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1) 缺乏督查機制的獨立辦案與隨心所欲的人治只隔一層紙 作者: 方鯤鵬 今年6月23日是陳果仁(Vincent Chin)被毆致死30周年,本文籍這個沉痛案子30周年之際,結合近期新聞報道的一些案件,分析美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制度性弊端。 一、陳果仁被害案概述 陳果仁英文名 Vincent Chin,生於1955年5月18日,是第二代華裔美國公民,父母均來自中國廣東,在他被害前,父親已病逝。陳果仁在美國讀書長大,畢業後在底特律一家工廠擔任繪圖工程師。 底特律市在密西根州,是美國最大的汽車工業中心,汽車製造從業人員占全市職工總數的40%以上,美國最大的3家汽車公司通用、福特、克萊斯勒公司的總部,均設於此。上世紀70年代末,日本汽車工業異軍突起,日本車以質優價廉建立口碑,迅速擠占美國車的市場份額,底特律的汽車製造業因此陷入低谷,不少工人被解僱,在當地形成對日本人的仇恨氣氛。 1982年,陳果仁27歲,預定於當年6月28日結婚。6月19日,陳果仁與幾個好友到一家夜總會慶祝即將告別單身漢生活,坐在他對面的是克萊斯勒汽車公司的一名工頭羅納德·艾班斯(Ronald Ebens)和他遭汽車工廠解僱的繼子邁克爾·尼茲(Michael Nitz)。這兩人以為陳果仁是日本人,便用種族侮辱性的語言向陳挑釁,指責日本人奪走了美國人的工作。雙方從口角發展到打鬥,在這個回合,艾班斯吃了點虧。 接着艾班斯跑到停車場,從他的車裡取出棒球棍,陳果仁和朋友見狀,離開了夜總會。但艾班斯不罷休,與尼茲駕車在附近社區搜尋陳果仁,甚至付費20美元雇一個人幫助尋找。約25分鐘後,他們在一個麥當勞餐廳找到陳果仁,由尼茲上前抱住陳雙手,艾班斯手持棒球棍猛擊陳頭部,至少揮棒擊打了4次。當時正好有兩個下班的警察在場,他們不僅是謀殺的目擊證人,而且當場將艾班斯和尼茲逮捕。陳果仁則被急送醫院,昏迷4天后不治身亡。 艾班斯和尼茲被捕的罪名是二級謀殺。這是一樁案情簡單的謀殺案,不僅目擊證人中有警察,艾班斯還付錢僱人搜尋陳果仁,蓄意肇事行兇的事實無可置疑。但是檢察官卻與兇手談辯訴交易(plea bargain),將謀殺罪降級為誤殺罪後,艾班斯和尼茲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於是一個明顯的蓄意殺人案,成了和車禍一樣的意外事件了,適用的量刑範圍一下子大幅度下降。 更為怪異的是量刑聽證會,檢察官根本沒有出席,也沒有通知受害者的母親。聽證會上沒有一個是檢方的證人,成了被告單方面聽證會,其間只有被告律師作減刑要求的陳述,以及被告支持者美化兇犯人品、為兇犯求情的內容。最後密歇根州的法官查爾斯·考夫曼(Charles Kaufman),裝模作樣順從聽證會的“民意”,判決艾班斯和尼茲各3年緩刑,外加罰款3,000元。 蓄意打人致死不用坐一天牢,量刑比駕車不慎撞死人還輕。這個判決激怒了在美國的亞裔,他們紛紛表達憤慨,認為考夫曼法官的判決是在司法上縱容反亞裔的暴力行為。隨後,華人領袖發起成立了一個稱為“美國公民正義會( American Citizens for Justice)”的組織,在全美掀起了大規模抗議運動。這是第一個跨原籍國別的美國泛亞裔公民人權組織。 迫於這樣的形勢,聯邦司法部決定介入,用“侵犯公民權(Civil Rights Violation)”的罪名起訴艾班斯和尼茲。由於美國法律規定,除了流審後可以再次起訴,同一罪不容許重複起訴(double jeopardy),因此聯邦檢察官不能再追究嫌犯的殺人罪,只能用這種奇怪的名目起訴,指控艾班斯和尼茲侵犯了陳果仁的公民權。 1984年6月28日,經過陪審團的審判,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名成立,而尼茲獲無罪判決。法官判處艾班斯25年刑期。艾班斯要求上訴,在繳納保釋金後釋放,沒有坐一天牢。1986年9月,上訴庭以審判中存在技術性錯誤為由,宣布該判決無效,即流審。這時檢方打算放棄了,但是在泛亞裔美國公民的一再要求下,司法部決定再次起訴。重新審判後,新的陪審團在1987年7月30日宣判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名不成立。 與此同時,陳果仁的母親陳莉莉(Lily Chin)民事起訴艾班斯和尼茲。該案法官判尼茲賠償5萬美元,每星期付30美元。而艾班斯被判賠償1百50萬美元,每個月付200美元,但是房產、汽車、退休金、人身保險金、公司的退休福利等等都保留,不能計入支付賠償金的經濟來源。在宣判前,艾班斯已把他所有的財產轉到他妻子名下。宣判後,艾班斯搬到內華達州居住,拒絕履行這個密西根州法院的賠償判決。 1百50萬美元賠償金,聽上去不少,但是艾班斯迄今總共只支付了3,000元,而且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想遵守這個賠償判決,也沒見任何司法部門有意出手強制執行。即使滿打滿算,艾班斯每月按判決付出200元,也需要625年才能付清1百50萬。而尼茲賠償5萬美元,每星期付30美元,則要32年才能付清。這種虛偽的判決,根本是在嘲弄被害者親屬和公眾。 2000年有媒體報道,艾班斯搬到內華達州後,在一個房地產公司擔任客戶服務部經理,日子過得很安逸。 二、陳果仁被害案大事記 1982年6月23日,距他預定的婚禮只差5天,陳果仁遭艾班斯棒球棍毆打後傷重身亡,年僅27歲。 1983年3月16日,密西根州韋恩縣法院的法官查爾斯·考夫曼,以誤殺罪判處兇手艾班斯和尼茲3年緩刑和3,000美元罰款。檢察官沒有出席量刑聽證會,也沒有安排陳果仁母親和任何證人出席。宣判之後,檢察官也沒有告知陳果仁母親判刑結果。 1983年11月,美國司法部起訴艾班斯和尼茲,罪名是侵犯陳果仁的公民權利。 1984年6月,經陪審團審判後,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成立,法官判處他25年監禁。但艾班斯沒有入獄,在繳納2萬美元的保釋金後釋放,等待上訴結果。尼茲獲無罪判決。 1986年9月,上訴庭以審判中存在技術性錯誤為由推翻該判決,宣布流審。 1987年4月,在公眾壓力下,司法部命令檢察官重新起訴。 1987年5月,第二次審判的陪審團宣判艾班斯無罪。 1987年7月,相關的民事案裁決艾班斯支付陳果仁母親1百50萬美元賠償金,每個月付200美元,艾班斯房產、汽車、退休金等等保留,不能用來賠償。在宣判前,艾班斯已把他所有的財產轉到他妻子名下。宣判後,艾班斯搬到內華達州居住,完全不履行法院的賠償判決。 2002年6月9日,陳果仁母親陳莉莉在悲傷中去世。陳果仁是陳莉莉唯一的孩子,陳果仁遇害對陳莉莉是一個沉重的打擊,而之後經歷的三個案子四場官司(侵犯公民權案審判了兩次),全不能找回公正和正義,更使陳莉莉身心交瘁,她曾發表令人心碎的聲明,其中有:“這是什麼法律?這是什麼司法?這些事會發生,只是因為我的兒子是華人。如果兩個華人殺了一個美國白人,他們一定會進監獄,很可能終身都不得出來。這個國家一定有什麼事情不對頭了。” 在辭世前,陳果仁母親建立了一個基金會紀念陳果仁,委託“美國公民正義會”全權管理。因此,雖然陳果仁母親已不在了,“美國公民正義會”可以繼續向兇犯追討法庭判決的賠償金。 三、陳果仁案暴露了美國司法制度的諸多弊端 兇犯艾班斯不僅自己手持兇器搜尋陳果仁,還付錢僱人尋找,一心要找到陳果仁報復的心態毫不掩蓋,因此這是一起謀殺案,再清楚不過了。而在現場的目擊證人中還包括警察,並且兇手、兇器是當場一起抓捕繳獲,因此也不存在缺乏證人證物難以定罪的困難。但是辦案檢察官卻有權力自作主張,擅自將謀殺降為誤殺。在獨立辦案的大旗下,檢察官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合法,不怕有人說三道四。 法官明知這兩個人當眾行兇打死人,是個惡性案件,卻故意不着邊際地從輕發落,判他們緩刑,無需蹲一天監獄。在司法獨立的大旗下,法官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合法,不怕有人說三道四。 這個案子還不能上訴,因為兇手通過辯訴交易,已經協議認罪“誤殺”了,這樣控辯雙方都放棄了上訴權利。一個惡性謀殺案,通過濫用辯訴交易,硬是合法地辦成了“誤殺”鐵案。 刑事案件是由檢方代表政府提出控告,如果受害者一方沒有錢雇律師,起訴和上訴等事項,就只能被動聽命於檢方安排。在這個案子中,檢察官不但擅自降低控罪級別,而且不向法庭提量刑要求,不出席量刑聽證會,也不安排陳果仁母親和任何證人出席,使這個聽證會成了被告為自己辯護的單方面聽證會,給法官不着邊際的從輕量刑提供了方便。宣判之後,檢方也沒有將結果通告陳果仁母親。受害者一方的權利完全被漠視,但無處可以投訴,因為這又是法律上合法的行為。 受制於同一個罪不能再起訴的規定,聯邦政府迫於亞裔美國人不斷升高的抗議,只得變着花樣,用“侵犯公民權”的罪名提出起訴。這個指控不是關於兩個被告行兇殺人的行為,而是追究他們在夜總會對陳果仁的種族主義攻擊性言論侵犯了陳在公共場所享受娛樂的公民權利,以及追究這些言論是否反映了肇事行兇的動機。 接下來就是鬧劇了。第一次審判,陪審團宣判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成立,法官判了他25年。我估計這個法官不贊成陪審團的判決,於是故意重判25年,促使上訴庭關注和推翻這個判決。如果不是這回事,那麼就是美國的法律顛三倒四:一名罪犯在犯罪過程中,殘暴打人致死部分判3年緩刑,口頭衝突部分或行兇動機部分判25年監禁。 上訴庭找了一個技術性理由,推翻判決,宣布流審。第二次審判,陪審團宣判艾班斯侵犯陳果仁公民權的罪不成立。一個案子,殺人部分從謀殺降為誤殺,只判緩刑;而語言侵犯公民權部分,第一次審判,判刑25年,第二次審判,免除任何刑責。謀殺變誤殺,25年變0年,如同玩兒戲。 連帶的民事訴訟也是莫名其妙,雖然原告勝訴,但法庭設置的賠償條件卻是百般照顧被告。一名被告被判5萬,償付期卻長達32年;另一名被告被判1百50萬,貌似不少,但按法庭設置的條件,要625年才能付清。而如果被告拒不執行,原告還奈何不了。 如此奇形怪狀,套用陳果仁母親的話來說,“這個司法制度一定有什麼地方不對頭了。” 美國自稱司法獨立,不受政治左右。那是在自欺欺人,陳果仁的案子就受到政治氣氛的影響。泛亞裔美國公民人權組織“美國公民正義會”一再強調,陳果仁被毆致死是一起仇恨犯罪事件。 事實確實如此。在肢體衝突前,兩名兇手誤以為陳果仁是日本人,用種族歧視的語言攻擊他,這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當年日本汽車工業在美國和全世界擴張市場份額,被認為是造成美國工人失業的原因,媒體推波助瀾製造輿論,全美瀰漫着反日的情緒,在底特律尤甚。儘管事後知道陳果仁其實是中國人,但這時已沒有多大區別了。一則,中國人和日本人長得很像,在美國白人眼裡,就是同一種族的人;二則,因為目標是日本人,是在“政治正確”的動機下“誤殺”了中國人。在這樣的反亞裔氣氛和政治背景下,檢察官、法官故意對兇手放水,檢察官甚至於都懶得出庭。而後來的“侵犯公民權案”,只是逢場作戲,安撫一下美國的亞裔。誰知差點假戲真做,法官便欲縱故擒,鬧出語言衝突判25年的滑稽劇。最終結果當然是“大團圓”,兩名兇手都當庭開釋,沒有判一天刑期。 現在中國經濟快速崛起,對於美國的影響,很像當年的日本。近些年來,美國經濟一直不好,美國的政客和媒體就製造中國是罪魁禍首的輿論,只不過眼下還算有節制,這是因為美國的這次經濟大危機還沒有過去,現階段仍極需中國的幫助渡過難關。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在美的華人應該有所警覺,防止歷史重演。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