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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1) 2012-06-21 09:11:30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1)

 

缺乏督查機制的獨立辦案與隨心所欲的人治只隔一層紙

 

作者: 方鯤鵬

 

今年623日是陳果仁(Vincent Chin)被毆致死30周年,本文籍這個沉痛案子30周年之際,結合近期新聞報道的一些案件,分析美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制度性弊端。

 

一、陳果仁被害案概述

 

陳果仁英文名 Vincent Chin,生於1955518日,是第二代華裔美國公民,父母均來自中國廣東,在他被害前,父親已病逝。陳果仁在美國讀書長大,畢業後在底特律一家工廠擔任繪圖工程師。

 

底特律市在密西根州,是美國最大的汽車工業中心,汽車製造從業人員占全市職工總數的40%以上,美國最大的3家汽車公司通用、福特、克萊斯勒公司的總部,均設於此。上世紀70年代末,日本汽車工業異軍突起,日本車以質優價廉建立口碑,迅速擠占美國車的市場份額,底特律的汽車製造業因此陷入低谷,不少工人被解僱,在當地形成對日本人的仇恨氣氛。

 

1982年,陳果仁27歲,預定於當年628日結婚。619日,陳果仁與幾個好友到一家夜總會慶祝即將告別單身漢生活,坐在他對面的是克萊斯勒汽車公司的一名工頭羅納德·艾班斯(Ronald Ebens)和他遭汽車工廠解僱的繼子邁克爾·尼茲(Michael Nitz)。這兩人以為陳果仁是日本人,便用種族侮辱性的語言向陳挑釁,指責日本人奪走了美國人的工作。雙方從口角發展到打鬥,在這個回合,艾班斯吃了點虧。

 

接着艾班斯跑到停車場,從他的車裡取出棒球棍,陳果仁和朋友見狀,離開了夜總會。但艾班斯不罷休,與尼茲駕車在附近社區搜尋陳果仁,甚至付費20美元雇一個人幫助尋找。約25分鐘後,他們在一個麥當勞餐廳找到陳果仁,由尼茲上前抱住陳雙手,艾班斯手持棒球棍猛擊陳頭部,至少揮棒擊打了4。當時正好有兩個下班的警察在場,他們不僅是謀殺的目擊證人,而且當場將艾班斯和尼茲逮捕。陳果仁則被急送醫院,昏迷4天后不治身亡。

 

艾班斯和尼茲被捕的罪名是二級謀殺。這是一樁案情簡單的謀殺案,不僅目擊證人中有警察,艾班斯還付錢僱人搜尋陳果仁,蓄意肇事行兇的事實無可置疑。但是檢察官卻與兇手談辯訴交易plea bargain),將謀殺罪降級為誤殺罪後,艾班斯和尼茲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於是一個明顯的蓄意殺人案,成了和車禍一樣的意外事件了,適用的量刑範圍一下子大幅度下降。

更為怪異的是量刑聽證會,檢察官根本沒有出席,也沒有通知受害者的母親。聽證會上沒有一個是檢方的證人,成了被告單方面聽證會,其間只有被告律師作減刑要求的陳述,以及被告支持者美化兇犯人品、為兇犯求情的內容。最後密歇根州的法官查爾斯·考夫曼(Charles Kaufman),裝模作樣順從聽證會的“民意”,判決艾班斯和尼茲各3緩刑,外加罰款3,000元。

 

蓄意打人致死不用坐一天牢,量刑比駕車不慎撞死人還輕。這個判決激怒了在美國的亞裔,他們紛紛表達憤慨,認為考夫曼法官的判決是在司法上縱容反亞裔的暴力行為。隨後,華人領袖發起成立了一個稱為美國公民正義會( American Citizens for Justice組織,在全美掀起了大規模抗議運動。這是第一個跨原籍國別的美國泛亞裔公民人權組織。

 

迫於這樣的形勢,聯邦司法部決定介入,用“侵犯公民權(Civil Rights Violation)”的罪名起訴艾班斯和尼茲。由於美國法律規定,除了流審後可以再次起訴,同一罪不容許重複起訴(double jeopardy),因此聯邦檢察官不能再追究嫌犯的殺人罪,只能用這種奇怪的名目起訴,指控艾班斯和尼茲侵犯了陳果仁的公民權。

 

1984628日,經過陪審團的審判,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名成立,而尼茲獲無罪判決。法官判處艾班斯25年刑期。艾班斯要求上訴,在繳納保釋金後釋放,沒有坐一天牢。19869月,上訴庭以審判中存在技術性錯誤為由,宣布該判決無效,即流審。這時檢方打算放棄了,但是在泛亞裔美國公民的一再要求下,司法部決定再次起訴。重新審判後,新的陪審團1987730宣判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名不成立。

 

與此同時,陳果仁的母親陳莉莉(Lily Chin)民事起訴艾班斯尼茲。該案法官判尼茲賠償5萬美元,每星期付30美元。而艾班斯被判賠償150萬美元,每個月付200美元,但是房產、汽車、退休金、人身保險金、公司的退休福利等等都保留,不能計入支付賠償金的經濟來源。在宣判前,艾班斯已把他所有的財產轉到他妻子名下。宣判後,艾班斯搬到內華達州居住,拒絕履行這個密西根州法院的賠償判決。

 

150萬美元賠償金,聽上去不少,但是艾班斯迄今總共只支付了3,000元,而且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想遵守這個賠償判決,也沒見任何司法部門有意出手強制執行。即使滿打滿算,艾班斯每月按判決付出200元,也需要625年才能付清150萬。而尼茲賠償5萬美元,每星期付30美元,則要32年才能付清。這種虛偽的判決,根本是在嘲弄被害者親屬和公眾。

 

2000年有媒體報道,艾班斯搬到內華達州後,在一個房地產公司擔任客戶服務部經理,日子過得很安逸。

 

二、陳果仁被害案大事記

 

1982623日,距他預定的婚禮只差5天,陳果仁遭艾班斯棒球棍毆打後傷重身亡,年僅27歲。

 

1983316日,密西根韋恩縣法院的法官查爾斯·考夫曼,以誤殺罪判處兇手艾班斯和尼茲3緩刑和3,000美元罰款。檢察官沒有出席量刑聽證會,也沒有安排陳果仁母親和任何證人出席。宣判之後,檢察官也沒有告知陳果仁母親判刑結果。

 

198311月,美國司法部起訴艾班斯和尼茲,罪名是侵犯陳果仁的公民權利。

 

19846月,經陪審團審判後,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成立,法官判處他25年監禁。但艾班斯沒有入獄,在繳納2萬美元的保釋金後釋放,等待上訴結果。尼茲獲無罪判決。

 

19869月,上訴庭以審判中存在技術性錯誤為由推翻該判決,宣布流審。

 

19874月,在公眾壓力下,司法部命令檢察官重新起訴。

 

19875月,第二次審判的陪審團宣判艾班斯無罪。

 

19877月,相關的民事案裁決艾班斯支付陳果仁母親150萬美元賠償金,每個月付200美元艾班斯房產、汽車、退休金等等保留,不能用來賠償。在宣判前,艾班斯已把他所有的財產轉到他妻子名下。宣判後,艾班斯搬到內華達州居住,完全不履行法院的賠償判決

 

200269日,陳果仁母親陳莉莉在悲傷中去世。陳果仁是陳莉莉唯一的孩子,陳果仁遇害對陳莉莉是一個沉重的打擊,而之後經歷的三個案子四場官司(侵犯公民權案審判了兩次),全不能找回公正和正義,更使陳莉莉身心交瘁,她曾發表令人心碎的聲明,其中有:“這是什麼法律?這是什麼司法?這些事會發生,只是因為我的兒子是華人。如果兩個華人殺了一個美國白人,他們一定會進監獄,很可能終身都不得出來。這個國家一定有什麼事情不對頭了。”

 

在辭世前,陳果仁母親建立了一個基金會紀念陳果仁,委託美國公民正義會全權管理。因此,雖然陳果仁母親已不在了,美國公民正義會可以繼續向兇犯追討法庭判決的賠償金。

 

三、陳果仁案暴露了美國司法制度的諸多弊端

 

兇犯艾班斯不僅自己手持兇器搜尋陳果仁,還付錢僱人尋找,一心要找到陳果仁報復的心態毫不掩蓋,因此這是一起謀殺案,再清楚不過了。而在現場的目擊證人中還包括警察,並且兇手、兇器是當場一起抓捕繳獲,因此也不存在缺乏證人證物難以定罪的困難。但是辦案檢察官卻有權力自作主張,擅自將謀殺降為誤殺。在獨立辦案的大旗下,檢察官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合法,不怕有人說三道四。

 

法官明知這兩個人當眾行兇打死人,是個惡性案件,卻故意不着邊際地從輕發落,判他們緩刑,無需蹲一天監獄。在司法獨立的大旗下,法官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合法,不怕有人說三道四。

 

這個案子還不能上訴,因為兇手通過辯訴交易,已經協議認罪“誤殺”了,這樣控辯雙方都放棄了上訴權利。一個惡性謀殺案,通過濫用辯訴交易,硬是合法地辦成了“誤殺”鐵案。

 

刑事案件是由檢方代表政府提出控告,如果受害者一方沒有錢雇律師,起訴和上訴等事項,就只能被動聽命於檢方安排。在這個案子中,檢察官不但擅自降低控罪級別,而且不向法庭提量刑要求,不出席量刑聽證會,也不安排陳果仁母親和任何證人出席,使這個聽證會成了被告為自己辯護的單方面聽證會,給法官不着邊際的從輕量提供了方便。宣判之後,檢方也沒有將結果通告陳果仁母親。受害者一方的權利完全被漠視,但無處可以投訴,因為這又是法律上合法的行為。

 

受制於同一個罪不能再起訴的規定,聯邦政府迫於亞裔美國人不斷升高的抗議,只得變着花樣,用“侵犯公民權的罪名提出起訴。這個指控不是關於兩個被告行兇殺人的行為,而是追究他們在夜總會對陳果仁的種族主義攻擊性言論侵犯了陳在公共場所享受娛樂的公民權利,以及追究這些言論是否反映了肇事行兇的動機。

 

接下來就是鬧劇了。第一次審判,陪審團宣判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成立,法官判了他25年。我估計這個法官不贊成陪審團的判決,於是故意重判25年,促使上訴庭關注和推翻這個判決。如果不是這回事,那麼就是美國的法律顛三倒四:一名罪犯在犯罪過程中,殘暴打人致死部分判3年緩刑,口頭衝突部分或行兇動機部分判25年監禁。

 

上訴庭找了一個技術性理由,推翻判決,宣布流審。第二次審判,陪審團宣判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不成立。一個案子,殺人部分從謀殺降為誤殺,只判緩刑;而語言侵犯公民權部分,第一次審判,判刑25年,第二次審判,免除任何刑責。謀殺變誤殺,25年變0年,如同玩兒戲。

 

連帶的民事訴訟也是莫名其妙,雖然原告勝訴,但法庭設置的賠償條件卻是百般照顧被告。一名被告被判5萬,償付期卻長達32年;另一名被告被判150萬,貌似不少,但按法庭設置的條件,要625年才能付清。而如果被告拒不執行,原告還奈何不了。

 

如此奇形怪狀,套用陳果仁母親的話來說,這個司法制度一定有什麼地方不對頭了。”

 

美國自稱司法獨立,不受政治左右。那是在自欺欺人,陳果仁的案子就受到政治氣氛的影響。泛亞裔美國公民人權組織美國公民正義會一再強調,陳果仁被毆致死是一起仇恨犯罪事件。

 

事實確實如此。在肢體衝突前,兩名兇手誤以為陳果仁是日本人,用種族歧視的語言攻擊他,這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當年日本汽車工業在美國和全世界擴張市場份額,被認為是造成美國工人失業的原因,媒體推波助瀾製造輿論,全美瀰漫着反日的情緒,在底特律尤甚。儘管事後知道陳果仁其實是中國人,但這時已沒有多大區別了。一則,中國人和日本人長得很像,在美國白人眼裡,就是同一種族的人;二則,因為目標是日本人,是在“政治正確”的動機下“誤殺”了中國人。在這樣的反亞裔氣氛和政治背景下,檢察官、法官故意對兇手放水,檢察官甚至於都懶得出庭。而後來的“侵犯公民權案”,只是逢場作戲,安撫一下美國的亞裔。誰知差點假戲真做,法官便欲縱故擒,鬧出語言衝突判25年的滑稽劇。最終結果當然是“大團圓”,兩名兇手都當庭開釋,沒有判一天刑期。

 

現在中國經濟快速崛起,對於美國的影響,很像當年的日本。近些年來,美國經濟一直不好,美國的政客和媒體就製造中國是罪魁禍首的輿論,只不過眼下還算有節制,這是因為美國的這次經濟大危機還沒有過去,現階段仍極需中國的幫助渡過難關。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在美的華人應該有所警覺,防止歷史重演。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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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流星雨72 留言時間:2016-02-23 21:39:51
準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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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3 17:08:18
幸福劇團,
謝謝來訪,謝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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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幸福劇團 留言時間:2012-06-23 15:20:58
謝謝分享,並支持你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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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土共用公款吃喝 留言時間:2012-06-23 10:44:24
這件事說明種族歧視的存在。

而土共國是對洋人奴顏婢膝,對黃皮膚黑頭髮的本國老百姓草菅人命。土共政府不更無恥百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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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20:03:37
莊兄,
從你昨天給的那段英文看,如果國會現在原文制定出那個《排華法案》,恐怕還是合憲法的,只是現在的形勢沒哪個議員敢提這種法案,提了也通不過。所以我一直說,美國憲法的解釋,有驚人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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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6-22 13:46:02
法律即使改變了,我們仍然不能保證它被執行的合情合理。 但是現在法律仍然明白着在那裡,並沒有去掉“排華法案”的根子。這就是說法律上我們仍然需要適度地抗爭。

華人們要把心思放在新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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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6-22 13:41:30
“因為最高法說這個排華法案沒有違反憲法。” 這就是我提到的那個問題。 我們華人要警惕這一點,必要時可能時要想法很對這一點有所行動。

我們華人一定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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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10:35:45
千頁博,歡迎留言分享!
法律這個工具確實很重要,而且美國的很多壞事都是用合法途徑做出來的,結果是有冤無處伸。像排華法案毫無任何可以說得出口的理由,僅僅因為華人吃苦耐勞,就用合法手段整出一個排華法案。但實際上北美也不是白人的原居住地,發布排華法案時,白人移民過來時間也不長,華人應該也能享受移民的權利。現在國會不給任何實惠,對這個法案僅僅表示一下“遺憾”而已,因為最高法說這個排華法案沒有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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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頁 留言時間:2012-06-22 08:42:12
好例子,每一次看到這個案例都有感觸。

這個案例值得大書,其意義感覺如下:

1) 對法律條文和法制社會的認識不能停留在表面,要允分認識它是維護利益的工具。

2) 擁有和使用這個工具的人的不同(地位、背景、財力等等),可以帶來完全不同的結果。

3) 這個工具,也就是這些法律條文不是一成不變的,是隨着利益勢力的較量和平衡可以隨時更改的。有些鎯頭造出來就是專門用來砸移民的,有些是專門欺負少數族裔和有色人種的。如果對各種各本樣、大大小小的鎯頭不熟悉、不會用,就有可能要吃虧。

4)這些工具很貴的,有錢雖不是萬能的,但是沒錢是萬萬不能的,免費使用的工具少見的。

有人 說二戰期問把所有日裔美國人送進集中營的事已經道過謙賠過款了,類似的事以後不會發生了。

也有人說,歷史上的臭名昭著的排華法案也不會重演。

對此,我只能說但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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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07:44:33
莊兄,
我也認為這個“認罪協議”是有意利用法律手段包庇罪犯。說得最輕,檢察官是瀆職,令人氣憤的是,檢察官沒有受到任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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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6-22 07:15:01
我細讀了一下,覺得這個“認罪協議”就是背後的黑暗交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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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06:27:46
別兄,歡迎留言分享!
你說得對,“問題是這股風還在一直刮着”,我後續幾篇會談到一些這方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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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06:26:06
逍遙兄,謝謝你的支持!
這一伙人自己整天罵中國政府,卻因為我批評美國政府比較多,就對我恨恨的,而從來說不出我為什麼不能對美國政府作理性批評,也沒有真正找出我文章有什麼問題。這種人格分裂的表現有很多方面,一方面滿嘴信奉普世價值,另一方面行動上卻是肆意對別人進行人身攻擊,一方面罵中國政府刪貼,另一方面萬維上刪貼封鎖網友最起勁的也是這一批人。比較起來,小狼在那一伙人中還算是一個上流人物,他想什麼說什麼,沒有裝腔作勢,沒有自以為是真理,沒有像其他幾個口是心非,做的事和提倡的事互相打架。其中有一個最莫名其妙,其智力大家都不看好,他卻自我感覺特好,開口閉口到處罵網友白痴,我也碰到幾次這種霉氣,但不能搭理他,否則就纏上了,他不是在辯論,是死糾賴纏爭最後一貼,滿足阿Q勝利。最近還談“邏輯”,一本正經分析起萬維把一些博文暫時搞沒了的問題,猶如痴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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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2 06:17:07
老穆兄,
“黑幫殺人是 business,不是 pleasure。”— 你這話很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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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別煮啦 留言時間:2012-06-22 03:07:06
謝謝鯤鵬兄。問題是這股風還在一直刮着,陳果仁的遭遇目前在全世界所謂的民主國家,福利國家都不是個別現象。人的素質只有到了一定程度才能真正把別人也當成人,大眾程度上的善良以及由此產生的真正公平合理的制度並不是在每個社會制度都能達到的。現如今更是貪慾越長越大,人心越變越小。道德負反饋, 警醒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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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逍遙津 留言時間:2012-06-22 01:53:09
鯤鵬兄,又是一篇好文章。

正是這些以事實為依據而非情緒渲泄的高質量的文章,才使得方兄這樣謙謙君子成為老右們的眼中釘肉中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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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逍遙津 留言時間:2012-06-22 01:22:24
鯤鵬兄,又是一篇好文章。

正是這些以事實為依據而非情緒渲泄的高質量的文章,才使得方兄這樣謙謙君子成為老右們的眼中釘肉中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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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上 留言時間:2012-06-21 17:42:44
老沙,

黑幫是賺錢的組織,不是免費社區俠客。對自身沒有好處的事,黑幫是不會做的。無拳無勇的平頭百姓指望靠黑幫來幫保護他們,幫他們出氣是無助的體現。

其實黑幫的起源,倒也是無拳無勇的平頭百姓自發組織保護自己。可惜,一旦這個黑幫真的成型,馬上就變成了欺壓百姓的有組織犯罪了。

這個現象也不奇怪,畢竟黑幫分子也要吃飯,沒有政府補貼,最後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至於通緝 zimmerman 的所謂黑鬼黑幫,其實也就是幾個無拳無勇的平頭百姓在假借黑幫名頭嚇唬人而已。你倒是看 zimmerman 會不會被黑鬼打死。

朕以前會聽人說,某某壞人被關進牢裡,牢裡自有別的壞人來收拾他。其實這是個寄希望於壞人的可憐。坐在牢裡的,個個都想早點出去,有哪個吃飽了撐的會給社會伸張正義?要真有這樣的人,他還會坐牢裡?所以牢裡頭常會有老實的犯人給打死,你看那些個罪大惡極的,在牢裡都成了大佬英雄,哪個會在牢裡有麻煩?

黑幫殺人是 business,不是 pleasure。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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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1 16:34:07
莊兄,
國會這次只是對歷史上曾經制定“排華法”表示遺憾,這是一個象徵性的決議,不需要總統簽字,所以不是法律。而從你提供的這一段材料,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國會制定“排華法”沒有違反憲法。因此制定和二戰時期撤銷該法律,國會是在行使憲法授予的權力。換言之,這個惡法是合法的法律。現在是在不涉及賠償問題下,象徵性“遺憾”一下,另外“排華法”已撤銷了,所以國會沒義務作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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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間曾伏虎 留言時間:2012-06-21 16:30:27
我覺得吧“什麼團結起來爭權益”有點“挖一條渠引湘江之水來救濟你”類似,毫無實際意義。我們華人現在要做的就是“認清自己在美國的處境”,不要被人喊幾聲“先生,爵士,sir”就昏了頭不將自己當外人。晚上儘量不去是非場所。如果不得不去,帶上手槍,別管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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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6-21 15:45:50
問鯤鵬兄好。

我有一個或許有點關係的問題想請教你。 下面有一句話法律上的意思怎麼理解,我指的是有人提到plenary power doctrine使得道歉法案還有法律上的事需要去做。必要的話,請你是否可以寫一篇文章介紹一下下面第二段話的法律含義。 謝謝。

The House’s June 18 resolution follows the adoption of a companion resolution in the Senate on October 6, 2011.

Unfortunately, not all the damage of the Act has been undone. In upholding the Act, the Supreme Court announced the “plenary power doctrine.” This doctrine holds that the power of Congress over the admission and deportation of aliens is absolute and not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as to constitutionality. The doctrine has been called the “last vestige of an antique period of American law.” Its stubborn persistence continues to oblige courts to turn a blind eye to laws that infringe on due process or make invidious distinctions based on race, nationality, ideology, or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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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1 15:01:18
深深淺淺博,歡迎!
謝謝你的支持!我在瀏覽各博主的文章時,如果看到有你的評論,我總很認真閱讀,你的評論很公允,沒有傾向性,萬維需要這樣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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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1 14:59:18
莊兄,問好!
中國進入美國的媒體人員,都要經過美國領事館的批准(簽證),不知這個還有什麼文章好作,這些人如果藉此挑起話題,只能給他們“可憐”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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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1 14:56:24
twalker博,歡迎來訪。
確實是非常沉重的一個案子,唯一有點兒可以寬慰的是,比較30年前,現在的華裔比較強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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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深淺淺 留言時間:2012-06-21 14:48:15
方先生好文!

美國的司法制度存在明顯的弊病,司法腐敗,根深蒂固的種族歧視等原因導致司法

不公的案例 quite a few。

感謝方先生多次撰文介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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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銳 留言時間:2012-06-21 14:36:48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在美的華人應該有所警覺,防止歷史重演。" 謝謝方兄。

美國最近不斷地挑起中美衝突,值得我們警覺。 比如,有人挑起什麼中國官方傳媒駐美人數。 我不知道中國有多少美國傳煤人士(不管所謂的政府還是私人都不是一回事嘛),但是我只憑直覺就可以判斷美國不是傻子絕不可能吃虧。

問題在於什麼“官方”什麼“私人”,誰不知道美國本來就是控制在“私人”手裡! 你看,過不了幾天又有反華的華人在這個問題上幫腔的。這根本就不是一個什麼問題,但是可以由此看出美國政客的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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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walker 留言時間:2012-06-21 14:31:19
非常沉重的一個案子,每思及此,唏噓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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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1 14:04:01
月彎兒,你好。因為陳果仁是美國公民,中國政府管不到這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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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月彎兒 留言時間:2012-06-21 13:48:32
中國政府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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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鯤鵬 留言時間:2012-06-21 12:45:25
Lanhan博,
歡迎來訪和留言分享,完全同意你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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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1)
【軟性腐敗問題】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五)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四)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三)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二)
· 美國議員軟性腐敗警世錄(一)
【美國遊說政治面面觀】
· 說客擁有、說客治理、利益集團享
· 議員家屬做說客的生意經
· (美國國會的)耳印記撥款
· 議員與助手的合夥生意模式
· 議長醜聞下台焉知非福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
·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三)
·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二)
· 石油起源理論和伊拉克戰爭(一)
【發展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
· 以美國為鏡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制
· 以美國為鏡為戒構建中國特色的制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五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四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三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二
· 新版“兩個凡是”對美國的迷思之一
· 中國在規章制度方面不能繞過的三
· 社會發展階段論能為中共理論困境
· 以美國為鏡發展中國特色的資本主
【關於普世價值看法】
· 閱讀提示:《共產主義理論興衰史
· 普世價值論幕後的故事
· 回應《孔夫子是普世價值的倡導者
· 鼓吹普世價值論對民主、自由、人
· 中華民族的精神家園在何方
· 雖然一人一票但分量大不相同
· 谷歌自詡不作惡“避稅”邪門賽過洗
· 美國兩黨長期分享政府權力的奧秘
· 共產主義理論興衰史預告了普世價
· 同性戀權利與普世價值
【美國黑人民權案例2】
· 美國有些州曾經黑兔與白兔也不能
· 命名“紀念埃米特悌爾公路”的緣由
【美國黑人民權案例1】
· 中國人不應對中華民族產生自卑
· 美國最高法院也可以拒絕釋憲
· 美國黑人爭取平等選舉權的歷史
· 為美國民權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馬
· 禍害美國百年的烏鴉法
· 最高法院重新釋憲令種族隔離為非
· 華人是白人還是黑人?美國最高法
· 美國開國憲法定義一口黑人折算五
· 八分之七白人血統的人不是白人
· 憲法是什麼意思?由最高法院說了
【美國司法模式】
· 一位美國聯邦法官斷案期間吃了被
· 中國的司法改革無需站在政改的大
· 美國各種監督機制在司法權面前止
· 美國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
· 司法權力不受約束可以自我膨脹
· 法官職位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庸酬左
· 法官終身制和絕對豁免權
· 錢力濫用取代權力濫用
· 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1
【美國萬花筒1】
· 占領華爾街運動半周年述評
· 美國政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 前眾院議長如此發橫財是否屬腐敗
· 盤點新世紀頭10年美國腐敗和性丑
· 曬曬美國上訴庭法官的獨立辦案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案】
· 分析美國人民很不滿但社會不亂的
· 普選和司法獨立不能阻止官員搞腐
· 受賄法官的認罪協議被聯邦法院接
· 美國司法缺乏自覺糾錯的機制和動
· 賓州最高法院對受害者態度前拒後
·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3)
·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2)
· 法官受賄濫判少年案及對中國體制
【俞陵訴吳弘達】
· 俞陵訴吳弘達案(三)
· 俞陵訴吳弘達案(續)
· 俞陵訴吳弘達案
【高瞻案】
· 美國政府反間諜辦公室的高瞻檔案
· 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高瞻的上訴申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續)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二)
· 撲朔迷離的高瞻案(一)
【翟田田案】
· 六評翟田田之案 – 彼得森律師10
· 五評翟田田之案 - 荒誕走板的“騷
· 四評翟田田之案–大陪審團的決定
· 三評翟田田之案–解說逮捕翟田田
· 專訪翟田田:我是如何被控莫須有
· 二評翟田田之案 - 論美國的國罵
· 一評翟田田之案 - 翟田田之案峰
【雜文1】
· 部分萬維博主暫時失去博文是人為
· 回復網友的好意
· 臉書(Facebook)股價趣談
· 無知者無畏
· 程序民主的怪胎 - 阻撓表決的“掠
· 谷歌CEO認為即使在限制條件下也
· 想聽懂廣東話嗎?請看這份速成資
· 曬曬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點
【連載】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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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談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7)
· 漫談拜登政府的防疫抗疫(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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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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