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5) 作者: 方鲲鹏 七、嫌犯五号至七号 以上嫌犯一号到四号,就是“诺福克四水兵奇案”的主角,但蒙冤遭抓捕的还不止这四人。 泰斯在福特的威逼下,胡扯他的三个朋友是同案犯,分别是五号嫌犯杰弗里·法里斯(Geoffrey Farris),六号嫌犯里克·波利(Rick Pauley),七号嫌犯约翰·丹尼塞(John Danser)。 然而,被警方新拘捕的这三名嫌疑人,没有一个的DNA与犯罪现场的DNA匹配,而且他们坚持不“坦白”,坚决否认与米歇尔案有任何牵连,其中两人还有无懈可击的不在现场证据。 波利雇了两个律师,他的律师拿出互联网用户记录和电话往来记录,证明事发那晚,波利同他在澳大利亚的未婚妻通电话和互相发电邮持续了将近四小时,这期间正是泰斯“坦白”的所谓作案时间。 丹尼塞的生日,正好是在米歇尔清晨被杀害的前一天,他生日那个晚上在宾夕法尼亚州同一群朋友在一个俱乐部一起欢度到第二天凌晨2时,那里距案发地点300多英里(约相当于500公里),需要开车6小时。而当天早上7点30分,丹尼塞就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公司打卡上班了。 福特到监狱去找泰斯,一看到他就说:“嘿,你这小子骗我们!丹尼塞没干这个事,他没在那里,他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他不在现场。那个DNA的人到底是哪一个?”当然,泰斯说不出这个DNA的人。 福特和检察官已经知道这三人不可能涉案,至少他们认识到波利和丹尼塞不在现场的证据太强了,证人、证据有一长串。那么按照常理,应该马上释放他们了?福特和检察官可不这么想,非要起诉审判他们不可,而且是诉求判处死刑。这背后的动机十分恐怖。起诉这三位无辜者,警检方不是为了破案,而是为了顾全面子,掩饰办案错误。 按照维吉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强奸杀人这一类重罪,在审判前要召开一次审前听证会,评估控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出起诉。丹尼塞的审前听证会被安排在最前面,福特和检察官要泰斯出庭作证,证明丹尼塞当时在现场并参与强奸和谋杀米歇尔。泰斯起先答应了,但到临近开庭时,泰斯对检察官说,“你们知道,我也知道,丹尼塞不在现场。我不能在庭上指证丹尼塞当时在犯罪现场。”这惹恼了警检方,结果泰斯自己被推上了审判席,检察官诉求判处他死刑。这个故事上面已作交代。 在泰斯拒绝出庭作证一个多月后,检方无计可施,只得释放了法里斯、波利和丹尼塞,因为既无物证,又无人证,最重要的是,没能得到他们的“坦白”。但是,警检方绝不会认错,检察官对媒体说,释放这三人,只是因为暂时没有获得足够的证据,而不是他们没有参与强奸和杀害米歇尔,以后获得证据后还会起诉他们。明明知道“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不在现场”,还坚持他们犯案,这是什么混帐逻辑?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