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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翟田田之案–大陪審團的決定不出所料 2010-10-13 04:23:15

作者: 方鯤鵬

 

今年9月初,業內專家們比較一致地認為,翟田田案的檢方將不會向大陪審團申請起訴,讓這個案子“安樂死”。對於這種見解我很不以為然。94日發表於互聯網上的《翟田田之案峰迴路轉的玄機》(以下稱《一評》)一文中,我介紹分析翟田田案時,不經意間包含了三點預測:(1 “如果以為檢方就這樣算了,讓翟案過了起訴期後自動撤銷,未免太天真了” ,檢方一定會向大陪審團申請起訴翟田田恐怖威脅罪。(2)但是檢察官實際上並不想讓(庭審)陪審團來裁決翟田田,所以“估計此案大陪審團會按檢方希望,把罪名降級(行為不檢人士罪)後發回鎮法院審理。”(3)而在鎮法院層次,“會找個技術性理由,把行為不檢人士罪的案子撤銷。”

 

翟田田案的最新發展基本上符合這三點預測。

 

中國省的行政體制分為省、專區、縣三級,而城市一般劃歸省直轄。美國的州有類似的行政劃分,分成州、縣、市三級,這裡的縣相當於中國的專區級別,而市是屬於縣管轄的小城市,如果是人口眾多的大城市,就歸州直轄了。新澤西州在縣一級設的法院稱為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在縣屬城市設的法院稱為Municipal Court,中文可譯為市政法院或鎮法院。

 

在《一評》中曾介紹,新澤西州將刑事罪分成三類:可起訴罪(Indictable),行為不檢人士罪(Disorderly persons),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Petty disorderly persons)。可起訴罪包括各種嚴重犯罪行為,另兩個類別則屬於輕罪。可起訴罪由縣高等法院審理,行為不檢人士罪由鎮法院審理。可起訴罪在起訴前先要提交大陪審團審議,通過後由縣檢察官提出起訴。由於大陪審團只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不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無需很嚴格,極少發生大陪審團的結果不符合檢察官的期望。行為不檢人士罪則不經過大陪審團,直接由鎮檢察官提出起訴。除非是協議認罪,可起訴罪要經過正規的審判,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經濟困難的被告可享有公派辯護律師;而行為不檢人士罪由鎮法院某個法官開聽證會審理,沒有陪審團,也不指派律師。

 

刑事案在警察局立案後,根據指控罪名將案件送交縣或鎮檢察部門。縣檢察官接到案件後有個初步審核的程序,一般在二、三天內完成,如果初審認為不夠可起訴罪,就把案件退回鎮檢察部門。

 

翟田田就讀的史蒂文斯科技學院坐落在霍博肯市(Hoboken),霍博肯市坐落在新澤西州的哈德遜縣(Hudson County。翟田田被控的是恐怖威脅,屬於可起訴罪,所以翟田田被捕後,警方把案件送交哈德遜縣檢察官辦公室。

 

哈德遜縣的大陪審團在921日應檢方要求審議此案的起訴申請。這是一個案情很簡單的案子,大陪審團如果沒有在當天作出決定,也應該是在一、二天之內。924日各華文主要媒體,依據翟田田移民案律師海明的一封電子郵件,紛紛發出一條消息,稱大陪審團已無異議同意檢方的起訴要求,翟田田將被起訴恐怖威脅罪;由於翟不在美國,屬於“在逃犯”,法院將發布通緝令,他如進入美國會立即遭逮捕。我看到後問翟田田,他的刑事案律師是否有了大陪審團決定的正式法庭文件。他說律師只得到該案檢察官電話通知,內容近似於海明發布的消息,但還沒有見到法庭文件。於是我說不必把這消息當回事。我認為除非是控方的智商低得不可藥救,這條“新聞”才可能是真實的。道理很簡單,主要有兩條:(1)成功說服每一位陪審員僅依據一個比喻就一致判定翟田田犯了恐怖威脅罪,那是只有在天方夜譚里能找到的故事,檢察官不至於做這種職業自殺式的傻事。(2)檢控方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將翟田田“請”出了美國。如果按可起訴罪起訴,翟田田就可用刑事案第一證人,重罪案被告,“通緝犯”投案自首等等簽證領事不可拒絕的理由獲得簽證重返美國。事實上在通緝狀態下,連簽證都不需要。如果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把翟田田送到新澤西州的紐瓦克國際機場,機場警察必須立即將翟田田“逮捕歸案”,而不是原機遣返。但是檢控方可不會希望受媒體高度關注的翟田田在法庭上現身應訴,那對他們將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惡夢。

 

翟田田恐怖威脅案的律師是個美國人,名叫April Petersen。海明並非該案律師。不可理解為什麼檢方不按程序正式通知被告的律師,不發布大陪審團的決定,卻一再把半真半假的消息“泄漏”給海明,通過海明向華人社會放話。

 

直到今天(1010日),檢方還沒公布大陪審團的決定,不過檢方兩天前通過電話告知翟田田此案的律師April Petersen大陪審團的決定是將此案控罪降級為“行為不檢人士罪”發回霍博肯鎮法院審理;而霍博肯鎮檢察官已決定不起訴。Petersen律師徵詢翟田田是否要通過她對媒體發表一個聲明。翟田田接受了我的建議,堅持要求書面正式文件,而不是口頭通知;不隨口頭消息起舞,要等有了書面文件後再發表聲明。與此同時,檢方又通過海明向外放出了這些消息。

 

顯然,大陪審團一旦作出把案件移交鎮法院審理的決定後,縣檢察官就應該立刻把這個決定告知翟田田該案的律師,然後把案件移交給鎮檢察官,自己則退出此案。縣檢察官將大陪審團的決定密而不宣,扣壓了幾個星期,是一種在法理上可質疑的行為。

 

行為不檢人士罪都是案情簡單的小案子,是起訴還是不起訴從技術層面看,用不了半天就可作出決定。而且鎮檢察官必須儘快決定翟田田案是否起訴,因為縣檢察官辦公室等着要個起訴的決定,以便向公眾發布大陪審團決定時,也公布此案將在鎮法院起訴的消息,可挽回一點面子。然而這個案子發回鎮法院幾個星期後卻傳出消息說決定不起訴,可見是否在霍博肯法院起訴翟田田,檢控方內部有着激烈而反覆的爭論。一方面控方拿不出一件像個樣的證據,另一方面翟田田已被關押了4個月,使起訴或不起訴成了一樁兩難的事。最後想必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是一件冤案已經確定無疑。造成這起冤案的責任者有校方和執法機構。校方在這起案件中扮演了什麼角色,是個黑盒子,本文不予置評。現就執法部門的錯誤作如下點評:

 

警方

 

這個案件從一開始就疑點重重。警察接到報案後寫的警察報告應該寫明誰是報案人,而不是接案的警察寫自己是個報案人。比如說,你向一個警察報案,警察能在報告上說自己就是報案人嗎?本案的報案方式偷換概念、偷梁換柱,把宣誓若蓄意報假案願接受懲罰的法定程序,變戲法似地玩成了一個無實質內容的空殼子。對於這一“魔術”,我在《二評翟田田之案-論美國的國罵涉嫌強姦威脅》和《三評翟田田之案-解說逮捕翟田田的命令》這兩篇文章中有詳細解釋,請參閱。

 

其次,警察申請逮捕令的理由是:“被告確實恐怖威脅欲燒毀史蒂文斯科技學院,目的是造成嚴重的公眾受恐慌打擾。”這個理由很荒謬,唯一能聽到翟田田講話的菲茨傑拉德都沒有恐慌,怎麼可能造成嚴重的公眾受恐慌打擾?

 

而警察之後的行動更進一步表明,他們純粹為逮捕而逮捕,對於“恐怖威脅”是否確有其事絲毫不關心。這些內容在《二評》和《專訪翟田田》中有詳細敘述。

 

法官

 

不可思議,法官依據一個自相矛盾的傳聞(該傳聞的前半部分說翟田田要燒倒學校,後半部分又解釋說翟田田用“燒倒”一詞是在作比喻),就發布了逮捕令。

 

尤其不可思議,翟田田遭指控的是三級罪,新澤西州法律規定應當傳訊而不是逮捕,但法官還是下令逮捕。

 

然而,美國的法官享有絕對豁免權,儘管在製造這起冤案過程中該法官作出了重要貢獻,誰也奈何不了他。美國法官的絕對豁免權可以這樣簡單地表述: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作決定時犯的任何錯誤都免受起訴。

 

法官不僅享有絕對豁免權,而且還享有鐵飯碗的保護,一般來說只要沒觸犯刑事法,犯再多的錯誤,也可毫髮無損地把法官做到退休。

 

檢方

 

縣檢察官的正確做法應當在初步審核的第一時間,把案子打發回鎮法院。然而檢方在第一時間是向翟田田施加壓力,逼迫他認罪。據媒體報道,檢方阻擾翟田田保釋,檢察官的理由是:反正翟田田肯定會被定罪,刑期至少5年以上,所以用不着考慮保釋,可以邊服刑邊等待審判。

 

在逼迫翟田田認罪失敗後,檢方意識到接了一個燙手山芋,但是已坐失了把案件發回鎮法院的最好時機。翟田田已被監禁了幾個月,你才醒過來說這個案子夠不上可起訴罪,應該發回鎮法院審理,豈不是凸顯自己的無能和失職,而且翟田田4個月的牢房日子又如何交代?

 

如同警方是為逮捕而逮捕,不在乎“恐怖威脅”是否確有其事;檢方是為起訴而起訴了,全然罔顧沒有證據的事實,硬是向大陪審團提出了申請。因為大陪審團審議的案件必須是可起訴罪,所以檢方提請審議的罪名可以肯定仍然是恐怖威脅罪。但是如前所分析,檢方無意在縣高等法院打一場必輸的官司,提請大陪審團審議的醉之意是假腳大陪審團把案件踢給鎮法院。在技術層面,鎮法院處理的都是輕微的違法行為,這類官司不僅無助於翟田田獲得赴美簽證,倒有可能適得其反,使他更難獲得簽證。

 

縣檢方在大陪審團方面如願以償了,但在鎮法院卻遭遇滑鐵盧。本來大家都是檢察官,互相照應是常有的事,然而這個案子由於其高知名度又臭名昭著就不同尋常了。鎮檢察官顯然也不是一盞省油的燈,不接燙手山芋,連最輕一級的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也不起訴。或者這個結果也可能是因為校方不願開庭招來媒體,不願站到證人席上。

 

在鎮法院那邊長時間搞不定,應該是縣檢察官辦公室遲遲不公布大陪審團決定的原因。翟田田案連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刑期的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也無法起訴,等於扇了縣檢察官辦公室一記耳光,凸顯了他們尋求判處翟田田5年以上刑期的荒唐,而實際關押了翟田田4個月更是一個極為嚴重的錯誤。

 

翟田田案同去年中國發生的鄧玉嬌案頻有相似之處,實際的較量不是在司法層面。媒體的報道,互聯網上挖掘和傳播事實真相,對於翟田田案現在的結果起了莫大的作用。史蒂文斯科技學院同北京理工大學有合作項目,聯合在北京舉辦碩士研究生班,可稱得上是個中國通。所以,雖然翟田田事件主要是在華文平面媒體和網絡上傳播,但是史蒂文斯學院對行情也很掌握。例證是,在翟田田事件剛浮出水面時,華文媒體曾誤報翟田田被控以恐怖分子,以及事件源起他與研究生導師的一場爭執,史蒂文斯學院的發言人在第一時間就向媒體發表談話予以糾正。

 

翟田田案說明光有一套司法規章制度還不行,還需要司法規章制度執行的透明度和外部可監督性。翟田田一案,公(警察)、檢、法的執法人員明明知道“燒倒”只是一個比喻,恐怖威脅是個莫須有的罪名,卻配合默契一條龍式地操作,而且手法爛熟,令人嘆為觀止。由此可以推斷,翟田田冤案不是個別現象。美國的司法制度如果不改革,此類冤案會不斷產生,但絕大部分冤案不可能像翟田田案一般幸運,成為冰山一角浮出水面,受到媒體的關注。如何在制度上避免翟田田式的冤案,應該成為中國借鑑外國司法體制進行司法改革時的一個考慮因素。

 

我在《一評》中提倡“維權的事不分東方西方”。鄧玉嬌案發時,海內外華人齊聲救援。很遺憾,翟田田案的冤情逐漸明朗後,無論是海外還是中國的網站上,對於翟田田的冤獄冷諷熱嘲、幸災樂禍,仍然大有人在。

 

我與翟田田原本素不相識,至今也未謀一面。他同我聯繫上,是在我發表了《翟田田之案峰迴路轉的玄機》一文之後。對於翟田田的遭遇,我純粹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拔刀”用在這裡是“a figure of speech”(一個脫離字面意義的比喻),並非真欲使用刀這類兇器。我這句話的真實意思乃是:挖掘真相、撰文吶喊相助。特此鄭重聲明,立此存照,希望能免於被控恐怖威脅罪。

 

翟田田之案峰迴路轉了,讓我們拭目以待原告和被告交換座位後的翟田田之案。

瀏覽(18764) (0) 評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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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miha 留言時間:2010-10-15 10:25:22
造成這起冤案的責任者有校方和執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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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ha 留言時間:2010-10-15 10:21:21
這一個不知不扣的冤案,錯案,而且是人為的,故意的陷害!這就是美國的法律. 令我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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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時間:2010-10-13 22:05:48
好看!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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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0-10-13 20:47:35
YDX,
翟田田無罪,何來“畏罪”?他被腳鐐手銬眾目睽睽之下押送回國,何來“潛逃”?他才27歲,遭此厄運,害怕是可以理解的。就算他知道habeas corpus,那警方不把他送法院處理,他有什麼辦法?假如您有方先生的襟懷和俠腸,在那時給翟田田一點智慧的指點,那現在他肯定是一隻您所喜歡的燙山芋了!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向您的同胞,伸出您的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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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DX- 留言時間:2010-10-13 20:05:52
翟田田也是畏罪潛逃啊。要是他一點不怕,就成老美燙手山芋了。牢裡關了4個月,難道沒聽室友講habeas corp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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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華山 留言時間:2010-10-13 16:14:24
關注翟田田案件,就像當年關注賀梅案一樣的心情。感謝作者的辛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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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韋 留言時間:2010-10-13 15:26:19
好文章!有理,有據,幾個評論看下來,頗有受益。作為律師,君不但有水平還有正義感,為華人而振臂,令人鼓舞。等着看你的“五評” 。也等着看這事的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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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0-10-13 13:53:21
深深淺淺,
謝謝您的的支持和充滿正義感的評論。不過有一點我要澄清,我不是律師,研究法律問題只是我的業餘愛好。
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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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0-10-13 13:08:50
感謝方律師評析翟田田一案,更感謝方律師為保護海外華人權益,為洗刷翟田田冤屈所做的努力。我自始自終認為翟田田無罪,最多是用詞不當;但他卻遭到了殘忍的有目共睹的司法不公。
感到失望是,海外華人和網站對翟田田一案並沒有引起應有的關注。支持者有之,很少;袖手旁觀者有之,很多;冷嘲熱諷幸災樂禍者有之,不多也不少。同胞們想過沒有,假如翟田田被冤判有罪,我們或我們的家人很可能成為下一個翟田田,成為美國司法不公的受害者。
翟田田不是英雄,他只是個受污陷,遭屈辱,需要大家幫助支持的海外學子。其實,此案的結果直接關繫到海外華人的權益。我想,這也是方律師在輿論幾乎一邊倒的情況下,俠義地站出來,為翟田田,為我們華人,大聲疾呼司法公正。
很欣慰,翟田田一案已有結果,他無罪!
希望方律師繼續努力,為翟田田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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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dy 留言時間:2010-10-13 13:08:32
The school has successfully kicked that “bad” student out of the school and U.S. The ball has gone to Qu’s side. He can sue the school. The school can settle it if Qu’s attorney is competitive. Qu, however, will probably be unable to go to the US again. Just go ahead to sue whomever you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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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皮夷 留言時間:2010-10-13 12:05:27
賊甜甜應當查一下中國領事館是如何,何時知道他被捕的。美國政府有沒有按中美之間的條約及時通知中國領事館有中國公民被捕。如果沒有的話,基本上全體美國公民都可以控告美國政府侵犯美國公民的領事保護權,讓美國公民在外旅行處於危險境地。

哈哈,軍票大大的有。

據報紙說:中國領事館是從賊甜甜的父親打到美國的電話里才知道賊甜甜被捕。不知是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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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ha 留言時間:2010-10-13 10:37:09
美國的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黑暗最無恥的的司法制度。在美國的人權民主是政客的遮羞布,是平民的麻醉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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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pleatcn 留言時間:2010-10-13 09:42:47
頂方先生嚴謹的分析,不僅為了我們華人的合法權益,再不受嚴重的侵犯,和讓美國立國之本的法律起到真正的公平,我們期待您能繼續關注,無論如何為了翟田田這4多個月無辜牢獄,有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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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皮夷 留言時間:2010-10-13 09:09:21
此案證明翟田田念博士是浪費錢浪費時間。他智力太低了,居然被海明驅逐了。

看我的《黃皮夷博客》吧。


關於賊甜甜的案子,我想起一個腦筋急轉彎的題給大家一樂:
http://blog.creaders.net/huangpiyi/user_blog_diary.php?did=7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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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0-10-13 07:42:46
從一開始我就說過,這個案子就是個bogus case,五味的一幫老幫菜們還不服。
要是一句氣頭上的話就可以定罪,那美國不知道每天有多少人要進牢房。鄰居吵架,夫妻打架,燒房子殺人的話還少?有幾個被定罪?
學校可以用任何理由開除他,這是私立學校的權利。但在沒有collaborating evidence的情況下,只憑一句話就使用公共權力來制裁,而且還是可能適用於愛國者法案的恐怖罪(存在秘密審訊的可能),在DA是濫權,在學校是胡來。
也就是因為是外國人,如果是美國人,不知會有多少律師要搶這個案子。
最煩的就是當時這裡網上幾乎一邊倒地看待這個案子的心態,我覺得多少有通過bashing華人來體現區別的意思,就是“咱是高等華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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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0-10-13 05:59:50
昭君,
這消息屬實,但標題稱“檢方證明”未免可笑。9/21大陪審團會議之後,檢方已通過海明發了三次完全不同的版本,每一次都不解釋為什麼和前一個會天差地遠。檢方已經徹底亂了方寸。我今晚會寫一篇《五評》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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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時間:2010-10-13 05:46:50
昨天看到一篇關於此案進展的報道"新澤西檢方證明留美博士生翟田田無罪",不知是否屬實?

http://news.creaders.net/immigration/newsViewer.php?nid=447806&id=10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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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0-10-13 04:26:29
本文因被一月刊平面媒體採用,所以前幾天發稿了(付印截止期已到),而沒能照原計劃等到官方發布大陪審團決定之後。今天此案又有荒唐發展,我將寫一篇《五評》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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