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美國的司法體制缺乏自覺糾正錯誤的機制和動力
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雖然平反了大批少年案,但是沒有為它姑息廬澤恩縣法院違反行為發表過一句道歉或自責的話,媒體也沒有批評它一個字。它們刻意迴避了一個要害問題,就是美國的司法體制既不能自我淨化,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和權力制衡。這是一個比法官受賄枉法更敏感更震撼的問題,因為法官受賄是個人行為,但體制缺陷的後果是系統失效。
美國實行三權分立的憲制架構。三權中的立法、行政權力的行使,經常處在政敵和媒體的雙重監督之下,如果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還可以選擇不受該權力系統控制的解決途徑,即通過司法權力來糾正。但司法權力的行使卻沒有與此相應的外部監督管道,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事實上全部仰仗於司法系統的自律意識。美國又是實行聯邦制,各個州相當於聯邦成員國,州最高法院就是聯邦成員國的最高司法當局。因此底層法院的重大錯誤,在逐級反映到州最高法院後,如果州最高法院明知是錯誤還不糾正,就是系統失效的體制問題了。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長時期姑息縱容廬澤恩縣法院極其嚴重的濫權腐敗行為,清晰地證明美國司法系統內部自我查處的方法,是一個失敗的、不能防止腐敗的機制。
州最高法院設有法官紀律檢查委員會,負有監督稽查法官的責任。賓夕法尼亞州法官紀律檢查委員會現在被迫承認,在案發的多年前,就收到了關於這兩個受賄法官劣跡斑斑作惡多端的檢舉,但法官紀律檢查委員會從來沒有展開過調查。委員會主任還被迫承認,其中一封2006年夏天的匿名信,從其提供的細節來看,是法院系統內部一個知情人寫的,檢舉的問題嚴重,理應給予重視,但在2009年醜聞爆發前他從來沒看過這封信。
被恰瓦雷拉法官5年5個月期間判處的、現在已經平反的6千5百件少年案中,大部分少年被告沒有得到憲法給予的律師援助權,按照法院每星期辦公5天滿打滿算,平均每天都發生幾起恰瓦雷拉剝奪少年憲法權利,侵犯他們人權的違反行為。然而,2007年1月他卻被提升為廬澤恩縣法院的首席法官,接替在這一職位上任期屆滿的科納漢(科納漢退位後任廬澤恩縣法院資深法官)。換言之,行賄受賄醜聞曝光時的兩名受賄主角,一個是現任首席法官,一個是前任首席法官,是該法院兩個權力最大的人物。
更令人匪夷所思,廬澤恩縣法院受理的案件,竟然在開庭前先徵求黑社會的意見。科納漢擔任首席法官期間,每兩個星期與他的兩個朋友舉行一次會議,會議地點一般在餐館,但有時就在科納漢法院辦公室。這兩個朋友是 Robert Kulick 和 William D'Elia,後者是賓夕法尼亞州北部地區乃至全美著名的意大利黑手黨首領,這兩人現在都因犯了聯邦重罪而在監獄裡服刑。Kulick供認,他們三人定期舉行會議,是為了討論廬澤恩縣法院即將要聽證和審判的案件,科納漢首席法官需要知道在這些待審案件中有沒有這兩位朋友感興趣的案子。Kulick向法庭作證道:“如果我或我認識的人對某一個案子有利益關係,我就會要求科納漢法官給這個案子中我支持的一方‘一個公正的握手’。(註:原文如此,可能是黑社會行話。)… 按照我的理解,如果這個案子不是科納漢法官親自審理,他會同審理該案的法官打招呼,滿足我的要求。很多時候,科納漢法官事後會向我確認,他已經按照我的要求辦了,或者他已經安排其他法官按照我說的去做。”
恰瓦雷拉法官主要審理少年案,但別的案子如果他感興趣,無論案件大小,他都會插手。
行賄的鮑威爾既是少年監獄的業主,也是一名律師,專作索賠訴訟的生意。在出事前,他在其律師行網頁上介紹了他才打贏的兩個案子,一個是恰瓦雷拉法官判給他的客戶3百25萬美元,另一個是科納漢法官判給他的客戶1百70萬美元。在法官受賄醜聞曝光後,許多被恰瓦雷拉法官或科納漢法官判決支付鮑威爾客戶大筆金額的當事方(其中有二個案子總額超過1千2百萬美元),紛紛向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請願。州最高法院現在仍然為這事頭疼,絕大部分的這些請願至今還沒得到批准或拒絕的結果。律師向法官巨額行賄,受賄法官審判時自然會“照顧”行賄律師所代表的客戶,這是明擺着的邏輯。使州最高法院為難的奧妙在於,既然向州最高法院申請重審,就說明這些案子都曾經逐級上訴到州最高法院,顯然當時州最高法院支持了受賄法官作出的判決。
即使是交通違規這等小案子,如果是朋友的事,恰瓦雷拉法官也會義不容辭接下來。法庭工作人員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次恰瓦雷拉法官審理他高中同學超速案件時,公路巡警在敘述用儀器測量到這個人在時速55英哩公路上開80英哩的經過,恰瓦雷拉突然把巡警的話打斷了:“不,我認為他只開到60英哩,這案子現在被撤銷了。”見巡警目瞪口呆還沒回過神來,恰瓦雷拉又補了一句:“你作證已經結束,可以走了。”
揭開法官受賄案的起因具有諷刺意味。廬澤恩縣法院一位名叫安·勞庫塔(Ann Lokuta)的法官由於嚴重違紀行為被州最高法院停了法官職務,她隨即向聯邦調查局(FBI)檢舉廬澤恩縣法院法官受賄的內幕,這才引起FBI重視,展開了調查。在調查法官受賄濫判少年案時,又順帶牽出廬澤恩縣其他腐敗案,共逮捕了30多人,涉案的人就更多了。其中三個是法官,除了恰瓦雷拉和科納漢外,還有一個叫邁克爾·圖爾(Michael Toole),罪行也是受賄,但不是同一個案,行賄的律師也另有其人。圖爾法官在2009年9月25日同檢方達成認罪協議,協議中包括強制辭去法官一職。廬澤恩縣法院總共只有9名法官,在10個月內,其中的3名法官由於受賄向聯邦政府認罪後被迫辭職,另有1名法官因嚴重違紀被開除。此外至少還有一名法官受到FBI的調查,而法官們遵照兩任首席法官“打招呼”未審先判這類情節相對較輕的醜聞,尚不在調查範圍之內。
期間還發生一個有趣的插曲。在圖爾法官辭職後,廬澤恩縣法院案件積壓的情況更加嚴重了,為此州最高法院從其他縣借調了一位名叫 C. Joseph Rehkamp 的資深法官前往支援,但此君在廬澤恩縣法院才工作兩個星期又被州最高法院凍結其法官職務,因為他涉嫌家暴被警察逮捕了。
廬澤恩縣法院的腐敗官員不僅限於法官。FBI調查受賄案查賬時發現,法院的最高行政主管威廉·夏基(William Sharkey),從法院對形形色色案子判處的罰款收入中貪污了7萬多美元。夏基已同檢方達成了最高服刑10年的認罪協議。法院首席書記官吉爾·莫蘭(Jill Moran)也涉案,她是法院的行政第二高官,雖然不是法官,但也是個民選官員。2009年2月,莫蘭同檢方達成協議,檢方同意對她免於起訴,交換條件是:立即辭去這個民選官員的職位,積極配合FBI和檢方的調查,作檢方起訴其他腐敗案的污點證人。
調查法官受賄案引發了一系列的廬澤恩縣腐敗案調查,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迄今已正式成立了刑事案27個,因為調查還在繼續,這個數字可能還會增長。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並專設了鏈接各個案子的一個網頁,稱作“廬澤恩縣腐敗案”:http://www.justice.gov/usao/pam/Victim_Witness/Luzerne_county_corruption.html
恰瓦雷拉法官違反憲法,沒有給少年被告指派律師的行為,州最高法院早在1999年就得到舉報了。而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及家長們向州最高法院提出的請願,還是一個集體訴訟,列舉了5百多個違憲案件。更耐人尋味的是,州最高法院在拒絕這個請願之前好幾個月,就已經知道FBI在調查廬澤恩縣法院可能的犯罪行為。州公共福利部和總檢察長辦公室這兩個重要政府機構,又及時對少年法律中心的請願作出強力聲援。但是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經長久考量後,2009年1月8日仍然決定出手救援腐爛流膿的廬澤恩縣法院,駁回少年法律中心的請願。
恰瓦雷拉和科納漢這兩個法官的行為是典型的貪贓枉法,而若不是貪贓部分東窗事發,法官枉法也就被州最高法院認為合法了。這種官官相護的法庭文化,在州最高法院2009年1月8日駁回少年法律中心請願的命令里,可謂無字真經(駁回請願而無一個字解釋)“寫”得明明白白。
一個長期存在、大規模反覆發生的重大錯誤,清晰無疑地擺在一個權力體系的最高當局面前時,這個最高當局選擇不糾正。這個錯誤最終僥倖獲得糾正,是因為外力的作用。可是犯罪行為能被破獲的概率相當低,而且如果錯誤沒牽涉到犯罪行為呢?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駁回少年法律中心請願的事件,是個意味深長的重要事件,而美國所有主流媒體都對此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