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方鲲鹏 今年9月初,业内专家们比较一致地认为,翟田田案的检方将不会向大陪审团申请起诉,让这个案子“安乐死”。对于这种见解我很不以为然。9月4日发表于互联网上的《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转的玄机》(以下称《一评》)一文中,我介绍分析翟田田案时,不经意间包含了三点预测:(1) “如果以为检方就这样算了,让翟案过了起诉期后自动撤销,未免太天真了” ,检方一定会向大陪审团申请起诉翟田田恐怖威胁罪。(2)但是检察官实际上并不想让(庭审)陪审团来裁决翟田田,所以“估计此案大陪审团会按检方希望,把罪名降级(行为不检人士罪)后发回镇法院审理。”(3)而在镇法院层次,“会找个技术性理由,把行为不检人士罪的案子撤销。” 翟田田案的最新发展基本上符合这三点预测。 中国省的行政体制分为省、专区、县三级,而城市一般划归省直辖。美国的州有类似的行政划分,分成州、县、市三级,这里的县相当于中国的专区级别,而市是属于县管辖的小城市,如果是人口众多的大城市,就归州直辖了。新泽西州在县一级设的法院称为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在县属城市设的法院称为Municipal Court,中文可译为市政法院或镇法院。 在《一评》中曾介绍,新泽西州将刑事罪分成三类:可起诉罪(Indictable),行为不检人士罪(Disorderly persons),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Petty disorderly persons)。可起诉罪包括各种严重犯罪行为,另两个类别则属于轻罪。可起诉罪由县高等法院审理,行为不检人士罪由镇法院审理。可起诉罪在起诉前先要提交大陪审团审议,通过后由县检察官提出起诉。由于大陪审团只决定是否起诉被告,不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无需很严格,极少发生大陪审团的结果不符合检察官的期望。行为不检人士罪则不经过大陪审团,直接由镇检察官提出起诉。除非是协议认罪,可起诉罪要经过正规的审判,由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经济困难的被告可享有公派辩护律师;而行为不检人士罪由镇法院某个法官开听证会审理,没有陪审团,也不指派律师。 刑事案在警察局立案后,根据指控罪名将案件送交县或镇检察部门。县检察官接到案件后有个初步审核的程序,一般在二、三天内完成,如果初审认为不够可起诉罪,就把案件退回镇检察部门。 翟田田就读的史蒂文斯科技学院坐落在霍博肯市(Hoboken),霍博肯市坐落在新泽西州的哈德逊县(Hudson County)。翟田田被控的是恐怖威胁,属于可起诉罪,所以翟田田被捕后,警方把案件送交哈德逊县检察官办公室。 哈德逊县的大陪审团在9月21日应检方要求审议此案的起诉申请。这是一个案情很简单的案子,大陪审团如果没有在当天作出决定,也应该是在一、二天之内。9月24日各华文主要媒体,依据翟田田移民案律师海明的一封电子邮件,纷纷发出一条消息,称大陪审团已无异议同意检方的起诉要求,翟田田将被起诉恐怖威胁罪;由于翟不在美国,属于“在逃犯”,法院将发布通缉令,他如进入美国会立即遭逮捕。我看到后问翟田田,他的刑事案律师是否有了大陪审团决定的正式法庭文件。他说律师只得到该案检察官电话通知,内容近似于海明发布的消息,但还没有见到法庭文件。于是我说不必把这消息当回事。我认为除非是控方的智商低得不可药救,这条“新闻”才可能是真实的。道理很简单,主要有两条:(1)成功说服每一位陪审员仅依据一个比喻就一致判定翟田田犯了恐怖威胁罪,那是只有在天方夜谭里能找到的故事,检察官不至于做这种职业自杀式的傻事。(2)检控方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将翟田田“请”出了美国。如果按可起诉罪起诉,翟田田就可用刑事案第一证人,重罪案被告,“通缉犯”投案自首等等签证领事不可拒绝的理由获得签证重返美国。事实上在通缉状态下,连签证都不需要。如果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把翟田田送到新泽西州的纽瓦克国际机场,机场警察必须立即将翟田田“逮捕归案”,而不是原机遣返。但是检控方可不会希望受媒体高度关注的翟田田在法庭上现身应诉,那对他们将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恶梦。 翟田田恐怖威胁案的律师是个美国人,名叫April Petersen。海明并非该案律师。不可理解为什么检方不按程序正式通知被告的律师,不发布大陪审团的决定,却一再把半真半假的消息“泄漏”给海明,通过海明向华人社会放话。 直到今天(10月10日),检方还没公布大陪审团的决定,不过检方两天前通过电话告知翟田田此案的律师April Petersen,大陪审团的决定是将此案控罪降级为“行为不检人士罪”发回霍博肯镇法院审理;而霍博肯镇检察官已决定不起诉。Petersen律师征询翟田田是否要通过她对媒体发表一个声明。翟田田接受了我的建议,坚持要求书面正式文件,而不是口头通知;不随口头消息起舞,要等有了书面文件后再发表声明。与此同时,检方又通过海明向外放出了这些消息。 显然,大陪审团一旦作出把案件移交镇法院审理的决定后,县检察官就应该立刻把这个决定告知翟田田该案的律师,然后把案件移交给镇检察官,自己则退出此案。县检察官将大陪审团的决定密而不宣,扣压了几个星期,是一种在法理上可质疑的行为。 行为不检人士罪都是案情简单的小案子,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从技术层面看,用不了半天就可作出决定。而且镇检察官必须尽快决定翟田田案是否起诉,因为县检察官办公室等着要个起诉的决定,以便向公众发布大陪审团决定时,也公布此案将在镇法院起诉的消息,可挽回一点面子。然而这个案子发回镇法院几个星期后却传出消息说决定不起诉,可见是否在霍博肯法院起诉翟田田,检控方内部有着激烈而反复的争论。一方面控方拿不出一件像个样的证据,另一方面翟田田已被关押了4个月,使起诉或不起诉成了一桩两难的事。最后想必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一件冤案已经确定无疑。造成这起冤案的责任者有校方和执法机构。校方在这起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个黑盒子,本文不予置评。现就执法部门的错误作如下点评: 警方 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疑点重重。警察接到报案后写的警察报告应该写明谁是报案人,而不是接案的警察写自己是个报案人。比如说,你向一个警察报案,警察能在报告上说自己就是报案人吗?本案的报案方式偷换概念、偷梁换柱,把宣誓若蓄意报假案愿接受惩罚的法定程序,变戏法似地玩成了一个无实质内容的空壳子。对于这一“魔术”,我在《二评翟田田之案-论美国的国骂涉嫌强奸威胁》和《三评翟田田之案-解说逮捕翟田田的命令》这两篇文章中有详细解释,请参阅。 其次,警察申请逮捕令的理由是:“被告确实恐怖威胁欲烧毁史蒂文斯科技学院,目的是造成严重的公众受恐慌打扰。”这个理由很荒谬,唯一能听到翟田田讲话的菲茨杰拉德都没有恐慌,怎么可能造成严重的公众受恐慌打扰? 而警察之后的行动更进一步表明,他们纯粹为逮捕而逮捕,对于“恐怖威胁”是否确有其事丝毫不关心。这些内容在《二评》和《专访翟田田》中有详细叙述。 法官 不可思议,法官依据一个自相矛盾的传闻(该传闻的前半部分说翟田田要烧倒学校,后半部分又解释说翟田田用“烧倒”一词是在作比喻),就发布了逮捕令。 尤其不可思议,翟田田遭指控的是三级罪,新泽西州法律规定应当传讯而不是逮捕,但法官还是下令逮捕。 然而,美国的法官享有绝对豁免权,尽管在制造这起冤案过程中该法官作出了重要贡献,谁也奈何不了他。美国法官的绝对豁免权可以这样简单地表述: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权力作决定时犯的任何错误都免受起诉。 法官不仅享有绝对豁免权,而且还享有铁饭碗的保护,一般来说只要没触犯刑事法,犯再多的错误,也可毫发无损地把法官做到退休。 检方 县检察官的正确做法应当在初步审核的第一时间,把案子打发回镇法院。然而检方在第一时间是向翟田田施加压力,逼迫他认罪。据媒体报道,检方阻扰翟田田保释,检察官的理由是:反正翟田田肯定会被定罪,刑期至少5年以上,所以用不着考虑保释,可以边服刑边等待审判。 在逼迫翟田田认罪失败后,检方意识到接了一个烫手山芋,但是已坐失了把案件发回镇法院的最好时机。翟田田已被监禁了几个月,你才醒过来说这个案子够不上可起诉罪,应该发回镇法院审理,岂不是凸显自己的无能和失职,而且翟田田4个月的牢房日子又如何交代? 如同警方是为逮捕而逮捕,不在乎“恐怖威胁”是否确有其事;检方是为起诉而起诉了,全然罔顾没有证据的事实,硬是向大陪审团提出了申请。因为大陪审团审议的案件必须是可起诉罪,所以检方提请审议的罪名可以肯定仍然是恐怖威胁罪。但是如前所分析,检方无意在县高等法院打一场必输的官司,提请大陪审团审议的醉翁之意是假脚大陪审团把案件踢给镇法院。在技术层面,镇法院处理的都是轻微的违法行为,这类官司不仅无助于翟田田获得赴美签证,倒有可能适得其反,使他更难获得签证。 县检方在大陪审团方面如愿以偿了,但在镇法院却遭遇滑铁卢。本来大家都是检察官,互相照应是常有的事,然而这个案子由于其高知名度又臭名昭著就不同寻常了。镇检察官显然也不是一盏省油的灯,不接烫手山芋,连最轻一级的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也不起诉。或者这个结果也可能是因为校方不愿开庭招来媒体,不愿站到证人席上。 在镇法院那边长时间搞不定,应该是县检察官办公室迟迟不公布大陪审团决定的原因。翟田田案连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刑期的轻度行为不检人士罪也无法起诉,等于扇了县检察官办公室一记耳光,凸显了他们寻求判处翟田田5年以上刑期的荒唐,而实际关押了翟田田4个月更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错误。 翟田田案同去年中国发生的邓玉娇案频有相似之处,实际的较量不是在司法层面。媒体的报道,互联网上挖掘和传播事实真相,对于翟田田案现在的结果起了莫大的作用。史蒂文斯科技学院同北京理工大学有合作项目,联合在北京举办硕士研究生班,可称得上是个中国通。所以,虽然翟田田事件主要是在华文平面媒体和网络上传播,但是史蒂文斯学院对行情也很掌握。例证是,在翟田田事件刚浮出水面时,华文媒体曾误报翟田田被控以恐怖分子,以及事件源起他与研究生导师的一场争执,史蒂文斯学院的发言人在第一时间就向媒体发表谈话予以纠正。 翟田田案说明光有一套司法规章制度还不行,还需要司法规章制度执行的透明度和外部可监督性。翟田田一案,公(警察)、检、法的执法人员明明知道“烧倒”只是一个比喻,恐怖威胁是个莫须有的罪名,却配合默契一条龙式地操作,而且手法烂熟,令人叹为观止。由此可以推断,翟田田冤案不是个别现象。美国的司法制度如果不改革,此类冤案会不断产生,但绝大部分冤案不可能像翟田田案一般幸运,成为冰山一角浮出水面,受到媒体的关注。如何在制度上避免翟田田式的冤案,应该成为中国借鉴外国司法体制进行司法改革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我在《一评》中提倡“维权的事不分东方西方”。邓玉娇案发时,海内外华人齐声救援。很遗憾,翟田田案的冤情逐渐明朗后,无论是海外还是中国的网站上,对于翟田田的冤狱冷讽热嘲、幸灾乐祸,仍然大有人在。 我与翟田田原本素不相识,至今也未谋一面。他同我联系上,是在我发表了《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转的玄机》一文之后。对于翟田田的遭遇,我纯粹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拔刀”用在这里是“a figure of speech”(一个脱离字面意义的比喻),并非真欲使用刀这类凶器。我这句话的真实意思乃是:挖掘真相、撰文呐喊相助。特此郑重声明,立此存照,希望能免于被控恐怖威胁罪。 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转了,让我们拭目以待原告和被告交换座位后的翟田田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