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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1) 2011-05-24 15:39:28

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1)

 

作者: 方鲲鹏

 

一、 引言

 

中国的司法亟需改革,这毫无疑问。媒体和互联网上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照搬美国的司法运作模式是最大的声音。如果真是依样画葫芦了,人们一定会大失所望。在来美前和在美国的最初几年,本人也对美国的司法制度非常之佩服,然而在深入了解后,我逐渐明白,美国的司法运作模式不能离开美国的文化和土壤,照搬到中国后肯定失败。

 

作专题分析前,先漫谈最近发生的药家鑫案。

 

药家鑫深夜驾车撞伤人后,怕伤者告上法庭索赔,猛刺数刀杀人灭口。事件经媒体曝光,引起群情激愤,“药家鑫不死,共和国死”一类的慷慨陈词随处可见。药家鑫恶意杀人如果不偿命,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都不能接受。然而,倘若此案发生在美国,由于药家鑫没有预谋杀人,有自首情节,这两条中只要占其中一条,在美国就不会判死刑。

 

药家鑫杀人是丧心病狂的行为,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罪有应得,咎由自取。然而在美国,如果有钱请得起名律师,“丧心病狂”是可以大作文章的脱罪理由。由名律师搭桥聘请名医师,出具一个杀人时失去理智的诊断书,甚至有可能免受监狱之苦。

 

近年来中国车祸后二次杀人的事件已屡闻不鲜,媒体常有意无意报道所谓撞伤不如撞死的交通肇事潜规则。药家鑫是见到伤者在记他的车牌号,怕官司难缠而顿起杀心。中国媒体的幼稚渲染,也许对药家鑫起意杀人有一些催化作用,但无论如何,药家鑫是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恶性车祸二次杀人案,不严惩凶手不足以儆效尤。

 

怕滥诉缠讼的心态,10年前在中国还相当罕见,而现在已很普遍了,老年人在路上摔跤后,无人敢上前搀扶,就是怕滥讼惹上身。不过这些发展只是在步美国的后尘,是各方面师法美国后的历史必然。

 

“麦当劳咖啡烫伤案”是中国读者比较熟悉的案例。该案一位老太太在麦当劳买了一杯咖啡后夹在两膝盖间,不慎倾翻烫伤大腿。老太太兴讼后获判赔286万美元,舆论一片哗然。审判庭判决后麦当劳以放弃上诉为筹码与老太太谈判,达成秘密和解,因此实际获赔额应远低于此数,但估计至少也有几十万。

 

另一件知名案件是法官遗失一条裤子索赔天价。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的法官皮尔森,因身体发福将5套服装送到一家韩裔经营的干洗店放大,每套改装费10.5美元。几天后,皮尔森去取时,有一套西服中的裤子找不到了。这套两件装西服零售价是1,150美元,皮尔森却兴诉索赔6,700万美元,是整套服装价的58,260倍,理由是干洗店违背了橱窗上贴着的“包您满意”和“当天可取”的广告为了息事宁人,干洗店先后三次提出和解,先同意赔偿3,000美元,后提出4,000美元,最后又增加到12,000美元,但仍然遭到皮尔森的拒绝。诉讼纠缠两年后经媒体曝光,在舆论一片谴责下审理法官撤销了这件荒唐的索赔案,使干洗店小本生意的业主得到解脱。

 

我有位朋友开了一家中国餐馆。几年前一名女顾客当众发飙,手拿一片玻璃大叫:“我盘子里有玻璃!”我朋友明知有诈,但怕打官司化很多律师费,就给了3百美元把她打发了。没想到几个星期后同一个人旧戏重演,这次是枚铁钉,而且一开口就要3千美元,把我朋友气得浑身发抖。这次他拒绝了敲诈。实际上也没有选择余地,如果再忍受敲诈,下次她不就开口3万了?

 

没多久此人在一个奸诈贪婪的律师帮助下兴诉,索要几十万,还附医生证明,称这个女人由于吃到铁钉玻璃,得了怪病,看到食物就胃痛,常常晚上惊醒不能入睡。官司纠缠两年多,最后挖出原告有司法讹诈的前科,才使法庭结束了这场恶梦。我朋友花了一大笔律师费,还不能说、不能想这事儿,提起就会气得吐血。

 

美国一个反滥诉网站整理出美国滥用诉讼牟利已经泛滥成灾的统计数据(感谢MustaphuK 网友提供资料和来源),现举其中几条:

 

  • 2008年,美国民事诉讼系统花费的国家税收,平摊到每个美国人身上为838美元。

 

  • 医疗费用中的10%是花在事故保险上。

 

  • 40%的医疗事故诉讼是滥诉。

 

  • 10个医师中有9个认为诉讼中提供的医学专家证词有问题。

 

  • 80%的美国人认为专事身体伤害(因车祸、工伤事故等)索赔的律师,鼓励没有受到身体伤害的人也去打索赔官司。

 

(资料链接: http://www.sickoflawsuits.org/fastfacts.cfm

 

照搬美国的鼓吹者们请想想,中国民众心理上能否接受给药家鑫一类恶性凶杀案很不同的处理结果、滥诉等美国司法现象

 

(待续)

浏览(6305) (0) 评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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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16:37:02
我常说,中国民主人士是一班白痴。胖八等说我这是在“谩骂”。

这其实不是谩骂,而是一个严谨分析得出的, 相当有说服力的结论。

就拿北岸老兄这个典型的“中国民主人士” 最近的回帖做个例子。 他说“在美国参加过意外伤害陪审员的大多数有这经验:律师先警告陪审员不要想着麦当劳咖啡的案例,否则可以先走人了。”

北岸老兄上面的这句话分明是只有白痴才会说得出口。

1) 在美国,或是世上任何国家,公共场所意外赔偿的诉讼官司属于民事诉讼。没有陪审员。 只有严重刑事案才会有。北岸老兄居然还有这个“经验”? 莫非是做梦时得到的经验。 哈哈!

2) “警告陪审员”或更确切地说“提醒陪审员”的权力和责任在于法官,而不是律师。 律师无权警告或者解散陪审员。何况,也根本没有这梦里的陪审员。

我说中国民主人士是无知的白痴,他们还巴巴赶来给我送证据。 真难为北岸老兄了。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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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15:27:22
pumbaa博,不必客气。关于评论用字文明的意见很正确,请各位遵守。

其实,如果不带骂的话而骂得高明有水准的文章或评论,不管是骂共产党还是美国或者个人,会很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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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5 09:50:39
那个半吊子的大法,先去问问保险经纪,餐馆的责任保险范围,再回来发言。

在美国参加过意外伤害陪审员的大多数有这经验:律师先警告陪审员不要想着麦当劳咖啡的案例,否则可以先走人了。

正因为麦当劳的咖啡是个离谱的个例,所以今天麦当劳和星巴克的咖啡还是滚烫的。

不要问医生是否被滥讼,该问问病人还有多少医生不负责任,多少医疗事故没法追究。最后补充的那种调查问卷的对象群本身就有问题。

问题很简单,你们(包括博主)如果成了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时候,是否要兴讼。

(谢谢凡平网友的发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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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1-05-25 09:40:00
对博主道歉在先:我未看完贵博文,只是看到评论中的争议,进来说两句话。

首先称赞北岸网友这段话:
人的罪性决定了人永远要滥用一切立意良好的东西。所以只有通过权力平衡来遏制人的滥用倾向。这恰是西方的司法科学合理的地方。没有任何西方的东西可以照搬,但是,个体权利的完善、政府权力的分散和受司法约束一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

我的母亲在国内是医生,在退休前职位与职称都达到很高地位,参加过好几次医疗事故的处理,她看到:因为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很多(可以说是全部)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极度的侵害。

我的先生在美国打过官司,打赢了。律师费是他得到赔偿的一个比例,我们认为是合理的。

我没有在美国打官司的经验,我在加拿大有过一次诉保险公司的经验,由于是民事诉讼,牵涉金额不大,我没请律师,自己陈述,法庭判决,是我输了。
我后来看了书面判决,觉得不完全公平,而我的英文可能也表达不完整。我向议员办公室提出重审请求。
最后是调解的,我觉得基本公平。
澜诉可能是存在的,但不可能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司法主流。

我还要提醒博主,贵博文的评论中,有网友发言,有侮辱,漫骂不同意见的网友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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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07:12:18
13579aaa博,谢谢支持鼓励!今天晚些时候准备发第二帖,比较长,有些部分在剥律师的画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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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07:10:08
MustaphuK兄:文章最后加了一段,谢谢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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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06:56:52
哦, 还有, 凡平老兄,方博主赞赏的不是我 MustaphuK 嘲笑讥讽“你们” “民主人士”的笑话。

方博主赞赏的, 是我MustaphuK 上面提供的,证明美国诉讼泛滥的有力证据。证明的是两件事:

1) 美国诉讼泛滥。

2) 凡平对北岸说的“美国的司法体系还没到都是滥诉的地步,司法体系对于滥诉也是有约制力的。”表示的 “同意,基本常识。” 证实了中国崇洋民主人士, 其实缺乏基本的常识。

当然,你可能看不懂,但请你相信,这些证据,才是方博主所赞赏的。

你看,你凡平的理解力也很有限。可能是德国猪大肠吃多了,猪粪到你脑子里去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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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3579aaa 留言时间:2011-05-25 06:52:23
谢谢方博这个好话题,下边定会精彩。

美国社会运行成本为什么这么高?律师做了很大贡献。这个国家用庞大社会资源养着一大群讼棍,一方面侵吞社会财富,同时创造垃圾GDP。如果美国经济最终毁掉,庞大的律师群体绝对是功臣。

完全赞同你的判断,中国如果完全承袭美国的司法运作游戏规则,将要倒大霉。中国存在严重的贫富不均和权钱交易,如果司法运作体系让一大群美国式的混蛋律师左右,就真没了老百姓说理的地方。药家鑫这个案子判得好!

右派民主教徒根本看不得一点批评美国任何东西的声音。你批评美国社会某一方面,他们感觉是在抽他们精神老祖的嘴巴子,你要理解他们这种心理。你的文章历来严谨,民主教徒想扣帽子打棍子也很难找到地方下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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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05:03:42
谢MustaphuK兄好资料!

我写文注重严谨,从来不会根据一个例子作结论。那个凡平无依无据就推出结论:“他们常犯的另一个逻辑错误就是以偏概全,到时候用Simpson案件推出一个结论,我们拭目以待吧,呵呵。”

真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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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04:47:18
万兄不必客气,

此文不错,美国赔偿诉讼泛滥,的确早就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Lawsuits 已经改变了美国的文化。

早就不是适当的赔偿,而是彻底的讹诈了。看看下面的资料,再说美国的司法体系是否到都是滥诉的地步:

In 2008, the U.S. tort system cost every American a “lawsuit tax” of $838. (The 2009 Update on U.S. Tort Cost Trends, Towers Perrin, December 2009)

Ten percent of every dollar spent on health care is attributed to the costs of liability and defensive medicin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January 2006)

About 40 percent of medical malpractice lawsuits are groundless–meaning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a medical error was committed or that the patient suffered any injury. (Harvard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May 2006)

Nearly 9 out of 10 physician specialists believe there is a problem with medical expert witnesses providing testimony on issues beyond their specialties. (SOL and American Tort Reform Association National Survey, May 2007)

Nearly two-thirds of teachers and principals believe that the increased potential for legal challenge by students or parents has hurt their ability to do their job. (Harris Interactive, May 2004)

Between 1997 and 2004, personal injury lawyers spent over $34 million supporting candidates for the California legislature who will protect their lawsuit creation agenda. (Trial Lawyers Inc.: California, April 2005)

Nearly all physicians (95%) support the creation of a code of ethics to govern physicians’ conduct in providing expert witness testimony. (SOL National Survey, May 2007)

Small businesses typically spend about $5,000 to settle a legal dispute—about 10 percent of a small business owner’s average salary.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National Small Business Poll, 2005)

Almost 80 percent of Americans believe advertising by personal injury lawyers encourages people to sue even if they have not been injured. (SOL National Survey, August 2005)

Seventy-nine percent of Americans believe personal injury lawyer advertising encourages people to sue even if they haven't been injured. (SOL National Survey, August 2005)

可笑凡平,北岸这类崇洋的民主人士,还在建议麦当劳这样的跨国集团去“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想来麦当劳不知道有这个保险, 得北岸凡平来告诉他。

怪不得中国搞民主不成,原来支持民主的,都是群白痴。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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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5 04:25:19
谢谢楼上二位来访。
我这一篇只是引言,还没到实质性内容,请关注后续观点。

作两点说明:
“美国的司法体系还没到都是滥诉的地步”— “是”或者“不是”,滥诉在美国是不是普遍,我都没有谈到,没有下结论。我表达的是,滥诉10年前在中国还没有,现在已出现,而文中举的美国例子,这种事中国将来也会出现。

我最后一句“中国民众心理上能否接受这些司法现象”中的“现象”,包括药家鑫案如果发生在美国会有什么不同,不只是滥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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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03:11:58
北岸网友烂评,不赞。

1)“有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律师会出面答辩”
在德国多数人买了“法律保护保险”,有打官司必要时保险公司为你推荐享誉律师,你也可以自己请律师,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叫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只限于公共场所保险。如果是人家在你的食物里放了玻璃钉子,这不再是公共场合意外,没有这个保险的。

混淆概念,就是民主人士的第一个问题。

2)“普通美国人还是不愿意找律师打官司,因为没有时间,也打不起”
普通德国人也不太愿意打官司,倒不是打不起,因为多数人买了“法律保护保险”,所以不愿意打官司主要是没有“滥诉”的时间,也没有那个无赖心态。

难道“普通德国人”, 不开店,不做生意,也会无缘无故人人去买个“法律保护保险”? 保什么险? 保自己永远不被起诉的险? 难道在德国, 普通人还能够买个保险, 以后杀人放火, 让保险公司去坐牢? 哈哈哈!

3)“美国的司法体系还没到都是滥诉的地步,司法体系对于滥诉也是有约制力的。”

这么多列子在那里摆着,居然还没到“滥诉的地步”? 这个“基本常识”是有点问题了。

民主分子们常犯的两个逻辑错误就是“混淆概念” 和”缺乏常识“, 这是事实,不用“拭目以待”的。

呵呵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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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5-25 01:35:19
北岸网友好评,赞。

1)“有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律师会出面答辩”
在德国多数人买了“法律保护保险”,有打官司必要时保险公司为你推荐享誉律师,你也可以自己请律师,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2)“普通美国人还是不愿意找律师打官司,因为没有时间,也打不起”
普通德国人也不太愿意打官司,倒不是打不起,因为多数人买了“法律保护保险”,所以不愿意打官司主要是没有“滥诉”的时间,也没有那个无赖心态。

3)“美国的司法体系还没到都是滥诉的地步,司法体系对于滥诉也是有约制力的。”
同意,基本常识。

4)“基于对于“滥用”的否定作为逻辑来推出文章的最后一句结论就太牵强附会了。作为结语,最后一句才是博主的立意主旨。”
总结得好极了,很浅显的道理,再不理解的话,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

他们常犯的另一个逻辑错误就是“以偏概全”,到时候用Simpson案件推出一个结论,我们拭目以待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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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4 22:57:06
中国有不少人喜欢照抄照搬美国的一切。从政治制度到司法程序。

可惜的是,政治制度和司法程序这种东西,没有一个同样类型的文化习惯为背景和基础,就是画虎类犬。

而文化习惯, 有恰恰是唯一无法抄袭的东西。奈何?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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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4 21:12:25
千页,
写系列博文这个方式的好处,在于写一部分后就可发,然后可以根据读者的反馈作后续的增补修改。谢谢你的来访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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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页 留言时间:2011-05-24 20:48:46
"美国的司法运作模式不能离开美国的文化和土壤,照搬到中国后肯定失败"。

这句绝对是真理。

中国有句成语叫"法不责众",意思是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

而美国这边讲究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到了中国那边就会成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后台就化了,情大于法。中国中庸文化起作用,所以美国的东西没法照搬。

期待下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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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4 20:29:22
好同学,谢谢来访和评论。我明天贴出(2),里面谈到Simpson和他那本书。就凭他这本书,我想他被其他事情逮住后,陪审团和法官都想重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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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同学 留言时间:2011-05-24 20:08:53
Simpson的案子其实和政治没什么关系,在审判的过程中整个美国都是在平心静气的观看,像是看戏。控方失败在于选错了陪审员。那个陪审团的一些成员有强烈的种族倾向,早在审判前就已拿准主意Simpson无罪,审判对他们来说不过是走过场。再有Simpson有钱请最好的律师,这点非常关键,同时也说明所谓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很大的局限性,穷人在很多情况下是没有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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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4 20:05:46
庄兄,你好。“对某些案子政治的考量在背后是存在的,不管在中国还是美国”,这话我赞同。我的看法,很多事情美国和中国都是一样的做,只是美国人做得比较聪明,区别恐怕在于中国是明火执仗地干,而美国是巧取豪夺走程序。
Simpson遭逮捕时,有新闻报道警察高兴地大叫“搞到他了!”有很多报道认为Simpson中了警察圈套,Simpson是被警察的线人派去告诉他,那里有他失窃的东西,他一冒火就冲过去了。上次Simpson把警察搞得脸面丧尽,警察要报一箭之仇。法官把Simpson判得特重,合法手段整了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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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4 19:57:54
博主大量,我就多说两句。

任何事物或体制如果被滥用( 包括神甫滥用信仰的权威作恶、扶贫的社会福利被富有人滥用、可以找到工作的人滥用失业金在家呆着、科技技术被滥用于基因改造、导弹被滥用于侵略......)自然都是负面的,注意“滥用”都是黑暗的。美国的司法体系还没到都是滥诉的地步,司法体系对于滥诉也是有约制力的。所以,基于对于“滥用”的否定作为逻辑来推出文章的最后一句结论就太牵强附会了。作为结语,最后一句才是博主的立意主旨。

依照博主所举的例子反过来思考,如果顾客的权利不受保护,那么餐馆的卫生品质就好下降、商家不注重安全措施,那么商家就有侵犯忽视顾客权益的倾向。那就是另一种滥用。如果博主在餐馆吞下钉子动了手术,最后只获赔1千元,你一定要愤慨美国没有人权了。

人的罪性决定了人永远要滥用一切立意良好的东西。所以只有通过权力平衡来遏制人的滥用倾向。这恰是西方的司法科学合理的地方。没有任何西方的东西可以照搬,但是,个体权利的完善、政府权力的分散和受司法约束一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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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一锐 留言时间:2011-05-24 19:22:02
方兄,谢谢你一系列这方面的文章。我提一个问题,希望你谈谈你的看法。我觉得至少对某些案子政治的考量在背后是存在的,不管在中国还是美国。比如Simpson的案子,这中间就有可能是种族因素的考量,受害人是白人。但是Simpson后来还是进了监狱,说不定实际上与前面的案子有关;只是为了防止黑人的种族情绪不能说白罢了。当然我感觉的完全是在背后,很可能没有办法证明这是否是正确的。 - 庄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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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4 19:19:18
北岸:我写了一些美国的阴暗面,也不反对别人写出中国的阴暗面,只要都是写的事实而没有夸张。多有从各种不同视角看问题的材料,我想对于读者是有益的,可以更宽地思考。
谢谢来访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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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4 17:27:38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而任何事物被滥用了自然都会产生副作用。方博主所举的滥讼也是美国社会的一些极端例子,许多人把这些极端例子当作了普遍现象,这是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美国人还是不愿意找律师打官司,因为没有时间,也打不起;律师也不愿意接受一般的鸡零狗碎的案子,因为获得大额赔偿的几率很小,与所费时间不成比例。所以滥讼现象还是有限的。而博主所举的例子里头,如果那洗衣店和餐馆都有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律师会出面答辩,他们就不会轻易被无赖的勒索所压垮。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司法获取赔偿乃是对于当事人的公正赔偿,也是促使商家保持安全意识的必要手段。而在没有完备的权责相匹的中国,我们看到:

1 走路要格外当心(特别是在海外生活久的人回过)。例如,餐馆会有陡然下陷的地方让人不留神跌一跤。因为顾客跌跤受伤获赔的金额不大,餐馆就不注意。

2 烟民泛滥。没有烟草公司会因为出售香烟被起诉。

3 假冒伪劣产品泛滥 -- 厂家经常不需要为伪劣产品造成的危害负责。三鹿奶粉案例的结石宝宝怎么办?

4 安全意识薄弱。矿难不断,死了人给点钱了事就好。由于人命不值钱,无所谓。

......

对于受害者,这时候就明显不公平了。相对于一些滥讼现象,以上这些社会落后现象更让人无法忍受。 我们要看到,如果中国的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他人都有更高的责任意识,中国社会不是就进步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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