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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位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庸酬左右 2011-05-27 15:59:47

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4)

 

作者: 方鯤鵬

 

四、 法官職位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庸酬左右

 

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審議投票通過,終身任職。而州法院法官產生的方法由各州憲法規定,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類似於聯邦法官的產生方法,由州長提名,州議會通過;另一種是採用選舉制。有些州也採取混和模式,比如審判庭的法官由選舉產生,上訴庭的法官由州長任命。

 

以東北部地區幾個州為例。馬薩諸塞州所有的法官空缺,由州長提名,州政務會確認填補;法官一旦上任,就可一直任職到70歲退休。新澤西州的審判庭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由州長提名,州參議院投票通過的形式產生,任期為7年。任期滿後如獲州長續任提名和州參議院通過,就可繼續任職到70歲退休。實際上就像聯邦法官遭彈劾少之又少,沒有續任的法官也少之又少。新澤西州的上訴庭法官,由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從審判庭法官中提拔出任,而由此產生的審判庭法官空缺,依循州長提名、州參議院通過的方式補上。

 

與新澤西州和馬薩諸塞州都相鄰的紐約州,法官主要由選舉產生。紐約州是美國產生法官的方式最多樣化的州之一,州內不同地區、不同法院往往採用不同的方法產生法官。但是大多數法官,是通過選舉產生。這種選舉完全受政黨政治的左右,競選法官同競選州長和州議員們一樣,候選人先要在黨的代表大會上獲得提名,然後代表民主黨或共和黨出馬競選法官,在全民選舉中獲得相對多數票即勝選。不同於其他競選的公職,法官當選後任期特別長,多數是10年或14年,取決於是哪一類別的法官。

 

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很容易合法地把法官職位作為政治酬庸,用來回報政治獻金、獎勵親信等,由選民選法官無疑在制度上前進了一大步。而且理論上,並非只有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可以參選。但是在兩黨政治高度發展的美國,沒有共和黨或民主黨的支持與金援,兩袖清風的獨立候選人很難成功。這種選舉制度逼迫候選人必須依附於政黨,骨子裡仍然是政客們遴選法官,而且使得法官沒有超然於黨派。

 

能被提名任法官或有資格競選法官的條件,除了須有律師執照外,沒有其他硬指標。律師的總體道德水準沒有人敢恭維,指望律師搖身一變成法官後,道德水準就會升華,那是笑話。

 

新澤西州為例,可以看看法官的道德品質標準可以容忍到一個怎麼樣低的門檻。我在互聯網上經過不完全的搜索後發現,近年來新澤西州至少有7位法官酗酒駕車被警察在公路上逮捕,並在後繼的司法程序中受到酗酒駕車罪成立的宣判。新澤西州的最高法院總共只有7位大法官,上述酗酒駕車遭逮捕的法官中,有一人當時是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事發後他繼續做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直到70歲退休。退休後在很短時間內又接連發生了兩起酗酒駕車被警察現場逮捕的事件。

 

而更精彩的是,有一位法官在商店偷了兩隻手錶,在審判時這位被告身份的法官述說了十多個使她產生偷竊行為的理由。其中有:陰道無名瘙癢,家裡一個抽水馬桶不停地漏水,要為父母親準備他們的結婚周年禮物。其餘的也都是諸如此類,不一一列舉了。最後她的偷竊罪還是成立,但是法官只判了她及其輕微的250美元的罰款。

 

這位被告法官陳述的辯護理由可以使人噴飯,而審理該案的法官發表的高論可以使人目瞪口呆。關於被告自己是法官還犯偷竊罪,審理法官評論說:“我發現沒有理由認為,被告不能繼續以符合於她法官就職誓言的方式,履行她的職責。” 這還不算,審理法官進一步補充道:“確實的,這次經驗甚至可使她在一個比過去更高的奉獻水平上,來履行她的法官職責。”

 

新澤西州最高法院頒布的《法官行為守則》,對法官應具備的道德標準開門見山,第一段話就是:“法官判案的獨立與受尊敬是司法公正必須的社會條件。法官應該參與建立、維護、貫徹、並且身體力行地自覺遵守高標準的行為準則,以使司法的獨立與完整得以實現。”

 

酗酒駕車現場遭逮捕,商店偷竊被定罪,這種事發生在私營企業的員工或政府機關普通雇員身上,是要被炒魷魚的。但發生在法官身上,居然可以薪水不減,法官照做,而且可以安安然然地繼續當一個州(相當於中國的一個省)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對照這樣的現實,再來看官方的《法官行為守則》,就像是在讀黑色幽默的文章。

 

難怪波蒂厄斯法官在國會彈劾聽證會上喊冤,他的律師團隊還振振有詞辯護道,律師向法官送禮物和現金在當地司空見慣,不應對波蒂厄斯法官搞雙重標準。

 

法官是擁有公權力的極為重要的政府公職。但是美國產生法官的體制,着實令人堪虞。這種體制在填補法官職位時容易為政治庸酬左右,容易助長政客型法官。遴選的法官往往社交能力強,政治公關能力有餘,但法學修養,個人道德和職業道德卻不見底細。多年來要求改革法官產生制度的呼聲雖然不絕於耳,然而在美國,要通過立法改革一項制度,是非常之艱難,故總是雷聲大,雨點小。

 

(待續)

 

瀏覽(2299) (0) 評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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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6-08 05:51:14
剛剛回訪。對了,那統計只包括一般管轄權的法院案子。我之前說過,小額法庭沒有陪審團。也沒有這個必要吧? 房東房客法庭也沒有。離婚案子就有了。但那個統計數據高訴我們,陪審團裁決的民事案子比例很高。

一般人是沒有打官司玩的,我看過報導說中途和解或無望之下撤訴的案子比撐到最後的多得多。這就是為什麼總體案件中經由最後庭審的比例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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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6-02 14:44:51
北岸:

從那份資料不能得出民事案件“最後經由陪審團裁決的案件不亞於法官裁決”這個結論。你如果仔細看看資料中的table 1,並運用一下加法,就能明白。這份資料只有民事案中最可能有陪審團審判的三個類別:民事侵權、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其他如小額民事訴訟、家事糾紛(divorcealimonychild custodychild support 等)、房租糾紛、託管糾紛等等,都沒有包括。沒有包括的類別是幾乎不可能有陪審團裁決的案子,因此如果統計全部民事案,結果會很不一樣。

打官司立案要受費,沒有人會打着玩,撤訴的事非常少,可以忽略。

本來想寫下篇時說明這些,但計劃有變,所以現在回答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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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30 00:53:26
胖八網友,

如上所述,“獨立,自由”的媒體,是和“民事訴訟陪審團”一樣,在現實中不存在的東西,

如果你說這個並不“獨立”,也並非絕對“自由”的私人生意,居然是“社會公平,公正的一項保證,其力量不亞於司法” 的話, 那就麻煩了。 因為這叫 trail by media, 媒體審判,是 mob rule 的基礎。

所以你看到了,你重複這些“獨立司法”,“獨立媒體”, “相互監督” 這些毫無現實依據的空頭口號,其實也就是“成熟”宣傳洗腦的結果。

看來這個容易被洗腦的人是到東到西, 都逃不了接受洗腦的命。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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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9 21:44:25
胖八老姐,

既然談到“獨立”的西方媒體了,和“獨立”的司法一樣,又來了一件皇帝的新衣了。

“我覺得同中國比,美國社會的精英階層對國家的控制顯得成熟” 這句話說對了,只有不成熟的中國才會把自己的“宣傳部” 叫做“宣傳部”。成熟的西方媒體是不會犯這種幼稚的錯誤的。

胖八以為美國媒體“揭露”出幾件毫無後果的負面報道,就是“獨立,公正”了?

尼克松雖然犯法,但立馬就得到福特的無條件總統寬恕。克林頓的拉鏈不過是茶餘飯後的笑話。至於伊拉克阿富汗從濫殺無辜到欺騙國會,非法戰爭到摧殘俘虜等無數的“披露”, 除了小貓一兩隻為此熱了些麻煩,有什麼結果嗎?

但再看看這個“獨立”媒體為了這個政治體制服務而假造的新聞,圖片,大規模殺傷武器的證據, 流亡者的“證詞”,我看還是宣傳多過“報道事實”。

當然你也不能一句實話也不說,這樣還會有誰信你? 所以偶爾“公正獨立”地報道個無傷大雅的“負面”,正能借給你自己更多的可信度。

這就是西方媒體的"成熟"啊。"媒體監督","揭露問題",這是穿在司法外的又一件皇帝新衣的特色。

這件新衣,對在一旁驚喜讚嘆的“聰明人”們來說,也很好看的。而且,這次他們還不是在撒謊,而是真的信了。可能這是因為重複千變的原因吧。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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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9 18:24:56
方博呀,你不至於要用那個小丑一樣的邏輯吧?所有訴諸法院的民事案子中99.7% 中途撤訴或者解掉了,我們可以說最終訴諸事實庭審的案子比例很低。但是,最後經由陪審團裁決的案件不亞於法官裁決的,我們不能也說法官裁決的案子非常之少吧?

這回要不是那個流氓小丑,我不會跟你交流這麼多的。我罵他流氓小丑可不是刻薄,如凡平所指出的,他自己多次無恥地解釋過他網名的意思。事實證明他還很無知。

你可以把我們的留言一同刪除。我不介意。

賀梅案你比較熟悉。我也說過各州的程序法不一樣。如果你願意,應該多查幾個州的程序,免得以偏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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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時間:2011-05-29 10:45:18
方博,

拆名字並宣稱他名字含義的是您的“Mustaphuk”兄自己!您問一下您的Mustaphuk兄,很容易弄清楚誰無聊吧?所以我說您可能不知道他名字的來歷。

再說下去,真的很無聊,到此為止吧,請您刪除我的所有評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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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9 08:27:09
pumbaa博,
謝謝來訪,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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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9 08:25:30
北岸,
我先把你昨天在我前一篇的評論內容轉來一起回答:
“要求陪審團裁決或法官裁決是當事人的選擇,有的法院標準格式上就讓當事人打勾選擇,並不需要法官特別批准。 至於選擇陪審團的原因,根本不需要特別告訴法官,這是當事人的權利。”

民事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陪審團審判,也不一定要說明理由,但是民事案有陪審團審判絕非是當然的權利,必須有該案受理法官批准。絕大多數申請被拒絕。

貝克夫婦向法庭訴求剝奪賀紹強夫婦對賀梅的父母權,涉及剝奪父母權這等重大的民權糾紛,賀紹強夫婦是用動議(motion)的形式非常正式地提出要求陪審團審判的請求,詳細訴說了剝奪父母權對於他們一家就是生離死別,對於他們這世界上沒有比這件事更重要了。但是法官拒絕。被拒絕後請求法官再考慮,還是拒絕。以後該案由另一位法官接手,又提motion 要求陪審團審判,仍然被拒絕。

申請陪審團審判意味着不信任受理法官的公正性,但是卻要該法官的批准才能得到陪審團審判。這是關鍵所在。因此極少有當事人敢提出要求陪審團審判,怕法官拒絕後還懷恨在心。這個問題涉及面很多,不是如pumbaa博所言“一語就可為人解疑釋惑”,所以我簡單回答“理論上有,但實際上非常之少。”

你提供的資料也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解釋,這份資料顯示經陪審團審判的民事案只占所有民事案的0.25%,說是“理論上有,但實際上非常之少”,不為過吧?

我這個系列中已擬定了一篇談陪審團難以為繼的現象,已收集了資料,只是還沒有時間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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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9 08:21:43
凡平博,
我不接受你對別人網名拆開解讀的做法,非常無聊,屬於我定義說“髒話”行為,評論已刪除。

你和MustaphuK兩位前二天來來往往評論太多,我還沒時間看。我會看一遍,如果有隱含性行為的語句,我將刪除。預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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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9 06:37:09
給那些沒空詳讀那個鏈接的朋友們:

"• A jury decided almost 70% of the approximately 26,950
general civil trials disposed of in 2005."


美國的法官濫權時有發生,但法官被懲戒、解職、入監的新聞也不罕見。大夥抽空可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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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9 05:36:30
phuK小丑,我早知道你還會來這一句。無賴一定會這樣的嘛。

大多數案件在終審前雙方和解或撤訴,最終走入審判的案子比例占立案總數很低。這很正常。關鍵是陪審團裁決的案子不比法官裁決的少。

你還真有臉笑話別人“民事案件沒有陪審團”?幾經學習,還是沒學出來。這說明你智商確實很低的。

你不僅自己出醜,還連累了博主稱你為“兄”(現在降級成mustaphuk博了)。又誤導博主說陪審團審理的案子" 少之又少"。 你可是真該死呀。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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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時間:2011-05-29 05:03:37
博主這博文很好,贊一聲。

評論中有些觀點卻不敢苟同。
博主下面這段話,我覺得與事實不符。
“我覺得同中國比,美國社會的精英階層對國家的控制顯得成熟,特別媒體能自我約束,不報道、少報道美國的負面方面。美國媒體也知道美國司法有很多問題,包括美國法官權太大,不受監督等,但不會去討論這些問題,它們清楚討論了也改變不了什麼,只會增添動亂。”

事實是:尼克森的水門事件,克林頓的拉鏈門事件,很多負面的事,全是媒體揭露的。
辛普森案的問題,《新聞周刊》每周做調查的。
司法問題,《紐約客》持續探討。
法官權力太大,政治體制中沒有監督,但媒體在監督。

媒體監督,揭露問題,社會才意識到問題存在,才得以進步。
博主引用的數據,我想大概很多來自於媒體的吧?
獨立,自由的媒體,是社會公平,公正的一項保證,其力量不亞於司法。
謝謝博主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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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時間:2011-05-29 03:53:33
phuK哈哈,

0.03 X 0.1 = 0.3% = 沒有

語文不行? 算術不行?? 還是phuK狂想症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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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8 23:00:43
凡平老兄,

我看這是你的狂想症的症狀。

你能從方博主的第一篇有關美國司法的博文里看出博主是“,要麼是別有用心,要麼是。。。” 你當然也能看出我的名字是在罵你。

這是你的症狀,怪不得我啊。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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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8 22:55:08
北岸老兄,

你說對了,你是非常不才,找到“權威統計”, 可惜不識字。 如果你識字,就會知道這篇你自己找到的“權威統計”的內容。

全年的民事訴訟案,只有 3% 才通過開庭審理解決。而其中絕大多數是沒有陪審員的 Bench Trail。

我知道你語文不行。那就做算術,0.03 X 0.1 是百分之多少?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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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8 21:50:41
各位朋友、博主還有那位phuk小丑:

老夫不才,找到權威統計:2005年,全美各州民事判決中陪審團裁決的比例高過法官裁決的。http://bjs.ojp.usdoj.gov/content/pub/pdf/cbjtsc05.pdf

結論:美國不僅有民事陪審團制度;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有;而且由州陪審團裁決的案件比例高於州法官裁決的案件。

phuk小丑無知透頂!幾番修改狡辯還是錯得一塌糊塗!小丑還敢笑話老夫“民事刑事案件搞不清”,如今笑話了誰?小丑你應該撞牆去,至少換件馬甲再回來。

希望博主將來落筆更加謹慎,真正做到“有一分事實,說一分話”。更不要證據和結論間“大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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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8 19:47:03
莊兄,歡迎到訪。
我覺得同中國比,美國社會的精英階層對國家的控制顯得成熟,特別媒體能自我約束,不報道、少報道美國的負面方面。美國媒體也知道美國司法有很多問題,包括美國法官權太大,不受監督等,但不會去討論這些問題,它們清楚討論了也改變不了什麼,只會增添動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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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一銳 留言時間:2011-05-28 09:18:22
問題在於不接觸社會僅憑從各種媒體那裡獲得信息是不可靠的!可想而知,媒體當然只說他們自己的話!  -- 莊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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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8 07:05:14
MustaphuK博,
確實如此,虛偽在每種文化中都有,但西方文化中虛偽成份似乎特別濃。別人評論我的文章常要聯繫意識形態,事實上我就是根據事實打假,言之有據。而且只當占有統計數據時才會作歸納。
謝謝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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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7 19:05:43
沒辦法,其實這個美國的法律制度,正是美國政策和社會的縮影。不外乎“假冒偽善,賊喊捉賊,雙重標準,盲目崇拜。”

明明是個極度偏袒,完全是隨個人意願而行使權利的的司法系統,卻硬生生能夠通過合作的媒介的宣傳洗腦,讓大家眾口一詞地認為這是個“公正”,“獨立”的司法體系。

所以說皇帝的新裝是永遠不會過時的,中國崇洋民主人士們會看着那個赤了屁股的皇帝說“這件衣服真漂亮,我自己也想複製一件穿穿。”

中國的司法制度不怎麼樣,但至少他沒向全世界通過導彈坦克來推銷他的衣服。

所以美國最大的問題還不是在他的沒穿着的新衣,而是在他認為他的皇帝新衣比別人的舊衣服還要漂亮。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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