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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美国上诉庭法官的独立办案 2010-08-10 06:23:37

法官独立办案一直以来是美国政府引以为荣的事情。法官独立办案是指:(1)法官做的判决不受外界干预干扰的影响;(2)法官做的判决不受本系统内部干预干扰的影响。前一种情况比较直观容易理解,后一种情况可以用上诉庭法官办案的规定来说明。

 

美国创国先贤们设下了这样的规矩:上诉案件由多位法官组成的小组(合议庭)审理,审案法官必须各自独立研究案情,判决前不得互相讨论交流对案件的看法。判决由法官投票决定,如果存在不同的判决意见,依多数意见作出判决。

 

这有点像拳击比赛的裁判。一场拳击比赛有三名裁判,他们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讨论交流,完全是根据自己的观察,比照比赛规则和竞技标准对拳击手的胜负作出判决。如果三名裁判判决不一致,取多数意见作为比赛结果。

 

虽然陪审团和合议庭有点相似,但两者运作规则不同。陪审团对被告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最后决定前,陪审员可以不断讨论以求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可以进行多次投票表决;而上诉庭法官对上诉案的判决,投票一次投票前不准讨论交流。

 

在新闻报道里经常看到美国最高法院(即美国最高层次的上诉法院)是以多数票对一个案子作出了裁决,可见法官们对上诉案件作判决时,常呈现出多数派意见和少数派意见,这一种正常的状态

 

美国是联邦制,除了有联邦法律和联邦法院外,各州还制定自己的法律,设有州法院。按照美国宪法,绝大部分的民事、刑事案件是由州法院审理。除了一个州不同外,美国各州的法院分为三个级别:审判法院,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实际上也是上诉法院,审理由州上诉法院宣判过的上诉案件,是州二级上诉制的终审法院。美国上诉法院一般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联邦或州的最高法院合议庭则由该院的全体法官组成。

 

中国的省和自治区法院也分三级,人民法院、中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中国的这三级法院审理案件时,案件当事人提出新的,都含有审判法院的功能。而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则只是审查下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定程序的执行、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应用等等是否恰当。上诉案中所有争议的问题必须是在审判时已经提出过的,所有的证据必须是在审判时已经呈堂的,上诉时不能提交新的证据,不能传唤证人。因而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法庭审理上诉案是对下级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和事实审理案件的审视监督。

 

美国的联邦或州虽然设有二个级别的上诉法院,但当事人却未必有二上诉权。新泽西州为例,一级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依据这个判决是否为合议庭各法官的一致决定,而有不同的二级上诉权利。如果州上诉法院合议庭的法官对判决有不同意见,判决不是一致的决定,是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向州最高法院作二级上诉的当然权利,不需要任何机构的批准。如果州上诉法院合议庭对案件的判决是一致决定,这时若要向州最高法院上诉,先要提出上诉申请,获得州最高法院的批准之后,才能正式提上诉。另外,如果刑事案被告被审判庭判处死刑,则被告有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的当然权利,无需批准

 

由于州最高法院创造了上诉申请制的法律,美国创国先贤们为了增加判决的公正客观防止滥用法官权力而设下的合议庭法官各自独立办案的定,在上诉法院成了羊头招牌,在这个招牌下卖的其实是狗肉

 

去年夏天我在写一本关于美国法庭双重规则的专著,为了弄清上诉法院作出的非一致判决的比,我在新泽西州法院官方网站上搜索,找到一份资料,称作《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新增上诉案追踪列表》,这是一份增新去旧滚动更新文件,做法是每隔一段时期把新产生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增添进去,同时把最早的资料剔除。我下载的这份文件起始日期是20061月份,最后的资料是2009年的4月份,时间跨度为三年三个月。

 

这份资料列出了354在州最高法院立案了的上诉案,我只在其中找到10件案子没有经过上诉申请程序,而又不是死刑一类的情况,从而推断它们在州最高法院立案依据是由于上诉庭作出非一致意见的判决,因而无需经过上诉申请程序享有直接进入二级上诉权利。

 

新泽西州法院网站上声称,近年来(一级)上诉法院每年约判决7,000起上诉案。如果上诉庭作出非一致判决的比率是千分之一,照此推算,三年三个月期间应22.75件,即2223非一致判决,比我发现的那10起案件多一倍还不止。

 

当然,当事人接到上诉庭非一致判决后,不一定都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不过这种情况应该非常少,因为非一致判决上诉案件双方都有律师代理(至少我还没有发现例外),律师们自然知道上诉庭非一致判决是极为罕见的,不轻易放弃直接向州最高法院进一步上诉的机会故可以合理认为接到上诉庭非一致判决后继续向州最高法院进行上诉的当事人,应该比不再上诉的当事人要多得多。

 

如果谨慎些推断,假定接到上诉庭非一致判决后继续向州最高法院进行上诉和不再上诉的比例一样多。现在发现三年三个月期间10件案子没有经过上诉申请程序直接上诉到州最高法院,按“等同数”推断,这期间上诉庭作出非一致判决共有20起,不到千分之一。即平均每一千件上诉案里,上诉庭作出非一致判决还不足一件。

 

即使一个100%的安全系数,把数字放大一倍,则可推断上诉庭作出非一致判决的比率为不到千分之二;亦即平均每一千件上诉案件中,“独立”办案的上诉庭法官们至少在九百九十八件上没有分歧看法,这仍然是个荒唐的数字。内中尚无人为操纵的因素,所谓独立办案的上诉庭法官对案件的投票怎么会呈现如此离奇的高度一致

 

州最高法院制定出“一致判决才能向州最高法院直接上诉”的法律,把封杀当事人作二次上诉的权力交给了上诉庭案件审理法官,而上诉庭法官无视独立办案的制度,技巧地利用“一致判决”,使当事人没有向州最高法院上诉的当然权利,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开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监督。州最高法院当然不可能觉察上诉庭总是离奇的“一致判决”,而更可能的是上诉庭是在州最高法院默许下如此操作,因为上诉庭和州最高法院在“一致判决”问题上是利益共同体。上诉庭比率高得离谱的一致判决,除了有阻碍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意图,同时也减轻了州最高法院受到直接上诉的压力。双方在“一致判决”上各得其所,因此默契合作,相安无事。

 

上诉法院是审判法院的上级法院。新泽西州又规定,上诉法院出现法官位置空缺时,必须从审判法院有经验的法官中选拔。由内及外,由上知下,如果标榜独立办案的上诉庭法官们做出的判决,普遍存在内部干预干扰的影响,怎么能相信下面审判庭法官们做的判决是不受外界干预干扰独立完成的?

 

我虽然用的是新泽西州的数据,不过全美的情况应该是十不离八九。美国各州的司法程序,都是在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版基础上略微修改而已。而新泽西州处在美国政治经济中心地带的东海岸地区,人口数在全美50个州中据第11位,没有向保守派或自由派一边倒的倾向,州长一职长久来一直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候选人轮流当选;所以,用新泽西州来代表美国政治与社会常态,是一个相当理想的州。

 

其实古今中外的无数事例早已作了定论,即一个权力系统只依靠内部设立的制度远远不能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必须要辅以系统外的监督机制。否则,一本再好的经,如法官独立办案、当事人有二级上诉权、乃至于民主制度等等,都可能沦为愚弄百姓的羊头招牌。
浏览(2887) (0)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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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武天甲 留言时间:2010-09-12 22:45:38
法官不被任何人干扰,其实这也造成了法官个人在法庭可以为所欲为。这样法官就可以明目张胆地说,我可以以貌取人。因为你穿衣举止或者长相猥亵而判你输掉官司。对这一点我是深有体会。我猜测贺绍强的问题,也出在这里。再后来法官们为了维护法庭的威信,一再枉法!
法官也是人,人的缺点,法官都有!正如那个新闻里讲的,法官因为听到观众席里一个观众放了个响屁而判人家15年图形,这就是美国法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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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0-08-11 08:38:04
我对这个问题没什么研究,现根据记得的新闻内容谈谈印象,不一定正确。

亚利桑那州的反非法移民法是按照正规立法程序制定的州法律。反对者向联邦法院告这个法律涉嫌违反联邦法,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最低级别的法院)于是命令结案前不准执行该法律的部分款项(可能是最重要的部分)。因为这是联邦法院发布的禁制令,州政府要推翻就必须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这是一个全社会瞩目的案件,如果这个州法律没有很明显的缺陷,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最低级别的法院)的法官是不敢下禁令的,所以我的看法州政府在联邦上诉法院得胜的机会非常小。如果州政府在联邦上诉法院输了,理论上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美国最高法院不一定会受理,它可以拒绝受理任何上诉案而不必提供理由。

因为联邦法高于州法,这里体现了联邦法院实际上也高于州法院,虽然理论上,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是并行的,州最高法院相当于联邦最高法院,但一个联邦最低级别的法院也能以违反联邦法禁止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执行;而反过来即使是州最高法院也没有法理依据可以block联邦最低阶法院的判决。

更有意思的报道是,一些亚利桑那州警察不理睬联邦法官的禁令,他们说“我们受雇于州政府,只听州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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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dy 留言时间:2010-08-11 06:41:40
"所以联邦法院要推翻州法院的判决,不会去评论州法院的判决是对还是错,只能说州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联邦的某项法律"
接着讲,从亚利桑那州反非法移民法部份被禁止,亚利桑那州上诉,其程序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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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0-08-10 18:15:07
白凡兄好!
一般来说,无论是通过选举还是州长任命,法官候选人的资格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但问题是存在大量很烂的律师,很多法官以前即便做过几年律师,还是没多少专业知识。这是个老问题了,鼓吹司法改革的声音也有很多年了,但没见显著的改变。

理论上美国联邦和州的法院系统是并行的,一个州法院的判决是不能拿到联邦上诉法院去上诉。看来此事争议双方用州的法律在州法院展开了一个案子,又以违反联邦某项法律为名在联邦法院展开了一个案子,可能是从联邦地区法院开始,从那里打到了上诉法院。

联邦法大于州法,如果联邦法院的结果与州法院结果不一样,联邦判决压制州判决。一般做法是先在州法院打官司,一直打到州最高法院,打输的一方然后又另立名目到联邦法院开一个案子,要求联邦法院介入。因为州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州法律,对此联邦法院无从说三道四,所以联邦法院要推翻州法院的判决,不会去评论州法院的判决是对还是错,只能说州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联邦的某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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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时间:2010-08-10 16:54:40
鲲鹏兄好文章!

我对法律完全是门外汉。读您的文章收益不菲!谢谢!

我曾经有的几次与美国司法打交道的经历,都是在很低的justice of peace水平。我发现那些法官都不是专业法律出身。有些是通过选举上来的。这些人怎样保证他们的法律素养呢?

另外,在写关于纳荷雅海狮的文章时,我发现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曾经有过相反的判决。这二者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呢?

我的问题肯能很低级。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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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0-08-10 13:40:48
欧阳峰:谢谢评论。说明如下:
(1)我说的是合议庭投票表决前各法官间不能讨论,但表决后不受此限制,实际上这时还必须有讨论和协调的机制。比如,美国最高法院以5:4判决某案,这时多数派5位法官之间有协调和讨论,少数派4位法官之间也有协调和讨论。首先这两派分别要举出一个代表来写意见书。因为不是作为单独法官的意见书,他们之间就要有讨论,要说服某些法官放弃某些意见。因为讨论是在投票之后进行,即便有法官放弃某些意见也不会影响到判决结果。如果协调不成,坚持个人意见的法官还可以写个人的意见书。关键是,这些协调已不能影响判决了。

法院内部的很多操作是黑箱子,不对外公开,我写这篇文章是假定美国创国先贤们设下的关于法官独立办案的规矩没有变(一般来说,美国上下十分崇拜美国创国先贤们的规矩,不敢公然废弃)。我觉得这个独立办案的规矩也显示出这些先贤们确实远见和高明。试想如果在表决前讨论,首席法官发表了意见后,新加入的法官尽管心里不同意,可能却于情面附和了首席法官的意见。

(2)关于“文中假定一级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下,上诉的几率是50%”的疑惑。因每年约7000起上诉案判决,根据资料我取其中的0.2%是非一致意见的判决,即14件。这14件有资格不经过申请程序,可以直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我取其中的50%,就是7件,利用了这种资格。所以三年三个月是22.75件,而不是你指出的354起。请注意,除了直接上诉外,绝大多数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是通过上诉申请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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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0-08-10 12:14:58
谢谢方老师的介绍!这个统计工作做得很精彩!

我对法律是外行,不知道这个“独立判决”的规定。但我读到过联邦最高法院的运作中,似乎包括各个法官之间的沟通,甚至在如何写判决书(opinion)上的讨价还价。据说chief justice 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在其它法官之间协调。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还是州法院有不同的规则?州上诉法院也有opinion吗?在没有沟通的情况下谁来起草和通过opinion?

另外吹毛求疵一下:文中假定一级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下,上诉的几率是50%或25%。作者也为此说明了理由。我觉得这个理由也说得通(至少对我这个外行来说)。但是相比于总的上诉比例(按文中说是每年约7000起案件中,三年三个月中有354起上诉),似乎50%或25%还是太高些了吧。

从这些数据判断,判决一致的比例肯定是远大于随机情况(也就是假定法官独立决定,50%几率投票给一方)。但是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上诉案中绝大多数是很明显应该判给某一方的。比如说,上诉者本来就没有法理根据,只是一审输了不甘心,碰碰运气。这些案子中,法官一致决定应该是不奇怪的。也许再统计一下,上诉判决中有多少是被驳回的,可以提供一个旁证。

不管怎样,我同意博主最后的结论:民族制度归根结底还是要靠人来监督和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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