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3) 作者: 方鲲鹏 五、嫌犯三号埃里克·威尔逊(Eric Wilson) 在迪克“坦白”11个星期之后,福特收到DNA分析报告,结论是迪克的DNA,不匹配犯罪现场收集到的DNA。 福特决不承认错误,他再次提讯迪克,后者补充“坦白”了还有一个叫埃里克·威尔逊的年轻水兵是共犯。 威尔逊和迪克只是认识而已,并非朋友关系,他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迪克挑中了他。当威尔逊所在的军舰返航后,他随即被逮捕。经过福特10余小时的逼供,威尔逊也“坦白”了强奸和杀害米歇尔。 但是威尔逊后来翻供了,没有同检察官谈认罪协议。米歇尔被杀案中的各被告,检察官是用分案的方法处理。由于威廉斯和迪克同检方达成了认罪协议,不需要开庭审判,威尔逊就成了米歇尔被杀案的第一个庭审被告。 检方采用分开审理的方法,使陪审团只能听到一个被告的“坦白”录音,从而涉案各被告的“坦白”,在事实方面相互间矛盾百出、不能吻合的问题,不会在陪审团前暴露。另一方面,开庭审判威尔逊时,检方的版本成了黑帮团伙作案,检方认定米歇尔是被8个人集体奸杀,但是这个所谓黑帮团伙中的大部分人,其实彼此从未见过面,互不认识,如果一起出庭,对质时一定会露出很多破绽。 检方求处威尔逊的死刑,检察官的证人是迪克,证据是威尔逊的“坦白”录音,但没有任何不利于威尔逊的物理和生物学方面的证据。 迪克作证时,详细讲述了米歇尔的四肢和头开始由哪几个人按住,接着8个人又是如何轮换着强奸她,然后一人一刀杀了她。几年后,有专家分析了迪克的证词,认为迪克的幻觉来自他看过的一些低档三级片,他进入了三级片演员角色,并将片中人物的名字改成米歇尔一案的被告。 接着威尔逊的律师盘问迪克,质疑他的证词。迪克叙述的作案地点是通向卧室的过道,这是一个节俭型公寓,这个过道仅1米宽,威尔逊的律师质疑8个成年人怎么可能在这么小的空间把另一个成年人按倒在地上,而且9个人打斗后,面积总共只有65平方米的公寓仍然保持整洁,家具和屋内布置没有任何凌乱。另外,验尸证明,米歇尔共被刺了四刀,是同一人在同一角度连续快速刺入,而迪克的证词是8个人每人刺她一刀,显然不符合事实。 威尔逊的律师还质疑迪克是因为怕被判处死刑,所以迎合检察官作假证词。奇怪的是,迪克又当庭承认了这些质疑正确。 但是检察官有致命的武器,就是威尔逊本人的“坦白”录音。 有必要强调指出,“诺福克四水兵”的坦白,都是在连续审讯至少10小时之后作出的,但是福特只是在他们同意按照警察的版本“坦白”,并且长时间排练后,才按下录音键,因此没有留下审讯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 德里克·泰斯是此案第四名“坦白”者,2010年他在接受美国公共电视网(PBS)的采访时回忆道:“我们大约花了一个半到两小时排练,在我的叙述中这里加一点,那里加一点,直到编成一个福特满意的故事。到了这一步,我们再从头开始演习三遍,以确保我没有漏掉什么,把所有的细节都包含进了。然后,福特说:‘好,现在我们开始录音。’” 所以,陪审团听到的是威尔逊用镇定的声音回答警方讯问,平静地诉说如何作案的过程。陪审团丝毫不知道在这段录音之前,威尔逊用了10小时反复声明自己没有在案发现场,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福特则不断咆哮他在撒谎,用死刑威胁他。 威尔逊本人审判期间也走上证人席作证,陈述他的坦白是在福特长时间威逼下,特别是在判死刑威胁下,作出的虚构坦白,但如上已指出的,他没有录音带可资证明福特威逼胁迫,审讯录音带上只有他承认强奸和杀人的“坦白”。 不奇怪,警检方极力否认存在任何逼供行为。而且你口说无凭,我有录音带为证,录音带上的讯答,双方语调平静,你明明是自愿招认了强奸杀人的事实嘛。 最终陪审团相信“记录”在案的东西比较“客观”,判决威尔逊犯强奸罪,不过还算手下留情,免除了他的杀人罪。威尔逊被判刑期8年6个月。他在2006年9月刑满获释,可是恶梦并没有到此结束。因为他是性侵犯者,出狱后的25年内,必须每年向当地警察部门登记注册,每90天要去警察局作一次汇报。住处周围邻居都获警告,这是一个性侵者。如果他想搬到一个新住处,必须得到周围邻居的同意,只要有一户反对,他就不能搬入。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