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这个司法系统很难纠正冤假错案
按照警检方搬上法庭的正式破案版本,8个人在米歇尔公寓轮奸并杀害了她。但是,搜集到的物理和生物证据,包括DNA和指纹,都是同一个人留下的,其余7个人连一根头发也没掉落,连一个指纹,一个脚印也没留下(米歇尔客厅的地板刚做了油漆上光,很容易印上脚印)。就算警检方能够死掰,因为另外7个人的头皮特别坚实,所以一根头发也没掉下。那么,这个官方版本中,8个人都“掉下”了精液,怎么米歇尔体内体外也只能搜集到一个人的精液?连死掰的余地都没有!
警察和检察官分明已经知道抓错了人,这7个人是无辜的,但是他们非但不放人,还要把冤案办成一个不能翻转的铁案。为了掩盖他们办案的无能,竟然要彻底毁灭7条无辜的生命或他们的一生。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不是偷偷摸摸的行为,不是一个警察或一个检察官的行为,这是一个团队的公开行为,是在法律的名义下、遵循法律程序玩的“公平”游戏,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在司法独立的招牌下,没有一个人可以阻止他们。这个司法系统最可怕之处就在这里。
例如,警察和检察官明知丹尼塞“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案发时他离犯罪现场有6小时车程,巴拉德也再三向警检方承认,是他一个人作的案,他从来没有见过这7个人,但是检察官仍然在巴拉德已经承认单独作案的两个多月后,不顾一切事实和证据,起诉丹尼塞,并且求处死刑,还公然威逼泰斯出庭作假证,证明丹尼塞案发时在现场。
陪审团在这个冤案中担当了杀手的悲剧角色。辛普森杀妻案审判期间,有评论家说审判就像马戏表演。这话有一定的道理。陪审团在两队表演人马中,向表演比较出色的一队颁奖。表演出色的好演员价码高,辛普森对此不犯愁,他有这个经济能力支付。可是“诺福克四水兵”都是底层蓝领百姓家庭,请不起高价演员,偏又遇上演技一流的检察官,能把白的说成黑的,死的说成活的。结果,三场审判(威尔逊一场审判,泰斯两场审判)的三个陪审团,都判检察官得胜。
然而在2005年,有11位来自威尔逊审判的陪审员和泰斯第二场审判的陪审员(泰斯的第一次审判后来判定流审,因而不需要该审判的陪审员发表意见),发表公开信,措辞严厉地抱怨审判时法官和检察官有选择地馈给他们不完全的资讯,把有利于证明“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的信息全封杀了,误导他们,使他们作出错误的判决。陪审员的素质太低,没有足够的能力识别事实和编造的故事,也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来看法官方面。虽然是陪审团作判决,但主持审判的法官实际上有左右审判的权力,包括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哪些不可以。而上诉法院只考察下级法院作裁决的过程是否合法,不检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部分。换言之,如果这是一个冤案,上诉庭法官不是考察有无冤情,而是考察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是否合法。
威尔逊和泰斯在审判后都提出了上诉,并且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结果都是败诉。
上诉败诉后,冤案就办成了铁案、死案,即案子关闭了。冤也好,不冤也好,法院不理睬了。“诺福克四水兵”冤案影响大了以后,有名望的律师义务为迪克代理,从迪克的海军上司那里得到宣誓下的书面证词,证明迪克那晚在军舰上。证明几年前就呈交法院了。但有什么用?检验证据的责任在陪审团,不是我们法官的事,案子死了!
这里简单说明一下使泰斯案起死回生的警察两行字,与迪克海军上司书面证词的区别。泰斯案的那两行字证据,在结案前已存在,当时辩诉双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是泰斯律师疏忽了这个证据的重要性,属于律师严重失职行为。而迪克海军上司的书面证词,是结案后提供的,是未经双方同意的呈堂证据,因此在重过程、轻结果的僵化司法体制下,法官可以拒绝考虑如此重要的证据。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诺福克四水兵”根本就不是冤案,不是被告已经得到“公平的”辩护和上诉的权利了嘛?真正的问题是,这个制度容许冤案被合法制造,没有人需要承担冤案责任。让我们来看一下米歇尔一案部分事件的时间序列:
1999年1月22日,法官批准第一名被告威廉斯的认罪协议。
1999年2月22日,警察得到巴拉德从监狱写出的信,承认杀害了米歇尔。
1999年4月21日,法官批准第二名被告迪克的认罪协议。
1999年5月7日,警检方要求泰斯在起诉丹尼塞的听证会上,不实指证丹尼塞强奸和杀人。泰斯拒绝出庭作伪证,他同检方签署的认罪协议遭撤销。
1999年6月,威尔逊被审判。
2000年2月,泰斯被审判。
真凶巴拉德坦白的时间1999年2月22日,划出了一个分界点,在这分界点之前,还可以认为警检方无意办错了案,在这分界点之后,就是警检方蓄意办错案。从上面的序列可以看出,在警检方知道是巴拉德单独作案前,只有威廉斯一个被告才结案。检方完全可以用新发现证据为理由,发一个动议,要求法庭撤销对威廉斯的判决,纠正错误。可令人发指,他们选择的是一不做,二不休,明知办成了冤案,也绝不回头,假手陪审团,要把冤案进行到底。
想象一下,清晨2点半(这是巴拉德招供的米歇尔被害时间)有个人被杀了,一个老百姓这时在自己家的床上睡觉,检察官明知他没有涉案,但是起诉他杀人罪。虽然这个老百姓享有“公平、公正”的辩护权利,但是除非是上夜班的工人,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怎么向陪审团证明早上2点半在家里睡觉?这种栽赃诬陷式起诉,违反人类道德底线,从根本上就没有“公平、公正”可言,但是美国法律允许,栽赃诬陷式起诉的操作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检察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就“诺福克四水兵”来说,检察官将一人单独作案,“连死掰的余地都没有”的案子,硬是把7个无辜者扯进来,合法地办成8个人的黑帮团伙案子。
警察和检察官为什么要这么做?几位专家在PBS电视网2010年11月9日晚上的一个节目里有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警检方意识到抓错了7个无辜者,但是他们不能承认这个错误,他们丢不起这个面子,他们必须起诉这7个人。
十多年了,把“诺福克四水兵”送进监狱的检察官们,没有因为这个案子而降级或晋升,还是做他们的检察官,还可以合法办出类似“诺福克四水兵”的案件来。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悲哀。
由于“诺福克四水兵”的冤情实在太严重,激起社会好心人士的关注。人们想方设法解救他们,但是冤案已被警、检、法办成了死案,不能翻案了,只能走旁门左道,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像泰斯,挖空心思找出技术性理由,提出人身保护令一类的请愿,另一种是要求州长特赦。“诺福克四水兵”在这些方面之所以能获得一些成功,完全是民意驱动的结果,而不是法律使然,纯粹从法律角度考量,成功率相当于买彩卷中大奖。
那位良心发现、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审判庭法官,不是当初主持审判他的法官,对当年泰斯案子的错误无需负责。这位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理由是,警察不理睬泰斯要求沉默的权利,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而如果不容许泰斯的录音作为呈堂证据,陪审团很可能判决泰斯无罪(如果仅仅侵犯了泰斯的宪法权利,但是这份坦白证据对于陪审团做判决没有决定性影响,则不能撤销原判决)。可是检方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后,仍然由当年驳回泰斯上诉的那些大法官来作决定。如果这些人现在支持泰斯的人身保护令,就意味着当年他们错了。这里存在很多微妙的厉害关系,但不会有直接证据告诉你是怎么一回事。无论如何,州最高法院最后仅以泰斯没能证明审判带有偏见这样一个简单理由,撤销了对他的人身保护令,把他打翻回无期徒刑的监狱。
美国的法院系统,强调的是公正的过程,而不是公正的结果。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有典型的示范意义,这些大法官表达的观念是,只要审判是所谓没有“偏见”的,审判结果就不能推翻。正如上文指出的,“上诉庭法官不是考察有无冤情,而是考察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是否合法。”
最后只能是另起炉灶,由同判决米歇尔一案毫无牵涉的联邦法院给予泰斯人身保护令,将原控罪撤销。联邦法院的理由是,巴拉德已经坦承他一个人作案,现场证据也支持是巴拉德一个人作案,而泰斯的坦白为非法获取,其内容也与现场证据矛盾,如果没有泰斯的这份坦白,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审判泰斯的结果将会不同。
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共同遵照法律程序,合法构造了这起冤案,现在只有被当枪使的陪审员承认错误,可是审判已过,他们出来呼吁,效果几乎等于零。而警官、检察官、法官,对他们来说,维护他们的面子,比普通百姓的性命更重要。
DNA技术用于识别罪犯起始于1987年,历史还不长。如果没有DNA技术,米歇尔一案就办到威廉斯为止,威廉斯的冤屈将永远埋没,无人知道。2010年10月5日公共电视网PBS报道,有252名原被判决有罪的人,由于DNS分析而证明是无辜者,其中17人是死刑犯,在等待死刑处决。这252人中,有40人“坦白”了他们没有犯过的罪,他们被定罪是依据他们的坦白。
美国的司法系统用合法的方法制造冤案容易,但是纠正极为困难,而且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全都享有司法豁免权,以至这个系统没有一个人需对冤狱负责。冤情如此确然的“诺福克四水兵”,至今也只有泰斯一人,卸下强加于身上的诬告控罪,而这是抗争十余年,历经千难万险,百折不回,在民意支持下(靠民意纠正司法错误不是一个健康的标志)得以成功,然而仅仅是“摘帽”而已,还非“平反”。美国的司法制度绝对不是楷模,而是需要动大手术改革。
在中国自由派的论坛上,有许多人津津乐道美国司法制度信奉“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一个”,说得像真的一样。这些人应该读一读“诺福克四水兵”案的报道。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