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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5)
   

 

為陳果仁被害30周年作(5)

 

缺乏督查機制的獨立辦案與隨心所欲的人治只隔一層紙

 

作者: 方鯤鵬

 

七、美國刑事案件97%未經審判是人治的標誌

 

用法治精神辦案,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事實,類似的犯罪行為,應該得到近似的處罰。本文前面介紹的幾個著名案件都有一個特徵,案件的結局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比如陳果仁的案子,被害部分,謀殺案化為誤殺案,兇手只獲緩刑。而侵犯公民權部分,第一次審判獲有罪判決,判刑25年;第二次審判獲無罪判決,免於刑事責任。又如丹齊格大橋射擊案,同一事件中犯同樣罪的嫌犯,有些獲判38年以上,有些獲判不超過8年。一個案子兩次審判的結果,或一個案子中有相同行為的被告之間的判決結果,尚會相差如此之遠,毋庸比較相似案情的不同案子了。

 

濫用辯訴交易,是造成案情相似的案件,結果南轅北轍的重要因素。陳果仁被害案,兇手與檢方作了辯訴交易後,謀殺案變成了誤殺案;而不作這個交易,將以謀殺罪起訴和審判。丹齊格大橋射擊案,同檢方作辯訴交易的被告比不作辯訴交易的被告,刑期至少減了四分之三。瑪麗莎·亞歷山大案,被告拒絕了檢察官提供的認罪處3年刑期的交易,結果被判了20年。

 

司法案件處分高度不確定性是人治的標誌,這個命題大多數人都能接受。濫用辯訴交易是造成這種不確定性的重要原因,這個命題大多數人也能接受。但是我如果利用以上幾個案例宣稱,美國實行的是人治司法,而不是法治司法,就不夠有說服力,因為凡事都可以找到例子,用舉例的方法證明結論,有很大的質疑空間。

 

然而,如果我的這個結論有統計數據支持,就站得住了。根據美國司法部的統計資料,2010年全美聯邦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中,97%是通過辯訴交易結案,只有3%經由審判結案[1]。想象一下這樣的情景:一個國家,只有3%的刑事案交由法庭審判,而檢察官在97%的刑事案中,兼職法官和陪審員,事實上擁有起訴、舉證、審判事實、量刑懲罰的四位一體權力,還能說這是一個健康的司法系統嗎?因此,統計數據“97%”,就證明了這個國家的司法系統濫用辯訴交易,具有明顯的人治特徵。如果這種現象發生在非民主體制國家,早就被國際人權組織嚴詞譴責了。

 

濫用辯訴交易,腐蝕敗壞了司法風氣,不僅使司法市場化,充斥了討價還價的氣息,還讓說假話大行其道。

 

美國的法律規定,辯訴交易是一種在事實無爭議情況下的快速結案方式,但是被告通過辯訴交易定罪,還是通過審判定罪,將受到同樣程度的刑罰。

 

一般來說,量刑權屬於法官,除了極少數的認罪協議會寫明辯訴雙方同意的刑期條款(檢方偶爾會這麼做,主要是為了敲定重要的污點證人,丹齊格大橋射擊案中,經辯訴交易後的認罪協議可能就是這種類型,所以法官很惱火,指責這些認罪交易,將本法庭的手束縛了。”),其餘都是在認罪協議中聲明,由法官決定刑罰。

 

於是,檢察官和辯方的律師明明私下講好認罪的交換條件,即多少刑期和罰款等,法官也明白這些花樣,但是在向法官遞交認罪協議時,檢察官、被告、法官三方要一起演一場虛偽的法庭戲。

 

法官問:你認罪嗎?

被告答:認罪。

法官問:在你簽署認罪協議過程中,有人答應過你什麼條件沒有

被告答:沒有。

法官問:如果你不認罪而要求審判,如果審判裁決你有罪,你是否知道,你現在認罪後將得到的刑罰,同審判後得到的刑罰一樣?

被告答:知道。

法官問:有沒有人強迫你簽署認罪協議?

被告答:沒有。

法官問:就是說,你認罪是完全自願的?

被告答:是的。

 

大致上就是這幾個標準化問答,一問一答,都有錄音或錄像記錄,存檔。只要其中一個回答走樣,這協議就黃了,法官將當場拒絕認罪協議。當然,在上庭前,律師一定會教被告怎麼回答。

 

諷刺的是,在被告回答前,法官還要被告手按聖經宣誓說真話,而緊接着,法官就心照不宣地接受被告說假話。“辯訴交易”這個專業名稱,字面上就有進行談判交易的意思,實踐中當然涉及交換條件,可是法庭上法官還要假惺惺問被告有沒有談條件,而被告則要在聖經宣誓下說假話:“沒有。”考慮到每個與檢方達成認罪交易的被告,都要經受這番一問一答,而達成認罪交易的案件占總體案件的97%,這可以視為是美國法庭上的大規模造假活動。

 

如果被告實話實說,說出簽署協議時檢察官答應了什麼什麼,這就犯了江湖大忌。檢察官勃然大怒,斷然否認,並宣布撤銷與被告達成的認罪協議。檢察官回去後就會修改起訴書,不僅增加起訴罪名,而且這新增的控罪比原來已有的還重許多。如果經審判後罪名成立,法官判刑恐怕也會格外重,你壞了江湖規矩嘛。

 

如果法庭上這場戲沒出差錯,假定檢方和被告律師達成的口頭協議是3年,在法官批准認罪協議之後,還沒作出判刑之前,被告律師會寫封信給法官,找出一些減刑求情的理由,然後請求判被告3年。接着檢察官方面表示不反對3年刑期。於是法官就宣布判3年。實際上,這個刑期時間是辯訴交易雙方私下講好的認罪交換條件。美國的法官,都是律師或檢察官出身,對辯訴雙方這些名堂,當然一清二楚。

 

偶爾也會發生,法官沒有按照被告律師請求的、檢方不反對的刑期判。這時,被告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因為檢方不會留下答應過什麼條件的證據(如上所述,只有極少數的認罪交易寫明辯訴雙方同意的刑期條款,那些是例外)。被告在認罪協議上簽字後,命運就完全掌握在檢察官和法官的手中,已失去任何抗爭的途徑。我一直很驚奇,檢方事後不守信用,或法官不按辯訴雙方私下達成的協議判刑,這些意外的發生率很低。可能像做生意要講信用一樣,檢察官和法官把這事兒當生意做,配合默契,信守辯訴交易的潛規則,所以生意越做越大,達到了“市場占有率”的97%。而另一方面,辯訴交易總體上也有益於檢察官和法官,省了他們很多事。

 

辯訴交易的結果,有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辯訴雙方的能力與實力,取決於辯方律師的能量,即人際關係和社會關係,特別是同檢察官方面的關係。所以,相似案情的不同案子,辯訴交易的談判結果,天差地遠不足為奇。而有能耐和有能量的律師,都是窮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的高價律師。

 

辯訴交易過程中,有許多不能擺上桌面的潛規則,如果被告沒有律師,則檢察官根本不會同被告談認罪交易。一方面美國的司法和法律十分難懂,如果被告沒有這方面的基礎知識,會出現雞同鴨講的局面。另一方面檢察官擔心直接和被告談判後,被告不懂江湖規矩,在庭上捅出了不該公開的談判細節,出現難堪的局面。而通過律師間接談,即使被告在庭上捅出這些內容,不僅檢察官否認,辯方律師也不會承認,這也是不成文的江湖規矩,除非律師不想吃這碗飯了。在這種司法氛圍下,形成許多只有業內人士明白的潛規則,沒有律師的刑事被告,寸步難行。而在實踐中,公共辯護人的主要功能,其實是幫助檢察官說服被告認罪。從辯訴交易結案達總案件97%的事實看,設公共辯護人制度,最大受益者可能是檢方,而不是被告。

 

有必要指出,辯訴交易是一種有爭議的辦案方法,許多國家禁止使用,中國也摒棄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而即使在美國,阿拉斯加州和其他州的一些縣,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先後決定禁止採用辯訴交易。這種司法實踐的最大問題,無辜者在檢察官的威嚇下,害怕審判後可能獲判更長的刑期,因而被迫認罪。最糟糕的情形,當一個案子的被起訴者中包括無辜者和真實的罪犯時,無辜者最不願與檢方談認罪交易,而真實的罪犯最容易接受辯訴交易,並且最願意充作檢方的證人,在審判中造假證詞誣陷無辜者,用此來換取減刑,以至於出現壞人脫罪、好人受罪的場景。


另一方面,檢方與罪嫌背着受害人談辯訴交易,是漠視受害人權益的行為。如果檢方用不適當的輕罪與罪犯達成交易,則罪犯沒有受到應得的懲罰,司法系統沒有為受害人伸張正義。陳果仁案就是一個實例。


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通過辯訴交易結案的比率一直在上升,引起有識之士的憂慮。一些美國資深法官十多年前就針對越來越多的辯訴交易大聲疾呼,指出沒有審判的司法系統無法使人民信任法院,而處理得當的審判是法院能達到的最高成就之一。他們認為美國法院需要穩定的審判流,因為只有通過適當的審判,才能教育民眾遵守法律。

 

儘管所有的人,即使是法官或檢察官,都認為辯訴交易盛行不是一個健康的司法現象。政府也常撥款,資助研究如何扭轉之道。然而,辯訴交易結案率上升的勢頭,在美國勢不可擋。上世紀80年代中期,辯訴交易的偏高應用,已經引起一些法學家和法官的擔憂了,以1984年為例,該年全美聯邦法庭辯訴交易結案的比率是84%[2]。去年我寫文章查找到2008年的資料,這個結案比率達到96%。今年寫文章再查資料時,發現美國司法部統計局公布了2010年的資料,這個比率更上升至97%。難怪有美國學者驚呼,美國原有的司法系統不復存在,已變為一種誰也不認識的怪物了。

 

評估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縱向比較更有意義。美國的人權狀況,上世紀60年代比50年代有進步,70年代比60年代有進步,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然而以後就固步自封了,至少我沒看到過任何一份研究報告,認為美國現在的人權狀況,比上世紀80年代有進步。相反,批評美國30年來貧富差距擴大,人權狀況倒退的文章和評論倒是經常出現。最近一次是前幾天,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哥倫比亞大學教授約瑟夫·史迪利茲(Joseph Stiglitz)在接受採訪時指出,根據統計資料,過去30年,收入最高的1%美國人占有的財產份額成長了一倍,收入最高的0.1%美國人財產份額成長了二倍,而美國中產階級的收入停滯不前。他警告道,當局如果任由貧富矛盾激化,美國將走向二流社會,與第三世界的經濟模式為伍。他還強調,美國經濟已偏離自由市場的原則,貧富不均的問題終將使高收入富人付出代價[3]

 

而司法方面的表現與此同步。一種有爭議、世界上許多國家棄之不用的辦案方法,這段時期在美國卻得到發揚光大,致使97%的刑事案,檢察官兼具法官和陪審員功能,並且可以任意決定案件是否起訴,以及起訴什麼罪名和判多長刑期。這是人權狀況倒退,美國弱勢人群權利被削減的又一個標誌。

 

美國政府不能再自封為人權的楷模;美國政府不能再把自己的司法系統吹噓得如何進步,像個正義的化身;美國政府需要反思和反省。

 

謹以本文沉痛紀念陳果仁遇害30周年。

 

【註:本文評論沒有關閉,像有什麼故障,要點擊博主博客主頁(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 )才能留言。】



[1]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資料,《紐約時報》報道,http://www.nytimes.com/2011/10/31/us/supreme-court-to-hear-cases-involving-bad-advice-on-plea-deals.html

[2] 資料來源:斯坦福大學出版社,George Fisher (2003), Plea Bargaining's Triumph: A History of Plea Bargaining in America

[3] 資料來源:雅虎財經網201268http://finance.yahoo.com/blogs/daily-ticker/american-dream-myth-joseph-stiglitz-price-inequality-124338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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