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5) 作者: 方鲲鹏 (五)最高法院重新释宪令种族隔离为非法 美国最高法院1896年普莱西案的判决,承认种族隔离法律合乎宪法,导致美国民权状态大倒退。在一个成熟的社会,国民已经形成一切问题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的观念。对于恶法也是如此,寻求推翻恶法也得遵循正当程序。多年来向普莱西案判决进行的司法挑战从未停止过,1954年最高法院终于顺应民意,借助于对布朗案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法律违反宪法,必须废止。 布朗案在美国民权史上是里程碑的大事件,被大书特书,文献汗牛充栋,我这里长话短说。布朗案的全称是奥利弗·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Oliver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奥利弗·布朗是个黑人,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市。布朗的女儿林达,每天上学先要步行一英里到公共汽车站,然后搭车五英里去一个黑人小学。而距她家仅几个街区就有一所小学,布朗尝试为林达在这所小学注册入学,但遭到拒绝,因为该校是依据州种族隔离法为白人设置的,只招收白人学生。 1951年秋天,在民权组织的帮助支持下,布朗联合周围相同遭遇的12户黑人家庭提起集体诉讼,要求教育局停止种族隔离政策。几经败诉后,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这时最高法院已积累了各地递交的多起类似上诉案,遂决定通过对布朗案的听证审理,一起判决这批案件,所以布朗案实际上是多起相似案件的合并案。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作出一致判决。由首席大法官伊尔·沃伦(Earl Warren)撰写的判决意见书宣布,教育系统种族隔离的法律,使黑人孩子受到自己是劣等民族、低人一等的强烈暗示,对他们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平等保护的原则,必须废止。判决还宣布,种族隔离本身就代表了不平等,“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能成立,因此1896年普莱西案的判决予以撤销。 鉴于种族隔离问题积重难返的复杂性,最高法院没有强制必须马上废除,而是要求各地以谨慎的速度解除种族隔离。这也造成了有些州(特别是南方州),借故拖延对种族隔离法的废除。直到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民权法案》,种族隔离法律才彻底在美国销声匿迹。 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布朗案是普莱西案的续集。1892年6月7日,只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普莱西,作为民权组织征召的自愿人员,登上白人车厢挑战种族隔离法律,他们的主要依据就是:“种族隔离把黑人视为劣等民族,代表了不平等,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这个论据和废除种族隔离的诉求,1896年遭到最高法院拒绝。58年后,同样的论据和同样的诉求终于为最高法院接受。 普莱西案从1892年开始,历经62年,到1954年才获公正判决。可惜当年才30岁的普莱西没有能等到这一天,可谓是黑人争人权、求平等漫长而辛酸路程的一个缩影。 最高法院1896年的普莱西案判决,给种族隔离合法的地位,致使各地极尽侮辱能事的种族隔离法律大量出笼。最高法院1954年的布朗案判决,宣布种族隔离违宪,这以后各地种族隔离法律被比较迅速地铲除。真所谓败也萧何,成也萧何。 (待续) |