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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7) 2012-07-15 11:39:05

 

 

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7)

 

作者: 方鲲鹏

 

 

九、德里克·泰斯“摘帽”路漫漫

 

泰斯经过长期不懈的抗争后,迫使检察官在20118月撤销对他的指控。但是检察官撤控的理由,同撤销起诉他的三个朋友(即嫌犯五号至七号)是一样的,以没有足够证据为由,而不是承认泰斯无辜,更不会对他蒙受超过11年的冤狱说声道歉或作出赔偿。那是“摘帽”,不是“平反”。

 

泰斯在福特等人威逼之下违心“坦白”后,法庭给他派了一个公共辩护律师,帮他同检察官谈辩诉交易。后来泰斯拒绝出庭指证他的朋友,认罪协议遭撤销。面对审判,他自己雇了律师。

 

20002月的审判,他被处两个无期徒刑。他的律师随即上诉,上诉庭以一个技术性理由撤销原判决,宣布流审。

 

20031月重新审判,迪克又一次做证人,指证泰斯强奸杀人。

 

巴拉德本来准备在泰斯的第二次审判时,告诉陪审团是他一个人作的案子。在他出庭作证前一天,有两个检察官到监狱警告他,如果说出是一个人作案,认罪协议作废,他将面临死刑审判。检察官们要求他到庭后什么也不说。第二天出庭后,他引用宪法修正案第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结果,第二次审判的陪审团宣判泰斯犯了强奸和杀人罪,法官再次判处他两个终身监禁。

 

然后,泰斯的律师替他向上诉法院上诉,20038月上诉被驳回。

 

泰斯的律师又替他进一步向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20047月被驳回。

 

公平的说,这位律师还是挺卖力的,但是能力比较差了一下(也许律师费也比较低吧),犯了一些判断错误,或者是因为没有一个律师团队,缺少讨论切磋,难以面面观到。不管怎么说,他一个可能的错误,却为泰斯日后翻盘埋下伏笔。

 

这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受到媒体的青睐,经过报道后,“诺福克四水兵”的遭遇渐渐受到人们关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他们无辜遭殃。到了2004年,有三个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串联之后,宣布分别义务代理威廉斯、迪克和泰斯的案子,而威尔逊则仍有其原来所雇的律师代理,“诺福克四水兵”第一次联合起来向司法机构和政府讨公道。

 

律师们除了采取联合行动,向州长请求特赦“诺福克四水兵”外,又针对各自代理对象的特殊情况,分头出击。

 

泰斯新接手的律师发现在前任律师为审判收集的资料中,一张纸上有手写的这两行字:“1998625日下午74分:他告诉我,他决定不再说任何话;他可能要同一个律师谈话或者独自想一阵后再作决定。我告诉他,会给他时间想。他没有要求一个律师”。

 

这是福特搭档警察写的。福特讯问一段时间后把泰斯扔给了搭档,自己去休息一阵。这个记录就是警察搭档单独与泰斯在一起时写下的,用以转告福特。(注:泰斯同意“他告诉我,他决定不再说任何话”这一句记录,但是记录的其余部分,他有异议,认为没有正确记录他表达的意思。)

 

美国宪法规定刑事被告有沉默权,泰斯在表示不再回答任何问题后,福特仍然逼迫他交代,就违反了泰斯的宪法权利。

 

福特根本不会遵守这些规定,但他没想到搭档在他不在时记下这两句话,否则口说无凭,找不到他的茬。而泰斯的现任律师们已是一个完备的团队了,看到这两行字,知道可以做文章了。他们以前任律师失责为主要理由,在20059月提出一份诉状,称为人身保护令请愿,要求法庭撤销对泰斯的判决。

 

指前任律师失责,是因为他没有在审判前或审判时提出动议,要求法庭禁止泰斯的坦白作为庭审证据,也就是不让陪审团听到或读到泰斯的坦白,因为这份坦白是在违反了泰斯沉默权下获得的,法律上无效。

 

这位前任律师在法庭听证会上承认,他应该在审判前看到过这两行字,而对于为什么没有提出动议,封杀泰斯坦白录音成为证据的问题,他说一定有某种理由,但是他无法想起6年前的理由了。我估计他当时认为提出这种动议是无用功,肯定会被法官拒绝。

 

实际上,法官在后来的一封信里也认为,如果审判时提出这个动议,几乎肯定会被驳回,因为这两行字的意思是含糊的,特别是后半部分,可以解释为泰斯只是要求让他独自思考一阵。所以前任律师被指失责,是有点冤的,不过为了将泰斯从无期徒刑的深渊中拯救出来,让前任律师作出一点牺牲也值得。

 

虽然当时即使提出封杀泰斯录音的动议也无济于事,但是此一时,彼一时也。随着“诺福克四水兵”案情细节曝光,社会舆论哗然,判处“诺福克四水兵”的审判庭可能也良心发现了,一位法官仅凭这两行意思模糊的手写证据,于200611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需要指出,这位良心发现的法官,不是当初主持审判泰斯的法官。

 

可是,泰斯没能出狱,因为检方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一些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允许跳过上诉法院,直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州最高法院支持检方,撤销了审判庭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至于审判庭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理由和州最高法院法官推翻人身保护令的理由,留在本文结束部分的诺福克四水兵”案整体分析时陈述。

 

美国司法分成州和联邦两个系统。诺福克四水兵”是州司法系统下的案件,但由于律师们现在提出了泰斯被剥夺联邦宪法权利的问题,就可以要求联邦司法系统介入,否则没联邦的事。于是,泰斯的律师在州系统法院失败后,又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

 

联邦地区法院判定泰斯的坦白为非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在20099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撤销泰斯无期徒刑的判决,但是容许检方在不能使用泰斯的坦白作为证据的条件下,重新起诉审判泰斯。在州法院的判决和联邦法院的判决冲突时,联邦法院的判决压制州法院的判决。

 

接着,又是一轮的上诉回合,20114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

 

至此,检方终于认输不认错。在联邦上诉法院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即撤销泰斯的原判决,检方在不得使用泰斯坦白录音的条件下,可以重新起诉泰斯)后,米歇尔一案的检察官宣布,由于除了泰斯的坦白录音,检方没有其他证据,所以决定撤销对泰斯的强奸和杀人指控,不再寻求新的审判。

 

由于州长的有条件特赦,泰斯这时已经出狱了,但作为有案底的性侵案犯,他每90天要向当地警察局汇报,还有其他种种管制。法院推翻了原判决后,他终于摘掉“性侵案犯”的帽子,成为一个自由人。

 

需要指出,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时,一般只考察下级法院作决定的过程是否合法,而不检验案件的事实部分。比如,泰斯究竟有没有强奸杀人,上诉法院不关心不考察这个事,只关注审判泰斯强奸杀人的过程是不是符合法律。所以,像威尔逊和泰斯在审判后都提出了上诉,并且逐级上诉,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尽管他们的冤情是如此明显,司法的不正义是如此明显,但是冤案还是得不到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纠正。

 

另一方面,只要陪审团相信被告有罪,被告就被判有罪,这与辩诉双方说服陪审团的能力大有关系,与证据和事实的强弱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僵化的法律体制下,人可以遵守法律精神,但也可以玩法律,会玩法律的人,滥用法律手段合法杀人整人,让陪审团背书,杀人不见血,十分可怕。

 

泰斯19986月被逮捕,20002月审判之后即通过法律途径伸冤,来来去去经过许多回合,直到20118月才使检察官撤销指控,化去了十余年。人生有几个十年?这是怎样的煎熬?无端遭受迫害,自由失去了,生活毁了,家庭毁了,最后只争取到一个“因证据不足撤销指控”,摘去“性侵犯和杀人犯”的帽子而已,更别提道歉赔偿了,而迫害者毫发无损。本文的附录提供一份此案的法庭文件,读了以后,读者对于无辜者泰斯,何以招认他没有犯下的残暴罪行,会有所认知。

 

(待续)

浏览(2415) (0) 评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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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6 05:25:31
庄兄,
你的问题都不太容易回答,计划本星期三贴出的一长篇,试图回答你的问题,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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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6 05:22:52
深深浅浅博,

“为什么如此多的错假冤案没有引起最高法院的反思,国会的关注以致对现有的司法系统进行改革,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正呢?”

=== ===
这些问题很难三言两语说清。简单的说,包括“诺福克四水兵”案在内,他们根本没有认为是冤案,不是被告已经得到“公平的”辩护和上诉的权利了嘛?我后面几篇试图做些解释,最后一篇是“钱啊,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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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7-16 05:01:56
这个法律制度冠冕堂皇,

你听: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judge of facts, judge of law, burden of proof, 等等等等,说的比唱的还好听。

可是在方兄所写的这个诺福克4案里,你能看到这些东东的任何迹象么?你能看到现实和理论有任何联系吗?

如果没有,那就对了。这个案子里,被冤枉的都还不是被冤枉的,因为是他们自己认罪的。为了一个莫名其妙的罪名而一生被毁,反过来还要感谢这个制度公义的,在朕看来,再无法无天的国家也不过如此了,标榜就免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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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7-16 04:49:10
庄老兄,

你的想法不错。其实所谓民主法制,就是用来统治人的手段。你想哈,各类法律怎么会变得如此错综复杂?不外乎就是法上加法,把基本的法律加以修改补充,各类真漏洞假修正重重叠叠,其目的就是就是为有钱的人网开一面,让没钱的动辄得咎。

你想哈,有钱的能够请有门路资历的律师为他创出个法律先例,随后有修改法律会来把这条路堵上,以防没钱的也走这条先例。没钱的,有一百个办法让你蒙罪坐牢,谁叫你请不起好的律师?

即使普通人,也不敢惹上官非,因为即使你最后能够找律师帮自己开脱,但这笔费用也足以让个家境一般的人倾家荡产。你说这个让一个清白的人为了根本没有犯过的罪而破产的法律制度,是公平的吗?

这个“公平”的法律制度,一来能威胁控制大众,二来能让高级律师(往往来自有钱人家)大赚钞票,三来能把贫穷的人关牢里,节约政府开支,更能让私人监狱发财,纳税人买单,一石多鸟,何乐不为?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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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2-07-16 03:59:10
谢谢方兄的努力。

深深浅浅提出的问题也是我想问的。 老穆的回答已经非常好,但是我还是觉得有一点点不尽其意。我不知道应该怎么说才能说清楚,所以我只是问了问题。 如果我们把老穆的说法再推进一步,方兄还有各位网友觉得是什么呢?

我觉得,世上一切争执都与利益有关。看起来是法律问题的事情归根结底是不是还是统治集团的利益呢? 世界是一个达尔文的社会,统治者唯一的关注就是他们永远的统治! 他们并不在乎受害人的生命。 还有一点我想不清楚,为什么在这件事上纠正错误被统治者认为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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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15 22:46:12
谢谢各位的诠释。

看来是这整个司法系统有问题。

为什么如此多的错假冤案没有引起最高法院的反思,国会的关注以致对现有的司法系统进行改革,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正呢?

是真如老穆所说司法商业化?

这个问题已提过,但还没有得到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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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7-15 20:39:29
不过大家也别小看这个“过程”。因为在一个商业化社会里,最重要的就是包装而并不是实质。

因此“过程”这个包装的分量远远大于结果这个实质。

所以大家看到,美国人(包括中国民奴)在推销标榜美国的制度时,向来是标榜他的过程是如何“公正”,“透明”。但从来不标榜他们这个过程的结果。

你从来就看见他们在标榜自己的一套过程是如何“伟大光荣正确”(听上去有点耳熟哈),却也从不标榜为啥他们的国家囚犯人数,警察人数世界第一, 为啥美国3亿人口,而下一届总统却只会在两个人中产生等等这一类优秀的结果。

有道是避重就轻嘛。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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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5 20:30:29
连山兄,
陪审团达不到高一阅读水平的素质,是这个制度容易合法制造冤狱的因素之一。好笑的是,诺福克四的两场审判,陪审团判被告有罪,但事后有近一半(11人)陪审员发表公开信抱怨检察官和法官误导他们,以至他们做了错误判决。审判一结束,他们就不是个宝了,再呼吁也没用,法官、检察官当他们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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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7-15 20:29:18
连山兄,

这 97% 没有陪审团伺候的零件们也是按照“公正”的法律步骤才没被送上这陪审团的传送带的。

因此这 97% 虽然没有得到陪审团的审判,但受到的待遇依然是“公正”的,因此得到的结果一定还是“正确”的。

也就是说,你得到“公正”的审判是公正的,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也是公正的。

咱们要的,只是个貌似“公正”的过程,而不是公正的结果。大家别搞错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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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5 20:13:29
方兄,

〉结果脑筋不大灵光长久在家的人很愿意入选陪审团。

有个统计,目前的陪审团平均阅读能力还没有达到高中一年级水平! 据说还有恶化趋势,因为好多刚刚ESL“毕业”的普世派学生们踊跃参与的劲头很“犀利”。。。

早就说过了,那陪审团就是个木偶团,配与证人"演员",在导演的编排下就这么演戏了。

有看到好多次,那些脑筋不大灵光的,在领钱的时候(做陪审团有钱领的),脑筋很灵光,毕竟比五毛钱要多出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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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5 20:02:11
深浅博,

〉许多的冤假错案在上诉法院审理时该有的纠错机会就这样丧失了。

有点要说明,一般情况下,只有过了庭审(如陪审团)的案子(仅仅3%比例!),且对结果不满的,才有机会有到上诉法院审理的机会!

换言之,那97% “认罪”的被告根本就没有机会到上诉法院去的。 要说冤案,那97% “认罪”的案子就一抓一大把了。

所以,老穆所说的这种制度,恰恰是一个反人性,反公义的商品法律是很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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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5 19:52:44
老穆:

〉这种制度就象是个工厂的流水线,把所有人象一个零件一样放在这传送带上过一遍。

虽然,有陪审团庭审这么个流水线过程, 但能在这传送带上过一遍的比例也才仅仅 3%, 换句话说,这流水线也不是人人能上的,就一小撮的人才能“享受”过一遍。 那97%的人早就被“正常”和被“公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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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时间:2012-07-15 19:40:30
“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时,一般只考察下级法院作决定的过程是否合法,而不检验案件的事实部分。”

深浅老兄也注意到了,这其实也正是美国和有些西方国家的所谓“人权”“法制”的虚伪所在。这就是西方民主制度中所谓的“重在过程,而不是结果”的必然结果,这种制度就象是个工厂的流水线,把所有人象一个零件一样放在这传送带上过一遍。只要走过了这个过程,再荒谬的结果也是“正常”的,至少也是“公平”的,因为大家都是走同一个过程。

而且这个过程本身是个“完美”的体制。如果出了次品,那一定是有某个步骤没有走到,因此考察只限于这个过程有没有走遍,而不是这个过程本身有没有误差。

但大家知道,人不是机器零件,特别是牵涉到能够彻底毁灭一个个人及其家庭的刑事案件。而这个所谓“公平”的步骤,其实也绝对不公平,因为每一步关节的细节都不是相同的,比如说昂贵的律师和免费的公家律师所起到的作用,可以说是完全相反。

这就是为什么在这套所谓完整的法律过程下面会出来如此一个囚犯人数世界第一的"自由世界"。其实这种制度所造成的,恰恰是一个反人性,反公义的商品法律社会。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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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5 19:21:48
这是陪审团制度的延伸,因为检验案件的事实是陪审团的责任,不是法官的责任。我原来也相信陪审团制度,后来看了几个案例后怀疑了。主要是陪审员的素质太差,容易被煽动,难以胜任冷静的陪审工作。虽然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做陪审员的义务,但实际上是自愿性质,不想当陪审员的人可以找到很多借口。如果陪审员有工作,则老板要照发薪水,这样老板不高兴;如果陪审员没有工作,政府每天发钱,结果脑筋不大灵光长久在家的人很愿意入选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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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浅浅 留言时间:2012-07-15 18:58:36
"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时,一般只考察下级法院作决定的过程是否合法,而不检验案件的事实部分。"

这绝对是美国司法的一个弊的病!许多的冤假错案在上诉法院审理时该有的纠错机会就这样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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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5 17:00:12
这话我爱听,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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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5 16:01:35
连山兄,
我不以读书的专业或工作的专业来划分是否具备专业知识,许多有律师头衔的人,其实法律知识很贫乏,而好的小说家也不会出自学校的“小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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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5 15:46:13
谢谢方兄的贡献。。

和你一样,我不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但和你不一样的是我的专业是理工科。。。来这里混饭吃,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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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5 14:51:37
连山兄,
写系列博文的好处是可以根据读者的反馈,随时修改写作计划。这一篇本来计划没有这么长,来自你和老穆的专业意见和其他读者的一般疑问,使我扩充了很多。另外我写细节,所以比较长。
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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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5 14:48:46
月弯儿,你好!
过奖了,谢谢你的好评。我也喜欢读你的文章,话题不似我这里沉重,文风清新直率,很好的游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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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5 14:34:03
我阅读是很快的,就是等下一集出来的时间太长。。。
不过,好的文章值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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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月弯儿 留言时间:2012-07-15 13:52:41
发现你的文章篇篇精华.由于时间、精力、知识有限,正慢慢跟读,慢慢消化,千言万语还需消化后慢慢有感而发。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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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5 13:28:18
想想也是,既然检方手上有几套“坦白”资料有备而来,那被告也只能两害相较取其轻了。
哪象正经的法律,全是在玩阴谋诡计。 倒霉的还是无奈的老百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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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2-07-15 13:03:24
连山兄,
这有点像苦肉计,我也觉得前任律师不提动议,为后来者埋下伏笔有功(虽然他不是有意埋伏笔)。而法官在批准人生保护令时,又引用一个判例法,说律师在一个案子中只犯了一个严重错误可以免于处分。

至于前任律师为什么没有发动议,检方认为是策略性考虑,因为泰斯后来还有几份坦白,甚至比第一份对他更不利,检方只提出第一份坦白,如果因为沉默权问题封掉第一份坦白,检方可以把后面几份坦白都拿上来,辩方将无从反对。看来检方当时对这两行字也是有备而来。

在美华人要懂沉默权的问题,准备在后文专门阐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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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山 留言时间:2012-07-15 12:32:02
方兄,
虽然无奈,但就当时条件而言,那两行字,的确是个突破口,但大家也知道,要彻底恢复名誉就靠那两行字远远不够的。

其实,就那两行字,其前任律师还是有“功劳”的,他肯定很及时地提出过有关“Agent Notes/Logs”的动议(under Fed. Rule 16),否则,连这两行字都不可能从警检方那里拿到!

但至于,为什么没有提出动议来封杀泰斯坦白录音成为证据的问题,他居然无法想起6年前的理由了。。。这有点说不通了,只要很简单回过头去查一下检方必须(于开庭30日之前)提供的 Sec.3500 (under U.S.C.18),很简单就能知道(至少检方的态度)如何 deal with 泰斯坦白和被告有沉默权的关系了。总之,一切都乱套了,这点可以肯定的!

另外,关于美国宪法规定刑事被告有沉默权,也有猫腻,如果被告遵守了“法律”,完美地应用了沉默权(假设被告的心无比的强和大。。。),检方将来会对法官及陪审团说,被告耍无赖 ==〉被告态度极端恶劣不合作办案 ==〉 被告心虚所致 ==〉 被告有不可告人作案动机 。。==〉坦白从宽,抗拒更严 (量刑时)

这些对木偶团(陪审团)很管用的。

但还是要说,虽很难,但一定要完美地应用沉默权,无论何时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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