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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陈果仁被害30周年作(3) 2012-06-24 14:02:13

为陈果仁被害30周年作(3)

 

缺乏督查机制的独立办案与随心所欲的人治只隔一层纸

 

作者: 方鲲鹏

 

五、法律的弹性和刚性常令人瞠目结舌

 

陈果仁被害案,表现出美国法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年多前轰动一时的德哈·拉维(Dharun Ravi)偷窥隐私,导致受害者自杀事件,最近已结案,这个案子也反映出美国法官量刑权有很大的弹性。

 

德哈·拉维和泰勒·克莱曼提(Tyler Clementi)是室友,都是新泽西州罗格斯大学的学生。2010919日,拉维秘密安装摄像头后同意将寝室给克莱曼提用于约会,然后他到同学魏莫莉(Molly Wei,华裔)的寝室,用笔记本电脑遥控打开摄像头,偷窥室克莱曼提同另一男子的亲密场景。不仅如此,拉维还在社交网络推特(Twitter布消息,并邀他人一道看。当克莱曼提得知后,羞愤不已,从连接新泽西州和纽约市的华盛顿大桥上跳河自杀。在美国,同性恋话题具有高度敏感性,这一起同性恋隐私遭偷窥后自杀的事件,立刻被新闻广泛报道。

 

拉维随后被检方起诉,共有15项罪名,包括侵犯私、仇恨导致的偏见、恐吓、干扰证人等,不过方没有起诉他任何同克莱曼提死亡有的罪名。2012316日,一个陪审团判决拉维的这15项罪全部成立。2012521日,一位法官判处拉维30天刑期。

 

这是一个州司法系统下的案子。新泽西州规定只有被控罪名是处刑6个月以上的重罪,才经由陪审团审判,因此拉维的15项罪,每一项都是应处6个月以上的刑期,而且其中一些罪名最高可判10年刑期,所以在陪审团作出被告有罪判决后,媒体都称拉维可能被处10年刑期。但是法官对这15项罪总共判30天刑期。对于一个受到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法官的判刑肯定是在法律授权他的范围内。这表明法律的不一致性,虽然这15项罪法律规定每项罪都应处6个月以上,可是法官总共只判30天,却能够符合另一些法律的规定。此外,也说明法官个人有很大的决定权,如果法官在这个案子上不是判刑30天,而是判处10年以上的刑期,也合乎法律规定。

 

议员们闭门造车,使法律常含不确定性和授予法官太大的弹性。但是,有时他们也会制定出过于刚性的法律。2012512日美国有线电视新闻CNN有一篇专栏文章《玛丽莎案显示强制性最低服刑规定的荒谬》[1],抨击了佛罗里达州一项法律死板不合情理。根据该文,这个案子的梗概如下:

 

佛罗里达州一个名为玛丽莎·亚历山大(Marissa Alexander)的妇女同丈夫发生了激烈争吵,她准备开车离开,但是跑到车库后发觉车钥匙还在屋里,按照她的说法,出于害怕的缘故,她在车库抓了一把手枪回去取钥匙,在客厅与丈夫相遇对峙时,作为警告,她朝向墙壁开了一枪。按照她的证词,整个过程她不曾将枪指向丈夫。

 

根据佛罗里达州一条该文作者称之为荒谬的法律规定,法官只能判玛丽莎20年,而且不得假释。法官在宣判时特别强调,尽管他很想仁慈怜悯,但是法律使他没有选择,必须判玛丽莎最少20年。

 

这是一种两难的困局,也反映了法院与议会之间的明争暗斗。法律由议会制定,法院是法律的执行部门,但是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法授予自己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只要法律条文没作硬性规定,法官就能自由发挥。简单说,法官想要尽可能多的决定空间,如此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制法者想要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推出了过于死板的法律。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不公正。所以,法制和法治并非万能,而且远比想象要复杂得多,中国更需要踏踏实实的学者和研究者,而不是听风就是雨的煽动者。

 

这个案子还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检察官曾与玛丽莎谈辩诉交易,提供她认罪判3年刑期的交易,但是玛丽莎认为她没有犯罪,所以拒绝了。换言之,如果玛丽莎认罪的话,检方提出的起诉不会是至少要判20年的那个罪名。

 

2)有位读者在CNN那篇文章下写了一个评论:“她不应该对着墙开枪,应该向她的丈夫开枪,然后对警察说,‘我是自卫。我要一个律师。’如果她这么做,她根本不会坐到审判席上。”

 

当然,这位读者是在反讽。可是很不幸,他说出的却是可怕的法律现实,这有点像中国私下流传的撞伤不如撞死”的交通肇事潜规则。



[1] 资料来源:美国有线电视新闻Shame of mandatory minimums shows in Marissa Alexander casehttp://www.cnn.com/2012/05/12/opinion/roland-martin-mandatory-minimums/index.html

 

(待续)

 

浏览(1538) (0)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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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6-24 19:12:13
谢谢回复。方博说的是,全看法官的高兴。。。

哦,我上面的解释是基于假设的(理想化),是便于大家了解。 但我的确也花过点精力(在这个case 上)。律师十分重要,这个律师是有名的!否则不会这么有把握放弃“no jail plea”。

这个Ravi出生于一个有钱的家庭也是对的。但通过这个官司,钱也就,,, 印度人的姓如果很短的话,是高级种姓,都很有钱!4-letter 姓 是很短的!

no money, going to jail... 听上去很民主哦,嘿嘿。

方博说的很专业,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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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4 18:40:24
连山博,
忘了一句,研究法律问题是我的业余爱好,不是我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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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4 18:31:28
连山博,
这个案子我只读了一些新闻报道,没有看过法庭文件,不知这15项罪的code 是几级的。法官可以判各罪同时服刑,也就是实际服刑时间是15项中最高的一项,即“每个有6个月刑期, 那么总共还是6个月”;但法官也可以判分开累加式,全看法官的高兴。

律师十分重要,特别是这种地方法院,收费高的律师常同法官有千丝万缕关系。 Ravi的律师是Steven D. Altman,此人收费很高,看来这个Ravi出生于一个有钱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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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6-24 18:02:22
量刑的过程很复杂,有的居然在定罪后(不是认罪!)还拖上大半年的,但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法官手里,所以法官的量刑权太大是事实!

但如果对刑期不满,法律也给了双方上诉的权利,当然说说容了。。。

就以这小子为例,如果(仅仅如果假设), Count 1 to Count 6 都是同一类(under the same code)charge, 每个有6个月刑期, 那么总共还是6个月,不是36个月!

如果, (again, 如果)他的 Count 7 to Count 10 属于第二类指控(not the same code as the first) 而每个带有5个月刑期,那么这Count 7 to Count 10的刑期,最大也先定5个月(而不是50个月), 但一般不会加5个月到总的刑期里面,最后多少,该由两个组的offense level (guideline) 的差来定,一般能加1到2个月就不错了(这个公式巨复杂,本人以前见到过!),所以,从Count 1 to Count 10 而言也就7到8个月。

以此类推, 他的Count 11 to Count 15 说不定能带来的刑期就更少了(因为前面已经有2个大类了),say, 1个月。 好了,虽然听上去很吓人,定罪了15 counts , 每个6个月,但总共绝对不会太吓人, 仅仅8到9个月而已。

好了,有了这理论推导出来的8 到9个月刑期,法官就会考虑其他的因素了,比如是否属于初犯,学历高低,家庭背景,将来出路,社区贡献(万维抓过老穆特务? 没有逼疯过阿妞,没有。。哈哈),maybe 民主,普世,反恐。。。who knows, 但当前的经济因素决定是要考虑的。 去年加州要破产,一下释放这么多的在服刑的罪犯!

当然有些因素在前面的offense level (guideline)里已经考虑了,但绝大部分是后面考虑的。 没见电视里面这小子一家在刑判前哭哭啼啼的? 所以,从这8到9个月开始,法官就会打和折。 老实说,打折打到30天是有点那个,但以前好像也见到过。

其实, 即便30天的刑期,一进去就扣去5天,让后若表现“优异”还有额外的5天。。 据那这小子将来要去的监狱的典狱长电视上(ABC)说,这小子坐20天装装样子就行了。

这比那个没有罪的翟甜甜还“幸福”。 真TNND。。。

对不起没楼主,我可能跑题了,乱说一气的,见谅!

等你的专业解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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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4 15:12:15
月弯儿博,很高兴读者觉得有所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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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4 15:11:13
庄兄,谢谢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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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4 15:10:23
连山博,
这个案子的起诉和判决确实都有点难度。从案情看,被告犯行情节远没有当初媒体报道的严重,而受害者心理素质比较薄弱,又确实是因为发现遭偷窥而自杀,最后检察官不起诉被告要对受害者的自杀负责,受害者亲属对此也没有反对。我个人倾向应该判重一点,起警告其他偷窥者的作用。本文主要是用这个例子说明法官的量刑权太大。谢谢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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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月弯儿 留言时间:2012-06-24 15:00:46
谢谢方兄! 学了很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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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6-24 14:57:18
獶盽稰谢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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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6-24 14:35:38
佩服博主的专业知识和牺牲自己的时间来为我们分析解读。

〉如果法官在这个案子上不是判刑30天,而是判处10年以上的刑期,也合乎法律规定。

是的,如果现在经济很好的话,如果...这小子肯定不止30天。 当然就是因为检方没有起诉他任何同克莱曼提死亡有关的罪名,仅仅是一般的个人隐私等不痛不痒的起诉,才会有刑判范围很大。
还有,检方最初提供“不入监狱”的认罪条件,他是拒绝的,也给法官留下了“不同的印象”。 他到同学魏莫莉(Molly Wei,华裔)就是认罪的(和一般的认罪不同,仅该州有的那种)既,接受保护个人隐私的课程培训,社区服务及只要三年不犯错就算没事的那种。

不过,据最新的发展,双方均已经提出了上诉,所以,这30天刑期目前好像还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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