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固重要 解釋更關鍵 若得好藉口 二者皆可拋(3) 作者: 方鯤鵬 (三)美國開國憲法定義一口黑人折算五分之三人 最高法院在普萊西案上發生如此重大錯誤,絕非偶然一時糊塗。我再簡單介紹比這個案件早39年和晚31年的兩個最高法院判例,可以清楚看出美國最高法院在那段長時期里,種族主義立場始終如一。 比普萊西案早39年的案例,是美國最高法院1857年判決的斯科特訴桑福德案(Scott v. Sandford),簡稱斯科特案。這個案子嚴重損害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威望,更成為美國內戰(南北戰爭1861-1865)的關鍵起因之一。 在斯科特案發生的年代裡,美國南方一些州是合法的蓄奴州,而其他地區奴隸制已廢除,稱為自由地或自由州。當時密蘇里州仍然是一個蓄奴合法的州,德雷德·斯科特(Dred Scott)是一個黑奴,他的主人是位軍醫。1834年至1838年期間,主人被派到自由州駐紮,斯科特跟隨主人從密蘇里州到自由州的軍營居住了4年。1838年斯科特跟隨主人回到密蘇里州。1843年主人去世,斯科特成為主人遺孀的財產。 1846年在廢奴團體的幫助下,斯科特起訴他的新主人,為他本人、妻子和兩個女兒尋求自由人的身份。斯科特的律師辯稱,斯科特和家人在自由地居住了4年,因為這些地區禁止奴隸制,所以他們在那裡居住期間的身份是自由人,而不是奴隸。由於密蘇里州先前有“奴隸一旦自由,永遠自由”的判例,按照遵循先例的規定,他們回到密蘇里州後,應該仍然保持自由人的身份。另外,由於其中一個女兒是在自由地出生,律師還給她增強了一條“出生地原則”,認為她生來就是自由人。 初審法官作出有利於斯科特判決,宣判斯科特和他的家人為自由人。然而斯科特案的另一方提出上訴,要求推翻這個判決。上訴獲准,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改判斯科特一家為奴隸。於是輪到斯科特不服提出上訴。 如此經過幾輪漫長的訴訟,1856年2月斯科特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在當時南北緊張情勢下,這件案子逐漸演變成了一個全國矚目的重要政治案件。最高法院拖到第二年3月才判決,9位大法官以7票對2票的多數作出決定,駁回斯科特的上訴,維持密蘇里州最高法院關於斯科特一家仍為奴隸的判決。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Roger Taney)親自撰寫判決意見書。這份判決意見書現在看來像是匪夷所思,我翻譯兩段作樣本,並附英語原文: “一個具有自由人身份的非洲種黑人,如果他的祖先是作為奴隸被賣到這個國家,按照合眾國憲法的精神,這個黑人也不是一個‘公民’。”(A free negro of the African race, whose ancestors were brought to this country and sold as slaves, is not a“citizen”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那年代出生在美國的黑人,他們的祖先都是來自黑奴貿易,最高法院等於是宣布,美國所有的黑人都不是美國公民,他們的後代也永遠不能成為公民。 “憲法在被通過時,他們(指黑人)…… 沒有被算作‘人或公民’。”(When the Constitution was adopted, they …… were not numbered among its“people or citizens.”)。也就是,美國當時的憲法不僅沒有把黑人當作美國公民,還不把他們當作人。這種話現在聽來不可思議,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實說得是大實話。 經常看到國人盛讚美國憲法的穩定,稱美國開國憲法創立至今二百多年仍然在用,一個字也沒改。相對於中國,美國的憲法確實比較穩定,但讚美“一字沒改仍然在用”,卻是無知加無畏。美國憲法的正文確實至今一字沒改,但其中部分內容已被後來的憲法修正案覆蓋了。如果這部開國憲法一字不改而仍然全部有效的話,美國婦女可能現在還沒有選舉權,美國黑人則不當人,而是一口黑人折算為五分之三人。 美國開國憲法為美國和世界提供了一種憲政模式,其重要的歷史地位應當肯定。但是這部憲政民主的經典大法,給予奴隸制度合法地位是個歷史事實,不能忌避。而且制憲者分明知道奴隸制是醜陋的,故在需要提及“奴隸”或“黑人”的地方,采曲筆方式,用“服勞役者”、“提供勞役者”這類隱晦的名稱代筆,所以憲法正文裡是看不到“奴隸”或“黑人”這種詞。在這部開國憲法裡,奴隸沒有被當作人,但是北方要求採用“人口稅”向奴隸主的這種“財產”徵稅,而南方想要增加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國會代表,即增強他們在國家製法機構中的發言權。最終雙方妥協,在憲法中將一口黑人折算為五分之三的人(見憲法第一條第二款),便於徵稅和分配國會代表的名額,但供折算用的黑人本身沒有投票權。 類似的,這部憲法關於婦女的選舉權也是語焉不詳。這些問題後來經由增添憲法修正案得到糾正。美國人對這部開國憲法的崇拜幾近於迂腐的地步,以至於糾正其中的問題也是用隱晦曲筆的方式。憲法修正案提出不同於憲法正文的方法和定義,但不指明憲法正文的哪些內容被廢止或替換了,也沒有“如與以前條款衝突,以本條款為準”之類的說明語。所以從技術上可以說,美國憲法(憲法正文加修正案)中存在互相衝突的條款。 知道了這些背景,可不至於被當時美國司法系統的領頭人羅傑·坦尼首席大法官,在斯科特案判決書中一些驚世駭俗的言論所驚倒,如下面這一段: “一個多世紀以來,他們(指黑人)一直被視為劣等生物,無論是在社會關係還是政治關係方面,完全不配同白種人平起平坐。由於他們是如此之劣等,以至於他們不能享有白種人普遍尊重的那些權利。把黑鬼合法地和公正地貶為奴隸,也許是一件造福於他們的好事。”(They had for more than a century before been regarded as beings of an inferior order, and altogether unfit to associate with the white race either in social or political relations, and so far inferior that they had no rights which the white man was bound to respect, and that the negro might justly and lawfully be reduced to slavery for his benefit.) 羅傑·坦尼在寫這篇判決書前,已作為首席大法官領導美國最高法院20多年,是一位備受美國人民尊敬的司法權威,最高法院在他領導下威望空前。斯科特案之後,一切都變了。最高法院通過這個案件對憲法作出的解釋,極度激化了南北矛盾,南方奴隸主對這個判決叫好,而北方州的政府官員和法院抵制此判決的規定,造成嚴重憲政危機,使美國內戰成為不可避免。坦尼大法官本人則受到了暴風驟雨般的批評和詛咒,聯邦最高法院也隨之威信掃地。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對於這個案子的觀點也是五彩繽紛。雖然是以7比2作出駁回斯科特上訴的決定,但同意或反對這個決定的理由卻各有不同,結果每一位大法官都寫下了自己的意見書,使這個案件總共有9份意見書,堪稱一絕。坦尼首席大法官寫的意見書是代表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全國都要遵循;而其餘8位大法官寫的意見書稱為附帶意見或反對意見,列作判決的附件,不具約束力,供參考之用。美國最高法院的所有判決意見書都按時間順序匯編出版,斯科特案意見書編進《美國案例匯編》第60卷。《美國案例匯編》專收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這一卷共收入60個案子,我好奇比較了一下,發現其餘59個案子的意見書總共占392頁,平均每個案子為6.6頁,而斯科特一案的意見書在這一卷中有整整240頁! 兩位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都認為,雖然憲法沒有給黑人公民身份,但也沒有規定不能給黑人公民身份。換言之,按照他們的論據,批准斯科特的訴求,給予他全家自由和公民身份不違反憲法,此案初審法官就是這樣判的。這裡又一次突顯出:憲法固重要,解釋更關鍵。 撤銷或推翻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有兩種方法。一種由最高法院自我啟動,全體大法官投票決定是否推翻以前的某項判決,如果多數票同意推翻,最高法院就會宣布撤銷該判決。另一種是國會經由極為艱難的修憲程序,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歷史上,這兩種方法都極少運用。這後一種方法很有意思,顯示出權力互相制約的高超設計。有制憲權的機構沒有解釋權,如果不滿意你大法官的解釋,可以再制定新的憲法(修憲)來反制你的解釋,但是制憲或修憲的門檻很高,不能輕易啟用。 美國最高法院從來沒有宣布撤銷斯科特案的判決,對斯科特案判決的糾正,是通過修憲達到的。南北戰爭結束後,1865年國會制定憲法修正案第13條,禁止蓄奴;1868年又制定憲法修正案第14條,給予黑人公民身份。這兩條修正案事實上推翻了最高法院斯科特案判決的主要方面。然而其他方面,比如判決意見書中極端歧視黑人的種族主義言論還沒見最高法院收回,從技術上說這些言論仍然是法律,不過現在恐怕沒人敢斗膽引用這些“法律”了。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