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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位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庸酬左右 2011-05-27 15:59:47

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4)

 

作者: 方鲲鹏

 

四、 法官职位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庸酬左右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审议投票通过,终身任职。而州法院法官产生的方法由各州宪法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类似于联邦法官的产生方法,由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另一种是采用选举制。有些州也采取混和模式,比如审判庭的法官由选举产生,上诉庭的法官由州长任命。

 

以东北部地区几个州为例。马萨诸塞州所有的法官空缺,由州长提名,州政务会确认填补;法官一旦上任,就可一直任职到70岁退休。新泽西州的审判庭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由州长提名,州参议院投票通过的形式产生,任期为7年。任期满后如获州长续任提名和州参议院通过,就可继续任职到70岁退休。实际上就像联邦法官遭弹劾少之又少,没有续任的法官也少之又少。新泽西州的上诉庭法官,由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从审判庭法官中提拔出任,而由此产生的审判庭法官空缺,依循州长提名、州参议院通过的方式补上。

 

与新泽西州和马萨诸塞州都相邻的纽约州,法官主要由选举产生。纽约州是美国产生法官的方式最多样化的州之一,州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往往采用不同的方法产生法官。但是大多数法官,是通过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完全受政党政治的左右,竞选法官同竞选州长和州议员们一样,候选人先要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获得提名,然后代表民主党或共和党出马竞选法官,在全民选举中获得相对多数票即胜选。不同于其他竞选的公职,法官当选后任期特别长,多数是10年或14年,取决于是哪一类别的法官。

 

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很容易合法地把法官职位作为政治酬庸,用来回报政治献金、奖励亲信等,由选民选法官无疑在制度上前进了一大步。而且理论上,并非只有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可以参选。但是在两党政治高度发展的美国,没有共和党或民主党的支持与金援,两袖清风的独立候选人很难成功。这种选举制度逼迫候选人必须依附于政党,骨子里仍然是政客们遴选法官,而且使得法官没有超然于党派。

 

能被提名任法官或有资格竞选法官的条件,除了须有律师执照外,没有其他硬指标。律师的总体道德水准没有人敢恭维,指望律师摇身一变成法官后,道德水准就会升华,那是笑话。

 

新泽西州为例,可以看看法官的道德品质标准可以容忍到一个怎么样低的门槛。我在互联网上经过不完全的搜索后发现,近年来新泽西州至少有7位法官酗酒驾车被警察在公路上逮捕,并在后继的司法程序中受到酗酒驾车罪成立的宣判。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总共只有7位大法官,上述酗酒驾车遭逮捕的法官中,有一人当时是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事发后他继续做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直到70岁退休。退休后在很短时间内又接连发生了两起酗酒驾车被警察现场逮捕的事件。

 

而更精彩的是,有一位法官在商店偷了两只手表,在审判时这位被告身份的法官述说了十多个使她产生偷窃行为的理由。其中有:阴道无名瘙痒,家里一个抽水马桶不停地漏水,要为父母亲准备他们的结婚周年礼物。其余的也都是诸如此类,不一一列举了。最后她的偷窃罪还是成立,但是法官只判了她及其轻微的250美元的罚款。

 

这位被告法官陈述的辩护理由可以使人喷饭,而审理该案的法官发表的高论可以使人目瞪口呆。关于被告自己是法官还犯偷窃罪,审理法官评论说:“我发现没有理由认为,被告不能继续以符合于她法官就职誓言的方式,履行她的职责。” 这还不算,审理法官进一步补充道:“确实的,这次经验甚至可使她在一个比过去更高的奉献水平上,来履行她的法官职责。”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行为守则》,对法官应具备的道德标准开门见山,第一段话就是:“法官判案的独立与受尊敬是司法公正必须的社会条件。法官应该参与建立、维护、贯彻、并且身体力行地自觉遵守高标准的行为准则,以使司法的独立与完整得以实现。”

 

酗酒驾车现场遭逮捕,商店偷窃被定罪,这种事发生在私营企业的员工或政府机关普通雇员身上,是要被炒鱿鱼的。但发生在法官身上,居然可以薪水不减,法官照做,而且可以安安然然地继续当一个州(相当于中国的一个省)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照这样的现实,再来看官方的《法官行为守则》,就像是在读黑色幽默的文章。

 

难怪波蒂厄斯法官在国会弹劾听证会上喊冤,他的律师团队还振振有词辩护道,律师向法官送礼物和现金在当地司空见惯,不应对波蒂厄斯法官搞双重标准。

 

法官是拥有公权力的极为重要的政府公职。但是美国产生法官的体制,着实令人堪虞。这种体制在填补法官职位时容易为政治庸酬左右,容易助长政客型法官。遴选的法官往往社交能力强,政治公关能力有余,但法学修养,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却不见底细。多年来要求改革法官产生制度的呼声虽然不绝于耳,然而在美国,要通过立法改革一项制度,是非常之艰难,故总是雷声大,雨点小。

 

(待续)

 

浏览(1952) (0) 评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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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6-08 05:51:14
刚刚回访。对了,那统计只包括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案子。我之前说过,小额法庭没有陪审团。也没有这个必要吧? 房东房客法庭也没有。离婚案子就有了。但那个统计数据高诉我们,陪审团裁决的民事案子比例很高。

一般人是没有打官司玩的,我看过报导说中途和解或无望之下撤诉的案子比撑到最后的多得多。这就是为什么总体案件中经由最后庭审的比例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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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02 14:44:51
北岸:

从那份资料不能得出民事案件“最后经由陪审团裁决的案件不亚于法官裁决”这个结论。你如果仔细看看资料中的table 1,并运用一下加法,就能明白。这份资料只有民事案中最可能有陪审团审判的三个类别: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其他如小额民事诉讼、家事纠纷(divorcealimonychild custodychild support 等)、房租纠纷、托管纠纷等等,都没有包括。没有包括的类别是几乎不可能有陪审团裁决的案子,因此如果统计全部民事案,结果会很不一样。

打官司立案要受费,没有人会打着玩,撤诉的事非常少,可以忽略。

本来想写下篇时说明这些,但计划有变,所以现在回答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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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30 00:53:26
胖八网友,

如上所述,“独立,自由”的媒体,是和“民事诉讼陪审团”一样,在现实中不存在的东西,

如果你说这个并不“独立”,也并非绝对“自由”的私人生意,居然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一项保证,其力量不亚于司法” 的话, 那就麻烦了。 因为这叫 trail by media, 媒体审判,是 mob rule 的基础。

所以你看到了,你重复这些“独立司法”,“独立媒体”, “相互监督” 这些毫无现实依据的空头口号,其实也就是“成熟”宣传洗脑的结果。

看来这个容易被洗脑的人是到东到西, 都逃不了接受洗脑的命。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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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9 21:44:25
胖八老姐,

既然谈到“独立”的西方媒体了,和“独立”的司法一样,又来了一件皇帝的新衣了。

“我觉得同中国比,美国社会的精英阶层对国家的控制显得成熟” 这句话说对了,只有不成熟的中国才会把自己的“宣传部” 叫做“宣传部”。成熟的西方媒体是不会犯这种幼稚的错误的。

胖八以为美国媒体“揭露”出几件毫无后果的负面报道,就是“独立,公正”了?

尼克松虽然犯法,但立马就得到福特的无条件总统宽恕。克林顿的拉链不过是茶余饭后的笑话。至于伊拉克阿富汗从滥杀无辜到欺骗国会,非法战争到摧残俘虏等无数的“披露”, 除了小猫一两只为此热了些麻烦,有什么结果吗?

但再看看这个“独立”媒体为了这个政治体制服务而假造的新闻,图片,大规模杀伤武器的证据, 流亡者的“证词”,我看还是宣传多过“报道事实”。

当然你也不能一句实话也不说,这样还会有谁信你? 所以偶尔“公正独立”地报道个无伤大雅的“负面”,正能借给你自己更多的可信度。

这就是西方媒体的"成熟"啊。"媒体监督","揭露问题",这是穿在司法外的又一件皇帝新衣的特色。

这件新衣,对在一旁惊喜赞叹的“聪明人”们来说,也很好看的。而且,这次他们还不是在撒谎,而是真的信了。可能这是因为重复千变的原因吧。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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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9 18:24:56
方博呀,你不至于要用那个小丑一样的逻辑吧?所有诉诸法院的民事案子中99.7% 中途撤诉或者解掉了,我们可以说最终诉诸事实庭审的案子比例很低。但是,最后经由陪审团裁决的案件不亚于法官裁决的,我们不能也说法官裁决的案子非常之少吧?

这回要不是那个流氓小丑,我不会跟你交流这么多的。我骂他流氓小丑可不是刻薄,如凡平所指出的,他自己多次无耻地解释过他网名的意思。事实证明他还很无知。

你可以把我们的留言一同删除。我不介意。

贺梅案你比较熟悉。我也说过各州的程序法不一样。如果你愿意,应该多查几个州的程序,免得以偏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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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5-29 10:45:18
方博,

拆名字并宣称他名字含义的是您的“Mustaphuk”兄自己!您问一下您的Mustaphuk兄,很容易弄清楚谁无聊吧?所以我说您可能不知道他名字的来历。

再说下去,真的很无聊,到此为止吧,请您删除我的所有评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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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9 08:27:09
pumbaa博,
谢谢来访,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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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9 08:25:30
北岸,
我先把你昨天在我前一篇的评论内容转来一起回答:
“要求陪审团裁决或法官裁决是当事人的选择,有的法院标准格式上就让当事人打勾选择,并不需要法官特别批准。 至于选择陪审团的原因,根本不需要特别告诉法官,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民事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陪审团审判,也不一定要说明理由,但是民事案有陪审团审判绝非是当然的权利,必须有该案受理法官批准。绝大多数申请被拒绝。

贝克夫妇向法庭诉求剥夺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涉及剥夺父母权这等重大的民权纠纷,贺绍强夫妇是用动议(motion)的形式非常正式地提出要求陪审团审判的请求,详细诉说了剥夺父母权对于他们一家就是生离死别,对于他们这世界上没有比这件事更重要了。但是法官拒绝。被拒绝后请求法官再考虑,还是拒绝。以后该案由另一位法官接手,又提motion 要求陪审团审判,仍然被拒绝。

申请陪审团审判意味着不信任受理法官的公正性,但是却要该法官的批准才能得到陪审团审判。这是关键所在。因此极少有当事人敢提出要求陪审团审判,怕法官拒绝后还怀恨在心。这个问题涉及面很多,不是如pumbaa博所言“一语就可为人解疑释惑”,所以我简单回答“理论上有,但实际上非常之少。”

你提供的资料也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解释,这份资料显示经陪审团审判的民事案只占所有民事案的0.25%,说是“理论上有,但实际上非常之少”,不为过吧?

我这个系列中已拟定了一篇谈陪审团难以为继的现象,已收集了资料,只是还没有时间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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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9 08:21:43
凡平博,
我不接受你对别人网名拆开解读的做法,非常无聊,属于我定义说“脏话”行为,评论已删除。

你和MustaphuK两位前二天来来往往评论太多,我还没时间看。我会看一遍,如果有隐含性行为的语句,我将删除。预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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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9 06:37:09
给那些没空详读那个链接的朋友们:

"• A jury decided almost 70% of the approximately 26,950
general civil trials disposed of in 2005."


美国的法官滥权时有发生,但法官被惩戒、解职、入监的新闻也不罕见。大伙抽空可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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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9 05:36:30
phuK小丑,我早知道你还会来这一句。无赖一定会这样的嘛。

大多数案件在终审前双方和解或撤诉,最终走入审判的案子比例占立案总数很低。这很正常。关键是陪审团裁决的案子不比法官裁决的少。

你还真有脸笑话别人“民事案件没有陪审团”?几经学习,还是没学出来。这说明你智商确实很低的。

你不仅自己出丑,还连累了博主称你为“兄”(现在降级成mustaphuk博了)。又误导博主说陪审团审理的案子" 少之又少"。 你可是真该死呀。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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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1-05-29 05:03:37
博主这博文很好,赞一声。

评论中有些观点却不敢苟同。
博主下面这段话,我觉得与事实不符。
“我觉得同中国比,美国社会的精英阶层对国家的控制显得成熟,特别媒体能自我约束,不报道、少报道美国的负面方面。美国媒体也知道美国司法有很多问题,包括美国法官权太大,不受监督等,但不会去讨论这些问题,它们清楚讨论了也改变不了什么,只会增添动乱。”

事实是:尼克森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很多负面的事,全是媒体揭露的。
辛普森案的问题,《新闻周刊》每周做调查的。
司法问题,《纽约客》持续探讨。
法官权力太大,政治体制中没有监督,但媒体在监督。

媒体监督,揭露问题,社会才意识到问题存在,才得以进步。
博主引用的数据,我想大概很多来自于媒体的吧?
独立,自由的媒体,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一项保证,其力量不亚于司法。
谢谢博主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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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5-29 03:53:33
phuK哈哈,

0.03 X 0.1 = 0.3% = 没有

语文不行? 算术不行?? 还是phuK狂想症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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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8 23:00:43
凡平老兄,

我看这是你的狂想症的症状。

你能从方博主的第一篇有关美国司法的博文里看出博主是“,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 你当然也能看出我的名字是在骂你。

这是你的症状,怪不得我啊。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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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8 22:55:08
北岸老兄,

你说对了,你是非常不才,找到“权威统计”, 可惜不识字。 如果你识字,就会知道这篇你自己找到的“权威统计”的内容。

全年的民事诉讼案,只有 3% 才通过开庭审理解决。而其中绝大多数是没有陪审员的 Bench Trail。

我知道你语文不行。那就做算术,0.03 X 0.1 是百分之多少?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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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8 21:50:41
各位朋友、博主还有那位phuk小丑:

老夫不才,找到权威统计:2005年,全美各州民事判决中陪审团裁决的比例高过法官裁决的。http://bjs.ojp.usdoj.gov/content/pub/pdf/cbjtsc05.pdf

结论:美国不仅有民事陪审团制度;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有;而且由州陪审团裁决的案件比例高于州法官裁决的案件。

phuk小丑无知透顶!几番修改狡辩还是错得一塌糊涂!小丑还敢笑话老夫“民事刑事案件搞不清”,如今笑话了谁?小丑你应该撞墙去,至少换件马甲再回来。

希望博主将来落笔更加谨慎,真正做到“有一分事实,说一分话”。更不要证据和结论间“大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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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8 19:47:03
庄兄,欢迎到访。
我觉得同中国比,美国社会的精英阶层对国家的控制显得成熟,特别媒体能自我约束,不报道、少报道美国的负面方面。美国媒体也知道美国司法有很多问题,包括美国法官权太大,不受监督等,但不会去讨论这些问题,它们清楚讨论了也改变不了什么,只会增添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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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一锐 留言时间:2011-05-28 09:18:22
问题在于不接触社会仅凭从各种媒体那里获得信息是不可靠的!可想而知,媒体当然只说他们自己的话!  -- 庄锐
回复 | 0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8 07:05:14
MustaphuK博,
确实如此,虚伪在每种文化中都有,但西方文化中虚伪成份似乎特别浓。别人评论我的文章常要联系意识形态,事实上我就是根据事实打假,言之有据。而且只当占有统计数据时才会作归纳。
谢谢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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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7 19:05:43
没办法,其实这个美国的法律制度,正是美国政策和社会的缩影。不外乎“假冒伪善,贼喊捉贼,双重标准,盲目崇拜。”

明明是个极度偏袒,完全是随个人意愿而行使权利的的司法系统,却硬生生能够通过合作的媒介的宣传洗脑,让大家众口一词地认为这是个“公正”,“独立”的司法体系。

所以说皇帝的新装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中国崇洋民主人士们会看着那个赤了屁股的皇帝说“这件衣服真漂亮,我自己也想复制一件穿穿。”

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怎么样,但至少他没向全世界通过导弹坦克来推销他的衣服。

所以美国最大的问题还不是在他的没穿着的新衣,而是在他认为他的皇帝新衣比别人的旧衣服还要漂亮。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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