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這個司法系統很難糾正冤假錯案
按照警檢方搬上法庭的正式破案版本,8個人在米歇爾公寓輪姦並殺害了她。但是,搜集到的物理和生物證據,包括DNA和指紋,都是同一個人留下的,其餘7個人連一根頭髮也沒掉落,連一個指紋,一個腳印也沒留下(米歇爾客廳的地板剛做了油漆上光,很容易印上腳印)。就算警檢方能夠死掰,因為另外7個人的頭皮特別堅實,所以一根頭髮也沒掉下。那麼,這個官方版本中,8個人都“掉下”了精液,怎麼米歇爾體內體外也只能搜集到一個人的精液?連死掰的餘地都沒有!
警察和檢察官分明已經知道抓錯了人,這7個人是無辜的,但是他們非但不放人,還要把冤案辦成一個不能翻轉的鐵案。為了掩蓋他們辦案的無能,竟然要徹底毀滅7條無辜的生命或他們的一生。更令人震驚的是,這不是偷偷摸摸的行為,不是一個警察或一個檢察官的行為,這是一個團隊的公開行為,是在法律的名義下、遵循法律程序玩的“公平”遊戲,是完全合法的,並且在司法獨立的招牌下,沒有一個人可以阻止他們。這個司法系統最可怕之處就在這裡。
例如,警察和檢察官明知丹尼塞“有一個排的人”,可以證明案發時他離犯罪現場有6小時車程,巴拉德也再三向警檢方承認,是他一個人作的案,他從來沒有見過這7個人,但是檢察官仍然在巴拉德已經承認單獨作案的兩個多月後,不顧一切事實和證據,起訴丹尼塞,並且求處死刑,還公然威逼泰斯出庭作假證,證明丹尼塞案發時在現場。
陪審團在這個冤案中擔當了殺手的悲劇角色。辛普森殺妻案審判期間,有評論家說審判就像馬戲表演。這話有一定的道理。陪審團在兩隊表演人馬中,向表演比較出色的一隊頒獎。表演出色的好演員價碼高,辛普森對此不犯愁,他有這個經濟能力支付。可是“諾福克四水兵”都是底層藍領百姓家庭,請不起高價演員,偏又遇上演技一流的檢察官,能把白的說成黑的,死的說成活的。結果,三場審判(威爾遜一場審判,泰斯兩場審判)的三個陪審團,都判檢察官得勝。
然而在2005年,有11位來自威爾遜審判的陪審員和泰斯第二場審判的陪審員(泰斯的第一次審判後來判定流審,因而不需要該審判的陪審員發表意見),發表公開信,措辭嚴厲地抱怨審判時法官和檢察官有選擇地饋給他們不完全的資訊,把有利於證明“諾福克四水兵”是無辜的信息全封殺了,誤導他們,使他們作出錯誤的判決。陪審員的素質太低,沒有足夠的能力識別事實和編造的故事,也是冤案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來看法官方面。雖然是陪審團作判決,但主持審判的法官實際上有左右審判的權力,包括決定哪些證據可以呈堂,哪些不可以。而上訴法院只考察下級法院作裁決的過程是否合法,不檢驗案件的證據和事實部分。換言之,如果這是一個冤案,上訴庭法官不是考察有無冤情,而是考察製造這個冤案的過程是否合法。
威爾遜和泰斯在審判後都提出了上訴,並且一直上訴到州最高法院,結果都是敗訴。
上訴敗訴後,冤案就辦成了鐵案、死案,即案子關閉了。冤也好,不冤也好,法院不理睬了。“諾福克四水兵”冤案影響大了以後,有名望的律師義務為迪克代理,從迪克的海軍上司那裡得到宣誓下的書面證詞,證明迪克那晚在軍艦上。證明幾年前就呈交法院了。但有什麼用?檢驗證據的責任在陪審團,不是我們法官的事,案子死了!
這裡簡單說明一下使泰斯案起死回生的警察兩行字,與迪克海軍上司書面證詞的區別。泰斯案的那兩行字證據,在結案前已存在,當時辯訴雙方對該證據沒有異議,但是泰斯律師疏忽了這個證據的重要性,屬於律師嚴重失職行為。而迪克海軍上司的書面證詞,是結案後提供的,是未經雙方同意的呈堂證據,因此在重過程、輕結果的僵化司法體制下,法官可以拒絕考慮如此重要的證據。
其實,從法律角度看,“諾福克四水兵”根本就不是冤案,不是被告已經得到“公平的”辯護和上訴的權利了嘛?真正的問題是,這個制度容許冤案被合法製造,沒有人需要承擔冤案責任。讓我們來看一下米歇爾一案部分事件的時間序列:
1999年1月22日,法官批准第一名被告威廉斯的認罪協議。
1999年2月22日,警察得到巴拉德從監獄寫出的信,承認殺害了米歇爾。
1999年4月21日,法官批准第二名被告迪克的認罪協議。
1999年5月7日,警檢方要求泰斯在起訴丹尼塞的聽證會上,不實指證丹尼塞強姦和殺人。泰斯拒絕出庭作偽證,他同檢方簽署的認罪協議遭撤銷。
1999年6月,威爾遜被審判。
2000年2月,泰斯被審判。
真兇巴拉德坦白的時間1999年2月22日,劃出了一個分界點,在這分界點之前,還可以認為警檢方無意辦錯了案,在這分界點之後,就是警檢方蓄意辦錯案。從上面的序列可以看出,在警檢方知道是巴拉德單獨作案前,只有威廉斯一個被告才結案。檢方完全可以用新發現證據為理由,發一個動議,要求法庭撤銷對威廉斯的判決,糾正錯誤。可令人髮指,他們選擇的是一不做,二不休,明知辦成了冤案,也絕不回頭,假手陪審團,要把冤案進行到底。
想象一下,清晨2點半(這是巴拉德招供的米歇爾被害時間)有個人被殺了,一個老百姓這時在自己家的床上睡覺,檢察官明知他沒有涉案,但是起訴他殺人罪。雖然這個老百姓享有“公平、公正”的辯護權利,但是除非是上夜班的工人,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怎麼向陪審團證明早上2點半在家裡睡覺?這種栽贓誣陷式起訴,違反人類道德底線,從根本上就沒有“公平、公正”可言,但是美國法律允許,栽贓誣陷式起訴的操作者,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檢察官享有司法豁免權)。就“諾福克四水兵”來說,檢察官將一人單獨作案,“連死掰的餘地都沒有”的案子,硬是把7個無辜者扯進來,合法地辦成8個人的黑幫團伙案子。
警察和檢察官為什麼要這麼做?幾位專家在PBS電視網2010年11月9日晚上的一個節目裡有討論,專家們一致認為,警檢方意識到抓錯了7個無辜者,但是他們不能承認這個錯誤,他們丟不起這個面子,他們必須起訴這7個人。
十多年了,把“諾福克四水兵”送進監獄的檢察官們,沒有因為這個案子而降級或晉升,還是做他們的檢察官,還可以合法辦出類似“諾福克四水兵”的案件來。這是美國司法制度的悲哀。
由於“諾福克四水兵”的冤情實在太嚴重,激起社會好心人士的關注。人們想方設法解救他們,但是冤案已被警、檢、法辦成了死案,不能翻案了,只能走旁門左道,主要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像泰斯,挖空心思找出技術性理由,提出人身保護令一類的請願,另一種是要求州長特赦。“諾福克四水兵”在這些方面之所以能獲得一些成功,完全是民意驅動的結果,而不是法律使然,純粹從法律角度考量,成功率相當於買彩卷中大獎。
那位良心發現、批准泰斯人身保護令的審判庭法官,不是當初主持審判他的法官,對當年泰斯案子的錯誤無需負責。這位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護令的理由是,警察不理睬泰斯要求沉默的權利,侵犯了他的憲法權利,而如果不容許泰斯的錄音作為呈堂證據,陪審團很可能判決泰斯無罪(如果僅僅侵犯了泰斯的憲法權利,但是這份坦白證據對於陪審團做判決沒有決定性影響,則不能撤銷原判決)。可是檢方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後,仍然由當年駁回泰斯上訴的那些大法官來作決定。如果這些人現在支持泰斯的人身保護令,就意味着當年他們錯了。這裡存在很多微妙的厲害關係,但不會有直接證據告訴你是怎麼一回事。無論如何,州最高法院最後僅以泰斯沒能證明審判帶有偏見這樣一個簡單理由,撤銷了對他的人身保護令,把他打翻回無期徒刑的監獄。
美國的法院系統,強調的是公正的過程,而不是公正的結果。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的這個決定有典型的示範意義,這些大法官表達的觀念是,只要審判是所謂沒有“偏見”的,審判結果就不能推翻。正如上文指出的,“上訴庭法官不是考察有無冤情,而是考察製造這個冤案的過程是否合法。”
最後只能是另起爐灶,由同判決米歇爾一案毫無牽涉的聯邦法院給予泰斯人身保護令,將原控罪撤銷。聯邦法院的理由是,巴拉德已經坦承他一個人作案,現場證據也支持是巴拉德一個人作案,而泰斯的坦白為非法獲取,其內容也與現場證據矛盾,如果沒有泰斯的這份坦白,由於沒有其他證據,審判泰斯的結果將會不同。
警察、檢察官、法官、陪審員共同遵照法律程序,合法構造了這起冤案,現在只有被當槍使的陪審員承認錯誤,可是審判已過,他們出來呼籲,效果幾乎等於零。而警官、檢察官、法官,對他們來說,維護他們的面子,比普通百姓的性命更重要。
DNA技術用於識別罪犯起始於1987年,歷史還不長。如果沒有DNA技術,米歇爾一案就辦到威廉斯為止,威廉斯的冤屈將永遠埋沒,無人知道。2010年10月5日公共電視網PBS報道,有252名原被判決有罪的人,由於DNS分析而證明是無辜者,其中17人是死刑犯,在等待死刑處決。這252人中,有40人“坦白”了他們沒有犯過的罪,他們被定罪是依據他們的坦白。
美國的司法系統用合法的方法製造冤案容易,但是糾正極為困難,而且法官、檢察官、陪審員全都享有司法豁免權,以至這個系統沒有一個人需對冤獄負責。冤情如此確然的“諾福克四水兵”,至今也只有泰斯一人,卸下強加於身上的誣告控罪,而這是抗爭十餘年,歷經千難萬險,百折不回,在民意支持下(靠民意糾正司法錯誤不是一個健康的標誌)得以成功,然而僅僅是“摘帽”而已,還非“平反”。美國的司法制度絕對不是楷模,而是需要動大手術改革。
在中國自由派的論壇上,有許多人津津樂道美國司法制度信奉“寧可錯放一千,不可錯抓一個”,說得像真的一樣。這些人應該讀一讀“諾福克四水兵”案的報道。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