为什么要这么做,是为了向国会要求增拨缉毒经费。因此在美国生活,为避免落入圈套,只要有人与你谈任何一丁点儿违法的事,你唯一的选择是马上报警。 高瞻和薛东华的刑期所透露的信息,可以作为补充资料。高瞻是主犯,被控两项罪名,获判7个月。薛东华是从犯,被控的只是高瞻两项罪名中较轻的一项,但是获判12个月。不是法官重判了薛东华,实际上法官很想判薛东华的刑期不长于高瞻,并为此花费了几个小时搜索有关法律,但最后只能依刑法条例判薛东华最低的12个月。高瞻7个月刑期是检方向法庭建议的,理由是高瞻“提供了重要的合作”,而法庭批准检方的轻判建议,是司法惯例。由于薛东华没有“合作”可以提供,检方就留给法官按法律条款去判,所以就出现了从犯比主犯判得重的现象。另一方面,高瞻同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后,在互联网上发表《我的声明》,其中一句暗指“合作”的话意味深长:“有很多事我现在还不能说,但我所经历的这些惊心动魄,黑暗无比的逼迫,会有一天被说出来。”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