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陵诉吴弘达案(续) 作者: 方鲲鹏 一星期前发了一篇博文《俞陵诉吴弘达案》,文中点评到:“(俞陵)起诉书将吴弘达购买年金的文件(影印件),作为附件提交了法庭。从该份影印件可以清楚看到,吴弘达用100万俞陵“托管”的钱(美元),为自己买了一份年金。不同于定期存款,年金是一种长期金融保险产品,主要用来保障购买人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而且购买后本金一般不能退出。所以没有疑问,这份影印件会成为吴弘达的致命硬伤。” 文章发出以后,看到明镜新闻网转载了吴弘达的声明《俞陵事件的来龙去脉》,暗示双方律师接触和商谈后达成了撤案协议。因为起诉书控告吴弘达欺诈、勒索、非法转帐和违反信托法等,都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新闻报导后又成为公众事件,现在突然间案件神秘诡异地结束,自然令人感到很疑狐,不过还没有促使我写续集。然而又见到明镜新闻网4月29日刊出专访《吴弘达回应俞陵的控告:必须拿出证据》,又见到4月30日吴弘达补充声明《俞陵事件的来龙去脉之补充》,除了重复明镜专访的内容,还指责我在炒作。吴弘达掌管劳改基金和雅虎人权基金,其中雅虎人权基金的规模超过1千7百万美元,所以吴先生在美国华人社会中算得上是位公众人物,有接受和回答公众质疑的义务。我现在将上篇吴弘达购买年金的情节,进一步展开形成续篇,是否为炒作?公道自在人心,听凭读者审断。 在明镜专访《吴弘达回应俞陵的控告:必须拿出证据》(http://www.mirrorbooks.com/news/html/82/n-28382.html)中,没有看到吴弘达谈了有针对性的具体内容,除了以下部分: “明镜:您的声明中提到,2009年您为了帮助俞陵获得更大的利益,将钱从 Bank of America 转到 PNC Bank,过程中,银行职员在存取方式上发生了错误,是何种错误? 吴弘达:这是银行职员乱填表的结果,在第8份佐证(方按:指吴弘达声明《俞陵事件的来龙去脉》的附件八,即俞陵起诉书所附的购买年金文件的影印件)中,除了中间的签名是我的以外,其他填写的都不是我的笔迹,而是银行职员的笔迹,他(银行职员)甚至说俞陵是我的cousin,这是胡说八道。但这个问题不大,因为不管他填错什么,一分钱都没有转到我的或别人的名下,钱都在,而且都会给她(俞陵)。原因在于,他填错的当下,我并不知道他填错,到了2011年(注:此处疑为2010年之误)我突然收到美国税务局的通知,要交1万多块钱的税,问了银行后才知道(账户)是我的,我赶紧要求银行改名字,但这样的改动需要俞陵签字,我拿了表格,要等俞陵来了以后,签字转给她。这些都发生在5月12号以前。” 人们在银行存入一笔定期存款是为了增值,到期可连本带利取出。而美国的年金产品则是一种养老金保险产品,付出一笔比较大的本金后,到退休年龄时每年可按照本金的某一比率(年金率)领取一笔钱,称为年金。而一旦开始领取年金,本金就很快化为乌有;不过即便本金已分文不在,每年可领取的年金额却不变,直到去世。所以购买年金产品,是牺牲本金,换来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比如说年金率为10%,出资100万美金购买年金,到可以领取年金时,每年有10万进账。如果领取5年后就死了,亏就大了;如果领取10年后去世,尚可以说够本;如果领取30年后仍然活着,可谓大赚了。因此年金产品由保险公司推出,一般通过银行经销。 明白了年金的性质,再来看吴弘达的说辞,赛过看天方夜谭。显而易见不能自圆其说之处,至少有以下诸条: (1)吴弘达是以年金的申请人、所有人、享受人三重身份,在申请表上作出了这样的声明:“我审视了我的财务目标和保险需求,包括任何已存在的年金计划,我认为这个我正在申请的年金项目适合我的需要。(I have reviewed my financial objectives and insurance needs, including any existing annuity coverage, and find the annuity being applied for is appropriate for my needs.)”然后,他在申请表格上签了名。 接着是PNC银行代理人,在作出“我宣誓我真实地和准确地在这份申请表上记录了申请人提供给我的资料(I certify that I have truly and accurately recorded on the application the information that was provided to me by the applicant.)”后,在表格上签了名。 而现在吴弘达在专访中声称:“除了中间的签名是我的以外,其他填写的都不是我的笔迹,而是银行职员的笔迹,他(银行职员)甚至说俞陵是我的 cousin,这是胡说八道。” 吴弘达在《俞陵事件的来龙去脉之补充》进一步声明:“我选择了一个高利润的投资账户,并在一个空白表格上签了名,该表格除签名外,由PNC的银行职员填写。” 吴弘达就像刚从中国农村来到美国的乡下人,看不懂签名处的英语,也不知道在美国不能乱签名。而吴弘达的签名行为,却又像是个亿万富豪,涉及100万美元交易的签名也随随便便“没在意(吴弘达语)” 吴弘达如果在递交法庭的文件上也这么说, PNC银行和经办职员肯定都会接到传票出庭作证 (对质)。作证的后果,不是吴弘达吃不了兜着走,就是经办职员被银行开除,如果该职员确实让吴在空白表格上签名后再作此等宣誓。 (2)为了防止年金享受人过早去世,使年金购买者蒙受太大的损失,申请表格上规定年金所有人指定一个或多个继承人,如果年金享受人过早去世,银行将向指定的继承人返回本金(当然不会是全部本金,此处不详谈)。从银行文件影印件看,吴弘达指定俞陵为唯一的继承人,并且称他们的关系是表兄妹。 怎么才算“年金享受人过早去世”?这就需要定义。如果定义“过早去世”覆盖很长一个时期,则年金率就低,反之就有较高的年金收益。从影印件可以辨识出,吴弘达选择了最短的期限,就是1年,或者说他选择了最高的年金率。这是非常冒险的选择。由于这份年金购买的时间是2009年1月29日,“过早去世”的期限到2010年1月29日,假如吴弘达现在死了,俞陵的100万美元即打水漂了,分文取不回。 像这种“性命攸关”的选择,除了申请人自己决定外,银行职员不可能越俎代庖。 (3)这份申请表上只有吴弘达和俞陵两人的名字(银行职员除外)。假如依吴弘达所言,是银行职员搞错了,那么吴弘达应该是“继承人”了。俞陵有直系亲属丈夫、孩子,怎么会选吴弘达为继承人?如果不是吴弘达胡说八道“表兄妹”,银行职员怎么会胡说八道写“cousin”,而不是写直系亲属,比如“wife”? (4)年金是类似于人寿保险的金融产品,买年金时银行会要求复印社会安全卡和驾照等确定身份的证件,以后还要持续验证年金领取者仍建在。没有美国住址的中国居民俞陵,买美国年金根本连门都没有。年金率的确定又同年龄有关,吴弘达约比俞陵大17岁,俞陵还没到可以领取年金的年龄,而影印件上买的这份年金显然已经发放了。这些都印证了年金购买时不可能错得如此离谱,也绝对不会像吴弘达所言,可以用“改名字”的方式来“纠错”。 (5)据俞陵的律师调查,自从2008年设立了雅虎人权基金,吴弘达和他太太的工资都翻了一倍,所以应该是户殷实人家。2009年的家庭联合报税,收入在20.85-37.29万,税率是33%;超过37.29万后税率是35%。因此如果额外进账100万美元,简化些估算,要缴纳34至35万美元的税。吴弘达称接到美国税务局的通知,要交1万多块钱的税,显然这不是买年金100万美元的欠税,而是领取年金收入后的欠税。 如果账户转进100万现金,银行肯定要向国税局报告,无从遁形,巨额税赋逃不了。用买年金付本金的方式,100万就不需要经自家账户进出,而是通过年金方式逐年转入。如此,既可“省”一大笔的税,又“一分钱都没有转到我的名下”,而且俞陵的名字也出现在申请表上,甚至还可以退守“是银行职员出错”。设计之精巧,不叹服不行。 总之,倘若吴弘达针对起诉书应战,向法庭递交回应书,还可表示他要辩护。而靠发表声明,接受专访,虚张声势嘴硬,是自欺自娱而已。 附录:吴弘达购买年金的文件 说明:这份影印件在俞陵起诉书中,是标号为证据1(Exhibit1)的文件;而在吴宏达的声明《俞陵事件的来龙去脉》中,是标号为附录8(Appendix 8)的文件。 在联邦法庭官方网站上可以找到这份文件,URL是: http://docs.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virginia/vaedce/1:2011cv00092/262279/1/1.pdf 虽然此件在联邦法庭网站上稍许清晰些,我还是转载自吴弘达的观察网。该网站容许转载,只要求注明出处。如此,转载这份影印件可免于任何可能的指责。观察网《俞陵事件的来龙去脉》的URL是:http://www.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72861 《俞陵事件的来龙去脉之补充》的URL是: http://www.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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