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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终身制和绝对豁免权 2011-05-26 11:39:57

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3)

 

作者: 方鲲鹏

 

三、 法官终身制和绝对豁免权

 

中国原来有不成文的职业铁饭碗和官员终身制的规定,大约在30年前国人已达成应予废除的共识。而美国的法官至今仍享受着法律明文规定的铁饭碗和终身制特权。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官的铁饭碗和终身制受美国宪法保护,一旦任命为联邦法官,就享有终身制和工资不得削减的宪法权利,除了犯下严重的刑事罪,可以坐在法官这个职位上一直到自己腻了,所以80多岁的联邦法官很常见。州法官的待遇由州的宪法规定,虽然各州不尽相同,但大致上也都体现了,或有利于,形成法官铁饭碗和终身制。

 

要撤职一位联邦法官,唯一的方法是经由国会的弹劾程序。弹劾法官的标准很严,法律规定必须是法官“严重犯罪或严重行为不当”(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才可弹劾。在20世纪,只有当联邦法官已经被定罪,送进监狱服刑却还在领取法官薪水(因为宪法规定任何情况下法官工资不得削减)的情形下,国会才愿意展开弹劾程序。

 

因此,联邦法官托马斯·波蒂厄斯(Thomas Porteous)没有被刑事定罪,于2010128日被国会弹劾赶下台的事件非常罕见。波蒂厄斯是路易斯安那州的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最低层次的法院,因此他是最低级别的联邦法官。国会指控波蒂厄斯犯了4项罪,包括几十年来持续收受律师贿赂和多次向国会和联邦调查局(FBI)作伪证。在国会听证会上让波蒂厄斯申辩后,国会议员如同陪审员对4项罪名逐项表决,结果是以接近全票的表决比数,判决波蒂厄斯4项罪全都成立,然后立刻罢免波蒂厄斯的法官职位。

 

关于波蒂厄斯法官,有些细节值得向读者介绍。

 

波蒂厄斯是本世纪第1个,美国建国二百二十多年来第8个,被国会弹劾下台的联邦法官。弹劾频率低得出奇,其警示作用大可怀疑。

 

在国会弹劾过程中传讯了一批证人。有两个律师到国会作证,承认他们1999年一件民事案件宣判前,将一个装了2,000美元的信封交给波蒂厄斯法官,结果得到有利于他们客户的判决。另一个专做保释交易的经纪人在国会作证,他长期用高档酒菜招待波蒂厄斯法官,为他的旅游买单,以换取这个经纪人想要的保释条件。

 

波蒂厄斯在国会听证会上没有否认他的犯行,但竭尽全力喊冤,认为虽然他犯了这些“错误”,不过没有达到“严重犯罪或严重行为不当”的弹劾标准,国会启动弹劾程序使他觉得太冤了。

 

FBI(美国联邦调查局)在1999年就开始调查波蒂厄斯的腐败案,经过8年调查后,证实了他多次作伪证,数十次向至少5名律师索贿和受贿。但没有起诉他,而是在20075月写了一封揭发信,随同FBI的犯罪调查报告寄给法官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然后建议国会启动弹劾程序。国会于2008年秋天开始弹劾,最终在2010128日把他赶下法官座位。这倒很像中国开除党籍了结的办案模式,问题是中国的民众恐怕不会有美国人这般“涵养”,平静耐心地让一个作伪证、索贿受贿东窗事发后的法官,仍然高贵地坐在法庭上主持“正义”,等着程序慢吞吞地走完10年的流程后才把他赶下台。

 

美国法官在行使法官权力时犯下无论多么严重的错误,都不用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官享有绝对豁免权。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庐泽恩县(Luzerne County)法院两个法官,将数千犯了轻微过失的少年投入私人经营的监狱,增加监狱业主的利润,用以交换业主的巨额回扣。东窗事发后,检方只能起诉法官受贿的刑事罪责,而不能追究法官滥判少年牟利的罪行。尽管受贿和滥判少年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作判决是在行使法官权力,所以享有绝对豁免权。这两个法官制造了数千起冤狱牟利,却没有法律能使他们为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蹲一天监狱。

 

法官终身制、铁饭碗、绝对豁免任何错误判决的责任,罢免一个腐败的法官如此之艰难,如此之耗时,这些美国特色在中国的土壤里融入中国特色后,会长出什么样的瓜(官)?

 

(待续)

 

浏览(6300) (0) 评论(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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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9 08:49:07
凡平,
我不接受你对别人网名拆开解读的做法,非常无聊,属于我定义说“脏话”行为,评论已删除。

你和MustaphuK两位来来往往评论太多,我还没时间看。我会看一遍,如果有隐含性行为的语句,我将删除。预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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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9 08:47:43
北岸,

民事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陪审团审判,也不一定要说明理由,但是民事案有陪审团审判绝非是当然的权利,必须有该案受理法官批准。绝大多数申请被拒绝。

贝克夫妇向法庭诉求剥夺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涉及剥夺父母权这等重大的民权纠纷,贺绍强夫妇是用动议(motion)的形式非常正式地提出要求陪审团审判的请求,详细诉说了剥夺父母权对于他们一家就是生离死别,对于他们这世界上没有比这件事更重要了。但是法官拒绝。被拒绝后请求法官再考虑,还是拒绝。以后该案由另一位法官接手,又提motion 要求陪审团审判,仍然被拒绝。

申请陪审团审判意味着不信任受理法官的公正性,但是却要该法官的批准才能得到陪审团审判。这是关键所在。因此极少有当事人敢提出要求陪审团审判,怕法官拒绝后还怀恨在心。这个问题涉及面很多,不是如pumbaa博所言“一语就可为人解疑释惑”,所以我简单回答“理论上有,但实际上非常之少。”

你提供的资料也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解释,这份资料显示经陪审团审判的民事案只占所有民事案的0.25%,说是“理论上有,但实际上非常之少”,不为过吧?

我这个系列中已拟定了一篇谈陪审团难以为继的现象,已收集了资料,只是还没有时间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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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9 08:42:25
TigerForest网友,
谢谢您,谢谢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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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8 21:48:02
各位朋友、博主还有那位phuk小丑:

老夫不才,找到权威统计:2005年,全美各州民事判决中陪审团裁决的比例高过法官裁决的。http://bjs.ojp.usdoj.gov/content/pub/pdf/cbjtsc05.pdf

结论:美国不仅有民事陪审团制度;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有;而且由陪审团裁决的案件比例高于法官裁决的案件。

phuk小丑无知透顶!几番修改狡辩还是错得一塌糊涂!小丑笑话老夫民事刑事案件搞不清,如今笑话了谁?小丑你应该撞墙去,至少换件马甲再回来。

也希望博主将来落笔更加谨慎,真正做到“有一分事实,说一分话”。更不要证据和结论间“大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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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8 20:11:44
谢谢博主这回回了我。 要求陪审团裁决或法官裁决是当事人的选择,有的法院标准格式上就让当事人打勾选择,并不需要法官特别批准。 至于选择陪审团的原因,根本不需要特别告诉法官,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当事人才不会傻傻地去讲:“法官大人,我不信任你,我要求陪审团裁决。” 我讲了我所在的美国大州,是否其他所有的州都不需要法官特批,我不打保票。

美国公民每几年都要去做一次陪审员,大多数去的是民事法庭,不是刑事法庭。我问周边的朋友都是如此。民事案件由陪审团裁决并非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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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gerForest 留言时间:2011-05-28 15:51:07
方博主:

俺对法律不是内行,所以你的每一篇文章几乎都读过,也深感博主行文一向摆事实,讲道理,思路严谨,您的文章可读性实在是强。可往往读文章后的跟贴时有吃了苍蝇的感觉。一帮宵小全然不顾主人的脸面,大放厥词,大有见谁灭谁的气势,甚至对博主也是一样。幸亏这些人在国外,不然靠这些人推行中国的民主,中国得倒退几十年。China's democracy, long way to go.可气,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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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一锐 留言时间:2011-05-28 13:13:21
谢谢方兄的介绍。不管是哪个国家的法律,这个国家的一切媒体反正就是要想法说他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之一。真实情况如何,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你们说说有哪个国家说过自己的法律是有问题的吗? 好像没有, 也不会有!  -- 庄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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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8 10:52:15
凡平 博,
“白痴"确实是骂人的话,也是不应该有的,但我没有列为“脏话”,当然你可以有不同于我的定义。我定义的“脏话”之一,是隐含生殖器的侮辱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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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5-28 10:38:25
"但其实是凡平先开始讲脏话(在你上次留言上面第二次出现凡平的地方)。"

谁先开始讲脏话,请查阅博主开首第一篇<<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1)>>
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86051&page=1
在"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07:47:18"之前凡平是否讲过脏话???

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5 07:47:18
万兄不必客气,

此文不错,美国赔偿诉讼泛滥,的确早就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Lawsuits 已经改变了美国的文化。

早就不是适当的赔偿,而是彻底的讹诈了。看看下面的资料,再说美国的司法体系是否到都是滥诉的地步:

In 2008, the U.S. tort system cost every American a “lawsuit tax” of $838. (The 2009 Update on U.S. Tort Cost Trends, Towers Perrin, December 2009)
......
......
Seventy-nine percent of Americans believe personal injury lawyer advertising encourages people to sue even if they haven't been injured. (SOL National Survey, August 2005)

可笑凡平,北岸这类崇洋的民主人士,还在建议麦当劳这样的跨国集团去“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想来麦当劳不知道有这个保险, 得北岸凡平来告诉他。

怪不得中国搞民主不成,原来支持民主的,都是群白痴。

哈哈哈哈!

如果博主认为"都是群白痴"不是骂人的脏话,而是"不带骂的话而骂得高明,会很耐看",

呵呵,那方博主是"白痴",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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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8 10:38:19
北岸博,

“如果有一方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就会选择要求陪审团。”这句话不完全。

民事案件,如果有一方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可以申请陪审团审判。这个申请是交给审理法官,并且必须经由他/她批准。要求陪审团审判,就像你说的“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而这个受怀疑法官决定是否由陪审团审判。绝大部分被拒绝,所以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非常之少”。

事实上,“怀疑法官的公正性”的一方很多情况下不敢申请陪审团审判,因为怕法官拒绝后还怀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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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8 09:53:07
ecology网友,是可以休了。博主也发话了。博主承认民事案件理论上也有陪审团案件,但实际“非常之少”。无赖phuk几番修正后就如此狡辩,还说“很少等于没有”。

这里不需要哪个专家,能上网作些基本search的都找得出各州民事诉讼法里的陪审团条款。诉讼的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就可以要求陪审团裁决。尽管许多民事案子中双方都不愿意麻烦陪审团,这并不否定当事人要求陪审团裁决的权利。而如果有一方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就会选择要求陪审团。在美国作过陪审员的,都可以回忆自己去参加的是否有民事案件,“非常之少”之说是瞎忽悠的。那个phuk根本就没进过美国的法院,还敢说民事法院没有陪审团的座席。无知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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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5-27 21:14:25
pumbaa博,欢迎到访,因为我一天没进来,所以才回复。

“民事诉讼到底有无陪审团制度?”理论上有,但实际上非常之少。这个系列中我本是准备安排一篇谈陪审团。还没动笔。

我在你5月25日留言“贵博文的评论中,有网友发言,有侮辱,漫骂不同意见的网友之处”后就仔细查看了,我知道你说的是MustaphuK,但其实是凡平先开始讲脏话(在你上次留言上面第二次出现凡平的地方)。我还没怎么看这些评论,过两天边看边把不洁评论删掉。

我在新近的一篇《两则经济学理论的联想 》中谈到过“独特的网上鸡公文化,双方鸡毛冲冠来来往往,恶语相向,专为斗个输赢。”

我希望他们双方能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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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cology 留言时间:2011-05-27 17:16:19
这个什么大法的, 跟当初的重金属一样, 是某些博主的挚爱代言人,骂人所不好意思骂。否则,那些儒家、大学者的如何飚phuk?

这场争斗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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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7 16:20:12
北岸老兄以为我穆大法“捧谁谁就跟着臭了”倒是不错。

纵观这几篇博文的评论, 我就捧了北岸老兄一个, 我对他是称赞有加“ 在上一篇方兄的博文里,北岸老兄跳将出来坐个沙发。。。从胖八头上,成功摘取了“民主白痴”的桂冠。”

“在方兄这一篇博文里,北岸老兄再次成功卫冕,用以下的白痴无知言论,再次击败胖八,保持了他的民主白痴领先地位。”

这可是捧得北岸老兄厉害。

怪不得北岸“就跟着臭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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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7 15:22:21
老夫一天不在电脑前,回来一看,无赖phuk还在现丑,方法学家还在沉默。呵呵。

phuk继续捧呀,你捧谁谁就跟着臭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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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1-05-27 13:48:10
博主这一系列的博文非常出彩,我想很多网友都与有我同感。

但有某网友一直用非常下流的词语谩骂,侮辱与他看法不同的人,而此网友是捧博主的,于是,博主对他称赞有加;这样,使别的网友不愿来发表赞同博主观点的意见了;因为赞同博主,岂不沦为与某网友一样的人了吗?

“勿以恶小而为之”,我想就是这个道理,愿与博主共勉之。

我今天在家写文章,文思颇不顺,所以常到贵博园来看先生此文引发的争议。

法学是很深奥的。但有些问题,如先生这样博学之人一语就可为人解疑释惑:民事诉讼到底有无陪审团制度?恳请博主出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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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5-27 07:42:39
谢谢pumbaa:-)

“0.01% = 没有”
“飞机空难率远小于 0.01% = 没有空难”
“象phuK哈哈这样吃屎为乐的神经病远小于神经病总人数的0.01% = 没有吃屎的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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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7 06:41:00
凡平网友:

胖八网友帮你找到了你的0.01%,你可以用这个来以偏概全了。

咦, 不对啊, 好像你说这是“他们”这些人的问题。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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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1-05-27 06:25:18
凡平网友:

民事陪审团制度,请参看博主所引用的“辛普森案民事判决”
大陪审团一致裁决:。。。

至此,辛普森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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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7 06:24:55
凡平老兄说对了:

99.99% 的民事诉讼不会有陪审团”
-->“0.01% 的民事诉讼会有陪审团”

“所以,我可以说,民事诉讼,没有陪审团这回事。”

这就叫做“以全概偏”。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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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mbaa 留言时间:2011-05-27 06:03:22
方博主此博文连载很有看头,我昨天在外一整天,今天早上开机就先来找此文的连载。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确实有弊病,但也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任何人制定的制度都是有缺陷的,这来源于人本身的罪性。

比较来说,台湾的司法更合适中国学习,毕竟是相似的文化麽。台湾的大法官有任期制,8年;我觉得更合理。

今天看到新闻,有农民因征地不公,上诉无门,用恐怖手段在三处爆炸,自己也自杀。
非常难过;虽然我的家庭已经定居海外二十多年,但,那毕竟是我们的祖国。愿国家司法进步,可以保护全社会人民最基本的权利。

博主的博文写在正当其时,让祖国司法得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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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7 05:19:35
北岸老兄,

看来你还真是个白痴。我告诉你美国宪法不禁止民事诉讼有陪审团的可能, 并不是说就会有人那么去做。

美国联邦,和绝大多数州都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的,民事诉讼陪审的宪法权利 (stated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a jury trial in civil cases). 实际上,在大多数州,根本连 statutory right to a trial by jury in a civil case 也没有。

Jury trials in civil cases exist by virtue of court rules only。你懂吗?

这是为什么? 很简单,这和刑事诉讼不同,这利益双方的纠纷,不关公众的事。

在limited jurisdiction 的民事诉讼所需要的复杂的步骤,和管理上的问题,使得 99.99% 的民事诉讼不会有陪审团。而且绝大多数的民事法庭,根本就没有陪审团的 Jury box。连他们坐的位子也没有。

民事诉讼往往复杂,不可能长年累月要陪审团在那里听两方的证词。 所以,我可以说,民事诉讼,没有陪审团这回事。

当然,我说美国宪法不限制民事诉讼不能有陪审团形式,但并不是说这是打民事官司人一定可以有的权力。你懂吗?

你如不懂,我再给你打个比方:

美国宪法没有规定你北岸老兄一定不能吃屎,但这并不是说你北岸老兄吃屎就是一定的了。

凡平老兄呢,就不必忙活了,在德国,除了屎,你还真没啥别的可吃。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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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7 04:37:21
凡平北岸两个民主白痴还在这里学习美国法律?

凡平老兄的“法律保护保险”买得怎样了?

至于北岸老兄,你的民事诉讼的陪审做得怎样了?你有没有给一方的律师警告过不要老想着被撤销的不存在的案列?

这两个人以为“连傻瓜都知道不能照搬”,却一心想着照搬制度的是什么? 不是傻瓜,是白痴,民主白痴。有一个严谨的结论。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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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5-27 03:39:45
对不起,“顶好文!”指的是石三生网友的文章
<<官民对立日趋终极 中国法律令人绝望>>

http://blog.creaders.net/iwanshi/user_blog_diary.php?did=86185
回复 | 0
作者:凡平 留言时间:2011-05-27 03:35:50
顶好文!

那些个还在奢谈连傻瓜都知道的什么“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的帮闲文人,价值扭曲到何种程度!
回复 | 0
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7 03:31:08
无赖phuk还有理论发展:现在承认联邦法庭有民事陪审团了;但是州是不执行宪法的。 哈哈哈...... 大多数案子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就和解或撤诉,不等于当事人没有选择陪审团的权利吧? 美国州民事法院的案子(除了小额法庭案子外),当事人有没有选择陪审团裁决的权力,你还是等博主张口吧。

phuk不仅无知,而且无脑。查了美国宪法后还在说蠢话。你捧谁就臭了谁,太对不起方博主了。一个正常人像你这么露丑,要一天撞死去的。

你还是留给博主回答问题吧。我和凡平等着看好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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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6 23:50:47
北岸老兄,

既然你不走,我就再给你上一课。美国宪法第七修改准许民事案件陪审团, 但只限于联邦法院。而98%的联邦法院民事诉讼等不到开庭就解决了。你的民事诉讼的陪审团"经验"是哪来的?

哈哈哈哈!
回复 | 0
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6 21:30:30
我很好奇你这个无赖 穆斯塔法克(伪劣阿拉伯人) 如何厚着脸皮把戏演下去,暂时还不走了。你居然还有脸再添写几段话。

你的问题请你的方鲲鹏博主兄回答,如何? 博主 --- 请开尊口。
回复 | 0
作者:MustaphuK 留言时间:2011-05-26 21:17:25
北岸老兄,

你走了是对的。我在上一篇的评论里不是对你说过,你来这里是走错博客了。

对啊,在美国,只有严重刑事案件才有陪审团。民事诉讼没有。你学到一课再走也不枉你走错门一趟。其实这也不用我来教你,因为如果每件案子民事刑事都要陪审,在美国这种官司泛滥的国家里, 所有人就算都不要上班,天天陪审也来不及。

其实即使是严重刑事案,法院最好还是你不开庭即认罪,省下政府不少开销,还能减刑。 这叫 Plea Bargain。

你看,你不又学到一课?还不快谢我?

哈哈。
回复 | 0
作者:北岸 留言时间:2011-05-26 21:02:54
搞了半天,原来穆斯塔以为只有刑事案件才有陪审团制,民事案件没有陪审团。哈哈哈哈哈哈哈!

你连常识都没有,也敢在这里笑话他人。弱智+ 心残+ 法盲! 我走了,留你这种法盲在这里继续跟博主称兄道弟吧。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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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选和司法独立不能阻止官员搞腐
· 受贿法官的认罪协议被联邦法院接
· 美国司法缺乏自觉纠错的机制和动
· 宾州最高法院对受害者态度前拒后
·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3)
·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2)
·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案及对中国体制
【俞陵诉吴弘达】
· 俞陵诉吴弘达案(三)
· 俞陵诉吴弘达案(续)
· 俞陵诉吴弘达案
【高瞻案】
· 美国政府反间谍办公室的高瞻档案
· 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高瞻的上诉申
·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续)
·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二)
·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
【翟田田案】
· 六评翟田田之案 – 彼得森律师10
· 五评翟田田之案 - 荒诞走板的“骚
· 四评翟田田之案–大陪审团的决定
· 三评翟田田之案–解说逮捕翟田田
· 专访翟田田:我是如何被控莫须有
· 二评翟田田之案 - 论美国的国骂
· 一评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
【杂文1】
· 部分万维博主暂时失去博文是人为
· 回复网友的好意
· 脸书(Facebook)股价趣谈
· 无知者无畏
· 程序民主的怪胎 - 阻挠表决的“掠
· 谷歌CEO认为即使在限制条件下也
· 想听懂广东话吗?请看这份速成资
· 晒晒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点
【连载】
【疫苗】
· 统计数据证明接种新冠疫苗剂数越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7)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6)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5)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4)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3)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2)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1)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0)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9)
【杂谈2020美国总统大选】
· 副总统哈里斯救拜登能持续多久?
· 国会山暴乱“殉职”的警察其实是病
· 帮助中国崛起最给力的两位美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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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参院弹劾审判是民主党愚蠢之
· 总统特赦权与二次弹劾案
· 举世奇葩--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增
【其他】
· 波兰导弹疑案
· 是向左转还是向右转 人的大脑很
· 美国媒体的良心
· 赵婷因《无依之地》而无依之地
· 人类“十月孵胎一朝破出”的时代即
· 一幅最不要脸又最爱自立牌坊的自
· 唱衰中国疫苗的协奏曲
· 谁控制过去就控制未来
· 国家错误政策的头号帮凶
· 美国媒体应颁给川普紫心大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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