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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陵訴吳弘達案 2011-04-27 07:06:17

俞陵訴吳弘達案

 

作者: 方鯤鵬

 

一、 人物背景

 

說起吳弘達這個名字,上世紀90年代出國來美的中國學生、學者大多聽說過。

 

吳弘達名聲鵲起來自於兩件事。一件是1992年吳弘達從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獲得資助,在美國設立了“勞改基金會”,專事高調批評中共。由於背靠“國家民主基金會”這樣的大金主,吳弘達也成了財大氣粗的角色,海外民運圈內另一個知名人物高瞻,因為出口違禁品向美國政府認罪之前,就是吳弘達手下的全薪雇員。

 

另一件是1995年6月19日,吳弘達潛入中國境內後被抓獲。其時吳已成為美國公民,在被司法機關羈押調查的兩個月內,受到的待遇相當優越,也沒遭到任何刑詢,而且美國大使館人員還專程探望過他。然而吳弘達卻給“民運鬥士”的稱號丟盡了臉,不但痛哭流涕悔罪認錯,還竹筒倒豆子一般主動交待。在同年8月9日吳弘達呈交中國司法機關一份親筆簽名的《悔罪書》中,承認他提供給美國電視廣播公司的中國勞改產品,其實都是從烏魯木齊普通農貿市場上買來的手工產品,並非來自中國監獄。吳供認說:我先是來到新疆第二監獄,拍下了一些有關當地警戒設施的鏡頭,然後,再來到烏魯木起市區一條繁華的商業街,將事先準備好的監獄標誌貼到某個商品上,用特寫鏡頭拍下這個商品,於是,他們(美國電視台)覺得非常理想的畫面就出來了。這個案子吳弘達被中國法院以間諜罪判刑15年,但旋即驅逐出境。而吳一回到美國就對認罪之事不認賬了。“認罪”和“撒謊”分明是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概念,但吳弘達卻毫不費勁地把它們混為一談,他振振有辭地回答記者關於為何認罪的詢問:我向他們撒了謊,這又怎麼樣? 我為什麼要對他們說實話?

 

上世紀90年代,美國對於中國讓勞改犯製造商品十分感冒,一直是嚴辭譴責。吳弘達應運而生,成了國會的大紅人,經常應邀去國會的特別委員會作證。然而進入本世紀後,美國批評中國勞改產品的火力越來越弱,到現在幾乎是銷聲匿跡了。究其原因,美國經濟走下坡路後國會議員們終於認識到,以前批評中國是給自己下了套,把自己的脖子套住了,以致現在面對巨額囚犯監禁費用束手無策,不能立法作出有效率的改革。

 

美國是世界上囚犯最多的國家,監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率也是全世界最高的國家。美國的囚犯不能當作勞動力使用,只能關起來養着,讓納稅人承擔監禁和“奉養”他們的費用。政府現在財政困難,入不敷出,在退休待遇、醫療保健、教育等領域拼命削減開支,但監禁囚犯的費用雖然占政府支出很大的比重,卻沒有議員提出讓犯人自力更生降低開支的議案,概因國會以前高調譴責中國政府把囚犯當勞動力使用的話餘音尤在。誰願意做自打嘴巴的事?利用囚犯盈利可能有道德理念的爭論,但利用囚犯作工補償監獄費用怎麼也犯忌?搶劫犯、盜竊犯、販毒犯等,作案得手後就花天酒地消費掉,抓獲後追不回這些錢不算,還將他們閒養在監獄裡燒錢,不懂是什麼邏輯不能讓他們作工補償所造的孽。

 

俞陵這個名字則沒有什麼知名度。俞陵與吳弘達發生官司糾葛,淵源於她是王小寧的妻子。

 

王小寧現在北京第二監獄服刑。他原是網絡作家,200291日被北京國家安全局拘捕,200391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十年徒刑,罪名是撰寫、編輯和出版了42期電子政論雜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根據法庭的判決書,中國政府能抓住王小寧並將他定罪,部分原因是得到雅虎協助以及提供證據。王小寧的文章和電子雜誌通過兩種方式傳播,一種是電子郵件,王收集了約五、六百個郵箱地址,他經由雅虎中國的電子郵件服務,把文章或電子雜誌向這些郵址發送;另一種是通過雅虎中國的博客賬戶,以博文形式發布。雖然文章多以化名或網名署名,但通過電郵發送,需要有發件人的電子信箱,而開設博客賬戶也需要通過一個電子信箱,只要掌握了使用電子信箱的IP資料,就不難找到信箱的主人和文章的作者。在中國政府的要求下,雅虎將王小寧郵箱的這些技術資訊提供給了中國政府。

 

二、案情概述

 

俞陵20073月第一次來到美國,準備狀告雅虎,要雅虎為她丈夫身陷囹圄負責。俞完全不懂英語,之前從不曾在美國生活過,由於吳弘達幫她物色了一位律師,俞自然地將吳作為可依靠的朋友,建立起對吳的信任。俞陵簽署了律師雇用合同後,在吳的建議下,2007412日又同吳弘達簽署了一份稱作“律師權力書”(Power of Attorney)的文件。

 

“律師權力書”這個名稱很容易引起誤解,而這又是此案的關鍵文件,因此我做些解釋。“律師權力書”名稱中的“律師”,指的是“事實上的律師attorney-in-fact),而不一定是註冊律師。如果你同某人簽署了“律師權力書”,就是授權這個人可以在你的某項事務上代替你作決定,類似於當事人雇用律師在法庭上作代表,只不過“律師權力書”中授權的這個人並非必須是個律師。另外你給某人“律師權力書”,並不意味着你自己不能作決定了,你仍然可以作決定,而且這個持“律師權力書”的人必須遵循你的意志。吳弘達不是律師,不能以律師身份來代表俞陵,這份“律師權力書”以一種變通的方式,給了他在俞同雅虎的官司中,可以代表俞作決定。不過他不能代表俞出庭,因為沒有律師執照。

 

在簽署了“律師權力書”6天后,418日,俞的律師向法院遞交了告雅虎的起訴書。兩天以後,俞返回中國。

 

同年11月,俞陵第二次來美。116日她旁聽出席了國會調查雅虎向中國政府泄漏政治異議分子個人資料的聽證會。聽證會後,雅虎遠同俞陵、吳弘達、廖天琪(吳弘達當時的助理)、師濤的母親(師濤的情況和王小寧相同,其時正在監獄服刑,而師濤的母親也在狀告雅虎)在國會接待處的一個小房間裡舉行會談。該次會議達成了雅虎賠錢息事的和解原則。雅虎同意付給王小寧和師濤家屬各一筆賠償金,另外雅虎將建立一個雅虎人權基金,用來處理和援助其他類似於王小寧、師濤的事件。王小寧和師濤家屬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和雅虎人權基金的規模,116日的會議都沒有談。這次會議全程用中文進行,所以與會者沒有語言交流方面的困難。

 

兩天后,在吳弘達的堅持下,俞陵同意解僱幫她狀告雅虎的那位律師,並且同吳弘達再簽署一份“律師權力書”。這份新的“律師權力書”授權吳弘達代錶王小寧和俞陵同雅虎談判庭外和解事宜。很可能在簽署新的“律師權力書”前,吳已代表俞同雅虎達成了口頭協議,因為第二天119日,吳弘達即採取了幾項重要行動:(1)解僱俞陵的律師。(2)派遣廖天琪通知俞陵,協議已達成,並要俞在一份稱為“理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的文件上簽名。(3)吳本人持“律師權力書”和“理解備忘錄”兩份文件,代表俞陵同雅虎簽署了和解協議;雖然俞陵當時就住在相距不遠的旅館,但吳沒有帶上她,沒有讓她本人去簽署,而是設局讓她不明就裡“被代表”。

 

吳弘達作出了周密部署,保證他手下的人不得將雅虎賠償金的數額透露給俞陵。廖天琪帶來要俞陵簽名的“律師權力書”是中英雙語版,但“理解備忘錄”卻只有英語版,雖然上面概要闡述了協議的主要條款,由於俞陵完全不懂英語,根本沒法看,也沒有人向她翻譯解釋。按照吳弘達的指示,廖天琪僅僅告訴俞陵,協議內容就是116日在國會小房間裡她參與討論過的那些原則。出於對吳弘達的信任,俞陵在“理解備忘錄”上簽了名,可是這份極為重要的文件,卻沒有留給她一份副本。

 

俞陵不久返回了中國。這時候她還不知道吳弘達已經代表她,在他們夫婦與雅虎的和解協議上簽了名。她以為回到國內後,吳弘達會替她料理一切,會把雅虎的賠償金轉給她。

 

20082月,俞陵第三次飛美國。這一次是應吳弘達要求,到勞改基金會在華盛頓的總部同他談雅虎賠償金的事。在他們會面後,吳第一次向俞透露,他已經收到了雅虎的和解賠償金,但是仍然對俞“保密”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俞陵和她現在的律師至今也沒鬧明白是出於什麼理由,雅虎沒有把賠償金支票直接開給俞陵,而是轉賬到吳弘達控制的“勞改基金會”賬戶上,並且雅虎和吳未徵求俞的同意,擅自將“勞改基金會”設為這筆賠償金的託管人。

 

勞改基金會總部,吳弘達要求俞付給她以前狀告雅虎時雇用的律師60萬美元律師費,俞陵同意了。然而後來俞陵新雇的律師發現,和解協議規定俞陵狀告雅虎的律師費用由雅虎支付。

 

接着吳弘達要求俞陵將剩餘的雅虎賠償金全數捐給“勞改基金會”。這個要求俞陵拒絕了,這使吳弘達十分生氣。退而求其次,吳弘達謊稱和解協議規定,俞陵必須從和解金中拿出一百萬美元捐助“勞改基金會”。儘管俞陵十分不情願,但因為吳稱這是協議條款,俞只得勉強同意。於是吳弘達立馬將俞陵拉到銀行辦理了“捐助”的公證手續。雖然俞陵一再要求吳弘達開給她一百萬美元的收據,但始終沒有得到。現在經俞陵的律師調查發現,吳弘達把屬於俞陵的一百萬美元“捐助”給了自己,以吳弘達的姓名購買Trans America Capital Builders年金(Annuity

 

吳弘達自始至終沒有向俞陵透露雅虎給了多少和解金,俞陵幾經碾轉才查悉,雅虎付給他婦的和解賠償金是320萬美元。幾年來俞陵多次提出解除“託管”,把賠償金轉到她自己的賬戶,但是沒有成功。 2011128日,俞陵經由律師將告上法庭,指責吳、勒索、非法轉帳反信託法,要求法庭判吳歸還320萬美元的雅虎賠償金

 

以上的事實陳述,全部根據俞陵達的起訴書整理。我還沒看到達回應的法庭文件(我曾詢問該案律師有關吳弘達回應文件未果),如果以後新的法庭文件對以上事實有不同的闡述,我將會作出補充或更正。由於遞交法庭的事實陳述,是經過如作偽證將受懲罰的宣誓程序,因此是比較嚴肅的資料,而網上流傳的當事人各自表述,沒有經過保證真實的宣誓程序,不足為信,我都沒採用。

 

俞陵達的起訴書有兩處留給我特別印象:(1)起訴書將吳弘達購買年金的文件(影印件),作為附件提交了法庭。從該份影印件可以清楚看到,吳弘達用100萬俞陵“託管”的錢(美元),為自己買了一份年金。不同於定期存款,年金是一種長期金融保險產品,主要用來保障購買人退休後有穩定的收入,而且購買後本金一般不能退出。所以沒有疑問,這份影印件會成為達的致命硬傷。2)因為俞陵不懂英語,不懂法律,與雅虎談判“被代表”尚有一說。可是俞陵是個成年人,20082月到美國後,賠償金不交還她自設一個賬戶,而是“被託管”,實在毫無道理。只會中文不懂英語,在華盛頓這樣的大都市開個銀行賬戶毫無困難,大銀行提供中文翻譯服務,唐人街還專設中文支行。從起訴書來看,俞陵“被託管”也沒有辦過信託、委託等法定手續,特別是俞陵要求解除“被託管”不果,以致鬧上法庭。

 

三、雅虎人權基金及其他

 

作為與王小寧、師濤及其家屬和解協議的一部分,雅虎另外撥款捐助成立雅虎人權基金,向因在網絡上發表言論,特別是使用雅虎網絡發表言論後受到打壓的中國異議人士,提供資助。這個基金200811日正式成立,由吳弘達的勞改基金會管理和執行。吳弘達和雅虎長期以來高調渲染雅虎創立了人權基金,但對基金的規模諱莫如深,拒絕透露雅虎注入多少資金。俞陵的律師在為起訴吳弘達一案作調查時發現,雅虎人權基金有17百萬美元。

 

根據網上傳播的信息,向這個基金申請資助,最重要的是提供判決書。如果判決書上面有雅虎向中國政府提供郵箱地址、IP地址等內容,就必須簽署放棄起訴雅虎的保證書後才能談資助的事;而如果判決書上沒有提到雅虎,則很難獲得這個基金的資助。所以在“人權基金”的漂亮外衣下,阻止發生類似於王小寧、師濤家屬起訴雅虎這樣的事件,才是設立雅虎人權基金的真正宗旨。吳弘達幫助雅虎封殺可能的起訴者,當然不會白忙活。根據俞陵的律師調查,自從設立了雅虎人權基金,吳弘達和他太太的工資都翻了一番。吳弘達是勞改基金會的執行主任,他的太太任職勞改基金會的秘書、出納、會計三要職。這兩口子以前是吃“勞改基金”的官糧,2008年增加了“雅虎人權基金”後,就吃起雙份來了。

 

關於雅虎人權基金2008年的執行情況,吳弘達在2009126日發布通告稱:“雅虎人權基金的援助,有一定的範圍、條件及規定,但是我們儘可能地擴展,儘可能地幫助。雖然杯水車薪,但聊勝於無。援助的金額在幾千美元到幾萬美元之間。2008年一年,我們支援了三十七人。 而雅虎人權基金2009年和2010年的執行情況,至今杳無消息,估計是每況愈下。如此看來,17百萬美元的基金,可以細水長流了。

 

雅虎與吳弘達勾結有違常理。在俞陵委託律師起訴雅虎的官司進行期間,雅虎避開俞陵的律師同吳弘達談判和解,不合法理。雅虎在私下與吳達成協議後秘而不宣,讓吳先把俞陵的律師開革,這也不合行規。索賠案件的律師多是按照索賠獲得的金額百分比收費,一般索賠不成功無須付律師費。客戶可以在訴訟期間解聘律師,這時要按照雇用律師時簽署的合同規定條件,付費解聘。如果在案件達成協議但還沒簽字生效前解聘律師,這種情況視為官司已打贏或達成和解,應履行合同規定,以獲得的賠償金百分比付費。像雅虎、吳弘達背着起訴方律師談協議,達成後秘而不宣把律師臨門一腳踢走的行為,是小人作為,從中也能看出吳弘達的心機。

 

俞陵旁聽美國國會的聽證會,有可能是吳弘達撮合的;這件事有可能促使雅虎決定儘快達成庭外和解協議。但是吳不能為此向俞陵索取酬勞,做這種掮客是違法的事。另一方面,吳由“民主基金會”給工資,介紹俞陵出席聽證會也是他的工作。其實俞陵只是吳弘達和國會議員們互相利用,玩的一場政治把戲中的一枚小棋子,招俞來出席聽證會並非出於正義感,或真心想幫助她,吳弘達“託管”俞的賠償金不放,以致俞必須起訴追討,就把這些事兒道得明明白白了。

 

律師按照合同收費,收得再多也合法。而吳弘達不是律師,哪怕在同雅虎談判達成協議這件事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也不能以此為理由向俞陵收費,收了就違法。雖然不盡合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當然私下裡,如果當事人自願送些錢感謝,別人也管不到。問題是吳弘達撈到很大一部分屬於俞陵的賠償金後還不肯收手(如果俞陵起訴書的陳述屬實),聰明反為聰明誤,終於導致挨告。俞陵雖然提出的是民事訴訟,但、勒索、非法轉帳反信託法控告都涉及刑事犯罪,如果聯邦調查局介入調查,吳弘達很可能吃不了兜着走。果真如此,我寫這個案件的述評,有可能像寫高瞻案,成為肥皂連續劇。

瀏覽(2608) (0) 評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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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4-27 14:44:56
莊兄,歡迎來訪,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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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4-27 14:44:10
蘭冠雲, 謝謝回訪。吳宏達是個老狐狸,比高瞻狡猾得多,很可能給他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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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1-04-27 13:58:54
謝謝方兄介紹此案,你好。謝謝各位解釋! 希望有跟蹤此案的後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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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蘭冠雲 留言時間:2011-04-27 10:37:32
"attorney-in-fact" 翻譯成“事實代理人”,“attorney-at-law" 翻譯成“法律代理人”,也就是俗稱的律師。這樣就沒有誤解了。一些編輯詞典的人沒有在國外長期生活過, 翻譯得未必都很到位。

對於雅虎來說,吳宏達擁有俞陵的委託授權書,他的權力就如同俞陵本人一樣。而吳宏達中途把原來的律師給解僱了,這樣雅虎就不能再跟原來的律師打交道,只能找吳本人。後頭付款的問題,很可能吳告訴雅虎:“俞陵是外國人,在美國沒有銀行賬戶,請將款項付給xx機構代轉“。 由於吳有委託授權書,俞沒有通知雅虎她要撤銷該授權,所以雅虎沒有理由懷疑吳的資格。 雅虎的律師不會讓雅虎賠了錢還不能搞乾淨這件事的。

一切問題都在於俞輕信了吳宏達。但是,吳宏達貪過頭了,這種明顯背信的官司,沒有法官會站在他這頭。他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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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4-27 10:06:18
偶燈斯陋,
謝謝來訪和評論。
知名的民運人士絕大部分最終都露出品格缺陷。這類現象值得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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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4-27 10:01:22
蘭冠雲
謝謝對Power of Attorney的專業表述。我查過幾個辭典,其中多數引進“事實上的律師”(attorney-in-fact)這一概念,感覺比較通俗。
我覺得雅虎既然是要求對方撤案,道德上不應該背着原告律師密談。
謝謝來訪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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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燈斯陋 留言時間:2011-04-27 09:29:05
謝謝信息. 海外華人的民運運動,有了像吳弘達這樣的人,最後只能走投無路。吳也就是個政治商業投機者,打着政治的幌子以謀一己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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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蘭冠雲 留言時間:2011-04-27 09:28:13
謝謝介紹該案。

"律師權利書”的翻譯不準確,那個就是一個普通的“授權委託書”。“attorney" 只是“代理人“的意思。“Attorney at Law" 才是律師,“法律代理人”。

吳弘達的背信明顯,敗訴是確定的。

雅虎在後頭的和解操作沒有可議之處。說國會、雅虎和吳宏達相互勾結利用等就純屬臆測,跟博主介紹案情的嚴謹風格不一致,是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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