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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翟田田之案 - 荒诞走板的“骚扰大楼”案 2010-10-14 06:34:51

作者: 方鲲鹏  2010-10-13

 

两天前才发了一篇《四评翟田田之案-大陪审团的决定不出所料》,不想今晨意外瞥见网上有一封检方行政撤销翟田田案的公文信。同翟田田交流后,他也表示很意外,是先在网上看到,然后发现海明律师传给他一份扫描件。

 

检方办案方式着实令我惊恐莫名,怎么像捏一块橡皮泥,想捏成啥样就啥样。这封信是不可多得的佳品,贴在本文之后,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

 

翟田田回中国前深陷两个案子,一个是恐怖威胁刑事案,该案有一位公派律师,名叫哎泊露·彼得森(April Petersen);另一个是非法居留案,海明先生是这个移民案的律师。翟田田回国后同两位律师仍然保持着正常的联系。翟田田恐怖威胁案的第一任检察官于827日离开检察官办公室,出任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任的检察官是克莉丝蒂娜·克劳萨默(Christina Krauthammer)。这位新检察官在98日左右通知彼得森律师,哈德逊县的大陪审团将在921日审议检方起诉翟田田恐怖威胁案的申请。与此同时,海明律师向华文媒体送出了这一消息。

 

大陪审团审议之后,约在924日,彼得森律师同检察官通了电话,获知大陪审团已批准起诉翟田田,但是检察官不愿透露起诉的是什么罪名。与此同时,海明律师向各华文主要媒体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称接获克劳萨默检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审团已无异议同意检方的起诉要求,翟田田将被起诉恐怖威胁罪,并且会被再次逮捕。

 

约两星期后,108日,海明律师向各华文主要媒体又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再次称接获克劳萨默检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审团的决定是将此案的控罪降级为“行为不检人士罪”,发到霍博肯镇法院审理;而霍博肯镇检察官已决定不予起诉。与此同时,克劳萨默检察官通过电话通知了彼得森律师相同的消息。

 

彼得森律师从922日大陪审团会议的第二天起,就开始与翟田田讨论在大陪审团的决定公布后发布一个声明。彼得森和翟田田一致同意必须先看到大陪审团决定的书面文件。于是翟田田一再催促彼得森,后者则紧盯着克劳萨默,但检方始终闪烁其词不给要领。时至今日,彼得森律师通知翟田田,她改变主意了,决定不向媒体发表声明,因为预计媒体提出的问题会超出她能回答的范围。

 

在这段时期,翟田田挺沉得住气,谨言慎行,不随消息起舞,不发表声明,只作一件事,就是索取大陪审团决定的正式文件。检方倒有点沉不住了,在放出大陪审团将此案发到霍博肯镇法院审理消息后仅仅5天,1012日做出了一件怪异的事。检察官将一直在向他们索取大陪审团文件的彼得森律师扔到了一边,直接给翟田田写了一封行政撤销翟田田案的信(见本文附录),并把信往他在美国读书时住的公寓地址寄,同时把副本传给海明。于是就发生翟田田刑事案律师根本不知有这封结案信,而翟田田是从网上先看到检察官写给他的公文。

 

检察官撇开彼得森律师的行为,从技术上看勉强说得过去,因为现在检方称翟田田被控的罪名是骚扰。这是属于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照规定不能享受公费律师的待遇。

 

海明不是翟田田恐怖威胁案的律师,是位关注者,检方没义务向他通报该案发展。然而,检方似乎有意通过海明向华人社会放话。这是两厢情愿的游戏。多亏了海明,今天打开Google查看翟田田的最新消息,满眼都是“新泽西检方证明留美博士生翟田田无罪”。检方的工作是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证明无罪。新闻界有句名言,“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我想新闻记者们一定是想人咬狗的新闻想昏了,于是把“检方证明翟田田无罪”的话囫囵吞进,批量贩卖。

 

对于阅读英语有困难的读者,我把这封检察官给翟田田的信中的第一句话,也是这封信的主要内容翻译如下:

 

这件案子已经在2010816日被行政撤销。(The above matter has been administratively dismissed on August 16, 2010.

 

从这封信中还可以看到,警察报告编号2010-17,逮捕令编号2010-000572同我在《二评翟田田之案》和《三评翟田田之案》中讨论的文件一致,但是这封信上列出的原始指控代码是2C:33-4C,而不是警察报告和逮捕令上的指控代码2C:12-3A(恐怖威胁罪)。查阅了新泽西州的有关法律,代码2C:33-4C属于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中的骚扰罪,该罪名的定义全文如下:

 

Engages in any other course of alarming conduct or of repeatedly committed acts with purpose to alarm or seriously annoy such other person.(以任何其他方式涉及使人惊吓的行为,或者反复从事以惊吓或严重骚扰别人为目的活动。)

 

这个法律条文清清楚楚地指明,这项控罪只适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这封信中的2C:33-4C指控,依据是警察报告和逮捕令,而参照警察报告和逮捕令的记录,电话接线员显然没有受到骚扰,于是不得不令人得出一个荒诞走板的结论,原来警察、法官、检察官是指控翟田田“骚扰”学校大楼。

 

大家都知道翟田田遭逮捕和关入大牢并在里面4个月是被控“恐怖威胁”。史蒂文斯科技学院的法律顾问和发言人还各自通过媒体向读者解释了“恐怖威胁”与“恐怖分子”两个罪名间的不同,强调翟田田被控的是“恐怖威胁”。但是这封结案信告诉我们,从立案到案件撤销,翟田田被控的都是“骚扰学校大楼”罪,翟田田被控“恐怖威胁”的事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

 

该案检察官克劳萨默98日左右通知彼得森律师和海明律师,哈德逊县的大陪审团将在921日审议检方起诉翟田田恐怖威胁案的申请。大陪审团921日审议之后,检方又两次通知彼得森律师和海明律师大陪审团关于此案的决定。但是这封结案信告诉我们,从来没有大陪审团这回事,因为翟田田案早在816日就被行政撤销了。

 

读懂了这封结案信,就读懂了美国司法的大半。

 

信中称翟田田刑事案已在2010816日行政撤销,是最令人大惑不解之处,从哪看都像是为把大陪审团的事“洗掉”而度身定制的。检方在这销案日期之后有很多动作,如8月底任命该案新检察官,9月上旬通知被告律师将向大陪审团提出起诉申请,9月中旬完成向大陪审团提出申请的手续。在大陪审团921日审议之后的三个星期里,又发布了大陪审团批准检方的起诉申请、大陪审团将案件转给镇法院、案件早在两个月前就已撤销,这样三个面目全非的版本。

 

行政撤销一般来说是表示办案有显而易见的错误,是在纠正错误。既然在816日就已经知道错了,已经销案了,怎么不马上通知被告,为什么还要任命新检察官,而且还走大陪审团的程序,一错再错,又差不多错了两个月,这算哪门子的纠错?

 

大陪审团作出的决定,无论是起诉,转送镇法院,还是直接撤销案件,都应该立即真实地告诉被告。三个星期来翟田田要求确切知道大陪审团的决定,却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清楚的答复。

 

如果大陪审团撤销了案件,或者大陪审团将案件转送镇法院,然后在镇法院这一层次上撤销案件,看不出有任何法律上的困难和不便之处。相反,把816日撤销案件的结论扣压了两个月不告诉被告是个明显的错误;而如果这个销案结论不是在两个月前作出,是现在作出的,则更有伪造文件的嫌疑。

 

如果给翟田田一份大陪审团决定的副本会产生更大的麻烦、在镇法院结案有更多不利之处、扣压大陪审团结果三个星期是更严重的法律问题,从逻辑来看,只有在这些因素存在时,才会出此下策,在大陪审团审议之后以这封应该两个月前发出的信来结案。无法理解,很蹊跷的现象。

 

有话道,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虽然行政撤销可以神来一笔倒溯上去两个月,从而把大陪审团审议的事化为乌有,躲过了翟田田索要大陪审团文件这个事儿。然而大陪审团指令该案转镇法院的这个决定,检察官不可能倒过来撤销,因为这是大陪审团给他们的命令。要撤销大陪审团的决定还需经过法官程序。不过综观这件案子的起伏,毫无疑问,这些业内高手自有妙法解决。

 

像案件突兀而起,使人疑窦丛生;结案也是突兀而落,使人更疑窦丛生。唉,黑幕重重,留下太多找不到解答的疑问。

 

 

有关链接:

 

专访翟田田:我是如何被控莫须有的“恐怖威胁”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70598

 

一评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转的玄机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68766

 

二评翟田田之案 - 论美国的国骂涉嫌强奸威胁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69564

 

三评翟田田之案 - 解说逮捕翟田田的命令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70666

 

四评翟田田之案 - 大陪审团的决定不出所料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71141

 

 

附录:检方行政撤销翟田田案的公文信

检方行政撤销翟田田案的公文信

浏览(13835) (0) 评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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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犯罪调查 留言时间:2010-10-15 18:31:33
"よ笏腜: 睲埃兵瑈猐禟"

ぁH胆┠ぃ幢让產读и禟
回复 | 0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0-10-15 13:09:32
清除一条流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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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ha 留言时间:2010-10-15 10:02:19
这是一个不知不扣的冤案,错案,而且是人为的,故意的陷害!那么就这么轻描淡写地结束了?难道这就是美国的法律?这确实令我感觉深深的恐惧!许多在美国的生活的华人与我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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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0-10-15 06:02:01
我不是律师,“如何才能使翟田田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这一类专业性问题我不便回答。检方的结案信说明检方有错,毋庸置疑,政府要对翟田田的冤狱负主要责任,理应赔偿翟田田。

学校是私立学校。校警功能是维护学校安全,代表学校利益,在没人报警下校警主动认定有恐怖威胁,但是以后的行动却对有无实际威胁毫无兴趣,目的纯粹是把翟田田抓起来。就像告职业歧视一样,不是只告manager,是连公司也一起告进,因为manager的行为代表公司。校警的老板的老板是那个校长助理。所以,告校警大约会把学校一起告进。

我想这些可以成为切入点,然后顺藤摸瓜,追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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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0-10-14 23:05:41
请问如何才能使翟田田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程度实现?
我想知道的不是奉陪到底的意思;而是翟个人在这个案子中损失了太多,这对他个人很不公平。所以,我想知道如何使翟田田个人在现阶段的美国法律和政策下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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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m 留言时间:2010-10-14 22:10:16
竭窥摆玥衡ぐ或フフ篡璽
回复 | 0
作者:黄皮夷 留言时间:2010-10-14 21:18:35
作者:润之毛 留言时间:2010-10-14 23:31:04
翟田田作为年轻人,不够成熟,说话随便,遭人误解,是有错在先。但校方基于个人成见,对小错无线上纲,动用公共权力,穷追猛打,对一个年轻人造成如此伤害,实在过分!如果方先生所说属实,则一定要讨回公道!如果需要捐款,本人愿尽微薄之力!
=======================
拉倒吧。捐嘛子款啊。

只要贼甜甜能回到美国,大把“不赢不收钱”的名律师抢着打这个官司。应当能得一两百成。律师要七成的话,贼甜甜能得五六十万呢。

问题是他回不来。

当然我有办法让他合法坐飞机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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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润之毛 留言时间:2010-10-14 20:31:04
翟田田作为年轻人,不够成熟,说话随便,遭人误解,是有错在先。但校方基于个人成见,对小错无线上纲,动用公共权力,穷追猛打,对一个年轻人造成如此伤害,实在过分!如果方先生所说属实,则一定要讨回公道!如果需要捐款,本人愿尽微薄之力!
回复 | 0
作者:黄皮夷 留言时间:2010-10-14 18:14:37
http://news.xinmin.cn/domestic/gnkb/2010/10/14/7226855.html


美检方函件证实翟田田案行政撤销 诉讼期限将过
2010-10-14 15:43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孙宇挺
  中新社纽约10月12日电 (记者 孙宇挺)12日来自翟田田辩护律师海明的消息称,当日美国新泽西州检控官发来的函件证实,历时数月之久的中国留学生翟田田的案件以“行政撤销”告终。

  根据这份发自新泽西检方办公室的函件,翟田田的控罪为“2:33-4C”的“骚扰”,而非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恐怖威胁”。

  熟知新泽西州刑法的律师马丁 马特莱格称,该控罪属于“小型行为不当”,最高判监禁30天,罚款额上限为500美元,在新泽西州刑法里,这甚至算不上是犯罪,所以能够留下干净的案底。

  这份函件指出,所有已经安排的庭审已经取消,与此案相关的记录也做相应调整,包括收回逮捕令。

  此前,翟田田已经在新泽西被监禁4个月之久。

  海明律师表示,翟田田被逮捕时间为4月15日,诉讼半年有效期将过,这样也就意味着新泽西检方今后将不能再起诉翟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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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0-10-14 17:36:57
感谢方先生再次报导评析翟田田一案的进展。看来此案确是疑团重重,黑幕沉沉。不知检方这次又在玩什么花招,他们又如何收场。
翟田田案关系到海外华人的权益保障,但有关翟田田一案的报导文章很少能上万维导读,上了也很快下来了;而某些无聊的东西却老呆在那里。是万维编辑的水平有问题还是思维有问题?
希望万维真的能成为海外华人的精神支柱,为华人的权益呐喊。
望方先生继续追踪报导,相信越来越多的华人会关注此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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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0-10-14 15:05:14
冬青:
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替我说了不便放在文章正文中的话。有些人喜欢用意识形态看问题,殊不知中国和美国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没有本质不同,只是低级阶段还是成熟阶段的区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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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冬青 留言时间:2010-10-14 14:37:38
以前我没跟踪此案并不是冷漠,而是谣言太多无所适从。简单敦促支持同胞的技术含量太低,煽情描述缺乏可信度。看了你中肯的分析不禁吓出一身冷汗,谁敢保证自己不遇到此等冤案?!

如此明显的冤案还有人挖苦讽刺受害者,我认为是政治立场的缘故。有些人见不得揭发美国的黑暗,就像有些人见不得揭发中国的黑暗。肖教授拿中国人当小白鼠不是也有人支持嘛。同样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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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0-10-14 14:11:31
mapleatcn:
谢谢您的来访和评论。如果翟田田案有新的发展,我会继续写下去。希望翟田田能得到补偿。这个案子很黑,我很希望能见到真相,但是希望不大,很难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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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pleatcn 留言时间:2010-10-14 13:21:36
这个案件,经过是非曲折,到现在应该基本明了,是一个不知不扣的冤案,错案,而且是人为的,故意的陷害!那么就这么轻描淡写地结束了?且不说故意人为陷害,哪怕是失误,可是实际已经给一个奉公守法的人造成了非常的大伤害!难道这就是美国的法律?这确实令我感觉深深的恐惧!我想会有许多,许多在美国的生活的华人与我有同感!
感谢方先生的有条不紊的详细的阐述,同时希望您能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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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0-10-14 11:21:43
暗夜寻灯:
谢谢您的来访和评论。我已在文中加入如下一段:

“我把这封检察官给翟田田的信中的第一句话,也是这封信的主要内容翻译如下:
这件案子已经在2010年8月16日被行政撤销。(The above matter has been administratively dismissed on August 16, 2010.)”

不过我认为:“八月的决定,10月才把信写出来”不是效率问题,因为在8月16日之后,这个案子一直在active,根本没有已撤销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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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暗夜寻灯 留言时间:2010-10-14 11:12:14
谢谢方兄,还是我看得潦草,把那句话给漏了。谢谢你耐心指出。
但是八月的决定,10月才把信写出来,也真够有效率的啦!不知道经济不景气,会影响多少罪犯得多在监狱里待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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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暗夜寻灯 留言时间:2010-10-14 11:00:00
说到文化造成这样的局面,刚写了又一大篇感想,不小心按成了重新填写,而全跑掉了。可惜!
从两位枪杀上司的医生和工程师的话头开始说起,只要了解美国“排华法案”是如何立法的过程,就明白了一个团体中的“右派”人士,如何影响历史和他们为“左派”和“中间派”赢得的利益,我们就不应该让这两位因没有辩护律师而吃“专业流氓“的亏。
翟田田案子中的文化因素,是西方人不可能理解的。中国人不爱打官司,但一旦打起来,就是鱼死网破式的,不可能去讨价还价,中国人的思想认识里,只有黑与白,好人坏人。检方绝对没有理解这点,在黔驴技穷的时候,还希冀西方的方式可以再有一点机会。在大陪审团做出决定之后,或者还没有做最后决定的关头,先放出“大陪审团决定以恐怖威胁罪起诉”再试探有否挽回全败的风声。翟田田有你们的支持,又走了一步好棋!感谢方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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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0-10-14 10:41:30
暗夜寻灯:
文章中指出“这封结案信告诉我们,从来没有大陪审团这回事,因为翟田田案早在8月16日就被行政撤销了。”再看看信的第一句话:“The above matter has been administratively dismissed on August 16, 2010.”

这封信是检察官写给翟田田,通知他案件已在2010-08-16撤销了。信不是大陪审团写的,与大陪审团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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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暗夜寻灯 留言时间:2010-10-14 10:17:36
方兄:
没有读太懂你为什么说,哪个证据可以“称翟田田刑事案已在2010年8月16日行政撤销”。仅从附录的这封信里看,写信日期是10月4号,发出邮戳或收到信的日子有可能是在10月12号。而且这封信有可能是指大陪审团发回镇法院,而镇法院决定不起诉,所以code是2c:33-4c,而不是原来的2C:12-3A。
控方是不是有义务提供一份大陪审团的决定的文件,我不知道,我不是法律人士。大陪审团发回镇法院要求以2c:33-4c罪名讨论,从这个文件上来讲,是没有问题可击的。但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落款仍然是county Prosecutor,这好像就是你说的镇里的检察官。看人名也不是原来的Christina Krauthammer。
大陪审团的讨论,有检方而没有辩护方律师出席,这听起来又象是美国法律不太合常理的地方。也许立法者有别的考虑。
这封信,我觉得跷蹊不大。也许我真没读懂。

美国政府部门,历来办事效率低下是众所周知的,但办事情混乱不堪,多在“忙”字和“没时间”的措辞下掩盖了过去,大概承认的不多。而且政府也的确在糊弄不懂法律的民众。比如我到现在也没明白,警察的操作规程,是不是应该保密的。为一个问题,我去警察局向他们反映的时候,个别警察的做为,是否违法,我也不知道。等我向他们要这个操作规程的时候,他们也不给我,说是保密的。我反问,那我怎么判定你们警察的做法是违规还是触法。

回来说翟田田这个案子,我觉得,还是文化造成的。在中国,我们对无赖生气或愤怒的时候会说出看我不宰了你,但在美国这么说就会被关监狱。这的确是事实,网上不也有说过一个女孩儿,跟房东吵起来,女孩儿气的说了这个话,那房东是美国的老狐狸,还又问回了一句,你说你想杀了我,女孩子就势说了,就想杀了你。结果不也坐了牢?

其实,翟田田的案子,贺绍强的、枪杀解雇他们的上司的医生和测试工程师的案子,都应该有你们这样的专业认识去帮他们打打官司,这不是他们个人的事儿,是整个华人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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