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大選4年一次,今年(2012)11月,美國將有一場總統選舉。美國的選舉分聯邦選舉和地方選舉兩類,前者選舉聯邦政府官員,後者選舉州及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員。聯邦政府中的民選官員有總統、副總統、參議員和眾議員。地方政府通過選舉產生的官職以及與選舉有關的法規,基本上是模仿聯邦那一套,大同小異。本文主要討論與聯邦選舉有關的問題。
一、競選籌款及規管法律
在現代民主體制國家,選舉經費多寡,是競選政府公職的候選人能否勝出的關鍵性因素。雖然有充足的競選資金不能保證候選人一定當選,但是沒有足夠的錢卻是肯定當選不了。
除了很有錢的候選人,競選費用全部或部分自己掏腰包外,絕大部分候選人的競選資金是通過兩種途徑籌集。一種是本人接受支持者的直接捐助,還有一種是成立“政治行動委員會”(英文全稱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簡稱PAC),通過它來募集捐款。總統候選人會建立很多政治行動委員會,負責分行業或分區域的籌款。
為了監管選舉捐款,國會在1971年通過了一個選舉籌款法律,即《聯邦選舉競選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簡稱FECA),1974年又作了增補和修改,從此才有了比較正規的競選籌款與開支法律。
根據1974年的《聯邦選舉競選法》,成立了聯邦選舉委員會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這是監管競選籌款和開支的聯邦執法機構。雖然該委員會的名稱是“選舉委員會”,其實只負責監督和執行競選財務法律,並不實際管理選舉工作。登記選民,舉行選舉和統計票數等工作,是由州和地方選務人員負責。
為了使選舉比較公平,也為了使競選資金分配比較公正,還可能為了使選舉較少受金錢的影響,《聯邦選舉競選法》規定了個人和社會組織向候選人捐款的額度。這個額度每兩年隨通貨膨脹率調整一次。美國政府已習以為常,將法律知識視為應該由少數人壟斷,在聲稱宗旨是“管理和執行聯邦競選財務法律”的聯邦選舉委員會的政府官方網站(http://www.fec.gov/index.shtml)上,我搜尋了多時,竟然沒找到捐款額度的規定,估計是置於一般新聞而沒有加索引,所以更快被埋沒了。最後我只能在民間組織“響應政治中心”(Center For Responsive Politics)的網站發現今年的捐款限額:任何個人對同一候選人每次競選的捐款不得超過2,500美元(黨內提名競選和普選各算一次,因此總共限額是5,000美元),對同一政黨的全國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30,800美元;任何政治行動委員會對同一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政黨的全國委員會對同一個候選人捐款不得超過10,000美元。
另外,候選人、政治行動委員會、以及政黨在接受捐款前,必須向聯邦選舉委員會註冊登記,並且定期向聯邦選舉委員會提交捐款收支報告。此外,每一筆超過200美元的捐款,還要向聯邦選舉委員會提供捐款者姓名、職業和雇主信息。聯邦選舉委員會將收到的這些信息,定期在它的網站上公布。
從表面上看,美國選舉捐款的法規,既嚴格又符合透明的原則。但是美國的法律經常有重大漏洞,而且發現之後還聽之任之,長期不修補,規範選舉捐款的法律亦不能免俗。
這裡有必要引入“硬錢”(hard money)和“軟錢”(soft money)的概念。美國人把在《聯邦選舉競選法》管轄下的捐款,稱為“硬錢”,把不受《聯邦選舉競選法》管轄下的捐款,稱為“軟錢”。因此,在《聯邦選舉競選法》規定下,需要向聯邦選舉委員會報告的信息,都限於硬錢捐款的收入和支出,而聯邦選舉委員會不管軟錢捐款的事。
硬錢和軟錢的區別,源於美國法院認定《聯邦選舉競選法》對捐款限額的規定,只針對“明確告知選民向哪一位候選人投票的活動”。因此,捐款限額的規定,不適用於“政黨建設”(party building)的活動。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刊登廣告,“我怎麼怎麼好,請大家投我一票!”,這個廣告因為“明確告知選民向哪一位候選人投票”,所以必須要用硬錢來支付,才符合《聯邦選舉競選法》的規定。然而,如果你的政黨代你刊登廣告,“選民們,某某人(你的競選對手)如何如何壞,選了他,你們會倒霉的!”,因為沒有直接要求選民投你的票,這時就可以用不受監管的軟錢來開支廣告費。一般來說,因為軟錢需要借用“政黨建設”的名目,所以大多是捐給政黨。而政黨則以支持候選人的競選綱領就是擴大黨的影響,就是在搞“政黨建設”,結果繞一個圈,還是用在助選上。
硬錢受競選法的監管,捐款額有限制,支出要報告,而且捐款超過200美元的捐款人信息還要公開。軟錢不僅沒有捐款額限制,還不受任何監管。請看看,這法律有多好聽,但這漏洞有多大!美國人普遍對兩黨候選人都沒有好感,投票心態常常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即投一個候選人的票,不是因為贊成他,而是因為怕另一個候選人當選。於是選戰中,正面廣告效果不大,負面廣告倒是大有用武之地,競選成了抹黑戰,不僅拼命挖掘放大對手的醜聞,還用大量廣告貶低對手的人格、性格、能力、甚至於個人的愛好。民主社會競選活動的最大開銷是廣告投放,不受限制的軟錢真是生逢其時。
在2010年之前,美國法律尚且明確規定,企業和工會不得直接捐款給候選人。201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對“公民聯盟訴聯邦選舉委員會”(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一案的裁決,改變了這個規定。關於這項裁決對競選籌款的影響,美國國務院在其一份對外宣傳資料中作了簡短的總結說明,並且有中文版。因為這是官方說法,特作摘引如下:
“2010年,最高法院一項有爭議的裁決極大地改變了競選資金法律。在這次裁決前,法律禁止企業和工會動用資金直接支持或反對總統和國會議員候選人。一群人可以採用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的形式建立專項基金,向政黨和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捐款,但捐款不得來自企業或工會的金庫。在裁決之後,企業和工會可以直接支出任意數額的資金幫助選舉或擊敗特定候選人,但不得與某一候選人的競選組織協調。”
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對4的一票差數作出裁決,依據的是憲法中的言論自由原則(政治廣告視為言論自由範疇)。而言論自由原則適用於所有人,所以雖然這個案子本身是關於企業和工會選舉捐款問題,但是裁決精神也擴及任何個人和組織,為超級富豪不受限制的政治捐款,大開了方便之門。
如同上面引入“硬錢”和“軟錢”的區別,現在需要引入“政治行動委員會”和“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區別。傳統上,候選人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接受的是硬錢捐款,其活動受候選人的競選委員會指揮。而在最高法院裁決公民聯盟案之後,產生了一種新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其成立的宗旨也是幫助某位候選人當選,但它接受的捐款和助選支出沒有限制,不受監管;唯一的限制是,該行動委員會的活動,“不得與候選人的競選組織協調”。換言之,是獨立於候選人競選組織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其實這種“不得與候選人的競選組織協調”的限制,沒有實質性的作用,雙方配合默契就行了。因為個人和機構向這類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時,不受額度限制,媒體稱其為“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
一般可以根據競選廣告的開頭或結尾飄出的是候選人的聲音“我是某某某,我認可這則廣告”,還是聲明“某某組織為這則廣告負責”,來區別競選廣告是出自候選人的競選組織還是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
最高法院對公民聯盟案的裁決,是對美國選舉政治的巨大衝擊,在某種程度上將美國歷經多年後好不容易建立起的選舉籌款和開支法律,置於名存實亡之地。裁決出來後惡評如潮,據ABC電視網和華盛頓郵報在2010年2月4日至8日所做的民意調查顯示,80%的受訪者反對法院的決定,其中65%表達了強烈反對。尤以來自民主黨方面的批評激烈,因為傳統上共和黨和大公司結盟,而且民主黨獲得軟錢的能力不如共和黨,最高法院的這個決定無疑使共和黨更容易受益。民主黨籍的總統奧巴馬,在裁決公布的當天批評道:“該裁決是大石油公司、華爾街銀行、醫療保險公司和其他強大利益集團的重大勝利。這些大財團每天在華盛頓施加影響,淹沒了美國公眾的聲音。最高法院的這個決定,讓華盛頓的特殊利益集團和為他們服務的遊說者更加強大,削弱了為選舉作出小額捐款的普通公眾的影響力。”《紐約時報》在社論中說:“最高法院交給了說客們一個新的武器。說客現在可以對任何一個民選官員說,如果你不合作,下次選舉時,我的公司可以化不受限制的金錢買廣告抹黑反對你,阻止你連任。”
稍後1月27日在國會大廳發表國情咨文時,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坐在前排的聽眾席,奧巴馬罕見地當面嚴詞批評:“上星期最高法院為特殊利益集團,包括外國公司,打開了防洪閘門,讓它們的金錢毫不受限地湧入我們的選舉系統。”
然而,形勢比人強,奧巴馬在今年二月改變立場,成立了自己的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命名為“優先美國行動”,並鼓勵選民向這個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