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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陈果仁被害30周年作(5) 2012-06-26 15:41:16

 

为陈果仁被害30周年作(5)

 

缺乏督查机制的独立办案与随心所欲的人治只隔一层纸

 

作者: 方鲲鹏

 

七、美国刑事案件97%未经审判是人治的标志

 

用法治精神办案,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类似的犯罪行为,应该得到近似的处罚。本文前面介绍的几个著名案件都有一个特征,案件的结局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比如陈果仁的案子,被害部分,谋杀案化为误杀案,凶手只获缓刑。而侵犯公民权部分,第一次审判获有罪判决,判刑25年;第二次审判获无罪判决,免于刑事责任。又如丹齐格大桥射击案,同一事件中犯同样罪的嫌犯,有些获判38年以上,有些获判不超过8年。一个案子两次审判的结果,或一个案子中有相同行为的被告之间的判决结果,尚会相差如此之远,毋庸比较相似案情的不同案子了。

 

滥用辩诉交易,是造成案情相似的案件,结果南辕北辙的重要因素。陈果仁被害案,凶手与检方作了辩诉交易后,谋杀案变成了误杀案;而不作这个交易,将以谋杀罪起诉和审判。丹齐格大桥射击案,同检方作辩诉交易的被告比不作辩诉交易的被告,刑期至少减了四分之三。玛丽莎·亚历山大案,被告拒绝了检察官提供的认罪处3年刑期的交易,结果被判了20年。

 

司法案件处分高度不确定性是人治的标志,这个命题大多数人都能接受。滥用辩诉交易是造成这种不确定性的重要原因,这个命题大多数人也能接受。但是我如果利用以上几个案例宣称,美国实行的是人治司法,而不是法治司法,就不够有说服力,因为凡事都可以找到例子,用举例的方法证明结论,有很大的质疑空间。

 

然而,如果我的这个结论有统计数据支持,就站得住了。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资料,2010年全美联邦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中,97%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只有3%经由审判结案[1]。想象一下这样的情景:一个国家,只有3%的刑事案交由法庭审判,而检察官在97%的刑事案中,兼职法官和陪审员,事实上拥有起诉、举证、审判事实、量刑惩罚的四位一体权力,还能说这是一个健康的司法系统吗?因此,统计数据“97%”,就证明了这个国家的司法系统滥用辩诉交易,具有明显的人治特征。如果这种现象发生在非民主体制国家,早就被国际人权组织严词谴责了。

 

滥用辩诉交易,腐蚀败坏了司法风气,不仅使司法市场化,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还让说假话大行其道。

 

美国的法律规定,辩诉交易是一种在事实无争议情况下的快速结案方式,但是被告通过辩诉交易定罪,还是通过审判定罪,将受到同样程度的刑罚。

 

一般来说,量刑权属于法官,除了极少数的认罪协议会写明辩诉双方同意的刑期条款(检方偶尔会这么做,主要是为了敲定重要的污点证人,丹齐格大桥射击案中,经辩诉交易后的认罪协议可能就是这种类型,所以法官很恼火,指责这些认罪交易,将本法庭的手束缚了。”),其余都是在认罪协议中声明,由法官决定刑罚。

 

于是,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明明私下讲好认罪的交换条件,即多少刑期和罚款等,法官也明白这些花样,但是在向法官递交认罪协议时,检察官、被告、法官三方要一起演一场虚伪的法庭戏。

 

法官问:你认罪吗?

被告答:认罪。

法官问:在你签署认罪协议过程中,有人答应过你什么条件没有

被告答:没有。

法官问:如果你不认罪而要求审判,如果审判裁决你有罪,你是否知道,你现在认罪后将得到的刑罚,同审判后得到的刑罚一样?

被告答:知道。

法官问:有没有人强迫你签署认罪协议?

被告答:没有。

法官问:就是说,你认罪是完全自愿的?

被告答:是的。

 

大致上就是这几个标准化问答,一问一答,都有录音或录像记录,存档。只要其中一个回答走样,这协议就黄了,法官将当场拒绝认罪协议。当然,在上庭前,律师一定会教被告怎么回答。

 

讽刺的是,在被告回答前,法官还要被告手按圣经宣誓说真话,而紧接着,法官就心照不宣地接受被告说假话。“辩诉交易”这个专业名称,字面上就有进行谈判交易的意思,实践中当然涉及交换条件,可是法庭上法官还要假惺惺问被告有没有谈条件,而被告则要在圣经宣誓下说假话:“没有。”考虑到每个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的被告,都要经受这番一问一答,而达成认罪交易的案件占总体案件的97%,这可以视为是美国法庭上的大规模造假活动。

 

如果被告实话实说,说出签署协议时检察官答应了什么什么,这就犯了江湖大忌。检察官勃然大怒,断然否认,并宣布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认罪协议。检察官回去后就会修改起诉书,不仅增加起诉罪名,而且这新增的控罪比原来已有的还重许多。如果经审判后罪名成立,法官判刑恐怕也会格外重,你坏了江湖规矩嘛。

 

如果法庭上这场戏没出差错,假定检方和被告律师达成的口头协议是3年,在法官批准认罪协议之后,还没作出判刑之前,被告律师会写封信给法官,找出一些减刑求情的理由,然后请求判被告3年。接着检察官方面表示不反对3年刑期。于是法官就宣布判3年。实际上,这个刑期时间是辩诉交易双方私下讲好的认罪交换条件。美国的法官,都是律师或检察官出身,对辩诉双方这些名堂,当然一清二楚。

 

偶尔也会发生,法官没有按照被告律师请求的、检方不反对的刑期判。这时,被告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检方不会留下答应过什么条件的证据(如上所述,只有极少数的认罪交易写明辩诉双方同意的刑期条款,那些是例外)。被告在认罪协议上签字后,命运就完全掌握在检察官和法官的手中,已失去任何抗争的途径。我一直很惊奇,检方事后不守信用,或法官不按辩诉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判刑,这些意外的发生率很低。可能像做生意要讲信用一样,检察官和法官把这事儿当生意做,配合默契,信守辩诉交易的潜规则,所以生意越做越大,达到了“市场占有率”的97%。而另一方面,辩诉交易总体上也有益于检察官和法官,省了他们很多事。

 

辩诉交易的结果,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诉双方的能力与实力,取决于辩方律师的能量,即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特别是同检察官方面的关系。所以,相似案情的不同案子,辩诉交易的谈判结果,天差地远不足为奇。而有能耐和有能量的律师,都是穷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的高价律师。

 

辩诉交易过程中,有许多不能摆上桌面的潜规则,如果被告没有律师,则检察官根本不会同被告谈认罪交易。一方面美国的司法和法律十分难懂,如果被告没有这方面的基础知识,会出现鸡同鸭讲的局面。另一方面检察官担心直接和被告谈判后,被告不懂江湖规矩,在庭上捅出了不该公开的谈判细节,出现难堪的局面。而通过律师间接谈,即使被告在庭上捅出这些内容,不仅检察官否认,辩方律师也不会承认,这也是不成文的江湖规矩,除非律师不想吃这碗饭了。在这种司法氛围下,形成许多只有业内人士明白的潜规则,没有律师的刑事被告,寸步难行。而在实践中,公共辩护人的主要功能,其实是帮助检察官说服被告认罪。从辩诉交易结案达总案件97%的事实看,设公共辩护人制度,最大受益者可能是检方,而不是被告。

 

有必要指出,辩诉交易是一种有争议的办案方法,许多国家禁止使用,中国也摒弃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而即使在美国,阿拉斯加州和其他州的一些县,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先后决定禁止采用辩诉交易。这种司法实践的最大问题,无辜者在检察官的威吓下,害怕审判后可能获判更长的刑期,因而被迫认罪。最糟糕的情形,当一个案子的被起诉者中包括无辜者和真实的罪犯时,无辜者最不愿与检方谈认罪交易,而真实的罪犯最容易接受辩诉交易,并且最愿意充作检方的证人,在审判中造假证词诬陷无辜者,用此来换取减刑,以至于出现坏人脱罪、好人受罪的场景。


另一方面,检方与罪嫌背着受害人谈辩诉交易,是漠视受害人权益的行为。如果检方用不适当的轻罪与罪犯达成交易,则罪犯没有受到应得的惩罚,司法系统没有为受害人伸张正义。陈果仁案就是一个实例。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比率一直在上升,引起有识之士的忧虑。一些美国资深法官十多年前就针对越来越多的辩诉交易大声疾呼,指出没有审判的司法系统无法使人民信任法院,而处理得当的审判是法院能达到的最高成就之一。他们认为美国法院需要稳定的审判流,因为只有通过适当的审判,才能教育民众遵守法律。

 

尽管所有的人,即使是法官或检察官,都认为辩诉交易盛行不是一个健康的司法现象。政府也常拨款,资助研究如何扭转之道。然而,辩诉交易结案率上升的势头,在美国势不可挡。上世纪80年代中期,辩诉交易的偏高应用,已经引起一些法学家和法官的担忧了,以1984年为例,该年全美联邦法庭辩诉交易结案的比率是84%[2]。去年我写文章查找到2008年的资料,这个结案比率达到96%。今年写文章再查资料时,发现美国司法部统计局公布了2010年的资料,这个比率更上升至97%。难怪有美国学者惊呼,美国原有的司法系统不复存在,已变为一种谁也不认识的怪物了。

 

评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纵向比较更有意义。美国的人权状况,上世纪60年代比50年代有进步,70年代比60年代有进步,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以后就固步自封了,至少我没看到过任何一份研究报告,认为美国现在的人权状况,比上世纪80年代有进步。相反,批评美国30年来贫富差距扩大,人权状况倒退的文章和评论倒是经常出现。最近一次是前几天,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瑟夫·史迪利兹(Joseph Stiglitz)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统计资料,过去30年,收入最高的1%美国人占有的财产份额成长了一倍,收入最高的0.1%美国人财产份额成长了二倍,而美国中产阶级的收入停滞不前。他警告道,当局如果任由贫富矛盾激化,美国将走向二流社会,与第三世界的经济模式为伍。他还强调,美国经济已偏离自由市场的原则,贫富不均的问题终将使高收入富人付出代价[3]

 

而司法方面的表现与此同步。一种有争议、世界上许多国家弃之不用的办案方法,这段时期在美国却得到发扬光大,致使97%的刑事案,检察官兼具法官和陪审员功能,并且可以任意决定案件是否起诉,以及起诉什么罪名和判多长刑期。这是人权状况倒退,美国弱势人群权利被削减的又一个标志。

 

美国政府不能再自封为人权的楷模;美国政府不能再把自己的司法系统吹嘘得如何进步,像个正义的化身;美国政府需要反思和反省。

 

谨以本文沉痛纪念陈果仁遇害30周年。

 

【注:本文评论没有关闭,像有什么故障,要点击博主博客主页(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 )才能留言。】



[1] 资料来源:政府统计资料,《纽约时报》报道,http://www.nytimes.com/2011/10/31/us/supreme-court-to-hear-cases-involving-bad-advice-on-plea-deals.html

[2] 资料来源:斯坦福大学出版社,George Fisher (2003), Plea Bargaining's Triumph: A History of Plea Bargaining in America

[3] 资料来源:雅虎财经网201268http://finance.yahoo.com/blogs/daily-ticker/american-dream-myth-joseph-stiglitz-price-inequality-124338674.html

浏览(1686) (0) 评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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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8 08:21:55
blueskycnau博,谢谢来访和留言。


连山博,谢谢回访和留言分享。
回复 | 0
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6-27 22:58:46
方博,
酒香不怕巷子深,你的好文章不怕没有人来读。。。

美国的冤假错案不但多,而且离谱,这不是看看电视看看报得出了,是活生生地发生在周围。 不怕你笑话,感觉越来越像文革发生的那些事。。 都糊涂了,怎么跑到那,那儿有文革呢? 看,连方兄你都因为话题太敏感,没有能畅所欲言。 再看看庄博。。。 这不是典型的文革高气压现象嘛。

〉另外美国的法律故意搞得非常繁琐复杂,让普通人看不懂,便于法学院出身的人(律师、检察官、法官)垄断法律知识。普通人常常连法院给自己的判决书也看不懂,还要花钱请律师讲解。美国司法系统的黑暗外人莫测,远没有国人(特别是没跨出过国门的人)想象的那般光明。

那就是我以前留言中提到过的,这对华裔就更没有利了。 旁听了案例无数,律师、检察官、法官中的亚裔面孔很少,特别是稍微上点规模的案子(庭审5天以上的),亚裔面孔就更少了,等到了上诉法庭的案子,亚裔面孔就绝迹了。

当然,这里也不是说没有华裔律师,但都是办绿卡,离婚,破产。。。天哪,还有民主律师 --- 专门弄“政治避难”,六四那天在曼哈顿的“阻坦克”游戏,N多的民主律师在旁边拍照,据说就是办政治避难用的,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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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lueskycnau 留言时间:2012-06-27 21:05:04
真是好文章。

我纳闷了,这好几篇文章,足够那些五分们赚很多钱的,怎么就都只看见我们这些五毛们自己赚自己的钱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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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7 19:51:39
连山兄,

谢谢你的长篇评论。我的文章在表述方面,虽然尽力做到清晰,但我选择的题材比较严肃而且有相当难度,很多读者或者没兴趣,或者觉得阅读困难。得知你看得很认真,非常欣慰。你的数据分布说很有意思,我也感觉美国的冤假错案很多,也表达过这种看法,但因为话题太敏感,没有畅所欲言。

另外美国的法律故意搞得非常繁琐复杂,让普通人看不懂,便于法学院出身的人(律师、检察官、法官)垄断法律知识。普通人常常连法院给自己的判决书也看不懂,还要花钱请律师讲解。美国司法系统的黑暗外人莫测,远没有国人(特别是没跨出过国门的人)想象的那般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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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6-27 18:50:01
方博的文章读了好几遍,一边读一边联想到自己看到,听到的事实,方兄的文章非常有说服力!

第一次听说在美国刑事案件可以未经审判就可以“定罪”服刑是“李文和”案件。
那之前因为中国人觉得和这个系统不会有机会“接触”而没有多少人会去关心这个领域。 但 自此以后,就和周围的一些朋友或多或少地会去主动了解这个领域的一些有关报道,记得触动比较大(或者说能颠覆自己以前常识和认知的)的有数次,其中之一就是这个国家的刑事案件中居然有97%的被告是自己“认罪”而未经审判的。
即便是李文和本人,再怎么怎么冤枉,从法律上讲也算是一个认罪低头服输的国家罪犯。 还有一个比较轰动的就是方博以前介绍过的高瞻,她也是认罪了结的。 当然还有其他无数例子。

众所周知,陪审团制度是这个国家(乃至整个西方)一直引以为傲的司法标志,但想一想仅仅只有3%的人才能“享受”得到这个优越, 而且,对这3%的被告而言,真正能在庭审胜出的概率也使极小的。 因为本人不是搞法律出身,但对普通的数据分布是否正常还是有点感觉的,如先不去细究具体案情,光看看表面数据就觉得不会是个正常的状态,试想,怎么可能在一千个被起诉的被告中,居然只有一个被告(或许一个都不到)才有机会“成功”证明自己无罪? 
这无论如何也不像个正常状态,除非是公检法个个像孙悟空的“火眼金睛”,那九百九十九个就是坏蛋也未尝不可? 但后来通过对许多实例的了解,才知道蛮不是那么回事。 特别是越来越多的资料及报道给大家许多的机会来了解那千奇百怪的“起诉”过程, 加上如方博介绍的那缺乏督查机制的随心所欲的人治! 

有人说因为这个国家需要那九百九十九个"坏蛋"去坐牢,这样就能使其对国家的GDP有恒定的贡献,怎么坐牢坐出了产业不成? 其实就是这么回事,简单去了解和看看就能体会到这个国家和监狱系统有关的产业有多么的发达和有多么强有力的可持续性发展哦,也就知道其中的滋味了。 当然,那九百九十九个"坏蛋"是远远不够的(人数),到底需要多少? 我想庄博主不经意的早已经告诉了大家,他说的这个数据是对的,也是另一个我能记得的当时对我触动比较大数据之一。 也不能说自己的观察就一定对。所以还需要懂得更多的,经验更足的人来帮助才行。 希望像方兄这样的博主能坚持不懈给大家多介绍,多分析交流这方面的资料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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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7 14:40:15
逍遥兄,谢谢赞赏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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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逍遥津 留言时间:2012-06-27 13:08:44
篇篇都是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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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7 07:49:35
皇上,
你的“另一方面”评论非常好,很受启发,谢谢。已在正文中加上一段:
“另一方面,检方与罪嫌背着受害人谈辩诉交易,是漠视受害人权益的行为。如果检方用不适当的轻罪与罪犯达成交易,则罪犯没有受到应得的惩罚,司法系统没有为受害人伸张正义。”

你的评论时有独到的见解,这是大家喜欢读你评论的重要原因,建议混战之余,不忘发挥你的这个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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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7 07:46:42
偶灯斯陋博主,
谢谢你的好评。十分赞同你的观点,而老百姓对政府的理性批评很重要,因为不受利益集团的影响(媒体也难免受利益集团的控制)。谢谢你提供的博文,很好的资料,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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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6-26 23:59:33
辩诉交易所造成的一个方面是让被控方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另一方面是使得受害者也无法得到正义的伸张。被告方律师一旦和检查官达成交易协定,那么就有可能以更轻的罪名让被告定罪,从而让真正的罪犯轻易逃避了所谓法律的惩罚。而受害者在这一套交易里根本没有任何作用。

搞了半天,这美国其实是个惩罚好人,放纵坏人的“法制社会”。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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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6-26 23:44:08
方兄论点严谨,深入浅出,写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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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灯斯陋 留言时间:2012-06-26 23:13:51
谢谢博主从法律制度的专业视点为纪念陈果仁被害30周年而写的这一系列力作!

美国是我们的居住地,美国社会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在社会正义方面,美国不如许多其他国家;见本人博客“社会正义排行榜,美国排第几?
USA: #27 on Social Justice Ranking”http://blog.creaders.net/Oldnslow/user_blog_diary.php?did=96040 )

作为居民,公民,和为人父母者,我们有责任使之更为完善,让后代在这个美丽家园能够自由幸福的成长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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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6 20:02:18
天择兄,你好。
关于间接证据结案的统计数字,我想不会有这个统计数据。另外即使没有物证(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靠证人证词也能判被告有罪,只要检察官说服陪审团相信被告有罪。当然这种情况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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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择 留言时间:2012-06-26 19:36:57
一口气读完了这个系列。方兄的论述有理有据,最后一篇更是点睛之作。辛苦了!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多到 beyong reasonable doubt 就可以结案。有没有以间接证据结案的统计数字?就是在所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先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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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6 18:08:12
谢谢华山兄。对,不同这些人一般见识,我只适度还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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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6 18:07:38
深深浅浅博友:谢谢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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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山 留言时间:2012-06-26 17:52:55
谢谢方博的系列文章。专心你的研究心得,将来会有收获,另外也得自己将文件存档,万维已被证明不是个可靠的地方。

别让那些杂音扰乱你的心境。它打它的,我打我的,这才能在万维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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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6-26 17:49:44
方先生介绍的这些著名司法案例说明“美国政府不能再自封为人权的楷模;美国政府不能再把自己的司法系统吹嘘得如何进步,像个正义的化身;美国政府需要反思和反省。”太对了!并且应该尽快改进!

华人,亚裔应团结起来,为自己,为同胞维权发声,反对一切歧视和不公,避免陈果仁悲剧重演。

感谢方先生长篇力作,让读者收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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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6 17:40:41
庄兄好!
是呀,他们不问我的批评是事实,站得住,而且同情弱者。
回复 | 0
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6-26 17:29:35
鲲鹏兄好,寄美兄好。 

寄美说得好玩,我改一下。 你批评美国你就是共产党,他批评中国就是普世的民主榜样。 
回复 | 0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6 17:22:35
寄美兄,感谢你的支持!

这个网上有人把我归为左派,我对此一直很奇怪,因为我写文章时从来不关注意识形态倾向,只关注事实,就像这个系列。现在有点想明白了,原来他们划分左右的标准不是意识形态,而是批评美国就是左派;批评中国就是右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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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寄自美国 留言时间:2012-06-26 17:00:40
谢谢鲲鹏兄,辛苦了,我们需要更多像你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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