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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陵诉吴弘达案 2011-04-27 07:06:17

俞陵诉吴弘达案

 

作者: 方鲲鹏

 

一、 人物背景

 

说起吴弘达这个名字,上世纪90年代出国来美的中国学生、学者大多听说过。

 

吴弘达名声鹊起来自于两件事。一件是1992年吴弘达从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获得资助,在美国设立了“劳改基金会”,专事高调批评中共。由于背靠“国家民主基金会”这样的大金主,吴弘达也成了财大气粗的角色,海外民运圈内另一个知名人物高瞻,因为出口违禁品向美国政府认罪之前,就是吴弘达手下的全薪雇员。

 

另一件是1995年6月19日,吴弘达潜入中国境内后被抓获。其时吴已成为美国公民,在被司法机关羁押调查的两个月内,受到的待遇相当优越,也没遭到任何刑询,而且美国大使馆人员还专程探望过他。然而吴弘达却给“民运斗士”的称号丢尽了脸,不但痛哭流涕悔罪认错,还竹筒倒豆子一般主动交待。在同年8月9日吴弘达呈交中国司法机关一份亲笔签名的《悔罪书》中,承认他提供给美国电视广播公司的中国劳改产品,其实都是从乌鲁木齐普通农贸市场上买来的手工产品,并非来自中国监狱。吴供认说:我先是来到新疆第二监狱,拍下了一些有关当地警戒设施的镜头,然后,再来到乌鲁木起市区一条繁华的商业街,将事先准备好的监狱标志贴到某个商品上,用特写镜头拍下这个商品,于是,他们(美国电视台)觉得非常理想的画面就出来了。这个案子吴弘达被中国法院以间谍罪判刑15年,但旋即驱逐出境。而吴一回到美国就对认罪之事不认账了。“认罪”和“撒谎”分明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但吴弘达却毫不费劲地把它们混为一谈,他振振有辞地回答记者关于为何认罪的询问:我向他们撒了谎,这又怎么样? 我为什么要对他们说实话?

 

上世纪90年代,美国对于中国让劳改犯制造商品十分感冒,一直是严辞谴责。吴弘达应运而生,成了国会的大红人,经常应邀去国会的特别委员会作证。然而进入本世纪后,美国批评中国劳改产品的火力越来越弱,到现在几乎是销声匿迹了。究其原因,美国经济走下坡路后国会议员们终于认识到,以前批评中国是给自己下了套,把自己的脖子套住了,以致现在面对巨额囚犯监禁费用束手无策,不能立法作出有效率的改革。

 

美国是世界上囚犯最多的国家,监狱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也是全世界最高的国家。美国的囚犯不能当作劳动力使用,只能关起来养着,让纳税人承担监禁和“奉养”他们的费用。政府现在财政困难,入不敷出,在退休待遇、医疗保健、教育等领域拼命削减开支,但监禁囚犯的费用虽然占政府支出很大的比重,却没有议员提出让犯人自力更生降低开支的议案,概因国会以前高调谴责中国政府把囚犯当劳动力使用的话余音尤在。谁愿意做自打嘴巴的事?利用囚犯盈利可能有道德理念的争论,但利用囚犯作工补偿监狱费用怎么也犯忌?抢劫犯、盗窃犯、贩毒犯等,作案得手后就花天酒地消费掉,抓获后追不回这些钱不算,还将他们闲养在监狱里烧钱,不懂是什么逻辑不能让他们作工补偿所造的孽。

 

俞陵这个名字则没有什么知名度。俞陵与吴弘达发生官司纠葛,渊源于她是王小宁的妻子。

 

王小宁现在北京第二监狱服刑。他原是网络作家,200291日被北京国家安全局拘捕,200391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徒刑,罪名是撰写、编辑和出版了42期电子政论杂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根据法庭的判决书,中国政府能抓住王小宁并将他定罪,部分原因是得到雅虎协助以及提供证据。王小宁的文章和电子杂志通过两种方式传播,一种是电子邮件,王收集了约五、六百个邮箱地址,他经由雅虎中国的电子邮件服务,把文章或电子杂志向这些邮址发送;另一种是通过雅虎中国的博客账户,以博文形式发布。虽然文章多以化名或网名署名,但通过电邮发送,需要有发件人的电子信箱,而开设博客账户也需要通过一个电子信箱,只要掌握了使用电子信箱的IP资料,就不难找到信箱的主人和文章的作者。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雅虎将王小宁邮箱的这些技术资讯提供给了中国政府。

 

二、案情概述

 

俞陵20073月第一次来到美国,准备状告雅虎,要雅虎为她丈夫身陷囹圄负责。俞完全不懂英语,之前从不曾在美国生活过,由于吴弘达帮她物色了一位律师,俞自然地将吴作为可依靠的朋友,建立起对吴的信任。俞陵签署了律师雇用合同后,在吴的建议下,2007412日又同吴弘达签署了一份称作“律师权力书”(Power of Attorney)的文件。

 

“律师权力书”这个名称很容易引起误解,而这又是此案的关键文件,因此我做些解释。“律师权力书”名称中的“律师”,指的是“事实上的律师attorney-in-fact),而不一定是注册律师。如果你同某人签署了“律师权力书”,就是授权这个人可以在你的某项事务上代替你作决定,类似于当事人雇用律师在法庭上作代表,只不过“律师权力书”中授权的这个人并非必须是个律师。另外你给某人“律师权力书”,并不意味着你自己不能作决定了,你仍然可以作决定,而且这个持“律师权力书”的人必须遵循你的意志。吴弘达不是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来代表俞陵,这份“律师权力书”以一种变通的方式,给了他在俞同雅虎的官司中,可以代表俞作决定。不过他不能代表俞出庭,因为没有律师执照。

 

在签署了“律师权力书”6天后,418日,俞的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告雅虎的起诉书。两天以后,俞返回中国。

 

同年11月,俞陵第二次来美。116日她旁听出席了国会调查雅虎向中国政府泄漏政治异议分子个人资料的听证会。听证会后,雅虎远同俞陵、吴弘达、廖天琪(吴弘达当时的助理)、师涛的母亲(师涛的情况和王小宁相同,其时正在监狱服刑,而师涛的母亲也在状告雅虎)在国会接待处的一个小房间里举行会谈。该次会议达成了雅虎赔钱息事的和解原则。雅虎同意付给王小宁和师涛家属各一笔赔偿金,另外雅虎将建立一个雅虎人权基金,用来处理和援助其他类似于王小宁、师涛的事件。王小宁和师涛家属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和雅虎人权基金的规模,116日的会议都没有谈。这次会议全程用中文进行,所以与会者没有语言交流方面的困难。

 

两天后,在吴弘达的坚持下,俞陵同意解雇帮她状告雅虎的那位律师,并且同吴弘达再签署一份“律师权力书”。这份新的“律师权力书”授权吴弘达代表王小宁和俞陵同雅虎谈判庭外和解事宜。很可能在签署新的“律师权力书”前,吴已代表俞同雅虎达成了口头协议,因为第二天119日,吴弘达即采取了几项重要行动:(1)解雇俞陵的律师。(2)派遣廖天琪通知俞陵,协议已达成,并要俞在一份称为“理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的文件上签名。(3)吴本人持“律师权力书”和“理解备忘录”两份文件,代表俞陵同雅虎签署了和解协议;虽然俞陵当时就住在相距不远的旅馆,但吴没有带上她,没有让她本人去签署,而是设局让她不明就里“被代表”。

 

吴弘达作出了周密部署,保证他手下的人不得将雅虎赔偿金的数额透露给俞陵。廖天琪带来要俞陵签名的“律师权力书”是中英双语版,但“理解备忘录”却只有英语版,虽然上面概要阐述了协议的主要条款,由于俞陵完全不懂英语,根本没法看,也没有人向她翻译解释。按照吴弘达的指示,廖天琪仅仅告诉俞陵,协议内容就是116日在国会小房间里她参与讨论过的那些原则。出于对吴弘达的信任,俞陵在“理解备忘录”上签了名,可是这份极为重要的文件,却没有留给她一份副本。

 

俞陵不久返回了中国。这时候她还不知道吴弘达已经代表她,在他们夫妇与雅虎的和解协议上签了名。她以为回到国内后,吴弘达会替她料理一切,会把雅虎的赔偿金转给她。

 

20082月,俞陵第三次飞美国。这一次是应吴弘达要求,到劳改基金会在华盛顿的总部同他谈雅虎赔偿金的事。在他们会面后,吴第一次向俞透露,他已经收到了雅虎的和解赔偿金,但是仍然对俞“保密”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俞陵和她现在的律师至今也没闹明白是出于什么理由,雅虎没有把赔偿金支票直接开给俞陵,而是转账到吴弘达控制的“劳改基金会”账户上,并且雅虎和吴未征求俞的同意,擅自将“劳改基金会”设为这笔赔偿金的托管人。

 

劳改基金会总部,吴弘达要求俞付给她以前状告雅虎时雇用的律师60万美元律师费,俞陵同意了。然而后来俞陵新雇的律师发现,和解协议规定俞陵状告雅虎的律师费用由雅虎支付。

 

接着吴弘达要求俞陵将剩余的雅虎赔偿金全数捐给“劳改基金会”。这个要求俞陵拒绝了,这使吴弘达十分生气。退而求其次,吴弘达谎称和解协议规定,俞陵必须从和解金中拿出一百万美元捐助“劳改基金会”。尽管俞陵十分不情愿,但因为吴称这是协议条款,俞只得勉强同意。于是吴弘达立马将俞陵拉到银行办理了“捐助”的公证手续。虽然俞陵一再要求吴弘达开给她一百万美元的收据,但始终没有得到。现在经俞陵的律师调查发现,吴弘达把属于俞陵的一百万美元“捐助”给了自己,以吴弘达的姓名购买Trans America Capital Builders年金(Annuity

 

吴弘达自始至终没有向俞陵透露雅虎给了多少和解金,俞陵几经碾转才查悉,雅虎付给他妇的和解赔偿金是320万美元。几年来俞陵多次提出解除“托管”,把赔偿金转到她自己的账户,但是没有成功。 2011128日,俞陵经由律师将告上法庭,指责吴、勒索、非法转帐反信托法,要求法庭判吴归还320万美元的雅虎赔偿金

 

以上的事实陈述,全部根据俞陵达的起诉书整理。我还没看到达回应的法庭文件(我曾询问该案律师有关吴弘达回应文件未果),如果以后新的法庭文件对以上事实有不同的阐述,我将会作出补充或更正。由于递交法庭的事实陈述,是经过如作伪证将受惩罚的宣誓程序,因此是比较严肃的资料,而网上流传的当事人各自表述,没有经过保证真实的宣誓程序,不足为信,我都没采用。

 

俞陵达的起诉书有两处留给我特别印象:(1)起诉书将吴弘达购买年金的文件(影印件),作为附件提交了法庭。从该份影印件可以清楚看到,吴弘达用100万俞陵“托管”的钱(美元),为自己买了一份年金。不同于定期存款,年金是一种长期金融保险产品,主要用来保障购买人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而且购买后本金一般不能退出。所以没有疑问,这份影印件会成为达的致命硬伤。2)因为俞陵不懂英语,不懂法律,与雅虎谈判“被代表”尚有一说。可是俞陵是个成年人,20082月到美国后,赔偿金不交还她自设一个账户,而是“被托管”,实在毫无道理。只会中文不懂英语,在华盛顿这样的大都市开个银行账户毫无困难,大银行提供中文翻译服务,唐人街还专设中文支行。从起诉书来看,俞陵“被托管”也没有办过信托、委托等法定手续,特别是俞陵要求解除“被托管”不果,以致闹上法庭。

 

三、雅虎人权基金及其他

 

作为与王小宁、师涛及其家属和解协议的一部分,雅虎另外拨款捐助成立雅虎人权基金,向因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特别是使用雅虎网络发表言论后受到打压的中国异议人士,提供资助。这个基金200811日正式成立,由吴弘达的劳改基金会管理和执行。吴弘达和雅虎长期以来高调渲染雅虎创立了人权基金,但对基金的规模讳莫如深,拒绝透露雅虎注入多少资金。俞陵的律师在为起诉吴弘达一案作调查时发现,雅虎人权基金有17百万美元。

 

根据网上传播的信息,向这个基金申请资助,最重要的是提供判决书。如果判决书上面有雅虎向中国政府提供邮箱地址、IP地址等内容,就必须签署放弃起诉雅虎的保证书后才能谈资助的事;而如果判决书上没有提到雅虎,则很难获得这个基金的资助。所以在“人权基金”的漂亮外衣下,阻止发生类似于王小宁、师涛家属起诉雅虎这样的事件,才是设立雅虎人权基金的真正宗旨。吴弘达帮助雅虎封杀可能的起诉者,当然不会白忙活。根据俞陵的律师调查,自从设立了雅虎人权基金,吴弘达和他太太的工资都翻了一番。吴弘达是劳改基金会的执行主任,他的太太任职劳改基金会的秘书、出纳、会计三要职。这两口子以前是吃“劳改基金”的官粮,2008年增加了“雅虎人权基金”后,就吃起双份来了。

 

关于雅虎人权基金2008年的执行情况,吴弘达在2009126日发布通告称:“雅虎人权基金的援助,有一定的范围、条件及规定,但是我们尽可能地扩展,尽可能地帮助。虽然杯水车薪,但聊胜于无。援助的金额在几千美元到几万美元之间。2008年一年,我们支援了三十七人。 而雅虎人权基金2009年和2010年的执行情况,至今杳无消息,估计是每况愈下。如此看来,17百万美元的基金,可以细水长流了。

 

雅虎与吴弘达勾结有违常理。在俞陵委托律师起诉雅虎的官司进行期间,雅虎避开俞陵的律师同吴弘达谈判和解,不合法理。雅虎在私下与吴达成协议后秘而不宣,让吴先把俞陵的律师开革,这也不合行规。索赔案件的律师多是按照索赔获得的金额百分比收费,一般索赔不成功无须付律师费。客户可以在诉讼期间解聘律师,这时要按照雇用律师时签署的合同规定条件,付费解聘。如果在案件达成协议但还没签字生效前解聘律师,这种情况视为官司已打赢或达成和解,应履行合同规定,以获得的赔偿金百分比付费。像雅虎、吴弘达背着起诉方律师谈协议,达成后秘而不宣把律师临门一脚踢走的行为,是小人作为,从中也能看出吴弘达的心机。

 

俞陵旁听美国国会的听证会,有可能是吴弘达撮合的;这件事有可能促使雅虎决定尽快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但是吴不能为此向俞陵索取酬劳,做这种掮客是违法的事。另一方面,吴由“民主基金会”给工资,介绍俞陵出席听证会也是他的工作。其实俞陵只是吴弘达和国会议员们互相利用,玩的一场政治把戏中的一枚小棋子,招俞来出席听证会并非出于正义感,或真心想帮助她,吴弘达“托管”俞的赔偿金不放,以致俞必须起诉追讨,就把这些事儿道得明明白白了。

 

律师按照合同收费,收得再多也合法。而吴弘达不是律师,哪怕在同雅虎谈判达成协议这件事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向俞陵收费,收了就违法。虽然不尽合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当然私下里,如果当事人自愿送些钱感谢,别人也管不到。问题是吴弘达捞到很大一部分属于俞陵的赔偿金后还不肯收手(如果俞陵起诉书的陈述属实),聪明反为聪明误,终于导致挨告。俞陵虽然提出的是民事诉讼,但、勒索、非法转帐反信托法控告都涉及刑事犯罪,如果联邦调查局介入调查,吴弘达很可能吃不了兜着走。果真如此,我写这个案件的述评,有可能像写高瞻案,成为肥皂连续剧。

浏览(2406) (0) 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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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4-27 14:44:56
庄兄,欢迎来访,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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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4-27 14:44:10
兰冠云, 谢谢回访。吴宏达是个老狐狸,比高瞻狡猾得多,很可能给他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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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1-04-27 13:58:54
谢谢方兄介绍此案,你好。谢谢各位解释! 希望有跟踪此案的后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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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冠云 留言时间:2011-04-27 10:37:32
"attorney-in-fact" 翻译成“事实代理人”,“attorney-at-law" 翻译成“法律代理人”,也就是俗称的律师。这样就没有误解了。一些编辑词典的人没有在国外长期生活过, 翻译得未必都很到位。

对于雅虎来说,吴宏达拥有俞陵的委托授权书,他的权力就如同俞陵本人一样。而吴宏达中途把原来的律师给解雇了,这样雅虎就不能再跟原来的律师打交道,只能找吴本人。后头付款的问题,很可能吴告诉雅虎:“俞陵是外国人,在美国没有银行账户,请将款项付给xx机构代转“。 由于吴有委托授权书,俞没有通知雅虎她要撤销该授权,所以雅虎没有理由怀疑吴的资格。 雅虎的律师不会让雅虎赔了钱还不能搞干净这件事的。

一切问题都在于俞轻信了吴宏达。但是,吴宏达贪过头了,这种明显背信的官司,没有法官会站在他这头。他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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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4-27 10:06:18
偶灯斯陋,
谢谢来访和评论。
知名的民运人士绝大部分最终都露出品格缺陷。这类现象值得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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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4-27 10:01:22
兰冠云
谢谢对Power of Attorney的专业表述。我查过几个辞典,其中多数引进“事实上的律师”(attorney-in-fact)这一概念,感觉比较通俗。
我觉得雅虎既然是要求对方撤案,道德上不应该背着原告律师密谈。
谢谢来访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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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灯斯陋 留言时间:2011-04-27 09:29:05
谢谢信息. 海外华人的民运运动,有了像吴弘达这样的人,最后只能走投无路。吴也就是个政治商业投机者,打着政治的幌子以谋一己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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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冠云 留言时间:2011-04-27 09:28:13
谢谢介绍该案。

"律师权利书”的翻译不准确,那个就是一个普通的“授权委托书”。“attorney" 只是“代理人“的意思。“Attorney at Law" 才是律师,“法律代理人”。

吴弘达的背信明显,败诉是确定的。

雅虎在后头的和解操作没有可议之处。说国会、雅虎和吴宏达相互勾结利用等就纯属臆测,跟博主介绍案情的严谨风格不一致,是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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