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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陈果仁被害30周年作(2) 2012-06-22 07:41:35

为陈果仁被害30周年作(2)

 

缺乏督查机制的独立办案与随心所欲的人治只隔一层纸

 

作者: 方鲲鹏

 

四、警检方办案可以随心所欲

 

司法独立的内容,除了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扰外,也包括警察和检察官独立侦办案件。这个思想和理念本身没有错,问题出在美国司法体系缺乏有效监督。不仅如此,检察官和法官还享有司法豁免权,如果事后证明检察官和法官办案或审理案件时有重大过失,仍可以免受追究。在缺乏督查机制下,警察和检察官可以利用司法独立的幌子,凭自己好恶,而不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任意决定一个案子要不要调查,要不要起诉,以及用什么级别的罪名起诉。这种体制,一方面十分容易制造冤、假、错案,或者把轻案办成重案,如所谓的翟田田恐怖威胁案,就是生造出来的。另一方面也十分容易将大案化小,小案化无,陈果仁被害案就是一个例子。最近媒体又披露了一起警检方吃案的轰动事件,同陈果仁案有很多相似之处。时间虽然流逝了30年,但警察和检察官的办案方式并没有多大改进。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个名叫桑福德的小镇,17岁的黑人高中学生崔旺·马丁(Trayvon Martin),今年226在便利店购物后步行回家途中,社区民间治安组织)的自愿者,28白人青年乔治·齐默曼(George Zimmerman)误认为罪犯而盯梢,后又截住盘问,两人争执中齐默曼开枪击毙了马丁。警察到后,齐默曼说他开枪是出于自卫。但是,被射杀的马丁身上没有携带任何武器。而且,根据警方后来公布的电话录音显示,齐默曼盯梢马丁后曾打电话向警察局报告,警方调度员得知齐默曼在跟踪所谓的可疑人物时明确告诉他,我们不需要你这么做。很显然,没有任何官方机构或人士授权齐默曼去拦截没有任何过错的马丁,这“自卫”,从何谈起?

 

虽然发生了命案,警检方居然不作任何调查,不询问任何证人,轻率地以杀人者齐默曼的一面之词结案,认定齐默曼正当防卫,因此对他不逮捕,不起诉。

 

警检方如此办案,引发了当地居民,特别是非洲裔民众的愤怒。他们认为,因为马丁是黑人,所以遭到齐默曼跟踪,而警检方不调查、不追究齐默曼杀人案,也含有歧视黑人的种族因素。问题还是老问题,同陈果仁受害案的问题类似:如果齐默曼是黑人,马丁是白人,警检方是否会对马丁被杀一案置之不理?答案是显然的,警检方一定会侦办。

 

马丁被杀案引起的抗议活动很快蔓延到全美,纽约、洛杉矶等大城市都爆发了大规模的抗议示威游行,要求立刻逮捕涉嫌无故杀人齐默曼。迫于公众的压力,在逍遥法外一个半月后,齐默曼411日遭到逮捕,检察官宣布将以二级谋杀罪起诉他。可笑的是检察官在宣布这个消息时特别强调,决定起诉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并非迫于公众的抗议示威活动。检察官如此强调,是为了表示他们仍然坚守独立办案的原则,没有屈服于舆论压力。但是检察官的这番表白,除了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作用,还能有什么其他意义?

 

马丁被杀事件,原本已草草结案了,但这个案子比陈果仁案要幸运一些,还没有被警、检、法三方办成一个死案,因此可以翻出来起诉。马丁遇害案现在处于公众的强烈关注下,可以期望此案将获得公正审理。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如同联邦成员国,州法院发出的逮捕令和一般通缉令,只在本州境内有效。我在《美国密苏里州的一起冤案》中,曾叙述密苏里州的检方怀疑一个白人在当地组织地下卖淫活动,但是他们不逮捕这个人,却是当着他的面,将他才雇了几天从事合法工作的L女士,以涉嫌组织卖淫活动为名抓起来。但是L女士不会讲,也听不懂英语(当地是一个讲英语的白人社区),而且从外州搬来才满一个星期,完全不具备条件从事所控之罪。检方的真实意图是打草惊蛇,这个白人见状,当晚逃出了密苏里州。等到将嫌犯吓跑后,州法院才对真正的怀疑目标发出逮捕令,命令密苏里州的警察,如发现此人立即逮捕。

 

我本人曾目睹过司法部门如何技巧地将罪犯撵到外州去。

 

四、五年前的一天,我下班回家,打开门后大吃一惊,屋里像刚被抄过家。打电话报警,来了个警察,屋里屋外转了一圈,告诉我窃贼是从浴室窗口进入的。我不相信,他指着浴室窗户的纱窗下沿说,“那里被划过了。”我仔细一看,确实。

 

这种窗结构,外层为纱窗,内层是推上打开,拉下关上的玻璃窗,而即使向上推到尽头,也只能打开一半。平时出门,其他窗户我都关紧了,唯独浴室的窗留一点开着,便于流通空气。因为这个窗很小,我一直以为没有一个正常身材的成年人能够通过,而且窗户很高,虽然在一楼,但一个普通身材的成年人站在室外窗下,伸直了手也摸不到窗沿。

 

这个窃贼沿窗框划破纱窗后,把里层的玻璃窗向上推足,钻进来后又把玻璃窗推回原来位置,布下疑阵。起初我看到这扇窗仍然是一小半开着,所以没有疑心窃贼从这里进入。

 

警察也不认为一个成年人能够通过这个小窗户。附近有一个初中,警察很自信地说,窃贼是一个十三岁的小个子初中男孩。到此,警察似乎觉得没什么可做了,于是对我说,第二天到警局去一趟,填写一份失窃清单。在临走前,警察想了想,又说会派个侦探(detective)来,看看能否在浴室取得指纹。

 

没多久,侦探来了,也是警察,拿了个手提箱。他朝浴室的瓷砖墙和浴缸喷了一些黑乎乎的粉末。真是神奇,几分钟后,浴缸朝向窗口的边沿上,清楚显现出一双手印,不仅十个指纹十分清晰,而且手掌纹也很清楚。显然,窃贼上半身钻进来后,先用双手撑在浴缸边沿上,然后整个人爬进来,所以留下了这双手印。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惯贼,纱窗是顺窗框划破,要仔细看,才能发现。入室后,又把窗推回原处。开门出去时,还将门把手上的指纹擦掉。但是百密一疏,他却忘了清理浴缸上的手印。

 

侦探要我第二天给他打个电话,就走了。下一天,接通电话后,他对我说已经知道作案者了,检察官办公室会同我联系。他又透露窃贼不是学生,也不住在附近,我就表示不解,他怎么会清楚我平时的活动规律?侦探告诉我,窃贼的女朋友住在附近。

 

至此,大致可以拼出整个行窃过程了。我住在一个公寓群,公寓有前门和后门。前门在客厅,面向大草坪。后门在厨房,通向一个小型停车场。浴室的窗朝向停车场,那里虽然不忙碌,但不定时有人出现,因此窃贼爬窗时,女朋友必定担任望风,窗户小而高,说不定贼头探进去后,她还在下面推助一把。入室之后,女朋友在停车场把风,如果看到我回来了,就用手机报讯,窃贼可从前门脱身。所以,窃贼从容不迫地将我的公寓彻底翻了一遍。侦探还透露,这个公寓群最近发生了几起入室盗窃案件,只有在我这里成功取得指纹。

 

像这类案件,正常程序是逮捕嫌犯,交保释金后释放候审;可是这种偷窃罪嫌常常没有财产可以用来作保释金,因此就得滞留在拘留所。反正这个案子,检方没有打算按常规处理,而是向嫌犯发一张传票,通知他某一天出庭,法官将安排审判时间表。同时我收到一位助理检察官的信,告诉我已传讯嫌犯出庭,而我作为受害人被检方定为证人,正式审判时,要出庭作证,不过这一次审前预备庭,可以不必到场。信里还附了几张纸,是关于受害人和证人的注意事项和权利,是统一印制的文件。

 

过了些时候,又收到助理检察官的信,说嫌犯没有到庭,已发出通缉令,并附给我一份通缉令的副本。这封信还警告我,嫌犯是个危险人物,我必须提高警觉,一旦看到长得像通缉令照片中的人,或发现有什么可疑的迹象,一定得报告警方。这么例行公事警告后,我想如果由于这个案子我有什么三长两短,他们就没责任了。

 

通缉令照片中的人,一脸凶相,而使我大感意外的是,这家伙竟然身高近190公分,体重225磅。我原来一直以为这扇只能半开的小窗,至多可钻进像十二、三岁普通男孩身材的人。看来,一般人很容易低估了贼人翻窗入户的能力,要警惕啊!

 

过了几个月,我打电话给这位助理检察官,问他通缉犯抓到没有。他早就将这个案子置于九霄云外了,说了半天才明白我问什么。而一旦明白了,他马上敷衍我,什么“还在通缉中,只要他在本州现身,立刻逮捕他。”

 

这个窃贼显然是个惯犯,在警方留有案底,所以警察获取指纹后能很快确定他作案。对于一个贼心不改的累犯,这次若被判刑的话,刑期不会短,州财政负担也会稍微沉重一点,而把他撵走,用一纸通缉令使他不敢回来,既省事又省钱。可惜这是一种零和游戏,你以邻为壑,把嫌犯往外赶,别人也能这样做,把他们的嫌犯往你这里送,结果还是大众倒霉。

 

写完这个小故事,突然激发好奇心,将通缉令上的那个名字在网络上搜索了一番,居然发现此人2009年在另一个州因斗殴被逮捕过,但后来又释放了。我都能轻易在公共网络上发现这家伙在另一个州被逮捕的信息,包括逮捕时的正面半身存档照(比那张通缉令上的照片胖了些,体重达到260磅,看来“通缉”状态还能使他心宽体胖),如果我所在州的检方真要追捕,早就可通过司法系统内部途径,将他逮捕归案了,由此可见这种通缉令是什么回事。

 

(待续)

浏览(2167) (0) 评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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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rl 留言时间:2012-06-25 13:01:49
沙之舟:"如果警察及司法机关没有很大的权力。这个社会就好了么?".
一个有趣的现象,老美右派和华人右派都同意警察有很大的权力。共和党的议员几乎全数赞成票N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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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灯斯陋 留言时间:2012-06-24 01:30:04
沙之舟语:“作为一个社区保安。Z所作的是非常正常的合乎手续的流程。可以说基本是按警局的指示去接近的马丁。”
回头看到这一句,有必要回一下。
社区保安这个翻译不是太确切。不是neighborhood security,“保安”那个东西好像是个paid position。实际上是neighborhood watch,社区观望,是个自发性义务的服务性质的群众组织。而且是个有全国性网络的组织,有统一的规章制度。规章之一就是不带枪。所以你说“Z所作的是非常正常的合乎手续的流程”就不符合事实。社区观望的义工们可以注意,可以报告,但不能跨越界限充任警察去跟踪去质询嫌疑人。所以即使在后来发生的马丁与齐莫曼的口角和肢体冲突中马丁先动手,整个事件仍然是可以避免的。这个责任就是由于齐莫曼的跟踪行为。这也是为什么索林诺(第一个接手此案的当地警员)在事发当晚提出要以“过失杀人”罪逮捕齐莫曼,而被当时的县法官以佛州武装自卫法否决(县法官武尔芬格后被解职)。
再,马丁身上携带物品是一袋糖果,一罐冰茶,一个手机,此外没有任何值得怀疑的东西。齐莫曼之所以认定马丁“可疑”就因为人家是黑人。他在911电话中用了racial slur,很可以作为“仇恨罪”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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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3 11:11:28
西岸博,
我也有同感,齐莫曼很难全身而退, 不过“谋杀”降为“误杀”也有可能,如果陪审员相信他没有主动攻击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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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3 11:10:45
偶灯斯陋博,
陈果仁案与马丁案最使人不安的共同之处,是司法部门对人命关天的案子都敢如此草草结案,遑论一般的案子。而司法部门内部作业不透明,媒体监督只能在个别极端案件上起作用。

马丁案如果在法庭上提出种族问题,应该属于“仇恨罪”,而不是“歧视罪”,因此齐莫曼的族裔 是“白裔”还是 “西裔”并不是一个重要区别,大家都知道美国“非裔”和“西裔”的对立情况严重。不过我估计这个案子检方不会提出种族问题,因为除非齐莫曼自己承认,没办法证明是种族因素驱使他跟踪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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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3 11:08:55
庄锐博,
我写这些故事,就是想说明法律和制度不是万能的,一个社会能够运作良好,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简单认为建立所谓好的法律和制度就解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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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2-06-23 10:28:39
在马丁这个案子里关键的概念是这个Zimmerman是什么身份。
他是自封的街道片警,没有任何授权去主动质询他人的权力,至多是个neighborhood watch,那么职责也就是个watch/report的概念。
而在这个事件里头他明显是provoke整个事件的人物,而事件并不是发生在什么“犯罪现场”,就不属于制止正在进行中的犯罪的性质,因此也就不存在公民逮捕和自卫的概念。
而之后即使存在打斗和他被打,也不能作为他自卫的理由,因为马丁也是可以用同样的心态来看他,感受到被他尾随的威胁。其实用自己的一般思维去想想就可以理解,你若是在一个陌生的地方,半夜里被一个不认识的人尾随,你会如何反应?谁会更有自卫的意识?
除非在证据上出现技术失误,比如类似OJ的情况,否则这厮没有什么可能逃脱谋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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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灯斯陋 留言时间:2012-06-23 10:10:30
Great minds think alike.很高兴看到博主提到陈果仁案件与崔旺马丁案件的相似性。不同的是时代变迁带来的人们的观念变化。确实美国法律系统很不完善,舆论起监督作用。
看到沙之舟提到齐莫曼的族裔身份问题,父亲是白人,母亲是秘鲁人,因而齐本人填“西裔”。
(1)见过齐莫曼母亲的照片,完全是白人模样。在HuffingtonPost.com 有"Cora E"的署名网络评论员提及齐莫曼“西裔”的质疑。齐莫曼父母相遇是因为齐父参加其战友的家庭聚会,庆贺战友的妹妹(后成为齐母)的生日,齐母当时在秘鲁教书。如果齐母的兄弟能够在美军服役,就不大可能是秘鲁公民。
(2)即使是“西裔”,也不是不可能没有种族歧视的观念和行为。种族歧视可能存在于任何族裔和人群中。看看华人在海外失去主流身份,但不妨碍即使是少数族裔,仍然对其他少数群组深怀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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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6-23 08:11:48
中国有一句俗话,“世上无神鬼,尽是人在闹。” 不要说法律早已留下了空间,就是没有空间有人也会造出来。

不管制度怎么好,还是事在人为。实际上美国的制度根本谈不上好,它的早期制度只能说至少有些方面比中国的更坏。只是在当前的世界大势下变得更为狡猾,表面上有一套骗人的手法。中国的制度毕竟是在为人民的旗帜下建立的,你这里的介绍我扯远一点也就可以说,中国完全可以在现有制度下改造。

所以,华人们要懂得这个世界的真实,否则吃的亏更多。谢谢方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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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6-23 03:33:33
嘿嘿,

朕有时真觉得不该随便称赞别人。你看刚说了一句万维真正的“右派可能”只有一个老沙,老沙可能就寂寞难耐,立马拿出民奴作风,在这一篇和党毫无关系的文章后头声讨“党的权力太大”。

既然要说共党权力是否够大,咱们只要看看放老兄拿出的例子就是。方老兄这篇文章非常不错,让大家知道了原来这通缉令还有这个妙用。但显然,中国共党权力不够,发了通缉令,这上头的人非但不象美国的同僚那样远远躲开,还硬要送上门来,共党还不敢抓他。

连通缉犯都不把他放在眼里,老沙,你说共党的权威够不够大?

说起小黑鬼给当街正法的事,听说警局并没有指示 zimmerman 去接近的马丁啊,好象还叫他少管闲事呢。

那美国“左派”媒体伪造证据其实不稀奇,因为伪造中国军警殴打藏人的证据的,也是西方“左派”媒体。“右派”的象 Fox 什么的,连伪造证据都没兴趣,还不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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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2 21:37:01
连山博,你好。美国认罪结案的比率达到97%(这个问题我后续几篇会着重讲),但检察官是不是同被告谈认罪交易,主动权在检察官手里,有时也有政治因素的考量,他们要让一个案子通过审判结案,让媒体报道。这时检察官一般同该案中某一些被告谈交易,用轻判换取他们合作充当检方证人,对另一些被告则不提供谈认罪交易的机会。美国司法部门的水, 深不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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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6-22 21:14:42
很久以前,曾经去旁听过一个指控华裔间谍案的庭审,从头到底约两周, 深切体会楼主所说美国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权力太大,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 更加不利的地方是他们对华裔有种天然的歧视,近乎于“仇视”,那位华裔被告是早就入籍的,恐怕当年肯定也是怀着美好的愿望来此奋斗(说不定还有对原主国的怨恨,说不定哦,乱猜。。)。。。 在你所描绘的这个可以随心所欲的系统里全给毁了。

虽被定罪,但要说这个华裔还算“勇敢”地坚持到了最后庭审阶段,属于很不容易的,一般这里的民主政府会竭尽全力地“促成”被告认罪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严肃。。”。

这里的华裔在法律方面认知很弱,最要命的是平时太轻信(近乎于被催眠)于这里的所谓“世界上最好的法律制度”, 所以华裔一旦惹上官司,被“认罪率”高得惊人,老实说很多都是冤枉的,悲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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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2 19:33:35
沙博,
你提出“党的权力太大”问题,有无数的人会写,我不凑这个热闹。本文下面几篇会写得更深入一些,欢迎砸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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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时间:2012-06-22 14:29:41
那就等待方博写一篇中国警察法院权力如何不大的文章了。

不过这么一查岂不是就查到党的权力太大身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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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2 14:17:27
沙博,
我可以说,中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如果像美国同行一样有很大权力却没有监督,中国的乱象远甚于现在。应该补充一下,我说美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权力太大,主要是指滥用这种权力,除了太极端,都不会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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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2 14:11:54
寄美兄,谢谢支持!
是啊,多了解些居住国方方面面,有什么不好,兼听则明。我写美国问题时根本没有联想到中国,对我文章恨恨的人,就是因为我暴露了美国的问题,妨碍了他们骂中国,而不是因为我的文章站不住。有一天他们遇到我文章中提到的问题,恐怕要来翻我这里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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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时间:2012-06-22 14:11:44
方博。反过来想。如果警察及司法机关没有很大的权力。这个社会就好了么?

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兴一利必兴一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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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2 14:09:06
沙博,
舆论监督当然重要,但只能是个别案子有此幸运,可以靠民意、靠媒体逼迫司法部门纠正,而绝大多数问题案子,特别是没有涉及人命的案子,媒体根本没兴趣。司法部门也需要有制衡的机制,美国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权力太大,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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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寄自美国 留言时间:2012-06-22 13:59:07
生活在美国,对周围的事情多了解一下,有何不好?至少在自己遇到什么事之前,增加些免疫力。有些人一听到鲲鹏兄讲的这些,就生气得很,挺好玩的。我个人谢谢鲲鹏兄,长了不少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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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时间:2012-06-22 13:58:59
还有一个小小的细节就是。Zimmerman并非咱们一般泛指的白人。父亲白人。母亲秘鲁人。他自己的选民登记上写自己是西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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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时间:2012-06-22 13:48:15
方博。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对司法的影响不可能不存在。咱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执法司法也是人执行的。正因为如此才需要一个存在于这个实体之外的监督力量。方博你还是希望这个系统本身就完全能够封闭的自我完善。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关于Z到底是不是因为马丁是黑人而盯上。当时他和警局的通话记录表明他是向警局请示的。警局问他是什么样的人种。他说看着似乎是黑人。

作为一个社区保安。Z所作的是非常正常的合乎手续的流程。可以说基本是按警局的指示去接近的马丁。

至于说后面为何冲突。那就要看庭审的证据了。

左翼媒体在此事里做了件非常不光彩的事儿。吧Z和警局间的对话剪辑成马丁说看着像黑人所以才去追踪的。直到后来原声带出现才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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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2 13:17:38
别煮啦,
几百年来丛林规则只是演化得合法化了,很多坏事用法律手段合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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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2 13:16:13
沙博,
我不是要讨论Zimmerman有罪还是无罪,这要审判来决定,我主要是说明,警方用法律手段可以将人命关天的案子合法灭掉。如果不是媒体涉入,这个案子就这样吃掉了。而必须要媒体介入才使案子复活,绝对不是好现象,说明这个系统有问题。

另外,Z不是因为马丁是黑人才盯上他的版本,不知有没有可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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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别煮啦 留言时间:2012-06-22 12:07:15
一点都不惊奇。看得到的还不是最脏的。为了钱和贪欲而成年累月的推诿踢皮球,专欺异弱善,在数人头的制度和弱肉强食的环境下没什么可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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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时间:2012-06-22 12:04:17
马丁一案到底Zimmerman是不是自卫现在还不好说。有目击证人说看到马丁揪着Z的脑袋撞马路牙子。而新闻界,尤其左派新闻界更是篡改录音,编造出Z是因为马丁是黑人才盯上他的新闻,后被查出不属实。

总之除非到了真的开庭审判的时候。我们也不清楚哪些才是真的站得住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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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2 07:43:18
谢谢偶灯斯陋博主的一篇博文,提供了崔旺•马丁被杀害事件最完备的链接和update:
偶灯斯陋的博客 - 关注崔旺.马丁(Trayvon Martin)被杀害事件,http://blog.creaders.net/Oldnslow/user_blog_diary.php?did=10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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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翟田田之案 - 荒诞走板的“骚
· 四评翟田田之案–大陪审团的决定
· 三评翟田田之案–解说逮捕翟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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