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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11) 2012-07-19 16:50:28

 

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11)

 

作者: 方鯤鵬

 

4)恐懼是能使人喪失心智的魔鬼

 

威廉斯胡招亂供他的朋友迪克是同案犯,迪克胡招亂供威爾遜和泰斯是同案犯,而泰斯胡招亂供他的三個朋友是同案犯。這三人在死刑威脅下,把朋友和同事拖入無底深淵,這是十分醜陋的行為。

 

為什麼三個無辜者會相信被判死刑是真真實實的危險,而且他們都尋求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不敢通過審判爭回一個清白(泰斯後來被迫撤銷認罪協議,上文已有交代)?讀一下福特審訊泰斯時說的一段話,就能大致明白:

 

如果你要一場審判,此案所有其他幾個被告都會出庭作證,指證你和他們一起(強姦和殺害米歇爾);除了被告外,還有一個證人會作證(目睹你進入米歇爾的公寓);陪審團一定會相信他們,而不是你,你死定了。”(見附錄一:警察審訊德里克·泰斯的過程)

 

泰斯有無辜被抓的親身經歷,他坐在審訊室的這個事實,就足以使他深信,警檢方一定能讓其他幾個被告出庭作證,指證泰斯和他們一起作案;也一定能找到假證人看到泰斯進入米歇爾的公寓。如果泰斯那天晚上只是在家裡睡覺,沒有強有力的“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他有什麼把握可以使陪審團相信他沒有幹這個事?要知道,證明“無”,遠遠比證明“有”困難得多。

 

雖然他們無辜,但他們不敢接受陪審團的審判,不敢通過審判爭還一個清白,其中的痛苦,誰人能知曉?真是殺人不見血。(此案三場審判的三個陪審團,都判檢察官得勝,提出了非專業的陪審員是否有能力擔當裁決者的問題,因超出本文範圍,不作展開。)

 

他們被嚇破了膽,恐懼使他們喪失了心智,把朋友和同事拖下了深淵。施加這種恐懼的人,是魔鬼,是恐怖主義者。

 

5錢啊,錢

 

寫“諾福克四水兵”案時,有幾個人物令我憎惡不已,迪克的律師伐斯納咯,是其中之一。

 

越戰結束後,美國的兵役制度從徵兵制改成招募制,美國士兵基本上來自經濟狀況不好的家庭。他們在高中畢業後加入軍隊,可以賺到一份不錯的薪水,還免費享受醫療保健。退伍後若有志進修,可以享受國家資助讀大學。而有意從軍的富裕家庭子弟,一般先進軍校,畢業後進部隊直接當官。

 

諾福克四水兵”都出身藍領家庭,雖然不富裕,但家庭成員的感情,應該和富裕家庭具有一樣的價值,或許沒有受錢的污染,感情還真摯些。迪克的父母聽到兒子出事了,急忙從外州駕車趕到監獄。因為雇律師要花錢,他們又急急趕回家,把住房抵押籌得的22千美金交給伐斯納咯,拜託他替兒子辯護。

 

但是伐斯納咯壓根兒沒有為迪克做任何辯護的事。迪克告訴他,米歇爾被殺那晚他在軍艦上,這是一個性命攸關的重要證據,伐斯納咯卻從未向迪克的服役部隊調查核實。伐斯納咯是個有資歷的刑事案律師,迪克的“坦白”改了六、七次,他怎麼會沒有懷疑這些故事的荒謬和內在的不一致性?這個案子警檢方有許多明顯的破綻,但他放手讓他們亂搞。伐斯納咯受僱後,福特數次提訊迪克,數次要他改“坦白”,伐斯納咯沒有一次在場,分明是讓福特和檢察官隨心所欲編造故事。

 

迪克在軍艦上的上司齊格勒,聽說迪克被捕後特意檢查了兩本軍艦日誌,上面記錄了迪克那一晚在艦上。而齊格勒本人對迪克那天晚上有特別深的印象,因為他注意到迪克不能勝任分配給他的工作。有這兩本軍艦日誌作為物證,有齊格勒和迪克的士兵同伴願意作證人,證明迪克那天晚上在軍艦上,一點都不難。但伐斯納咯從未同齊格勒或艦上任何其他人聯繫。

 

雖然證明迪克不在犯罪現場,不一定能救得下威廉斯,可是從迪克起的6個無辜者,就可免遭無妄之了。

 

伐斯納咯收了迪克父母傾家蕩產籌得的22千美金,但沒有為迪克做過一件值得付費給他的事。

 

這個案子,伐斯納咯是包辦性收費,不是按時間計算費用,他22千到手後就儘可能不化時間了,迪克想見他一面都困難,反正時間化多花少,都收這麼多。要是迪克父母手上有22萬,伐斯納咯大概採用按時計費接案,那至少會給迪克的上司打個電話問一下。

 

錢啊,錢,我又想起了辛普森花費600多萬組建的“夢幻律師團隊”。

 

 

 

參考資料

 

營救諾福克四水兵專題網站:http://www.norfolkfour.com/index.php?

 

公共電視網PBS“諾福克四犯”的電視節目:http://www.pbs.org/wgbh/pages/frontline/the-confessions/

 

Wikipediahttp://en.wikipedia.org/wiki/Norfolk_Four

 

《正義被剝奪》:A Sordid Tragedy of Coerced Confession -- The Derek Tice

Injustice Storyhttp://www.justicedenied.org/derecktice.htm

 

《紐約時報》:What Happened in Norfolk, http://www.nytimes.com/2007/08/19/magazine/19Norfolk-t.html?_r=1

 

《華盛頓郵報》:Jurors Back Clemency for 'Norfolk 4'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6/01/05/AR2006010502133.html

 

 

瀏覽(2830) (0) 評論(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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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3 12:02:00
雖然對於精神錯亂者應該寬容,但由於這個忽而自稱“老夫”,忽而自稱“女人”的精神錯亂者apple/plum/mojojojo/心曠神怡/……(還有很多)不斷騷擾,而且不停止無端攻擊其他博主,只能將其屏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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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22 18:46:07
行吧,討論就告一段落。

關於我本人,以前說過(其他地方),根據地不在這裡, 巨早(N年)以前有到萬維築窩,後由於種種原因流浪到其他地盤上去了,。。。。 年前和一故友為一事“打賭”才“重複” 萬維,但不會呆得太久的,匆匆過客而已,畢竟自己的老巢也不能荒廢長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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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2 17:17:31
連山兄的好文實應專開一文,作為評論貼可惜了。另外你來萬維可能時間不長,否則不會不知道這個人,萬維有這麼幾個人是不可理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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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2 17:14:22
apple/plum/mojojojo/心曠神怡/……(還有很多),
我這裡不容與博文無關、純粹是攻擊他人的跟貼,所以你上面的一個貼被刪除了。
把這句話還給你:
請淡定!望自重,請勿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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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22 15:21:35
既然Apple號稱其博文對翟田田案子有更精彩的描述,我就趁周末很認真地研究了一下,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是人人皆知的我的辦事原則之一,現將自己的研究心得展示一下(Apple原話用 > 來指示),希望是理性的探討!

不想一次評論太多(碼字很辛苦的),分幾次

〉實際上翟田田可以有更好的結局. 翟的律師也說了, 經過和新澤西檢方討價還價, 檢方已同意將其”恐怖威脅”重罪降至”行為不檢”的輕罪,再降到最後”小型行為不當”(

這裡有個原則性問題,翟的案子最後結果好壞怎麼由翟的律師能定呢? 可能Apple 和絕大多數的看好萊塢大片的人一樣,被大片電影裡面的民主國家的律師那“偉光正”形象催了眠,但凡你去看看一個實際的刑事案件(一般都公開且免費參觀的)庭審(或聽證,過堂。。。)時,如果還用好萊塢大片中的律師“正義和智慧”化身來比較評判的話,你對律師的形象肯定會失望的,這不是個法律問題,是自身被催眠之結果。即便,辛普森案中那“夢幻律師團隊”的律師,在絕大多數的表演時間裡面,算很低調的(Humble)。。。很少會表現出“宜將剩勇追窮寇”的鏡頭!

按法,新州的起訴權不在檢察官手上,是由專門的大陪審團(10-20名)組成來起訴被告,或不起訴(和後面庭審的亂鬨鬨的陪審團員性質功能完全不同的,一般有相對較高的水準),所以,不可能會出現律師和檢方討價還價最後降至,再降到。。。起訴的那種山寨版的場面。 你可能不服氣,讓我再解釋一二,不錯,大陪審團獲得的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資料由檢方等提供,如果律師和檢方“友好切磋”。。在把“敬酒不吃吃罰酒”的精神由檢方帶給那大陪審團? 然後,那大陪審團在中國人民的大義凜然精神感召下,“屈服”了,害怕了,。。決定把大罪下降至小罪起訴??? 這已經不是好萊塢大片了,是典型的寶萊塢巨片!
我猜你如此說的理由就是那翟的律師曾經在媒體前如此這般地表述過,其實,真正有經驗的律師不該這麼說(即便真的發生過,代理律師與檢方真有過討價還價的溝通),而且,有經驗的做法,在沒有及其特殊原因下,這段時間被告方最好是“沉默”的,再極端地說,那專門的大陪審團在決定是否起訴前還會(不多見,但也發生過)來“邀請”被告方來說明基本情況,這應該說是個正大光明“聲訴”自己遭到不公最好的機會? 遺憾的事實是不,所以即便發生這種情形,有經驗的律師還是選擇迴避! 理由太多,可以寫一大本書來詳細解答這個“潛規則”,當然,如果那是有關N 級謀殺的案子說明會,那就另當別論了!
還有一個基本原則,是有關何時算是最佳時機開始與檢方的溝通? 當然因人因事而異,不過,一定是會在“雙方證據交換”(the Fed. Rule 16)過程以後才會有可能,因為,這個時候律師算是研究過了由政府“提供被告有效”的證據後,對被告才有了清晰的認識,
否則會出現兩個嚴重後果,其一: 由於律師不了解基本情況而貿然和檢方溝通的話,會不可避免產生有關被告的不精確的信息,一旦發生,將來這些個從被告律師嘴裡出口的不精確的信息就會被在庭審時作為把柄而“無限”放大!其二: 由於律師不了解基本情況而和檢方溝通的話,如果真的發生不該發生的法律事故,“誤導”了起訴的正確性,律師是要去坐牢的! 這以前是發生過的,被告還沒有進牢,律師先進去了。 千萬不要以為只有中國才會發生律師被法庭哄走現象,這裡還會誇張地發生律師被哄進監牢的呢!
所以從技術上說,一個有頭腦的律師在如此早的階段不該去做這種事,做不做還不知道居然還要去大勢宣傳? 但不可否認,有的律師會悄悄地私底下和被告“表功”,反正,被告如果稀里糊塗的話(大部分都是),就會對律師才生“偉光正”。。。

那這個階段該做啥? 早就說了,第一階段是爭取“保釋”才是正道,因為“保釋”過程比較獨立,和案件本身的許多事實是不需要在這個時候於法庭上辯論的。。。但可憐翟同學被關這麼久,就是沒有人去做“保釋”這唯一該做的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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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1 15:27:12
哦,原來你要把指責我的“如不是法學專家或正規法律顧問,但又愛扮成法律專家顧問公開做這方面的諮詢解答,那麼就應註明自己非專業法律工作者,以免誤導他人”這些話,像轟隆隆的回聲,返回到你自己頭上炸響。

== ==
apple/plum/mojojojo/心曠神怡/……(還有很多)說:
既然你主動提出本人寫的翟田田案,那麼再看看兩年前的案子,誰寫的簡練,不浮誇,預測準確,更專業?
心曠神怡: 淺談翟田田拒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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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21 15:13:03
To: apple/plum/mojojojo/心曠神怡/……(還有很多),

按法,只有在案子處於庭審階段前,(檢方和被告方)是不能和第三方從事對潛在的陪審員施加不當影響的討論。 難道沒有看見報紙電台等媒體天天在討論案子(特別在在審期間),當然要認為沒有進行對陪審員施加不當影響的討論即可!等案子了結了,則。。。。

又:按你的邏輯,報紙電台等媒體都不能採訪報道追蹤任何的法律討論了?即便案子結算也不能?

好了,就按你的邏輯,給你看了我們的證據,既然大家在這裡都在討論“法律”問題,你也一直在參與,甚至你還點到了翟田田案件。 那你有沒有給大家出示過你的“證據”呢? 如沒有,那又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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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1 14:57:04
apple/plum/mojojojo/心曠神怡/……(還有很多),
你怎麼會知道我不是律師?這說明你看到過我的聲明,既然看到過我的聲明,你還要惺惺作態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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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21 14:52:42
To: apple/plum/mojojojo/心曠神怡/……(還有很多),


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4 21:40:24
連山博,
忘了一句,研究法律問題是我的業餘愛好,不是我的專業。



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15 18:46:13
謝謝方兄的貢獻。。

和你一樣,我不是從事法律專業的,但和你不一樣的是我的專業是理工科。。。來這裡混飯吃,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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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1 14:47:16
apple/plum/mojojojo/心曠神怡/……(還有很多),
我在我的博客早已多次聲明本人不是律師,但對於像你這種惡意尋釁者,再多聲明也等於零。

沒想到你如此多愁善感,把我看作一個“凶神惡煞”,麻煩你指出我哪一句話是對你“莫名其妙的破口大罵和惡毒人身攻擊”?若屬實,我道歉。

雖然你很單純,很天真,一副弱不禁風的樣子,不過記性也太差了些,昨天你還在“識字而已”的博客里寫帖子下流攻擊萬維網友,已經忘了?這裡是鏈接,希望幫助你恢復記憶:http://blog.creaders.net/sahara/user_blog_diary.php?did=11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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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1 14:39:00
莊銳兄,
“抗爭既需要勇氣也需要智慧”可謂語重心長。在“強權就是真理”的世界,“有理走遍天下”這種老話也不適應了,因此我同意你的觀點“堅持抗爭與學會妥協。”抗爭而遇到失敗,也要冷靜對待,敗而不亂,侯機再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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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7-21 13:26:56
對這件事的看法不需要什麼專業法律知識,有獨立的人格加上普通社會人的正直就可以判斷是非。 比如我說過,如果執法人明知某人沒有涉案而施以法律制裁,那就是明顯的犯罪。

我不管它什麼法律,我認為這是起碼的常識。 這樣的事情發生就說明法律有問題需要修改,如果過分強調所謂的法律就是在為這種執法犯法的罪犯辯護。如果為了證明美國的“優秀”而故意混淆明顯的小兒科常識,那我不得不懷疑這種玩意的“狗性”和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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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7-21 13:18:49
在抗爭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難以得到的一點就是“本錢”。 儘量使自己變成“非軟柿子”, 有了本錢有人對我們下手就的三思而行。 這就是我為什麼說我們華人要踏踏實實地干一番事業的緣故,有了事業上的成功就有了本錢。 有了資本,這個社會裡的特權團體對你怎麼樣時就得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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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7-21 11:16:19
回連山與方兄, 還有一點。這就是個人即使單槍匹馬,也要堅持抗爭與學會妥協。 如果對方害怕你用手段可能會無所不及捨得一切包括生命(但不要讓對手抓住任何把柄),你的對手也不得不妥協放棄他們無所不及的手段而妥協。我這裡說的有個人之體會,抗爭既需要勇氣也需要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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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7-21 11:08:01
鯤鵬兄,你說的對極了。

所以,我們華人應該要明白這個社會的真實,要適度地團結。 必要的時侯要鬧出點合理的動靜來,還是可能互相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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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1 08:40:46
莊兄,
這個世界實際上到哪裡都是“柿子專揀軟的捏”,在逮捕翟田田前,校方還找他“聊天”,摸清了他在美國和中國都沒有什麼會使學校顧慮的社會關係,知道是個“軟柿子”後才動手,不過後來的發展卻出乎他們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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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1 08:33:56
連山兄關於翟田田案的評論,很精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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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1 08:28:12
apple/plum/mojojojo/心曠神怡/……(還有很多),
來萬維博客一年以上者都知道,萬維的博主,不分左右,只要文章有點兒受讀者歡迎,就會被你人身攻擊,所以你後來在萬維的遭遇是慘不忍睹,但幾乎沒人同情你。我無端被你攻擊了幾次後心生好奇,去“心曠神怡”處看了一下,恍然大悟,原來在我寫翟田田系列前,你有一篇關於翟田田案的分析,而我的翟田田系列受讀者歡迎,使得你醋意大發。

我從不回應你的攻擊,公平的說,直到有一天我斷然刪除你在我文章後的一個跟貼,我也沒有成為你的主要攻擊對象。你的那個跟貼,同我的文章毫無聯繫,卻無端攻擊落基山人、椰子等幾位我尊重的博主,所以我看到了馬上刪除。

我斷然刪除你那個貼,是不能讓你得到錯誤的信息,以為:(1)你可以在我這裡無端攻擊別人,按照你的行為方式,不刪除你這個貼,你會接二連三發這類攻擊貼。(2)如果我容忍你的這種攻擊貼,可能會鼓勵你向我提供所謂的“幫助”,而這是我最害怕的。看看萬維有兩位所謂你“幫”過的博主,真是苦不堪言,他們能力都很強,哪裡輪得到需要你來“幫”?而你還到處口口聲聲為了“幫”他們,被封掉了哪些哪些id,似乎人家還欠你的情。所幸,昨天有一位博主終於解脫了這種“莫須有”災難。

至於你在我這裡的評論,無論以前還是以後,只要不是太出格,我是沒有這個興趣,考慮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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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21 08:26:43
莊博說的對,那就是明確告訴那些個出身(中國)不好,又沒有“城市”戶口的華裔們,老老實實在這裡夾着尾巴做人,不許亂說亂動。。。 否則沒有你們的好果子吃,會隨時接受西式“文革”的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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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7-21 07:07:39
提到翟田田,我個人的觀察就是美國統治者在利用這件事明確地告訴華人年輕人,你們必須接受事實上的不平等。否則沒有好果子吃!

當然我主張接受某種“合理”的不平等,從而通過抗爭與妥協得到應該得到的東西。但是有一點我是肯定的,那就是翟田田事件中帶有明顯的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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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21 05:37:24
翟田田又怎樣? 是否想說沒有起訴他是體現了法律的普世性,還是。。?

本來還真想提一下翟田田呢,翟田田“刑事案”從頭到尾就是個瞎胡鬧,“作案”證據形成不了鏈,“作案”過程根本沒有一個平台,“作案”動機雞同鴨講,“作案”機會虛無縹緲還在月亮上面跳太空舞呢。

但最後“作案”的結果就是莫名其妙地被投入監獄若干月,最後又莫名其妙被戴手銬押到機場趕出這個他沒有犯任何罪行的國家,就這種行為和文革辦案手法有區別嗎?

好好的一個即將博士畢業的學生(一般都已經熬過了最艱難的移民階段了),就被這個所謂民主法律全給毀了。據說,有很長一段時間他連活下去的勇氣都沒有。 他是想來討公道的,且不說可不可能或容不容易討回公道,即便從這個人權值老鼻子錢的國度討回了公道,對他還有用嗎?

如果他的遭遇發生在你身上,君當如何感念這個法律體系呢? 其實,樓上可以認真學習一下高瞻刑事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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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0 21:17:30
我開博以來的兩年,除了二、三次刪除了不是表達觀點的垃圾帖(這幾個垃圾帖是攻擊其他人,不是我本人),我沒有刪過任何帖。這個系列則沒有刪除任何評論。

上面隨筆博實際上已經在叫陣了,前面白凡博、華山博好像也呼叫過,無奈,無人應戰。我以前的系列也大多是這種狀況。

但是這一篇實際上是提出了一些重大的可以認真爭論的問題,不一定要針對美國或中國,比如為什麼會發生警、檢、法配合默契聯手搞合法陷害、為什麼有法可依能搞出比無法無天更駭人的冤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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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angemin 留言時間:2012-07-20 20:29:26
真是奇了怪了,你這裡輿論一面倒,你是不是刪了人家反對派的貼?老實交代(借用一句民教分子最喜歡用的文革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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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0 19:19:51
連兄,
確實,決定案件的輸贏有許多非法律層面因素,明眼人都看得出,只是官方不會公開承認。

有陪審團的審判,重要的是掌握向陪審員煽情的藝術。辛普森的律師一方面打種族牌,另一方面把審判搞得像是在審判洛杉磯警察局,不管黑人白人陪審員,對警察都不會有好感。這兩步走好後,陪審員離審判結束還差老遠就已決定放辛普森一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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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20 18:34:38
方兄說得不錯,收了22千刀後,他多半讓助手去打理這個事。助手(不是辦公室秘書的話)費用也不低,起碼是130刀/小時起價。。。。

但當你收到賬單時,許多的情況下,會發現實際消耗你380刀/小時,為何? 因為他們會說是律師與助手一起在勤奮地為你“工作”,所以,費用是250+130! 這就為何,有了助手後,被告“死”得更快。又是一潛規則!


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0 10:34:41
而且,收了22千刀後,他多半讓助手去打理這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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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山 留言時間:2012-07-20 18:25:55
其實,到目前為止,我們在這裡對法律的討論(無論是否公平),還是有個前提,就是不考慮其他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擾。 可事實上,恰恰是美國的法律每時每刻受到許多“非法律因素”的干擾,特別是來自政界,華爾街,智庫。。。的干擾尤甚!

同樣一個案子,如果和反恐搭上關係,經過媒體(看不見的手,或第四權力?)一造勢被妖魔化後,被告就死定了。 同樣一個案子,如果和中國因素有關,加上選舉“季節病”到來,即便你不是法律工作者,沒有審理你也能知道最終的結果。

辛普森案,如果辛普森是白人,妮可是黑人,結果會一樣嗎?

號稱世紀之審的辛普森案 ,從法律本身着眼看全部的案卷,根本就沒有什麼“驚人之訟”,“夢幻律師團隊”一上來就如大家預料的開打種族牌,剛經過洛杉磯風暴(the Rodney King uprising)洗禮的檢察官,法官,警察。。。聽見對方提到種族訴求,就是不敢接話題!

所以,審案如同在演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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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0 15:16:53
關於Money talks:辛普森案,警檢方有他在現場的DNA,但辛普森的“夢幻律師團隊”有辦法說服陪審團相信樣本受到污染。(警察收集樣本的方法確實有瑕疵,但不砸下大筆錢,就無從證明警察的瑕疵。) 而“諾福克四水兵”在現場沒有DNA,他們的律師還拿警檢方的誣告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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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7-20 15:11:53
深淺博,
也謝謝你的跟讀。此案確實“很不公平地結束了”。我覺得美國人對冤案有些見怪不怪了,這麼個大冤案,公眾也沒有激烈反應,受害者也只是要求恢復名譽而已。難怪電影、電視中的美國警察形象,製片人大多製成負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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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2-07-20 14:43:00
這個沉重的案子似乎結束了,很不公平地結束了。但此案引起的話題和思考不會結束。

謝謝方先生辛苦筆耕長篇大作,相信大多數讀者會從中獲益。

也感謝樓上各位的觀點和專業的詮釋。深淺致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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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2-07-20 11:45:21
Money talks!

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錢大於法和非民主國家的權大於法對貧民百姓而言,不知有何區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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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4)
· 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3)
【陳果仁被害案30周年】
·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5)
·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4)
·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3)
·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2)
·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1)
【軟性腐敗問題】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五)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四)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三)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二)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一)
【美國遊說政治面面觀】
· 說客擁有、說客治理、利益集團享
· 議員家屬做說客的生意經
· (美國國會的)耳印記撥款
· 議員與助手的合夥生意模式
· 議長醜聞下台焉知非福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
·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三)
·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二)
·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一)
【發展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
· 以美國為鏡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制
· 以美國為鏡為戒構建中國特色的制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五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四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三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二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一
· 中國在規章制度方面不能繞過的三
· 社會發展階段論能為中共理論困境
· 以美國為鏡發展中國特色的資本主
【關於普世價值看法】
· 閱讀提示:《共產主義理論興衰史
· 普世價值論幕後的故事
· 回應《孔夫子是普世價值的倡導者
· 鼓吹普世價值論對民主、自由、人
· 中華民族的精神家園在何方
· 雖然一人一票但分量大不相同
· 谷歌自詡不作惡“避稅”邪門賽過洗
· 美國兩黨長期分享政府權力的奧秘
· 共產主義理論興衰史預告了普世價
· 同性戀權利與普世價值
【美國黑人民權案例2】
· 美國有些州曾經黑兔與白兔也不能
· 命名“紀念埃米特悌爾公路”的緣由
【美國黑人民權案例1】
· 中國人不應對中華民族產生自卑
· 美國最高法院也可以拒絕釋憲
· 美國黑人爭取平等選舉權的歷史
· 為美國民權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馬
· 禍害美國百年的烏鴉法
· 最高法院重新釋憲令種族隔離為非
· 華人是白人還是黑人?美國最高法
· 美國開國憲法定義一口黑人折算五
· 八分之七白人血統的人不是白人
· 憲法是什麼意思?由最高法院說了
【美國司法模式】
· 一位美國聯邦法官斷案期間吃了被
· 中國的司法改革無需站在政改的大
· 美國各種監督機制在司法權面前止
· 美國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
· 司法權力不受約束可以自我膨脹
· 法官職位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庸酬左
· 法官終身制和絕對豁免權
· 錢力濫用取代權力濫用
· 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1
【美國萬花筒1】
· 占領華爾街運動半周年述評
· 美國政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 前眾院議長如此發橫財是否屬腐敗
· 盤點新世紀頭10年美國腐敗和性丑
· 曬曬美國上訴庭法官的獨立辦案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案】
· 分析美國人民很不滿但社會不亂的
· 普選和司法獨立不能阻止官員搞腐
· 受賄法官的認罪協議被聯邦法院接
· 美國司法缺乏自覺糾錯的機制和動
· 賓州最高法院對受害者態度前拒後
·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3)
·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2)
·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案及對中國體制
【俞陵訴吳弘達】
· 俞陵訴吳弘達案(三)
· 俞陵訴吳弘達案(續)
· 俞陵訴吳弘達案
【高瞻案】
· 美國政府反間諜辦公室的高瞻檔案
· 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高瞻的上訴申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續)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二)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一)
【翟田田案】
· 六評翟田田之案 – 彼得森律師10
· 五評翟田田之案 - 荒誕走板的“騷
· 四評翟田田之案–大陪審團的決定
· 三評翟田田之案–解說逮捕翟田田
· 專訪翟田田:我是如何被控莫須有
· 二評翟田田之案 - 論美國的國罵
· 一評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
【雜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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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復網友的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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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民主的怪胎 - 阻撓表決的“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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