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7) 作者: 方鯤鵬 七、美國各種監督機制在司法權面前止步 權力需要監督,恐怕算得上是具有普世價值的真知灼見。美國有一些監督權力的機制,但是考察下來,沒有一種運用在司法權上。 美國兩黨競爭機制,使得行政權和立法權受到政敵的嚴密監視,行政官員們、議員們一旦有什麼把柄或話題被政敵逮到就會捅給媒體。這是內行監視模式,最能擊中痛處。然而這種監督形式不適合於司法權。雖然很多法官有黨派背景,但法官日常處理的案子絕大部分與政治無涉,而且法官職位極其穩定,升遷多由外部非競爭機制決定,比如經由總統提名、參院批準的方式,因此法官們沒有明顯的政敵。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有一種作業方式,稱為“死盯行動”(Sting Operation),是打擊官員腐敗的利器。所謂“死盯”,是英語Sting的譯音,該詞字面意思是針刺、刺痛,而FBI用“死盯”一詞是作為線民、誘餌的別名。“死盯行動”就是設陷阱誘捕。 在一些西方國家,例如瑞典和荷蘭,法律規定“死盯行動”為非法,但“死盯行動”在美國是合法的。FBI的“死盯行動”極為廣泛,五花八門。比如:在竊車頻發地區放一輛誘餌車引誘偷車賊;讓一個還不到可以買酒買煙年齡的青少年去買酒買煙;向恐怖分子嫌疑人提供“炸藥”;在互聯網上放置缺少安全補丁易遭受攻擊的計算機引誘電腦黑客。而賣管制商品給違禁出口的懷疑對象,提供“情報”給間諜嫌疑人諸如此類傳統方法,就不消說了。 甚至不是執法部門也能運用“死盯行動”。最廣為人熟知的例子可能是美國全國廣播公司(NBC)的系列電視節目“捕捉掠食者”(To Catch a Predator)。NBC電視台安排工作人員冒充未成年少女在互聯網上聊天釣魚,引誘“掠食者”提出性要求,然後一邊與“掠食者”約定會面的地點和時間,一邊報告警察。“掠食者”去赴約就是自投羅網,而NBC電視台則將捕捉過程拍攝,作為系列新聞節目播出。 “死盯行動”雖然很醜陋,但美國歷史上權力腐敗、權力同黑社會勾結曾經十分猖獗,FBI就是靠“死盯”督軍戰術才遏制住官員腐敗潮。常用方法是抓住一個黑幫小頭目的把柄,威脅嚴判,結合豁免或減刑許諾,總之是硬軟兼施,迫使其成為FBI的“死盯”。然後“死盯”身藏錄音設備按照FBI指示與腐敗官員、黑幫大頭目等周旋,幫助FBI獲取犯罪證據,最後是一網打盡。 也許是道有道法,行有行規,反腐敗卓有成效的FBI“死盯行動”卻不見用於警察和法官(就通常情況而言,不排除存在例外)。想來警察是同袍兄弟,施以“死盯”引誘,於心不忍;而沒有對法官“死盯”,則是沒吃豹子膽,不敢造次。技術上也有困難,比如網上釣魚誘捕作業,沒有特定對象,願者上鈎,不需要法官的預先批准;而針對法官的“死盯行動”就是對準了某個法官,一定要得到另一個法官的批准。批准對法官搞“死盯”?沒有十分可信的證據根本別動這個腦筋。而若已掌握了可信的證據,則“死盯”又沒必要了。 媒體監督是防治官員腐敗的另一利器。美國推崇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然而美國的媒體明顯受一隻無形的手控制,有很多禁忌話題,不能批評猶太人和不能批評法官是兩個可以隨手拈來的例子。 一年前原老資格的首席白宮記者海倫·湯瑪斯,在馬路邊上回答一個陌生人的詢問時,表示猶太人應該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短短5句話,招來排山倒海的批評,還被迫退休,記者生涯戛然而止。 奧巴馬上個月提出以色列人回到1967年的邊界內,實際上同湯瑪斯觀點近似。雖然貴為總統的奧巴馬不會在美國受到湯瑪斯的待遇,然而彈丸之國的總理卻能用對待家僕似的態度,教訓起世界上唯一超級大國的總統。據報道,來訪的以色列總理內坦亞胡在白宮橢圓形總統辦公室當面訓斥奧巴馬,教訓他不要在中東和平問題上跟着幻想走,以色列絕不會退回1967年六日戰爭前的邊界。接着內坦亞胡還板起臉給奧巴馬上中東歷史課,而後者用手托着下巴靜靜地聆聽。美國媒體沒有發飆。如果換作任何一個其他國家到訪元首,對美國總統持如此態度,美國總統和媒體絕不會表現出這般優雅的忍耐功夫。 美國媒體雖然對政府行政部門的官員盯得相當緊,經常發表批評,可對廣泛存在的司法不公現象基本上是不觸及,不評論。這裡有眾多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三種因素: (1)法院以獨立辦案為名,拒絕採訪,而法院內部的作業方式又不對外公布,於是司法系統成了一個封閉的權力系統,媒體無從置喙。 另外法院系統雖然設有法官紀律委員會接受公眾對法官的投訴,然而法院又制定出投訴內容不得擴散的法律,規定除非投訴導致法官受到正式調查,否則投訴人對法官的投訴必須嚴格保密。這種規定明擺了不讓媒體介入。如果媒體報道法官遭投訴,捅出消息的投訴人可以被控藐視法庭罪,這是刑事重罪。所謂法官紀律委員會,那只是一個擺設,每年聯邦和州法院系統收到的投訴成千上萬,但導致法官受到正式調查的投訴案屈指可數。美國最高法院曾主持了一次調查,發現從2001到2005的5年期間,聯邦系統的法官紀律委員會收到約4,000件對法官的投訴(因為一件投訴可能包括對多名法官的投訴,投訴法官的人次數字還要高得多),最後總共只有3位法官受到批評處分,而受處分法官的名字也沒有透露。 (2)法官權力過大,藉助判例法,集法律的制定權、解釋權、頒布權、執行權於一身,使得法官變成“真理”的化身,媒體惹不起。法官還可以發布禁口令。在賀梅案初期,賀梅親生父母曾接受媒體採訪,法官知道後大為惱火,立刻發布禁口令,禁止案件當事人接受媒體採訪。賀梅一家現在雖已返回中國,這條禁令還沒有撤銷。 (3)新聞界只關注高知名度的案件,而高知名度的案件因倍受各界注視,法官在運用法官權力時特別謹慎,鮮有濫用權力的情節。 因此如果見到媒體在批評某位法官,可以合理推測這位法官一定犯了大事,他或她的法官生涯完蛋了。媒體這時只是報道落幕的腐敗事件,而不能起到適時的揭露和監督功能。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