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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陵訴吳弘達案(三) 2011-05-31 13:39:23

俞陵訴吳弘達案(三)

 

作者: 方鯤鵬

 

吳弘達425日的聲明稱:“201146號,陵的律訴訟。”按照美國的法律,一件民事糾紛案,如果在被告向法庭遞交答辯書之前提出訴,不需要法官的批准,只要通知法庭案就可以了因為俞陵起訴吳弘達以及他作為負責人的勞改基金會和雅虎人權基金會之後,被告們一直沒有向法庭遞交答辯書,所以此案訴時只通知法庭,不必告知訴的原因。

 

俞陵起訴吳弘達索要屬於她的錢,在開庭前又提出訴,一般猜測是因為吳弘達和俞陵達成庭外和解,俞得到了她索要的錢,所以銷案了結。然而後來的發展與這種猜測大相徑庭。吳弘達在網上一再發表聲明或補充聲明講述事件“真相”,而俞陵一個字也不回應。在425日聲明之後,吳弘達430日、511日、516日又發表了聲明或補充聲明。除了這些有關事件經過的聲明外,吳弘達516日還發出一個修改和道歉的聲明,稱425日的聲明《俞陵事件的來龍去脈》中部分內容有錯誤,這些內容已於55日刪除並為此向俞陵的一位前律師道歉。我對照了一下前後兩個版本,發現425日版本中稱該律師是撒謊者的段落刪除了。527日,吳弘達第二次向該律師發表公開道歉聲明。

 

在吳的這些聲明中,有兩個目的很明顯:(1)向俞陵喊話,急於要把錢交還她。比如在511日的聲明,吳弘達開篇就說:“俞陵在201146日撤了,但件事並未束。首先,我手中180萬元尚未與交接。”這說明不是雙方達成和解,俞拿到錢後撤銷起訴。(2)強調這是吳同俞之間的事,與勞改基金會和雅虎人權基金會沒有關係。比如516日的聲明中有這樣的話:不管俞陵對我有怎樣的看法,她和我只是私人間的信託關係,怎麼會提到Yahoo呢?這是俞陵律師的計策,還是另有他人的企圖或陰謀?”

 

由於案件撤而未了,我又在網上作了一番搜索,終於找到了原告律師發給法庭的自願訴通知。正文寥寥幾句,大意是說,因為被告還沒有遞交答辯書,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告可以自願訴,並且不影響原告在任何時候以相同的理由再起訴被告,現在原告在這些法律規定下自願訴。

 

這份通知除了呈交法庭外,還要寄給被告律師一份副本。通知上有吳弘達雇的兩位律師的姓名和地址,我把律師名字 Anthony Mirenda Ara B. Gershengorn 放到搜索引擎上後,馬上發現二點不同尋常之處,顯示他們不是單純被雇來對付俞陵的案子:

 

1)這兩位都是馬薩諸塞州波士頓地區的律師,而俞陵是在維吉尼亞州華盛頓地區起訴吳弘達。從兩位律師的自我介紹看,他們都沒有華盛頓地區的律師執照,因此如果俞陵案真要開庭,他們實際上不能代理這個案子。

 

2)俞陵起訴吳弘達的是民事案,而這兩位律師卻是刑事案律師。他們名片上(網上名片)寫的專長都是:“企業犯罪和政府調查(Business Crimes &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s)”。

 

為什麼雇波士頓地區的企業犯罪和政府調查的專業律師?這問題現在無解。但有一點沒有懸念,吳弘達要付的律師費不會少,因為這兩位都是著名的大型律師事務所(Foley Hoag LLP)的合伙人。

 

由於有了這些最新拼板,俞陵訴的原委大致清晰可見了。這裡需要聲明,下面只是個人分析,並非官方消息,一切須以官方公布的資料為準。

 

1. 吳弘達的聲明透露,他懷疑俞陵的律師另有計策。法律規定,律師在經辦民事案時,如發現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節,有責任報告美國聯邦調查局 FBI。另外,這個案子媒體報道速度之快很不尋常。俞陵訴吳弘達等在法院立案的第二天,英文媒體《法院新聞服務》(Courthouse News Service)就作了詳細報道,像是對這篇新聞預作了準備。《法院新聞服務》與法院系統有密切聯繫,是專門報道全美法院新聞的網上專業媒體。俞的訴狀是送到首都華盛頓附近的聯邦法院,而在加州的《法院新聞服務》立刻報道,並使用了欺詐、勒索、非法轉帳和違反信託法等一般民事案件不採用的語言。再者,這件民事案沒有在州法院,而是到聯邦法院起訴,也可以看成是有備而來。

 

2. 不管是何人報的案,跡象顯示俞陵起訴後,某個政府調查機構介入了調查。一旦開始調查,就不光是俞陵起訴書涉及到的問題,從吳弘達連串聲明中的蛛絲馬跡看,應該至少還包括了對雅虎人權基金的調查。如果民事案同某一件刑事案或刑事調查有關聯,法庭慣例是民事案暫緩。這時或者是凍結民事案;或者是先撤案。俞陵案選擇了後者。由於俞陵是重要的證人或潛在的證人,按慣例她與被調查對象在調查結案前不應有接觸。吳弘達想來不能直接同俞陵交流,因此選擇在網上接連喊話。有位網友在我前一篇文章後有個跟貼,道出了這種奇怪的狀態:“感覺‘補充之補充(指吳511日聲明)’這篇是寫給俞陵看的。老吳點頭哈腰就差下跪 …… 以前聲明中信誓旦旦要反訴,現在態度大轉彎。耳目一新,給人震撼的衝擊。”

 

3. 形勢岌岌可危,吳弘達急於要歸還俞陵的錢,擺脫干係,這種心情在他近幾次聲明里可說躍然紙上(網上)。特別是買年金的100萬,現在特別之燙手。吳弘達在516日的聲明里說,“在20102月,美國稅務局通知我要付稅一萬多元。”從稅的數額看,應該只是領取年金後要納的稅吳弘達買年金是在20091月份,年金申請表影印件上清楚標記買年金的100萬是新投入的錢(New Money),銀行應該會把這信息上報國稅局。如果2010年報稅時沒有報這100萬,美國稅務局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是很可能詢問吳這100萬的事。如果是聯合報稅,這種稅的事弄得不好,會把吳太太也拖下水,高瞻夫婦就是一面鏡子。

 

美國案件調查常是曠日持久,可能會有很長一段時間平靜無消息,局外人還是靜觀其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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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 留言時間:2012-01-22 19:05:12
看了上面那份attorney-style 英文信,那個博客也看了。只要你沒有造謠,你怕他個球。貧道當年有朋友關起門來罵老毛,什麼事都沒有。後來七七,七八年還一個個考取了大學。美國要是連這點點言論自由都沒有了,還算個 JB 民主國家?你怕他個球。這個人也就是冒充蘇州人。蘇州人當話 “污吃亂冒充金剛鑽” 的主。當年蘇州下鄉是有的,但是七零年元旦下鄉是沒有的。蘇州平門碼頭是有的,但是蘇州下鄉的人上船是在蘇州南門碼頭的。根據他的經歷,他最多也就是個 attorney assistant。 蘇州人當話 “床底下放搖子---大高而不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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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1-22 15:51:52
起兄:你粗心、過敏和不看英文評論,害得我還要寫一帖。

我貼澄清聲明時沒有reload page,根本不知道你又上了一帖,所以我貼的聲明與你貼了什麼毫無關係。

請看看上面那份attorney-style 英文信,我能不小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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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 留言時間:2012-01-22 14:22:40
方鯤鵬兄,一提到間諜案,你看這把你方老兄嚇成什麼樣了?你的心態就和文革時期同志們大便時,用報紙當草紙。每次都要仔細看一看,有沒有毛主席的照片。如果有的話,就要聲明: 這個報紙不是我弄的,而是反革命破壞分子擦的“擦啦焦黃,墨成徹黑”的反革命屁眼。講穿了,中國美國都一樣,都要無限上綱。倒霉的事你碰上了, 想逃都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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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1-22 12:30:44
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密保當局我進入政府數據庫,對以上我的兩則評論做一點補充。以上兩則評論中的數據庫(database),是政府提供給民眾查閱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只需要打入當事人的名字或案件名稱等詢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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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 留言時間:2012-01-22 11:35:50
方鯤鵬兄,非常感謝你的通報。高瞻是不是間諜貧道不知道。但是你要講舒老師是間諜,打死我,我都不信。這種事情也就是幾十萬美元的事。去掉成本,人工和稅收,到手的利潤大不了也就是十幾,二十萬美元。想當年在加州,紐約附近買大房子的老中,哪個不賺他一個十幾,二十萬美元。

你可能要和我抬槓,買房子是合法收入,做那個生意是非法收入。我靠!按照我們“一貫道”的教規,買房子是不勞而獲,做那個生意是勞動所得。所謂合法非法,關鍵是誰定的法律,如何執法。你講二十歲以下喝酒非法,有多少人二十下喝酒被抓?舒老師的事最多就是做了不當生意。根據貧道對他的了解,舒老師根本不可能是間諜。特別可笑的是,有同學告訴貧道,當年舒老師出事後,有幾個美國記者在中國外交部的記者招待會上多次問到這個案子。文革時期有一種東西叫做無限上綱,講穿了,中國美國都一樣,大家都要無限上綱的。方鯤鵬兄精通法律,建議對這種無限上綱現象作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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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1-22 09:07:39
起兄:

舒2008年11月12日同檢方簽署認罪協議:
http://www.jenner.com/system/assets/assets/4698/original/Shu.pdf?1320255501

2009年4月7日被判51個月監禁:
http://www.justice.gov/opa/pr/2009/April/09-nsd-317.html

不知你找別人幫你查過沒有?這個案子奇怪,舒被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 判刑,司法部也正式發布了新聞,但聯邦法庭系統的數據庫找不到任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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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 留言時間:2012-01-21 11:14:23
方鯤鵬兄,
貧道有一位沒有給我講過課的老師,叫舒泉生。也是和高瞻一樣莫名其妙地被美國人判了幾年。貧道對舒老師非常關心。方鯤鵬兄是這方面的專家,能不能提供一點舒老師的近況。如果不方便公開出來,請把有關鏈接發到我的伊妹兒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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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1-21 08:52:52
教授,
你好。移民局的在押犯數據庫里已不見高瞻的名字,很可能已把她放了出來。我曾收到一位知情人傳給我的話,說看了我的高瞻系列,事實描述非常準確,但他不願提供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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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 留言時間:2012-01-20 21:30:16
方鯤鵬兄絕對是高人,連這種事都能搞得清清楚楚。有空請接着介紹高瞻,吳弘達等人的最新情況。胖了還是瘦了?高瞻要不要生第四胎?高瞻的先生,吳弘達等人目前的經濟收入?他們是公眾人物,貧道打聽打聽這些,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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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1-20 20:03:24
【方按:轉貼老筍先生的一篇博文,建議與樓上老筍先生的評論參照閱讀。原文的萬維博客URL:http://blog.creaders.net/PRCheney/user_blog_diary.php?did=29068 】

質問劉翔

作者:老筍


近日中國新華網報導(原文轉抄在後),110米跨欄前世界冠軍劉翔十二月三日飛抵美國休斯頓,求治釀成北京奧運最泄氣一幕的腳跟腱疾病。筆者不禁一頭霧水,頓時感嘆恍如隔世,油然生出幾個大問號。正當全中國熱血青年萬眾齊心對美國說“不”之時,我們青年中的精英分子劉翔怎麼卻對美國吐出一個既不爭氣又不合時的“求”字呢?新華網怎麼也忘了應瞞報這條有損國家形象的壞消息呢?難道愛國媒體記者的羞恥感,都隨着秋風落葉而蕩然無存了嗎?難道中宣部已撤銷輿論導向的戒律了嗎?難道……???好在與時俱進山歌漸遠,科學發展觀、客觀公正等理念正試圖取而占領思維和道德的制高點,因而斗膽借網絡一席,質問劉翔兩點。


其一,劉翔你憑什麼選擇到異國檢查診斷腳疾,繼而在異國開刀剔除萬惡的鈣化物及療傷?你若是無名百姓,那就不必回答這個問題,盡可任意取捨,旁人當無可厚非。但你現在是一顆體壇巨星,不知不覺中已成一種標誌,許多人包括中國政府都將你的成功或挫折與國家形象掛上鈎。在你獲得社會榮譽的同時,社會責任亦接踵而至。那你在公眾視野中所作所為的意義就非同小可。你的一舉一動都牽動着全國人民的心,這點你應是心中有數的。例如你在新聞發布會上勸慰大眾“……這是小手術,不要想着一動手術就很緊張,沒什麼大的事情。”你所預約的美國醫生和理療師看來均非中國籍公民,甚至也不象是華裔。難道堂堂京滬城內就不具備有信心為你診斷和治癒的“土大夫”?瞧你‘輾轉美國多個城市,拍片上百張,將右腳腳踝逐層掃描檢查’,然後整出一個‘傷情報告’。據了解,憑中國國內的醫療水平,毫無疑問能勝任此類骨科病症的診療。美國人廣用中國製造物品是因為與這些物品質量相應的廉價,你那美國“洋大夫”的服務比中國“土大夫”的廉價嗎?答案應是不言而喻的,並且還會反而貴許多倍。再說你劉翔名人,慢說不至受到中國平民百姓可能遭遇的不正醫風的侵擾,許多名醫名院還求此美差不得呢!診療能力、醫務質量和價格的原因排除後,你要麼就是以此藉口到美國小住半年,了卻自己也許包括同行成員在內的異國情結。若為此就豁出羞辱中國醫界的代價,劉翔你真該愧對你身上中國明星運動員的光環。你對醫生和國度的選擇,經由新華網溢美贊同口吻的報導,至少向全中國人民宣告了中國同行大夫的一次死刑,無形中將他們置於無地自容的境地。中國人民自立自強的氣慨被你遺忘,席捲神州的振振民族主義“愛國”激情受你嘲諷,嘿,我們直覺得是被你出賣了!你等於是在借明星的知名度宣告中國人不如美國人。中宣部幾十年的導向作業無奈被你狠狠地唰了一巴掌。


其二,劉翔你傷愈後將代表哪國參加國際比賽?請別認為這是個低智的問題,倒可能是你的智商太高,讓我們老實人無法企及。一國體育競技水平標誌着整個國家的經濟、科技、國民體質、生命科學等大系之水平。同時體育競賽最講求魯迅筆下的“費厄潑賴”。這就要求運動員運用所代表國的資源來進行鍛煉和體質培養。這就是發獎牌時升國旗的意義。當然時下一些運動隊也有運用“借雞生蛋”高招的,例如吸納外籍教練。但其質的意義還是不敢與你的妙術同日而語。因為人家只是可能因此增高了運動隊的競技水平,雖說有悖人們常識中的公允,但在當今紛繁發展的國際環境中,還是被允許的。而你是利用他國資源為你打開重新獲得競賽可能性的門鎖,或者還可比喻成請外籍神槍手替你擊斃了運動生涯中一夫當關的敵人,對你能否過關參賽起到了百分之百的決定作用。你能想象比賽中還將與美國運動員問心無愧地一爭高下,還能將你今後的運動成績或獎牌歸功於所代表的中國嗎?先到美國讓美國醫生割除因為超負荷訓練迎賽而產生的天障(注意,不是常人生理或病理問題),然後殺回賽局並勝出美國選手,讓五星旗在星條旗上方自豪地升起?如果這夠得上公正,那保護商業機密就是不公正,法律應放任精明的商家巧取競爭對手的技術,然後尋機擊垮之。難怪國人抱怨道德危機,大名鼎鼎的國腿就是個為達目的不顧一切的主。再則,今後拿不到個名次也罷了,如真拿到,反授人成績該與誰瓜分的話把。還要再勞駕什麼新華網新華社的出馬,使出十八班武藝,賴死賴活將成績和榮譽在言辭上全部歸功於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


所以,劉翔你捨近求遠、輕己媚洋的舉動實為下下策。另外,還有一本耗費國民多少銀子的經濟帳。但囿於財務黑箱操作的中國特色,遺憾無緣在此評論。


最後,從人道角度出發,恭喜劉翔你的好運,獲得美國方面善待,包括免費使用健身器材等。祝你的腳腱早日恢復正常,方便生活起居。美國是個讓人的思想和行為有所進步的國家,但並非每位到訪者都有幸受益,因為還存在一個願不願意汲取的問題。望你是有幸之人,在療傷之外另有伴你終生的收穫。說不定屆時對筆者良藥苦口式的質問還會產生丁點認識,那筆者則萬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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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1-20 19:52:27
老筍先生,

謝謝你的到訪。很抱歉,才發現你的這個評論。你評論的最後兩節讀後使我毛骨悚然,不知你為何方神聖。隨後拜訪你的園子,很失望只有寥寥幾篇。讀了你的《質問劉翔》一文(轉貼在下面),恍然大悟,原來你把自己的行為方式設想成我也是如此,然後大肆責問。

所以我沒有必要答覆你,但是為了讓讀過你以上留言的讀者了解全面些,我簡單談二點:

(1)在《俞陵訴吳弘達案》一文中,我作了這樣的聲明:
“以上的事實陳述,全部根據俞陵告吳弘達的起訴書整理。我還沒看到吳弘達回應的法庭文件(我曾詢問該案律師有關吳弘達回應文件未果),如果以後新的法庭文件對以上事實有不同的闡述,我將會作出補充或更正。由於遞交法庭的事實陳述,是經過如作偽證將受懲罰的宣誓程序,因此是比較嚴肅的資料,而網上流傳的當事人各自表述,沒有經過保證真實的宣誓程序,不足為信,我都沒採用。”

(2)我不止一次在我的博文里聲明:“支持中國發展資本主義,卻無情揭露資本主義的虛偽和其他醜陋,看似矛盾,卻正是我的基本立場。更進一步,我主張中國研究美國,以美國為鏡學習美國。”而且也多次闡述,了解美國目前社會問題的形成過程,對於後發國家如何避免十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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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筍 留言時間:2011-11-18 11:53:09
Dear Mr. Fang,

I've read your blog articles about Gao Zhan and Harry Wu. About Harry Wu's case, I went to http://www.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72900 (URL you provided)and read those relevant articles by Harry Wu, in order to see the other side's story. It surprises me that you dropped out the facts that Yu Ling had used tens of thousands of dollars from the compensation fund, according to Wu as evidenced by US CPA firm. It seems to me there are quite some claims by either side not supported by evidences, such as whether or not Yu Ling was aware of the figure Yahoo gave to her case,whether it was at Yu Ling's intention specifically that Wu be the trustee of this compensation fund,whether and by what means Wu forced Yu Ling to donate one mio to LRF, and whether Wu's explanation for one mio annuity purchase was not truthful.

What should give us some hint is Yu Ling's withdrawal of her lawsuit. Is it because she became aware she did not have real evidence against Wu, or she did not want to bother too much, or she forgave Wu? We don't know. It does not look like the withdrawal is out of a settlement between the two sides judged by Wu's terms to Yu Ling in his articles. Again We are not sure.

May I suggest you be more careful on presumptions as a respect to a man? If you're living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the law is generally in terms of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Is it better if we act this way too in blog publication?

May I remind you there are only better things, but not best things in the world? You made efforts to express so much criticism of US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in many of your articles. Could you kindly tell your readers which realistic existing system is the best without holes or unjustice in reality? Is that almost correct that we can only work for the optimum possible?

If you're living in US, I wonder if you should consider to relocate to some other country with better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s to your sense, and I would be surprised if you've never thought in that direction.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let me know what help I can provide you in this reg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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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31 14:59:53
白凡兄好。自作聰明,聰明反為聰明誤又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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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31 14:59:02
莊兄好。恐怕是又一出高瞻式的肥皂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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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凡 留言時間:2011-05-31 14:12:12
從吳弘達這樣的人可見海外民運之一斑!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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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一銳 留言時間:2011-05-31 13:57:45
我是跟蹤着你的介紹。看來“好戲”還在後頭! -- 莊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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