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9) 作者: 方鯤鵬 十一、寫作札記 (1)筆者寫美國系列文章不是以挖掘民主體制的劣跡為樂事 無論是中國的網站還是海外的中文網站,都充斥了“凡是美國的價值觀都是對的,凡是美國的治國政策都應引進”的新版“兩個凡是”觀念。筆者在鋪天蓋地宣揚新版“兩個凡是”的文章中,看到了自己十幾年前的影子。 我曾經深信民主體制完美無缺,對於美國的司法制度更是崇拜得五體投地,認為那就是世界上正義和公正的化身。我會崇拜實際上不了解的西方民主體制和司法制度,主要歸功於共產黨的宣傳。那時共產黨一味空洞地批判西方制度,缺乏說服力,造成了對我的反向洗腦。有所不同的是,現在持新版“兩個凡是”觀念的人,受到的是崇美自由派的洗腦教育。 來美國生活久了後,逐漸發現我以前對美國的認識,很多是想象的產物。出於幫助中國年輕知識分子獲得更全面的信息,幫助他們以多重視角看美國,兩年前我開博寫出我對美國的實地觀察。有讀者指責我的文章專找美國民主制度的劣跡。公平的說,這個批評不算很過分,我寫美國的系列文章,確實是主要分析這個制度存在的問題。但是,我有充分的理由這樣做。看看媒體和網絡世界,歌頌美國政治體制的文章無窮無盡,但有幾個中文作者在研究和寫出我選擇的這些題材?特別是美國司法制度方面的問題?我的初衷就是幫助讀者以多重視角看美國,幫助他們饋入多元信息,如果有稍多的人研究撰寫這些題材,我就會轉向,寫正面介紹美國的文章。 我的文章並非要表達否定的否定,沒有疑問,中國必須進行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但是中國應當勇於探索,走自己的路,不能盲目崇拜美式制度。我寫美國的“劣跡”,也是希望中國的社會轉型改革,能預見到這些問題,採取措施,防患於未然。 (2)從“諾福克四水兵”冤案中學習保護自己 前文中有這樣一段:“諾福克四水兵的坦白,都是在連續審訊至少10小時之後作出的,但是福特只是在他們同意按照警察的版本坦白,並且長時間排練後,才按下錄音鍵,因此沒有留下審訊全過程的錄音或錄像。” 沒有看我這篇文章前,能有幾個讀者會知道福特這樣做是合法的(不違法)?所謂“躺着也會中彈”(諾福克四水兵就是在睡夢時被誣作案,有口難辯),誰也不能擔保冤案不會降臨自己身上,如果萬一惹上這種麻煩,知道一些司法黑幕,才懂如何保護自己。這也是我的系列文章,有存在價值的另一層原因。 美國有50個州,要求警察審訊全程錄音的只有8個州,弗吉尼亞州不在這8個州內。因此,福特審訊時,只錄下他想聽到的話不違法。而美國是允許釣魚執法的國家,審訊時允許審訊者撒謊、訛詐。“諾福克四水兵”都通過了測謊試驗,但警察騙他們沒有通過;審訊時警察又無中生有,說有證人親眼目睹“諾福克四水兵”進入米歇爾的公寓;還不斷利用死刑威脅他們;以及在巴拉德出庭前威脅他不得說實話;等等。這些欺詐威脅手段因為沒有被法律一條、一條具體明列禁止,所以就能算合法。 第二名“落網”者迪克,在第一次審訊時,福特要他提供DNA樣本,迪克後來對記者說:“這是那次審訊唯一使我感到高興的事,因為我沒有在那裡,我想DNA檢驗後他們一定會撤銷對我的指控。”然而過了一段時間,福特騙他說,米歇爾體內精液分析發現有幾個人的DNA,其中也有他的DNA,要他交代“同案犯”。這大約是把迪克徹底搞糊塗的最後一擊,他以後一度深信自己強姦殺人了。在福特用DNA騙他時,迪克父母早已為他請了律師伐斯納咯,但這個律師放手讓警檢方胡搞,警察訊問迪克時,他從不在場。 法治的原始精神,是讓人們遵照法律準則辦事,然而現在美國的法治,異化成遵照法律沒有具體禁止的行為辦,反過來理解了,並且與道德觀念完全分道。但是法律怎麼可能規定一切呢? 美國憲法給予被告沉默權,受警察訊問時可以選擇沉默,也可以要求律師在場。然而沒有做過壞事的無辜者,往往認為警察訊問時不需要律師,心中無鬼怕什麼?他們以為要求一個律師,反而顯得像有什麼要隱瞞。警察正是利用“諾福克四水兵”的這種無辜者心態,巧妙地騙他們簽署了放棄沉默權書。而一旦你簽署了這份棄權書,後面的發展,就由不得你了。 中國有一句話,“只要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那是老黃曆了,不能再相信。因此,如果遇到警察正式訊問,一定要有律師在場,否則選擇沉默權。公共辯護律師不一定會向着被告,但有一個第三者在場,本身就能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至少不會遭到連續十幾小時審訊;不會挨打;不會受到肆無忌憚的恐嚇;訊問全程有第三者在,警方選擇性錄音會有些顧忌;另外訊問者施加精神折磨時也可能有所約束。(比如,泰斯有一個年幼的女兒,福特一對一審訊時,故意給他看米歇爾的照片,然後要泰斯想象他的年幼女兒就這樣被輪姦和亂刀殺死,用這種方式折磨他。) “諾福克四水兵”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這四個人都是被連續審訊到10個小時左右,出現精神崩潰,抵抗不住壓力,屈認自己沒有犯過的罪。這10小時可能是一個臨界點,要堅持住,撐過這個臨界點,決不能承認沒有做過的事,承認就完了,覆水難收。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