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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10) 2012-07-18 10:19:23

 

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10)

 

作者: 方鯤鵬

  

3)這個司法系統很難糾正冤假錯案

 

按照警檢方搬上法庭的正式破案版本,8個人在米歇爾公寓輪姦並殺害了她。但是,搜集到的物理和生物證據,包括DNA和指紋,都是同一個人留下的,其餘7個人連一根頭髮也沒掉落,連一個指紋,一個腳印也沒留下(米歇爾客廳的地板剛做了油漆上光,很容易印上腳印)。就算警檢方能夠死掰,因為另外7個人的頭皮特別堅實,所以一根頭髮也沒掉下。那麼,這個官方版本中,8個人都“掉下”了精液,怎麼米歇爾體內體外也只能搜集到一個人的精液?連死掰的餘地都沒有!

 

警察和檢察官分明已經知道抓錯了人,這7個人是無辜的,但是他們非但不放人,還要把冤案辦成一個不能翻轉的鐵案。為了掩蓋他們辦案的無能,竟然要徹底毀滅7條無辜的生命或他們的一生。更令人震驚的是,這不是偷偷摸摸的行為,不是一個警察或一個檢察官的行為,這是一個團隊的公開行為,是在法律的名義下、遵循法律程序玩的“公平”遊戲,是完全合法的,並且在司法獨立的招牌下,沒有一個人可以阻止他們。這個司法系統最可怕之處就在這裡。

 

例如,警察和檢察官明知丹尼塞“有一個排的人”,可以證明案發時他離犯罪現場有6小時車程,巴拉德也再三向警檢方承認,是他一個人作的案,他從來沒有見過這7個人,但是檢察官仍然在巴拉德已經承認單獨作案的兩個多月後,不顧一切事實和證據,起訴丹尼塞,並且求處死刑,還公然威逼泰斯出庭作假證,證明丹尼塞案發時在現場。

 

陪審團在這個冤案中擔當了殺手的悲劇角色。辛普森殺妻案審判期間,有評論家說審判就像馬戲表演。這話有一定的道理。陪審團在兩隊表演人馬中,向表演比較出色的一隊頒獎。表演出色的好演員價碼高,辛普森對此不犯愁,他有這個經濟能力支付。可是“諾福克四水兵”都是底層藍領百姓家庭,請不起高價演員,偏又遇上演技一流的檢察官,能把白的說成黑的,死的說成活的。結果,三場審判(威爾遜一場審判,泰斯兩場審判)的三個陪審團,都判檢察官得勝。

 

然而在2005年,11位來自威爾遜審判的陪審員和泰斯第二場審判的陪審員(泰斯的第一次審判後來判定流審,因而不需要該審判的陪審員發表意見),發表公開信,措辭嚴厲地抱怨審判時法官和檢察官有選擇地饋給他們不完全的資訊,把有利於證明“諾福克四水兵”是無辜的信息全封殺了,誤導他們,使他們作出錯誤的判決。陪審員的素質太低,沒有足夠的能力識別事實和編造的故事,也是冤案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來看法官方面。雖然是陪審團作判決,但主持審判的法官實際上有左右審判的權力,包括決定哪些證據可以呈堂,哪些不可以。而上訴法院只考察下級法院作裁決的過程是否合法,不檢驗案件的證據和事實部分。換言之,如果這是一個冤案,上訴庭法官不是考察有無冤情,而是考察製造這個冤案的過程是否合法。

 

威爾遜和泰斯在審判後都提出了上訴,並且一直上訴到州最高法院,結果都是敗訴。

 

上訴敗訴後,冤案就辦成了鐵案、死案,即案子關閉了。冤也好,不冤也好,法院不理睬了。“諾福克四水兵”冤案影響大了以後,有名望的律師義務為迪克代理,從迪克的海軍上司那裡得到宣誓下的書面證詞,證明迪克那晚在軍艦上。證明幾年前就呈交法院了。但有什麼用?檢驗證據的責任在陪審團,不是我們法官的事,案子死了!

 

這裡簡單說明一下使泰斯案起死回生的警察兩行字,與迪克海軍上司書面證詞的區別。泰斯案的那兩行字證據,在結案前已存在,當時辯訴雙方對該證據沒有異議,但是泰斯律師疏忽了這個證據的重要性,屬於律師嚴重失職行為。而迪克海軍上司的書面證詞,是結案後提供的,是未經雙方同意的呈堂證據,因此在重過程、輕結果的僵化司法體制下,法官可以拒絕考慮如此重要的證據。

 

其實,從法律角度看,“諾福克四水兵”根本就不是冤案,不是被告已經得到“公平的”辯護和上訴的權利了嘛?真正的問題是,這個制度容許冤案被合法製造,沒有人需要承擔冤案責任。讓我們來看一下米歇爾一案部分事件的時間序列:

 

1999122日,法官批准第一名被告威廉斯的認罪協議。

 

1999222日,警察得到巴拉德從監獄寫出的信,承認殺害了米歇爾。

 

1999421日,法官批准第二名被告迪克的認罪協議。

 

199957日,警檢方要求泰斯在起訴丹尼塞的聽證會上,不實指證丹尼塞強姦和殺人。泰斯拒絕出庭作偽證,他同檢方簽署的認罪協議遭撤銷。

 

19996月,威爾遜被審判

 

20002月,泰斯被審判。

 

真兇巴拉德坦白的時間1999222,劃出了一個分界點,在這分界點之前,還可以認為警檢方無意辦錯了案,在這分界點之後,就是警檢方蓄意辦錯案。從上面的序列可以看出,在警檢方知道是巴拉德單獨作案前,只有威廉斯一個被告才結案。檢方完全可以用新發現證據為理由,發一個動議,要求法庭撤銷對威廉斯的判決,糾正錯誤。可令人髮指,他們選擇的是一不做,二不休,明知辦成了冤案,也絕不回頭,假手陪審團,要把冤案進行到底。

 

想象一下,清晨2點半(這是巴拉德招供的米歇爾被害時間)有個人被殺了,一個老百姓這時在自己家的床上睡覺,檢察官明知他沒有涉案,但是起訴他殺人罪。雖然這個老百姓享有“公平、公正”的辯護權利,但是除非是上夜班的工人,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怎麼向陪審團證明早上2點半在家裡睡覺?這種栽贓誣陷式起訴,違反人類道德底線,從根本上就沒有“公平、公正”可言,但是美國法律允許,栽贓誣陷式起訴的操作者,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檢察官享有司法豁免權)。就“諾福克四水兵”來說,檢察官將一人單獨作案,“連死掰的餘地都沒有”的案子,硬是把7個無辜者扯進來,合法地辦成8個人的黑幫團伙案子。

 

警察和檢察官為什麼要這麼做?幾位專家在PBS電視網2010119日晚上的一個節目裡有討論,專家們一致認為,警檢方意識到抓錯了7個無辜者,但是他們不能承認這個錯誤,他們丟不起這個面子,他們必須起訴這7個人。

 

十多年了,把“諾福克四水兵”送進監獄的檢察官們,沒有因為這個案子而降級或晉升,還是做他們的檢察官,還可以合法辦出類似“諾福克四水兵”的案件來。這是美國司法制度的悲哀。

 

由於“諾福克四水兵”的冤情實在太嚴重,激起社會好心人士的關注。人們想方設法解救他們,但是冤案已被警、檢、法辦成了死案,不能翻案了,只能走旁門左道,主要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像泰斯,挖空心思找出技術性理由,提出人身保護令一類的請願,另一種是要求州長特赦。“諾福克四水兵”在這些方面之所以能獲得一些成功,完全是民意驅動的結果,而不是法律使然,純粹從法律角度考量,成功率相當於買彩卷中大獎。

 

那位良心發現、批准泰斯人身保護令的審判庭法官,不是當初主持審判他的法官,對當年泰斯案子的錯誤無需負責。這位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護令的理由是,警察不理睬泰斯要求沉默的權利,侵犯了他的憲法權利,而如果不容許泰斯的錄音作為呈堂證據,陪審團很可能判決泰斯無罪(如果僅僅侵犯了泰斯的憲法權利,但是這份坦白證據對於陪審團做判決沒有決定性影響,則不能撤銷原判決)。可是檢方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後,仍然由當年駁回泰斯上訴的那些大法官來作決定。如果這些人現在支持泰斯的人身保護令,就意味着當年他們錯了。這裡存在很多微妙的厲害關係,但不會有直接證據告訴你是怎麼一回事。無論如何,州最高法院最後僅以泰斯沒能證明審判帶有偏見這樣一個簡單理由,撤銷了對他的人身保護令,把他打翻回無期徒刑的監獄。

 

美國的法院系統,強調的是公正的過程,而不是公正的結果。吉尼亞州最高法院的這個決定有典型的示範意義,這些大法官表達的觀念是,只要審判是所謂沒有“偏見”的,審判結果就不能推翻。正如上文指出的,“上訴庭法官不是考察有無冤情,而是考察製造這個冤案的過程是否合法。”

 

最後只能是另起爐灶,由同判決米歇爾一案毫無牽涉的聯邦法院給予泰斯人身保護令,將原控罪撤銷。聯邦法院的理由是,巴拉德已經坦承他一個人作案,現場證據也支持是巴拉德一個人作案,而泰斯的坦白為非法獲取,其內容也與現場證據矛盾,如果沒有泰斯的這份坦白,由於沒有其他證據,審判泰斯的結果將會不同。

 

警察、檢察官、法官、陪審員共同遵照法律程序,合法構造了這起冤案,現在只有被當槍使的陪審員承認錯誤,可是審判已過,他們出來呼籲,效果幾乎等於零。而警官、檢察官、法官,對他們來說,維護他們的面子,比普通百姓的性命更重要。

 

DNA技術用於識別罪犯起始於1987年,歷史還不長。如果沒有DNA技術,米歇爾一案就辦到威廉斯為止,威廉斯的冤屈將永遠埋沒,無人知道。2010105日公共電視網PBS報道,有252名原被判決有罪的人,由於DNS分析而證明是無辜者,其中17人是死刑犯,在等待死刑處決。這252人中,有40人“坦白”了他們沒有犯過的罪,他們被定罪是依據他們的坦白。

 

美國的司法系統用合法的方法製造冤案容易,但是糾正極為困難,而且法官、檢察官、陪審員全都享有司法豁免權,以至這個系統沒有一個人需對冤獄負責。冤情如此確然的“諾福克四水兵”,至今也只有泰斯一人,卸下強加於身上的誣告控罪,而這是抗爭十餘年,歷經千難萬險,百折不回,在民意支持下(靠民意糾正司法錯誤不是一個健康的標誌)得以成功,然而僅僅是“摘帽”而已,還非“平反”。美國的司法制度絕對不是楷模,而是需要動大手術改革。

 

在中國自由派的論壇上,有許多人津津樂道美國司法制度信奉“寧可錯放一千,不可錯抓一個”,說得像真的一樣。這些人應該讀一讀“諾福克四水兵”案的報道。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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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0 06:53:18
華山博,
經你一提醒,我想起萬維曾有人根據一件待審案件,發出“中國是強姦犯的天堂”感概,但實際上後來這件待審案件的被告強姦罪成立,被判刑。

謝謝你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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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20 06:30:02
華山博還真被選為陪審團員? 看來把你“編”進教材還是有點依據的。

其實,我認為,有機會做去陪審團也不錯,至少可以看到,聽到,體會到更多更直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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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華山 留言時間:2012-07-19 20:48:19
連山,不必擔心華山是你的馬甲,或你是華山的馬甲。那是沒退路時,民教們採用的手段,別把它們的漫罵當成回事。

說真的,我還真的被欽點過為陪審團員,只是咱對此不感興趣,待遇又不咋地,就找個茬兒開溜了。我說過來美國,咱一不看中它的民主,二不欣賞它的法制,當初就是欣賞它的富有和環境。

方博的系列我是每集不漏的。民教人士們往往從一件強姦案看中國司法問題,還引申為什麼中國人都是性奴。方博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那些為這樣無恥案例辯解的,大概也離性奴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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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19 19:52:57
深淺博,

你決得2+2=5的例子很好笑,其實,我還收集了不少更可笑的“推理/邏輯”來 driving the trial 呢!

對大多數人來說,好像法律很高不可攀,其實不然,稍微花點力氣也能知道一二,特別是對醜陋的東西感覺,是不需要特殊訓練就能體會得到的!


〉這個司法制度不改進,以後還會有2+2=6,7,8 and so on的案例呢!

希望這個司法制度改進的呼聲不是一天兩天的了, 結果還不是看到2+2=6,7,8 and so on的案例天天在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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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19 19:41:42
原來為了能夠使在美國的報紙和新聞里天天有短可揭,有醜聞可爆, 所以,這裡的美國法律才必須天天要製造出足夠的冤假錯案, 否則,如何來improve? 哦,弄清楚了,原來是這麼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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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時間:2012-07-19 19:14:11
“在美國的報紙和新聞里大多是揭短爆醜聞的東東,幫助美國improve的大善舉天天都在發生啊”

是嗎?怪不得需要凡平老兄這個民奴出來多拍點馬屁平衡一下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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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時間:2012-07-19 17:03:23
老穆黨奴說得不錯,加上駐中國領館裡千步笑五十步的中國囚犯,美國管的犯人能不世界第一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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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時間:2012-07-19 16:59:20
To 深深淺淺,

"俺覺得客觀地分析討論冤案以發現現有的司法制度的弊病,是幫助美國improve的一大善舉。"

在美國的報紙和新聞里大多是揭短爆醜聞的東東,幫助美國improve的大善舉天天都在發生啊,呵呵。

"希望民主法制更健全,更完善不錯,人人都享有公平,公義"這個遠大理想不錯,我很贊成,呵呵,問題是這個世界有那麼使全十美嗎,就是帶了無色眼鏡也看不到啊,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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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時間:2012-07-19 16:14:37
凡平老兄說對了,

“奇案”?這個案子其實只會讓正常人覺得奇怪。在美國,這可是正常得不得了的公正法制辦案。裡頭有什麼步驟是不合法的嗎?一樣都沒有。完全是公正的冤案,因此也不是冤案。

凡平老兄真客氣,還一百步五十步。其實你老兄因該這麼幫你主子塗脂抹粉:美國不是逃得最慢,而是逃得“最不快”。

不過話說回來,你怎麼知道誰是一百步誰是五十步?是不是用你的民奴專用“雙重標準”量出來的?不過自由美國囚犯世界第一這個距離,隨便你怎麼量,全世界就是他遙遙領先。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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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19 15:54:49
TigerForest兄,
確實如此,所以我同情無錢無勢的平民百姓,下一篇就談“錢啊,錢”。
這個joke很有意思,也是所謂的政治笑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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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19 15:51:38
真兇巴拉德現身的時機給法官出了個難題,在一個月前,法官批准了第一名被告威廉斯的認罪協議。在巴拉德冒出來一個月後,雖然檢方的案件版本不一樣了,而且法官也已經知道巴拉德招認是一個人作案,但還是批准了第二名被告迪克的認罪協議,如果第二個不批准,第一個怎麼辦?這個法官對冤案的形成脫不了干係了,已上了賊船。接着他又主持審判威爾遜和泰斯。泰斯第一次審判後上訴,結果上訴庭發現主持審判的法官給陪審團2+2=5的rule,所以宣判流審。而這同一個法官再主持泰斯的第二次審判,他不能玩2+2=5,還可以玩5-2=2嘛,法官總有很多方法左右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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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2-07-19 15:14:34
TO 凡平,

俺覺得客觀地分析討論冤案以發現現有的司法制度的弊病,是幫助美國improve的一大善舉。

誰不希望民主法制更健全,更完善,人人都享有公平,公義?

一戴上有色眼鏡,看問題就會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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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2-07-19 14:49:24
連山,

你的“熱情幫助陪審團成員以得出2+2=5”的例子太妙了!

所以這個陪審團一致通過了對該驚天冤案的有罪判決。

這個司法制度不改進,以後還會有2+2=6,7,8 and so on的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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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2-07-19 14:36:54
TigerForest,

謝謝你喜歡這個Joke。落在那樣素質的檢,法官員,律師手中,還幻想什麼公平,公

義?真希望只是個J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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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2-07-19 14:36:54
TigerForest,

謝謝你喜歡這個Joke。落在那樣素質的檢,法官員,律師手中,還幻想什麼公平,公

義?真希望只是個J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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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時間:2012-07-19 13:00:31
百步笑五十步已經是千古笑談,現在不僅有千步笑五十步,更出現千步千萬不要學五十步的妙論,呵呵,無奇不有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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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gerForest 留言時間:2012-07-19 11:51:14
方兄的系列博文雖然未能全部拜讀,但略略掃了一下,已經讓人倒抽涼氣了。我聽一位京城的高乾子女說,彭真的兒子開的律師事務所就干着這樣的勾當。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完全當法律為兒戲。此之所以李莊給薄熙來狠狠整了一下的原因。如若中國也朝這條路上走,中國的老百姓就真沒的希望了。

深深淺淺的Joke讓人笑破肚皮了。謝一個,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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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時間:2012-07-19 11:50:22
這奇案寫得引人入勝,賽過電影劇本了,呵呵。

問題是這奇案估計發生的概率估計不高,否則也無法稱奇了。

但是從這個奇案可以一錘定音,美國的司法制度虛偽吃人啊,大家小心別碰上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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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18 20:10:23
方兄,

我和老穆寫文章的風格和寫評論的風格不同,也是無奈,因為他們這夥人曾經舉證我是他的馬甲?

所以,只有等他先說了,我再從另外不同的側重點來評論。。。不過,我留言中用錯了一個詞,雖然及時發現,但還是希望沒有大問題。

他們這夥人還曾經說我是華山的馬甲。大概,華山又在等我先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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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18 19:55:46
對不起,我上面的留言中用 split verdict 錯了,應該是用 split conviction。

split verdict 有另外的含義,即被告的有些 counts 定罪, 有些 counts 定不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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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18 19:31:51
逍遙兄,
好啊,“飛來飛去”,真是逍遙呀,祝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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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18 19:30:49
連山兄,
我早就知道你和老穆有專業性的見解。寫文章的風格和寫評論的風格不同,側重點也不同,所以文章和評論相輔相成,就能發揮更好的作用。謝謝兩位專業評論!

雖然沒有統計數據,說冤案的承受者總是弱者,也差不離。警官、檢察官、法官表面上道貌岸然,私底下是勢利眼,如果“諾福克四水兵”來自強勢家庭,不用到高價律師來壓他們,這“三官”恐怕早就知難歇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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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18 19:28:19
深深淺淺博,
謝謝那篇joke短文,給這裡嚴肅的話題加進了輕鬆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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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18 19:24:01
Elwyen博,謝謝來訪。
是呀,“這個世界走到哪裡都這麼黑暗”,所以不能輕信誘人的理論,我就撰文將普世價值理論和共產主義理論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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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逍遙津 留言時間:2012-07-18 19:12:04
近來較忙,飛來飛去,上網的時間不多,這幾筆塗鴉還是在麥當勞里干的。不過,再辛苦,方兄的大作還是不能落下的,只是暫時無法細品細評了。

連山和皇上的評論也不落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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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逍遙津 留言時間:2012-07-18 19:03:14
我有一個夢想
一天,
在喬治州的紅岩山下
B毛們和伊萍們能夠
因為各自不同的無辜與無奈
齊齊坐在監獄內的一張桌子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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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18 18:41:12
方兄辛苦了,特別犧牲自己的時間來替大家分析,就像網友月博所說,該系列篇篇皆精華,這評價不為過!

對這個司法系統是否能糾正冤假錯案? 答案是顯然的,不可能!原因也很簡單,背後有太多的利益驅動,即老穆說得對,法律商業化了。。。
雖然從法律上來看在預審階段就有許多的法規可以用來糾正冤假錯案,但現在都成了聾子的耳朵,即便用了,也不管用。再說,現在預審階段的目標幾乎已經變成了讓97%的被告認罪,而不是原來的預審階段所起的法律作用,要說原來的預審階段的法律作用之一就是要幫助法院糾正冤假錯案的。 現在倒好,變成了被告的目標就是成為那“倖存”的3% 的中彩者!根本就別想糾正冤假錯案了。
按說,對那“倖存”的3% 的中彩者而言,陪審團是個關鍵點,但大家分析了許多,也不管用的。方兄說得好,種種原因,有許多是腦子不靈光的人組成。。。 其實,就陪審團的挑選也有很多“講究”,從初選的約50個(腦子不靈光的人)如何最終定下12 人,有許多的講究(潛規則)
即便,12人都是腦子很靈光的人組成(被告再次中彩),那後面就是有個很重要的過程,法律上叫做conducting (or guiding),意思就是讓那12人(都是腦子很靈光的人組成)陪審團怎樣來應用具體的法規來分析被告的所做所為是否犯法了。 很奇怪,這個conducting (or guiding) 的過程,被告是無法介入的,全由法官(和檢察官)來主導! 舉個例子,如果對本案件conducting (or guiding) 推出2+2 =5, 那就對不起了,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凡是碰到 2+2 就必須 等於5 了,而不能是4! 很奇怪?但這就是事實 (為了大家便於理解,這裡用2+2 來表述),所以,只要一看庭審前的 Rule (conducting),結果就八九不離十了。。。 後面就是方兄提及的呈堂證據過程,當然雙方會爭取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呈堂, 封殺對方的證據嘍,大家以前已經看到許多討論了,不多說了。 其實還有證人,也極其重要,到底哪些人可以庭上作證,又是很多的潛規則需要法官來定奪!還有。。。還有。。。還有。。。
好了,終於等到陪審團要最後投票了,但投票前有個過程叫 deliberation, 潛規則又來了, 法官呢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陪審團出個不一致的結果 (split verdict ),老實說很少會一致認為被告無罪的。 因為split verdict 會給被告留下“反盤”的機會(即便“反盤”的機會不大),打個比方,如果華山博也“榮幸”地成為陪審團一員了,看出了潛規則演戲很不道德,怎麼會2+2=5呢? 投不下有罪的一票(即便其他11人投了有罪決定),那眼看似乎就要形成split verdict了,其實,按法律而言,陪審團投票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有split verdict 也正常,但是,就是因為好多人不喜歡陪審團出個不一致的結果給被告有個救命稻草的機會,華山博馬上會被很“很熱情”地幫助,“很熱情”地溝通,“很熱情”地規勸,“很熱情”地認清形勢,“很熱情”地。。。
“很熱情”的過程開始是11人對華山博1人,知道華山博喜歡辯論,則後來會演變成法院強勢介入(當然從最原始的)conducting (or guiding) 教育入手,及時指出本案的Conducting Rule 不是陪審團決定的,你丫直接用就是了,幹嗎沒完沒了地糾纏,你成心搗亂是否? 當然,那過程11人還要作陪的,人家哪有這麼大耐心,領錢都等不及了。。。這時,那11人就不會很“很熱情”地幫助華山博了,該是“很嚴厲”的過程開始了。。。 按常規,這個階段(按華山的背景)普世派該出來了,打黑的,狼啊,狗啊都出來威脅華山博了,這不是開玩笑,有許多的報道說過,持不同意見的陪審員經常被“整”哭,甚至嚇呆得都有。。。如果華山博還是不妥協呢(反正經歷過萬維嘛)? 沒有關係的,辦法有的是,這個時候會有某個“憤怒”的政府工作人員,或其他某個陪審員,或其他某個對民主社會無比熱愛的舔蛋阿姨等等。。。會應很主持公道的報紙(電視,網絡。。。)採訪,就那“罪大惡極”的被告遲遲定不了罪的原因,進行追蹤報道時,他們會把“頑固分子”華山博的名字不經意地曝光,這下,就該全社會來關注華山博了,那如果華山博還是不妥協呢? 辦法有的是,從家人入手,先把華山博家人的思想做通了。。。。 直到華山博那寶貴的一票“神聖”地投下為止! 當然,這裡是用演繹得手法來說明,實際上事實就是如此,是由實際例子來支撐的!
有沒有真的就有人不投那一票呢? 當然有,但大家看那個投票的結果大? 經過陪審團一致定罪的比例高達95%以上!
還有,以前說過,這裡再提一下,即便那12人一致作出有罪的判決,法律最後還是給法官最後一個機會來糾錯,直接推翻陪審團定罪的決定,稱之為vacant the jury verdict (under FED. RULE 29)
但經過上面的推演,可能嗎?這種事情發生的機率(vacant the verdict)比大熊貓還稀少(法官不能推翻陪審團無罪的判決)!
所以,老實說那就是在演戲(如老穆說的那流水線走一趟而已),演過了就是“公平”結果的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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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2-07-18 18:38:46
今天在雜誌上讀到這個joke。看看這些檢察官,律師,法官的素質!Hopefully,it's just a joke.


In a trial, a Southern small-town prosecuting attorney called his first witness, a grandmotherly, elderly women to the stand. He approached her and asked: “ Mrs. Jones, do you know me?”

She responded, “ Why yes, I do know you, Mr. Williams. I’ve known you since you were a boy and frankly, you’ve been a big disappointment to me. You lie, you cheat on your wife, and you manipulate people. You’ll never amount to anything more than a two-bit paper pusher.”

The lawyer was stunned. Not knowing what to do, he pointed across the room and asked: “ Mrs. Jones, do you know the defense attorney? ”

She again replied, “Why yes, I do. I‘ve known Mr. Bradley since he was a youngster, too. He’s lazy, bigoted, and has a drinking problem. His law practice is one of the worst in the entire state. Not to mention he cheated on his wife with three different women. One of them is your wife. Yes, I know him.”

The defense attorney nearly died.

The judge asked both conunslors to approached the bench and, in a very quiet voice said, “ if either of you idiots asks if she knows me, I’ll send you both to the electric ch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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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2-07-18 18:17:00
嚴重贊同方先生的觀點:對踐踏司法,殘害無辜,嚴重失職者要嚴懲不貸。

嚴重同意皇上對“無罪推定”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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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wyen 留言時間:2012-07-18 18:08:45
早關注到了方大俠的連載,但一直沒有進來讀。剛讀完了此篇,感覺是shocked。由此聯想到很多年前讀到的一篇華人青年的冤案,覺得這個世界走到哪裡都這麼黑暗。我的一位德國朋友曾跟我說過,他們對美國的陪審團制非常不理解,覺得很荒誕。
不知道我還有沒有勇氣去讀你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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