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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法官的认罪协议被联邦法院接受后又拒绝 2011-02-15 15:06:03

受贿法官的认罪协议被联邦法院接受后又拒绝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案及对中国体制改革的启示(6)

 

作者: 方鲲鹏

 

六、 受贿法官的认罪协议被联邦法院接受后又拒绝

 

2009210日联邦检察官召开记者会披露,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受贿260多万美元(几个月后更正为近290万美元),他们已同联邦检察官达成了认罪协议。庐泽恩县法院的丑闻始得曝光。

 

我读了受贿法官同联邦检察官达成,并在2009123日签署的认罪协议。其中的关键条款有:被告同意服刑87个月;同意在联邦法院接受认罪协议后10天之内辞去法官一职;同意在联邦法院接受认罪协议后10天之内把律师证书上缴给律师协会,并退出律师协会。

 

读了认罪协议,我产生一些疑问。这份认罪协议只明确了被告承认犯了欺诈选民罪(即受贿罪:honest services fraud)和欺诈所得税罪,但对受贿所得的赃款如何处置含糊其辞。被告还奇怪地承诺,将与美国国税局充分合作补缴所欠税款和相关的罚款。另外协议规定,如果存在需要归还财物的情节,其数额将由联邦法官决定。归还的受体应当是受害者,难道行贿者是受害者?这两位法官受贿超过260万美元(现改为将近290万)是检察官在记者招待会上透露的,但认罪协议上并没有给出任何受贿或贪污的金额。使我疑惑的主要是欺诈所得税罪,因为只有合法收入才有义务纳税,受贿同偷漏所得税这两项罪名的载体怎么可以是同一笔款项?这不成了补缴所得税后,这受贿所得就成了合法收入,不需追回或没收了?或者依照认罪协议里的条款,也就不必归还行贿者了?岂不是把不法所得的黑钱,通过缴纳收入所得税洗成了合法的收入?总之这份认罪协议给人的感觉就是含含糊糊,轻描淡写。

 

法官任期长,且一旦坐上法官的位置,要拿下来又极为困难,因为这是一种授权容易,收权难的机制。法官一职并不是个罪状,而认罪协议却煞费苦心,把辞去法官和认罪绑在一起,可见逼迫法官辞职,在检察官心目中是一个十分重大的任务。而这两个老奸巨猾玩法律的骗子没想到,居然在这个问题上吃进了一个闷亏。

 

围绕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受贿事件,发生了两次极为罕见的法院处理反反复复的故事。第一次是州最高法院先是在20091月份拒绝了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少年及其家长集体提出的复审要求,一个月后又匆匆改变自己的这个决定。第二次是联邦法院在20092月份时接受了恰瓦雷拉和科纳汉的认罪协议,但到7月底时又戏剧性地作出拒绝的决定。

 

他们的认罪协议中写有这样的条款:同意认罪协议被联邦法官接受之后的10 天之内辞去法官一职。英语中接受acceptance)这个词,一般意义下可代表同意的意思,但技术上也可以单纯地解释成只是接收一件物品,而没有对该物品的好坏表态;如同签收一封信,不一定表示赞成信的内容。恰瓦雷拉和科纳汉的认罪协议书在起草时,接受这个词显然表达了同意“批准”的意思;而联邦法官收下认罪协议几个月后却罕见地否决了认罪协议,即取了当时只是“收到”的意思。有趣的是,在认罪协议被拒后,恰瓦雷拉和科纳汉被迫撤回该协议以便检察官可以起诉他们,但是已辞去的法官一职却如泼出去的水,不可收回了。否则赖着不辞,走完冗长的弹劾程序,至少可以多拿几个月的官晌。

 

联邦法官拒绝该认罪协议的表面理由是,在法院接受认罪协议后,恰瓦雷拉和科纳汉发表的言论表明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其实这两人是玩法律的行家里手,事发之后极少公开发表言论,所讲的寥寥几句,也都是在认罪协议的框架之内。所以,他们的认罪协议被拒的实质原因应该是所犯的罪行过于恶劣,但量刑太轻与其罪恶完全不相称,以致激起更大的民愤有关。

 

量刑太轻,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不成比例,比较另一件腐败案可见一斑。同一天签署认罪协议的还有庐泽恩县法院原行政主管夏基,他贪污的数额是7万多美元,协议规定刑期将由法庭决定,他同意法官最高可判10年。而恰瓦雷拉和科纳汉各受贿145万美元(依每人分到290万美元的一半计算),却规定如果法官判刑超过73个月,被告可以撤回认罪协议。

 

除此之外,检察官在案情的很多方面还未揭开前,就与恰瓦雷拉和科纳汉签订认罪协议,有匆匆结案、掩盖案情之嫌,为民愤火上浇油。

 

20091月的认罪协议被撤销后,科纳汉同检方谈判了新的认罪协议,但还没最后定案。恰瓦雷拉选择不认罪,对他39项控罪的审判,从2011211日开始。

 

美国的法官享有绝对豁免权。这种权利可以简单表述为: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权力作判决时犯的任何错误都免受起诉。用一个虚拟的例子来帮助理解:某甲和某乙为一房产产权归属打官司,要求法官裁决。法官本来根据事实和证据要把房产判给某甲,但这时某乙偷偷塞给法官十万美元,法官收到贿赂后就把房产判给了某乙。在这个例子里,法官接受十万美元贿赂这个行为不受豁免权保护,但把应该是某甲的房子判给某乙这个行为受豁免权的保护,因为作判决是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权力。所以,即使法官受贿与错判有直接因果关系,某甲也不能起诉这位法官,不能向法官追索因他错判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虽然恰瓦雷拉被控罪由原先认罪协议中的2项增加到现在的39项,但其中还是没有一项同滥判少年有关。为了赚取丧尽天良的黑心钱,这两位法官利用法官的权力犯下骇人听闻的罪行,把数千不该判入狱的少年投进了监狱,但是在法官绝对豁免权的保护下,他们不用为此骇人听闻的罪行蹲一天班房。

 

未完待续

 

浏览(1477) (0)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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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2-15 20:46:47
说得很像,强迫辞职如同开除党籍。
回复 | 0
作者:Cannaaa 留言时间:2011-02-15 19:59:09
有点像开除党籍,党籍抵消了部分刑事法。
回复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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