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的彈性和剛性常令人瞠目結舌
陳果仁被害案,表現出美國法律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一年多前轟動一時的德哈·拉維(Dharun Ravi)偷窺隱私,導致受害者自殺事件,最近已結案,這個案子也反映出美國法官量刑權有很大的彈性。
德哈·拉維和泰勒·克萊曼提(Tyler Clementi)是室友,都是新澤西州羅格斯大學的學生。2010年9月19日,拉維秘密安裝攝像頭後同意將寢室留給克萊曼提用於約會,然後他到同學魏莫莉(Molly Wei,華裔)的寢室,用筆記本電腦遙控打開攝像頭,偷窺室克萊曼提同另一男子的親密場景。不僅如此,拉維還在社交網絡推特(Twitter)上發布消息,並邀他人一道觀看。當克萊曼提得知後,羞憤不已,從連接新澤西州和紐約市的華盛頓大橋上跳河自殺。在美國,同性戀話題具有高度敏感性,這一起同性戀隱私遭偷窺後自殺的事件,立刻被新聞廣泛報道。
拉維隨後被檢方起訴,共有15項罪名,包括侵犯隱私、仇恨導致的偏見、恐嚇、干擾證人等,不過檢方沒有起訴他任何同克萊曼提死亡有關的罪名。2012年3月16日,一個陪審團判決拉維的這15項罪全部成立。2012年5月21日,一位法官判處拉維30天刑期。
這是一個州司法系統下的案子。新澤西州規定只有被控罪名是處刑6個月以上的重罪,才經由陪審團審判,因此拉維的15項罪,每一項都是應處6個月以上的刑期,而且其中一些罪名最高可判10年刑期,所以在陪審團作出被告有罪判決後,媒體都稱拉維可能被處10年刑期。但是法官對這15項罪總共判30天刑期。對於一個受到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法官的判刑肯定是在法律授權他的範圍內。這表明法律的不一致性,雖然這15項罪法律規定每項罪都應處6個月以上,可是法官總共只判30天,卻能夠符合另一些法律的規定。此外,也說明法官個人有很大的決定權,如果法官在這個案子上不是判刑30天,而是判處10年以上的刑期,也合乎法律規定。
議員們閉門造車,使法律常含不確定性和授予法官太大的彈性。但是,有時他們也會制定出過於剛性的法律。2012年5月12日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有一篇專欄文章《瑪麗莎案顯示強制性最低服刑規定的荒謬》,抨擊了佛羅里達州一項法律死板不合情理。根據該文,這個案子的梗概如下:
佛羅里達州一個名為瑪麗莎·亞歷山大(Marissa Alexander)的婦女同丈夫發生了激烈爭吵,她準備開車離開,但是跑到車庫後發覺車鑰匙還在屋裡,按照她的說法,出於害怕的緣故,她在車庫抓了一把手槍回去取鑰匙,在客廳與丈夫相遇對峙時,作為警告,她朝向牆壁開了一槍。按照她的證詞,整個過程她不曾將槍指向丈夫。
根據佛羅里達州一條該文作者稱之為荒謬的法律規定,法官只能判瑪麗莎20年,而且不得假釋。法官在宣判時特別強調,儘管他很想仁慈憐憫,但是法律使他沒有選擇,必須判瑪麗莎最少20年。
這是一種兩難的困局,也反映了法院與議會之間的明爭暗鬥。法律由議會制定,法院是法律的執行部門,但是法官可以通過判例法授予自己越來越多的自由裁量權,結果只要法律條文沒作硬性規定,法官就能自由發揮。簡單說,法官想要儘可能多的決定空間,如此容易導致濫用權力;製法者想要限製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推出了過於死板的法律。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不公正。所以,法制和法治並非萬能,而且遠比想象要複雜得多,中國更需要踏踏實實的學者和研究者,而不是聽風就是雨的煽動者。
這個案子還有以下兩個問題值得注意:
(1)檢察官曾與瑪麗莎談辯訴交易,提供她認罪判3年刑期的交易,但是瑪麗莎認為她沒有犯罪,所以拒絕了。換言之,如果瑪麗莎認罪的話,檢方提出的起訴不會是至少要判20年的那個罪名。
(2)有位讀者在CNN那篇文章下寫了一個評論:“她不應該對着牆開槍,應該向她的丈夫開槍,然後對警察說,‘我是自衛。我要一個律師。’如果她這麼做,她根本不會坐到審判席上。”
當然,這位讀者是在反諷。可是很不幸,他說出的卻是可怕的法律現實,這有點像中國私下流傳的“撞傷不如撞死”的交通肇事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