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4) 作者: 方鲲鹏 (四)华人是白人还是黑人?美国最高法院回答你 最高法院通过普莱西案宣布种族隔离没有违反宪法31年之后,在宣判另一件案子时再次重申种族隔离合法,这就是1927 的鲁恭诉赖斯案(Gong Lum v. Rice)。美国的民权史文献对这个案子着墨不多,不过我对此案却饶有兴趣,因为起诉一方是华裔,而美国最高法院需要解答的问题又十分奇特:中国人是白人还是黑人? 玛莎·鲁(Martha Lum)是出生于美国的中国血统美国公民,住在密西西比州的玻利瓦尔县。1924年玛莎申请就读住宅所在学区的一所公立学校,校名为卢瑟戴尔合并高中(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这种称为合并高中的学校,想来是高中、初中和小学合并在一起的学校,因为玛莎那年只有9岁,不可能就读高中。录取过程很顺利,但开学第一天中午休息时,校长过来通知玛莎,不准她第二天再来学校。接着玛莎家收到学校理事会的正式通知,玛莎被禁止在这个学校就读,唯一的理由为玛莎是中国人后裔,而卢瑟戴尔合并高中是根据州种族隔离法律设立的白人学校。通知并且说明,作出这个决定是根据密西西比州教育厅主管的指示。 玛莎的父亲鲁恭(Gong Lum)是美国公民,在当地经营一家中国杂货店,经济状况不错,至少够得上小康。学区公立学校的经费部分来自学区居民交纳的税,鲁恭是个安分守己的纳税人,因此鲁恭通过缴税也资助了卢瑟戴尔合并高中,但是他的孩子却不能就近在这个学校读书,而本学区没有黑人学校,得分配到很远的外区黑人学校,那里教育质量和学校设施都远劣于卢瑟戴尔合并高中。鲁恭作为玛莎的家长,代表玛莎把学校理事会和密西西比州教育厅主管告进了法院。 受理案件的密西西比州地区法院作出有利于玛莎的判决,责成教育厅主管命令卢瑟戴尔合并高中马上让玛莎复学。教育厅和学校理事会不服,立刻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结果密西西比州的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改判玛莎只能向有色人种学校申请入学。 1927年10月,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只有一个多月就以9票比0票的结果了结。判决意见书由首席大法官威廉·塔夫脱 (William H. Taft) 亲自撰写,很简短,大意是:1896年普莱西案已判决种族隔离没有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我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重申那个判决仍然有效。因此,现在的这个案子就可以简化为只有一个新问题,即“华人是白种人还是有色人种?”我们一致判决华人后代是有色人种,玛莎只能就读于为有色人种专设的学校。 美国民权史文献不愿多谈这个鲁恭案是有缘由的。在种族隔离法律废止后,此案使反种族隔离人士、支持种族隔离人士、华裔美国人、法官及政府有关部门,都倍感尴尬,谁都避免渲染这个案子,因为鲁恭案从来没有挑战过种族隔离政策。请看鲁恭的白人律师伊尔·布鲁尔(Earl Brewer)在法庭上的主要论据:“‘有色人种’只被用来描述一个种族,那就是‘黑人’,而玛莎·鲁是个土生土长的具有纯华人血统的美国人,她的身上没有一滴黑人的血。” 审理此案的地区法院同意这套理论,判决卢瑟戴尔合并高中必须让玛莎复学,就是认为学校理事会错误地将玛莎·鲁归入了有色人种。换言之,地区法院的法官把华裔定性为白种人。然而,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却是另一种看法,最后由联邦最高法院一锤定音,从此华裔在美国被法定为“有色人种”。 鲁恭用“身上没有一滴黑人的血”来挑战白人,当然不会有同盟者,既得不到白人的支持,也没有黑人的声援,最后仍逃不脱“有色人种”的归类。而“有色人种”的发明,就像鲁恭的律师布鲁尔所指出,是用来代指黑人、劣等民族。 (待续) *** 请注意:看最新评论(如果超过20个)请翻页。我只能设置每页评论数20,超过此数字就会出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