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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1) 2011-05-24 15:39:28

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1)

 

作者: 方鯤鵬

 

一、 引言

 

中國的司法亟需改革,這毫無疑問。媒體和互聯網上關於司法改革的討論,照搬美國的司法運作模式是最大的聲音。如果真是依樣畫葫蘆了,人們一定會大失所望。在來美前和在美國的最初幾年,本人也對美國的司法制度非常之佩服,然而在深入了解後,我逐漸明白,美國的司法運作模式不能離開美國的文化和土壤,照搬到中國後肯定失敗。

 

作專題分析前,先漫談最近發生的藥家鑫案。

 

藥家鑫深夜駕車撞傷人後,怕傷者告上法庭索賠,猛刺數刀殺人滅口。事件經媒體曝光,引起群情激憤,“藥家鑫不死,共和國死”一類的慷慨陳詞隨處可見。藥家鑫惡意殺人如果不償命,絕大多數中國老百姓都不能接受。然而,倘若此案發生在美國,由於藥家鑫沒有預謀殺人,有自首情節,這兩條中只要占其中一條,在美國就不會判死刑。

 

藥家鑫殺人是喪心病狂的行為,被中國法院判處死刑,罪有應得,咎由自取。然而在美國,如果有錢請得起名律師,“喪心病狂”是可以大作文章的脫罪理由。由名律師搭橋聘請名醫師,出具一個殺人時失去理智的診斷書,甚至有可能免受監獄之苦。

 

近年來中國車禍後二次殺人的事件已屢聞不鮮,媒體常有意無意報道所謂撞傷不如撞死的交通肇事潛規則。藥家鑫是見到傷者在記他的車牌號,怕官司難纏而頓起殺心。中國媒體的幼稚渲染,也許對藥家鑫起意殺人有一些催化作用,但無論如何,藥家鑫是成年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個惡性車禍二次殺人案,不嚴懲兇手不足以儆效尤。

 

怕濫訴纏訟的心態,10年前在中國還相當罕見,而現在已很普遍了,老年人在路上摔跤後,無人敢上前攙扶,就是怕濫訟惹上身。不過這些發展只是在步美國的後塵,是各方面師法美國後的歷史必然。

 

“麥當勞咖啡燙傷案”是中國讀者比較熟悉的案例。該案一位老太太在麥當勞買了一杯咖啡後夾在兩膝蓋間,不慎傾翻燙傷大腿。老太太興訟後獲判賠286萬美元,輿論一片譁然。審判庭判決後麥當勞以放棄上訴為籌碼與老太太談判,達成秘密和解,因此實際獲賠額應遠低於此數,但估計至少也有幾十萬。

 

另一件知名案件是法官遺失一條褲子索賠天價。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的法官皮爾森,因身體發福將5套服裝送到一家韓裔經營的乾洗店放大,每套改裝費10.5美元。幾天后,皮爾森去取時,有一套西服中的褲子找不到了。這套兩件裝西服零售價是1,150美元,皮爾森卻興訴索賠6,700萬美元,是整套服裝價的58,260倍,理由是乾洗店違背了櫥窗上貼着的“包您滿意”和“當天可取”的廣告為了息事寧人,乾洗店先後三次提出和解,先同意賠償3,000美元,後提出4,000美元,最後又增加到12,000美元,但仍然遭到皮爾森的拒絕。訴訟糾纏兩年後經媒體曝光,在輿論一片譴責下審理法官撤銷了這件荒唐的索賠案,使乾洗店小本生意的業主得到解脫。

 

我有位朋友開了一家中國餐館。幾年前一名女顧客當眾發飆,手拿一片玻璃大叫:“我盤子裡有玻璃!”我朋友明知有詐,但怕打官司化很多律師費,就給了3百美元把她打發了。沒想到幾個星期後同一個人舊戲重演,這次是枚鐵釘,而且一開口就要3千美元,把我朋友氣得渾身發抖。這次他拒絕了敲詐。實際上也沒有選擇餘地,如果再忍受敲詐,下次她不就開口3萬了?

 

沒多久此人在一個奸詐貪婪的律師幫助下興訴,索要幾十萬,還附醫生證明,稱這個女人由於吃到鐵釘玻璃,得了怪病,看到食物就胃痛,常常晚上驚醒不能入睡。官司糾纏兩年多,最後挖出原告有司法訛詐的前科,才使法庭結束了這場惡夢。我朋友花了一大筆律師費,還不能說、不能想這事兒,提起就會氣得吐血。

 

美國一個反濫訴網站整理出美國濫用訴訟牟利已經泛濫成災的統計數據(感謝MustaphuK 網友提供資料和來源),現舉其中幾條:

 

  • 2008年,美國民事訴訟系統花費的國家稅收,平攤到每個美國人身上為838美元。

 

  • 醫療費用中的10%是花在事故保險上。

 

  • 40%的醫療事故訴訟是濫訴。

 

  • 10個醫師中有9個認為訴訟中提供的醫學專家證詞有問題。

 

  • 80%的美國人認為專事身體傷害(因車禍、工傷事故等)索賠的律師,鼓勵沒有受到身體傷害的人也去打索賠官司。

 

(資料鏈接: http://www.sickoflawsuits.org/fastfacts.cfm

 

照搬美國的鼓吹者們請想想,中國民眾心理上能否接受給藥家鑫一類惡性兇殺案很不同的處理結果、濫訴等美國司法現象

 

(待續)

瀏覽(6548) (0) 評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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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5 16:37:02
我常說,中國民主人士是一班白痴。胖八等說我這是在“謾罵”。

這其實不是謾罵,而是一個嚴謹分析得出的, 相當有說服力的結論。

就拿北岸老兄這個典型的“中國民主人士” 最近的回帖做個例子。 他說“在美國參加過意外傷害陪審員的大多數有這經驗:律師先警告陪審員不要想着麥當勞咖啡的案例,否則可以先走人了。”

北岸老兄上面的這句話分明是只有白痴才會說得出口。

1) 在美國,或是世上任何國家,公共場所意外賠償的訴訟官司屬於民事訴訟。沒有陪審員。 只有嚴重刑事案才會有。北岸老兄居然還有這個“經驗”? 莫非是做夢時得到的經驗。 哈哈!

2) “警告陪審員”或更確切地說“提醒陪審員”的權力和責任在於法官,而不是律師。 律師無權警告或者解散陪審員。何況,也根本沒有這夢裡的陪審員。

我說中國民主人士是無知的白痴,他們還巴巴趕來給我送證據。 真難為北岸老兄了。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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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15:27:22
pumbaa博,不必客氣。關於評論用字文明的意見很正確,請各位遵守。

其實,如果不帶罵的話而罵得高明有水準的文章或評論,不管是罵共產黨還是美國或者個人,會很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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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5 09:50:39
那個半吊子的大法,先去問問保險經紀,餐館的責任保險範圍,再回來發言。

在美國參加過意外傷害陪審員的大多數有這經驗:律師先警告陪審員不要想着麥當勞咖啡的案例,否則可以先走人了。

正因為麥當勞的咖啡是個離譜的個例,所以今天麥當勞和星巴克的咖啡還是滾燙的。

不要問醫生是否被濫訟,該問問病人還有多少醫生不負責任,多少醫療事故沒法追究。最後補充的那種調查問卷的對象群本身就有問題。

問題很簡單,你們(包括博主)如果成了醫療事故受害者的時候,是否要興訟。

(謝謝凡平網友的發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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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時間:2011-05-25 09:40:00
對博主道歉在先:我未看完貴博文,只是看到評論中的爭議,進來說兩句話。

首先稱讚北岸網友這段話:
人的罪性決定了人永遠要濫用一切立意良好的東西。所以只有通過權力平衡來遏制人的濫用傾向。這恰是西方的司法科學合理的地方。沒有任何西方的東西可以照搬,但是,個體權利的完善、政府權力的分散和受司法約束一定是中國社會發展的方向。

我的母親在國內是醫生,在退休前職位與職稱都達到很高地位,參加過好幾次醫療事故的處理,她看到:因為中國沒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很多(可以說是全部)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極度的侵害。

我的先生在美國打過官司,打贏了。律師費是他得到賠償的一個比例,我們認為是合理的。

我沒有在美國打官司的經驗,我在加拿大有過一次訴保險公司的經驗,由於是民事訴訟,牽涉金額不大,我沒請律師,自己陳述,法庭判決,是我輸了。
我後來看了書面判決,覺得不完全公平,而我的英文可能也表達不完整。我向議員辦公室提出重審請求。
最後是調解的,我覺得基本公平。
瀾訴可能是存在的,但不可能是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司法主流。

我還要提醒博主,貴博文的評論中,有網友發言,有侮辱,漫罵不同意見的網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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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07:12:18
13579aaa博,謝謝支持鼓勵!今天晚些時候準備發第二帖,比較長,有些部分在剝律師的畫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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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07:10:08
MustaphuK兄:文章最後加了一段,謝謝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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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5 06:56:52
哦, 還有, 凡平老兄,方博主讚賞的不是我 MustaphuK 嘲笑譏諷“你們” “民主人士”的笑話。

方博主讚賞的, 是我MustaphuK 上面提供的,證明美國訴訟泛濫的有力證據。證明的是兩件事:

1) 美國訴訟泛濫。

2) 凡平對北岸說的“美國的司法體系還沒到都是濫訴的地步,司法體系對於濫訴也是有約制力的。”表示的 “同意,基本常識。” 證實了中國崇洋民主人士, 其實缺乏基本的常識。

當然,你可能看不懂,但請你相信,這些證據,才是方博主所讚賞的。

你看,你凡平的理解力也很有限。可能是德國豬大腸吃多了,豬糞到你腦子裡去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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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3579aaa 留言時間:2011-05-25 06:52:23
謝謝方博這個好話題,下邊定會精彩。

美國社會運行成本為什麼這麼高?律師做了很大貢獻。這個國家用龐大社會資源養着一大群訟棍,一方面侵吞社會財富,同時創造垃圾GDP。如果美國經濟最終毀掉,龐大的律師群體絕對是功臣。

完全贊同你的判斷,中國如果完全承襲美國的司法運作遊戲規則,將要倒大霉。中國存在嚴重的貧富不均和權錢交易,如果司法運作體系讓一大群美國式的混蛋律師左右,就真沒了老百姓說理的地方。藥家鑫這個案子判得好!

右派民主教徒根本看不得一點批評美國任何東西的聲音。你批評美國社會某一方面,他們感覺是在抽他們精神老祖的嘴巴子,你要理解他們這種心理。你的文章歷來嚴謹,民主教徒想扣帽子打棍子也很難找到地方下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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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05:03:42
謝MustaphuK兄好資料!

我寫文注重嚴謹,從來不會根據一個例子作結論。那個凡平無依無據就推出結論:“他們常犯的另一個邏輯錯誤就是以偏概全,到時候用Simpson案件推出一個結論,我們拭目以待吧,呵呵。”

真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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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5 04:47:18
萬兄不必客氣,

此文不錯,美國賠償訴訟泛濫,的確早就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Lawsuits 已經改變了美國的文化。

早就不是適當的賠償,而是徹底的訛詐了。看看下面的資料,再說美國的司法體系是否到都是濫訴的地步:

In 2008, the U.S. tort system cost every American a “lawsuit tax” of $838. (The 2009 Update on U.S. Tort Cost Trends, Towers Perrin, December 2009)

Ten percent of every dollar spent on health care is attributed to the costs of liability and defensive medicin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January 2006)

About 40 percent of medical malpractice lawsuits are groundless–meaning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a medical error was committed or that the patient suffered any injury. (Harvard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May 2006)

Nearly 9 out of 10 physician specialists believe there is a problem with medical expert witnesses providing testimony on issues beyond their specialties. (SOL and American Tort Reform Association National Survey, May 2007)

Nearly two-thirds of teachers and principals believe that the increased potential for legal challenge by students or parents has hurt their ability to do their job. (Harris Interactive, May 2004)

Between 1997 and 2004, personal injury lawyers spent over $34 million supporting candidates for the California legislature who will protect their lawsuit creation agenda. (Trial Lawyers Inc.: California, April 2005)

Nearly all physicians (95%) support the creation of a code of ethics to govern physicians’ conduct in providing expert witness testimony. (SOL National Survey, May 2007)

Small businesses typically spend about $5,000 to settle a legal dispute—about 10 percent of a small business owner’s average salary.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National Small Business Poll, 2005)

Almost 80 percent of Americans believe advertising by personal injury lawyers encourages people to sue even if they have not been injured. (SOL National Survey, August 2005)

Seventy-nine percent of Americans believe personal injury lawyer advertising encourages people to sue even if they haven't been injured. (SOL National Survey, August 2005)

可笑凡平,北岸這類崇洋的民主人士,還在建議麥當勞這樣的跨國集團去“購買足夠的責任保險”。想來麥當勞不知道有這個保險, 得北岸凡平來告訴他。

怪不得中國搞民主不成,原來支持民主的,都是群白痴。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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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5 04:25:19
謝謝樓上二位來訪。
我這一篇只是引言,還沒到實質性內容,請關注後續觀點。

作兩點說明:
“美國的司法體系還沒到都是濫訴的地步”— “是”或者“不是”,濫訴在美國是不是普遍,我都沒有談到,沒有下結論。我表達的是,濫訴10年前在中國還沒有,現在已出現,而文中舉的美國例子,這種事中國將來也會出現。

我最後一句“中國民眾心理上能否接受這些司法現象”中的“現象”,包括藥家鑫案如果發生在美國會有什麼不同,不只是濫訴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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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5 03:11:58
北岸網友爛評,不贊。

1)“有購買足夠的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律師會出面答辯”
在德國多數人買了“法律保護保險”,有打官司必要時保險公司為你推薦享譽律師,你也可以自己請律師,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這叫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只限於公共場所保險。如果是人家在你的食物里放了玻璃釘子,這不再是公共場合意外,沒有這個保險的。

混淆概念,就是民主人士的第一個問題。

2)“普通美國人還是不願意找律師打官司,因為沒有時間,也打不起”
普通德國人也不太願意打官司,倒不是打不起,因為多數人買了“法律保護保險”,所以不願意打官司主要是沒有“濫訴”的時間,也沒有那個無賴心態。

難道“普通德國人”, 不開店,不做生意,也會無緣無故人人去買個“法律保護保險”? 保什麼險? 保自己永遠不被起訴的險? 難道在德國, 普通人還能夠買個保險, 以後殺人放火, 讓保險公司去坐牢? 哈哈哈!

3)“美國的司法體系還沒到都是濫訴的地步,司法體系對於濫訴也是有約制力的。”

這麼多列子在那裡擺着,居然還沒到“濫訴的地步”? 這個“基本常識”是有點問題了。

民主分子們常犯的兩個邏輯錯誤就是“混淆概念” 和”缺乏常識“, 這是事實,不用“拭目以待”的。

呵呵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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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時間:2011-05-25 01:35:19
北岸網友好評,贊。

1)“有購買足夠的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律師會出面答辯”
在德國多數人買了“法律保護保險”,有打官司必要時保險公司為你推薦享譽律師,你也可以自己請律師,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2)“普通美國人還是不願意找律師打官司,因為沒有時間,也打不起”
普通德國人也不太願意打官司,倒不是打不起,因為多數人買了“法律保護保險”,所以不願意打官司主要是沒有“濫訴”的時間,也沒有那個無賴心態。

3)“美國的司法體系還沒到都是濫訴的地步,司法體系對於濫訴也是有約制力的。”
同意,基本常識。

4)“基於對於“濫用”的否定作為邏輯來推出文章的最後一句結論就太牽強附會了。作為結語,最後一句才是博主的立意主旨。”
總結得好極了,很淺顯的道理,再不理解的話,要麼是別有用心,要麼是......

他們常犯的另一個邏輯錯誤就是“以偏概全”,到時候用Simpson案件推出一個結論,我們拭目以待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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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時間:2011-05-24 22:57:06
中國有不少人喜歡照抄照搬美國的一切。從政治制度到司法程序。

可惜的是,政治制度和司法程序這種東西,沒有一個同樣類型的文化習慣為背景和基礎,就是畫虎類犬。

而文化習慣, 有恰恰是唯一無法抄襲的東西。奈何?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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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4 21:12:25
千頁,
寫系列博文這個方式的好處,在於寫一部分後就可發,然後可以根據讀者的反饋作後續的增補修改。謝謝你的來訪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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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頁 留言時間:2011-05-24 20:48:46
"美國的司法運作模式不能離開美國的文化和土壤,照搬到中國後肯定失敗"。

這句絕對是真理。

中國有句成語叫"法不責眾",意思是是指當某項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

而美國這邊講究違法必糾,執法必嚴。到了中國那邊就會成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後台就化了,情大於法。中國中庸文化起作用,所以美國的東西沒法照搬。

期待下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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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4 20:29:22
好同學,謝謝來訪和評論。我明天貼出(2),裡面談到Simpson和他那本書。就憑他這本書,我想他被其他事情逮住後,陪審團和法官都想重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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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同學 留言時間:2011-05-24 20:08:53
Simpson的案子其實和政治沒什麼關係,在審判的過程中整個美國都是在平心靜氣的觀看,像是看戲。控方失敗在於選錯了陪審員。那個陪審團的一些成員有強烈的種族傾向,早在審判前就已拿準主意Simpson無罪,審判對他們來說不過是走過場。再有Simpson有錢請最好的律師,這點非常關鍵,同時也說明所謂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很大的局限性,窮人在很多情況下是沒有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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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4 20:05:46
莊兄,你好。“對某些案子政治的考量在背後是存在的,不管在中國還是美國”,這話我贊同。我的看法,很多事情美國和中國都是一樣的做,只是美國人做得比較聰明,區別恐怕在於中國是明火執仗地干,而美國是巧取豪奪走程序。
Simpson遭逮捕時,有新聞報道警察高興地大叫“搞到他了!”有很多報道認為Simpson中了警察圈套,Simpson是被警察的線人派去告訴他,那裡有他失竊的東西,他一冒火就衝過去了。上次Simpson把警察搞得臉面喪盡,警察要報一箭之仇。法官把Simpson判得特重,合法手段整了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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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4 19:57:54
博主大量,我就多說兩句。

任何事物或體制如果被濫用( 包括神甫濫用信仰的權威作惡、扶貧的社會福利被富有人濫用、可以找到工作的人濫用失業金在家呆着、科技技術被濫用於基因改造、導彈被濫用於侵略......)自然都是負面的,注意“濫用”都是黑暗的。美國的司法體系還沒到都是濫訴的地步,司法體系對於濫訴也是有約制力的。所以,基於對於“濫用”的否定作為邏輯來推出文章的最後一句結論就太牽強附會了。作為結語,最後一句才是博主的立意主旨。

依照博主所舉的例子反過來思考,如果顧客的權利不受保護,那麼餐館的衛生品質就好下降、商家不注重安全措施,那麼商家就有侵犯忽視顧客權益的傾向。那就是另一種濫用。如果博主在餐館吞下釘子動了手術,最後只獲賠1千元,你一定要憤慨美國沒有人權了。

人的罪性決定了人永遠要濫用一切立意良好的東西。所以只有通過權力平衡來遏制人的濫用傾向。這恰是西方的司法科學合理的地方。沒有任何西方的東西可以照搬,但是,個體權利的完善、政府權力的分散和受司法約束一定是中國社會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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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一銳 留言時間:2011-05-24 19:22:02
方兄,謝謝你一系列這方面的文章。我提一個問題,希望你談談你的看法。我覺得至少對某些案子政治的考量在背後是存在的,不管在中國還是美國。比如Simpson的案子,這中間就有可能是種族因素的考量,受害人是白人。但是Simpson後來還是進了監獄,說不定實際上與前面的案子有關;只是為了防止黑人的種族情緒不能說白罷了。當然我感覺的完全是在背後,很可能沒有辦法證明這是否是正確的。 - 莊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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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1-05-24 19:19:18
北岸:我寫了一些美國的陰暗面,也不反對別人寫出中國的陰暗面,只要都是寫的事實而沒有誇張。多有從各種不同視角看問題的材料,我想對於讀者是有益的,可以更寬地思考。
謝謝來訪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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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時間:2011-05-24 17:27:38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而任何事物被濫用了自然都會產生副作用。方博主所舉的濫訟也是美國社會的一些極端例子,許多人把這些極端例子當作了普遍現象,這是偏見。在大多數情況下,普通美國人還是不願意找律師打官司,因為沒有時間,也打不起;律師也不願意接受一般的雞零狗碎的案子,因為獲得大額賠償的幾率很小,與所費時間不成比例。所以濫訟現象還是有限的。而博主所舉的例子裡頭,如果那洗衣店和餐館都有購買足夠的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律師會出面答辯,他們就不會輕易被無賴的勒索所壓垮。

同時,我們應該看到通過司法獲取賠償乃是對於當事人的公正賠償,也是促使商家保持安全意識的必要手段。而在沒有完備的權責相匹的中國,我們看到:

1 走路要格外當心(特別是在海外生活久的人回過)。例如,餐館會有陡然下陷的地方讓人不留神跌一跤。因為顧客跌跤受傷獲賠的金額不大,餐館就不注意。

2 煙民泛濫。沒有煙草公司會因為出售香煙被起訴。

3 假冒偽劣產品泛濫 -- 廠家經常不需要為偽劣產品造成的危害負責。三鹿奶粉案例的結石寶寶怎麼辦?

4 安全意識薄弱。礦難不斷,死了人給點錢了事就好。由於人命不值錢,無所謂。

......

對於受害者,這時候就明顯不公平了。相對於一些濫訟現象,以上這些社會落後現象更讓人無法忍受。 我們要看到,如果中國的政府、企業和個人對於他人都有更高的責任意識,中國社會不是就進步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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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萬花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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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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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陵訴吳弘達】
· 俞陵訴吳弘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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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陵訴吳弘達案
【高瞻案】
· 美國政府反間諜辦公室的高瞻檔案
· 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高瞻的上訴申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續)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二)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一)
【翟田田案】
· 六評翟田田之案 – 彼得森律師10
· 五評翟田田之案 - 荒誕走板的“騷
· 四評翟田田之案–大陪審團的決定
· 三評翟田田之案–解說逮捕翟田田
· 專訪翟田田:我是如何被控莫須有
· 二評翟田田之案 - 論美國的國罵
· 一評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
【雜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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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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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談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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