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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美國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 2011-06-08 12:06:55

模仿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6)

 

作者: 方鯤鵬

 

六、 美國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

 

由陪審團審判,如同司法獨立,也是美國政府引以為豪的一個司法制度。陪審團審判確實是一個很好的理念,可遺憾的是,美國審判制度面臨嚴重危機,致使美國有識之士近年來大聲向當局疾呼:“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

 

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切罪行的判,除了劾案以外,均由陪審團裁定”。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37年裁決,如果被控的罪所對應的監禁刑期不超過6個月,不必經由陪審團審判。所以實際情況是,刑事案被告如果被控的是刑期6個月以上的罪,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在民事案件方面,雖然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涉及的價二十美元,當事人有要求陪審團審判”,不過最高法院對此解釋道,這條修正案涉及的陪審團審判權利只適合於1791年的習慣法(common law)。因此,民事案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但可以提出申請,而法官可以批准申請,也可以拒絕申請。

 

以上談的是聯邦法院情況。而美國各州有自己的憲法,州法院受州的憲法管束,所以各州的情況可能不完全一樣。不過美國州的司法運作模式基本上是模仿聯邦模式,所以在審團問題上應該也是大同小異。

 

美國是官司泛濫的國家。如果大量民事案也經由陪審團審判,到哪去找足夠的陪審員?所以在很長時期里,當局嚴格限制民事案經由陪審團審判。

 

在賀梅案中,貝克夫婦向法庭訴求剝奪賀紹強夫婦對賀梅的父母權。該案涉及剝奪父母權這等重大的民權糾紛,賀紹強夫婦是用動議(motion)的形式正式和慎重地向審理法官提出要求陪審團審判,申請詳細訴說了剝奪父母權對於他們一家就是生離死別,他們在世上沒有什麼比這件事更重要了。但是法官拒絕。被拒絕後請求法官再考慮,還是拒絕。以後這位法官因為與當事一方背地裡交流案情的違紀事件曝光,被迫退出該案。另一位法官接手後,賀紹強夫婦又提動議要求陪審團審判,仍然被拒絕。

 

民事案申請陪審團審判,意味着不信任受理法官的公正性,但是卻要該法官的批准才能獲得陪審團審判。這是很奇怪的邏輯,很少有民事案當事人敢提出陪審團審判的要求,怕法官拒絕後還懷恨在心。

 

最近幾年,由於陪審團裁決的案子急劇下滑,當局放寬了民事案經由陪審團審判的限制,申請獲準的機會大為提高。

 

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經由審判裁決的案子呈減少趨勢,特別最近十幾年急劇下降。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學者們稱之為“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Vanishing Jury Trial)”的事態。

 

統計數據能作最好說明。根據美國司法部統計局的資料,在1976年,聯邦法院每100件民事侵權案中有10件交由審判;在2002年,只有2件經由審判。而到2008年,只有1%的民事案件經由審判,比前一年下級了4%;刑事案件2008年只有4%經由審判,比前一年下級了2%

 

在州法院方面,根據美國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和美國司法部的資料,從1976年到2002年,經由陪審團裁決的民事案件比率下降了67%2002年陪審團裁決的民事案件只占州法院所有民事案件的0.6%。到2005年,經由陪審團裁決的民事案件大約減少到占民事案件總數的0.3%

 

由於未經審判裁決的比率越來越高,雖然美國的刑事案和民事案每年都在增長,然而經由審判裁決的案件的絕對數卻在急劇下降。根據美國司法部統計局的資料,全美的聯邦法院1985開庭審判的民事侵權案,其數量是2003年的4.5倍。

 

這些數據觸目驚心,難怪不少美國學者驚呼,美國的司法系統已不復存在。試想全美聯邦法院的案子,每100件刑事案中有96件不經由法庭審理,是通過被告律師和檢察官談交易結案(Plea Bargain);每100件民事案中有99不經由法庭審理,是通過庭外談判結案。法庭已不成其為法庭了。

 

美國各州法院的統計數據比較難以收集匯總,不過學者們傾向於認為,不經由法庭審理的案件比率,只會高於聯邦法院。因為聯邦法院的案件普遍比州法院的案件大而複雜,最終選擇審判的比率也比較大。

 

變化背後的原因,眾說紛紜。由於這些調查數據出爐還沒有多長時間,雖然美國政府和民間組織已經注入了大筆錢資助“審判在消失”研究項目,尚未看到有分量的研究報告問世。作為一家之言,我的看法,這些數據反映了美國人對法官不信任、對陪審團制度沒把握、對司法系統失去信心的長期趨勢。

 

這種檢察官取代法官和陪審團的奇形怪狀,使得很多法官上任幾年了都沒有主持審判的經驗。而96%以上的刑事案,檢察官不僅負有舉證的責任,還兼具陪審團判定事實和法官量刑的功能(雖然量刑的建議需要法官批准)。司法愈加市場化,充斥了討價還價的氣息,形成許多只有業內人士明白的潛規則,無論是刑事案還是民事案,當事人更難離開律師,沒有錢雇律師的當事人處境更顯惡劣。

 

中國鼓吹模仿美國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們心目中的美國模式,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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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skkpdx 留言時間:2011-07-06 02:39:32
http://hlj.rednet.cn/c/2011/05/18/2260740.htm

在美國,民事案件可以由專業法官審理,也可以由陪審團審理。美國每年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大約為154,000件(州法院149,000件,聯邦法院5000件),66%為刑事訴訟(47%重罪案件,19%輕罪案件),31%為民事訴訟。陪審團庭審時間平均為:刑事訴訟5天,民事訴訟4天,陪審團對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審議時間平均為4小時。(資料來源:州法院國家中心發布的《各州陪審團改進措施調查》,2007年4月)。在由陪審團審理的民事訴訟中原告勝訴的比例為49%(2005年),勝訴原告獲得的損失賠償額平均為28,000美元(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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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時間:2011-06-10 07:30:15
“有打官司必要時保險公司為你推薦享譽律師,你也可以自己請律師,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 “惹上官非,直接讓保險公司去解決。”

呵呵,MustphuK你MustphuK呀,還是等你MustphuK自己清楚了,再鼓勵你玩下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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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6-10 05:33:12
凡平老兄要查原文?

好啊,原文再此:

1)“有購買足夠的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律師會出面答辯”
在德國多數人買了“法律保護保險”,有打官司必要時保險公司為你推薦享譽律師,你也可以自己請律師,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這是不是凡平老兄的“原文”?從你的原文來看, 你的確是說過“普通德國人都買了這個保險,惹上官非,直接讓保險公司去解決。”

現在我幫你凡平老兄把你的原文找出來了,你只要把你這個保險產品的德文名字告訴我就算你贏,好不好?

你要是德文拿不出,荷蘭文,法文,意大利,西班牙文都隨你。誰叫我老穆精通歐洲各國文字,給你去核實一下不難的。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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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時間:2011-06-10 03:46:39
MustaphuK老弟,“你對我老穆恨之入骨的感情”,呵呵,有觀眾對演員恨之入骨的道理嗎?看你表演,我常常忍俊不禁,還是感謝你給大家帶來的觀賞效果的,呵呵。

再去對一下我的原文再繼續表演哈哈,我說過“普通德國人都買了這個保險,惹上官非,直接讓保險公司去解決。”???

怎麼樣,查過原文了?知道你自己表演的觀賞效果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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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6-09 17:52:40
凡平老兄,

你對我老穆恨之入骨的感情,我能夠理解。只是我個人認為,即使你對我的意見無法反駁,但僅僅靠人身攻擊, 還是很難說服別人的。

我還是很欣賞你試圖嚴肅討論事實時的,那種令人忍俊不禁的作風。

比方說,我記得你在方博主這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的評論里,談到了在你的居留地德國,有着那麼個保險,叫做“法律保護保險”。 據你所說,普通德國人都買了這個保險,惹上官非,直接讓保險公司去解決。

我覺得這個保險能在美國買到就好了。這一來,豈不是那麼多普通的老黑老墨們,都不用吃官司坐牢了? 這樣的法律市場化,豈不是更有效率?

還是德國人辦事有效,能推出這樣的保險產品。你凡平老兄只要能把這個保險的德文和英文翻譯給找出來,包你能在全世界發大財。世上那麼多毒梟殺人犯,還不得都成了你的客戶?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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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9 10:42:24
Swsw博:
你說的選陪審員情景非常普遍,很多有經驗的人去之前都想好了如何脫身的藉口,所以一個12人的陪審團,要call上千候選人。美國陪審團審判趨於沒落,本質上是難以為繼,走向自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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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wsw 留言時間:2011-06-09 10:14:13
美國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在以前的中國居委會,派出所調解就能解決了。這裡得花大錢請律師來 plea bargain.

本來建立陪審團制度就是為了杜絕腐敗裙帶關係的,在官官相護,金錢至上的中國理當借鑑這種法律程序。不過美國這司法制度已經愚腐到不可思儀地步了。我曾經過參加過一次陪審團篩選,好幾百號人擠在一大屋裡大半天,到下午才十里挑一進到下一輪, 然後又來個十里挑一。我以為這百里挑一的案件有多精彩,結果是十五年前一工人裝電話線的在公寓摔壞了腿告屋主,八年前初審案件那天醫生沒出庭,結果鬧出來的案中案。可以想象這十五年來為了這一摔花費了多少人物財力。你想想那麼多人圍繞這種針鼻小事的內耗,哪有精力建設四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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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9 09:05:40
千葉博,
你提出的幾個問題都很實在,而陪審團審判開支太大是這種方式難以為繼的主要困難。碰到高知名度人物的案子,12人的陪審團更要招幾百上千的人來接受挑選,社會成本實在太大。

今天早上看到,昨天北岸把我這段話 “美國是官司泛濫的國家。如果大量民事案也經由陪審團審判,到哪去找足夠的陪審員?所以在很長時期里,當局嚴格限制民事案經由陪審團審判。” 套紅顏色後發在他的博文上加以嘲笑,很是佩服。因為有網友留言希望我答覆北岸的那篇博文,我回了一帖,不過不會同他玩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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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時間:2011-06-09 08:44:50
方博,你歡迎的是MustaphuK,我不敢受你歡迎,非常謝謝你刪我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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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9 08:30:00
凡平 :現在我的刪貼功能不工作,等功能恢復後,你上一貼將刪除。你屢次發髒話貼,本博主不歡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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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頁 留言時間:2011-06-09 08:03:08
改正:"說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接到選拔陪審團通知信後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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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頁 留言時間:2011-06-09 08:00:31
凡事都要辨證地看。陪審團在英美司法中起很大作用,這是不容置疑的,但同時也要看到它的弊端。

1。占用大量的社會資源。陪審團最少需要六人,有的需要十二人。選拔陪審團時要有好幾十人去。沒人每天補助$36,工作放下不做,拿工資的工資照發,自己當老闆的請人代班,去一兩天還好,有的案子一審就是幾個月,誰受得了?最近接到鄉政府來信,說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接到選拔陪審團通知信後不去報導,還威脅說誰不去就要處罰等等。

2。凡涉及到有關種族性別職業等案例,陪審團的弊端就顯現無遺。黑人殺了白人案,辨方選陪審團里就不希望要白人,最後案子結局和陪審團組成關係很大。陪審團只要有一個陪審員反對,整個案子就不能定罪。

想像在中國用陪審團審案,河南人打了湖北人,在湖北審,陪審團里都是湖北人,結果和放到河南審會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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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9 07:23:10
維梁博,
你的思維方式是批評美國就是讚揚中共,我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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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9 07:19:44
星辰的翅膀博:

我沒有必要同你辯論我沒有提出的陪審團審判模式。本篇是一篇長文章的分篇,我想你能同意幾萬字的文章作為一篇博文發出太長了。如我在上面回答pumbaa博,分篇發有好處也有缺點。

在一個泛指的美國模式下,方便比較系統地介紹美國司法問題,我注重於介紹人所未言的內容,重點是知識性,不是搞批判。我也不同中國司法比較,更不是為中國問題開處方,你指責我為什麼不寫這些,似乎離題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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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維梁 留言時間:2011-06-09 07:06:33
對作者的立意存疑。給人的感覺仿佛是:西方不亮東方亮,美國司法制度不行了,應該照抄偉光正了。

世界上的民主國家很多,不只有美國一家,其他國家的司法制度是不是也越來越爛掉了,要重回縣太爺斷案的年代呢?

將來人家的制度再改也是在原來基礎上的不斷完善,而不是走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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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時間:2011-06-09 06:57:05
MustaphuK老弟,你可不要說“中國沒有實行陪審團制度的可能”,人家方博主可沒有論證陪審團制度的中國可能性,人家只說了美國司法的中國可能性。中國司法當然不可能變成美國司法,因此博主永遠正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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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時間:2011-06-09 06:53:58
抱歉,我上面的最後一段不妥。我只注意到了,“中國鼓吹模仿美國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們心目中的美國模式,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中的第一個美國司法模式,沒有注意第二個美國模式。

因為方博主通篇在講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因此我給他的第二個美國模式,定義為美國(陪審團)模式。而他講得是美國司法制度。但不改變什麼,因為“中國複製模仿美國司法制度必然失敗”的結論,不會變成“中國複製模仿美國陪審團制度可能成功”。博主,沒有論證中國是否可以建立陪審團制度,只是論證美國陪審團制度很可惜地在消失。很多支持中國不可模仿美國陪審團制度的人們,也是會錯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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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時間:2011-06-09 06:45:29
方博主,

好,按着你評論中的觀點,你的意思是:1)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很好,衰落很可惜;2)美國司法模式(缺少了陪審團制度),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

因此,你的結論是:中國要是模仿美國司法(正在消失的陪審團制度)的模式必然失敗。我給你加上“正在消失的陪審團制度”,符合你的原意吧。因此,中國應該複製模仿以前美國司法中的陪審團制度,bingo!我贊成啊!我和你一樣強烈支持陪審團制度,雖然因為資源有限,需要限制濫用該制度用於小額民事案件等等。

這個論述過程是你的本意吧?你要是有前面兩條,俺舉雙手贊成。俺和你一樣認為,陪審團制度是好制度,特別是對嚴重犯罪。

但是,你前面的論述和後面的和中國複製模仿美國司法必然失敗的結論之間,你不覺得很不連貫、很不和諧嗎?你應該大聲疾呼,中國司法應該採用陪審團制度啊!怎麼也得不出你的標題的結論啊。所以,我說你在貌似客觀的論述中,經意或者不經意地夾雜不和諧的結論,似乎那些論述支持了你的這些主管論述,其實根本不是那麼回事!

另外,你最後那句“中國鼓吹模仿美國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們心目中的美國模式,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我記得你原來說的是美國模式,而不是美國司法模式。你通篇都在論述陪審團制度,因此我給你的美國模式,明確為美國(陪審團)模式。你現在明確為“美國司法模式”而不是簡單的“美國模式”,你不感謝我讓你澄清了文字的模糊,反而說我篡改你的意思。你說,你這樣學法律,嚴謹嗎?你篡改證據後,再指責我,這合乎司法取證的合理性嗎?所以,我才說,想學法律的人,還是訓練自己的思維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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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9 06:08:00
秋的思念博,
歡迎來訪和分享。贊同“中國國情餘地小,更容易崩潰”,這也我最後一篇的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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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6-09 00:17:41
星辰老兄扯遠了,

中國沒有實行陪審團制度的可能。這個世界上兩百多個國家,有陪審團制度的才十來個,其中還有不少條件和限制。

原因很簡單,這是源於古代西歐的一個古老的審判方式,只不過稍勝更原始荒唐的 Trail by ordeal 而已。到了當今社會,其弊不亞於其所謂的“利”。

人類已經進入相對比較先進的時代了,中國民主人士們大可不必把外國古代的一套捧作聖典來照抄。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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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m 留言時間:2011-06-08 22:43:17
凡是和文化有關的事,不能模仿美國,他們的文化是社會崩潰的文化。。。中國國情餘地小,更容易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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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8 20:59:45
星辰的翅膀:
你可以不同意、反對我的觀點,但你不能篡改我的觀點。舉例如下:

“博主的標題很強烈地質疑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這篇文章沒有一個字質疑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反而是對陪審團制度衰落表示可惜。

“美國(陪審團)模式,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 -- 在模式前加定語“陪審團”,是篡改我的意思。

其他它還有,不一一列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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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8 20:48:06
星辰的翅膀博:
1. 本篇一開始就聲明了:“陪審團審判確實是一個很好的理念”。

2. 我已經聲明了是一家之言。但並非沒有根據(證據),數據 speaks itself。我沒有勉強你接受,你可以等着政府資助的、政治正確的研究結果。

3. 關於“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你把這個話題(用英語)Google一下,就明白此話不虛,是眾多美國學者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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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8 20:40:56
MustaphuK博,
歡迎來訪。我剛才看到你在上一篇的評論,已回復。

公派律師同檢察官常是在同一幢大樓辦公,有些時候他們的作用是協助檢察官讓被告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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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時間:2011-06-08 20:18:24
博主的介紹很好,雖然俺不知道你說的現象是否屬實。但是博主在一堆很客觀的描述之後,過於匆忙地下了結論。

比如“雖然美國政府和民間組織已經注入了大筆錢資助“審判在消失”研究項目,尚未看到有分量的研究報告問世。作為一家之言,我的看法,這些數據反映了美國人對法官不信任、對陪審團制度沒把握、對司法系統失去信心的長期趨勢。”

這裡你也說了,美國政府和民間機構注入大筆資金研究博主描述的現象,還沒有找到有分量的結論。也就是說,問題很複雜,不是很容易說明的。

而博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得出了結論:“這些數據反映了美國人對法官不信任、對陪審團制度沒把握、對司法系統失去信心的長期趨勢。”雖然你也說這是你的一家之言,但即使是一家之言,也需要言而有據,特別是像博主這樣號稱對法律感興趣的人。

你說,我該對美國政府和民間注入大筆資金的研究機構有信心,還是對博主的研究能力有信心呢?

再比如,你的結論“中國鼓吹模仿美國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們心目中的美國模式,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我怎麼也無法將你前面的美國“陪審團審判比例越來越少”的現象掛上勾。

博主的標題很強烈地質疑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似乎那是一個不怎麼樣的制度,因為博主介紹了來年美國都越來越不採用陪審團制度了。但這最後一句“美國(陪審團)模式,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似乎又暗示美國不採用陪審團制度,簡直是墮落成“都不認識為何物了”。

總結一下,我認為你的這篇文章有兩大問題:
1)用貌似客觀的數據說明一種現象,然後過於草率地得出和該現象關係並不明顯的結論。這個結論一定是:美國不可取。

2)你的觀點是:中國不應該採用陪審團制度,原因是美國都不採取了。

這樣的論述當然可以,但不夠有力,對不對?你應該論證陪審團制度如何不能貫徹法律的最重要的目的,是個不好的制度。如果可能,你應該給出一個優越於陪審團制度的司法程序,那就更好了。

但是既然美國都不採用陪審團制度了,那麼美國的司法是變好了還是變壞了呢?博主似乎說“(美國司法)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好像是變壞了。那博主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嗎?不要以為我故意和你過不去,俺是希望你可以寫出更好的博文來說服讀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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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6-08 20:11:55
"...全美聯邦法院的案子,每100件刑事案中有96件不經由法庭審理,是通過被告律師和檢察官談交易結案(Plea Bargain)"

如同方博主在系列博文第一篇里說的,這是法律市場化的必然。在美國,不出錢,或者不出大錢,是打不贏官司的。

而出了大錢買來的官司勝利又怎會公平?

每個律師都是要賺錢的。你想便宜是逃不了的。

對刑事犯來說,如果真有哪個相信制度的傻瓜去使用政府免費提供的 Legal Aid 律師,非但開脫不了罪責,更會罪加一等。其實如果有機會去旁觀Legal Aid 律師在開庭上的表現,你會知道他不是在存心裝傻,就是根本不耐煩,所做的似乎是希望讓他的當事人快速定罪,他好早點回家。而他的客戶往往是社會底層人物,有的更是文盲, 還在巴巴等着這個免費律師為他申述呢。

警方其實早就被大批案件壓得透不過氣來,哪裡有空去一一調查取證。破案不是碰巧就是抓個有前嫌的頂缸。碰巧這些社會底層人士又是沒錢打官司的,有苦說不出,在 plea bargain 前,即使是清白的,權衡利弊,還是坐幾年牢算了。

好在只要你認罪及時,別一悶心想“討個說法”,就是殺人罪,沒幾年也能保釋。 這就是為何美國的量刑相對寬鬆,因為不少服刑人士,其實是清白的。但即使量刑寬鬆,牢裡還是人滿為患。

這個"司法制度",的確是好。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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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8 14:28:36
pumbaa博,謝謝評論。
批評陪審團制度的人不多,所以應該不會取消這個制度,但是這個制度自己像在走向消亡。Vanishing Jury Trial已經成為專用詞組,在Google上還沒鍵完,這詞組就會跳出來,並跟隨很多搜索結果。

系列文章邊寫邊發的好處是隨時得到反饋,缺點是一些總結性內容還沒貼出,會產生一些問題。我在這個系列的最後一篇會談到,美國的司法在我們看來有很多毛病,或者是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在他們國家裡不至於發展成為社會不能承受的嚴重問題,這同他們的社會文化和司法制度形成過程有關。但是其他國家如果硬搬過來,一定會把這些毛病很快發展成極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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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時間:2011-06-08 13:26:32
我一直十分有興趣地看博主的系列文章,認為知識性很強。本人獲益非淺,在此表示感謝。
但這篇博文,愚以為,有些不恰當。我認為,在可見的未來,陪審團制度不會消失。

我有一位朋友,因商業糾紛打官司,是民事案,歷經七年,法庭責令多次,要求雙方和解,但最後由陪審團裁定的。

這案雙方都損失慘重,我的朋友為此官司支付50萬美金,大部分是借貸的。而社會為此也付出資源。

但社會的公平,正義,有時是非要付出代價的,不是嗎?

美國的法律制度有很多問題,但基本得到大眾信任;在美國,在爭議時,常聽到:“我們法庭見。”
從沒聽到:“我要去上訪,我要自殺,我要殺了你。”
這表明,大眾認為:法律是他們的最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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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4)
·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3)
·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2)
·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1)
【軟性腐敗問題】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五)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四)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三)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二)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一)
【美國遊說政治面面觀】
· 說客擁有、說客治理、利益集團享
· 議員家屬做說客的生意經
· (美國國會的)耳印記撥款
· 議員與助手的合夥生意模式
· 議長醜聞下台焉知非福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
·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三)
·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二)
·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一)
【發展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
· 以美國為鏡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制
· 以美國為鏡為戒構建中國特色的制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五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四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三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二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一
· 中國在規章制度方面不能繞過的三
· 社會發展階段論能為中共理論困境
· 以美國為鏡發展中國特色的資本主
【關於普世價值看法】
· 閱讀提示:《共產主義理論興衰史
· 普世價值論幕後的故事
· 回應《孔夫子是普世價值的倡導者
· 鼓吹普世價值論對民主、自由、人
· 中華民族的精神家園在何方
· 雖然一人一票但分量大不相同
· 谷歌自詡不作惡“避稅”邪門賽過洗
· 美國兩黨長期分享政府權力的奧秘
· 共產主義理論興衰史預告了普世價
· 同性戀權利與普世價值
【美國黑人民權案例2】
· 美國有些州曾經黑兔與白兔也不能
· 命名“紀念埃米特悌爾公路”的緣由
【美國黑人民權案例1】
· 中國人不應對中華民族產生自卑
· 美國最高法院也可以拒絕釋憲
· 美國黑人爭取平等選舉權的歷史
· 為美國民權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馬
· 禍害美國百年的烏鴉法
· 最高法院重新釋憲令種族隔離為非
· 華人是白人還是黑人?美國最高法
· 美國開國憲法定義一口黑人折算五
· 八分之七白人血統的人不是白人
· 憲法是什麼意思?由最高法院說了
【美國司法模式】
· 一位美國聯邦法官斷案期間吃了被
· 中國的司法改革無需站在政改的大
· 美國各種監督機制在司法權面前止
· 美國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
· 司法權力不受約束可以自我膨脹
· 法官職位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庸酬左
· 法官終身制和絕對豁免權
· 錢力濫用取代權力濫用
· 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1
【美國萬花筒1】
· 占領華爾街運動半周年述評
· 美國政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 前眾院議長如此發橫財是否屬腐敗
· 盤點新世紀頭10年美國腐敗和性丑
· 曬曬美國上訴庭法官的獨立辦案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案】
· 分析美國人民很不滿但社會不亂的
· 普選和司法獨立不能阻止官員搞腐
· 受賄法官的認罪協議被聯邦法院接
· 美國司法缺乏自覺糾錯的機制和動
· 賓州最高法院對受害者態度前拒後
·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3)
·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2)
·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案及對中國體制
【俞陵訴吳弘達】
· 俞陵訴吳弘達案(三)
· 俞陵訴吳弘達案(續)
· 俞陵訴吳弘達案
【高瞻案】
· 美國政府反間諜辦公室的高瞻檔案
· 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高瞻的上訴申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續)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二)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一)
【翟田田案】
· 六評翟田田之案 – 彼得森律師10
· 五評翟田田之案 - 荒誕走板的“騷
· 四評翟田田之案–大陪審團的決定
· 三評翟田田之案–解說逮捕翟田田
· 專訪翟田田:我是如何被控莫須有
· 二評翟田田之案 - 論美國的國罵
· 一評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
【雜文1】
· 部分萬維博主暫時失去博文是人為
· 回復網友的好意
· 臉書(Facebook)股價趣談
· 無知者無畏
· 程序民主的怪胎 - 阻撓表決的“掠
· 谷歌CEO認為即使在限制條件下也
· 想聽懂廣東話嗎?請看這份速成資
· 曬曬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點
【連載】
【疫苗】
· 統計數據證明接種新冠疫苗劑數越
· 漫談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7)
· 漫談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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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談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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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談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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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談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9)
【雜談2020美國總統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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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會山暴亂“殉職”的警察其實是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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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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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媒體的良心
· 趙婷因《無依之地》而無依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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