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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2)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2)

 

缺乏督查機制的獨立辦案與隨心所欲的人治只隔一層紙

 

作者: 方鯤鵬

 

四、警檢方辦案可以隨心所欲

 

司法獨立的內容,除了法官審理案件不受干擾外,也包括警察和檢察官獨立偵辦案件。這個思想和理念本身沒有錯,問題出在美國司法體系缺乏有效監督。不僅如此,檢察官和法官還享有司法豁免權,如果事後證明檢察官和法官辦案或審理案件時有重大過失,仍可以免受追究。在缺乏督查機制下,警察和檢察官可以利用司法獨立的幌子,憑自己好惡,而不是依據法律和事實,任意決定一個案子要不要調查,要不要起訴,以及用什麼級別的罪名起訴。這種體制,一方面十分容易製造冤、假、錯案,或者把輕案辦成重案,如所謂的翟田田恐怖威脅案,就是生造出來的。另一方面也十分容易將大案化小,小案化無,陳果仁被害案就是一個例子。最近媒體又披露了一起警檢方吃案的轟動事件,同陳果仁案有很多相似之處。時間雖然流逝了30年,但警察和檢察官的辦案方式並沒有多大改進。

 

在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個名叫桑福德的小鎮,17歲的黑人高中學生崔旺·馬丁(Trayvon Martin),今年226在便利店購物後步行回家途中,社區民間治安組織)的自願者,28白人青年喬治·齊默曼(George Zimmerman)誤認為罪犯而盯梢,後又截住盤問,兩人爭執中齊默曼開槍擊斃了馬丁。警察到後,齊默曼說他開槍是出於自衛。但是,被射殺的馬丁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武器。而且,根據警方後來公布的電話錄音顯示,齊默曼盯梢馬丁後曾打電話向警察局報告,警方調度員得知齊默曼在跟蹤所謂的可疑人物時明確告訴他,我們不需要你這麼做。很顯然,沒有任何官方機構或人士授權齊默曼去攔截沒有任何過錯的馬丁,這“自衛”,從何談起?

 

雖然發生了命案,警檢方居然不作任何調查,不詢問任何證人,輕率地以殺人者齊默曼的一面之詞結案,認定齊默曼正當防衛,因此對他不逮捕,不起訴。

 

警檢方如此辦案,引發了當地居民,特別是非洲裔民眾的憤怒。他們認為,因為馬丁是黑人,所以遭到齊默曼跟蹤,而警檢方不調查、不追究齊默曼殺人案,也含有歧視黑人的種族因素。問題還是老問題,同陳果仁受害案的問題類似:如果齊默曼是黑人,馬丁是白人,警檢方是否會對馬丁被殺一案置之不理?答案是顯然的,警檢方一定會偵辦。

 

馬丁被殺案引起的抗議活動很快蔓延到全美,紐約、洛杉磯等大城市都爆發了大規模的抗議示威遊行,要求立刻逮捕涉嫌無故殺人齊默曼。迫於公眾的壓力,在逍遙法外一個半月後,齊默曼411日遭到逮捕,檢察官宣布將以二級謀殺罪起訴他。可笑的是檢察官在宣布這個消息時特別強調,決定起訴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並非迫於公眾的抗議示威活動。檢察官如此強調,是為了表示他們仍然堅守獨立辦案的原則,沒有屈服於輿論壓力。但是檢察官的這番表白,除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作用,還能有什麼其他意義?

 

馬丁被殺事件,原本已草草結案了,但這個案子比陳果仁案要幸運一些,還沒有被警、檢、法三方辦成一個死案,因此可以翻出來起訴。馬丁遇害案現在處於公眾的強烈關注下,可以期望此案將獲得公正審理。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如同聯邦成員國,州法院發出的逮捕令和一般通緝令,只在本州境內有效。我在《美國密蘇里州的一起冤案》中,曾敘述密蘇里州的檢方懷疑一個白人在當地組織地下賣淫活動,但是他們不逮捕這個人,卻是當着他的面,將他才雇了幾天從事合法工作的L女士,以涉嫌組織賣淫活動為名抓起來。但是L女士不會講,也聽不懂英語(當地是一個講英語的白人社區),而且從外州搬來才滿一個星期,完全不具備條件從事所控之罪。檢方的真實意圖是打草驚蛇,這個白人見狀,當晚逃出了密蘇里州。等到將嫌犯嚇跑後,州法院才對真正的懷疑目標發出逮捕令,命令密蘇里州的警察,如發現此人立即逮捕。

 

我本人曾目睹過司法部門如何技巧地將罪犯攆到外州去。

 

四、五年前的一天,我下班回家,打開門後大吃一驚,屋裡像剛被抄過家。打電話報警,來了個警察,屋裡屋外轉了一圈,告訴我竊賊是從浴室窗口進入的。我不相信,他指着浴室窗戶的紗窗下沿說,“那裡被划過了。”我仔細一看,確實。

 

這種窗結構,外層為紗窗,內層是推上打開,拉下關上的玻璃窗,而即使向上推到盡頭,也只能打開一半。平時出門,其他窗戶我都關緊了,唯獨浴室的窗留一點開着,便於流通空氣。因為這個窗很小,我一直以為沒有一個正常身材的成年人能夠通過,而且窗戶很高,雖然在一樓,但一個普通身材的成年人站在室外窗下,伸直了手也摸不到窗沿。

 

這個竊賊沿窗框劃破紗窗後,把裡層的玻璃窗向上推足,鑽進來後又把玻璃窗推回原來位置,布下疑陣。起初我看到這扇窗仍然是一小半開着,所以沒有疑心竊賊從這裡進入。

 

警察也不認為一個成年人能夠通過這個小窗戶。附近有一個初中,警察很自信地說,竊賊是一個十三歲的小個子初中男孩。到此,警察似乎覺得沒什麼可做了,於是對我說,第二天到警局去一趟,填寫一份失竊清單。在臨走前,警察想了想,又說會派個偵探(detective)來,看看能否在浴室取得指紋。

 

沒多久,偵探來了,也是警察,拿了個手提箱。他朝浴室的瓷磚牆和浴缸噴了一些黑乎乎的粉末。真是神奇,幾分鐘後,浴缸朝向窗口的邊沿上,清楚顯現出一雙手印,不僅十個指紋十分清晰,而且手掌紋也很清楚。顯然,竊賊上半身鑽進來後,先用雙手撐在浴缸邊沿上,然後整個人爬進來,所以留下了這雙手印。這是一個有經驗的慣賊,紗窗是順窗框劃破,要仔細看,才能發現。入室後,又把窗推回原處。開門出去時,還將門把手上的指紋擦掉。但是百密一疏,他卻忘了清理浴缸上的手印。

 

偵探要我第二天給他打個電話,就走了。下一天,接通電話後,他對我說已經知道作案者了,檢察官辦公室會同我聯繫。他又透露竊賊不是學生,也不住在附近,我就表示不解,他怎麼會清楚我平時的活動規律?偵探告訴我,竊賊的女朋友住在附近。

 

至此,大致可以拼出整個行竊過程了。我住在一個公寓群,公寓有前門和後門。前門在客廳,面向大草坪。後門在廚房,通向一個小型停車場。浴室的窗朝向停車場,那裡雖然不忙碌,但不定時有人出現,因此竊賊爬窗時,女朋友必定擔任望風,窗戶小而高,說不定賊頭探進去後,她還在下面推助一把。入室之後,女朋友在停車場把風,如果看到我回來了,就用手機報訊,竊賊可從前門脫身。所以,竊賊從容不迫地將我的公寓徹底翻了一遍。偵探還透露,這個公寓群最近發生了幾起入室盜竊案件,只有在我這裡成功取得指紋。

 

像這類案件,正常程序是逮捕嫌犯,交保釋金後釋放候審;可是這種偷竊罪嫌常常沒有財產可以用來作保釋金,因此就得滯留在拘留所。反正這個案子,檢方沒有打算按常規處理,而是向嫌犯發一張傳票,通知他某一天出庭,法官將安排審判時間表。同時我收到一位助理檢察官的信,告訴我已傳訊嫌犯出庭,而我作為受害人被檢方定為證人,正式審判時,要出庭作證,不過這一次審前預備庭,可以不必到場。信里還附了幾張紙,是關於受害人和證人的注意事項和權利,是統一印製的文件。

 

過了些時候,又收到助理檢察官的信,說嫌犯沒有到庭,已發出通緝令,並附給我一份通緝令的副本。這封信還警告我,嫌犯是個危險人物,我必須提高警覺,一旦看到長得像通緝令照片中的人,或發現有什麼可疑的跡象,一定得報告警方。這麼例行公事警告後,我想如果由於這個案子我有什麼三長兩短,他們就沒責任了。

 

通緝令照片中的人,一臉兇相,而使我大感意外的是,這傢伙竟然身高近190公分,體重225磅。我原來一直以為這扇只能半開的小窗,至多可鑽進像十二、三歲普通男孩身材的人。看來,一般人很容易低估了賊人翻窗入戶的能力,要警惕啊!

 

過了幾個月,我打電話給這位助理檢察官,問他通緝犯抓到沒有。他早就將這個案子置於九霄雲外了,說了半天才明白我問什麼。而一旦明白了,他馬上敷衍我,什麼“還在通緝中,只要他在本州現身,立刻逮捕他。”

 

這個竊賊顯然是個慣犯,在警方留有案底,所以警察獲取指紋後能很快確定他作案。對於一個賊心不改的累犯,這次若被判刑的話,刑期不會短,州財政負擔也會稍微沉重一點,而把他攆走,用一紙通緝令使他不敢回來,既省事又省錢。可惜這是一種零和遊戲,你以鄰為壑,把嫌犯往外趕,別人也能這樣做,把他們的嫌犯往你這裡送,結果還是大眾倒霉。

 

寫完這個小故事,突然激發好奇心,將通緝令上的那個名字在網絡上搜索了一番,居然發現此人2009年在另一個州因鬥毆被逮捕過,但後來又釋放了。我都能輕易在公共網絡上發現這傢伙在另一個州被逮捕的信息,包括逮捕時的正面半身存檔照(比那張通緝令上的照片胖了些,體重達到260磅,看來“通緝”狀態還能使他心寬體胖),如果我所在州的檢方真要追捕,早就可通過司法系統內部途徑,將他逮捕歸案了,由此可見這種通緝令是什麼回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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