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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3) 2012-06-24 14:02:13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3)

 

缺乏督查機制的獨立辦案與隨心所欲的人治只隔一層紙

 

作者: 方鯤鵬

 

五、法律的彈性和剛性常令人瞠目結舌

 

陳果仁被害案,表現出美國法律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一年多前轟動一時的德哈·拉維(Dharun Ravi)偷窺隱私,導致受害者自殺事件,最近已結案,這個案子也反映出美國法官量刑權有很大的彈性。

 

德哈·拉維和泰勒·克萊曼提(Tyler Clementi)是室友,都是新澤西州羅格斯大學的學生。2010919日,拉維秘密安裝攝像頭後同意將寢室給克萊曼提用於約會,然後他到同學魏莫莉(Molly Wei,華裔)的寢室,用筆記本電腦遙控打開攝像頭,偷窺室克萊曼提同另一男子的親密場景。不僅如此,拉維還在社交網絡推特(Twitter布消息,並邀他人一道看。當克萊曼提得知後,羞憤不已,從連接新澤西州和紐約市的華盛頓大橋上跳河自殺。在美國,同性戀話題具有高度敏感性,這一起同性戀隱私遭偷窺後自殺的事件,立刻被新聞廣泛報道。

 

拉維隨後被檢方起訴,共有15項罪名,包括侵犯私、仇恨導致的偏見、恐嚇、干擾證人等,不過方沒有起訴他任何同克萊曼提死亡有的罪名。2012316日,一個陪審團判決拉維的這15項罪全部成立。2012521日,一位法官判處拉維30天刑期。

 

這是一個州司法系統下的案子。新澤西州規定只有被控罪名是處刑6個月以上的重罪,才經由陪審團審判,因此拉維的15項罪,每一項都是應處6個月以上的刑期,而且其中一些罪名最高可判10年刑期,所以在陪審團作出被告有罪判決後,媒體都稱拉維可能被處10年刑期。但是法官對這15項罪總共判30天刑期。對於一個受到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法官的判刑肯定是在法律授權他的範圍內。這表明法律的不一致性,雖然這15項罪法律規定每項罪都應處6個月以上,可是法官總共只判30天,卻能夠符合另一些法律的規定。此外,也說明法官個人有很大的決定權,如果法官在這個案子上不是判刑30天,而是判處10年以上的刑期,也合乎法律規定。

 

議員們閉門造車,使法律常含不確定性和授予法官太大的彈性。但是,有時他們也會制定出過於剛性的法律。2012512日美國有線電視新聞CNN有一篇專欄文章《瑪麗莎案顯示強制性最低服刑規定的荒謬》[1],抨擊了佛羅里達州一項法律死板不合情理。根據該文,這個案子的梗概如下:

 

佛羅里達州一個名為瑪麗莎·亞歷山大(Marissa Alexander)的婦女同丈夫發生了激烈爭吵,她準備開車離開,但是跑到車庫後發覺車鑰匙還在屋裡,按照她的說法,出於害怕的緣故,她在車庫抓了一把手槍回去取鑰匙,在客廳與丈夫相遇對峙時,作為警告,她朝向牆壁開了一槍。按照她的證詞,整個過程她不曾將槍指向丈夫。

 

根據佛羅里達州一條該文作者稱之為荒謬的法律規定,法官只能判瑪麗莎20年,而且不得假釋。法官在宣判時特別強調,儘管他很想仁慈憐憫,但是法律使他沒有選擇,必須判瑪麗莎最少20年。

 

這是一種兩難的困局,也反映了法院與議會之間的明爭暗鬥。法律由議會制定,法院是法律的執行部門,但是法官可以通過判例法授予自己越來越多的自由裁量權,結果只要法律條文沒作硬性規定,法官就能自由發揮。簡單說,法官想要儘可能多的決定空間,如此容易導致濫用權力;製法者想要限製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推出了過於死板的法律。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不公正。所以,法制和法治並非萬能,而且遠比想象要複雜得多,中國更需要踏踏實實的學者和研究者,而不是聽風就是雨的煽動者。

 

這個案子還有以下兩個問題值得注意:

 

1)檢察官曾與瑪麗莎談辯訴交易,提供她認罪判3年刑期的交易,但是瑪麗莎認為她沒有犯罪,所以拒絕了。換言之,如果瑪麗莎認罪的話,檢方提出的起訴不會是至少要判20年的那個罪名。

 

2)有位讀者在CNN那篇文章下寫了一個評論:“她不應該對着牆開槍,應該向她的丈夫開槍,然後對警察說,‘我是自衛。我要一個律師。’如果她這麼做,她根本不會坐到審判席上。”

 

當然,這位讀者是在反諷。可是很不幸,他說出的卻是可怕的法律現實,這有點像中國私下流傳的撞傷不如撞死”的交通肇事潛規則。



[1] 資料來源:美國有線電視新聞Shame of mandatory minimums shows in Marissa Alexander casehttp://www.cnn.com/2012/05/12/opinion/roland-martin-mandatory-minimums/index.html

 

(待續)

 

瀏覽(1774) (0) 評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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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6-24 19:12:13
謝謝回復。方博說的是,全看法官的高興。。。

哦,我上面的解釋是基於假設的(理想化),是便於大家了解。 但我的確也花過點精力(在這個case 上)。律師十分重要,這個律師是有名的!否則不會這麼有把握放棄“no jail plea”。

這個Ravi出生於一個有錢的家庭也是對的。但通過這個官司,錢也就,,, 印度人的姓如果很短的話,是高級種姓,都很有錢!4-letter 姓 是很短的!

no money, going to jail... 聽上去很民主哦,嘿嘿。

方博說的很專業,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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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4 18:40:24
連山博,
忘了一句,研究法律問題是我的業餘愛好,不是我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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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4 18:31:28
連山博,
這個案子我只讀了一些新聞報道,沒有看過法庭文件,不知這15項罪的code 是幾級的。法官可以判各罪同時服刑,也就是實際服刑時間是15項中最高的一項,即“每個有6個月刑期, 那麼總共還是6個月”;但法官也可以判分開累加式,全看法官的高興。

律師十分重要,特別是這種地方法院,收費高的律師常同法官有千絲萬縷關係。 Ravi的律師是Steven D. Altman,此人收費很高,看來這個Ravi出生於一個有錢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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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6-24 18:02:22
量刑的過程很複雜,有的居然在定罪後(不是認罪!)還拖上大半年的,但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法官手裡,所以法官的量刑權太大是事實!

但如果對刑期不滿,法律也給了雙方上訴的權利,當然說說容了。。。

就以這小子為例,如果(僅僅如果假設), Count 1 to Count 6 都是同一類(under the same code)charge, 每個有6個月刑期, 那麼總共還是6個月,不是36個月!

如果, (again, 如果)他的 Count 7 to Count 10 屬於第二類指控(not the same code as the first) 而每個帶有5個月刑期,那麼這Count 7 to Count 10的刑期,最大也先定5個月(而不是50個月), 但一般不會加5個月到總的刑期裡面,最後多少,該由兩個組的offense level (guideline) 的差來定,一般能加1到2個月就不錯了(這個公式巨複雜,本人以前見到過!),所以,從Count 1 to Count 10 而言也就7到8個月。

以此類推, 他的Count 11 to Count 15 說不定能帶來的刑期就更少了(因為前面已經有2個大類了),say, 1個月。 好了,雖然聽上去很嚇人,定罪了15 counts , 每個6個月,但總共絕對不會太嚇人, 僅僅8到9個月而已。

好了,有了這理論推導出來的8 到9個月刑期,法官就會考慮其他的因素了,比如是否屬於初犯,學歷高低,家庭背景,將來出路,社區貢獻(萬維抓過老穆特務? 沒有逼瘋過阿妞,沒有。。哈哈),maybe 民主,普世,反恐。。。who knows, 但當前的經濟因素決定是要考慮的。 去年加州要破產,一下釋放這麼多的在服刑的罪犯!

當然有些因素在前面的offense level (guideline)里已經考慮了,但絕大部分是後面考慮的。 沒見電視裡面這小子一家在刑判前哭哭啼啼的? 所以,從這8到9個月開始,法官就會打和折。 老實說,打折打到30天是有點那個,但以前好像也見到過。

其實, 即便30天的刑期,一進去就扣去5天,讓後若表現“優異”還有額外的5天。。 據那這小子將來要去的監獄的典獄長電視上(ABC)說,這小子坐20天裝裝樣子就行了。

這比那個沒有罪的翟甜甜還“幸福”。 真TNND。。。

對不起沒樓主,我可能跑題了,亂說一氣的,見諒!

等你的專業解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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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4 15:12:15
月彎兒博,很高興讀者覺得有所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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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4 15:11:13
莊兄,謝謝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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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4 15:10:23
連山博,
這個案子的起訴和判決確實都有點難度。從案情看,被告犯行情節遠沒有當初媒體報道的嚴重,而受害者心理素質比較薄弱,又確實是因為發現遭偷窺而自殺,最後檢察官不起訴被告要對受害者的自殺負責,受害者親屬對此也沒有反對。我個人傾向應該判重一點,起警告其他偷窺者的作用。本文主要是用這個例子說明法官的量刑權太大。謝謝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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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月彎兒 留言時間:2012-06-24 15:00:46
謝謝方兄! 學了很多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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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6-24 14:57:18
獶盽稰谢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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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6-24 14:35:38
佩服博主的專業知識和犧牲自己的時間來為我們分析解讀。

〉如果法官在這個案子上不是判刑30天,而是判處10年以上的刑期,也合乎法律規定。

是的,如果現在經濟很好的話,如果...這小子肯定不止30天。 當然就是因為檢方沒有起訴他任何同克萊曼提死亡有關的罪名,僅僅是一般的個人隱私等不痛不癢的起訴,才會有刑判範圍很大。
還有,檢方最初提供“不入監獄”的認罪條件,他是拒絕的,也給法官留下了“不同的印象”。 他到同學魏莫莉(Molly Wei,華裔)就是認罪的(和一般的認罪不同,僅該州有的那種)既,接受保護個人隱私的課程培訓,社區服務及只要三年不犯錯就算沒事的那種。

不過,據最新的發展,雙方均已經提出了上訴,所以,這30天刑期目前好像還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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