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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 2011-06-08 12:06:55

模仿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6)

 

作者: 方鲲鹏

 

六、 美国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

 

由陪审团审判,如同司法独立,也是美国政府引以为豪的一个司法制度。陪审团审判确实是一个很好的理念,可遗憾的是,美国审判制度面临严重危机,致使美国有识之士近年来大声向当局疾呼:“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切罪行的判,除了劾案以外,均由陪审团裁定”。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37年裁决,如果被控的罪所对应的监禁刑期不超过6个月,不必经由陪审团审判。所以实际情况是,刑事案被告如果被控的是刑期6个月以上的罪,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在民事案件方面,虽然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涉及的价二十美元,当事人有要求陪审团审判”,不过最高法院对此解释道,这条修正案涉及的陪审团审判权利只适合于1791年的习惯法(common law)。因此,民事案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而法官可以批准申请,也可以拒绝申请。

 

以上谈的是联邦法院情况。而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州法院受州的宪法管束,所以各州的情况可能不完全一样。不过美国州的司法运作模式基本上是模仿联邦模式,所以在审团问题上应该也是大同小异。

 

美国是官司泛滥的国家。如果大量民事案也经由陪审团审判,到哪去找足够的陪审员?所以在很长时期里,当局严格限制民事案经由陪审团审判。

 

在贺梅案中,贝克夫妇向法庭诉求剥夺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该案涉及剥夺父母权这等重大的民权纠纷,贺绍强夫妇是用动议(motion)的形式正式和慎重地向审理法官提出要求陪审团审判,申请详细诉说了剥夺父母权对于他们一家就是生离死别,他们在世上没有什么比这件事更重要了。但是法官拒绝。被拒绝后请求法官再考虑,还是拒绝。以后这位法官因为与当事一方背地里交流案情的违纪事件曝光,被迫退出该案。另一位法官接手后,贺绍强夫妇又提动议要求陪审团审判,仍然被拒绝。

 

民事案申请陪审团审判,意味着不信任受理法官的公正性,但是却要该法官的批准才能获得陪审团审判。这是很奇怪的逻辑,很少有民事案当事人敢提出陪审团审判的要求,怕法官拒绝后还怀恨在心。

 

最近几年,由于陪审团裁决的案子急剧下滑,当局放宽了民事案经由陪审团审判的限制,申请获准的机会大为提高。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经由审判裁决的案子呈减少趋势,特别最近十几年急剧下降。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学者们称之为“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Vanishing Jury Trial)”的事态。

 

统计数据能作最好说明。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在1976年,联邦法院每100件民事侵权案中有10件交由审判;在2002年,只有2件经由审判。而到2008年,只有1%的民事案件经由审判,比前一年下级了4%;刑事案件2008年只有4%经由审判,比前一年下级了2%

 

在州法院方面,根据美国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和美国司法部的资料,从1976年到2002年,经由陪审团裁决的民事案件比率下降了67%2002年陪审团裁决的民事案件只占州法院所有民事案件的0.6%。到2005年,经由陪审团裁决的民事案件大约减少到占民事案件总数的0.3%

 

由于未经审判裁决的比率越来越高,虽然美国的刑事案和民事案每年都在增长,然而经由审判裁决的案件的绝对数却在急剧下降。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全美的联邦法院1985开庭审判的民事侵权案,其数量是2003年的4.5倍。

 

这些数据触目惊心,难怪不少美国学者惊呼,美国的司法系统已不复存在。试想全美联邦法院的案子,每100件刑事案中有96件不经由法庭审理,是通过被告律师和检察官谈交易结案(Plea Bargain);每100件民事案中有99不经由法庭审理,是通过庭外谈判结案。法庭已不成其为法庭了。

 

美国各州法院的统计数据比较难以收集汇总,不过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不经由法庭审理的案件比率,只会高于联邦法院。因为联邦法院的案件普遍比州法院的案件大而复杂,最终选择审判的比率也比较大。

 

变化背后的原因,众说纷纭。由于这些调查数据出炉还没有多长时间,虽然美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已经注入了大笔钱资助“审判在消失”研究项目,尚未看到有分量的研究报告问世。作为一家之言,我的看法,这些数据反映了美国人对法官不信任、对陪审团制度没把握、对司法系统失去信心的长期趋势。

 

这种检察官取代法官和陪审团的奇形怪状,使得很多法官上任几年了都没有主持审判的经验。而96%以上的刑事案,检察官不仅负有举证的责任,还兼具陪审团判定事实和法官量刑的功能(虽然量刑的建议需要法官批准)。司法愈加市场化,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形成许多只有业内人士明白的潜规则,无论是刑事案还是民事案,当事人更难离开律师,没有钱雇律师的当事人处境更显恶劣。

 

中国鼓吹模仿美国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们心目中的美国模式,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

 

(待续)

浏览(7790) (0) 评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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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skkpdx 留言时间:2011-07-06 02:39:32
http://hlj.rednet.cn/c/2011/05/18/2260740.htm

在美国,民事案件可以由专业法官审理,也可以由陪审团审理。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大约为154,000件(州法院149,000件,联邦法院5000件),66%为刑事诉讼(47%重罪案件,19%轻罪案件),31%为民事诉讼。陪审团庭审时间平均为:刑事诉讼5天,民事诉讼4天,陪审团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议时间平均为4小时。(资料来源:州法院国家中心发布的《各州陪审团改进措施调查》,2007年4月)。在由陪审团审理的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的比例为49%(2005年),胜诉原告获得的损失赔偿额平均为28,000美元(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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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6-10 07:30:15
“有打官司必要时保险公司为你推荐享誉律师,你也可以自己请律师,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 “惹上官非,直接让保险公司去解决。”

呵呵,MustphuK你MustphuK呀,还是等你MustphuK自己清楚了,再鼓励你玩下个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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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6-10 05:33:12
凡平老兄要查原文?

好啊,原文再此:

1)“有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律师会出面答辩”
在德国多数人买了“法律保护保险”,有打官司必要时保险公司为你推荐享誉律师,你也可以自己请律师,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是不是凡平老兄的“原文”?从你的原文来看, 你的确是说过“普通德国人都买了这个保险,惹上官非,直接让保险公司去解决。”

现在我帮你凡平老兄把你的原文找出来了,你只要把你这个保险产品的德文名字告诉我就算你赢,好不好?

你要是德文拿不出,荷兰文,法文,意大利,西班牙文都随你。谁叫我老穆精通欧洲各国文字,给你去核实一下不难的。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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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6-10 03:46:39
MustaphuK老弟,“你对我老穆恨之入骨的感情”,呵呵,有观众对演员恨之入骨的道理吗?看你表演,我常常忍俊不禁,还是感谢你给大家带来的观赏效果的,呵呵。

再去对一下我的原文再继续表演哈哈,我说过“普通德国人都买了这个保险,惹上官非,直接让保险公司去解决。”???

怎么样,查过原文了?知道你自己表演的观赏效果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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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6-09 17:52:40
凡平老兄,

你对我老穆恨之入骨的感情,我能够理解。只是我个人认为,即使你对我的意见无法反驳,但仅仅靠人身攻击, 还是很难说服别人的。

我还是很欣赏你试图严肃讨论事实时的,那种令人忍俊不禁的作风。

比方说,我记得你在方博主这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的评论里,谈到了在你的居留地德国,有着那么个保险,叫做“法律保护保险”。 据你所说,普通德国人都买了这个保险,惹上官非,直接让保险公司去解决。

我觉得这个保险能在美国买到就好了。这一来,岂不是那么多普通的老黑老墨们,都不用吃官司坐牢了? 这样的法律市场化,岂不是更有效率?

还是德国人办事有效,能推出这样的保险产品。你凡平老兄只要能把这个保险的德文和英文翻译给找出来,包你能在全世界发大财。世上那么多毒枭杀人犯,还不得都成了你的客户?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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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9 10:42:24
Swsw博:
你说的选陪审员情景非常普遍,很多有经验的人去之前都想好了如何脱身的借口,所以一个12人的陪审团,要call上千候选人。美国陪审团审判趋于没落,本质上是难以为继,走向自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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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wsw 留言时间:2011-06-09 10:14:13
美国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在以前的中国居委会,派出所调解就能解决了。这里得花大钱请律师来 plea bargain.

本来建立陪审团制度就是为了杜绝腐败裙带关系的,在官官相护,金钱至上的中国理当借鉴这种法律程序。不过美国这司法制度已经愚腐到不可思仪地步了。我曾经过参加过一次陪审团筛选,好几百号人挤在一大屋里大半天,到下午才十里挑一进到下一轮, 然后又来个十里挑一。我以为这百里挑一的案件有多精彩,结果是十五年前一工人装电话线的在公寓摔坏了腿告屋主,八年前初审案件那天医生没出庭,结果闹出来的案中案。可以想象这十五年来为了这一摔花费了多少人物财力。你想想那么多人围绕这种针鼻小事的内耗,哪有精力建设四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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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9 09:05:40
千叶博,
你提出的几个问题都很实在,而陪审团审判开支太大是这种方式难以为继的主要困难。碰到高知名度人物的案子,12人的陪审团更要招几百上千的人来接受挑选,社会成本实在太大。

今天早上看到,昨天北岸把我这段话 “美国是官司泛滥的国家。如果大量民事案也经由陪审团审判,到哪去找足够的陪审员?所以在很长时期里,当局严格限制民事案经由陪审团审判。” 套红颜色后发在他的博文上加以嘲笑,很是佩服。因为有网友留言希望我答复北岸的那篇博文,我回了一帖,不过不会同他玩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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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6-09 08:44:50
方博,你欢迎的是MustaphuK,我不敢受你欢迎,非常谢谢你删我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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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9 08:30:00
凡平 :现在我的删贴功能不工作,等功能恢复后,你上一贴将删除。你屡次发脏话贴,本博主不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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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页 留言时间:2011-06-09 08:03:08
改正:"说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接到选拔陪审团通知信後去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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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页 留言时间:2011-06-09 08:00:31
凡事都要辨证地看。陪审团在英美司法中起很大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它的弊端。

1。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陪审团最少需要六人,有的需要十二人。选拔陪审团时要有好几十人去。没人每天补助$36,工作放下不做,拿工资的工资照发,自己当老板的请人代班,去一两天还好,有的案子一审就是几个月,谁受得了?最近接到乡政府来信,说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接到选拔陪审团通知信後不去报导,还威胁说谁不去就要处罚等等。

2。凡涉及到有关种族性别职业等案例,陪审团的弊端就显现无遗。黑人杀了白人案,辨方选陪审团里就不希望要白人,最後案子结局和陪审团组成关系很大。陪审团只要有一个陪审员反对,整个案子就不能定罪。

想像在中国用陪审团审案,河南人打了湖北人,在湖北审,陪审团里都是湖北人,结果和放到河南审会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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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9 07:23:10
维梁博,
你的思维方式是批评美国就是赞扬中共,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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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9 07:19:44
星辰的翅膀博:

我没有必要同你辩论我没有提出的陪审团审判模式。本篇是一篇长文章的分篇,我想你能同意几万字的文章作为一篇博文发出太长了。如我在上面回答pumbaa博,分篇发有好处也有缺点。

在一个泛指的美国模式下,方便比较系统地介绍美国司法问题,我注重于介绍人所未言的内容,重点是知识性,不是搞批判。我也不同中国司法比较,更不是为中国问题开处方,你指责我为什么不写这些,似乎离题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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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维梁 留言时间:2011-06-09 07:06:33
对作者的立意存疑。给人的感觉仿佛是:西方不亮东方亮,美国司法制度不行了,应该照抄伟光正了。

世界上的民主国家很多,不只有美国一家,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是不是也越来越烂掉了,要重回县太爷断案的年代呢?

将来人家的制度再改也是在原来基础上的不断完善,而不是走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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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时间:2011-06-09 06:57:05
MustaphuK老弟,你可不要说“中国没有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可能”,人家方博主可没有论证陪审团制度的中国可能性,人家只说了美国司法的中国可能性。中国司法当然不可能变成美国司法,因此博主永远正确,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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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时间:2011-06-09 06:53:58
抱歉,我上面的最后一段不妥。我只注意到了,“中国鼓吹模仿美国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们心目中的美国模式,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中的第一个美国司法模式,没有注意第二个美国模式。

因为方博主通篇在讲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因此我给他的第二个美国模式,定义为美国(陪审团)模式。而他讲得是美国司法制度。但不改变什么,因为“中国复制模仿美国司法制度必然失败”的结论,不会变成“中国复制模仿美国陪审团制度可能成功”。博主,没有论证中国是否可以建立陪审团制度,只是论证美国陪审团制度很可惜地在消失。很多支持中国不可模仿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人们,也是会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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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时间:2011-06-09 06:45:29
方博主,

好,按着你评论中的观点,你的意思是:1)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很好,衰落很可惜;2)美国司法模式(缺少了陪审团制度),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

因此,你的结论是:中国要是模仿美国司法(正在消失的陪审团制度)的模式必然失败。我给你加上“正在消失的陪审团制度”,符合你的原意吧。因此,中国应该复制模仿以前美国司法中的陪审团制度,bingo!我赞成啊!我和你一样强烈支持陪审团制度,虽然因为资源有限,需要限制滥用该制度用于小额民事案件等等。

这个论述过程是你的本意吧?你要是有前面两条,俺举双手赞成。俺和你一样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好制度,特别是对严重犯罪。

但是,你前面的论述和后面的和中国复制模仿美国司法必然失败的结论之间,你不觉得很不连贯、很不和谐吗?你应该大声疾呼,中国司法应该采用陪审团制度啊!怎么也得不出你的标题的结论啊。所以,我说你在貌似客观的论述中,经意或者不经意地夹杂不和谐的结论,似乎那些论述支持了你的这些主管论述,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另外,你最后那句“中国鼓吹模仿美国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们心目中的美国模式,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我记得你原来说的是美国模式,而不是美国司法模式。你通篇都在论述陪审团制度,因此我给你的美国模式,明确为美国(陪审团)模式。你现在明确为“美国司法模式”而不是简单的“美国模式”,你不感谢我让你澄清了文字的模糊,反而说我篡改你的意思。你说,你这样学法律,严谨吗?你篡改证据后,再指责我,这合乎司法取证的合理性吗?所以,我才说,想学法律的人,还是训练自己的思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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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9 06:08:00
秋的思念博,
欢迎来访和分享。赞同“中国国情余地小,更容易崩溃”,这也我最后一篇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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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6-09 00:17:41
星辰老兄扯远了,

中国没有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可能。这个世界上两百多个国家,有陪审团制度的才十来个,其中还有不少条件和限制。

原因很简单,这是源于古代西欧的一个古老的审判方式,只不过稍胜更原始荒唐的 Trail by ordeal 而已。到了当今社会,其弊不亚于其所谓的“利”。

人类已经进入相对比较先进的时代了,中国民主人士们大可不必把外国古代的一套捧作圣典来照抄。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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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m 留言时间:2011-06-08 22:43:17
凡是和文化有关的事,不能模仿美国,他们的文化是社会崩溃的文化。。。中国国情余地小,更容易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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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8 20:59:45
星辰的翅膀:
你可以不同意、反对我的观点,但你不能篡改我的观点。举例如下:

“博主的标题很强烈地质疑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这篇文章没有一个字质疑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反而是对陪审团制度衰落表示可惜。

“美国(陪审团)模式,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 -- 在模式前加定语“陪审团”,是篡改我的意思。

其他它还有,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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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8 20:48:06
星辰的翅膀博:
1. 本篇一开始就声明了:“陪审团审判确实是一个很好的理念”。

2. 我已经声明了是一家之言。但并非没有根据(证据),数据 speaks itself。我没有勉强你接受,你可以等着政府资助的、政治正确的研究结果。

3. 关于“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你把这个话题(用英语)Google一下,就明白此话不虚,是众多美国学者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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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8 20:40:56
MustaphuK博,
欢迎来访。我刚才看到你在上一篇的评论,已回复。

公派律师同检察官常是在同一幢大楼办公,有些时候他们的作用是协助检察官让被告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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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时间:2011-06-08 20:18:24
博主的介绍很好,虽然俺不知道你说的现象是否属实。但是博主在一堆很客观的描述之后,过于匆忙地下了结论。

比如“虽然美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已经注入了大笔钱资助“审判在消失”研究项目,尚未看到有分量的研究报告问世。作为一家之言,我的看法,这些数据反映了美国人对法官不信任、对陪审团制度没把握、对司法系统失去信心的长期趋势。”

这里你也说了,美国政府和民间机构注入大笔资金研究博主描述的现象,还没有找到有分量的结论。也就是说,问题很复杂,不是很容易说明的。

而博主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得出了结论:“这些数据反映了美国人对法官不信任、对陪审团制度没把握、对司法系统失去信心的长期趋势。”虽然你也说这是你的一家之言,但即使是一家之言,也需要言而有据,特别是像博主这样号称对法律感兴趣的人。

你说,我该对美国政府和民间注入大笔资金的研究机构有信心,还是对博主的研究能力有信心呢?

再比如,你的结论“中国鼓吹模仿美国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们心目中的美国模式,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我怎么也无法将你前面的美国“陪审团审判比例越来越少”的现象挂上勾。

博主的标题很强烈地质疑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似乎那是一个不怎么样的制度,因为博主介绍了来年美国都越来越不采用陪审团制度了。但这最后一句“美国(陪审团)模式,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似乎又暗示美国不采用陪审团制度,简直是堕落成“都不认识为何物了”。

总结一下,我认为你的这篇文章有两大问题:
1)用貌似客观的数据说明一种现象,然后过于草率地得出和该现象关系并不明显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定是:美国不可取。

2)你的观点是:中国不应该采用陪审团制度,原因是美国都不采取了。

这样的论述当然可以,但不够有力,对不对?你应该论证陪审团制度如何不能贯彻法律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个不好的制度。如果可能,你应该给出一个优越于陪审团制度的司法程序,那就更好了。

但是既然美国都不采用陪审团制度了,那么美国的司法是变好了还是变坏了呢?博主似乎说“(美国司法)已蜕变得连其本国专家学者都不认识为何物了”,好像是变坏了。那博主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吗?不要以为我故意和你过不去,俺是希望你可以写出更好的博文来说服读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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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6-08 20:11:55
"...全美联邦法院的案子,每100件刑事案中有96件不经由法庭审理,是通过被告律师和检察官谈交易结案(Plea Bargain)"

如同方博主在系列博文第一篇里说的,这是法律市场化的必然。在美国,不出钱,或者不出大钱,是打不赢官司的。

而出了大钱买来的官司胜利又怎会公平?

每个律师都是要赚钱的。你想便宜是逃不了的。

对刑事犯来说,如果真有哪个相信制度的傻瓜去使用政府免费提供的 Legal Aid 律师,非但开脱不了罪责,更会罪加一等。其实如果有机会去旁观Legal Aid 律师在开庭上的表现,你会知道他不是在存心装傻,就是根本不耐烦,所做的似乎是希望让他的当事人快速定罪,他好早点回家。而他的客户往往是社会底层人物,有的更是文盲, 还在巴巴等着这个免费律师为他申述呢。

警方其实早就被大批案件压得透不过气来,哪里有空去一一调查取证。破案不是碰巧就是抓个有前嫌的顶缸。碰巧这些社会底层人士又是没钱打官司的,有苦说不出,在 plea bargain 前,即使是清白的,权衡利弊,还是坐几年牢算了。

好在只要你认罪及时,别一闷心想“讨个说法”,就是杀人罪,没几年也能保释。 这就是为何美国的量刑相对宽松,因为不少服刑人士,其实是清白的。但即使量刑宽松,牢里还是人满为患。

这个"司法制度",的确是好。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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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8 14:28:36
pumbaa博,谢谢评论。
批评陪审团制度的人不多,所以应该不会取消这个制度,但是这个制度自己像在走向消亡。Vanishing Jury Trial已经成为专用词组,在Google上还没键完,这词组就会跳出来,并跟随很多搜索结果。

系列文章边写边发的好处是随时得到反馈,缺点是一些总结性内容还没贴出,会产生一些问题。我在这个系列的最后一篇会谈到,美国的司法在我们看来有很多毛病,或者是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在他们国家里不至于发展成为社会不能承受的严重问题,这同他们的社会文化和司法制度形成过程有关。但是其他国家如果硬搬过来,一定会把这些毛病很快发展成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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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1-06-08 13:26:32
我一直十分有兴趣地看博主的系列文章,认为知识性很强。本人获益非浅,在此表示感谢。
但这篇博文,愚以为,有些不恰当。我认为,在可见的未来,陪审团制度不会消失。

我有一位朋友,因商业纠纷打官司,是民事案,历经七年,法庭责令多次,要求双方和解,但最后由陪审团裁定的。

这案双方都损失惨重,我的朋友为此官司支付50万美金,大部分是借贷的。而社会为此也付出资源。

但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时是非要付出代价的,不是吗?

美国的法律制度有很多问题,但基本得到大众信任;在美国,在争议时,常听到:“我们法庭见。”
从没听到:“我要去上访,我要自杀,我要杀了你。”
这表明,大众认为:法律是他们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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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两个凡是”对美国的迷思之四
· 新版“两个凡是”对美国的迷思之三
· 新版“两个凡是”对美国的迷思之二
· 新版“两个凡是”对美国的迷思之一
· 中国在规章制度方面不能绕过的三
· 社会发展阶段论能为中共理论困境
· 以美国为镜发展中国特色的资本主
【关于普世价值看法】
· 阅读提示:《共产主义理论兴衰史
· 普世价值论幕后的故事
· 回应《孔夫子是普世价值的倡导者
· 鼓吹普世价值论对民主、自由、人
· 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在何方
· 虽然一人一票但分量大不相同
· 谷歌自诩不作恶“避税”邪门赛过洗
· 美国两党长期分享政府权力的奥秘
· 共产主义理论兴衰史预告了普世价
· 同性恋权利与普世价值
【美国黑人民权案例2】
· 美国有些州曾经黑兔与白兔也不能
· 命名“纪念埃米特悌尔公路”的缘由
【美国黑人民权案例1】
· 中国人不应对中华民族产生自卑
· 美国最高法院也可以拒绝释宪
· 美国黑人争取平等选举权的历史
· 为美国民权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马
· 祸害美国百年的乌鸦法
· 最高法院重新释宪令种族隔离为非
· 华人是白人还是黑人?美国最高法
· 美国开国宪法定义一口黑人折算五
· 八分之七白人血统的人不是白人
· 宪法是什么意思?由最高法院说了
【美国司法模式】
· 一位美国联邦法官断案期间吃了被
· 中国的司法改革无需站在政改的大
· 美国各种监督机制在司法权面前止
· 美国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
· 司法权力不受约束可以自我膨胀
· 法官职位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庸酬左
· 法官终身制和绝对豁免权
· 钱力滥用取代权力滥用
· 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1
【美国万花筒1】
· 占领华尔街运动半周年述评
· 美国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 前众院议长如此发横财是否属腐败
· 盘点新世纪头10年美国腐败和性丑
· 晒晒美国上诉庭法官的独立办案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案】
· 分析美国人民很不满但社会不乱的
· 普选和司法独立不能阻止官员搞腐
· 受贿法官的认罪协议被联邦法院接
· 美国司法缺乏自觉纠错的机制和动
· 宾州最高法院对受害者态度前拒后
·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3)
·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2)
·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案及对中国体制
【俞陵诉吴弘达】
· 俞陵诉吴弘达案(三)
· 俞陵诉吴弘达案(续)
· 俞陵诉吴弘达案
【高瞻案】
· 美国政府反间谍办公室的高瞻档案
· 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高瞻的上诉申
·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续)
·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二)
·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
【翟田田案】
· 六评翟田田之案 – 彼得森律师10
· 五评翟田田之案 - 荒诞走板的“骚
· 四评翟田田之案–大陪审团的决定
· 三评翟田田之案–解说逮捕翟田田
· 专访翟田田:我是如何被控莫须有
· 二评翟田田之案 - 论美国的国骂
· 一评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
【杂文1】
· 部分万维博主暂时失去博文是人为
· 回复网友的好意
· 脸书(Facebook)股价趣谈
· 无知者无畏
· 程序民主的怪胎 - 阻挠表决的“掠
· 谷歌CEO认为即使在限制条件下也
· 想听懂广东话吗?请看这份速成资
· 晒晒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点
【连载】
【疫苗】
· 统计数据证明接种新冠疫苗剂数越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7)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6)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5)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4)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3)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2)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1)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0)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9)
【杂谈2020美国总统大选】
· 副总统哈里斯救拜登能持续多久?
· 国会山暴乱“殉职”的警察其实是病
· 帮助中国崛起最给力的两位美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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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参院弹劾审判是民主党愚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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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世奇葩--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增
【其他】
· 波兰导弹疑案
· 是向左转还是向右转 人的大脑很
· 美国媒体的良心
· 赵婷因《无依之地》而无依之地
· 人类“十月孵胎一朝破出”的时代即
· 一幅最不要脸又最爱自立牌坊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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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错误政策的头号帮凶
· 美国媒体应颁给川普紫心大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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