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7) 作者: 方鲲鹏 九、德里克·泰斯“摘帽”路漫漫 泰斯经过长期不懈的抗争后,迫使检察官在2011年8月撤销对他的指控。但是检察官撤控的理由,同撤销起诉他的三个朋友(即嫌犯五号至七号)是一样的,以没有足够证据为由,而不是承认泰斯无辜,更不会对他蒙受超过11年的冤狱说声道歉或作出赔偿。那是“摘帽”,不是“平反”。 泰斯在福特等人威逼之下违心“坦白”后,法庭给他派了一个公共辩护律师,帮他同检察官谈辩诉交易。后来泰斯拒绝出庭指证他的朋友,认罪协议遭撤销。面对审判,他自己雇了律师。 在2000年2月的审判,他被处两个无期徒刑。他的律师随即上诉,上诉庭以一个技术性理由撤销原判决,宣布流审。 2003年1月重新审判,迪克又一次做证人,指证泰斯强奸杀人。 巴拉德本来准备在泰斯的第二次审判时,告诉陪审团是他一个人作的案子。在他出庭作证前一天,有两个检察官到监狱警告他,如果说出是一个人作案,认罪协议作废,他将面临死刑审判。检察官们要求他到庭后什么也不说。第二天出庭后,他引用宪法修正案第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结果,第二次审判的陪审团宣判泰斯犯了强奸和杀人罪,法官再次判处他两个终身监禁。 然后,泰斯的律师替他向上诉法院上诉,2003年8月上诉被驳回。 泰斯的律师又替他进一步向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2004年7月被驳回。 公平的说,这位律师还是挺卖力的,但是能力比较差了一下(也许律师费也比较低吧),犯了一些判断错误,或者是因为没有一个律师团队,缺少讨论切磋,难以面面观到。不管怎么说,他一个可能的错误,却为泰斯日后翻盘埋下伏笔。 这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受到媒体的青睐,经过报道后,“诺福克四水兵”的遭遇渐渐受到人们关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他们无辜遭殃。到了2004年,有三个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串联之后,宣布分别义务代理威廉斯、迪克和泰斯的案子,而威尔逊则仍有其原来所雇的律师代理,“诺福克四水兵”第一次联合起来向司法机构和政府讨公道。 律师们除了采取联合行动,向州长请求特赦“诺福克四水兵”外,又针对各自代理对象的特殊情况,分头出击。 泰斯新接手的律师发现在前任律师为审判收集的资料中,一张纸上有手写的这两行字:“1998年6月25日下午7点4分:他告诉我,他决定不再说任何话;他可能要同一个律师谈话或者独自想一阵后再作决定。我告诉他,会给他时间想。他没有要求一个律师”。 这是福特搭档警察写的。福特讯问一段时间后把泰斯扔给了搭档,自己去休息一阵。这个记录就是警察搭档单独与泰斯在一起时写下的,用以转告福特。(注:泰斯同意“他告诉我,他决定不再说任何话”这一句记录,但是记录的其余部分,他有异议,认为没有正确记录他表达的意思。) 美国宪法规定刑事被告有沉默权,泰斯在表示不再回答任何问题后,福特仍然逼迫他交代,就违反了泰斯的宪法权利。 福特根本不会遵守这些规定,但他没想到搭档在他不在时记下这两句话,否则口说无凭,找不到他的茬。而泰斯的现任律师们已是一个完备的团队了,看到这两行字,知道可以做文章了。他们以前任律师失责为主要理由,在2005年9月提出一份诉状,称为人身保护令请愿,要求法庭撤销对泰斯的判决。 指前任律师失责,是因为他没有在审判前或审判时提出动议,要求法庭禁止泰斯的坦白作为庭审证据,也就是不让陪审团听到或读到泰斯的坦白,因为这份坦白是在违反了泰斯沉默权下获得的,法律上无效。 这位前任律师在法庭听证会上承认,他应该在审判前看到过这两行字,而对于为什么没有提出动议,封杀泰斯坦白录音成为证据的问题,他说一定有某种理由,但是他无法想起6年前的理由了。我估计他当时认为提出这种动议是无用功,肯定会被法官拒绝。 实际上,法官在后来的一封信里也认为,如果审判时提出这个动议,几乎肯定会被驳回,因为这两行字的意思是含糊的,特别是后半部分,可以解释为泰斯只是要求让他独自思考一阵。所以前任律师被指失责,是有点冤的,不过为了将泰斯从无期徒刑的深渊中拯救出来,让前任律师作出一点牺牲也值得。 虽然当时即使提出封杀泰斯录音的动议也无济于事,但是此一时,彼一时也。随着“诺福克四水兵”案情细节曝光,社会舆论哗然,判处“诺福克四水兵”的审判庭可能也良心发现了,一位法官仅凭这两行意思模糊的手写证据,于2006年11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需要指出,这位良心发现的法官,不是当初主持审判泰斯的法官。 可是,泰斯没能出狱,因为检方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一些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允许跳过上诉法院,直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州最高法院支持检方,撤销了审判庭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至于审判庭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理由和州最高法院法官推翻人身保护令的理由,留在本文结束部分的“诺福克四水兵”案整体分析时陈述。 美国司法分成州和联邦两个系统。“诺福克四水兵”是州司法系统下的案件,但由于律师们现在提出了泰斯被剥夺联邦宪法权利的问题,就可以要求联邦司法系统介入,否则没联邦的事。于是,泰斯的律师在州系统法院失败后,又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 联邦地区法院判定泰斯的坦白为非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在2009年9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撤销泰斯无期徒刑的判决,但是容许检方在不能使用泰斯的坦白作为证据的条件下,重新起诉审判泰斯。在州法院的判决和联邦法院的判决冲突时,联邦法院的判决压制州法院的判决。 接着,又是一轮的上诉回合,2011年4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 至此,检方终于认输不认错。在联邦上诉法院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即撤销泰斯的原判决,检方在不得使用泰斯坦白录音的条件下,可以重新起诉泰斯)后,米歇尔一案的检察官宣布,由于除了泰斯的坦白录音,检方没有其他证据,所以决定撤销对泰斯的强奸和杀人指控,不再寻求新的审判。 由于州长的有条件特赦,泰斯这时已经出狱了,但作为有案底的性侵案犯,他每90天要向当地警察局汇报,还有其他种种管制。法院推翻了原判决后,他终于摘掉“性侵案犯”的帽子,成为一个自由人。 需要指出,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时,一般只考察下级法院作决定的过程是否合法,而不检验案件的事实部分。比如,泰斯究竟有没有强奸杀人,上诉法院不关心不考察这个事,只关注审判泰斯强奸杀人的过程是不是符合法律。所以,像威尔逊和泰斯在审判后都提出了上诉,并且逐级上诉,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尽管他们的冤情是如此明显,司法的不正义是如此明显,但是冤案还是得不到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纠正。 另一方面,只要陪审团相信被告有罪,被告就被判有罪,这与辩诉双方说服陪审团的能力大有关系,与证据和事实的强弱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僵化的法律体制下,人可以遵守法律精神,但也可以玩法律,会玩法律的人,滥用法律手段合法杀人整人,让陪审团背书,杀人不见血,十分可怕。 泰斯1998年6月被逮捕,2000年2月审判之后即通过法律途径伸冤,来来去去经过许多回合,直到2011年8月才使检察官撤销指控,化去了十余年。人生有几个十年?这是怎样的煎熬?无端遭受迫害,自由失去了,生活毁了,家庭毁了,最后只争取到一个“因证据不足撤销指控”,摘去“性侵犯和杀人犯”的帽子而已,更别提道歉赔偿了,而迫害者毫发无损。本文的附录提供一份此案的法庭文件,读了以后,读者对于无辜者泰斯,何以招认他没有犯下的残暴罪行,会有所认知。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