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美国法官内斗案 方鲲鹏 (一) 从事审案判案的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其实有两类。一类享受终身制铁饭碗,英语名称是“United Stats District Judge”,可以直译为“联邦地区法官”。但是,终身制法官有国会限定的编制,随着法院案件量增长,编制内的法官不够用了,法院又聘用了编制外的法官,他们非终身制,一般7年一个任期,可以无休止续任。这一类法官的英语名称是“Magistrate Judge”,很难翻译,有五花八门的中文译名,但没有一个贴近现实世界,可以使读者明白这是一个什么瓜。为简明起见,我这里意译为“杂牌(联邦地区)法官”,虽然粗俗了些,但是相当传神,最接近实际情况。相对应,享受终身制的法官我就称为“正牌法官”。 有许多控告歧视的案件在联邦法院审理,但联邦法院自身存在严重的歧视行为。你看,杂牌法官也能主持审判,也能写判决意见书,但不能享受正牌法官的终身制,还要听从正牌法官的使唤。 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是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区的正牌联邦地区法官。他性格孤傲,与法官同事即便正面擦身而过,也不瞧一眼,不打招呼。他对于法院办事拖沓,案件久拖不决很有意见,但没有管束正牌法官的权限,只能严厉要求杂牌法官,交派杂牌法官办的事都限定完成时间。有一次他交代一位杂牌法官写一份法庭文件,限定时期过了,但他没收到这份文件。一怒之下,2013年2月1日他给杂牌法官下了一道类似于传票的命令,称作“命令前来法庭说明理由”,命令那位杂牌法官下星期一到庭(即亚当斯法官的法庭),说明没有按时完成这份法庭文件的理由,为这个行为不应该被控之“藐视法庭”作辩护。这种“命令前来法庭说明理由”,是法官发给在诉讼过程中犯了过失的一方,性质上是听证会形式的审判,要求犯错的一方解释和说明免于受惩罚的理由,如果法官不满意提出的辩护,就可发布制裁令,“藐视法庭罪”是其中比较重的制裁。虽然法官有这个“命令前来法庭说明理由”的权力,而在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使用也并非罕见,但法院内部使用这个命令,而且是法官对法官,则是闻所未闻。试想一下,如果在听证会上正牌法官不满意杂牌法官的解释,难道还能像对待普通案件当事人一般,控以藐视法庭,令法警将杂牌法官当庭收押? 后来这个到庭说明理由的听证会没有举行,因为杂牌法官加班加点在开听证会前完成了亚当斯法官交办的文件,而亚当斯法官则顺水推舟取消了听证会。但这起事件在法院内部引起了轩然大波。亚当斯与这个法院内其他正牌法官关系紧张已经很长时间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亚当斯法官使唤杂牌法官的方式损害了其他正牌法官的使唤权。正牌法官都能使唤杂牌法官,但杂牌法官并非一对一发配给正牌法官,而亚当斯对杂牌法官十分严厉,杂牌法官看到他怕,把他交办的事放在最高优先,一旦亚当斯给哪个杂牌法官派下事情,那个杂牌法官往往就放下手上正在为其他正牌法官干的活,转换为亚当斯服务,使得其他正牌法官非常恼火。亚当斯用法庭命令传唤杂牌法官的事件,让其他正牌法官有了反击的突破口。2013年2月15日,这个联邦地区法院的其他四位正牌法官联名向他们的上级法院,美国第六联邦巡回法院投诉亚当斯,指责他为了一件工作上的事,不当地使用法庭命令传唤杂牌法官到庭说明。 因为不是小百姓投诉法官,而是法官投诉法官,更而况是正牌法官投诉正牌法官,所以巡回法院首席法官没有按惯例把投诉立马毙了,而是成立一个法官专门小组调查这件投诉案(以下称为“专案组”)。说起来十分搞笑,亚当斯为了普通的工作问题发传票给杂牌法官,听上去怪怪的,但专案组却回答不了亚当斯关于这个行为错在哪里的问题。亚当斯问道,法官有权力发传票,作为一个联邦正牌地区法官,他是不是有传唤联邦杂牌地区法官到庭说明情况的权力,他传唤杂牌法官到庭说明情况违反了律法或法官职业道德守则的哪一条?所谓的美国法治社会,已经荒谬到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专案组居然无从回答亚当斯的问题。 另一方面,那位杂牌法官也有某些程度的行事不妥,在规定期限内他既没有交给亚当斯这份文件,也没有对亚当斯作解释。在调查过程中,亚当斯向专案组举出了许多统计数据和事实,证明这个联邦地区法院人浮于事,工作效率十分低下,导致大量案件不当长期积压。亚当斯辩解说,他这个动作,其出发点是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实际上只是警告一下杂牌法官,两天后他自动封存了那道命令,听证会也没有召开。 比起法院纪检处分系统姑息了许多更为严重的法官乌七八糟行为,亚当斯的这点事儿其实算不了什么,导致专案组建议法官委员会祭出罕见的“公开谴责”处分,其实是亚当斯的桀傲不驯,也是这部法官内斗剧的看点。 (二) 美国第六联邦巡回法院的专案组回答不了亚当斯的问题,但不缺乏整治他的手段。专案组对亚当斯的问题置之不理,却命令他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去进行一次精神健康评估。医生是预先安排好的,但专案组没有向亚当斯透露医生的姓名。 我写过一篇《刘刚遭美国法官专政》的文章,介绍了刘刚如何被强制去法官指定的医生处做精神健康检查。亚当斯可不是刘刚一类平民,亚当斯是个法官,没有人比法官更清楚其中玩的是什么把戏。亚当斯提出三个条件:(1)必须给他一个具体的原因,说明为什么要求他作精神健康评估。(2)检查必须在合理的范围,检查项目必须事先划定。(3)主持检查的医生必须透明,是第三方独立的医生,而不是专案组幕后指定的医生,或者至少同意亚当斯与专案组一起选择医生。亚当斯表示,不满足这三个条件,他就不接受指定的检查。 在我看来,亚当斯的条件不算过分,是保护自己免遭“精神健康评估”这个工具的阴损。专案组拒绝了亚当斯的要求。于是亚当斯没有去指定的地点接受特定医生检查,但自己找“第三方独立的医生”作了检查。亚当斯所谓“第三方独立的医生”的涵义,是指这个医生并非他平时就诊的家庭医生,也不是检查小组指定的医生。亚当斯向专案组提交了检查报告,并且附上了文件,证明这是一位具有资格作此类检查的注册精神科医生。检查报告称没有发现亚当斯有任何精神疾病,虽然他有追求完美的倾向,在人际关系上有些紧张,但这些问题不是精神疾病引起,不会影响他履行法官的职责。 专案组拒绝了这份检查评估报告,再次命令亚当斯定时定点给特定医生检查。专案组警告,如果继续违抗,将建议第六巡回法院的法官委员会,给予亚当斯最严厉的处分。 亚当斯仍然坚持三条件不满足就拒不执行命令。亚当斯再次抗命后,那位神秘的精神科医生冒泡了。原来是该联邦地区法院的老搭档,法官们经常指定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去这位精神科医生处作精神评估;亚当斯本人与其也是老相识,曾不止一次安排案件当事人去接受这位医生的检查。如此看来,亚当斯在这个问题上是多虑了?错。亚当斯是圈内的人,精通这个游戏是怎么玩的,深知这个坑有多深,所以宁可受加重的纪律处分,也绝不往这个坑里跳。 我曾经认为民主体制的最显著特征是一切以规则为准。从技术层面看,这个观点尚可成立。但是后来我观察到,许多规则的总论部分冠冕堂皇,动听悦耳,而细则部分却藏着魔鬼。专案组和亚当斯对于作一次健康检查这个总则没有很多争执,调查过程的绝大部分时间是耗费在“谁主持检查”这个细则上,专案组与亚当斯在此来回拉锯。专案组坚持指定检查医生,亚当斯则要求第三方独立医生。魔鬼就藏在这个细规则中。所以,以规则为准、遵守规则是不是民主体制的一个优点,牵涉到规则是谁制定的,是如何制定的,是不是公正等等问题,不能单纯地下结论。 在亚当斯二次抗命后,这位指定的精神科医生给专案组发了一封信。声称因为亚当斯法官没有来作检查评估,所以他很为亚当斯法官的精神健康担心。他虽然没能当面替亚当斯法官作检查,但根据专案组提供的材料,他相信亚当斯法官极有可能在某某方面患有精神疾病,这种疾病会影响他履行法官的职责。当然,由于没能作接触性的检查,这封信不是正式的诊断报告,云云。直到这个时候,亚当斯才知道原来这位指定医生是他的老相识。 没多久,亚当斯向专案组递交了第二份精神检查评估报告。这一次主持检查的是某某方面精神疾病的专科医生,是著名的专家权威,在全美享有很高的声誉。这第二份报告说亚当斯没有某某方面的精神疾病,等于是在打脸那位指定医生和专案组。这次精神检查评估报告更是特意指出,亚当斯没有去指定的精神科医生处作检查,不能证明亚当斯有精神疾病,而听了亚当斯陈述为何不去的顾虑,反而可以证明亚当斯的思考条理清楚,完全胜任法官工作。 到此,专案组无事可干了,于是向法官委员会提交了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专案组拒绝了亚当斯要求将他的两份精神检查评估报告,作为附件收入调查报告,但是那位“老相识”医生写的信,倒是成为调查报告的附件证据之一。 第六巡回法院法官委员会基本上全盘接受了专案组的建议。2016年2月22日,给予亚当斯如下的处分:(1)公开谴责;(2)两年内不分配亚当斯新的案件;(3)亚当斯手上在处理的案件移交其他法官。因为亚当斯是正牌联邦法官,受铁饭碗保护,而且除非自己辞职或遭弹劾,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调动他的工作,少他一分钱的工资,所以这个处分决定,就是将他挂起来。 亚当斯随即向美国法官操守和残疾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美国法官操守和残疾委员会是由各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组成,像个联席会议,受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领导。2017年8月14日,美国法官操守和残疾委员会保留了公开谴责处分,但是撤销了不予分配案件的处分。 总的来看,亚当斯傲慢不恭,惹恼了专案组,而两次违抗专案组的命令没赴指定医生处作检查,更是让专案组的面子往哪放?因此,虽然没有证据,专案组还是往精神病残疾方向整。复审时,美国法官操守和残疾委员会看出了这个问题,所以撤销了不予分配案件的处分。美国法官操守和残疾委员会紧接着又圆滑地添了一句,不排除进一步调查发现的证据,支持第六巡回法院法官委员会不分配亚当斯工作的处分可能是正确的。 这个案件有两点思之极恐:(1)亚当斯并非执意拒绝精神健康检查,他只是要求主持检查的医生公正、无偏见,选择医生的过程具有透明度,但代表法官委员会的专案组硬是不同意。如果亚当斯不是法官,而是普通平民,在他抗争的第一回合,就会被处以藐视法庭罪逮捕,投入监狱。这种强制性检查是否有幕后默契?其合法性,合理性,道德性,都存在巨大的问号。(2)美国联邦法官享受终身制铁饭碗,终生薪水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即使不工作或退休了,薪水也一分不能少,而且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调任另一个法院。因此,美国法官只要没有被发现犯了严重的刑事罪(没有发现不等于没有),没人奈何得了他或她,即便是主管部门也无可奈何。比如本案,主管部门要拔掉亚当斯,只有把他办成精神病人,然后挂起来,养起来,薪水照发。这种对法官铜墙铁壁式的保护,如果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往好的方向发展,可能对弱势诉讼人造福非浅,但是如果向邪恶的方向发展,则无人可抵挡,会祸害无穷。讽刺的是,一个只讲法律,不重道德的所谓法治社会,往好或坏的方向发展,最终还是要由道德来决定。而遴选美国法官的过程,“道德”是一个最不屑的因素。可以说,这样的司法体制,社会世风日下的趋势,产生男盗女娼而道貌岸然的法官,是个大概率事件。 (三) 至此,亚当斯耗尽了法院内部纪律检查系统方面的所有上诉程序。但是他心有不甘,于是将维权之路扩展到民事诉讼。 2017年9月14日,亚当斯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第六巡回法院法官委员会和美国法官操守和残疾委员会,指控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要求法官推翻这两个委员会处分他的决定。这个案子的法庭编号是1:17-cv-01894。亚当斯的诉状称,他遭受超重处分的实际原因,是拒绝专案组强迫他作精神健康评估,而专案组命令他去作这项评估,却拒绝告诉他为何理由,拒绝他设定检查范围的要求,拒绝他参与选择医生的程序,因此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遭到剥夺,请求法官宣布,他受到的纪律处分违宪无效。 当投诉案处在专案组阶段和第六巡回法院法官委员会阶段时,都召开过听证会。亚当斯控诉这些听证会不是在调查事实,而是用下三滥手段整他。亚当斯的起诉书倒了很多苦水,但没有很特别,美国法院用下三滥手段做案很普遍,是公开的秘密,只是普通案件的当事人不似亚当斯具有法官的身份,不敢公然在法庭文件上痛诉。 亚当斯的起诉书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的逻辑关系问题。对亚当斯的处分是由巡回法院首席法官为首的法官委员会发布,后来又经过美国法官操守和残疾委员会的审核,获得确认。巡回法院是地区法院的上级法院,而美国法官操守和残疾委员会的级别,还高于巡回法院。然而,亚当斯要求推翻处分的民事诉讼,是在一个地区法院立案,如果地区法院对亚当斯的纪律处分案进行听证、辩论、审判,甚至推翻,那就好像是鸡蛋在教训母鸡怎样下蛋,在哪下蛋,这不是在“滚它妈的蛋”了嘛? 亚当斯起诉一年多了,还没见什么进展。我希望这个“滚它妈的蛋”的案子,从地区法院一直滚到最高法院,尽显这个系统的扯蛋本色。不过我的希望多半会落空。“家丑不可外扬”是美国法院系统的重要潜规则,这个诉讼案很可能在台面下协议解决,亚当斯作些让步换取减轻处分。 说到底,这起投诉案以及延续的民事诉讼,只是法官内斗案,对于纠正和制止法院审理案件中存在的腐败、歪风邪气没有丝毫的帮助,或许还起相反的作用。亚当斯说他对于法院人浮于事,懒散,效率不彰等现象痛心疾首,可能是真诚的。亚当斯用法庭命令传唤杂牌法官的缘由,涉及一件退休金争议案,亚当斯要求杂牌法官270天内写出结案书。在杂牌法官没有依规定期限完成这个文件,亚当斯大动肝火时,此案已经在这个法院立案5.5年了。一个普通的退休金争议案,在法院5.5年还结不了案,难道要等退休当事人老死了才结案? 美国《法官司法行为和胜任能力法案》生效近四十年来,居然没有处分过法官审理案件方面的不良行为;或者因为信息不透明,没有发生过职业不良行为达到应予以公开批评的程度,即public censure or reprimand。美国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如此“纯洁”,这究竟是美国法官的荣耀,还是耻辱? (本文介绍的投诉案和亚当斯的民事诉讼案资料来源: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件1:17-cv-01894的法庭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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