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检方办案可以随心所欲
司法独立的内容,除了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扰外,也包括警察和检察官独立侦办案件。这个思想和理念本身没有错,问题出在美国司法体系缺乏有效监督。不仅如此,检察官和法官还享有司法豁免权,如果事后证明检察官和法官办案或审理案件时有重大过失,仍可以免受追究。在缺乏督查机制下,警察和检察官可以利用司法独立的幌子,凭自己好恶,而不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任意决定一个案子要不要调查,要不要起诉,以及用什么级别的罪名起诉。这种体制,一方面十分容易制造冤、假、错案,或者把轻案办成重案,如所谓的翟田田恐怖威胁案,就是生造出来的。另一方面也十分容易将大案化小,小案化无,陈果仁被害案就是一个例子。最近媒体又披露了一起警检方吃案的轰动事件,同陈果仁案有很多相似之处。时间虽然流逝了30年,但警察和检察官的办案方式并没有多大改进。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个名叫桑福德的小镇,17岁的黑人高中学生崔旺·马丁(Trayvon Martin),今年2月26号在便利店购物后步行回家途中,被“社区观望”(民间治安组织)的自愿者,28岁白人青年乔治·齐默曼(George Zimmerman)误认为罪犯而盯梢,后又截住盘问,两人争执中齐默曼开枪击毙了马丁。警察到后,齐默曼说他开枪是“出于自卫”。但是,被射杀的马丁身上没有携带任何武器。而且,根据警方后来公布的电话录音显示,齐默曼在盯梢马丁后曾打电话向警察局报告,警方调度员得知齐默曼在跟踪所谓的“可疑人物”时明确告诉他,“我们不需要你这么做”。很显然,没有任何官方机构或人士授权齐默曼去拦截没有任何过错的马丁,这“自卫”,从何谈起?
虽然发生了命案,警检方居然不作任何调查,不询问任何证人,轻率地以杀人者齐默曼的一面之词结案,认定齐默曼是“正当防卫”,因此对他不逮捕,不起诉。
警检方如此办案,引发了当地居民,特别是非洲裔民众的愤怒。他们认为,因为马丁是黑人,所以遭到齐默曼跟踪,而警检方不调查、不追究齐默曼杀人案,也含有歧视黑人的种族因素。问题还是老问题,同陈果仁受害案的问题类似:如果齐默曼是黑人,马丁是白人,警检方是否会对马丁被杀一案置之不理?答案是显然的,警检方一定会侦办。
马丁被杀案引起的抗议活动很快蔓延到全美,纽约、洛杉矶等大城市都爆发了大规模的抗议示威游行,要求立刻逮捕涉嫌无故杀人的齐默曼。迫于公众的压力,在逍遥法外一个半月后,齐默曼4月11日遭到逮捕,检察官宣布将以二级谋杀罪起诉他。可笑的是,检察官在宣布这个消息时特别强调,决定起诉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并非迫于公众的抗议示威活动。检察官如此强调,是为了表示他们仍然坚守独立办案的原则,没有屈服于舆论压力。但是检察官的这番表白,除了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作用,还能有什么其他意义?
马丁被杀事件,原本已草草结案了,但这个案子比陈果仁案要幸运一些,还没有被警、检、法三方办成一个死案,因此可以翻出来起诉。马丁遇害案现在处于公众的强烈关注下,可以期望此案将获得公正审理。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如同联邦成员国,州法院发出的逮捕令和一般通缉令,只在本州境内有效。我在《美国密苏里州的一起冤案》中,曾叙述密苏里州的警检方怀疑一个白人在当地组织地下卖淫活动,但是他们不逮捕这个人,却是当着他的面,将他才雇了几天从事合法工作的L女士,以涉嫌组织卖淫活动为名抓起来。但是L女士不会讲,也听不懂英语(当地是一个讲英语的白人社区),而且从外州搬来才满一个星期,完全不具备条件从事所控之罪。警检方的真实意图是打草惊蛇,这个白人见状,当晚逃出了密苏里州。等到将嫌犯吓跑后,州法院才对真正的怀疑目标发出逮捕令,命令密苏里州的警察,如发现此人立即逮捕。
我本人曾目睹过司法部门如何技巧地将罪犯撵到外州去。
四、五年前的一天,我下班回家,打开门后大吃一惊,屋里像刚被抄过家。打电话报警,来了个警察,屋里屋外转了一圈,告诉我窃贼是从浴室窗口进入的。我不相信,他指着浴室窗户的纱窗下沿说,“那里被划过了。”我仔细一看,确实。
这种窗结构,外层为纱窗,内层是推上打开,拉下关上的玻璃窗,而即使向上推到尽头,也只能打开一半。平时出门,其他窗户我都关紧了,唯独浴室的窗留一点开着,便于流通空气。因为这个窗很小,我一直以为没有一个正常身材的成年人能够通过,而且窗户很高,虽然在一楼,但一个普通身材的成年人站在室外窗下,伸直了手也摸不到窗沿。
这个窃贼沿窗框划破纱窗后,把里层的玻璃窗向上推足,钻进来后又把玻璃窗推回原来位置,布下疑阵。起初我看到这扇窗仍然是一小半开着,所以没有疑心窃贼从这里进入。
警察也不认为一个成年人能够通过这个小窗户。附近有一个初中,警察很自信地说,窃贼是一个十三岁的小个子初中男孩。到此,警察似乎觉得没什么可做了,于是对我说,第二天到警局去一趟,填写一份失窃清单。在临走前,警察想了想,又说会派个侦探(detective)来,看看能否在浴室取得指纹。
没多久,侦探来了,也是警察,拿了个手提箱。他朝浴室的瓷砖墙和浴缸喷了一些黑乎乎的粉末。真是神奇,几分钟后,浴缸朝向窗口的边沿上,清楚显现出一双手印,不仅十个指纹十分清晰,而且手掌纹也很清楚。显然,窃贼上半身钻进来后,先用双手撑在浴缸边沿上,然后整个人爬进来,所以留下了这双手印。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惯贼,纱窗是顺窗框划破,要仔细看,才能发现。入室后,又把窗推回原处。开门出去时,还将门把手上的指纹擦掉。但是百密一疏,他却忘了清理浴缸上的手印。
侦探要我第二天给他打个电话,就走了。下一天,接通电话后,他对我说已经知道作案者了,检察官办公室会同我联系。他又透露窃贼不是学生,也不住在附近,我就表示不解,他怎么会清楚我平时的活动规律?侦探告诉我,窃贼的女朋友住在附近。
至此,大致可以拼出整个行窃过程了。我住在一个公寓群,公寓有前门和后门。前门在客厅,面向大草坪。后门在厨房,通向一个小型停车场。浴室的窗朝向停车场,那里虽然不忙碌,但不定时有人出现,因此窃贼爬窗时,女朋友必定担任望风,窗户小而高,说不定贼头探进去后,她还在下面推助一把。入室之后,女朋友在停车场把风,如果看到我回来了,就用手机报讯,窃贼可从前门脱身。所以,窃贼从容不迫地将我的公寓彻底翻了一遍。侦探还透露,这个公寓群最近发生了几起入室盗窃案件,只有在我这里成功取得指纹。
像这类案件,正常程序是逮捕嫌犯,交保释金后释放候审;可是这种偷窃罪嫌常常没有财产可以用来作保释金,因此就得滞留在拘留所。反正这个案子,检方没有打算按常规处理,而是向嫌犯发一张传票,通知他某一天出庭,法官将安排审判时间表。同时我收到一位助理检察官的信,告诉我已传讯嫌犯出庭,而我作为受害人被检方定为证人,正式审判时,要出庭作证,不过这一次审前预备庭,可以不必到场。信里还附了几张纸,是关于受害人和证人的注意事项和权利,是统一印制的文件。
过了些时候,又收到助理检察官的信,说嫌犯没有到庭,已发出通缉令,并附给我一份通缉令的副本。这封信还警告我,嫌犯是个危险人物,我必须提高警觉,一旦看到长得像通缉令照片中的人,或发现有什么可疑的迹象,一定得报告警方。这么例行公事警告后,我想如果由于这个案子我有什么三长两短,他们就没责任了。
通缉令照片中的人,一脸凶相,而使我大感意外的是,这家伙竟然身高近190公分,体重225磅。我原来一直以为这扇只能半开的小窗,至多可钻进像十二、三岁普通男孩身材的人。看来,一般人很容易低估了贼人翻窗入户的能力,要警惕啊!
过了几个月,我打电话给这位助理检察官,问他通缉犯抓到没有。他早就将这个案子置于九霄云外了,说了半天才明白我问什么。而一旦明白了,他马上敷衍我,什么“还在通缉中,只要他在本州现身,立刻逮捕他。”
这个窃贼显然是个惯犯,在警方留有案底,所以警察获取指纹后能很快确定他作案。对于一个贼心不改的累犯,这次若被判刑的话,刑期不会短,州财政负担也会稍微沉重一点,而把他撵走,用一纸通缉令使他不敢回来,既省事又省钱。可惜这是一种零和游戏,你以邻为壑,把嫌犯往外赶,别人也能这样做,把他们的嫌犯往你这里送,结果还是大众倒霉。
写完这个小故事,突然激发好奇心,将通缉令上的那个名字在网络上搜索了一番,居然发现此人2009年在另一个州因斗殴被逮捕过,但后来又释放了。我都能轻易在公共网络上发现这家伙在另一个州被逮捕的信息,包括逮捕时的正面半身存档照(比那张通缉令上的照片胖了些,体重达到260磅,看来“通缉”状态还能使他心宽体胖),如果我所在州的检方真要追捕,早就可通过司法系统内部途径,将他逮捕归案了,由此可见这种通缉令是什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