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5) 作者: 方鯤鵬 七、嫌犯五號至七號 以上嫌犯一號到四號,就是“諾福克四水兵奇案”的主角,但蒙冤遭抓捕的還不止這四人。 泰斯在福特的威逼下,胡扯他的三個朋友是同案犯,分別是五號嫌犯傑弗里·法里斯(Geoffrey Farris),六號嫌犯里克·波利(Rick Pauley),七號嫌犯約翰·丹尼塞(John Danser)。 然而,被警方新拘捕的這三名嫌疑人,沒有一個的DNA與犯罪現場的DNA匹配,而且他們堅持不“坦白”,堅決否認與米歇爾案有任何牽連,其中兩人還有無懈可擊的不在現場證據。 波利雇了兩個律師,他的律師拿出互聯網用戶記錄和電話往來記錄,證明事發那晚,波利同他在澳大利亞的未婚妻通電話和互相發電郵持續了將近四小時,這期間正是泰斯“坦白”的所謂作案時間。 丹尼塞的生日,正好是在米歇爾清晨被殺害的前一天,他生日那個晚上在賓夕法尼亞州同一群朋友在一個俱樂部一起歡度到第二天凌晨2時,那裡距案發地點300多英里(約相當於500公里),需要開車6小時。而當天早上7點30分,丹尼塞就在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個公司打卡上班了。 福特到監獄去找泰斯,一看到他就說:“嘿,你這小子騙我們!丹尼塞沒幹這個事,他沒在那裡,他有一個排的人可以證明他不在現場。那個DNA的人到底是哪一個?”當然,泰斯說不出這個DNA的人。 福特和檢察官已經知道這三人不可能涉案,至少他們認識到波利和丹尼塞不在現場的證據太強了,證人、證據有一長串。那麼按照常理,應該馬上釋放他們了?福特和檢察官可不這麼想,非要起訴審判他們不可,而且是訴求判處死刑。這背後的動機十分恐怖。起訴這三位無辜者,警檢方不是為了破案,而是為了顧全面子,掩飾辦案錯誤。 按照維吉尼亞州的法律規定,強姦殺人這一類重罪,在審判前要召開一次審前聽證會,評估控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提出起訴。丹尼塞的審前聽證會被安排在最前面,福特和檢察官要泰斯出庭作證,證明丹尼塞當時在現場並參與強姦和謀殺米歇爾。泰斯起先答應了,但到臨近開庭時,泰斯對檢察官說,“你們知道,我也知道,丹尼塞不在現場。我不能在庭上指證丹尼塞當時在犯罪現場。”這惹惱了警檢方,結果泰斯自己被推上了審判席,檢察官訴求判處他死刑。這個故事上面已作交代。 在泰斯拒絕出庭作證一個多月後,檢方無計可施,只得釋放了法里斯、波利和丹尼塞,因為既無物證,又無人證,最重要的是,沒能得到他們的“坦白”。但是,警檢方絕不會認錯,檢察官對媒體說,釋放這三人,只是因為暫時沒有獲得足夠的證據,而不是他們沒有參與強姦和殺害米歇爾,以後獲得證據後還會起訴他們。明明知道“有一個排的人可以證明不在現場”,還堅持他們犯案,這是什麼混帳邏輯?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