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陵訴吳弘達案(三) 作者: 方鯤鵬 吳弘達4月25日的聲明稱:“2011年4月6號,俞陵的律師撤銷了訴訟。”按照美國的法律,一件民事糾紛案,如果在被告向法庭遞交答辯書之前提出撤訴,不需要法官的批准,只要通知法庭撤案就可以了。因為俞陵起訴吳弘達以及他作為負責人的勞改基金會和雅虎人權基金會之後,被告們一直沒有向法庭遞交答辯書,所以此案撤訴時只通知法庭,不必告知撤訴的原因。 俞陵起訴吳弘達索要屬於她的錢,在開庭前又提出撤訴,一般猜測是因為吳弘達和俞陵達成庭外和解,俞得到了她索要的錢,所以銷案了結。然而後來的發展與這種猜測大相徑庭。吳弘達在網上一再發表聲明或補充聲明講述事件“真相”,而俞陵一個字也不回應。在4月25日聲明之後,吳弘達於4月30日、5月11日、5月16日又發表了聲明或補充聲明。除了這些有關事件經過的聲明外,吳弘達5月16日還發出一個修改和道歉的聲明,稱4月25日的聲明《俞陵事件的來龍去脈》中部分內容有錯誤,這些內容已於5月5日刪除並為此向俞陵的一位前律師道歉。我對照了一下前後兩個版本,發現4月25日版本中稱該律師是撒謊者的段落刪除了。5月27日,吳弘達第二次向該律師發表公開道歉聲明。 在吳的這些聲明中,有兩個目的很明顯:(1)向俞陵喊話,急於要把錢交還她。比如在5月11日的聲明,吳弘達開篇就說:“俞陵在2011年4月6日撤訴了,但這件事並未結束。首先,我手中還有她的約180萬元尚未與她交接。”這說明不是雙方達成和解,俞拿到錢後撤銷起訴。(2)強調這是吳同俞之間的事,與勞改基金會和雅虎人權基金會沒有關係。比如5月16日的聲明中有這樣的話:“不管俞陵對我有怎樣的看法,她和我只是私人間的信託關係,怎麼會提到Yahoo呢?這是俞陵律師的計策,還是另有他人的企圖或陰謀?” 由於案件撤而未了,我又在網上作了一番搜索,終於找到了原告律師發給法庭的自願撤訴通知。正文寥寥幾句,大意是說,因為被告還沒有遞交答辯書,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告可以自願撤訴,並且不影響原告在任何時候以相同的理由再起訴被告,現在原告在這些法律規定下自願撤訴。 這份通知除了呈交法庭外,還要寄給被告律師一份副本。通知上有吳弘達雇的兩位律師的姓名和地址,我把律師名字 Anthony Mirenda 和 Ara B. Gershengorn 放到搜索引擎上後,馬上發現二點不同尋常之處,顯示他們不是單純被雇來對付俞陵的案子: (1)這兩位都是馬薩諸塞州波士頓地區的律師,而俞陵是在維吉尼亞州華盛頓地區起訴吳弘達。從兩位律師的自我介紹看,他們都沒有華盛頓地區的律師執照,因此如果俞陵案真要開庭,他們實際上不能代理這個案子。 (2)俞陵起訴吳弘達的是民事案,而這兩位律師卻是刑事案律師。他們名片上(網上名片)寫的專長都是:“企業犯罪和政府調查(Business Crimes &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s)”。 為什麼雇波士頓地區的企業犯罪和政府調查的專業律師?這問題現在無解。但有一點沒有懸念,吳弘達要付的律師費不會少,因為這兩位都是著名的大型律師事務所(Foley Hoag LLP)的合伙人。 由於有了這些最新拼板,俞陵撤訴的原委大致清晰可見了。這裡需要聲明,下面只是個人分析,並非官方消息,一切須以官方公布的資料為準。 1. 吳弘達的聲明透露,他懷疑俞陵的律師另有計策。法律規定,律師在經辦民事案時,如發現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節,有責任報告美國聯邦調查局 FBI。另外,這個案子媒體報道速度之快很不尋常。俞陵訴吳弘達等在法院立案的第二天,英文媒體《法院新聞服務》(Courthouse News Service)就作了詳細報道,像是對這篇新聞預作了準備。《法院新聞服務》與法院系統有密切聯繫,是專門報道全美法院新聞的網上專業媒體。俞的訴狀是送到首都華盛頓附近的聯邦法院,而在加州的《法院新聞服務》立刻報道,並使用了欺詐、勒索、非法轉帳和違反信託法等一般民事案件不採用的語言。再者,這件民事案沒有在州法院,而是到聯邦法院起訴,也可以看成是有備而來。 2. 不管是何人報的案,跡象顯示俞陵起訴後,某個政府調查機構介入了調查。一旦開始調查,就不光是俞陵起訴書涉及到的問題,從吳弘達連串聲明中的蛛絲馬跡看,應該至少還包括了對雅虎人權基金的調查。如果民事案同某一件刑事案或刑事調查有關聯,法庭慣例是民事案暫緩。這時或者是凍結民事案;或者是先撤案。俞陵案選擇了後者。由於俞陵是重要的證人或潛在的證人,按慣例她與被調查對象在調查結案前不應有接觸。吳弘達想來不能直接同俞陵交流,因此選擇在網上接連喊話。有位網友在我前一篇文章後有個跟貼,道出了這種奇怪的狀態:“感覺‘補充之補充(指吳5月11日聲明)’這篇是寫給俞陵看的。老吳點頭哈腰就差下跪 …… 以前聲明中信誓旦旦要反訴,現在態度大轉彎。耳目一新,給人震撼的衝擊。” 3. 形勢岌岌可危,吳弘達急於要歸還俞陵的錢,擺脫干係,這種心情在他近幾次聲明里可說躍然紙上(網上)。特別是買年金的100萬,現在特別之燙手。吳弘達在5月16日的聲明里說,“在2010年2月,美國稅務局通知我要付稅一萬多元。”從稅的數額看,應該只是領取年金後要納的稅。吳弘達買年金是在2009年1月份,年金申請表影印件上清楚標記買年金的100萬是新投入的錢(New Money),銀行應該會把這信息上報國稅局。如果2010年報稅時沒有報這100萬,美國稅務局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是很可能詢問吳這100萬的事。如果是聯合報稅,這種稅的事弄得不好,會把吳太太也拖下水,高瞻夫婦就是一面鏡子。 美國案件調查常是曠日持久,可能會有很長一段時間平靜無消息,局外人還是靜觀其變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