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7) 作者: 方鲲鹏 七、美国各种监督机制在司法权面前止步 权力需要监督,恐怕算得上是具有普世价值的真知灼见。美国有一些监督权力的机制,但是考察下来,没有一种运用在司法权上。 美国两党竞争机制,使得行政权和立法权受到政敌的严密监视,行政官员们、议员们一旦有什么把柄或话题被政敌逮到就会捅给媒体。这是内行监视模式,最能击中痛处。然而这种监督形式不适合于司法权。虽然很多法官有党派背景,但法官日常处理的案子绝大部分与政治无涉,而且法官职位极其稳定,升迁多由外部非竞争机制决定,比如经由总统提名、参院批准的方式,因此法官们没有明显的政敌。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有一种作业方式,称为“死盯行动”(Sting Operation),是打击官员腐败的利器。所谓“死盯”,是英语Sting的译音,该词字面意思是针刺、刺痛,而FBI用“死盯”一词是作为线民、诱饵的别名。“死盯行动”就是设陷阱诱捕。 在一些西方国家,例如瑞典和荷兰,法律规定“死盯行动”为非法,但“死盯行动”在美国是合法的。FBI的“死盯行动”极为广泛,五花八门。比如:在窃车频发地区放一辆诱饵车引诱偷车贼;让一个还不到可以买酒买烟年龄的青少年去买酒买烟;向恐怖分子嫌疑人提供“炸药”;在互联网上放置缺少安全补丁易遭受攻击的计算机引诱电脑黑客。而卖管制商品给违禁出口的怀疑对象,提供“情报”给间谍嫌疑人诸如此类传统方法,就不消说了。 甚至不是执法部门也能运用“死盯行动”。最广为人熟知的例子可能是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的系列电视节目“捕捉掠食者”(To Catch a Predator)。NBC电视台安排工作人员冒充未成年少女在互联网上聊天钓鱼,引诱“掠食者”提出性要求,然后一边与“掠食者”约定会面的地点和时间,一边报告警察。“掠食者”去赴约就是自投罗网,而NBC电视台则将捕捉过程拍摄,作为系列新闻节目播出。 “死盯行动”虽然很丑陋,但美国历史上权力腐败、权力同黑社会勾结曾经十分猖獗,FBI就是靠“死盯”督军战术才遏制住官员腐败潮。常用方法是抓住一个黑帮小头目的把柄,威胁严判,结合豁免或减刑许诺,总之是硬软兼施,迫使其成为FBI的“死盯”。然后“死盯”身藏录音设备按照FBI指示与腐败官员、黑帮大头目等周旋,帮助FBI获取犯罪证据,最后是一网打尽。 也许是道有道法,行有行规,反腐败卓有成效的FBI“死盯行动”却不见用于警察和法官(就通常情况而言,不排除存在例外)。想来警察是同袍兄弟,施以“死盯”引诱,于心不忍;而没有对法官“死盯”,则是没吃豹子胆,不敢造次。技术上也有困难,比如网上钓鱼诱捕作业,没有特定对象,愿者上钩,不需要法官的预先批准;而针对法官的“死盯行动”就是对准了某个法官,一定要得到另一个法官的批准。批准对法官搞“死盯”?没有十分可信的证据根本别动这个脑筋。而若已掌握了可信的证据,则“死盯”又没必要了。 媒体监督是防治官员腐败的另一利器。美国推崇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然而美国的媒体明显受一只无形的手控制,有很多禁忌话题,不能批评犹太人和不能批评法官是两个可以随手拈来的例子。 一年前原老资格的首席白宫记者海伦·汤玛斯,在马路边上回答一个陌生人的询问时,表示犹太人应该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短短5句话,招来排山倒海的批评,还被迫退休,记者生涯戛然而止。 奥巴马上个月提出以色列人回到1967年的边界内,实际上同汤玛斯观点近似。虽然贵为总统的奥巴马不会在美国受到汤玛斯的待遇,然而弹丸之国的总理却能用对待家仆似的态度,教训起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总统。据报道,来访的以色列总理内坦亚胡在白宫椭圆形总统办公室当面训斥奥巴马,教训他不要在中东和平问题上跟着幻想走,以色列绝不会退回1967年六日战争前的边界。接着内坦亚胡还板起脸给奥巴马上中东历史课,而后者用手托着下巴静静地聆听。美国媒体没有发飙。如果换作任何一个其他国家到访元首,对美国总统持如此态度,美国总统和媒体绝不会表现出这般优雅的忍耐功夫。 美国媒体虽然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官员盯得相当紧,经常发表批评,可对广泛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基本上是不触及,不评论。这里有众多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因素: (1)法院以独立办案为名,拒绝采访,而法院内部的作业方式又不对外公布,于是司法系统成了一个封闭的权力系统,媒体无从置喙。 另外法院系统虽然设有法官纪律委员会接受公众对法官的投诉,然而法院又制定出投诉内容不得扩散的法律,规定除非投诉导致法官受到正式调查,否则投诉人对法官的投诉必须严格保密。这种规定明摆了不让媒体介入。如果媒体报道法官遭投诉,捅出消息的投诉人可以被控藐视法庭罪,这是刑事重罪。所谓法官纪律委员会,那只是一个摆设,每年联邦和州法院系统收到的投诉成千上万,但导致法官受到正式调查的投诉案屈指可数。美国最高法院曾主持了一次调查,发现从2001到2005的5年期间,联邦系统的法官纪律委员会收到约4,000件对法官的投诉(因为一件投诉可能包括对多名法官的投诉,投诉法官的人次数字还要高得多),最后总共只有3位法官受到批评处分,而受处分法官的名字也没有透露。 (2)法官权力过大,借助判例法,集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颁布权、执行权于一身,使得法官变成“真理”的化身,媒体惹不起。法官还可以发布禁口令。在贺梅案初期,贺梅亲生父母曾接受媒体采访,法官知道后大为恼火,立刻发布禁口令,禁止案件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贺梅一家现在虽已返回中国,这条禁令还没有撤销。 (3)新闻界只关注高知名度的案件,而高知名度的案件因倍受各界注视,法官在运用法官权力时特别谨慎,鲜有滥用权力的情节。 因此如果见到媒体在批评某位法官,可以合理推测这位法官一定犯了大事,他或她的法官生涯完蛋了。媒体这时只是报道落幕的腐败事件,而不能起到适时的揭露和监督功能。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