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9) 作者: 方鲲鹏 十一、写作札记 (1)笔者写美国系列文章不是以挖掘民主体制的劣迹为乐事 无论是中国的网站还是海外的中文网站,都充斥了“凡是美国的价值观都是对的,凡是美国的治国政策都应引进”的新版“两个凡是”观念。笔者在铺天盖地宣扬新版“两个凡是”的文章中,看到了自己十几年前的影子。 我曾经深信民主体制完美无缺,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更是崇拜得五体投地,认为那就是世界上正义和公正的化身。我会崇拜实际上不了解的西方民主体制和司法制度,主要归功于共产党的宣传。那时共产党一味空洞地批判西方制度,缺乏说服力,造成了对我的反向洗脑。有所不同的是,现在持新版“两个凡是”观念的人,受到的是崇美自由派的洗脑教育。 来美国生活久了后,逐渐发现我以前对美国的认识,很多是想象的产物。出于帮助中国年轻知识分子获得更全面的信息,帮助他们以多重视角看美国,两年前我开博写出我对美国的实地观察。有读者指责我的文章专找美国民主制度的劣迹。公平的说,这个批评不算很过分,我写美国的系列文章,确实是主要分析这个制度存在的问题。但是,我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看看媒体和网络世界,歌颂美国政治体制的文章无穷无尽,但有几个中文作者在研究和写出我选择的这些题材?特别是美国司法制度方面的问题?我的初衷就是帮助读者以多重视角看美国,帮助他们馈入多元信息,如果有稍多的人研究撰写这些题材,我就会转向,写正面介绍美国的文章。 我的文章并非要表达否定的否定,没有疑问,中国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但是中国应当勇于探索,走自己的路,不能盲目崇拜美式制度。我写美国的“劣迹”,也是希望中国的社会转型改革,能预见到这些问题,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2)从“诺福克四水兵”冤案中学习保护自己 前文中有这样一段:“诺福克四水兵的坦白,都是在连续审讯至少10小时之后作出的,但是福特只是在他们同意按照警察的版本坦白,并且长时间排练后,才按下录音键,因此没有留下审讯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 没有看我这篇文章前,能有几个读者会知道福特这样做是合法的(不违法)?所谓“躺着也会中弹”(诺福克四水兵就是在睡梦时被诬作案,有口难辩),谁也不能担保冤案不会降临自己身上,如果万一惹上这种麻烦,知道一些司法黑幕,才懂如何保护自己。这也是我的系列文章,有存在价值的另一层原因。 美国有50个州,要求警察审讯全程录音的只有8个州,弗吉尼亚州不在这8个州内。因此,福特审讯时,只录下他想听到的话不违法。而美国是允许钓鱼执法的国家,审讯时允许审讯者撒谎、讹诈。“诺福克四水兵”都通过了测谎试验,但警察骗他们没有通过;审讯时警察又无中生有,说有证人亲眼目睹“诺福克四水兵”进入米歇尔的公寓;还不断利用死刑威胁他们;以及在巴拉德出庭前威胁他不得说实话;等等。这些欺诈威胁手段因为没有被法律一条、一条具体明列禁止,所以就能算合法。 第二名“落网”者迪克,在第一次审讯时,福特要他提供DNA样本,迪克后来对记者说:“这是那次审讯唯一使我感到高兴的事,因为我没有在那里,我想DNA检验后他们一定会撤销对我的指控。”然而过了一段时间,福特骗他说,米歇尔体内精液分析发现有几个人的DNA,其中也有他的DNA,要他交代“同案犯”。这大约是把迪克彻底搞糊涂的最后一击,他以后一度深信自己强奸杀人了。在福特用DNA骗他时,迪克父母早已为他请了律师伐斯纳咯,但这个律师放手让警检方胡搞,警察讯问迪克时,他从不在场。 法治的原始精神,是让人们遵照法律准则办事,然而现在美国的法治,异化成遵照法律没有具体禁止的行为办,反过来理解了,并且与道德观念完全分道。但是法律怎么可能规定一切呢? 美国宪法给予被告沉默权,受警察讯问时可以选择沉默,也可以要求律师在场。然而没有做过坏事的无辜者,往往认为警察讯问时不需要律师,心中无鬼怕什么?他们以为要求一个律师,反而显得像有什么要隐瞒。警察正是利用“诺福克四水兵”的这种无辜者心态,巧妙地骗他们签署了放弃沉默权书。而一旦你签署了这份弃权书,后面的发展,就由不得你了。 中国有一句话,“只要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那是老黄历了,不能再相信。因此,如果遇到警察正式讯问,一定要有律师在场,否则选择沉默权。公共辩护律师不一定会向着被告,但有一个第三者在场,本身就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至少不会遭到连续十几小时审讯;不会挨打;不会受到肆无忌惮的恐吓;讯问全程有第三者在,警方选择性录音会有些顾忌;另外讯问者施加精神折磨时也可能有所约束。(比如,泰斯有一个年幼的女儿,福特一对一审讯时,故意给他看米歇尔的照片,然后要泰斯想象他的年幼女儿就这样被轮奸和乱刀杀死,用这种方式折磨他。) “诺福克四水兵”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这四个人都是被连续审讯到10个小时左右,出现精神崩溃,抵抗不住压力,屈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这10小时可能是一个临界点,要坚持住,撑过这个临界点,决不能承认没有做过的事,承认就完了,覆水难收。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