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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10) 2012-07-18 10:19:23

 

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10)

 

作者: 方鲲鹏

  

3)这个司法系统很难纠正冤假错案

 

按照警检方搬上法庭的正式破案版本,8个人在米歇尔公寓轮奸并杀害了她。但是,搜集到的物理和生物证据,包括DNA和指纹,都是同一个人留下的,其余7个人连一根头发也没掉落,连一个指纹,一个脚印也没留下(米歇尔客厅的地板刚做了油漆上光,很容易印上脚印)。就算警检方能够死掰,因为另外7个人的头皮特别坚实,所以一根头发也没掉下。那么,这个官方版本中,8个人都“掉下”了精液,怎么米歇尔体内体外也只能搜集到一个人的精液?连死掰的余地都没有!

 

警察和检察官分明已经知道抓错了人,这7个人是无辜的,但是他们非但不放人,还要把冤案办成一个不能翻转的铁案。为了掩盖他们办案的无能,竟然要彻底毁灭7条无辜的生命或他们的一生。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不是偷偷摸摸的行为,不是一个警察或一个检察官的行为,这是一个团队的公开行为,是在法律的名义下、遵循法律程序玩的“公平”游戏,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在司法独立的招牌下,没有一个人可以阻止他们。这个司法系统最可怕之处就在这里。

 

例如,警察和检察官明知丹尼塞“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案发时他离犯罪现场有6小时车程,巴拉德也再三向警检方承认,是他一个人作的案,他从来没有见过这7个人,但是检察官仍然在巴拉德已经承认单独作案的两个多月后,不顾一切事实和证据,起诉丹尼塞,并且求处死刑,还公然威逼泰斯出庭作假证,证明丹尼塞案发时在现场。

 

陪审团在这个冤案中担当了杀手的悲剧角色。辛普森杀妻案审判期间,有评论家说审判就像马戏表演。这话有一定的道理。陪审团在两队表演人马中,向表演比较出色的一队颁奖。表演出色的好演员价码高,辛普森对此不犯愁,他有这个经济能力支付。可是“诺福克四水兵”都是底层蓝领百姓家庭,请不起高价演员,偏又遇上演技一流的检察官,能把白的说成黑的,死的说成活的。结果,三场审判(威尔逊一场审判,泰斯两场审判)的三个陪审团,都判检察官得胜。

 

然而在2005年,11位来自威尔逊审判的陪审员和泰斯第二场审判的陪审员(泰斯的第一次审判后来判定流审,因而不需要该审判的陪审员发表意见),发表公开信,措辞严厉地抱怨审判时法官和检察官有选择地馈给他们不完全的资讯,把有利于证明“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的信息全封杀了,误导他们,使他们作出错误的判决。陪审员的素质太低,没有足够的能力识别事实和编造的故事,也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来看法官方面。虽然是陪审团作判决,但主持审判的法官实际上有左右审判的权力,包括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哪些不可以。而上诉法院只考察下级法院作裁决的过程是否合法,不检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部分。换言之,如果这是一个冤案,上诉庭法官不是考察有无冤情,而是考察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是否合法。

 

威尔逊和泰斯在审判后都提出了上诉,并且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结果都是败诉。

 

上诉败诉后,冤案就办成了铁案、死案,即案子关闭了。冤也好,不冤也好,法院不理睬了。“诺福克四水兵”冤案影响大了以后,有名望的律师义务为迪克代理,从迪克的海军上司那里得到宣誓下的书面证词,证明迪克那晚在军舰上。证明几年前就呈交法院了。但有什么用?检验证据的责任在陪审团,不是我们法官的事,案子死了!

 

这里简单说明一下使泰斯案起死回生的警察两行字,与迪克海军上司书面证词的区别。泰斯案的那两行字证据,在结案前已存在,当时辩诉双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是泰斯律师疏忽了这个证据的重要性,属于律师严重失职行为。而迪克海军上司的书面证词,是结案后提供的,是未经双方同意的呈堂证据,因此在重过程、轻结果的僵化司法体制下,法官可以拒绝考虑如此重要的证据。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诺福克四水兵”根本就不是冤案,不是被告已经得到“公平的”辩护和上诉的权利了嘛?真正的问题是,这个制度容许冤案被合法制造,没有人需要承担冤案责任。让我们来看一下米歇尔一案部分事件的时间序列:

 

1999122日,法官批准第一名被告威廉斯的认罪协议。

 

1999222日,警察得到巴拉德从监狱写出的信,承认杀害了米歇尔。

 

1999421日,法官批准第二名被告迪克的认罪协议。

 

199957日,警检方要求泰斯在起诉丹尼塞的听证会上,不实指证丹尼塞强奸和杀人。泰斯拒绝出庭作伪证,他同检方签署的认罪协议遭撤销。

 

19996月,威尔逊被审判

 

20002月,泰斯被审判。

 

真凶巴拉德坦白的时间1999222,划出了一个分界点,在这分界点之前,还可以认为警检方无意办错了案,在这分界点之后,就是警检方蓄意办错案。从上面的序列可以看出,在警检方知道是巴拉德单独作案前,只有威廉斯一个被告才结案。检方完全可以用新发现证据为理由,发一个动议,要求法庭撤销对威廉斯的判决,纠正错误。可令人发指,他们选择的是一不做,二不休,明知办成了冤案,也绝不回头,假手陪审团,要把冤案进行到底。

 

想象一下,清晨2点半(这是巴拉德招供的米歇尔被害时间)有个人被杀了,一个老百姓这时在自己家的床上睡觉,检察官明知他没有涉案,但是起诉他杀人罪。虽然这个老百姓享有“公平、公正”的辩护权利,但是除非是上夜班的工人,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怎么向陪审团证明早上2点半在家里睡觉?这种栽赃诬陷式起诉,违反人类道德底线,从根本上就没有“公平、公正”可言,但是美国法律允许,栽赃诬陷式起诉的操作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检察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就“诺福克四水兵”来说,检察官将一人单独作案,“连死掰的余地都没有”的案子,硬是把7个无辜者扯进来,合法地办成8个人的黑帮团伙案子。

 

警察和检察官为什么要这么做?几位专家在PBS电视网2010119日晚上的一个节目里有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警检方意识到抓错了7个无辜者,但是他们不能承认这个错误,他们丢不起这个面子,他们必须起诉这7个人。

 

十多年了,把“诺福克四水兵”送进监狱的检察官们,没有因为这个案子而降级或晋升,还是做他们的检察官,还可以合法办出类似“诺福克四水兵”的案件来。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悲哀。

 

由于“诺福克四水兵”的冤情实在太严重,激起社会好心人士的关注。人们想方设法解救他们,但是冤案已被警、检、法办成了死案,不能翻案了,只能走旁门左道,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像泰斯,挖空心思找出技术性理由,提出人身保护令一类的请愿,另一种是要求州长特赦。“诺福克四水兵”在这些方面之所以能获得一些成功,完全是民意驱动的结果,而不是法律使然,纯粹从法律角度考量,成功率相当于买彩卷中大奖。

 

那位良心发现、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审判庭法官,不是当初主持审判他的法官,对当年泰斯案子的错误无需负责。这位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理由是,警察不理睬泰斯要求沉默的权利,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而如果不容许泰斯的录音作为呈堂证据,陪审团很可能判决泰斯无罪(如果仅仅侵犯了泰斯的宪法权利,但是这份坦白证据对于陪审团做判决没有决定性影响,则不能撤销原判决)。可是检方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后,仍然由当年驳回泰斯上诉的那些大法官来作决定。如果这些人现在支持泰斯的人身保护令,就意味着当年他们错了。这里存在很多微妙的厉害关系,但不会有直接证据告诉你是怎么一回事。无论如何,州最高法院最后仅以泰斯没能证明审判带有偏见这样一个简单理由,撤销了对他的人身保护令,把他打翻回无期徒刑的监狱。

 

美国的法院系统,强调的是公正的过程,而不是公正的结果。吉尼亚州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有典型的示范意义,这些大法官表达的观念是,只要审判是所谓没有“偏见”的,审判结果就不能推翻。正如上文指出的,“上诉庭法官不是考察有无冤情,而是考察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是否合法。”

 

最后只能是另起炉灶,由同判决米歇尔一案毫无牵涉的联邦法院给予泰斯人身保护令,将原控罪撤销。联邦法院的理由是,巴拉德已经坦承他一个人作案,现场证据也支持是巴拉德一个人作案,而泰斯的坦白为非法获取,其内容也与现场证据矛盾,如果没有泰斯的这份坦白,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审判泰斯的结果将会不同。

 

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共同遵照法律程序,合法构造了这起冤案,现在只有被当枪使的陪审员承认错误,可是审判已过,他们出来呼吁,效果几乎等于零。而警官、检察官、法官,对他们来说,维护他们的面子,比普通百姓的性命更重要。

 

DNA技术用于识别罪犯起始于1987年,历史还不长。如果没有DNA技术,米歇尔一案就办到威廉斯为止,威廉斯的冤屈将永远埋没,无人知道。2010105日公共电视网PBS报道,有252名原被判决有罪的人,由于DNS分析而证明是无辜者,其中17人是死刑犯,在等待死刑处决。这252人中,有40人“坦白”了他们没有犯过的罪,他们被定罪是依据他们的坦白。

 

美国的司法系统用合法的方法制造冤案容易,但是纠正极为困难,而且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全都享有司法豁免权,以至这个系统没有一个人需对冤狱负责。冤情如此确然的“诺福克四水兵”,至今也只有泰斯一人,卸下强加于身上的诬告控罪,而这是抗争十余年,历经千难万险,百折不回,在民意支持下(靠民意纠正司法错误不是一个健康的标志)得以成功,然而仅仅是“摘帽”而已,还非“平反”。美国的司法制度绝对不是楷模,而是需要动大手术改革。

 

在中国自由派的论坛上,有许多人津津乐道美国司法制度信奉“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一个”,说得像真的一样。这些人应该读一读“诺福克四水兵”案的报道。

 

(待续)

浏览(2856) (0) 评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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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0 06:53:18
华山博,
经你一提醒,我想起万维曾有人根据一件待审案件,发出“中国是强奸犯的天堂”感概,但实际上后来这件待审案件的被告强奸罪成立,被判刑。

谢谢你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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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20 06:30:02
华山博还真被选为陪审团员? 看来把你“编”进教材还是有点依据的。

其实,我认为,有机会做去陪审团也不错,至少可以看到,听到,体会到更多更直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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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山 留言时间:2012-07-19 20:48:19
连山,不必担心华山是你的马甲,或你是华山的马甲。那是没退路时,民教们采用的手段,别把它们的漫骂当成回事。

说真的,我还真的被钦点过为陪审团员,只是咱对此不感兴趣,待遇又不咋地,就找个茬儿开溜了。我说过来美国,咱一不看中它的民主,二不欣赏它的法制,当初就是欣赏它的富有和环境。

方博的系列我是每集不漏的。民教人士们往往从一件强奸案看中国司法问题,还引申为什么中国人都是性奴。方博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那些为这样无耻案例辩解的,大概也离性奴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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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9 19:52:57
深浅博,

你决得2+2=5的例子很好笑,其实,我还收集了不少更可笑的“推理/逻辑”来 driving the trial 呢!

对大多数人来说,好像法律很高不可攀,其实不然,稍微花点力气也能知道一二,特别是对丑陋的东西感觉,是不需要特殊训练就能体会得到的!


〉这个司法制度不改进,以后还会有2+2=6,7,8 and so on的案例呢!

希望这个司法制度改进的呼声不是一天两天的了, 结果还不是看到2+2=6,7,8 and so on的案例天天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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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9 19:41:42
原来为了能够使在美国的报纸和新闻里天天有短可揭,有丑闻可爆, 所以,这里的美国法律才必须天天要制造出足够的冤假错案, 否则,如何来improve? 哦,弄清楚了,原来是这么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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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7-19 19:14:11
“在美国的报纸和新闻里大多是揭短爆丑闻的东东,帮助美国improve的大善举天天都在发生啊”

是吗?怪不得需要凡平老兄这个民奴出来多拍点马屁平衡一下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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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时间:2012-07-19 17:03:23
老穆党奴说得不错,加上驻中国领馆里千步笑五十步的中国囚犯,美国管的犯人能不世界第一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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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时间:2012-07-19 16:59:20
To 深深浅浅,

"俺觉得客观地分析讨论冤案以发现现有的司法制度的弊病,是帮助美国improve的一大善举。"

在美国的报纸和新闻里大多是揭短爆丑闻的东东,帮助美国improve的大善举天天都在发生啊,呵呵。

"希望民主法制更健全,更完善不错,人人都享有公平,公义"这个远大理想不错,我很赞成,呵呵,问题是这个世界有那么使全十美吗,就是带了无色眼镜也看不到啊,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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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7-19 16:14:37
凡平老兄说对了,

“奇案”?这个案子其实只会让正常人觉得奇怪。在美国,这可是正常得不得了的公正法制办案。里头有什么步骤是不合法的吗?一样都没有。完全是公正的冤案,因此也不是冤案。

凡平老兄真客气,还一百步五十步。其实你老兄因该这么帮你主子涂脂抹粉:美国不是逃得最慢,而是逃得“最不快”。

不过话说回来,你怎么知道谁是一百步谁是五十步?是不是用你的民奴专用“双重标准”量出来的?不过自由美国囚犯世界第一这个距离,随便你怎么量,全世界就是他遥遥领先。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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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9 15:54:49
TigerForest兄,
确实如此,所以我同情无钱无势的平民百姓,下一篇就谈“钱啊,钱”。
这个joke很有意思,也是所谓的政治笑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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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9 15:51:38
真凶巴拉德现身的时机给法官出了个难题,在一个月前,法官批准了第一名被告威廉斯的认罪协议。在巴拉德冒出来一个月后,虽然检方的案件版本不一样了,而且法官也已经知道巴拉德招认是一个人作案,但还是批准了第二名被告迪克的认罪协议,如果第二个不批准,第一个怎么办?这个法官对冤案的形成脱不了干系了,已上了贼船。接着他又主持审判威尔逊和泰斯。泰斯第一次审判后上诉,结果上诉庭发现主持审判的法官给陪审团2+2=5的rule,所以宣判流审。而这同一个法官再主持泰斯的第二次审判,他不能玩2+2=5,还可以玩5-2=2嘛,法官总有很多方法左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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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19 15:14:34
TO 凡平,

俺觉得客观地分析讨论冤案以发现现有的司法制度的弊病,是帮助美国improve的一大善举。

谁不希望民主法制更健全,更完善,人人都享有公平,公义?

一戴上有色眼镜,看问题就会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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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19 14:49:24
连山,

你的“热情帮助陪审团成员以得出2+2=5”的例子太妙了!

所以这个陪审团一致通过了对该惊天冤案的有罪判决。

这个司法制度不改进,以后还会有2+2=6,7,8 and so on的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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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19 14:36:54
TigerForest,

谢谢你喜欢这个Joke。落在那样素质的检,法官员,律师手中,还幻想什么公平,公

义?真希望只是个J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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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19 14:36:54
TigerForest,

谢谢你喜欢这个Joke。落在那样素质的检,法官员,律师手中,还幻想什么公平,公

义?真希望只是个J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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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时间:2012-07-19 13:00:31
百步笑五十步已经是千古笑谈,现在不仅有千步笑五十步,更出现千步千万不要学五十步的妙论,呵呵,无奇不有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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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gerForest 留言时间:2012-07-19 11:51:14
方兄的系列博文虽然未能全部拜读,但略略扫了一下,已经让人倒抽凉气了。我听一位京城的高干子女说,彭真的儿子开的律师事务所就干着这样的勾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完全当法律为儿戏。此之所以李庄给薄熙来狠狠整了一下的原因。如若中国也朝这条路上走,中国的老百姓就真没的希望了。

深深浅浅的Joke让人笑破肚皮了。谢一个,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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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时间:2012-07-19 11:50:22
这奇案写得引人入胜,赛过电影剧本了,呵呵。

问题是这奇案估计发生的概率估计不高,否则也无法称奇了。

但是从这个奇案可以一锤定音,美国的司法制度虚伪吃人啊,大家小心别碰上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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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8 20:10:23
方兄,

我和老穆写文章的风格和写评论的风格不同,也是无奈,因为他们这伙人曾经举证我是他的马甲?

所以,只有等他先说了,我再从另外不同的侧重点来评论。。。不过,我留言中用错了一个词,虽然及时发现,但还是希望没有大问题。

他们这伙人还曾经说我是华山的马甲。大概,华山又在等我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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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8 19:55:46
对不起,我上面的留言中用 split verdict 错了,应该是用 split conviction。

split verdict 有另外的含义,即被告的有些 counts 定罪, 有些 counts 定不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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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8 19:31:51
逍遥兄,
好啊,“飞来飞去”,真是逍遥呀,祝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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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8 19:30:49
连山兄,
我早就知道你和老穆有专业性的见解。写文章的风格和写评论的风格不同,侧重点也不同,所以文章和评论相辅相成,就能发挥更好的作用。谢谢两位专业评论!

虽然没有统计数据,说冤案的承受者总是弱者,也差不离。警官、检察官、法官表面上道貌岸然,私底下是势利眼,如果“诺福克四水兵”来自强势家庭,不用到高价律师来压他们,这“三官”恐怕早就知难歇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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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8 19:28:19
深深浅浅博,
谢谢那篇joke短文,给这里严肃的话题加进了轻松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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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8 19:24:01
Elwyen博,谢谢来访。
是呀,“这个世界走到哪里都这么黑暗”,所以不能轻信诱人的理论,我就撰文将普世价值理论和共产主义理论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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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逍遥津 留言时间:2012-07-18 19:12:04
近来较忙,飞来飞去,上网的时间不多,这几笔涂鸦还是在麦当劳里干的。不过,再辛苦,方兄的大作还是不能落下的,只是暂时无法细品细评了。

连山和皇上的评论也不落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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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逍遥津 留言时间:2012-07-18 19:03:14
我有一个梦想
一天,
在乔治州的红岩山下
B毛们和伊萍们能够
因为各自不同的无辜与无奈
齐齐坐在监狱内的一张桌子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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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8 18:41:12
方兄辛苦了,特别牺牲自己的时间来替大家分析,就像网友月博所说,该系列篇篇皆精华,这评价不为过!

对这个司法系统是否能纠正冤假错案? 答案是显然的,不可能!原因也很简单,背后有太多的利益驱动,即老穆说得对,法律商业化了。。。
虽然从法律上来看在预审阶段就有许多的法规可以用来纠正冤假错案,但现在都成了聋子的耳朵,即便用了,也不管用。再说,现在预审阶段的目标几乎已经变成了让97%的被告认罪,而不是原来的预审阶段所起的法律作用,要说原来的预审阶段的法律作用之一就是要帮助法院纠正冤假错案的。 现在倒好,变成了被告的目标就是成为那“幸存”的3% 的中彩者!根本就别想纠正冤假错案了。
按说,对那“幸存”的3% 的中彩者而言,陪审团是个关键点,但大家分析了许多,也不管用的。方兄说得好,种种原因,有许多是脑子不灵光的人组成。。。 其实,就陪审团的挑选也有很多“讲究”,从初选的约50个(脑子不灵光的人)如何最终定下12 人,有许多的讲究(潜规则)
即便,12人都是脑子很灵光的人组成(被告再次中彩),那后面就是有个很重要的过程,法律上叫做conducting (or guiding),意思就是让那12人(都是脑子很灵光的人组成)陪审团怎样来应用具体的法规来分析被告的所做所为是否犯法了。 很奇怪,这个conducting (or guiding) 的过程,被告是无法介入的,全由法官(和检察官)来主导! 举个例子,如果对本案件conducting (or guiding) 推出2+2 =5, 那就对不起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凡是碰到 2+2 就必须 等于5 了,而不能是4! 很奇怪?但这就是事实 (为了大家便于理解,这里用2+2 来表述),所以,只要一看庭审前的 Rule (conducting),结果就八九不离十了。。。 后面就是方兄提及的呈堂证据过程,当然双方会争取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堂, 封杀对方的证据喽,大家以前已经看到许多讨论了,不多说了。 其实还有证人,也极其重要,到底哪些人可以庭上作证,又是很多的潜规则需要法官来定夺!还有。。。还有。。。还有。。。
好了,终于等到陪审团要最后投票了,但投票前有个过程叫 deliberation, 潜规则又来了, 法官呢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陪审团出个不一致的结果 (split verdict ),老实说很少会一致认为被告无罪的。 因为split verdict 会给被告留下“反盘”的机会(即便“反盘”的机会不大),打个比方,如果华山博也“荣幸”地成为陪审团一员了,看出了潜规则演戏很不道德,怎么会2+2=5呢? 投不下有罪的一票(即便其他11人投了有罪决定),那眼看似乎就要形成split verdict了,其实,按法律而言,陪审团投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split verdict 也正常,但是,就是因为好多人不喜欢陪审团出个不一致的结果给被告有个救命稻草的机会,华山博马上会被很“很热情”地帮助,“很热情”地沟通,“很热情”地规劝,“很热情”地认清形势,“很热情”地。。。
“很热情”的过程开始是11人对华山博1人,知道华山博喜欢辩论,则后来会演变成法院强势介入(当然从最原始的)conducting (or guiding) 教育入手,及时指出本案的Conducting Rule 不是陪审团决定的,你丫直接用就是了,干吗没完没了地纠缠,你成心捣乱是否? 当然,那过程11人还要作陪的,人家哪有这么大耐心,领钱都等不及了。。。这时,那11人就不会很“很热情”地帮助华山博了,该是“很严厉”的过程开始了。。。 按常规,这个阶段(按华山的背景)普世派该出来了,打黑的,狼啊,狗啊都出来威胁华山博了,这不是开玩笑,有许多的报道说过,持不同意见的陪审员经常被“整”哭,甚至吓呆得都有。。。如果华山博还是不妥协呢(反正经历过万维嘛)? 没有关系的,办法有的是,这个时候会有某个“愤怒”的政府工作人员,或其他某个陪审员,或其他某个对民主社会无比热爱的舔蛋阿姨等等。。。会应很主持公道的报纸(电视,网络。。。)采访,就那“罪大恶极”的被告迟迟定不了罪的原因,进行追踪报道时,他们会把“顽固分子”华山博的名字不经意地曝光,这下,就该全社会来关注华山博了,那如果华山博还是不妥协呢? 办法有的是,从家人入手,先把华山博家人的思想做通了。。。。 直到华山博那宝贵的一票“神圣”地投下为止! 当然,这里是用演绎得手法来说明,实际上事实就是如此,是由实际例子来支撑的!
有没有真的就有人不投那一票呢? 当然有,但大家看那个投票的结果大? 经过陪审团一致定罪的比例高达95%以上!
还有,以前说过,这里再提一下,即便那12人一致作出有罪的判决,法律最后还是给法官最后一个机会来纠错,直接推翻陪审团定罪的决定,称之为vacant the jury verdict (under FED. RULE 29)
但经过上面的推演,可能吗?这种事情发生的机率(vacant the verdict)比大熊猫还稀少(法官不能推翻陪审团无罪的判决)!
所以,老实说那就是在演戏(如老穆说的那流水线走一趟而已),演过了就是“公平”结果的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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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18 18:38:46
今天在杂志上读到这个joke。看看这些检察官,律师,法官的素质!Hopefully,it's just a joke.


In a trial, a Southern small-town prosecuting attorney called his first witness, a grandmotherly, elderly women to the stand. He approached her and asked: “ Mrs. Jones, do you know me?”

She responded, “ Why yes, I do know you, Mr. Williams. I’ve known you since you were a boy and frankly, you’ve been a big disappointment to me. You lie, you cheat on your wife, and you manipulate people. You’ll never amount to anything more than a two-bit paper pusher.”

The lawyer was stunned. Not knowing what to do, he pointed across the room and asked: “ Mrs. Jones, do you know the defense attorney? ”

She again replied, “Why yes, I do. I‘ve known Mr. Bradley since he was a youngster, too. He’s lazy, bigoted, and has a drinking problem. His law practice is one of the worst in the entire state. Not to mention he cheated on his wife with three different women. One of them is your wife. Yes, I know him.”

The defense attorney nearly died.

The judge asked both conunslors to approached the bench and, in a very quiet voice said, “ if either of you idiots asks if she knows me, I’ll send you both to the electric ch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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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18 18:17:00
严重赞同方先生的观点:对践踏司法,残害无辜,严重失职者要严惩不贷。

严重同意皇上对“无罪推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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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wyen 留言时间:2012-07-18 18:08:45
早关注到了方大侠的连载,但一直没有进来读。刚读完了此篇,感觉是shocked。由此联想到很多年前读到的一篇华人青年的冤案,觉得这个世界走到哪里都这么黑暗。我的一位德国朋友曾跟我说过,他们对美国的陪审团制非常不理解,觉得很荒诞。
不知道我还有没有勇气去读你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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