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3) 作者: 方鯤鵬 五、嫌犯三號埃里克·威爾遜(Eric Wilson) 在迪克“坦白”11個星期之後,福特收到DNA分析報告,結論是迪克的DNA,不匹配犯罪現場收集到的DNA。 福特決不承認錯誤,他再次提訊迪克,後者補充“坦白”了還有一個叫埃里克·威爾遜的年輕水兵是共犯。 威爾遜和迪克只是認識而已,並非朋友關係,他至今也不明白為什麼迪克挑中了他。當威爾遜所在的軍艦返航後,他隨即被逮捕。經過福特10余小時的逼供,威爾遜也“坦白”了強姦和殺害米歇爾。 但是威爾遜後來翻供了,沒有同檢察官談認罪協議。米歇爾被殺案中的各被告,檢察官是用分案的方法處理。由於威廉斯和迪克同檢方達成了認罪協議,不需要開庭審判,威爾遜就成了米歇爾被殺案的第一個庭審被告。 檢方採用分開審理的方法,使陪審團只能聽到一個被告的“坦白”錄音,從而涉案各被告的“坦白”,在事實方面相互間矛盾百出、不能吻合的問題,不會在陪審團前暴露。另一方面,開庭審判威爾遜時,檢方的版本成了黑幫團伙作案,檢方認定米歇爾是被8個人集體姦殺,但是這個所謂黑幫團伙中的大部分人,其實彼此從未見過面,互不認識,如果一起出庭,對質時一定會露出很多破綻。 檢方求處威爾遜的死刑,檢察官的證人是迪克,證據是威爾遜的“坦白”錄音,但沒有任何不利於威爾遜的物理和生物學方面的證據。 迪克作證時,詳細講述了米歇爾的四肢和頭開始由哪幾個人按住,接着8個人又是如何輪換着強姦她,然後一人一刀殺了她。幾年後,有專家分析了迪克的證詞,認為迪克的幻覺來自他看過的一些低檔三級片,他進入了三級片演員角色,並將片中人物的名字改成米歇爾一案的被告。 接着威爾遜的律師盤問迪克,質疑他的證詞。迪克敘述的作案地點是通向臥室的過道,這是一個節儉型公寓,這個過道僅1米寬,威爾遜的律師質疑8個成年人怎麼可能在這麼小的空間把另一個成年人按倒在地上,而且9個人打鬥後,面積總共只有65平方米的公寓仍然保持整潔,家具和屋內布置沒有任何凌亂。另外,驗屍證明,米歇爾共被刺了四刀,是同一人在同一角度連續快速刺入,而迪克的證詞是8個人每人刺她一刀,顯然不符合事實。 威爾遜的律師還質疑迪克是因為怕被判處死刑,所以迎合檢察官作假證詞。奇怪的是,迪克又當庭承認了這些質疑正確。 但是檢察官有致命的武器,就是威爾遜本人的“坦白”錄音。 有必要強調指出,“諾福克四水兵”的坦白,都是在連續審訊至少10小時之後作出的,但是福特只是在他們同意按照警察的版本“坦白”,並且長時間排練後,才按下錄音鍵,因此沒有留下審訊全過程的錄音或錄像。 德里克·泰斯是此案第四名“坦白”者,2010年他在接受美國公共電視網(PBS)的採訪時回憶道:“我們大約花了一個半到兩小時排練,在我的敘述中這裡加一點,那裡加一點,直到編成一個福特滿意的故事。到了這一步,我們再從頭開始演習三遍,以確保我沒有漏掉什麼,把所有的細節都包含進了。然後,福特說:‘好,現在我們開始錄音。’” 所以,陪審團聽到的是威爾遜用鎮定的聲音回答警方訊問,平靜地訴說如何作案的過程。陪審團絲毫不知道在這段錄音之前,威爾遜用了10小時反覆聲明自己沒有在案發現場,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什麼;福特則不斷咆哮他在撒謊,用死刑威脅他。 威爾遜本人審判期間也走上證人席作證,陳述他的坦白是在福特長時間威逼下,特別是在判死刑威脅下,作出的虛構坦白,但如上已指出的,他沒有錄音帶可資證明福特威逼脅迫,審訊錄音帶上只有他承認強姦和殺人的“坦白”。 不奇怪,警檢方極力否認存在任何逼供行為。而且你口說無憑,我有錄音帶為證,錄音帶上的訊答,雙方語調平靜,你明明是自願招認了強姦殺人的事實嘛。 最終陪審團相信“記錄”在案的東西比較“客觀”,判決威爾遜犯強姦罪,不過還算手下留情,免除了他的殺人罪。威爾遜被判刑期8年6個月。他在2006年9月刑滿獲釋,可是惡夢並沒有到此結束。因為他是性侵犯者,出獄後的25年內,必須每年向當地警察部門登記註冊,每90天要去警察局作一次匯報。住處周圍鄰居都獲警告,這是一個性侵者。如果他想搬到一個新住處,必須得到周圍鄰居的同意,只要有一戶反對,他就不能搬入。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