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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11) 2012-07-19 16:50:28

 

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11)

 

作者: 方鲲鹏

 

4)恐惧是能使人丧失心智的魔鬼

 

威廉斯胡招乱供他的朋友迪克是同案犯,迪克胡招乱供威尔逊和泰斯是同案犯,而泰斯胡招乱供他的三个朋友是同案犯。这三人在死刑威胁下,把朋友和同事拖入无底深渊,这是十分丑陋的行为。

 

为什么三个无辜者会相信被判死刑是真真实实的危险,而且他们都寻求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不敢通过审判争回一个清白(泰斯后来被迫撤销认罪协议,上文已有交代)?读一下福特审讯泰斯时说的一段话,就能大致明白:

 

如果你要一场审判,此案所有其他几个被告都会出庭作证,指证你和他们一起(强奸和杀害米歇尔);除了被告外,还有一个证人会作证(目睹你进入米歇尔的公寓);陪审团一定会相信他们,而不是你,你死定了。”(见附录一:警察审讯德里克·泰斯的过程)

 

泰斯有无辜被抓的亲身经历,他坐在审讯室的这个事实,就足以使他深信,警检方一定能让其他几个被告出庭作证,指证泰斯和他们一起作案;也一定能找到假证人看到泰斯进入米歇尔的公寓。如果泰斯那天晚上只是在家里睡觉,没有强有力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他有什么把握可以使陪审团相信他没有干这个事?要知道,证明“无”,远远比证明“有”困难得多。

 

虽然他们无辜,但他们不敢接受陪审团的审判,不敢通过审判争还一个清白,其中的痛苦,谁人能知晓?真是杀人不见血。(此案三场审判的三个陪审团,都判检察官得胜,提出了非专业的陪审员是否有能力担当裁决者的问题,因超出本文范围,不作展开。)

 

他们被吓破了胆,恐惧使他们丧失了心智,把朋友和同事拖下了深渊。施加这种恐惧的人,是魔鬼,是恐怖主义者。

 

5钱啊,钱

 

写“诺福克四水兵”案时,有几个人物令我憎恶不已,迪克的律师伐斯纳咯,是其中之一。

 

越战结束后,美国的兵役制度从征兵制改成招募制,美国士兵基本上来自经济状况不好的家庭。他们在高中毕业后加入军队,可以赚到一份不错的薪水,还免费享受医疗保健。退伍后若有志进修,可以享受国家资助读大学。而有意从军的富裕家庭子弟,一般先进军校,毕业后进部队直接当官。

 

诺福克四水兵”都出身蓝领家庭,虽然不富裕,但家庭成员的感情,应该和富裕家庭具有一样的价值,或许没有受钱的污染,感情还真挚些。迪克的父母听到儿子出事了,急忙从外州驾车赶到监狱。因为雇律师要花钱,他们又急急赶回家,把住房抵押筹得的22千美金交给伐斯纳咯,拜托他替儿子辩护。

 

但是伐斯纳咯压根儿没有为迪克做任何辩护的事。迪克告诉他,米歇尔被杀那晚他在军舰上,这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重要证据,伐斯纳咯却从未向迪克的服役部队调查核实。伐斯纳咯是个有资历的刑事案律师,迪克的“坦白”改了六、七次,他怎么会没有怀疑这些故事的荒谬和内在的不一致性?这个案子警检方有许多明显的破绽,但他放手让他们乱搞。伐斯纳咯受雇后,福特数次提讯迪克,数次要他改“坦白”,伐斯纳咯没有一次在场,分明是让福特和检察官随心所欲编造故事。

 

迪克在军舰上的上司齐格勒,听说迪克被捕后特意检查了两本军舰日志,上面记录了迪克那一晚在舰上。而齐格勒本人对迪克那天晚上有特别深的印象,因为他注意到迪克不能胜任分配给他的工作。有这两本军舰日志作为物证,有齐格勒和迪克的士兵同伴愿意作证人,证明迪克那天晚上在军舰上,一点都不难。但伐斯纳咯从未同齐格勒或舰上任何其他人联系。

 

虽然证明迪克不在犯罪现场,不一定能救得下威廉斯,可是从迪克起的6个无辜者,就可免遭无妄之了。

 

伐斯纳咯收了迪克父母倾家荡产筹得的22千美金,但没有为迪克做过一件值得付费给他的事。

 

这个案子,伐斯纳咯是包办性收费,不是按时间计算费用,他22千到手后就尽可能不化时间了,迪克想见他一面都困难,反正时间化多花少,都收这么多。要是迪克父母手上有22万,伐斯纳咯大概采用按时计费接案,那至少会给迪克的上司打个电话问一下。

 

钱啊,钱,我又想起了辛普森花费600多万组建的“梦幻律师团队”。

 

 

 

参考资料

 

营救诺福克四水兵专题网站:http://www.norfolkfour.com/index.php?

 

公共电视网PBS“诺福克四犯”的电视节目:http://www.pbs.org/wgbh/pages/frontline/the-confessions/

 

Wikipediahttp://en.wikipedia.org/wiki/Norfolk_Four

 

《正义被剥夺》:A Sordid Tragedy of Coerced Confession -- The Derek Tice

Injustice Storyhttp://www.justicedenied.org/derecktice.htm

 

《纽约时报》:What Happened in Norfolk, http://www.nytimes.com/2007/08/19/magazine/19Norfolk-t.html?_r=1

 

《华盛顿邮报》:Jurors Back Clemency for 'Norfolk 4'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6/01/05/AR2006010502133.html

 

 

浏览(2591) (0) 评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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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3 12:02:00
虽然对于精神错乱者应该宽容,但由于这个忽而自称“老夫”,忽而自称“女人”的精神错乱者apple/plum/mojojojo/心旷神怡/……(还有很多)不断骚扰,而且不停止无端攻击其他博主,只能将其屏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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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22 18:46:07
行吧,讨论就告一段落。

关于我本人,以前说过(其他地方),根据地不在这里, 巨早(N年)以前有到万维筑窝,后由于种种原因流浪到其他地盘上去了,。。。。 年前和一故友为一事“打赌”才“重复” 万维,但不会呆得太久的,匆匆过客而已,毕竟自己的老巢也不能荒废长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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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2 17:17:31
连山兄的好文实应专开一文,作为评论贴可惜了。另外你来万维可能时间不长,否则不会不知道这个人,万维有这么几个人是不可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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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2 17:14:22
apple/plum/mojojojo/心旷神怡/……(还有很多),
我这里不容与博文无关、纯粹是攻击他人的跟贴,所以你上面的一个贴被删除了。
把这句话还给你:
请淡定!望自重,请勿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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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22 15:21:35
既然Apple号称其博文对翟田田案子有更精彩的描述,我就趁周末很认真地研究了一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是人人皆知的我的办事原则之一,现将自己的研究心得展示一下(Apple原话用 > 来指示),希望是理性的探讨!

不想一次评论太多(码字很辛苦的),分几次

〉实际上翟田田可以有更好的结局. 翟的律师也说了, 经过和新泽西检方讨价还价, 检方已同意将其”恐怖威胁”重罪降至”行为不检”的轻罪,再降到最后”小型行为不当”(

这里有个原则性问题,翟的案子最后结果好坏怎么由翟的律师能定呢? 可能Apple 和绝大多数的看好莱坞大片的人一样,被大片电影里面的民主国家的律师那“伟光正”形象催了眠,但凡你去看看一个实际的刑事案件(一般都公开且免费参观的)庭审(或听证,过堂。。。)时,如果还用好莱坞大片中的律师“正义和智慧”化身来比较评判的话,你对律师的形象肯定会失望的,这不是个法律问题,是自身被催眠之结果。即便,辛普森案中那“梦幻律师团队”的律师,在绝大多数的表演时间里面,算很低调的(Humble)。。。很少会表现出“宜将剩勇追穷寇”的镜头!

按法,新州的起诉权不在检察官手上,是由专门的大陪审团(10-20名)组成来起诉被告,或不起诉(和后面庭审的乱哄哄的陪审团员性质功能完全不同的,一般有相对较高的水准),所以,不可能会出现律师和检方讨价还价最后降至,再降到。。。起诉的那种山寨版的场面。 你可能不服气,让我再解释一二,不错,大陪审团获得的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资料由检方等提供,如果律师和检方“友好切磋”。。在把“敬酒不吃吃罚酒”的精神由检方带给那大陪审团? 然后,那大陪审团在中国人民的大义凛然精神感召下,“屈服”了,害怕了,。。决定把大罪下降至小罪起诉??? 这已经不是好莱坞大片了,是典型的宝莱坞巨片!
我猜你如此说的理由就是那翟的律师曾经在媒体前如此这般地表述过,其实,真正有经验的律师不该这么说(即便真的发生过,代理律师与检方真有过讨价还价的沟通),而且,有经验的做法,在没有及其特殊原因下,这段时间被告方最好是“沉默”的,再极端地说,那专门的大陪审团在决定是否起诉前还会(不多见,但也发生过)来“邀请”被告方来说明基本情况,这应该说是个正大光明“声诉”自己遭到不公最好的机会? 遗憾的事实是不,所以即便发生这种情形,有经验的律师还是选择回避! 理由太多,可以写一大本书来详细解答这个“潜规则”,当然,如果那是有关N 级谋杀的案子说明会,那就另当别论了!
还有一个基本原则,是有关何时算是最佳时机开始与检方的沟通? 当然因人因事而异,不过,一定是会在“双方证据交换”(the Fed. Rule 16)过程以后才会有可能,因为,这个时候律师算是研究过了由政府“提供被告有效”的证据后,对被告才有了清晰的认识,
否则会出现两个严重后果,其一: 由于律师不了解基本情况而贸然和检方沟通的话,会不可避免产生有关被告的不精确的信息,一旦发生,将来这些个从被告律师嘴里出口的不精确的信息就会被在庭审时作为把柄而“无限”放大!其二: 由于律师不了解基本情况而和检方沟通的话,如果真的发生不该发生的法律事故,“误导”了起诉的正确性,律师是要去坐牢的! 这以前是发生过的,被告还没有进牢,律师先进去了。 千万不要以为只有中国才会发生律师被法庭哄走现象,这里还会夸张地发生律师被哄进监牢的呢!
所以从技术上说,一个有头脑的律师在如此早的阶段不该去做这种事,做不做还不知道居然还要去大势宣传? 但不可否认,有的律师会悄悄地私底下和被告“表功”,反正,被告如果稀里糊涂的话(大部分都是),就会对律师才生“伟光正”。。。

那这个阶段该做啥? 早就说了,第一阶段是争取“保释”才是正道,因为“保释”过程比较独立,和案件本身的许多事实是不需要在这个时候于法庭上辩论的。。。但可怜翟同学被关这么久,就是没有人去做“保释”这唯一该做的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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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1 15:27:12
哦,原来你要把指责我的“如不是法学专家或正规法律顾问,但又爱扮成法律专家顾问公开做这方面的咨询解答,那么就应注明自己非专业法律工作者,以免误导他人”这些话,像轰隆隆的回声,返回到你自己头上炸响。

== ==
apple/plum/mojojojo/心旷神怡/……(还有很多)说:
既然你主动提出本人写的翟田田案,那么再看看两年前的案子,谁写的简练,不浮夸,预测准确,更专业?
心旷神怡: 浅谈翟田田拒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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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21 15:13:03
To: apple/plum/mojojojo/心旷神怡/……(还有很多),

按法,只有在案子处于庭审阶段前,(检方和被告方)是不能和第三方从事对潜在的陪审员施加不当影响的讨论。 难道没有看见报纸电台等媒体天天在讨论案子(特别在在审期间),当然要认为没有进行对陪审员施加不当影响的讨论即可!等案子了结了,则。。。。

又:按你的逻辑,报纸电台等媒体都不能采访报道追踪任何的法律讨论了?即便案子结算也不能?

好了,就按你的逻辑,给你看了我们的证据,既然大家在这里都在讨论“法律”问题,你也一直在参与,甚至你还点到了翟田田案件。 那你有没有给大家出示过你的“证据”呢? 如没有,那又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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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1 14:57:04
apple/plum/mojojojo/心旷神怡/……(还有很多),
你怎么会知道我不是律师?这说明你看到过我的声明,既然看到过我的声明,你还要惺惺作态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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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21 14:52:42
To: apple/plum/mojojojo/心旷神怡/……(还有很多),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6-24 21:40:24
连山博,
忘了一句,研究法律问题是我的业余爱好,不是我的专业。



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5 18:46:13
谢谢方兄的贡献。。

和你一样,我不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但和你不一样的是我的专业是理工科。。。来这里混饭吃,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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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1 14:47:16
apple/plum/mojojojo/心旷神怡/……(还有很多),
我在我的博客早已多次声明本人不是律师,但对于像你这种恶意寻衅者,再多声明也等于零。

没想到你如此多愁善感,把我看作一个“凶神恶煞”,麻烦你指出我哪一句话是对你“莫名其妙的破口大骂和恶毒人身攻击”?若属实,我道歉。

虽然你很单纯,很天真,一副弱不禁风的样子,不过记性也太差了些,昨天你还在“识字而已”的博客里写帖子下流攻击万维网友,已经忘了?这里是链接,希望帮助你恢复记忆:http://blog.creaders.net/sahara/user_blog_diary.php?did=11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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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1 14:39:00
庄锐兄,
“抗争既需要勇气也需要智慧”可谓语重心长。在“强权就是真理”的世界,“有理走遍天下”这种老话也不适应了,因此我同意你的观点“坚持抗争与学会妥协。”抗争而遇到失败,也要冷静对待,败而不乱,侯机再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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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21 13:26:56
对这件事的看法不需要什么专业法律知识,有独立的人格加上普通社会人的正直就可以判断是非。 比如我说过,如果执法人明知某人没有涉案而施以法律制裁,那就是明显的犯罪。

我不管它什么法律,我认为这是起码的常识。 这样的事情发生就说明法律有问题需要修改,如果过分强调所谓的法律就是在为这种执法犯法的罪犯辩护。如果为了证明美国的“优秀”而故意混淆明显的小儿科常识,那我不得不怀疑这种玩意的“狗性”和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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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21 13:18:49
在抗争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以得到的一点就是“本钱”。 尽量使自己变成“非软柿子”, 有了本钱有人对我们下手就的三思而行。 这就是我为什么说我们华人要踏踏实实地干一番事业的缘故,有了事业上的成功就有了本钱。 有了资本,这个社会里的特权团体对你怎么样时就得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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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21 11:16:19
回连山与方兄, 还有一点。这就是个人即使单枪匹马,也要坚持抗争与学会妥协。 如果对方害怕你用手段可能会无所不及舍得一切包括生命(但不要让对手抓住任何把柄),你的对手也不得不妥协放弃他们无所不及的手段而妥协。我这里说的有个人之体会,抗争既需要勇气也需要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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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21 11:08:01
鲲鹏兄,你说的对极了。

所以,我们华人应该要明白这个社会的真实,要适度地团结。 必要的时侯要闹出点合理的动静来,还是可能互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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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1 08:40:46
庄兄,
这个世界实际上到哪里都是“柿子专拣软的捏”,在逮捕翟田田前,校方还找他“聊天”,摸清了他在美国和中国都没有什么会使学校顾虑的社会关系,知道是个“软柿子”后才动手,不过后来的发展却出乎他们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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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1 08:33:56
连山兄关于翟田田案的评论,很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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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1 08:28:12
apple/plum/mojojojo/心旷神怡/……(还有很多),
来万维博客一年以上者都知道,万维的博主,不分左右,只要文章有点儿受读者欢迎,就会被你人身攻击,所以你后来在万维的遭遇是惨不忍睹,但几乎没人同情你。我无端被你攻击了几次后心生好奇,去“心旷神怡”处看了一下,恍然大悟,原来在我写翟田田系列前,你有一篇关于翟田田案的分析,而我的翟田田系列受读者欢迎,使得你醋意大发。

我从不回应你的攻击,公平的说,直到有一天我断然删除你在我文章后的一个跟贴,我也没有成为你的主要攻击对象。你的那个跟贴,同我的文章毫无联系,却无端攻击落基山人、椰子等几位我尊重的博主,所以我看到了马上删除。

我断然删除你那个贴,是不能让你得到错误的信息,以为:(1)你可以在我这里无端攻击别人,按照你的行为方式,不删除你这个贴,你会接二连三发这类攻击贴。(2)如果我容忍你的这种攻击贴,可能会鼓励你向我提供所谓的“帮助”,而这是我最害怕的。看看万维有两位所谓你“帮”过的博主,真是苦不堪言,他们能力都很强,哪里轮得到需要你来“帮”?而你还到处口口声声为了“帮”他们,被封掉了哪些哪些id,似乎人家还欠你的情。所幸,昨天有一位博主终于解脱了这种“莫须有”灾难。

至于你在我这里的评论,无论以前还是以后,只要不是太出格,我是没有这个兴趣,考虑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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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21 08:26:43
庄博说的对,那就是明确告诉那些个出身(中国)不好,又没有“城市”户口的华裔们,老老实实在这里夹着尾巴做人,不许乱说乱动。。。 否则没有你们的好果子吃,会随时接受西式“文革”的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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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21 07:07:39
提到翟田田,我个人的观察就是美国统治者在利用这件事明确地告诉华人年轻人,你们必须接受事实上的不平等。否则没有好果子吃!

当然我主张接受某种“合理”的不平等,从而通过抗争与妥协得到应该得到的东西。但是有一点我是肯定的,那就是翟田田事件中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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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21 05:37:24
翟田田又怎样? 是否想说没有起诉他是体现了法律的普世性,还是。。?

本来还真想提一下翟田田呢,翟田田“刑事案”从头到尾就是个瞎胡闹,“作案”证据形成不了链,“作案”过程根本没有一个平台,“作案”动机鸡同鸭讲,“作案”机会虚无缥缈还在月亮上面跳太空舞呢。

但最后“作案”的结果就是莫名其妙地被投入监狱若干月,最后又莫名其妙被戴手铐押到机场赶出这个他没有犯任何罪行的国家,就这种行为和文革办案手法有区别吗?

好好的一个即将博士毕业的学生(一般都已经熬过了最艰难的移民阶段了),就被这个所谓民主法律全给毁了。据说,有很长一段时间他连活下去的勇气都没有。 他是想来讨公道的,且不说可不可能或容不容易讨回公道,即便从这个人权值老鼻子钱的国度讨回了公道,对他还有用吗?

如果他的遭遇发生在你身上,君当如何感念这个法律体系呢? 其实,楼上可以认真学习一下高瞻刑事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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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0 21:17:30
我开博以来的两年,除了二、三次删除了不是表达观点的垃圾帖(这几个垃圾帖是攻击其他人,不是我本人),我没有删过任何帖。这个系列则没有删除任何评论。

上面随笔博实际上已经在叫阵了,前面白凡博、华山博好像也呼叫过,无奈,无人应战。我以前的系列也大多是这种状况。

但是这一篇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些重大的可以认真争论的问题,不一定要针对美国或中国,比如为什么会发生警、检、法配合默契联手搞合法陷害、为什么有法可依能搞出比无法无天更骇人的冤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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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angemin 留言时间:2012-07-20 20:29:26
真是奇了怪了,你这里舆论一面倒,你是不是删了人家反对派的贴?老实交代(借用一句民教分子最喜欢用的文革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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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0 19:19:51
连兄,
确实,决定案件的输赢有许多非法律层面因素,明眼人都看得出,只是官方不会公开承认。

有陪审团的审判,重要的是掌握向陪审员煽情的艺术。辛普森的律师一方面打种族牌,另一方面把审判搞得像是在审判洛杉矶警察局,不管黑人白人陪审员,对警察都不会有好感。这两步走好后,陪审员离审判结束还差老远就已决定放辛普森一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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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20 18:34:38
方兄说得不错,收了22千刀后,他多半让助手去打理这个事。助手(不是办公室秘书的话)费用也不低,起码是130刀/小时起价。。。。

但当你收到账单时,许多的情况下,会发现实际消耗你380刀/小时,为何? 因为他们会说是律师与助手一起在勤奋地为你“工作”,所以,费用是250+130! 这就为何,有了助手后,被告“死”得更快。又是一潜规则!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0 10:34:41
而且,收了22千刀后,他多半让助手去打理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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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20 18:25:55
其实,到目前为止,我们在这里对法律的讨论(无论是否公平),还是有个前提,就是不考虑其他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可事实上,恰恰是美国的法律每时每刻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干扰,特别是来自政界,华尔街,智库。。。的干扰尤甚!

同样一个案子,如果和反恐搭上关系,经过媒体(看不见的手,或第四权力?)一造势被妖魔化后,被告就死定了。 同样一个案子,如果和中国因素有关,加上选举“季节病”到来,即便你不是法律工作者,没有审理你也能知道最终的结果。

辛普森案,如果辛普森是白人,妮可是黑人,结果会一样吗?

号称世纪之审的辛普森案 ,从法律本身着眼看全部的案卷,根本就没有什么“惊人之讼”,“梦幻律师团队”一上来就如大家预料的开打种族牌,刚经过洛杉矶风暴(the Rodney King uprising)洗礼的检察官,法官,警察。。。听见对方提到种族诉求,就是不敢接话题!

所以,审案如同在演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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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0 15:16:53
关于Money talks:辛普森案,警检方有他在现场的DNA,但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队”有办法说服陪审团相信样本受到污染。(警察收集样本的方法确实有瑕疵,但不砸下大笔钱,就无从证明警察的瑕疵。) 而“诺福克四水兵”在现场没有DNA,他们的律师还拿警检方的诬告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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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20 15:11:53
深浅博,
也谢谢你的跟读。此案确实“很不公平地结束了”。我觉得美国人对冤案有些见怪不怪了,这么个大冤案,公众也没有激烈反应,受害者也只是要求恢复名誉而已。难怪电影、电视中的美国警察形象,制片人大多制成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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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20 14:43:00
这个沉重的案子似乎结束了,很不公平地结束了。但此案引起的话题和思考不会结束。

谢谢方先生辛苦笔耕长篇大作,相信大多数读者会从中获益。

也感谢楼上各位的观点和专业的诠释。深浅致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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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20 11:45:21
Money talks!

民主国家的司法制度钱大于法和非民主国家的权大于法对贫民百姓而言,不知有何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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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两个凡是”对美国的迷思之五
· 新版“两个凡是”对美国的迷思之四
· 新版“两个凡是”对美国的迷思之三
· 新版“两个凡是”对美国的迷思之二
· 新版“两个凡是”对美国的迷思之一
· 中国在规章制度方面不能绕过的三
· 社会发展阶段论能为中共理论困境
· 以美国为镜发展中国特色的资本主
【关于普世价值看法】
· 阅读提示:《共产主义理论兴衰史
· 普世价值论幕后的故事
· 回应《孔夫子是普世价值的倡导者
· 鼓吹普世价值论对民主、自由、人
· 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在何方
· 虽然一人一票但分量大不相同
· 谷歌自诩不作恶“避税”邪门赛过洗
· 美国两党长期分享政府权力的奥秘
· 共产主义理论兴衰史预告了普世价
· 同性恋权利与普世价值
【美国黑人民权案例2】
· 美国有些州曾经黑兔与白兔也不能
· 命名“纪念埃米特悌尔公路”的缘由
【美国黑人民权案例1】
· 中国人不应对中华民族产生自卑
· 美国最高法院也可以拒绝释宪
· 美国黑人争取平等选举权的历史
· 为美国民权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马
· 祸害美国百年的乌鸦法
· 最高法院重新释宪令种族隔离为非
· 华人是白人还是黑人?美国最高法
· 美国开国宪法定义一口黑人折算五
· 八分之七白人血统的人不是白人
· 宪法是什么意思?由最高法院说了
【美国司法模式】
· 一位美国联邦法官断案期间吃了被
· 中国的司法改革无需站在政改的大
· 美国各种监督机制在司法权面前止
· 美国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
· 司法权力不受约束可以自我膨胀
· 法官职位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庸酬左
· 法官终身制和绝对豁免权
· 钱力滥用取代权力滥用
· 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1
【美国万花筒1】
· 占领华尔街运动半周年述评
· 美国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 前众院议长如此发横财是否属腐败
· 盘点新世纪头10年美国腐败和性丑
· 晒晒美国上诉庭法官的独立办案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案】
· 分析美国人民很不满但社会不乱的
· 普选和司法独立不能阻止官员搞腐
· 受贿法官的认罪协议被联邦法院接
· 美国司法缺乏自觉纠错的机制和动
· 宾州最高法院对受害者态度前拒后
·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3)
·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2)
· 法官受贿滥判少年案及对中国体制
【俞陵诉吴弘达】
· 俞陵诉吴弘达案(三)
· 俞陵诉吴弘达案(续)
· 俞陵诉吴弘达案
【高瞻案】
· 美国政府反间谍办公室的高瞻档案
· 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高瞻的上诉申
·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续)
·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二)
·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一)
【翟田田案】
· 六评翟田田之案 – 彼得森律师10
· 五评翟田田之案 - 荒诞走板的“骚
· 四评翟田田之案–大陪审团的决定
· 三评翟田田之案–解说逮捕翟田田
· 专访翟田田:我是如何被控莫须有
· 二评翟田田之案 - 论美国的国骂
· 一评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
【杂文1】
· 部分万维博主暂时失去博文是人为
· 回复网友的好意
· 脸书(Facebook)股价趣谈
· 无知者无畏
· 程序民主的怪胎 - 阻挠表决的“掠
· 谷歌CEO认为即使在限制条件下也
· 想听懂广东话吗?请看这份速成资
· 晒晒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点
【连载】
【疫苗】
· 统计数据证明接种新冠疫苗剂数越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7)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6)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5)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4)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3)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2)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1)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0)
· 漫谈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9)
【杂谈2020美国总统大选】
· 副总统哈里斯救拜登能持续多久?
· 国会山暴乱“殉职”的警察其实是病
· 帮助中国崛起最给力的两位美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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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参院弹劾审判是民主党愚蠢之
· 总统特赦权与二次弹劾案
· 举世奇葩--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增
【其他】
· 波兰导弹疑案
· 是向左转还是向右转 人的大脑很
· 美国媒体的良心
· 赵婷因《无依之地》而无依之地
· 人类“十月孵胎一朝破出”的时代即
· 一幅最不要脸又最爱自立牌坊的自
· 唱衰中国疫苗的协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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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错误政策的头号帮凶
· 美国媒体应颁给川普紫心大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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