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8) 作者: 方鲲鹏 (八)美国黑人争取平等选举权的历史 有很多鼓噪民主政治、民主制度的人,看到我写了一些美国历史真迹就坐不住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果不能明白民主制度也会犯大错误,不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也会犯严重错误,不能明白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恶法,不能面对这些历史,不能分析产生这些错误的原因,在引进民主制度时,怎么能避免不发生类似的错误?怎么能避免因期望值不切实际造成的失望?这种态度不是在学习引进,而是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前文已指出,美国的开国宪法根本没有把黑人当作人,所以那时选举权的事无从谈起。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1月1日发表了《解放宣言》,宣布所有奴隶都成为自由人。 南北战争前,最高法院在造成严重宪政危机的斯科特案判决中,已解释宪法把黑人作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剥夺。因此,林肯总统发布解放奴隶的命令似乎是违反了宪法精神。有意思的是,与林肯同在首都华盛顿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连撰写斯科特案判决书的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也没有吱声,不敢“捍卫”宪法。 林肯总统发布这个命令在当时也只具象征意义,是一种宣传攻势,用以瓦解敌人的后方。南北战争结束后,国会在1865年制定宪法修正案第13条,废除奴隶制,这才在法律上真正解放了奴隶。1868年又制定宪法修正案第14条,给予黑人美国公民的身份。但是修正案第14条没有涉及选举权方面的种族歧视,为此1870年国会通过修正案第15条,明文规定:“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这句宪法的中文译文,取自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的中文版本,其中“曾服劳役”意谓“曾是奴隶”,这种曲笔表述,在美国宪法中多次出现。 因此从理论上说,美国黑人在1870年就获得了选举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美国联邦制度下,政府的许多职能由州政府负责,在1965年美国《投票权法案》出台前,投票的具体规定由各州政府制定,联邦政府无从干预。虽然宪法规定选举权不得因种族和肤色被剥夺,各州特别是南方州的制法机构,却变着法儿制定出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 这些变相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主要是设置选民登记的前提条件(prerequisite to voting),如必须满足一定的财产要求、缴税、通过文化考试等等才能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黑人绝大部分贫穷没文化,就被这些投票的前提条件拒之门外了。可这些前提条件也会排斥贫穷以及没有文化的白人,为了补救这个问题,天才的议员们制定出专门封锁黑人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s),规定祖父享有投票权的选民可以豁免这些登记的前提条件。比如,一个文盲白人就不会被文化考试这样的前提条件开刷,因为白人的祖父都有投票权。但是黑人的祖父都是奴隶,根本不可能有投票权,这样就被这个“祖父条款”套住了。这类歧视黑人选民的恶法,同吉姆乌鸦法一样,也是通过正当的民主程序,经由州议会投票和州长签署后产生。 1955年8月,密西西比州发生一起惨案,14岁的黑人少年埃米特在买糖果时向白人女店主吹了一个口哨招来大祸,被白人种族主义者杀害和抛尸。当年政府对这起恶性谋杀案草草了事,没有追查凶手。2004年5月份,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重启这件谋杀案的调查,并于2007年3月公布调查结果。在FBI调查报告的背景介绍部分,有凶手谋杀和抛尸所在地区三个县1950年黑人选民的登记资料,我将有关信息整理如下:萊福饶县(Leflore County)有适龄黑人选民17,893人,选民登记297人,即选民登记率是1.6%(注:登记了的选民不一定都去投票,所以投票率比这还要低)。太阳花县(Sunflower County)有适龄黑人选民8,949人,选民登记114人,登记率1.2%。塔拉哈奇县(Tallahatchie County) 有适龄黑人选民9,235人,没有一人作过选民登记。 这份资料说明,1950年距离1870年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5条给予黑人选举权,虽然已经有80年了,但黑人还没有真正得到选举权。 对于州政府设置选民登记前提条件违反宪法的司法挑战不断进行着,从1875年起到20世纪60年代,有很多案件进入了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宪法修正案第15条一个字不多一个字不少还是老样子,这段时间里最高法院在前期支持州政府的这些立法,后期在一些案件中裁决某些选民登记前提条件违反宪法。但是情况还是没有实质改变,州政府在一些歧视条款被联邦法院废了以后,立刻再以其他名目制定新的阻扰黑人投票的法律。 直到1965年国会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投票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黑人的投票权才真正得以落实。1965年8月6日,约翰逊总统在马丁·路德·金等积极推动黑人平等投票权的民权领袖见证下,签署了《投票权法案》。该法案废除了各州制定的剥夺黑人选举权的登记前提条款。并且还规定,以后州政府新制定的选举法,在实施前必须接受联邦政府审核。从而将各州可以制定投票方法的制法权,实际上收归到联邦政府,以此杜绝各州变着花样制定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 毋庸赘言,血统论反动可恶。但是世界上左翼右翼、民主专制、意识形态对立斗得你死我活的各种主义们,只要有合适的气候,却都喜欢祭出血统论,而且手法如出一辙,像一个师傅教出来的。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犹太人身上盖印作标记,进集中营做苦力。六十年代中国极左时期,人们分成红五类、黑五类(实际上“黑”不止5类,但因为“红”是5类,所以黑的“级别”不能大于5,以免违反“一小撮”的称号),黑五类挂牌扫街打扫厕所。那时什么事都问家庭出身,黑N类子弟在社会、学校饱受歧视凌辱。美国搞血统论堪称老大哥,历史更早更悠久,而有些州直到1958年,政府居然还认为谈论动物黑白相爱是大逆不道,必须横加干涉(见方鲲鹏《美国有些州曾经黑兔与白兔也不能通婚》一文)。到头来意识形态方面冠冕堂皇的说教都像是骗人的东西。所以谁动辄挺出“真理就在我的脚下,膜拜吧”的架势,那背后多半有可疑的动机,需提防是否在施洗脑愚民之术。 美国黑人争取民权,争取平等投票权的漫长过程,至少有两个事实对中国具借鉴意义: (1)法制、法治和民主不等于给社会平等、社会公正上了保险,特别是政府受意识形态影响,在政治正确幌子下恶意犯错误时,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一旦恶法形成,在法治社会也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寻求推翻,这使得恶法可以长久为害,得不到抑制。这些说起来会令民主鼓吹者们很扫兴,但美国黑人争民权史不就证明了这些道理?可见做什么事都要付代价,这些缺陷是法治的代价,是社会必须承受的成本,因为现代社会如果没有法治,更是万万使不得。 (2)一个大国要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威才能管理好国家。1870年美国联邦政府已经通过修宪给黑人选举权,并且规定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剥夺他们的选举权。然而直到95年之后通过联邦《投票权法案》,将州政府制定选举法的权力置于联邦政府控制之下,才真正落实了1870年的宪法修正案。 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在1954年经由布朗案的判决,宣布教育系统种族隔离的法律违反宪法,必须废止,但之后仍然有一些州拒不执行。1963年6月11日,反对学校黑白学生混合制的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George Wallace),手持大棍站在阿拉巴马州大学的学生注册办公室所在大楼入口处,两边各站一排州警察,阻挡在该校被法庭命令改为种族混合制学校后,第一批前来注册的两个非洲裔学生。肯尼迪总统毫不犹豫命令联邦副司法部长由美国国民警卫队陪同赶赴现场。6月12日,国民警卫队的亨利·格雷厄姆将军(Gen. Henry Graham),在大楼前对华莱士州长下达了让到一边去的命令,州长灰溜溜地让出道路。 像中国这样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也必须强化中央政府在立法、执法方面的权威,不能容忍地方政府挑战中央的法律,必须毫不犹豫纠正地方自搞一套抵制中央的违法现象,否则后果莫测。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